艾美奖2017视频:金融控股公司专题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4 17:39:57

金融控股公司专题报告

 

  

1.理论篇.... 3

1.1可行性研究.... 3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 3

金融控股公司与券商发展.... 7

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模式.... 10

金融控股公司:叫板金融分业.... 14

1.2必要性研究.... 17

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理想模式.... 17

金融控股公司正效应.... 20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制度基础与途径选择.... 23

金融控股公司:国有商业银行重组发展的战略选择.... 27

1.3权威观点.... 32

夏斌: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 32

吴晓灵:金融混业经营和监管现实.... 38

吴晓求谈金融控股公司.... 41

2.实战篇.... 42

2.1实践探索.... 42

金融控股公司的创新业务.... 4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及政策建议.... 50

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构造.... 53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58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管理模式.... 67

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 73

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想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76

2.2国内案例.... 81

各种模式开始浮现  五路人马齐叩金融控股之门.... 81

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成功案例分析:中国中信集团.... 83

光大金融控股布局谜团.... 85

保险三杰激情演绎金融控股集团.... 87

平安启航.... 89

2.3法律问题.... 91

金融控股集团超前发展与滞后监管.... 91

谁来监管金融控股?.... 95

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思考.... 98

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路径选择.... 101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框架简述.... 103

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 106

2.4海外借鉴.... 110

英国金融集团及其与德国金融集团的比较.... 110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现代化.... 113

日本金融改革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 117

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 132

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 138

3.发展篇.... 143

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巨大潜能.... 143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145

银证融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模式创新.... 146

分业还是混业: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一个评述.... 151

 


 

根据国际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中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花旗集团(Citigroup)和通用电气(GE)——虽然前者在安然事件中损失惨重、声誉受损,后者也因过于复杂的结构与交易安排受到投资者质疑而股价下跌——是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推动者们言必称之的两面大旗。构思由金融而金融控股者,挥舞的是花旗;构思由产业而金融控股者,挥舞的是通用电气。

中国尚没有正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即便广被援引的中信控股案例,实则在其获准成立的文件中亦将其名称去掉了金融二字,亦不持有中信金融子公司们的股权。

但推动者们选择忽视这一细节。他们坚称,中国实际上已经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潮,而且,无论是中国银行业在加入WTO之后保持竞争力,还是打造民族的世界级产业巨头,乃至给私营资本以成长机会,都有赖于金融控股这一利器。

说法可以天花乱坠,但观察者不妨有自己的视角。“金融控股公司是两条线。第一条线是大型控股集团(不管是产业主导型还是非产业主导型)梳理内部的管理体制;第二条线是想办法能不能捞点金融牌照冲进这个行当。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张平博士一语点破此次金融控股热的实质。

更有远见者指出盲目发展全行业普遍出现问题清理整顿的老路,坚决不能重走。

  

1.理论篇

1.1可行性研究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随着各国金融管制的不断放松和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日益加剧,为取得竞争优势或协同效应,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兼并盛行,涌现出许多既从事银行业务,又从事证券投资和经纪、保险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与此同时,一些国家更放弃了原有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纷纷制定或修改法律,允许本国金融机构实施多元化经营。尤其是1999年底美国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它标志着发肇于美国并曾对全球金融监管体制影响深远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开始走向终结,意味着美国金融业乃至世界金融业从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代.
  在这一外部影响的推动下,不仅我国金融应当采取分业经营体制还是混业经营体制的争论重新生起,而且中信、平安等一些本来就持有其他金融机构股权的大型金融机构集团已经要求调整内部股权结构,开始了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努力。可以预见,金融控股公司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在我国成为现实。然而从另一角度看,当前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问题都缺乏深入探讨,例如是否应当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今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是否应当发展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实际是在特定的监管环境和经营文化下,为适应扩大了的金融业务范围而引入的一类金融企业。以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脉络为例,它可以溯源至195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银行控股公司,其最初动机是银行业为规避不得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一银行制度;后随着1970年代以来美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发展创新,银行控股公司这种组织架构又被银行业用作突破或规避分业经营体制的武器;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和实施后,银行无需再通过银行控股公司这种形式来经营多种业务,对于希望经营全面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控股公司便成为最佳选择。
  至于采取控股公司这种二级法人制而不是内设部门的单一法人制,是由于有必须以子公司方式经营的限制。德国等一直实施全能银行制度的欧洲国家则不同,许多金融机构依传统采取内设部门方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当然,随着衍生工具的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急剧扩大,因一个分支机构违规操作而倒闭的巴林银行便是极好的例子,为规避这种风险,采取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多元化金融机构越来越多。
  与其类似,我国现阶段也存在着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即考虑到当前的监管环境和一些金融机构现实,有必要组建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来推动金融业务创新,满足信的业务需求,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众所周知,尽管我国的金融体系是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思路构建的,从理论上说目前应该没有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土壤,但实际情况却是存在三类情形,使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置于同样的控制权之下:第一类是由于历史原因,以金融机构身份同时控制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甚至工商企业的金融集团,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一些金融机构;第二类是在近年来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壮大实力的过程中,以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如成功控股英大信托、蔚深证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并成为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的山东电力集团;第三类则是最近以来,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对所属的信托机构、证券机构和地方商业银行进行重组,组建或正在组建的纯粹控股公司。
  且不说后两种情形下的金融机构各自为政,难以整合资源提高竞争力,并由于控股公司本身不受监管,极大地损害了监管信息的完整性。即便是第一种情形下的金融机构,尽管名义上受到监管部门的并表监管,但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明确的责任划分,实际上做不到并表监管;另外,由于股权结构错综复杂,这些金融机构也难以把集团的跨行业经营转化成现实的竞争优势,有必要按控股公司的模式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因此,目前我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既有助于提高有关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今后混业经营探索经验,又有助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如何界定金融控股公司?
  什么样的公司才是金融控股公司,这是一个貌似简单、实质却很难回答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先看看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或者说金融集团的一般定议。美国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没有定义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对任何机构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了一般禁止性要求:即商业性子公司的资产不得超过集团合并总资产的5%,且这类子公司和集团内的已投保存款机构(如商业银行)不得相互交叉持股。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可通过子公司经营从传统银行产品到证券、投资咨询、保险经纪的任何金融业务,但并不要求必须从事两种以上金融业务才可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美国的这种禁止性规定是贯彻金融业与工商业产权分离原则,延续美国银行业与工商业严格分离的传统,继续发挥直接融资市场在企业融资渠道中的主导地位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
  相反,巴塞尔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中,将金融集团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受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监管当局监管的一类企业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对非金融业务占集团内的比重没有作出严格限制,这是基于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并不严格限制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事实,但在要求金融业务占主体这一点上与美国是一致的。另外,巴塞尔委员会强调了金融集团必须从事两种以上金融业务活动,而美国并没有这种限制性要求,尽管在实际中金融控股公司从事的金融业务至少在两种以上。
  借鉴国际上的定义,并考虑到目前我国如果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目的之一是为今后走向混业经营体制摸索经验,笔者认为,发展初期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基本没有非金融业务,并有必要经营两类以上业务。因此,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应是这样一种公司,它自身并不直接从事任何业务经营活动,至少控制银行、证券、保险或信托机构中的两类以上机构子公司,并且金融性子公司的资产占整个公司的绝对主体。
  由此判断,我国已经有一些符合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金融集团定义的大型集团公司,但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还不存在。从上文所说的三类情形看,第一类属于金融集团应该没有问题,但组织形式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明显差异;第二类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至于第三类机构,尽管形式上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但由于不从事任何经营决策,实质是专门负责对金融机构投资的投资管理公司。为防范风险,有必要尽快对这三类机构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进行股权重组,并明确规定今后只能够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架构,来实现对多类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以避免出现规避监管的情况。
  三、为什么要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是否有必要接受监管,关键在于它是否增加了额外的风险,以至于其业务活动会对支付体系的安全性产生直接、重大影响。以这个标准来判断,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从资产关联、人事安排到企业经营策略等多个渠道同时对其所属金融机构发挥影响,并且由于存在资本重复计算、关联交易等可能性,倘若不予以监管,的确会给金融体系造成潜在危害。基于这个事实,巴塞尔委员会专门发表了《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就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向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提供了指导意见。在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金融控股公司也被明确地作为金融机构纳入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由美联储负责监管。美联储已经建立了一套类似于骆驼评级制度(CAMELS)的非现场评级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事实上,从逻辑上说金融控股公司也应当作为金融机构接受监管。例如,一家拥有证券附属机构的信托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实施并表监管,但当董事会决定将原来的组织形式变化一下,改为由母公司控股一家纯粹的信托公司和一家纯粹的证券公司(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倘若此时只对其子公司进行监管,显然不合逻辑。这意味着监管当局放弃了对金融风险相互传递的必要警惕,不恰当地丢弃了一部分有价值的监管信息。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何在?
  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首先要摸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所在。在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初期阶段,由于还有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因此基本不会产生业务交叉带来的风险,当然各子公司从事的金融业务本身的信用、市场等风险必然还存在,但这类风险都可以通过分业监管得到控制。因此,对监管当局来说,金融控股公司独特的风险点在于:
  ()资本金重复计算及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集团整体财务安全。资本金的重复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总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这样,一笔从集团外注入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如果子公司又用该笔资本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将被多次计算。二是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造成股权结构混乱及资本金多次计算。由于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金才能抵补集团的整体风险。因此,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同一笔资本金用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显然是不适当的。
  如果控股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或借款等举债方式筹集资金,向下属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而下属公司又向其他子公司投资,将造成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整个集团的安全。目前我国举债投资的情况相当多,这种情况更需密切注意。
  ()集团公司实体间的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各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增大集团的风险。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抵押,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目的相互转移利润等。如果一个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将造成“多米诺”效应。如果集团内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则该问题将更加严重,有可能助长集团内公司之间的关联贷款和内幕交易行为。
  ()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是规模庞大的大型金融集团,具有相对复杂的法人机构、业务活动结构和管理结构,增大了集团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难度,并且以上三者可以相互影响,使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难度大大增加。
  ()因集团内会计制度不同带来的财务信息披露风险。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行业从事业务,各行业的会计准则存在很大差别,比如信托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就与银行业有很大不同,同等规模的流动资产对于两类机构稳健性的影响存在极大差别。这二影响不利于集团经营管理层和监管者及时、准确地掌握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提高了控制和监管的难度。
  ()易产生监管盲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涉及多个行业监管当局,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不利于监管当局相互理解各自的监管方法,也难以统一协调行动。例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资本充足要求是不同的,它反映了各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本质的差异,以及业务风险的抵御方式和判断标准的区别。尽管每个监管当局能够有效控制各自监管对象的风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很难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
  五、如何监管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直到近年来才成为关注的焦点。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随着英、日等国“金融大爆炸”陆续放宽对金融机构兼营多种业务的限制,尤其在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迅速发展提出了法律依据后,伴随着一桩桩大型并购迅速增加的,与此相对应的金融监管远远不能跟上这一深刻变革。以资本充足率为例,尽管许多国家已经设计出各种不同的要求和计算方法,但由于往往只是针对特定金融子公司提出单一资本要求,而未能考虑到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复杂的内部结构和持股关系,一个部分的问题可能影响到另一个部分的安全。因此现有的分业监管和单一资本要求不能真实地反映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水平。
  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提出的指导意见和美国在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上的一些做法,并考虑到金融控股公司的上述独特风险,笔者认为,一个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建立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于公司,应受到各自行业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这是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若一个监管当局无能力或不认真履行其职责,则监管当局之间无法有效地进行合作,更谈不上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有效监管。
  ()必须确定一个主要的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机构)。虽然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子公司均受到严格的行业监管,但为了弥补行业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的弊病,堵塞监管漏洞,必须指定一家主要监管部门,或者监管协调机构。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三种选择主要监管部门的方式,即按照整个集团的资产、收益或资本金,找出占集团资产负债、收益或资本金主体的核心机构。笔者认为,尽管资本是确定控股权的决定因素,但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影响体系稳定性的因素主要是资产规模,因此建议按资产选择主要监管部门。当然,这样做的缺点是会出现多个部门都有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容易出现监管政策不统一的问题,但有利之处是监管部门之间的竞争会鼓励监管效率的提高。
  主要监管部门应当被赋予以下职责:审批跨行业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某项业务;根据并表原则,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进行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监督大额内部交易等。同时,主要监管部门有义务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信息。
  ()必须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地监测集团内资本金重复计算问题和抑制集团内的不良关联交易。监管当局之间不仅应依据法令或签订备忘录的形式确立这种机制,而且应建立与其他监管当局信息共享的文化。我国的三大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但工作刚刚展开,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互沟通的机制、方式和内容等问题。
  《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详细规定了监管当局之间信息共享的原则和框架。美国则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明确规定了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监管部门的美联储必须与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证监会、州保险监督厅等其他行业监管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关系。除非紧急,联储不能越过其他行业监管部门直接对其监管的机构进行监管。如果联储需了解或审查其他监管部门所监管的公司的信息,需首先商其他监管部门,由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或检查报告。只有在联储无法从有关的行业监管机构获得信息或事件紧急时,才可直接要求这些金融机构报告或进行检查。这些都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
  ()必须建立有效的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除了对每个受监管的子公司实施资本充足要求外,还应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来评估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测量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几种方法,并认为该机制应达到以下目的:能够识别出重复计算资本金的情况;能够识别出母公司通过举债向下属企业进行权益投资,而导致过高的财务杠杆的情况;查明不受监管的中间控股公司所造成的重复或多次计算资本金的情况,这种中间控股公司持有经营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或隶属企业的股份;查明和指出金融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所面临的风险,确定其资本金要求。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层实施任职资格审查。除了对受监管的金融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外,还必须对那些不在受监管的子公司任职、同时对整个集团或受监管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有实质、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紧急情况下的安排。各监管当局还必须协商确定在紧急情况下,如一家重要的子公司倒闭,或整个集团面临流动性危机时,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实施信息共享机制和救助分工。如果事前没有对此明确的计划或机制,将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这方面的一个极好例子是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的教训,韩国的许多金融机构由各个财阀集团控制,集团内的金融机构相互拆借担保。由于在危机来临时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及时救助财阀集团内率先出现困难苗头的商人银行,风险传递渠道未能及时切断,导致危机的严重程度大大增加。因此在危机结束后,韩国采取第一项金融改革举措就是重组韩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将韩国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剥离,与证券、保险等功能监管当局合并,组建全能监管机构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韩国金融监督院,以杜绝这种信息传递机制和救助分工机制上的漏洞。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刘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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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与券商发展

一个企业选择什么样的治理、发展模式,直接影响到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治理结构的一种竞争。中国加入WTO后,如果还不能选择建立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也就必然难以在与国际性现代公司的竞争中赢得主动。但是,企业治理结构的选择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金融环境,因此,我国证券企业必须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治理结构模式。时下,券商在经历了历史上的第二次增资扩股高潮后,注册资本总额已高达1040亿人民币,很多券商在扩股后均表示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或现代化的金融控股集团.那么,金融控股公司是否是未来中国券商的最终归宿?

    一、金融控股公司暗流涌动的背景

  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不仅在亚洲,而且在全球已经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在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新兴市场,金融控股公司能否获得健康发展,其基石和前提并不仅仅在于具体的组建方式、业务范围等因素,而更多地取决于是否有一个灵活、有效的市场体系和风险管理框架。目前国内有很多金融机构、民营机构相中了金融控股,其中有些还尝到了甜头。如,中信、光大、平安等,企业界对其感兴趣的也大有人在,如海尔、新希望、鲁能集团等。所谓金融控股公司就是以控股公司形式构成金融企业集团,根据1999年2月由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家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简而言之,就是金融控股集团本身是并账并表的,但下属的法人实体之间则是分立的且至少分布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以上的金融领域。这种浪潮起源于80年代的美国中期,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美国的单一银行制和分业监管。在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内这些意欲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纷纷冒出不外乎有四个主要原因。

  一是在目前低利率市场的条件下,金融机构试图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突破金融分业框架并寻找生机。目前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较小,存款目前每年的增长几乎是以万亿来计的,仅仅利息这一项已使得银行背上了200多亿的包袱,如何为存款寻找兼有安全性和收益性的投资渠道日益艰难。因此,不仅仅是商业银行,甚至象政策性银行也纷纷拥挤到资本市场来,希望通过事实上的混业化来求得生存。

  二是股份制金融机构试图突出重围。可以看出,对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热情最高的是中信、光大、平安以及民生等股份制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其特点:(一)是他们原本是处于业务多元化的状态,并非单一的商业银行;(二)是从产权角度看,他们和国有银行本身并无明显的差异,在经营网点和民众亲和力方面则更弱;(三)是和可以作为“壳”资源被参股或收购的金融机构,例如上海银行、南京银行等,他们显得太庞大,财务信息也不够清晰。在这种状态下,这些股份制金融机构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来发展,既是基于业务创新的考虑,也是基于体制创新的考虑。

  三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整合地方金融资源。以深圳为例,目前深圳共有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深圳市农村信用社、深圳市租赁公司、深圳市属证券公司、深圳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等一大串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这些机构业务横跨金融、证券、保险、信托、租赁、财务公司多个行业,但彼此之间各自为政,资金力量有限,经营风险大,整合为由深圳市的金融控股集团,显然在清理产权结构,提高运作水准和增强风险抵御有一定好处,但也容易带来问题,因为地方政府往往在地方金融机构出问题时,不具备救“火”能力而需要求助央行。

  四是一些具有金融资讯饥渴症的企业在铤而走险。诚然,我们不能否认有那么一些金融机构确实是受限于金融分业监管的框架,也不能否认象新疆德隆等本来就具有投资银行色彩的企业从事金融控股的事实,但更多的企业尤其是那些嘴上喊着做大做强患有大企业病有较为巨额的国有银行贷款、其声望开始受到公众质疑的企业急着做金融控股公司是件铤而走险的事情,这些企业没有闲置的资金,没有金融机构运作经验,不过是试图渗透金融业打开自身融资的方便之门,对这些企业而言,意欲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是另有所求。不同的主体怀着不同的目的来做金融控股,尤其是产融结合这个所言非所指的微妙领域。

  二、当前中国金融体系中能否孕育出较强创新能力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是否具备一种协同的效应,那就是通过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运作来达到节约成本,增加收入的目的,但协同效应发挥不好的话,就会导致不良后果,其中一个是风险的传播性;另一个是风险的集中和转换。

  从宏观操作层面上来看,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往往是相互持股,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是否充足上有着很大的隐患;其次,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存在着不正当的内部交易与关联交易,除了有规避法律(如税法)上的限制外,进行关联贷款与担保等存在委托代理的问题;再者,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着高杠杆财务风险;还有一点就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实际上又是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是否违规操作经营上有着较大的风险,那就是操作风险向技术风险转化,业务风险向管理风险转化等等。

  依据当前中国金融业的现状,银行日子不好过,证券、保险就更不敢苛同了。都说把鸡蛋放在不同的蓝子里可以分散风险,但目前有没有这些蓝子还是个问题。因为在当前条件下,中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框架尚未完善,中央银行尚未解决独立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保监、证监、银行监管体系与具有金融创新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反差较大,在宏观体制滞后方面也显得有些背离,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是个充满风险的莫测之路。

  回顾过去若干年的中国资本市场,其巨大的风险让人乍舌。截止2002年七月,我国境内券商的不良资产率平均为50%,不良资产达460亿元,应该说,资本是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缓冲器,是金融机构债务的最终保证。金融机构属于高杆杠行业,维持最低资本保证,对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重要意义,而金融控股公司由于采取控股形式进入多个金融领域,因此,极易存在资本不足的风险,更不用说有巨额不良资产了。此外,由于中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机构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针对性地制度安排,即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不周,都会产生一系列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将鸡蛋从一个破蓝子放到一系列到处都是窟窿的蓝子中,未必就能释放和缓解风险。因此,现阶段我们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创新能力,实在不能寄托不切合实际的希望。

  三、券商热衷金融控股公司能否带来新气象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券商对走金融控股公司之路显得异常热情,使得管理部门应该考虑其给中国金融体系可能带来的冲击,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很多券商在资本市场上寻求突围,但“国有病”依然如故。一是很多券商的重组都是由地方政府动用了可直接动用和支配几乎全部金融资源的拉郎配。我们知道,任何市场化的金融改革都意味着这种行政直接配置能力的弱化,这就是金融改革至今依然步履蹒跚的关键所在。二是金融改革迟迟不触动产权改革,在这种大背景下,我们无法预料其到底能走多远?三是金融企业是事关金融体系健全与否的马前卒,而偏偏现有的地方政府也好,股份制金融机构也好,其先天就带有浓墨粉厚的“国有”色彩,对产权改革缺乏兴趣,而此时再走金融控股公司之路,可以说是远离了金融业对内准入这条主线。因此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前行虽有所及却未跳出整个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的“怪圈子”。现阶段我们只能期盼券商的发展通过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达到节约成本,增加收入的目的,走金融控股之路意义较为深远,还需要分业框架以及金融业的对内准入等体制性问题得以解决才行。金融控股一旦真的产生将使券商吃资本市场蛋糕的局面被打破,从而使得原本极其单一的利益主体多元化,业务的交叉渗透也许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创新和竞争,但其业务上的协同效应如发挥不好,无论其将来改名成为集团控股公司也好,金融控股集团也好,一定会在表面化的创新和竞争最后,走到恶性竞争却无败者出局的惨烈状况。因此,无论这些券商是明修栈道也罢,还是暗度陈仓也罢,总言之,金融控股公司不一定是券商最终的玫瑰之路。

 作者:辽宁证券 杨光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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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模式

当前,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潮流。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有效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及降低单一业务所产生的行业风险等方面,具有其他金融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并成为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大金融机构选择的主要组织形式。目前,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起关于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的法规,分业经营仍是主流,但混业经营必将成为我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因此关注和了解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动态,研究和借鉴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国际理论和经验,对于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发起成立的多样化金融集团公司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公司所下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证券、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其主要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作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领域内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国际上大多数金融集团都以此种形式存在。

   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可分纯粹性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它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但很少直接参与其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而经营性控股公司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介入实际业务经营。因此,也称之为混合型控股公司。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大多以混合型控股公司形式存在。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状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基本情况

   目前,尽管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法律也尚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但现实生活中各种尚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形式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呈逐步放大趋势。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我国金融业新的组成部分。从我国现存的金融控股公司来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平安集团等。

   2.产业资本控股模式。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个不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经济实体,但其全资拥有或控股拥有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营业执照的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比较典型的有山东电力集团。

   3.商业银行控股模式。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商业银行,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比较典型的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等。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滞后,发展受限。由于我国尚未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立法,对金融控股公司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金融控股公司没有金融企业资格,通常被视为一般工商企业看待,使得其发展受到——定程度的限制。一是投资能力受限。作为非金融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外,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比例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50%,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投资能力。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的金融工具缺乏,限制了其在业务协作、资本运营、金融创新等方面作用的发挥。三是资金运用范围狭窄。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活动范围主要是金融领域,在不是金融企业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市场准入资格,其资金的应用范围狭窄。我国现存的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只是在股票市场上从事一些边缘金融业务,例如在一级市场上申购新股等。

   2.核心企业缺位,金融控股公司的“平台效应”难以发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集团化的一种模式,在其发展中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作为核心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拥有绝对控股权;二是具有较大的规模;三是所在金融行业具备较大的市场容量;四是具有较强的经营辐射能力。分析我国金融市场的分布格局,比较适于担当核心企业的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但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规定不允许对有些金融企业控股,这就无形中造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企业缺位。从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来看,除中信和光大能够控股银行和证券公司以外,其他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控股信托公司和期货公司居多。由于核心企业的缺位,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优势和团队效应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3.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潜伏着较大的风险。从国外来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均拥有一套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控制度。我国多数金融控股公司,还没有形成一套严密的内部管理制度,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潜伏着较大的风险。

   4.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缺位,存在“监管真空”。我国在分业管理的体制下,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有不同的部门监管,但是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却没有对应的监管部门。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依然各自为政,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更谈不上为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致使风险远较一般金融机构要高的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着“监管真空”的尴尬境地,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控制。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展望

   ()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意义

   1.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增强我国金融机构风险承载能力,改善金融服务效率,提升整体竞争水平。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我国金融机构大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业务种类单调,难以满足客户高效、快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在与外国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采取“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其所属各子公司进行资本调度和战略管理,能为控股的各子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客户和信息资源的共事、收入结构的调整和盈利能力的增强奠定组织制度基础,从而实现资源的行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整体上增强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能力。

   2.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为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加速国内金融机构整合提供有利的契机。多年来,一直困扰国内金融机构发展的一个问题,就是缺乏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导致内控制度的弱化,制约了金融机构效益的提高: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各金融机构以此为契机,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重新进行整合.实现产权制度的深层次变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3.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种重要途径。资产质量不高,效益低下,抗风险能力弱是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的一种通病,也是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一段时期以来,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如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问题金融机构实施救助等,但成效甚微。目前,国家和地方财力有限,继续由政府出资化解不良资产已不现实,而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又太大。此种情况下,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一种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的有益探索。

   4.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桥梁和通道。当今世界,混业经营已成为一种历史潮流,中国已加入WTO,最终走向混业经营指日可待。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不仅可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积累经验,而且也是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一种实战演习。因此,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桥梁和通道。

   ()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1.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尽管我国已在法律和监管上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但现行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没有禁止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拥有共同的大股东,因而在客观上,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留出了法律空间。

   2.国外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鉴,国内也有类似的模式雏形。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有效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成为发达国家大金融机构选择的主要组织形式。国外成功的例子很多,如美国“花旗”模式、日本的“大和”模式等,我们可以加以学习和借鉴。即使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着模式不一的金融控股公司,尽管其制度基础尚不巩固,但其成长中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为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借鉴。

   3.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不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有效监管产生冲击,是与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行“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在其体制框架下,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与完全的混业经营相比,各监管部门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不会对我国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产生冲击,与分业监管的制度也无抵触,是与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4、为适应现实生活中混业经营的倾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分业经营的限制有所松动。19988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了保险公司参与银行间的债券市场。19991027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二级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20002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以拓宽券商融资渠道。从我国政府的政策导向可以看出混业经营已经不太遥远。

   ()我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展望及其模式选择

   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相适应,混业经营将是未来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必然选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有效模式也将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理想组织模式。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格局下,兼顾安全与效率,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是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最佳选择。但是随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金融电子化程度的提高,金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经营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模式。

   四、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战略

   ()加快金融立法,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稳健推进的根本前提。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发展是以相关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作保证的。目前我国已经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资本控制实业、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并呈逐步发展壮大的态势,因此,必须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职责,才能有效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作用,促进金融事业的发展。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可以视为普通的非金融企业。然而,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从资产关联、人事安排到企业经营策略等多个渠道同时对其所属金融机构发挥影响,从而产生风险传播、透明度、自主权等问题,给金融体系造成潜在的危害。基于此,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作为金融机构接受监管,以确保金融监管信息的有效性。

   1.尽快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部门,并明确其主要监管职责。在各监管部门对其所负责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上,要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部门,明确主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主要监管部门的选择应有两种:一是可选择监管资金支付体系的部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部门。二是可以选择对金融控股公司核心公司实施监管的部门作为主要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部门。但同时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还要定期交流彼此的监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并以此协调各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举措,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2.合理引导和管理关联交易,严格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在集团内部的传播。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可以为集团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改进风险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内部交易又可能导致风险传递,使得经营中发生的困难更加复杂化。因此,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管理,以消除关联交易风险隐患。

   3.要强化市场进入和退出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市场准入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对其设立的市场准入条件应该更为严格。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即使是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也无法保证金融机构的经营不出现问题。因此,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退出机制,当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出现危机或面临倒闭时及时解决问题,以免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银行的自主性不断增强,业务趋向复杂化和多样化,道德风险也在逐步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宏观层面上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已经不能完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控制。要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还必须在微观层面上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和金融机构本身的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从而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一个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具有双重性,即金融控股公司除了要对公司本身的业务进行内控之外,还要监督其子公司形成稳健的内控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而言,一个好的内控制度不仅要能克服传统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还应该克服由于关联交易而产生的风险传递等风险。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必须以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特征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将可能产生的风险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二是内部审计稽核管理制度;三是内部交易制度;四是风险预警及管理制度等。

   ()创造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运作的良好外部环境

金融控股公司的顺利发展,金融多元化的稳步推进,还需要完善多方面的条件。第一,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引导和培育成熟的金融消费需求,渐进开放和统一金融市场,逐步消除经营资本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壁垒。第二,创建合理的制度环境,逐步实现信息对称、产品适销、竞争有序、创新活跃、市场强效,同时明确产权、有计划地解除资本流动的限制。第三,开创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过渡进程中各金融市场主体的竞争起点,打破行政、市场等各种垄断,有效防止过度和破坏性的竞争。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物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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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叫板金融分业

一、何为金融控股公司
  199846日,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标志着在美国本上开创了全能化金融服务之先河,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金融分业体系。同年513日,美国众议院以一票之差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在涉及银行组织结构的条款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这一新的法律范畴,而在此之前,美国只有银行控股公司的立法。该法案同时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并可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取消了这3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限制交叉持股的禁令。
  一般而言,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领域内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根据国际惯例,大多数金融集团都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
  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可分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很少立接参与其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而经营性控股公司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介入实际业务经营。因此,也称之为混合型控股公司。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大多都以混合型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即母公司除了从事主导性的金融服务外,还通过控股经营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其他非金融领域的经营管理活动。
  金融控股公司区别于其它控股公司的根本特征在于金融控股公司是以金融业务为依托和主体的,并且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及金融管理体系的变迁,金融控股公司所涵盖的金融业务范围将逐步拓展,最终将发展成为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预言,金融控股公司很有可能成为未来世界经济浪潮中占据绝对规模和实力优势的巨型航母。
  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在各国
  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进程总体是由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趋势,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无论在法律层面上还是在实践中大都已完成了这种过渡。
  在美国,为了适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和提高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199911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的特点是,它能够让每一位美国人都获得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而且能够在美国每一个城镇建立金融超级市场,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在一家金融公司内办妥所有的金融交易。这场革命性的转变已重新界定金融业的行业经营界限,而金融控股公司也存美国取得了完全的合法地位。例如,在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建“花旗集团”后,其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之一,每位客户都能在花旗集团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英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比美国要早得多。早在198610月,英国就实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废除了经纪商和交易商两种职能不能互兼的规定,取消了对证券交易最低佣金的限制和非交易所成员持有交易所成员股票的限制,并使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参加证券交易所的活动。金融“大爆炸”全面摧垮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结合。英国的清算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以致于形成了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目前,英国的劳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欧寺银行集团等跨国银行集团的业务领域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已成为与德国相类似的全能银行集团。
  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也是世界金融体系中极具代表性的经营模式之一。德国的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在德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以全球性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形式存在,如德意志银行集团反德累斯顿银行集团等。
  日本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建立之初基本上是引进西方国家的分业经营制度,但当其金融市场迅速成长起来,分业经营架构征实践中逐渐开始弱化,并于199841日通过厂《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法案》,该法案的最大特点是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可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废除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扩大了银行的经营范围。
  我国台湾省的有关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目前已草拟完成,该草案规定证券控股公司子公司可经营证券、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证券集保、期货信托、期货等业务;银行控股公司子公司可经营银行、信用卡、累券金融、俏托、外汇经纪、证券、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证券集保、期货、杠杆交易、保险等相关业务;保险控股公司子公事则可经营各项保险业务,以及证券、证券集保、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期货、杠杆交易、期货信托等业务。可见、我国台湾已从立法上允许并鼓励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同样,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汇丰、渣打等大型银行集团的业务范围也广泛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成为在整个金融领域影响极大的金融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

三、我国实践中的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即将成为WTO成员国并逐步开放金融服务业,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也将逐步进入我国金融领域,它们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混业经营模式使我国金融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面临极大的挑战,要改变这种不利的处境,唯一的出路就是顺应国际金融趋势,着手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实现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过渡。混业经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入世后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金融业解决当前问题,走出困境的客观要求。
  政策层面上,1999年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逐步形成,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将并立监管金融。但也就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刚刚投入运行的1999年之初,货币当局的许多金融政策已初步显露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迹象,如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股票抵押融资以及批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产生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尽管我国当前仍然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系架构,立法也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确定位,但在实践中,我国确实已存在着这种类型的企业,许多金融机构也没有放弃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梦想.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美国度根合作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控制权,该公司已成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充成推荐和承销工作,并取得我国内地A股的承销权,近日还完成了宝钢的主承销;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国民西敏银行下属的西敏证券,合作建立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此外,据中国工商银行发言人宣布,工商银行收购招内局集团持有的2.39亿多股友联银行的股份,占友联银行总股份的53.24%。中国银行在英国伦敦组建进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尽管其“存折炒股”被暂时禁止,但也是商业银行试图进入证券业务的一次尝试。而在我国当前史具典型的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光大集团分别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两种不同模式。
  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旗下目前拥有22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公司,5家上市公司,8家港澳和境外子公司,3个境外代表机构,涉及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贸、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截止1999年底,中信公司的总资产为2681.77亿元,当年利润为22.87亿众。按照我们前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中信公司当属不折不扣的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中信的母公司既从事股权投资义从事实际业务经营,母公司通过对所有子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整合,从而取得了规模效应、范围效应和协同效应。因此,中信模式是属于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光大集团可谓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尝试者,也是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代表。光大集闭目前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3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左右的股权,成为其最大的股东。光大集团同时还拥有香港上市的3家上市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此外还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非上市公司分别19家和10家,间接控制的孙子公司几十家。19991215日,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和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宣布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说,光大集团目前的业务格局就是一个全能化金融控股公司。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光大集团董事长刘明康同时出任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中加合资保险公司的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的行长,这意味着国家允许,至少不反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拥有共同的大股东、董事长、管理层及雇员,这就使得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交叉经营成为可能。
  以此推测,未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一般模式应是,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并行监督的条件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各类金融机构进行跨行业经营,并通过国家货币委员会的货币政策调整资金在各类金融机构间的流动。金融控股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必须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定,并以其控股的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业务下台。
  据悉,为适应金融企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跨行业经营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办法。一旦我国有关部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获得实施,中国金融业将再一次面临重新洗牌,现有的业务格局和竞争态势也将重新定位。
  四、控股金融:银证各有所为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将来金融体系中深层次、高级别的组织形式,也是目前不少金融机构所确立的发展目标。在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诸多金融领域获得控制权或投票权,就意味着其在整个货币和资本市场都具备了相当的主动性和竞争力。在市场竞争机制及优胜劣汰规则日趋现实和残酷的情形下,我国各大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调整自己的战略定位,积极寻找迈向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方式已是必然。
  在我国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为主的金融体系,商业银行的实力最为强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有4家,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0家,城市商业银行90家,近几年,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大部分商业银行无论在规模还是业绩上都有所提升。而其中最具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潜力的当属以股份制为基石的现代大型商业银行,如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在全国影响颇大的股份制银行,这类银行产权清晰,公司治理完善,扎根于企业内部的现代企业制度有效确保了银行的科学管理及良性经营,因而,它们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普遍较强。更值得一提的是,其中部分银行已是上市公司或正在积极筹备上市,通过介入证券市场,不仅资本规模再次扩张,而且还能积累相当的资本营运经验,企业形象也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共在直接介入其它非金融领域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运作平台,有能力担当起金融控股公司的重任。当然,另一方面,股份制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同样也存在着被其它金融企业参股甚至控股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并不仅意味着是一种风险,更应是一种趋势,最终形成金融企业之间交叉持股、共同管理、互相制约的局面。这也许正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魅力所在。
  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通过与其它非国有的金融企业合作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是一条现实而可取的道路。鉴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产权的特殊性及其现状,单独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首先,以单一国家所有权为特征的金融控股公司广泛涉及或控制整个金融和非金融领域,这与我国当前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相悖;其次,我国目前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自身存在个少问题,如资本充足率过低,负债畸高,呆帐坏帐较多,经营管理非商业化、监管力量薄弱、历史包袱过重等等,如果这些问题再沿袭给国有的金融控股公司,必将更大程度地增加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再次,以投资入股为主要经营手段的金融控股公司对资本规模有较大的要求,考察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现状,其资金来源必然受到较大的限制。因而,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非国有性质的金融机构在组织创新、资金来源及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才是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合理选择。
  我国目前拥有专营证券业务的券商96家,其中注册资金超过10亿元的屈指可数。因而,当前的证券公司必须认识到,与全国性商业银行相比,即使在经过增资扩股后资本金规模也依然偏小,目前还不能与大型银行机构相抗衡。再从长远来看,全能化金融控股公司将为我国的证券公司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因而,一方面,我国的证券公司应主动顺应趋势,抓住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大发展的良机,积极参与到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中去。具体而言,我国的证券公司应寻找合适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业务合作伙伴,通过同业拆借、证券抵押融资、保证金集中清算、银证转帐、客户信用资料、过桥贷款等业务合作方式逐步建立起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积极探索银症合作的新途径,在政策成熟的条件下,争取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股东群体联合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实现双赢。
  另一方面,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要继续壮大自己的实力,包括资本规模和市场份额,这可以在上市筹资、银证合作、与国外投资银行结盟以及券商间的并购等方面有所突破。当前,我国的许多券商在这些方面已经做出了相当的努力,如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国通证券、大鹏证券和中信证券在增资扩股的同时。也在积极为上市做筹划,此外、银河、南方、兴业、广发、光大等大券商频频与美林、摩根斯坦利、蒙特利尔银行、德意志银行、所罗门美邦等大型跨国金融机构往来,洽谈合作事宜,以便在将来金融服务业逐步开放及金融业重新洗牌中抢占一个相对有利的地位,足可见当前的大券商将其发展战略目标定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鸿皓之志。
  概而言之,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两大主体,都应审时度势,合理定位,加强竞各与合作,共同培育和发展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作者: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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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必要性研究

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理想模式

当代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金融业务呈现交叉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新趋势。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购并不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加快国际金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
  建立混业经营集团的必要性
  1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国际大趋势。全球经济进入90年代以来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其变革有三个特点:
  (1)传统的银行业机构已经转变为新的金融服务业——包括机构性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新的金融服务业。
  (2)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共同基金、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与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3)非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密切,相互渗透,如保险公司为了使其保费收入达到增值的目的,投资于证券业。实际上,金融服务业已日益融合,银行和非银行之间的差别也已越来越模糊。
  2为了与国外竞争对手相抗衡,各国纷纷建立了金融集团,并鼓励混业经营,以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能力。进入90年代以后,西欧和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分业经营的界限业务范围向投资、保险等领域扩展,银行经营国际化、综合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例如欧共体于1992年颁布第二号银行指令,决定在欧共体范围内全面推行全能银行和混业制。日本在1996年提出了名为大爆炸的金融改革计划,推进了日本银行向全能银行的过渡。迫于来自欧洲和日本的金融业的竞争压力,美国也做了相应的政策调整,加快了组建全能型金融集团的改革步伐(如花旗银行和旅行集团的合并)。并在1999年底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实施混业经营。
  3组建全能化的金融集团,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加入WTO之后,必然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将逐步进入我国。外资银行将利用资金雄厚的优势和混业经营的优势,对客户提供捆绑式金融服务,对每一个境外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来说,它们的业务投向将不会向中国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那样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这样实际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的金融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面临不利的处境。所以我国应该尽快组建全能化的金融集团,充分发挥集团的优势,提高国际竞争力。
  在明白了组建金融集团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现实而有益的选择之后,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构建我国的金融集团。根据世界各国的现实经验,金融控股公司应该是理想的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多元化金融集团的一种组织结构。在多元化金融业务的组织模式中,金融控股模式是取其,即介于全能银行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之间。在金融控股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者说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从而兼顾了安全和效率。
  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
  1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将使银行利润的来源多样化,有利于提高我国的赢利能力并增强应对外资银行的能力。这是因为:(1)混业制度下银行新增投资业务,对企业提供包括投资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有利于建立起密切协调的银企关系,增进银企综合竞争能力,使银行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混业经营使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资产多元化和资产风险分散化,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使商业银行资产比分业经营具有更大的整体稳定性。(3)从效率方面看,混业制度下全能型银行通过向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接受银行客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及办理保险业务,大大方便银行客户的资产一条龙运作。此外,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共用日益更新和增加的技术、信息和设备资源,可以大大降低各自的经营成本。
  2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1)全能控股公司中从事风险较大业务的控股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于相同的监管条例之下。如果银行直接从事风险较大的业务,这些活动就要受到央行的监管,而其竞争对手则不受央行的监管。(2)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维护公平的融资环境。因为,如果这些风险较大的业务活动直接在银行中进行,银行将会有较低的资金成本,这是因为银行得到中央银行这一最后贷款者的有利支持而受到政府的保护。而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风险较大的业务必须在控股公司中进行,而其融资环境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这样,金融控股公司不会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对手得到更多的融资优势。
  3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能够有效控制其内部风险的传播。因为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风险要大于传统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如果银行直接经营这些业务,就要直接承担这些业务的风险。而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这些业务是在控股公司中进行的,控股公司承担了风险,只要银行同控股公司的财务相隔离,银行的风险就能得到有效保证,银行就能受到防火墙的保护。
  美国的经验表明,金融控股公司内各子公司可以做到业务互补,资本扩张余地大,资金调度空间大,各种专业人才集聚,以及相应的成本节约。并且,集团还可以从整体利益出发,由某子公司在某阶段以高成本开展竞争,产生许多综合优势。同时,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独立子公司模式实现混业经营,仍不妨碍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乍一看来,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似乎是一种完美无缺的体制。它能使我国银行既能从事混业经营,又不危害银行体系的稳定,还能使金融控股公司处于同等的竞争条件下。但是,要使其作用的有效发挥,还必需重视其隐含的风险,进行风险分析。
  1防火墙失效的理论分析。一旦经营机构出现困难,控股公司的问题可能会通过以下途径曼延到银行:第一、如果金融控股公司一家成员机构破产,该成员机构的债权人会要求银行偿付成员机构的债务。第二、控股公司的问题会通过逆向交易的形式传递到银行。即使存在专门用以防范此类交易的法律,银行监管部门也无法在所有的案件中对此加以防范。因为监管者无法完全肯定某些交易是否处于对银行完全平等的条件下。例如,监管者很难确定银行支付给控股公司的管理者费用是否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当。类似的,监管者也很难对银行支付给控股公司的税款是否与其在整个组织中的税款负债相适应。除了能否有效监管公司间交易的问题之外,走投无路的腔股公司的管理者还可能强迫银行为了使破产的控股公司成员机构走出困境而明知故犯地违背银行法而进行交易。人们对银行的市场信心的丧失是控股公司的财务问题传导到银行的第三条途径。这种信心之所以丧失,是因为人们将银行与控股公司视为一个单独实体,而不认为该组织实际上是由一批法律上相互分离的法人实体所组成。
  2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实际上已存在着模式不一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鲁能集团和平安保险等。在这些模式各异的金融控股公司中,还存在种种问题:各级独立法人的资本金投入是否足实?是否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核查?是否存在上级公司以负债或举债形式筹资入股子公司现象?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各自对本部门监管对象涉及其他部门的监管对象间的信息,是否做到有效沟通?等等。这些问题迄今为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并未健全完善。这样就很容易导致集团公司内一个公司经营不善或者倒闭,引发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对策建议
  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兴起的趋势,我国必须未雨绸缪,针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尽快着手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维护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体来说,应对以下方面重点加以关注:
  1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实施有效的功能性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加以监管,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即是由谁来履行监管职能。主要监管部门的选择应有两种:一是可选择由监管资金支付体系的部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部门,这主要是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主要经营特点是资金流动,而资金的流动直接涉及、影响集团资金支付体系的安全运作。二是可对集团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寻找形成该集团公司资产负债、收益或资本金的核心公司,对该核心公司实施监管的部门可为主要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部门。同时,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还可通过分别向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派驻监管代表,定期交流彼此的监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并以此协调各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举措,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由此构建的基于分业监管体制上的监管体系应可适应我混业经营的迫切需求。
  2引入风险预警机制。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一大弊端即是不能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这显然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特性不相适应。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预警机制。具体而言,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按照监管要求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以此为根据,监管机构依照有关的风险预警指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计算出各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得分值,作为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等级依据(依次为ABCDE五级)。被评为DE两级金融控股公司将被视为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将对此类公司的风险预测作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经营执照等处理。通过上述风险预警机制,金融监管机构就能真正发挥防患未然的作用,而不必再扮演事后诸葛救火队的角色。
隐患防范。
  关联交易是混业经营最大的隐患,即在不同金融业务所引发的风险可能会在金融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于危机。而关联交易则是传递金融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防范方法一是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要求,启发金融集团自己关注内部交易。金融集团往往从战略角度安排不同业务之间的内部交易,以获得效率;监管当局则从资本和偿付能力的角度出发,要求它们关注集团内部法人实体之间的内部交易。监管当局尤其需要关注那些业务领域和法人结构不一致的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二是通过对集团结构和集团法人的层次提出要求,增加内部交易的透明度。比如,在会计并表准则和税法方面制定规则,间接地鼓励某一种集团结构,不鼓励另外的集团结构。在批准新设企业、收购合并、所有权转让等活动中行使否决权,拒绝不适当的集团结构,要求子公司的专业化,鼓励业务活动和法人结构相一致的集团模式。三是要求金融集团披露自己的组织和重大的内部交易,特别是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并监管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四是设立法规,直接禁止某些金融业务中某些形式的内部交易。一经发现,这样的内部交易将被取消或中止,主要责任公司将受到处罚。除了上述种种措施以外,还应研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会同财政部研究确立控股公司内各公司会计报表的并表原则;同时,要研究确立对整个控股公司或受监管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实质性、重大影响的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等。

 (作者:何淑兰 周晓萍 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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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正效应

金融控股公司是当代金融组织创新的主要体现,它是介于“全能银行制”和分业经营体制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即在一个集团公司(母公司)的框架之下,各子公司专门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领域的金融业务,整个集团公司涉足至少两种不同的金融业务。理论上,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还能够克服单一业务的经营风险;但是,这些效应的实现是有前提条件的,决不是仅仅完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就一定能够实现这些竞争优势。

  我国已经加入WTO,金融国际化在所难免;在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大潮流中,理论界和决策层越来越认识到,金融控股公司应该成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向。要培育、造就堪与国际金融巨头竞争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吸取国际、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验和教训,对于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的估计、研究,并采取对策防患于未然。

  ()金融控股公司要能够有效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等正效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前提条件:

  首先,控股公司要有设置合理的组织模式与管理架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原则上的组织模式,在具体实施中有多种选择,应该根据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融合程度选择相应的组织模式,即在集团内部,在完全分业经营和不限制子公司间的业务融合两种极端形态之间做出选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管理架构。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集团公司的集中决策权与子公司自主决策权之间应该合理配置,既要达到能够在集团内部有效配置资源的必要权力集中,又要保证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

  其次,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必须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潮流与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产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各个金融行业之间的利润分配也出现新的格局,由此形成国际金融界并购重组的浪潮;对我国来说,经济转轨进程中金融资源配置格局的改变和加入WTO,使金融业面临大重组、大洗牌,金融控股公司必须顺应这种新的潮流和趋势,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

  第三,金融控股公司在形成之初的业务整合顺利,尤其在管理人员的选择、安排上能够与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相符合,融合各子公司的经营理念、经营风格,并逐渐形成整个集团公司的新的企业文化。管理整合是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整合的主要内容,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能否形成新的统一有效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是金融控股公司成败的关键。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模式形成之后,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根据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实践以及相关理论,笔者将可能出现的几种金融控股公司低效运行状况概括如下:

  (1)集团公司下的各子公司之间形成一个松散的联合体,即仅仅成为名义上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母公司虽然拥有对下属子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但因为没有对业务经营加以整合,整个集团的各项业务并未因控股经营这种组织形式而取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这时各子公司的经营效率不仅不会提高,反而可能因为管理层级的增加(上面多了一个母公司),从而导致与业务经营相关性不大的管理事务增多,而使经营效率下降。

  (2)整个集团公司的主业不突出,造成四面出击、八方开花的现象,缺乏竞争优势与核心竞争力,因而使经营绩效下降。这方面的显著例子是美国的大通—曼哈顿银行,成立于1877年的这家老牌银行是纽约最大的货币中心银行之一,服务范围广泛,在经过20世纪60年代的高速成长之后,由于内外两方面的原因,经营绩效开始下降。1985年开始,该银行进行了一系列战略性重组,先后收购纽约罗彻斯特第一林肯公司、6家储蓄和贷款协会,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大力拓展商业银行业务。然而,由于战略本身未能把握住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及经营战线过长,这些战略没有取得成功。 1991年起,大通公司开始实施新的战略,首先缩小经营范围,从那些不具盈利性,或者没有经营优势的业务领域退出,如欧洲市场的商业银行业务、英国市场的信用卡和抵押贷款业务等;同时加强对零售银行、投资组合管理、基金管理领域的经营。通过集中经营策略,1993年起大通的效益逐渐改善。在金融国际化和综合化经营浪潮的最新挑战下,该公司又实施新的购并战略,200010月以360亿美元成功收购JP摩根银行,组成摩根—大通金融集团。

  大通公司的实践至少说明两点:其一,集中于部分经营领域使主业突出,有利于形成整个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其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必须紧跟外部市场的最新潮流与趋势,一旦发觉不适合,应该尽早调整。

  (3)集团公司的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各子公司的自主决策受到极大限制,造成管理僵化;而集团的集中决策又因为专业性制约、上下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传递不及时,不能对外部市场变化做出快速反应,从而失去市场机会,使部分市场份额大幅缩减,相关子公司的主动性、积极性受到挫伤,在随后的经营中陷于被动应战的状态。

  应该看到,随着集团经营领域的扩大,子公司的增多,客观上要求将分散的经营管理权进行一定的集中,问题在于集中的方式以及集中度的把握。根据管理学理论以及国际跨国公司的经营实践,随着企业经营范围、规模的扩大,由垂直式的集权管理转向扁平化管理、逐步减少管理层级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4)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或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影响,某一类金融业务出现利润大幅萎缩乃至亏损,而如果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业务融合程度过深,单个公司的经营风险就可能在集团内部传播,进而影响到整个集团的经营;特别是,当经营出现大幅亏损的金融业务属于集团的核心业务时,将使整个集团公司陷于经营困难的境地。

  具体地讲,集团内部风险传播的基础主要是集团的内部交易,这种交易可能是明显的,如贷款和投资;也可能以隐性形式存在,如集团内部的担保和转移定价等。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转轨经济的进程中,随着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逐渐形成了现有的三类不同投资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即:

  1.以金融机构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三种:①国有商业银行独资或合资成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因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建设银行控股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银行成立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合资成立工商东亚公司;②信托投资公司为主体从事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③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混业经营集团,典型代表是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间接控股平安证券公司。

  2.以投资集团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代表是成立于19915月的中国光大集团,经过多年运作,该集团已经形成北京和香港两大总部,分别控股若干金融类以及非金融类企业。

  3.实业公司直接参股、控股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例如,山东电力集团目前已控股山东英大信托、蔚深证券、鲁能金穗期货,而且是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金融业还是一个受到政府严格管制因而享受垄断性利润的行业,因此,涉足这一行业尤其要获得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金融行业的企业受到严格限制,特别是实业公司在进入金融业时的资格认定极为苛刻,最终能够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经营资格的仅是极少数企业。因此,目前初具雏形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在获得稀缺性资源——金融经营牌照这一情况下,谋求垄断性利润的行为,离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目前的控股公司大部分从国有金融机构脱胎而来,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着严重弊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尚待改善。

  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中,由于组织模式、发展战略等原因而处于低效运转状态的不在少数,只不过因为我国金融市场化的程度不高,而使诸多弊端隐而未发。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加深,现有的管理模式将受到严峻的挑战,必须放眼未来,采取对策使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种组织形式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正效应。

  ()针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以上问题,结合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1)合理设置组织结构,完善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改变股权过分单一的现状,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尤其要引进国内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大型民营产业资本,以及国外金融资本,从而使股权分散化,形成对大股东的制衡,有利于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并可突破企业自身的区域性、行业性资源约束,拓展企业发展的潜在资源空间,为以后逐步展开的为客户提供的全面金融服务奠定基础;而与国际金融巨头合作,能够在实践中学习、借鉴成熟市场中国际金融资本的运作经验、管理和技术。其次,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强调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中拥有绝对的否决权。

  (2)制定符合市场趋向、集团与子公司自身状况的发展战略,立足主业突出、创造品牌,形成核心竞争力。更为重要的是,制定发展战略的决策层还应该密切关注外部经济环境以及金融市场的最新动向,并能针对新的潮流和趋势顺势而为,及时调整局部乃至整体发展战略。这里,关键是要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一整套的信息传导与反馈、能够快速反应的决策机制。

  (3)在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处理上,首先,要从整体上合理划分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管理权限,建立扁平化的管理体制。集团着重于金融业整体发展战略的把握,可以设置若干直属的决策委员会,吸引业内专家参与;而将经营权充分下放到各个子公司,集团以年度经营指标对子公司进行考核。其次,应该针对各个行业的特点,对各子公司实施不同的管理策略。针对市场变化平稳、需要稳健经营的领域加强集中管理,如商业银行、保险、实业领域。而对外部市场瞬息万变、需要快速反应的业务领域下放管理权限,以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如证券、基金、信托领域。

  (4)在集团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建立必要的防火墙,防止不同业务经营风险之间的传播。也即,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融合要受到必要的制约,即使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政策性限制完全放开,集团公司内部的防火墙对于有效防范系统风险还是至关重要的。

防范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传播,还应该对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建立严密的审批程序、操作流程,对重大内部交易实施动态监控,建立专门的风险评估部门,定期对价值变化较大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持有的股票、银行大宗贷款进行风险估值。

(作者:上海证券 胡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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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制度基础与途径选择

一、综合性银行: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有益选择
  90年代初期以前,我国实行的是综合金融体制,商业银行几乎都属于综合性银行范畴。然而,基于9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运行产生了经济泡沫,混乱的金融秩序又进一步加剧了经济泡沫的膨胀。所以,自1993年开始,我国的金融体制在政府的主导下实现了强制性变迁,综合金融体制为分业金融体制所替代,分业体制在1995年通过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客观地讲,分业经营对于防范和化解90年代初期的金融风险,使混乱的金融秩序得以整顿,确保整个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将分业经营作为一项体制来规范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其负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其突出表现是,我国金融业的风险压力不是减弱而是增大了,整体国际竞争能力没有提高,金融业的合力效应难以实现。1999年美国《现代金融服务法案》通过以后,我国是世界上唯一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在世界金融业纷纷抛弃分业体制转而实行综合体制的主流趋势下,尽管目前的制度和技术条件还不允许我国近期实行综合金融体制,但从发展的观点看,开放的中国不可能在金融制度方面长期游离于国际金融制度之外,综合金融体制必将成为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目标选择。我国的金融体制在从现实模式向目标模式演进的过程中,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基点不能定位于强化分业、为分业而分业,而必须定位于在分业的同时更好地为将来的综合创造条件。其中,在分业体制框架内,建立综合性银行是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发展,提高民族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1.建立综合性银行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向国际化发展。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情况下,我国面对的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中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将置身于一个竞争更为激烈的全球性市场。在这种发展格局下,金融国际化的实现从根本上取决于金融体系整体的国际竞争能力。就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而言,由于体制、政策和法律的诸多约束,金融体系的整体竟争力不足。一方面,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存在着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足、资产质量状况不理想等问题,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利润规模、资本回报率、资本充足率、抗风险能力等方面与国外同业相比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业务品种传统单一,业务发展的空间和回旋余地较小,服务功能远远不够完善。而西方国家自7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助推下,其金融业已由传统的媒介金融发展到交易金融阶段,综合化全能经营成为各种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基本特征与方向,并由此而有效地提高了总体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基于这种比较,在分业体制框架下,我国的商业银行不仅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无法与综合化全能经营的金融集团进行竞争,甚至难以在国内市场上应付外资银行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的选择有二:一是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构建策略性联盟;二是根据国际金融综合化发展的趋势,调整经营战略,积极探索和构建综合性银行。
  2.建立综合性银行是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现实途径。目前我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还未实现,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还没有健全,实施分业经营实际上是把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这样将会使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进一步集中和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构建综合性银行无疑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风险,增强金融创新的空间和能力,为业务范围的拓展、客户和信息资源共享、收入结构的调整和盈利能力的增强奠定基础。
  从宏观角度讲,建立综合性银行有利于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对于一个开放经济而言,经济金融安全既取决于外部因素冲击的程度,更取决于内部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的健康状况及抵御外来冲击和内部风险的能力。东南亚金融危机表明:在资本市场开放程度不高的条件下,我国现有的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可以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但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提升,特别是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客观事实,现有的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在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应对这一挑战的根本在于不断改革和完善金融制度,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竞争能力。为此,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和构建综合性银行,发挥金融协同效应,应对来自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
  3.建立综合性银行是推进我国金融体制变迁的基础。80年代以来,在国际金融竞争加剧、商业银行生存空间收窄、金融创新对传统金融业务分工界限模糊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等因素的推动下,实行分业金融体制的国家纷纷放弃分业体制转而实行综合金融体制,综合金融体制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我国金融体制的选择不可能游离于国际惯例之外,同样将由分业体制走向综合体制。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现行的金融体制和法律框架出发,综合经营体制的实现大致需要经过三个基本阶段:一是在严格的分业监管和机构分设的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开展某些综合经营业务。二是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在股权上进行合作,发展以全能经营为目的分支机构。三是在交叉监管或统一监管的情况下,发展全能性金融机构,允许金融机构全面实行全能经营。由此可见,建立综合性银行是推进我国金融体制变迁的关键。
  二、我国金图控股公司的构建:制度基础
  在明确了综合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现实而有益的选择之后,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构建我国的综合性银行?根据世界各国的现实经验,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是理想的组织模式。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框架之下,实际上已经存在着模式不一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鲁能集团和平安保险等。在这些模式各异的金融控股公司中,各级独立法人的资本金投入是否足实?是否得到了相关监管机构的核查?是否存在上级公司以负债或举债形式筹资入股子公司现象?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法规,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各自对本部门监管对象涉及他部门监管对象间的信息,是否已做到相互沟通?是否存在集团公司下属各实体间的不良关联交易,增大了集团公司总体的风险?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这些问题达今为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并未健全完善。这样就很容易导致集团公司内一个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引发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前几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严重支付风险,导致整个光大集团的负债累累、苦不堪言这一事实,即是典型例证。这说明,我国现实中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不规范的,其原因在于制度基础不健全。所以,重塑制度基础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关键。具体设想是:一是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不断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机制厂是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鼓励产融结合,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稳步开展综合化经营,大型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持有一定额度的非银行金融企业股份,培育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力的金融企业。三是协调发展货币和资本市场,完善市场体系和市场环境,消除沟通梗阻,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四是进一步加快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综合经营,统一管理体制的转变。此外,应着重强调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对任何希望进行综合化经营的商业银行,首先必须成立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并要求它们必须将风险较大的业务活动置于控股公司中的非银行子公司进行,而不是在银行中进行,银行只从事传统银行业务。
  第二,政府应变革某些法律和法规,确保银行与可能在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中发生的任何金融业务相分离。这些防火墙式的条例应该包括:银行对控股公司的贷款和其他信贷延期等方面的严格数量限制;对银行从这些其他子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的严格限制;要求银行与其他子公司间的所有交易在市场条件下进行;防止控股公司从银行提取过量的红利,以致过度消耗银行资本。
  第三,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实施有效的功能性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直接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可按普通的非金融企业对待,但是由于其主要资本或大部分资本投资于金融企业,其经营决策行为直接对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必须把金融投股公司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但是,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为堵塞监管漏洞,应指定一家监管部门为主要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监管部门的选择应有两种:一是可选择由监管资金支付体系的部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部门,这主要是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主要经营特点是资金流动,而资金的流动直接涉及、影响全国资金支付体系的安全运行这一问题的考虑;二是可对集团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寻找形成该集团公司资产负债、收益或资本金的核心公司,对该核心公司实施监管的部门可为主要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部门。但是,这并不否认银行、证券、保险等各自行业的有效监管,因为这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对于主要监管部门来说,除去分业监管本身需尽行的职责外,应研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控股子公司从事的某些业务;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立控股公司内各公司合计报表的并表原则。涉及境内外企业的,要考虑不同国家的会计制度差异和会计年度的差异;研究实施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监督大额内部交易、防止集团内不良关联交易等。同时,要研究确立对整个控股公司或受监管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实质性、重大影响的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研究确立监管部门间定期、非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并有义务把对控股公司的监管信息及时通报非主要监管部门。此外,还要研究建立跨国、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事制度问题。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模式与途径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他相关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许多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一直未放弃综合化经营的发展战略思路。中国建设银行在1996年与外贸合作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而且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均都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向投资银行方向发展。我国目前至少存在着三类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一类是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如光大模式、鲁能模式等;一类是母公司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模式和一些成立较早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与其附属的证券公司脱钩未彻底而存在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还有一类是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保险模式。
  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其牌照也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牌照,它全资拥有或控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非金融性经济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该模式的突出特征是非金融机构按股金融机构。
  母公司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家银行,具有银行牌照;该公司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一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其拥有或绝对控股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都分别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该模式的突出特征是银行控股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与母公司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内涵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在的问题是,何种模式应成为我们的目标选择?根据前文的分析,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是理想选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应走光大集团或鲁能集团的路子。相反,我们必须对现存的中信模式、光大模式和鲁能模式进行规范化改造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模式大致可定位于: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工协作监管的条件下,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经营,并通过国家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货币政策协调资金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流动。金融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其从事的金融业务必须得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认定,并以其控股的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业务平台,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必须接受相应监管部门的监管。
  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途径问题,我认为应在坚持市场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多样化的探索。对于现存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和鲁能等集团应进行规范化改造和完善;对于母公司为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设立一家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然后以此为平台,收购或新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参股非金融企业等等,最终形成规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就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而言,在目前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为主组成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实力是最强大的,尤其是那些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其业务网点、资产和资本规模都是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难以比拟的。能够有实力收购其它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首推商业银行。因此,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应当是我国金融控股公 司发展的主要方向或现实选择。从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情况看,基本上也是如此。以美国为例,《金融现代法案》出台以后,我们所见到的是商业银行收购投资银行及保险公司的活动多,而后者对商业银行的收购则比较鲜见。当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仅限于商业银行的实力强大,其他原因还包括:一方面,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特别是前者对收购商业银行缺乏兴趣。这主要是因为三业之中,投资银行业的利润最丰,利润率比商业银行高,同时行业进入壁垒也较大,所以投资银行业从事商业银行业的兴趣不会太高,至多利用商业银行这一渠道来推销它们的产品,或在零售这一层为其客户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IT产业的发展向商业银行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得商业银行在面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所带来的传统脱媒的同时,又面临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运用而带来的新脱媒。即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突破了时间、空间和信息交流的限制,金融业竞争门槛已经大为降低,一些IT企业、甚至一些IT创新企业凭借风险资本的支持,也开始渗入金融服务业,他们崭新的运作模式给传统的商业银行带来很大冲击。同时,由于网络金融服务的便利、高效,客户只需轻轻点击,就可在一瞬间轻松地将其网上帐户资金转移。客户改变所选择的银行无需多少额外成本,客户忠诚度大大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必须迅速调整其经营战略和产品品种,通过组织架构的调整,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将业务触角扩展到新的金融业务甚至非金融业务领域。
  四、小结
  面对日益开放的世界,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关键是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的整体国际竞争力。而提升金融体系整体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选择是借助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机构安排大力发展综合性银行。在分业体制框架内,我国已存在若干不同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当成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构建的目标模式。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状况,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应当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或现实选择。
  结论一、金融制度的变迁可以分为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和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两种模式。基于政府失败的客观性,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迁不一定会增进金融制度效率,甚至可能破坏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
  结论二、现代分业经营体制实质是政府忽视市场作用,强制推行政府主张的结果,是政府为应对经济危机,恢复社会对政府信心而作出的一种应急性措施选择,而不是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安排。由此,综合经营制度是金融制度的基本或主导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实行综合性经营或综合性银行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内生要求。
  结论三、作为现代金融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综合性银行在内存多方面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风险引发金融系统稳定问题;垄断和抑制竞争,从而弱化效率问题等。但这些问题并不是综合性银行的专利,不能归咎于银行的综合化性质。
  结论四、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综合性银行组织制度安排。
  结论五、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关键是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的整体国际竞争力,而提升金融体系的整体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选择是借助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机构安排大力发展综合性银行。
  结论六、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当成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构建的目标模式。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状况,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应当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或现实选择。

(作者:葛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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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国有商业银行重组发展的战略选择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逐步深入以及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其综合改革问题己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国家己明确提出要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其改革的步骤分为公司化、股份制、上市三步走。鉴于国有商业银行现状及改革的模式,笔者认为“三步并两步”走,先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将母公司下面的子公司分别上市,这对于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重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能性

(一)国外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借鉴

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大环境中,金融企业(尤其是银行)的全能化、网络化、创新和强强联合趋势日益明显。花旗集团和汇丰控股公司的发展经验充分体现了全球金融业发展的这种大趋势。其一,通过不断的兼并重组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是集团化发展的共同战略。如花旗集团经历了单一银行─花旗银行,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金融集团─花旗集团等三个主要阶段,集多样化的金融业务于一身,客户到其任何一个营业网点都可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全能式的金融服务。汇丰银行也通过成立或收购附属公司,将区域银行整合为一家真正的跨国银行集团。其二,信息网络技术及相应的平台是管理和业务发展的重大支撑。花旗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卡发行商,也是唯一能提供全方位、全球消费服务的金融公司。汇丰集团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经营信息通讯网,并通过该网络运作全球最大的专用自动柜员机网。其三,不断的金融创新是自身发展的重要动力。花旗集团化的现实变迁终止了美国几十年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争论,废止了《格拉斯和斯蒂格尔法》,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正式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并在涉及银行持股公司的条款中,创立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允许银行持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升格的或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业务。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的经验给我们启示:国有商业银行要赶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并在竞争中取胜,就必须把自身改造为金融控股公司,建立现代金融企业。

(二)国内金融企业控股发展经验借鉴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历史原因,仍然存在着金融企业以各种形式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己初具雏形。一是国有银行模式。中国工商银行于1998年3月,与香港东亚银行联手收购英国国民西敏银行亚洲证券业务部,成立了上市公司“工银亚洲”,工行控股60%。2001年11月,“工银亚洲”投资4.75亿港元入股“中保国际”,占总股份的9.9%,实际上中国工商银行己经渗透到投资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建设银行于1996年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合作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银行在香港有投资银行中银国际、零售银行港澳中银集团、保险公司中银人寿和财产险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二是中信模式。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着16个直属公司、10个地区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其中包括中信实业、中信证券、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信兴业信托公司等,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物业、旅游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三是光大模式。光大集团不仅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而且还持有香港上市的光大控股、光大国际、香港建设等公司,持有19%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股份,与加拿大永久人寿保险公司成立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四是招行模式。招商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它己经参股或控股了国通证券、香港江南财务、长城证券、21世纪科技投资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五是平安模式。平安保险公司目前拥有全资子公司平安信托信托投资公司,而平安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以上多种模式表明,我国金融企业通过其控股公司来实现金融业务的多种经营的局面己经打开,其实践经验很好地为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现实的选择。

(三)国内金融机构业务整合与发展条件

为组建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有利的条件。近年来,在分业经营一分业监管的体制下,金融各业之间相互合作、业务联营的趋势十分明显。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目前10家商业银行己与5大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包括:联合发卡、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融资业务、资金汇兑划转、网络结算、客户信息共享等。二是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主要方式有:保证金通存通兑、银证转账、股票质押贷款等。一些商业银行还着手开拓电子银行服务,准备推出债券柜台交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业务。三是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的合作。其创新产品“投资连结保险”普遍受到人们的欢迎。四是金融超市。在我国上海、北京、大连、浙江等地己经悄然兴起,但仍局限于银行服务方式的电子化和服务内容的综合化方面,尚未达到金融商品“一条龙服务”的水平。由此可见,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业之间适当交叉、相互渗透、合作发展的新格局正在形成,并呈多样化及不断创新的趋势,这将为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集团化创造有利的条件。

(四)有利于向混业平稳过渡

金融控股公司同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不冲突,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实现分业向混业平稳过渡。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如银行子公司经营存贷业务,证券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与完全的混业经营相比,各监管部门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不会对我国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产生冲击。这就是说,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来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同时,在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下,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第3条又规定:“允许国有商业银行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和代理资金清算,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等投资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等投资银行业务;还可以开展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的信息咨询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逐步开启混业经营的大门,为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有利的政策依据。

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及途径

金融控股公司是以金融为主导行业的控股公司,其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实际上该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子公司系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独立的法人组织,即子公司不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公司企业。基于这些特征,笔者认为组建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可按以下模式及其途径进行。

(一)改革现行管理体制

改革总行与分支行之间行政本位式的组织管理体制,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让母公司下面的子公司分别上市。其基本思路:一是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改造为四家银行控股总公司(母公司),并进一步对省一级的分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为某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形成一个多级法人控股体系。各家子公司虽为总公司所控股,但它在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中具有法人独立性。二是各国有商业银行按照集团公司模式,完全可以去控股、参股、收购其他公司,做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走“光大模式”和“中信模式”。这是今后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这样的国有商业银行才真正是集团化、公司化、国际化。三是在国有商业银行集团公司中,有上市公司也有不上市公司,成熟一个上市一个。这与分拆上市最大的区别是现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各地分行都不是法人,是总行控制下的委托法人,是总行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的分行分拆上市,不符合上市规定,如果集团公司控股下的子公司上市是可以的,因为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符合上市公司法人的要求。

(二)确立金融业集团地位

确立总行作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金融资产的金融企业集团地位,改总行与分支行的行政关系为出资人的资本控股关系。一是股权结构与资本金的关系。国家全额投资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总公司,代表国家持有国有商业银行母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全额资本金或绝对控股地位的股权份额。只要按照股份制改造有关程序和规定,坚持国家的绝对持股地位,国家就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总公司的代理持股,利用公司规范的决策程序,实现国家对银行的调控管理。二是原有资产重组和拆分的关系。在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内实施不良资产账务剥离,将旧的经营管理体制和历史形成的、责权难以界定的不良资产彻底拆分开,以保证优良资产可以在一个全新的、并且是责权真正对等的经营机制下参与市场运作。三是财务构成的关系。一方面是国家通过动态核定资本回报,确保国家利益并控制总公司财务效益;另一方面是总公司代表国家对各子公司法人行使财务监控权。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总公司实行单一的资本回报体制,总公司在对国家资本回报承诺控制之下,对各二级子公司实行有机的资本回报比率责任制。四是股份制改造的决策关系。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重组和资产拆分,使微观层面上的经营运作能真正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原则进行,而宏观层面上的调控和管理则通过一个有效的载体去完成,避免宏观层面上的正常发挥。在这样一种管理体制下,总公司既是国家利益的体现者,又是国有资产参与市场运作的组织者,不仅代表国家利益在市场运用国有资本,而且利用银行的绝对控股地位,通过股份制抉择机制,传导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三)调整金融产业结构优化组合

采取并购的方式,调整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一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整合并购。即按照效率原则,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格局以实现降低成本,集约化经营,特别是对县级分支机构进行交叉重组,如撤并或出售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使得规模与经济水平相适应,促进规模经济经营。二是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并购。即四大国有银行进行银行间的跨地区产权交易,实行强强合并,组成超级银行。其目的是改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扩充资本实力,促进优势互补,发挥整体效益,提高国际竞争力。三是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之间的并购。即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新兴股价制银行在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机制、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优势;新兴股份制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业务领域,迅速实现金融资源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四是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并购。即通过参股、控股的形式并购国外的商业银行以发展海外业务。这样既可以减少经营成本,迅速进入经营稳定与正常期,又可以满足所在国法律与金融机构监管的要求。五是国有商业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并购。即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其控股集团向周边产业渗透,包括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租赁等,建立业务多元化的金融超市,提供品种齐全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并分散银行经营风险,增加盈利,提高整体竞争力,逐步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培育全能化的超级金融集团。

(四)完善董事会结构

重建董事会,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结构。首先,优化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从中国银行(其他3家国有商业银行尚未成立董事会)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人员结构看,来自银行管理层的内部董事上绝大多数,即使是外部董事也大多由政府部门委派。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不能完全来自其内部和政府部门,必须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经验,科学地设计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构成比例。其内部构成应包括行长、副行长和职工代表。外部董事应由国有资产代表、法人机构代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经济学家、金融专家担任。集团除董事长外,其余执行董事可分别兼任子公司的董事长。其次,优化董事会的机构构成。建议在董事会下设执行、审计、贷款或金融、薪津等委员会的职能机构,专司对董事会、银行经理人员提供业务资料和咨询之职。其优点:一是集思广益,避免主管人员因知识经验局限而造成的决策失误;二是协调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防止部门间“以邻为壑”、“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等弱化效率现象;三是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加强权力制衡作用,防止内部下属机构的营私舞弊行为。再次,合理界定董事会的功能。从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历史演变过程看,一般要经历“法规型董事会→咨询决策型董事会→社团型董事会”三个阶段。法规型董事会是为了满足法规要求而设立的;咨询决策型董事会是为满足银行经理人员关于法律、资产负债业务及金融市场等方面的咨询;社团型董事会主要是在民主氛围较浓的基础上行使决策职能,这是一种理想化、符合理论要求的董事会形式,也是我们所要达到的目标。根据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国有商业银行应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完成法规型董事会向咨询决策型董事会的转变,再逐步实现由咨询决策型董事会向社团型董事会过渡。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质量。

三、组建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防范

(一)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这就要求做到:一是母公司必须充分转化职能,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建立良好的战略决策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实现部门职能的有效分工及参谋职能制,提高效率。如果母公司职能的转化不充分,或者监督管理机制流于形式,有可能给整个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二是母公司必须恰当地注意产权结构链条加长给整个公司带来的风险。实际上,产权链条的长短应该与的能力成正比:管理能力越强,产权的链条可增长:管理能力越差,产权链条越应该有所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与管理能力成正比;管理能力越强,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范围就越广;管理能力差,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范围就应缩小。三是母公司必须充分关注混业经营、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四是公司以须以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科学的风险指标,并进行严格的观察和控制。

(二)健全法律法规,防范经营风险

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立法要跟上,以防止经营风险。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现有《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运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就长远而言,却不能提高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国有商业银行不能混业经营,这显然不利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美国在废除《格拉斯法》之前有个与之并行的《控股公司法》,依照这一法律可以组成金融控股集团或公司,其子公司可以是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或银行。美国银行业在这种法律结构中通过加入控股集团或控股公,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起为市场提供超级市场式的金融服务。这种模式对我们有一定借鉴意义。我国应尽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控股集团,使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结构更加完备,在加强监管和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尽早搭建混业经营的平台,开展混业经营,以提高国际竞争力。尽管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在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在运行方面以及监管部门在监管方面却无法可依,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原《公司法》中增设相关条款。

(三)改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水平

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要实行“伞式监管”,即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相对独立的监管部门之上,再组建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总体协调和跨行业监管。中央银行则全心全意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对所有金融机构(不仅仅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实行检查。如果说分业监管比较适合于分业经营,而集中监管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话,那么,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来说,理想的监管模式应当是伞式监管。在伞式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委员会就可以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部进行监管,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旧根据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实施专业化监管。伞式监管的好处是:既能够在保持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保证对其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又能够确保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对总部的合并报表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状况了如指掌。同时,还有利于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有利于对中资金融机构实行开放式保护。一方面既可以保证伞下三大监管机构分别对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资证券公司及外资基金公司实行有效的分业监管和业务限制,还可以透过伞顶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背后的金融控股公司总部提出审查要求。

(作者: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 陈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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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权威观点

夏斌: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

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与纯粹金融控股公司

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可分为两种主要形式。

  美国国会1999年底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揭开了美国金融混业兼并的潮流。2000年初,中国金融界曾有包括高官在内的一些人呼吁中国的金融机构应混业经营。作为当时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我发表文章指出:“从发展方向看,我同意并相信中国的金融业必然要走上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道路。但是,至少在目前,我们实施的分业经营的原则不会变,也不应该变……在目前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这不失为我国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现实选择”.即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通过母公司投资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实体资格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以间接实现混业经营。

  两年后的今天,尽管国内又开始纷纷讨论金融控股公司问题,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在运筹帷幄,研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确地说,迄今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发布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如果根据此定义来观察、研究,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目前全国有多少,尚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但就其公司组织形态分析,可发现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这类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本身即有其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这类公司具体可分两种:一是工商企业控股金融机构,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进一步说,如果把仅控股一个金融企业但有控股更多金融机构意图的这类集团公司算进来的话,估计全国总数不下二三百个。二是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托公司控股、参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比如,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中金公司等。

  ——纯粹的控股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这类控股机构从投资主体看目前有三类。一是政府控股的,如国家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他们分别参股、控股了不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纯工商企业出资成立的或者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而来的,如山东电力集团将其对若干金融机构的股权整合至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三是原金融企业根据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形成的,如平安保险集团等。

  需特别指出,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还存在一种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中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谁有机会成为金融控股

  普通企业及七类金融机构持股金融机构的可能性相差很大,且法律法规界定不明

  依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尽管均不承认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已颁布的法规,目前实际能够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其可能性如下表所示:

  按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可能性,从制度限制由松到紧的程序进行分析:

  ——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人机构。

  ——从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几乎没有限制;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章则有些模糊不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目前实际经济生活中尚未出现集团财务公司(据说正在筹划)、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后者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事例。

  ——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不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从法规上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限制证券公司的股东为证券公司,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中则明确,证券公司不得相互参股。近日,媒体却又披露银河证券公司参股亚洲证券公司。无论是规章之间,还是规章与操作实践之间,都有不一致之处。

  这里还需补充三点:

  一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应隐含对下属子公司实际控股的可能性,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法规、规章对投资比例的限制,相当多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参股而不是控股子公司。例如,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最高持股限额为20%;证券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除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中又难以排除一些机构投资者在直接持有证券公司20%股份的同时,通过注册其他工商企业参股证券公司而达到实际控股的目的。

  二是有可能在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后,保险、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即通过股权的调整,将对保险、证券公司的投资调整为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保险、证券公司,同时又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平安保险公司拟重组、调整为平安保险集团是典型案例。

  三是不乏金融机构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际金融控股的案例,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热情背后

  金融仍是稀缺资源

  目前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过严格的定义,仍有大量企业集团纷纷研究、抓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分析其动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


  ——明显地想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的利润。在中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仍采取审批制,且国民经济进入产品相对过剩,经济结构大调整阶段,实体经济的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收益诱惑,引导有实力的工商企业集团纷纷寻求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机会。

  ——利用金融机构筹资功能,大量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具体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通过设立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企业,尽可能地扩大筹资、融资功能,为其主营业务服务,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当主营业务是生产、流通的领域。二是尽快地把集团母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做大,尽快地扩大集团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市场份额——不排除有的集团公司不知金融为何物而盲目控股金融机构的倾向。

  ——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需要。如原有的平安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招商银行投资招商证券等,这一切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为此,通过股权调整,自然形成金融型控股公司。

  ——为了全面提升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当一个企业集团已分别控制着不同的工商企业领域和金融业领域,并且又分别控制着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监管政策不一的金融机构时,为了有效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有必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电脑资源、内部审计稽核资源,构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协同效应,提高集团业务和产品的竞争力。

  ——看好资本回报的预期,一俟时机成熟,则择价出售。

  总体上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为了尽快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竞争力,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更凸现其必要性。

  风险分析

  监管信息欠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欠考虑是风险的主要来源

  由于中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部门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即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欠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欠周考虑,往往产生以下五大风险:

  ——资本不充足的风险。如果母公司资本投资一金融性子公司,该子公司注册投资一个不受金融监管的工商企业,该企业又转而持有母公司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就有重复计算之嫌,如果母公司股份扩大后进而可进一步投资一子公司,子公司再注册另一工商企业,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股份或者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下属另一金融性子公司。这样同样一笔资金被同时用于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投资,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

  当前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高财务杠杆风险。例如从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乙)等。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隐蔽了更大的风险。由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缺乏沟通,当母公司以其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转贷——不合法但常见——给公司管理层注册的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又投资控股与母公司毫无关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赚取利润,利润归个人;证券公司亏本,则银行贷款或母公司资产受损。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下股权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有些是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为避开监管者视线),往往是有过之而不及,其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往往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形成大批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

  ——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对其缺乏任职资格的监管。这些“掌门人”或许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可怕的是,这些风险不到危机爆发之时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但一旦暴露已难以收拾。

  ——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正式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控股集团以上列举的四大风险防范,缺乏监管制度的默契,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投资子公司,以后者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此种风险当从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往往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三个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不堪设想的、宏观意义上的风险。这也许又是大量违规资金入股市屡查不禁的主要原因。

  监管制度设计的起始问题

  除了需研究其分别由各金融子公司业务本身形成的信用、市场、利率等一般风险,必须研究由其“集团控股”这一组织架构特性带来的特殊风险

  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殖的本性,已在驱使更多的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正趋于逐步放大的趋势。如果长期缺乏对名称上不为金融控股公司实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进行宏观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监管者虽在名义上坚持了分业经营,实际长期以往,必然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

  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的监管制度的风险。抓紧时机,研究、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摆到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共同的议事日程上已是当务之急。

  具体有关监管制度的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区别于单个金融机构的特性,研究其风险监管,除了需研究其分别由各金融子公司业务本身形成的信用、市场、利率等一般风险外,必须研究由其“集团控股”这一组织架构特性带来的特殊风险。在这方面,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组织、联合形成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及其近几年陆续研究的一些原则,对我国提供了有益的意见。针对中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框架,研究我国的监管制度,必须回答:

  金融控股公司要否市场准入?要否列入金融监管者的视野?

  若需监管,在我国分业监管框架下,由谁监管?依据是什么?

  为坚持审慎监管原则,控股集团内资本充足率如何计算?重复计算的资本如何剔除?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应有任职资格管理?如何促使其树立金融从业人员的诚信与专业化程度?

  监管部门如何防止控股集团内高财务杠杆问题的发生?应确立什么样的监管制度或指标?

  如何充分获得金融控股公司内不受金融监管的工商企业信息?如何防止其经营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金融机构的传播?

  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内不正当的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披露哪些经营信息,如何披露?

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在协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上要否制度化、程序化?如何制度化、程序化?

要否建立监管牵头人或主监管制度?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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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金融混业经营和监管现实

一、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开始之时,受世界金融创新思潮的影响,对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机构曾尝试过综合经营的模式。1979年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1986年重新组建的交通银行、新成立的中信实业银行都曾获得广泛的业务范围,涉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受此影响,中国国有银行在其改革过程中也曾涉足多种金融业务。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由于企业改革和金融机构改革没有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由于金融法规的制定和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滞后,也由于国民经济在转轨过程中不断出现失控的局面,从而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致使中国政府在1993年的金融改革中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并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加以确立。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中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中国金融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和金融创新的压力不断增加,综合经营的要求和动力日益增强,这是中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

金融业综合经营有两大类型,一是在同一法人内部实行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综合经营,如德国、瑞士、英国等国的制度;二是通过资本的联系,在集团内部实行法人分业、集团综合的经营方式。按照巴塞尔联合论坛的说法,金融控股集团即金融业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集团。在中国严格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是综合经营一种现实的选择。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没有法律限制,中国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

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平安集团等。他们分别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为基础形成金融控股集团,现在已改制为纯粹型控股公司,母公司不再是经营机构,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

二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机构形成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三大国有银行通过特批或在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绕开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

三是由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前者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后者如德隆、新希望等。

调查显示,目前在我国不同程度地存在金融机构控制实业、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控制金融机构的现象,并趋于逐步放大的态势。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跃跃欲试,希望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搭建统一的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联系,推出综合服务业务,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

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的存在为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动力和活力,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如何控制关联交易,防范风险传递和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的现状,使金融控股集团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之间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没有建立有效的控制措施,单个机构的安全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并且面临新的风险。这主要表现为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的资金循环和利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套取银行的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解决关联企业资金需求的风险。

其次是信息公开没有规范性要求,整体风险状况难以判别。金融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往往会夸大一个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同时交叉的股权结构往往会是同一笔资本来源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重复计算,这些都会降低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和股权结构的复杂性使监管当局无法了解其经营状况,从而无法准确判断集团所面临的真实风险。

第三,现有监管体制如何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中国形成了三个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银监会、证券会和保监会,这对提升监管的专业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尽管我们现在可以通过按主业比重的份额确定监管的主要机构,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我们还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为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我们应该规范和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选择

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同意这样的定义,即在同一控制权下,在主营业务中通过控股方式(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两种以上业务的公司。控照这种定义,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有三种形式,一是一个纯粹的投资公司同时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中两种类型以上的金融企业;二是非金融企业同时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中两种类型以上的金融企业;三是某一类金融机构通过控股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类的业务。在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中中国只能发展前两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目前一些金融机构也在按纯投资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重组,如中信控股公司、平安集团等。但我个人认为前两种类型未必是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的良好模式。

综合经营问题的提出是要提高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营业网点、信息技术和人才,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以降低运营成本,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如果以某类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金融控股公司,这个金融控股公司能从充分发挥主体优势的角度考虑综合经营的需要。比如银行在面临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时会考虑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和资产重组问题,因而愿意投资证券类(投资银行类)机构;为了充分发挥网点优势,愿意参与保险业务和基金业务。又比如保险公司为了在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希望更多地参与证券投资或投资于证券类(投资银行类)机构;为了利用银行网点销售保单而愿意投资银行获取更多回报等等。而如果是一个实业集团投资金融特别是目前中国社会尚未树立追求投资回报观念的时候,实业集团对金融的投资会更多地考虑实业本身的便利而忽视金融业综合发展的互补优势。对于没有经营业务的纯投资公司在协调所投资的各金融服务时可能会缺少一种市场感觉。

现在综合经营的趋势已获得共识,2003年12月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已为商业银行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留下了空间,《证券法》的修改也在考虑为证券业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留下空间。因而我们在规范、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时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进行充分论证,不应排除以某类金融机构为基础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加强金融机构股权登记管理,引导金融控股公司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已客观存在,为防范金融风险我们应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引导。对以金融机构为基础的金融控股公司其总体风险我们尚可通过主监管机构制度进行监测、控制,而对一些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状况我们无从了解。如果我们对金融控股公司持肯定态度,就应抓紧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按标准进行登记。同时我们应加强对金融机构股东情况,特别是股东股权结构的分析,并加强在三个监管当局之间股权状况的信息交流与分析,限制在同一控制权下的不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对有股权关联的金融企业给予特别关注。

四、研究制定法规,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规范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单独立法。从国际经验看,无论是单独立法,还是合并立法,都存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及类似机构的监管法规。我国的金融监管基本以机构监管为主线,金融立法也是按机构分别立法为主线,按照这一主线,我国也需要一部专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法规。但就现阶段而言,鉴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立法要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因此可考虑借鉴日本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先行设立特例法。即先将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中的相关部分汇总修改,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适用的法规,日本谓之《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也可借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制定,制定相应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随着金融基本法及其他经济法律的修改,视条件成熟再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通过先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合法性问题,也可为依法监管提供依据。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内容,借鉴巴塞尔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及欧盟的最新指引,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为了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内存款机构的安全稳健,有必要在对存款机构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提出要求。这样做是由于控股公司内各子公司是相互交织的,任何子公司的财务困难不可避免地需要控股公司来解决,控股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本解决这些困难将直接影响到存款机构的安全。

在金融控股公司结构下,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时,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资本的重复计算问题。为解决资本重复计算问题,在计算存款机构本身的资本充足率时,原则上应将其对控股公司内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从其资本中扣除,并规定哪些投资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哪些应从附属资本中扣除;计算整个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应在并表基础上进行,未并表子公司的投资应从总资本中扣除。

巴塞尔联合论坛只对金融控股集团内存款类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8%的最低标准,而对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掌握。在中国如果是基于某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其资本充足率可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进行扣除计算,而如果是实业类的集团和纯投资类的金融控股公司则必须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充足率标准。金融是一个高风险、高杠杆率的行业,如果对它的控股公司的股本比率不做限制则会造成股权虚增从而累积风险。

2.对关联交易的限制。在金融控股公司构架下,不同子公司受控股公司的统一指挥,从而有可能进行集团内的关联交易,以增进集团整体的协同效应。关联交易的存在,不仅是导致风险传递从而威胁存款机构安全的最重要因素,而且是引发利益冲突、产生道德风险的主要根据。因而必须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重点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存款机构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限制,以及对存款机构在与集团成员共享资源时(如相互提供支持、使用共同标识、相互分销产品以及营业场所和服务的共享)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监管内容主要是对关联交易的条件做出相应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求相关机构在共享资源时必须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包括业务内容、交易风险、所涉及的各子公司的作用和责任,以使交易对象确切地知道他们是在与存款机构交易还是与集团的其他企业交易。

二是由利益冲突引发的道德风险。比如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架构,证券子公司受命将已面临破产的、银行子公司已大量贷款的企业包装上市,从而达到将银行贷款损失转嫁给公众投资者的不正当目的。再比如,将贷款和证券、保单及集团其他金融产品捆绑销售,从而损害客户的利益。对这些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因综合经营而承担多种角色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实际是一种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的关联交易行为,在法规制定时更要有明确的规定。

3.对风险集中度的控制。为了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在总体上风险过度集中于某些特定交易对象、地区、部门和金融市场,监管当局有必要对其风险集中度进行控制,其中重点是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与集团外单一交易对象的总的交易金额进行控制。监管当局可规定,此类交易金额不得超过控股公司总资本一定比例,或超过一定比例时需向监管当局报告。此外,对于这一比例还可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做出不同的限制,如对以政府的和存款机构为交易对象的可适用较高比例,对其他对象则规定较低比例。

4.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审查,这已是各国监管机构的通行制度。但是产生金融控股公司后,因为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左右下属被监管机构负责人的经营思想,因此要研究对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直接控制权的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测试的制度;要对持有股份超过一定数量的主要董事提出任用标准;当集团公司内一个被监管子公司负责人对另一个被监管子公司负责人产生重要影响时,要研究建立两个监管机构间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磋商制度等。

5.对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监管当局还应对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向监管当局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以实现监管当局和外部利益关联者对其风险的监控。为此,监管当局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以下信息:控股公司的管理结构(包括主要风险管理的报告序列)、控股公司内部的相互支持、关联交易、担保等信息。监管当局还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审计提出要求,并在必要时对属下的单个机构进行审计。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吴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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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求谈金融控股公司

正在重组过程中的中信公司,最近有了新的动作,继去年首开先河,发行35亿元银行间债券之后,9月26日,45亿元中信公司银行间债券又获特批得以发行。在这次发债中,中信对于旗下的资产情况、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作了介绍,特别是对中信正在进行的资产重组情况做了一些披露。目前中信的总资产达到了4326亿元,其中84%的资产是金融业,主要由商业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组成,此外还在信息产业、能源、交通、房地产等领域有众多的实业投资,由于旗下的企业行业众多、分布很广,对这些企业的重新整合就成为目前中信面临的头等大事。可能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我们改革进行了差不多20年,中信重组是它成立以金融企业为主体的控股公司,实际上是对未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一个非常重要的探索。同时也是对我们实施多年的分业模式的一种探索。所以人们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包括具体的管理部门。第二个就是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如何提高中国金融企业的竞争力是大家关心的。如果是在一个绝对的分业模式下可能会损害我们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如果说我们采取完全的混业又不现实,所以说中信这次重组我估计在这方面是有考虑的。

就这一次中信的重组而言,它是把金融资产和产业资产进行了分离,为什么在这个集团内部要做这样的一个重组工作呢?

做这样的处理实际上对商业银行来说,就是处理好股东和纯法人利益的关系。如果说实业和金融机构,尤其是和银行混为一体的话,这会使得存款人的利益受到伤害,会存在巨大的风险,那个时候更多考虑的是股东利益。

  这种模式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方向,虽然不能说是惟一的方向,但是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方向。通过这样的探索,我想将会为我们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带来的竞争,将会找到一条既能提高效率、竞争力,又能够防范风险的金融制度。

中信集团内部的金融资产方面的重组,是实现了一种以金融业为主体的控股公司的形成。从原则上说,我想中信控股公司的形成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所形成的。也就是说,分业的模式原则还是适用的。同时当然我们也必须要强调,就是金融机构这种内部的合作,包括这种业务的代理、跨市场工具的创新以及包括资金的良性互动,我想这都是成立控股集团的目的。如果我们不能在业务交叉,跨市场的创新性,实现良性互动的话,这种集团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我们要成立一个集团,企业界要进行整体的整合,以及提高它的整体竞争力,所以我们不能对分业模式做绝对化的理解。

创新很重要的是制度、规则的创新,因为我们一方面要慎重对待金融企业的风险。对金融来说,我想有两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是流动性,也就是金融体系的安全。我们必须在制度层面,在整个机构的设计方面,要保证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也就是说它的支付与它的流动性。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又不能过分的顾忌这个安全性,而舍弃效益,要充分考虑效益,效益就是创新。所以在流动性和效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忽视任何一方都会带来问题的。

  金融服务的本质是一种服务业,所以它的利润来源,我希望更多是来自它的服务业,而不是来自投资所得的利润。因为尤其是投资于金融市场,特别是衍生品市场,包括不动产市场,因为它这种不确定性非常大,我们一定要防范来自市场的这种不确定性给金融企业带来的风险。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研究所 吴晓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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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战篇

2.1实践探索

金融控股公司的创新业务

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是金融机构组织创新的产物,其产生与存在的生命力在于其创新业务。

一、当代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部对各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金融创新贯穿于金融发展的全过程。金融创新的主体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美国经济学家米什金(Mishkih)在对金融创新进行经济分析时指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将刺激人们寻求可能有利可图的创新。一般而言,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首先,金融产品同其他产品一样,也存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以及市场饱和问题,也有一个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转变问题。那么,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供求条件,开发出新的金融业务品种,满足自己和客户的需要,就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之一。其
次,由于金融业比其他行业来说,受各种法规的限制较多,绕过这些法规的限制便成为推动金融创新的又一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进行着一种重复博弈,形成了管制——创新——再管制——再创新的循环发展过程。金融创新是一种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它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有:
  1. 金融工具与融资技术的创新。近十几年来,主要的金融创新工具有三大类,即现金管理类(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自动取款机、自动转帐服务、电话存款转移、可转让支付命令帐户等);投资契约类(如欧洲货币债券、利率期货、货币期权、利率调换与通货调换等);市场结构类(如私人电脑金融交易、电子证券交易、电话资金转移、新式可变动的信用卡交易等)。创新工具是在已有金融工具基础上的创造,表现在对传统的股票、短期债券、长期债券以及旧债券的重新组合、调换、改造,以便应付各种不同的金融风险。新型的金融工具的诞生,使资产形式增多,各种形式之间更易于转换,变换能力增强,同时意味着金融业既可以较低的成本筹措资金,又能赢得较高利润和减少风险,从而越来越能体现出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
  2. 支付与信息系统的服务创新。信息技术,特别是多媒体信息技术,为银行业取得竞争优势提供了新方法和手段。突出表现在银行业的支付与信息系统发生了电子化革命。首先是银行业务电子化和虚拟化,客户无须走进银行的办公室,也无须接触银行职员,客户与银行的接触是一系列图文声像和数据形式的信息传递与接受,客户看不到但却能亲身感到银行的存在与作用,如电话银行、PC银行(家庭银行)、屏幕银行、国际互联网络、交互式电视等
可实现银行与客户的业务电子化。其次,是金融市场交易电子化,目前,全美各大金融中心都同世界其他金融中心用电脑或电讯网络相连接,全球性的一天24小时的证券、外汇交易可连续进行。再次,金融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化,即用先进的电脑和通讯设备来辅助高级经理人员搞好经营与管理、客户资料搜集整理、金融产品与销售设计、经营战略计划的编制、风险评估等。
  3. 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市场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进行着重新改组。美国债券市场主要由互换债券、金融期权和期货证券、抵押货款支付的证券、垃圾证券、商业票据和合成证券等新的金融创新工具构成,股票市场出现了投保合成认股证书和股票指数期货、期权合约和期权交易等。1982年股票指数期货出现时,被英国《金融时报》称之为投资人的一种新的套期保值,股票分析家称之为股票交易中的一场革命。金融市场的创新,最突出的是证券的第3、第4市场的创新。第3市场是现代化的电子证券交易市场,因而也叫电子市场。第4市场是一种没有经纪人的柜台外交易(OTC)市场。
  4. 金融组织的创新。80年代,银行为增强自身实力,应付激烈的竞争和摆脱危机,在组织机构上不断进行创新:表现之一是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和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的出现,它们是一种能向顾客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金融超级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业不断经历着一系列深刻的变化,金融业的三大组成部分——银行业、保险业、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业务逐渐融合交叉,由传统的分业经营向全能经营方向发展。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是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的金融业务于一身,能够在同一个网点为客户提供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一条龙金融服务的集团化金融机构。表现之二是金融机构正在从传统的单一结构向集团化大型化方向发展,90年代银行同业及跨业兼并收购(MA)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促使全能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不断涌现。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金融创新业务
  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创新业务主要有:
   (一) 银行保险
  在金融集团的交叉金融创新业务中,银行业与保险业的融合,显得尤其突出,二者不断融合形成了所谓的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以及保险银行(assurfinance)或全能金融,这些
变化对传统的金融理念产生了极强的冲击,也使整个世界金融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的定义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Start-up),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代理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经营保险产品(Venture)。现今,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的个人寿险都是在银行内办理的。这种保险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好处,就是购买保险将更加快捷,更加安全可靠。 
  银行保险的成功所在是为客户、银行、保险公司创造共同的利益。 
  1.为客户创造价值 
  可在银行同时购买银行和保险商品,购买方便;价格便宜,回报高;银行值得信赖;产品简单易懂,较短的购买决策过程。 
  2.为银行创造价值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成为各家银行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银行中介代理业务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并能大量回收网点成本;通过银行保险的合作来扩大并稳固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扩大其竞争与发展的空间和领域,积极支持其核心主业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得保险同时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 
  3.为保险公司创造价值 
  利用银行网点作为寿险销售渠道,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且具有较低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有的信任关系,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借助银行的品牌与形象优势,扩大对市场的开发深度;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源及较高的客户忠诚度,通过与银行的合作,保险公司能够对银行已有的基础客户群体进行成功开发。 
  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结合已有悠久历史。例如,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Caixa of Barcelona以及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CNP),这些公司自从19世纪就已经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了。但一般认为,银行保险的真正出现,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欧洲是银行保险的发源地。
  银行保险发展可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1980年以前。在这一阶段,银行保险仅仅是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代理中介人 insurance broker)。在这一层面上,严格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尚未真正出现。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这一阶段,银行尽管也直接出售保险单(银行信贷保险),但只是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补充而进行的,其目的是减少银行承受的风险。例如当时许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方必须对其所抵押物进行保险。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纯粹是
合作关系,不存在竞争。
  第二阶段大约始于1980年。在这一阶段,银行开发出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并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这被认为是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银行的一些资本化产品,如养老保险合同——在某一固定期限之后,一次归还一定的金额。这一阶段,法国的银行保险发展最为普遍。但银行扩展银行保险业务主要是为了应付银行业之间的竞争,力求在竞争中处于优势。 
  第三阶段,大约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在这一阶段,银行采取新设、并购、合资等手段,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银行所推出的保险产品比第二阶段大大增加,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银行保险的组织形式更为复杂。如英国的银行开始直接提供纯粹的寿险产品,在欧洲其它国家,银行也推出了复杂多样的保险产品,如西班牙银行推出的一生寿险保单等。在该阶段,银行借助其特有的优势,迅速发展银行保险业务,银行所占保费收入的份额占整个保险业的保费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 
  银行保险业的结合是将银行和保险两类在过去看来是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结合在一起,通过所创设的不同银行保险产品,一揽子提供给客户,所有产品都是针对客户的需求以及对未来金融服务业务变化的分析而设计的。在欧洲,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相当紧密,甚至设立专门的银行保险公司。在银行保险业相对发达的法国,通过银行保险实现的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60%,如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主要通过银行和邮政代理销售保险业务,1998
181亿美元收入中有80%是依靠银行和邮政实现的。在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其通过银行和邮政代理销售实现的保险业务收入比重占60%以上。在英国、德国,这一比例亦在2035%之间。根据预测,到2002年,欧洲寿险市场通过银行获得的保费收入将占到65%。许多欧洲的金融集团都将银行保险作为其主要业务之一,例如全球银行保险业务(Global Bancassurance)是瑞士信贷集团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在近年的全球业务中,银行保险的概念已开始在瑞士信贷集团内部广泛推广。
  在亚洲,银行销售保险渐占上风,1995年亚洲总保费收入(不含日本)为1190亿美元,其中银行直接或间接销售的保单占2535%。香港的银行销售保险也是方兴未艾,香港有6%的保险产品是通过银行出售的,且数量呈上升趋势。如恒生人寿保险公司,从199511月开业到19966月底,在已售出的6000多张保单中,90%以上来自原银行客户。汇丰保险控股公司也通过汇丰银行开拓保险业务。
   银行保险的业务创新也促进了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并。例如,1998年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拥有银行保险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10月,英国国民西敏寺银行收购L&GLegal and General)保险公司,组建了英国最大的拥有银行保险业务的金融集团。美国林肯国民保险集团在其自90年代以来所进行一系列重大出售和收购行动后,1999年在全球启用了林肯金融集团的新名称,以表明它是集中办理银行保险业务的金融服务公司。20007月,英国最大的保险公司商联保险集团与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宣布联手开拓银行保险业务。两集团将重组苏格兰皇家保险公司(RSA)和国民西敏斯特寿险公司
NWLA),从而使两集团在这两家公司中的股份各占50%,并通过这两家公司开展银行保险业务。
  这一系列银行保险合并案例的动因何在?就拿上述英国银保合并案来说,合并后的新集团3年内每年可节省1.3亿英镑的费用,并将成为英国第3大金融集团,市值达到300亿英镑。据测算,商业银行经办同样的保险业务,其成本仅为保险公司的1/3。因为银行网点多,客户稳定,易于开展业务。
  林肯金融集团中国区总裁马浩德在分析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时,认为推动银行保险业务合并的因素至少包括:它们分别都能接触到更多的客户、加强交叉销售、最有效地综合利用技术、有利于全球化经营等。
  (二)一站式金融超市(One-Stop-Shop)。
  面对未来的市场竞争和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一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是金融机构迎接未来国际竞争挑战的一个必然选择。

金融超市的概念是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的。当消费者进入集储蓄、信贷、中间业务、投资和保险等多功能于一身的金融超市后,就如同进入大型超级商场,凡是申请信用卡、银行服务、抵押贷款、共同基金、投资顾问、投保甚至纳税等业务,都可以一揽子得到满足。

对于银行来说,能够提供这种金融超市服务的系统被称之为银行综合业务系统。21世纪国际银行的流行模式将是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逐渐融入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平台之上,这就是所谓的金融超市。以前,消费者必须向甲银行办理存款,找乙证券公司买卖股票,再到丙保险公司投保寿险,而未来这些费时费力的过程将大大简化。只要消费者愿意,从信用卡、外汇、保险、共同基金、债券以及汽车、房屋贷款等一应手续,都可在同一家金融超市办理。
  金融超市将成为未来国际金融业的主导流行模式。当前,欧美国家的金融业普遍认为,金融机构越大,成本与收入之比越低;市场份额越集中,经营效益越佳。美国《幸福》杂志在对全球500家大公司进行过调查后,揭示出了这种巨无霸式的金融超市日渐走红的原因:一种结构合理、管理有序的金融集团不仅可以分担风险与投资,还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从而给企业的金融服务带来更大的收益。
  资本市场已逐渐取代了银行在人们金融生活里的中心地位。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及金融新产品的层出不穷,大多数人已经不甘心仅把自己的金融资产存在银行里,这些人眼睛盯得更紧的是投资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有这样一家金融超市提供包括信用卡、外汇、保险、基金、债券以及汽车、房屋贷款等一站式金融服务,那他们还会舍它选谁呢?
  金融超市之所以形成,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的背景原因:一方面,在世界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中,大量新技术在金融领域得到了普遍推广和应用,从而大大降低了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投资组合已成为成熟投资者的理性选择。于是,对提供便捷的一体化金融服务以降低其资金在不同领域的转换成本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这使监管者和金融机构感到固守制度壁垒已不可能。于是,各类金融机构一方面保护着自己的传统领地,另一方面又向其他领域渗透,以迎合顾客全方位的消费需求。较高的渗透成本最终促使银行以金融超市的姿态出现,以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在其自身金融领域的优势和整体的规模优势,以较低的经营成本为顾客提供一揽子的金融服务,实现金融服务的一体化。
  由于高科技的应用及金融创新在金融业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业务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号称金融超市的全能银行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一大重要趋势。银行开始涉足资本市场或金融衍生品市场,大量非银行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已成为当今银行的主产品。从收益上看,传统业务给银行带来的收益已不足40%。银行服务的综合化、全能化已成为现代银行的发展趋势。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银行联合,银行扩大了业务范围,开设了金融超市,使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的设想成为现实;而券商除了得到银行资本的支持外,又获得了跨国银行的全球网络和客户基础。因而,取消分业经营、构建金融超市正日益成为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与变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网络全能金融服务。
  网络时代金融服务的要求可以简单概括为: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提供任何种类(anystyle)的金融服务。显而易见,这种金融服务只能在网络上才能实现,这就迫使传统的金融业不得不进行创新。其主要表现是在更大范围内、更高程度上依托互联网拓展综合化的金融业务。网络金融服务必须是覆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理财等各个领域的全能金融服务。
  网络全能金融服务形成的动因主要有:
  首先,网络金融业务会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网上银行大幅节省了房租、雇员等方面的支出。正由于此、网络银行能够提供的存款利率更高,贷款利率更低、结算手续费更便宜。199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创立的全部费用为100万美元,只相当于传统的银行业开办一个小分支机构的费用。在开立之后,网络银行的运营费用更低。
  其次,网络金融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一旦一家网络银行顺利完成了规模庞大的信息技术投资,就能够以相当低的成本、大批量地迅速处理大量的金融服务,从而迅速降低运营的成本,实现更大范围的规模收益。
  最后,网络金融服务也打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地域限制,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提供金融服务。换言之,网络金融服务能够接触的客户群更大,打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金融机构无需设立传统的分支机构,只需通过开展网上金融服务,就能够吸引相当大的客户群体。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网络可以十分容易地进行不同语言之间的转换,这就为网上银行拓展跨国业务提供了条件。
  同时,银行客户正在向网络化转型,网络金融的客户群体不断扩大。在网络经济时代,银行客户日益转向高科技,据测算,美国银行业30%的利润已经是来自于使用电脑进行交易的客户。
  比尔.盖茨认为,传统的银行业可以说是网络经济时代的恐龙,其庞大僵化的组织结构很难适应环境的变化,必然会走向灭亡。事实上,所有的传统金融业如果不能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都会变成走向灭亡的恐龙
  在网络经济时代.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趋于模糊。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快速地处理和传递大规模的信息,原来体制下严格的专业分工将经受强烈的冲击,各种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趋类似,同时,非金融机构同样也有实力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例如,日本索尼公司计划在2001年设立针对一般个人的网络专业银行,资本额为200亿日元,索尼网络银行设定的目标是在5年内存款达到1万亿日元。国际上大的网络公司如YahooAOL以及微软等也纷纷借助已有的网络优势,进入到网络金融服务领域中来,蚕食传统的金融业务并挖掘新的金融业务。
  全能网络金融服务也促进了金融机构与网络技术公司的联合,例如,20007月,西班牙BBVA银行和Terra网络公司宣布,它们将联合收购爱尔兰的互联网银行first-e公司,以创建一家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即名为“unofirst集团的新企业。unofirst集团将成为全球第一个互联网金融超市。这一总值为15.8亿欧元的合并案将造就世界上第一个提供在线全球金融服务的银行。


  三、我国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新动向
  近年来,中国金融业的服务品种越来越多,商业银行不断推出创新产品。中国加入WTO之际,在即将面临国外全能金融集团竞争的压力下,积极致力于金融创新是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金融创新已经成为增强竞争力并事关金融机构生存发展和金融改革成败的关键。只有积极稳妥地进行业务创新,提升金融机构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才能增进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使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我国近期推出的金融创新业务主要有:
  1. 银保联营
  近年来,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有多项合作创新产品,如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保单换贷款、保险联合借记卡、分红保险等,而投资连结保险则可看作保险公司与券商联手的新尝试。
   19997月,中国银行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署了合作总协议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意向书。同年9月,双方就寿险业务达成合作。中国银行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其网站足不出户了解和办理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保险产品,平安保险公司的客户在万里之遥可以通过该公司的网站享受到中国银行的产品和服务。这两家知名的金融巨头还将进行电子商务合作协议书,再一次将中国金融业合作浪潮推向高峰。
  2000年以来,银行保险联手发展已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亮点。2000622日,平安保险与广发银行联合发行了中国首张以非银行金融机构标识为正面的信用卡。629日,平安保险又与中国工商银行在北京宣布在保险代理、资金结算、证券业务、银行卡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同一天,中国工商银行又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太平洋保险不久前亦宣布与光大银行进行全面合作。泰康人寿则与华夏银行结成了战略联盟。
  2000615日,友邦保险与中国银行共推客户长城信用金卡;十几天之后,太保与交行合作推出万事顺联名卡;与此同时,平安则与工行农行合推保单质押贷款。连尚未拿到中国营业执照的美国信诺保险,都早早与中国银行接触,准备将来在中国以银保合作的营销方式来打开中国市场。 
  20008月,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双方承诺,将在融资和保险代理、证券投资、实业投资等各方面紧密配合,加强支持,积极构建新型、全面的战略伙伴合作关系,以增强各自的市场竞争能力。对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来说,将在丰富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扩大银行代理网络和加快清算速度等方面获益。
  目前,平安、新华、太平洋、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都已在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所设有代理点。银保一体化,从长远来看,对于银行、保险及消费者三方均是利大于弊的。对于银行而言,因其现有的网络可获得保险公司给予的报酬,并进一步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而既加强了客户对银行的依赖和信任,又使客户与银行的联系更为密切,巩固了银行相对于其竞争者的地位;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通过银保一体化后可更快捷地进入银行的强大势力影响网络中,而且通过银行来分销产品的费用,实际上也较其它方式(如保险代理人)更为低廉;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将获得连锁式的金融服务,从而使综合费用大大降低。
  200010月,中国招商银行与新华、泰康、中国人寿保险3家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关系协议。日前,招商银行与太平洋、光大银行与太平洋、华夏银行与泰康、农行与平安也纷纷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据统计,目前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 
  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2. 银证联营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不断推出新方式,银证转帐、股票质押贷款等业务已普遍展开。同时,多家银行正加紧拓展电子银行服务,筹划开展债券柜台交易等,中国建设银行则积极准备推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19996月,中国银行成功推出一联网(银证联网)的金融服务,实现了在41家分行开通证券二级清算业务。
  200010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江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分别签署了银证通业务的合作协议,宣布将在全国部分地区推出银证通业务。至此,银证之间的合作从代理结算到法人结算,从短期融资到股票质押,从银证转账到现在的银证通及网上交易。银证通业务是指券商、银行双方的电脑系统相互联结,投资者通过券商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并通过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完成资金清算的业务系统。对券商来说,通过银证合作,能够以较低成本取得跨越式扩张。目前,管理部门对新设证券部有严格的限制,开设新的证券部成本也比较高,目前拥有营业部最多的银河证券,也只有174家证券部,与工商行遍布全国的3万多个分支机构、农行6万多个营业网点相比,券商的规模局限非常明显。而利用银行现有的众多营业网点直接进行资金开户、电话炒股,券商的经纪业务范围将得以迅速地拓展。这种合作还将把广大储户吸引到证券市场中来。
  通过银证合作,银行不仅拥有了与国外大银行完全相同的私人理财业务,还可以实现业务的多元化,为银行提供更多的客户源。随着银证通试点的成功,银证之间的合作会从代理证券交易资金的冻结与划转的简单层面向代理柜台业务发展。
  3. 金融超市
  近年来,金融超市在中国已初露端倪。北京、上海、浙江、大连等地的银行纷纷建起了金融超市。农行上海分行提出这样的服务理念:只要您结缘于农行,便可在该行的金融超市货架上得到包括食住行、生儿育女、投资理财、置业等全方位的金融配套服务;同时,上海市各大银行还建立了自助理财金融超市,为聋哑客户提供手语服务的无障碍银行以及凭银行存单就可办理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另外,工行浙江分行在实施服务创新工程中推出了新的
金融服务项目个人金融理财,使原来单一存取款的储蓄所发展成为集存取款、贷款、咨询、委托代理等功能为一体的金融超市。
  目前中国的金融超市仍处于初创阶段,其主要形式仍局限在银行服务方式的电子化、服务内容的综合化上,还没有达到西方金融集团金融产品交叉经营、一条龙金融服务的水平。  
   我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正力图搭建一个统一的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通道,以拓展新的业务范围。 
  中国光大集团目前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等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左右的股权,成为其最大的股东。19993月,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的债权、债务和同城营业网点,走出了我国银行业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资产重组的第一步,资产规模的扩大使得光大银行能够迅速壮大实力,降低成本,进一步提高了整体的竞争能力和搞抗险能力。光大集团同时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3家上市子公司。1999年,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和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了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光大集团还开通了中国银证数据网络平台,进行网上证券交易和相关的银证转账业务,还将陆续推出全面的网上银行与保险业务。由于光大集团是经营证券、银行和保险三大金融业务的控股公司,在开发金融客户方面有良好的条件,在利用现有银行和证券内部网络资源上有相当明显的优势,同时具有海内外两地联动操作的可行性。这种集证券、银行、保险等业务于一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使光大集团具备了发展全能化金融超市的条件。
  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创新业务的展望
   1. 联手创新的金融产品将越来越多。联手创新的动力首先来自金融机构经营与发展的内在需求。从银行看,由于近年存贷利差不断缩小和相当数量不良资产的存在,传统的存贷业务所能带来的利润正逐步萎缩。业务创新已势在必行。于是,银行千方百计寻求通过代理证券、保险等中间业务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与保险业的多层面合作,特别是作为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进入保险市场,正好可以使中间业务领域得到拓展。将银行的销售网络和保险公司优
质险种以及两者所拥有的稳定客户群体结合在一起就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增强竞争力。与此同时,券商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优势,也需要利用银行的网点和客户资源以扩大服务范围。不断翻新的银证合作方式,已使率先携手者收益颇丰。目前银证转帐业务虽已占券商业务量的10%,但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同样,保险业务的发展,不仅需要银行提供信贷支持,而且也急于通过银行和证券的客户网络,直接进行大规模的业务拓展,以告别过去单枪
匹马、挨家挨户做保单的作坊经营方式。
  2. 金融超市将越来越普遍。加入WTO后的竞争压力必然加快我国金融创新的步伐。WTO成员国的金融体制是银行、证券、保险三位一体,其金融机构是综合性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间业务可以互补,资本扩展余地和资金调度空间较大,各种专门人才聚集,并由此带来成本的节约,以及某子公司有可能高成本开展竞争等许多综合优势。可以想象,这种金融百货公司金融超级市场一旦进入,非我国目前的金融专卖店所能招架。显然,金融业联手创新,旨在通过创造大量新的融资工具,培育出我国的金融超市,以与国外金融机构抗衡。金融超市经营模式的构建将不断为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奠定基础条件,为我国金融企业在未来的竞争中取胜提供保障。 
  3. 全能网络金融服务的比重将越来越大。据测算,美国金融业30%的利润来自于使用电脑进行交易的客户。目前我国网络金融服务才刚刚起步,产品单一,客户较少。随着新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网络金融超市的崛起,必将促进我国网络金融超市营业额比重的不断扩大。

(作者:中信国际研究所  舒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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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及政策建议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金融的功能则逐渐趋向融合,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潮流。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尽管分业经营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但也使得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着规模较小、资金实力不足、资本充足率较低、不良资产比率较高、业务品种单一、盈利能力较弱等问题,使其在与国外实力雄厚、能够提供“一站式”多种金融服务(即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竞争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基于这种背景,如何优化与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有效模式,能够在分业的体制下实行混业经营,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模式。

 

一、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性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面临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服务业开放承诺不断兑现的机遇和挑战。外资金融机构,或为金融控股公司,如花旗银行,或为全能银行,如德意志银行,一般都能提供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信托等方面的金融产品,其综合经营能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服务,且能有效组合各种金融服务,大幅度降低成本,实现交叉销售和一站式服务。而中资金融机构在分业的框架下,往往只能提供本行业的金融产品,即使是现有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不仅在合作的深度上相当有限,而且提供的金融产品数量也不多。像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银行能提供的证券买卖方面的建议一般较少,且企业证券承销、转配股等都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一站式服务。这样,中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或以简单形式综合经营的格局,使其与外资金融机构在竞争力上形成了非常大的差别。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金融交易的复杂化,客户需要的是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这些都是简单的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所无法实现或者是无法最优实现的。建立一个能够提供多种业务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金融机构,塑造一个能够在未来自由金融市场上与国际金融集团抗衡的市场主体,是迎接入世挑战的必然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介于全能银行和分业经营模式之间,其独特的“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结构,既能发挥混业经营的优势,又能有效隔离不同金融业务的风险,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以及降低单一业务所产生的行业风险等方面,有着其它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优势,正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由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水平不够高、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金融机构经营机制不健全这些现实,正适合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种发展模式来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集团的主要形式。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金融集团,即“同一控股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者说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即混业的,从而兼顾了安全和效率。除了传统的德式全能银行外,金融控股公司之所以大行其道,与其内在的经营特点和优势是分不开的,这些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金融控股公司运用资本控股权,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形成最大的竞争力。金融各子公司之间广泛而稳定的合作,实现网络、客户、信息、营销等方面的优势互补、交叉销售,实现范围经济,发挥协同效应。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跨行业并购,更易摆脱单个金融机构资金实力的局限,向超大型发展,实现规模经济,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共用金融基础设施,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加快金融创新。这样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能提供价格更低廉的“一站购物式金融服务”,增强国际竞争力。

2、合并财务报表,合理避税

在欧美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在金融控股公司内实行合并报表,统一纳税。金融控股公司内不同的金融业务由不同的法人主体即子公司分别经营,各负盈亏。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其控股51%或持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必须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意义在于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否则容易导致财务杠杆过高,潜在的金融风险升级。同时,通过合并财务报表,能够进行合理避税。各子公司由于的经营能力不同,盈利水平也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能够抵消部分子公司的盈亏,在最优化的利润规模下进行纳税,可以起到合理避税、获得最佳的纳税成本的效果。

3、法人分业、规避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法人分业,不同的金融业务由不同法人主体经营,各负盈亏,能够有效地隔离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传递。由于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是一把“双刃剑”,不仅能便利综合经营,同时也能使金融风险加速传递。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各子公司之间相互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的大小,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众所周知的巴林银行倒闭案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没有将高风险的衍生金融交易交由单独的子公司经营,最终整个巴林集团被“赔光”而倒闭。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我国尚未形成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基本环境,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目前的业务水平层次较低、难以在更高业务层次进行协同,更多地只是在形式上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离一体化和协同效应还相差甚远。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即控股母公司以股权控制为目的,不从事任何金融实业经营,子公司是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另一类是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母公司是经营某类业务的公司,以资本为纽带,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以子公司的形式集结在自己旗下。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非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平安、光大集团;二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如三大国有银行通过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绕开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通过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即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商东亚、中银集团;三是以实业公司为主体控股金融企业形成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也包括民营集团的投资,如德隆、新希望等。

理论上金融控股公司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等方面具有其他金融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在我国目前来说,金融控股公司中各金融业务还仅仅停留在股权方面的关联,在业务协同、市场开发和客户维持等方面,离一体化、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还相差甚远,其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制度缺陷造成的潜在金融风险较大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复杂的控股关系和关联交易,因此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主要表现为:(1)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金融控股公司为实现一体化与协同效应所必须的,这也是金融控股公司区别于一般性质的金融机构的地方。但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其内部互相持股、贷款互保、资金违规拆借等问题普遍存在,这样,某一种业务如果风险过高就有可能在资金链中断而引发大规模的金融风险。(2)财务杠杆过高产生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或借款等举债方式筹集资金,并向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子公司又向其他子公司投资,这就会造成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过高,当一个子公司如果出现了财务问题、资金链条断裂,那么通过关联交易很可能引发“多米诺”效应,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2、尚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我国金融机构暴露出决策时滞性、经营方式过于僵化、人浮于事、非生利资产比重过高等弊端,在这种情况下,只依靠财政资金注入、资产剥离甚至补充资本金等措施,难以保证其财务状况得到根本性的好转;缺乏内控机制、内部制约机制、创新机制与有效的激励机制,致使我国金融机构信息透明度比较低、缺乏竞争活力、效率低下。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建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普遍面临所有者缺位、董事会形同虚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等问题,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业务复杂、风险隐患大等特点,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更为严重,如果不能有效地进行处理,有可能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并引发“多米诺”效应,甚至爆发金融危机。

3、缺乏创新能力,无法发挥协同效应

从我国金融机构现有的金融产品很多只是模仿国外的产品,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易纲所言:“国内银行近几年所谓的金融创新产品:一卡通、信用卡、银证通、消费信贷等等,都不是中国人的创新,都是我们对现代银行的一种模仿。而在模仿的过程中,竞争力比较强的银行模仿得比较好,竞争力差的银行模仿得比较差。说到我国自己的金融创新,几乎没有。”没有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金融控股公司难以发挥其混业经营的优势,更加无法发挥协同效应,也就无法应付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 

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及政策建议

 

尽管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但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存在法律障碍。现行法律并没有对金融控股模式明确禁止,即没有禁止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拥有共同的大股东,这在客观上为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留出了法律空间。

现阶段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建立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下设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子公司,控股母公司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但具有投资功能。例如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的具体业务均由子公司承担,母公司主要负责收购、兼并、转让以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协调内部资源共享,开拓新领域等。这样既可合理规避有关分业经营的法律限制,又能分隔不同业务的功能和风险。

在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下,混业经营的实现是通过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的,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都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因此并不妨碍各行业的监管当局对各子公司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同时,可以将一些新业务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分离出来,还可以将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归入单独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进行独立经营,如开展信用卡业务、保理业务、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基金及证券托管业务,这样既有利于这些新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可以适当隔离这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之间的风险,如花旗银行和浦发银行在信用卡业务领域的联合就是采用设立合资子公司的方式进行。此外,还应对实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坚决分离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多方面切断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在同一控制权下的关联交易。

为推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有序健康的发展,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稳健推进的根本前提,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多元化经营的法规,金融集团的模式选择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应先设置对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条款。此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涉及众多的法律调整,《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这些法律既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但又不能完全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应借鉴相关国际经验,及时研究,修改和完善现行等金融法规中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条款,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另外我们还应在不同子公司间设立适当的“防火墙”,保护消费者的私人信息不受非法泄露,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就以大量的篇幅规定“防火墙”和保护消费者私人信息秘密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子公司可以互相推荐客户,但必须向消费者明示,任何交易不得以与其关联公司达成交易为条件,同时还要防止金融控股公司造成新的行业垄断。

2、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分别受不同行业的监管当局监管,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建立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指定某一个监管当局负责对控股公司母公司进行监管,这样既实现了金融混业经营,又能够有效地控制母公司及其下设子公司的金融风险。监管的内容应涵盖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状况、管理层、内控制度、信息批露质量、风险过度集中等多个方面。

另外,还应建立有效的集团整体的资本情况监管机制,除了对每一个受监督的子公司实施资本充足率要求外,监管者还应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来评估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既要能够鉴别重复或多次计算资本金的情况,也要能够鉴别母公司通过举债向子公司进行权益投资而导致的过高的财务杠杆的情况。

3、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复杂的利益集合体,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至关重要,金融控股公司涉及整个控股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性子公司的治理结构两个层面,其治理的重点应在于优化董事会的结构,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性,建立健全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彻底改变因法人治理结构缺陷而导致的内控制度弱化、经营体制僵化等弊端。完善产权制度,要落实各级法人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使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去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另外还可以借入资本市场的力量,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为金融控股公司上市做准备。当前内控制度不健全是我国金融机构的薄弱环节,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法律规章和约束机制的被架空,因此应监督各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控制度主要在于防范内部交易风险和提高透明度。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二是内部审计稽核管理制度;三是内部交易制度;四是风险预警及管理制度。

 

注    释:

① 即使是德式全能银行,在经营保险业务时,也须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经营。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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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构造

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加入WTO,我国金融机构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受到空前的竞争压力,如何应对激烈的竞争,引起人们深深的思考。为此,笔者探讨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构造。

  一、中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现阶段首选——纯粹性的国有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现阶段的发展方向是纯粹性的金融控股公司,这是由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构造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格局决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纯粹控股公司(Pute Holding Company);另一类是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从事业务活动,其全资拥有的各个子公司(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金融业务(如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等).经营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不仅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金融业务的各个子公司,而且还通过控股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是指这类经营性控股公司,或称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如英德两国的金融集团等。国有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接受政府授权,行使国有股的出资者职能,在一定的产业范围内,集聚核心竞争能力,发挥协同作用和耦合功能,通过资产经营和股权运作,再造原有业务,开拓全新业务,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兼顾社会效益。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成功运转,有利于政企分开,以规模经济和集聚经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以增持或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具体表现为:(1)以少量股权控制庞大的金融资产,提高金融资产运转效率,特别是利用少量国有金融资产控制大量的非国有资产,提高国有金融资产乃至其他的非国有金融资产的运作效率; (2)进入和退出子公司十分方便,交易成本、运作成本低廉;(3)子公司是法人实体,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和积极性,对于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多角化混合经营很适合。

  但是,由于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投资较分散,形成核心能力和经营理念难度较大,运作效率的提高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因此,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从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构造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格局来看,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仍是当前和将来一定时期内的唯一选择及理想选择。作为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中介型金融企业法人,它不仅具有分开政企关系、让国有金融企业拥有自主生存与发展权利并承担市场风险,同时还可运用股东即出资者身份对所控股或参股的国有金融企业或其他企业进行监控,确保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等优点;而且在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格局下其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仅能各司其职,而且还能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构造

  国外实例证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决定其能否真正有效发挥积极作用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体制问题,从形式上看是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实质是如何处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法人关系与产权管理关系。在这方面,虽然各国的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如果仅限于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范围内,有两条经验基本是相同的:(1)以董事会为中介,以管理董事为基础,保证对子公司实施产权管理。在国外,公司内部领导体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单一委员会的公司领导体制,即董事会制。董事会享有最充分的权力代表企业进行活动;另一种是双层委员会的公司领导体制,即由监事会和董事会(也有的称之为“经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组成的公司领导体制,在这种领导体制中,公司监事会不只起监督作用,而且拥有相当大的经营决策权。不论公司实行哪一种领导体制,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以董事会或监事会为中介,来实施其产权管理的,而其中最基本的控制,就是对作为其产权代表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管理。(2)以是否涉及公司产权变动为标准,合理界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经营自主权边界。作为子公司的股东,金融控股公司既要保证有效的产权约束,使子公司经营行为符合自身利益需要,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相对独立性,充分发挥其自主性。为此,就有一个如何界定子公司董事会自主经营权力范围的边界问题。在这点上,一般认为至少应借鉴《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原则,把是否涉及公司产权变动作为经营决策权力的分界线。因为公司产权变动与资产变动不同,资产变动影响公司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而产权变动则影响公司所有者利益,如果控股公司连这类决策权也下放给子公司行使,其产权约束将无任何作用,因此,可以说这是控股公司分权范围的边界。在此基础上,控股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的集权与分权存在着很大的可调空间,要根据集团统一经营的需要和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素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如新加坡的淡马锡控股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股并不仅仅局限于作为股东的权力范围,而且还包括了有关子公司总体经营状况的监控内容。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其中,决策机构是公司的董事会,由人大常委会公有制委员会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专家中选任。董事会一经任命,就具有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地位,从而保证其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决策。董事会是集体决策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个人对公司不具有任何特殊权力,不能干涉公司的正常事务。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保障所有者利益不受侵害,又能将经营权切实落实到经营者手里。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以总经理为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对公司的经营和各下属机构进行独立管理。监督机构是公司监事会。监事会由财政部、审计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派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公司代表参加。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资产及经营活动的全面监督。与董事会成员不同,监事均应是专职人员,监事个人有独立的监督权力。在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后,董事会对公司运营的经常性监督实际上处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对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关键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①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责权利与相互制衡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明确地界定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相互制衡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监督机制: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信任托管掌握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对经营者的任免权,并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有违股东大会托付的责任,则股东大会就可罢免有关成员,直至改组董事会;高层经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管理权,经理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董事会就可以及时解雇。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应通过信任托管和委托代理这种双层嵌套关系“内在”。地形成。

  ②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进行全面和经常的监督

  董事会是公司的战略决策机关,它不干预高层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董事会受托行使公司经营战略,包括对重大财产关系变动的决定权,以及对经营活动和经理人员的监督权。董事长与高层经理人员应尽量由不同的人担任,以便形成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在投资批准的权限上,由公司的预算制度明确规定。

  ③高层经理要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和所有股东提供公司信息

  对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必须有充分和准确的信息;否则,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将丧失分析和评判的基础,从而容易使董事会或专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工作处于被操纵的地位。监督机制应有三个基本条件:信息基础、公开制度和查询权力。监督者应能够获得有关监督对象(人和事务)的充分信息,并将作为被监督者行为依据的制度(如职务消费、董事会对高层经理人员的授权范围等)公开化。同时,董事会有权随时对有关信息如公司财务报表等进行必要的查询,以及对有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和质询。

  此外,还要特别重视监事会的作用。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进行纠正,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权力。但监事会作用的正确发挥取决于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信息制度;二是应实行公司信息公开制度,除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公司必须定期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资料;三是必须明确对监事本身的奖惩制度,由股东会对公司监事的工作状况做出评价,提出奖惩意见。

  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子公司的管理实现的,其相应的基本管理事项有:投资产权、股权及股东有关的决策及事务;批准或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业绩指标、投资计划;子公司人事管理,包括子公司董事的选择和任免,与于公司有关的各种人事安排,如经理、财务人员、骨干人员等。除基本管理事项外,为实现其他的功能,母公司还进行多方面的管理,如研究与开发的管理。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的关系,因此母公司对于公司的管理必须明确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化管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属企业均是母子公司关系或参股关系。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国家控股公司既要保证有效的产权约束,使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致损害自身的利益,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自主性。一般来说,应根据占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派员参加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所属企业是独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由国家控股公司负责设立;如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只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员参加股东大会并提出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对于公司的管理一般通过董事会进行,对子公司的监督一般通过监事会进行。国家控股公司应向子公司派出专职监事,密切注意经营者的行为,以防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损害所有者利益。除了监事的日常监督外,国家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子公司必须向国家控股公司提交本公司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国家控股公司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其次,子公司必须定期向国家控股公司呈报有关借款和投资方面的计划;最后,子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征得国家控股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集团财务战略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控制:是采取集中统一管理的形式,还是向子公司放权。控股公司财务管理决策权的配置依决策权集中程度的不同而有三种选择:即集权、分权、部分集权和部分分权。

  1.集权型财务管理。集权型财务管理体现的是将子公司业务看成是母公司业务的扩大,所有战略决策与经营控制权都集中在母公司。集权财务管理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财富最大化与成本最低化目标,并强化公司总部的全盘调度力度。

  实行集中管理政策有以下优点:①降低成本获取资金调度和运用中的规模经济效益。控股公司利用其财务优势和资信实力,可以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上以较低的成本为子公司筹措资金,以降低融资成本和外汇交易成本。②集中利用财务专家。特别是历史悠久的大金融控股公司,总部拥有优秀的财务专家,决策集中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大的程度上利用他们的才智。③集中管理财务风险。灵活调整整个控股集团的外币种类和结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和保值交易,提高抵御外汇风险的能力。虽然子公司喜欢更多的自主权,但在遇到财务风险时往往寻求母公司的帮助。由母公司统一管理财务风险具有许多好处,如可以有效地利用提前/延迟、多边冲销等技巧,以及风险管理创新工具。④调剂资金余缺。在各子公司之间调剂资金余缺,降低整个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避免不必要的资金闲置,优化资金配置保证资金供应,同时借以加强对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控制。⑤优化税收管理,,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各子公司所在地的税收环境,通过在“避税港”建立子公司,统一规划公司的税收政策可以使整个集团的税负降到最低。

  但是,集权型财务管理的缺点有:①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子公司经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容易挫伤他们的积极性。②当母公司从全球性生产经营出发,以实现控股集团整体财富最大化为根本目的来进行集中财务决策时,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直接利益就会放在次要位置,这容易损害控股集团外部主体的利益,招致他们的反对。③扭曲各子公司的经营实绩,给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增加了难度。

  2.分权财务管理。分权财务管理是决策权分散给子公司,母公司的作用限于组合分析不同战略经营单位的经营。各单位绩效考核建立在条件相似单位之间的比较上。除了新项目和融资决策之外,其他决策也分散化。分权财务管理的优缺点与集权财务管理正好相反,利于充分调动各子公司的积极性,处理好与当地利益主体的关系,却不利于实现控股公司集团整体财务效益。另外,放权政策还会妨碍控股公司有效地利用金融创新工具。

  3.部分集权、部分分权的财务管理。为集集权与分权财务管理之长,避两者之短,一些控股公司采取部分集权、部分分权的财务管理模式:重要决策集中,对某些地区的子公司实行财务集中对另一些地区的公司实行财务分权。分权的利益取决于子公司的特点与区位,如果一个子公司的管理者自主性和能力强,分权是有利的,在这样的地方,可以建立次级控股公司并实行多中心管理,相反,如果子公司管理者能力有限,就强化控制。

  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采取分权的财务管理是有利的;对于一些国家级的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宜采取集中财务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需要从“整体组合持续规模财富最大化”的目的来确定控股公司集团内的资本结构。母公司资本结构的确立要考虑子公司的资本结构和控股公司的代理成本,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资本结构大致有三种选择:一是与母公司资本结构保持一致;二是与当地企业的资本结构保持一致;三是本着使控股公司资本最低化原则而灵活确定。母公司对下属各类子公司以及孙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是建立在资本体系界定的前提之上的,母子公司之间资本结构控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股权结构控制。所谓股权结构控制首先是指母公司对所有各类子公司投入股本比例的一个全盘考虑,其次是指母公司对各类子公司为(控股)发展孙公司而投资孙公司的资本额的控制。一般来说,母公司可以根据各子公司生产产品的特点,经营领域的不同,以及对母公司或者对集团公司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对各子公司的股权掌握。显然,对那些与生产经营关联密切,对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考虑全资控制;而关联程度相对低一些的可考虑控股,控股程度可以掌握两种,一种是以 50%以上的股权实施绝对控股,一种是以掌握众多股东中最大股份的方式实施相对控股。严格地说,母公司不控股,但具有一定股份的公司不能称为某母公司的参股子公司,而称为关联公司比较妥当。此外,母公司需要根据自己的实力来全盘决定投入下属公司的整个投资额以及投资的分散程度,虽然理论上并没有说,母公司只有将股资额集中于几个子公司实施控股效益才最佳,但如果过于分散,则由于是参股将丧失许多约束力,使集团公司资产一体化运营效果下降。母公司对下属于公司发展各自于公司(即公司)的控制能力,首先取决于母公司本身对这些子公司是否控股,只有当母公司是这些子公司的控股公司时,母公司才有可能作为股权主体设定下属子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资本额度限制。这种限制的出发点是控制子公司过分发展所属孙公司,以免失去有效控制。从理论上说,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公司本身股本的50%。具体比例则由母公司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特点确定。

  ②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下达或由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具体数值。

  权益利润率=资产利润率/(1-资产负债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从权益利润率的公式来看,权益利润率与资产利润率成正比,表现为不同的资产利润率与资产负债率的组合。一般而论,控股公司都希望用尽量少的资本去支配更多的企业资产,但是,负债越大风险越大,因此,母公司就要对于公司的负债比例作出限定。如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具体负债比率高低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而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但一般控制在该子公司自有资本的50%—70%,有的甚至更低些。

  ③资本层次控制。母公司与各类子公司、孙公司形成的资本层次体系是由母公司对于公司的投资控股、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投资控股形成的。在这样一个资本层次体系中,子公司以其资产对孙公司的投入来获得孙公司的股权后,子公司可以通过孙公司董事会直接对孙公司进行控制,但这一层次的控制作为控股公司的母公司而言是间接的,控制力度必然大大减少。依此类推,母公司无法对各孙公司的总体股本结构加以考虑,也无法直接下达让孙公司董事会接受母公司要求的资本利润率和负债比例控制。因此,在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把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经营层次控制在母子公司两级,至多不超过母、子、孙公司三级是适宜的。

  (作者: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 熊波 ;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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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提出原则和要求。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无论从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社会声誉,还是就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来说,内部控制都十分重要。有无有效的内部控制,是监管当局、评级机构、投资人、客户与合作伙伴评价一个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
  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出现对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讨论金融集团内部控制面临的问题,以及可供选择的对策和原则。

  一、金融集团内部控制的含义和目标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可以有两个层次的内部控制。一是作为一个法人实体的公司的内部控制,二是控股公司(或集团)的内部控制。对一个法人实体的内部控制与该企业的投资活动、融资活动、经营活动的业务流程有关,这是大多数管理学教科书上的内容。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功能则是双重的,即除了对自身业务活动的内控之外,还要监督子公司形成稳健的内控制度,从而对整个集团的安全负责。控股公司前一个方面的内控工作在性质上与子公司是一样的,本文主要讨论后一个方面的内控职能。

对单一法人实体来说,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稳健经营而设立的一系列工作程序和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各个层次授权与责任的结构,业务流程中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必须回答这样一些问题:该公司所经营业务的风险特征是什么?一项业务流程各个环节的风险分布如何?如何设置关键控制点?控制的政策和程序是什么?公司总部的指导原则是什么?各个业务单位的具体控制措施如何?等等。

相对于一个法人实体来说,集团的内部控制更为复杂。一个是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一个是控股公司对整个集团的内部控制,二者的职能应当明确界定,相互补充。作为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对整个集团的稳健经营负有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运作本身就蕴涵着风险。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监管当局对各种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之下,虽然各个金融子公司是独立经营的法人,金融控股公司仍然需要对整个集团的稳健经营负责,因为控股公司是这些子公司的主要股东。
  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内控制度的框架性文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有以下3个目标:(1)实现集团的协同效应,实现效率目标;(2)提高集团的透明度,保证对内对外的信息是及时的、可靠的和恰当的;(3)保证整个集团的经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符合公司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个与内控有关的概念是风险管理。在公司经营中,常常需要对某一项业务或财务安排的风险进行管理。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情况下,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各种金融产品,特别是衍生工具的交易来实现的。既然是金融产品的交易,交易结果就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对财务风险的管理本身也具有风险。

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金融产品、特别是衍生产品的交易对企业来说可以具有双重作用。一是用来管理财务风险,正如上所述。二是作为交易的工具来获取收益。在实际操作中,二者很难分清,很可能两种情形都会存在。因为,风险管理的战略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保守的,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型的战略。采取积极的管理战略实际就是采取了具有一定程度投机性的战略。
  正是由于财务风险管理效果的不确定性,加上投机性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所面对的风险更加复杂。于是,对财务风险管理之后的总体效果也需要管理。当然,这是一种派生的、第二个层次的风险管理。这第二个层次的风险管理就是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多元化金融业务的经营可以有多种模式。一个极端是由一个法人经营多种金融业务,这种模式的代表是德国的全能银行。另一个极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银行制度就是这种情况。前一种模式带来的问题是经营的安全问题,在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下,一种业务的风险可能传播到另一种业务,从而损害储蓄人、债权人和客户的利益。后一种模式隔离了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传播,但可能带来效率问题,从而使得这种机构无法与全能银行竞争。
  金融控股模式只是多元化金融集团的一种组织结构。在多元化金融业务的组织模式中,金融控股模式是取其,既介于全能银行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之间。在金融控股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者说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从而兼顾了安全和效率。在这个意义上,混业并不是一个机构法人什么都可以做。情况恰恰与从前一样,一个机构法人只能做一类业务,因而是分业经营的。本文提到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主要指金融控股架构下的金融集团。
  应当说,金融控股模式只是部分地排除了全能银行的风险。虽然控股公司只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由于金融集团内部复杂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单个机构的安全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并且面临着新的风险。在金融控股架构之下,分业经营下金融机构的问题仍然存在,但又提出一些新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问题。
  所谓内部交易(intra-group transactions)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能是或有的。比如,集团成员之间的交叉持股,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往来,集中管理集团成员的流动性,集团成员之间的贷款、担保和承诺,集团内部的转移定价,集团成员提供的服务和管理(比如统一的退休金管理和统一的后台服务),统一的风险管理中向另一家集团成员转移风险。随着集团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内部交易可能变得规模庞大。不仅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就连集团总部也可能并不掌握其总体效果。
  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内部交易可以为集团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改进风险管理的效率,更有效地管理资本和债务。之所以有金融集团,除了概念和品牌上的意义之外,就是要有内部交易。否则各种业务以法人形式独立经营便可,不必组成集团。否定了内部交易就是否定了可以得到的、潜在的效率,从而等于否定了金融集团。另一方面,内部交易可能导致风险传递,使得经营中发生的困难更加复杂化。金融集团和监管当局都应权衡内部交易的好处和问题,区别对待不同金融业务中不同种类的内部交易。
  20004月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从监管的角度看,金融集团带来的问题主要有3个:风险传播、透明度、自主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1)集团内部的风险传播
  风险传播是指,某一集团成员发生的经营事故可能引发另一个成员的流动性困难,或大幅度地影响后者的业务量。如果后者是一家被监管的金融子公司,就必然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当一个集团成员陷入财务困难时,可能由于已有的资金往来而使其他集团成员被迫救助,从而发生新的资金往来。风险传播的基础是集团的内部交易,这种交易可能是明显的,比如贷款和投资;也可能是隐含的,比如集团内部的担保和转移定价。
  (2)公开信息与真实情况可能发生较大出入
  透明度问题既与个别集团成员的财务状况有关,也与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有关,同时也与集团的法人结构和管理结构有关。集团内部法人主体之间的交易可能会夸大一个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因为集团的净资本(外部资本)可能大大低于所有集团成员的资本之和。因此,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将大打折扣。集团结构和内部交易的复杂性将使监管当局和投资人、债权人难以了解集团内部各个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和区分一个集团成员所面对的真实风险。
  (3)集团成员的决策自主权
  如果一个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由一个控股公司控股,该机构是否能够独立地、有效地行使管理就是一个问题。监管当局和股东、债权人需要知道,该机构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是否可以按照监管当局和法规的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这样的担心来源于,该机构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可能缺乏必要的自主权,他们在经营和财务决策方面受到很多限制,作出客观判断的能力将大打折扣。如果控股公司是非金融性企业,不受监管的约束,金融性子公司的自主性将更成问题。
  从实际执行中的情况看,各国监管当局对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而是采取了一种迂回的方法。

一是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要求,启发金融集团自己关注内部交易。金融集团往往从战略角度安排不同业务之间的内部交易,以获得效率;监管当局则从资本和偿付能力的角度出发,要求它们关注集团内部法人实体之间的内部交易。监管当局尤其需要关注那些业务领域和法人结构不一致的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
  二是要求金融集团披露自己的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特别是那些将对集团财务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内部交易,并监测这些内部交易的规模和水平。公开披露的可以是定量信息,也可以是定性信息,比如内部交易的范围、重要程度和管理措施。公开披露可以显示出各个企业之间的风险差别,强化市场的监督和制约。公开披露促使市场奖励那些有效管理内部交易的集团,惩罚放任内部交易的集团。
  三是通过对集团结构和集团法人的层次提出要求,增加内部交易的透明度。比如,在会计并表准则和税法方面制定规则,间接地鼓励某一种集团结构,不鼓励另外的集团结构。在批准新设企业、收购合并、所有权转让等活动中行使否决权,拒绝不适当的集团结构,要求子公司的专业化,鼓励业务活动和法人结构相一致的集团模式。
  四是大多数监管当局都设立法规,直接禁止某些金融业务中某些形式的内部交易。一经发现,这样的内部交易将被取消或中止,主要责任公司将受到处罚。在缺乏法律手段的情况下,监管当局也可以采用劝告方式阻止这样的内部交易。对涉及不同监管对象之间的内部交易,各个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更加重要。

 三、对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环境
  如果在法律上认可金融控股公司,现实中就存在两类情形。一类是单一存在的金融机构,另一类是处于控股公司之下的金融机构。对前一类情形,已有传统的几个监管当局进行分业监管。那么对后一类情形的金融机构如何实施监管呢?
  1. 两种基本的监管方式
  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可以有两种基本方式:合并监管和分别监管。合并监管是由一家监管机构对金融集团的所有成员进行监管,分别监管是一家监管机构只监管一个集团成员。这两种方式在操作中都有一定困难,监管当局往往采取一种折中的做法,尽管在监管理念上可能更加侧重于某一种方式。
  在合并监管(consolidated regulation)的情况下,监管的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大额贷款、持有的外汇头寸、股东和管理人的资格、信息披露,等等。通过对集团主要股东和管理层资格提出要求,加强集团成员的自主权。对银行业的监管当局来说,往往要求银行总部对所有下属机构拥有明确的权威。因此,合并监管在银行集团(拥有其他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最为常见。
  合并监管的问题与困难在于,从政策的角度看,把监管延伸到全部集团成员,可能给监管当局带来很大的负担;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需要现有几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甚至是整合,可能要修改现行监管机构的分工与职能。
  分别监管(separate regulation)可以把集团成员之间的风险传播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分别监管的机制通常要求,被监管机构相对于其他集团成员的信用风险应当用额外的资本来缓冲(这种资本通常等于风险暴露本身),或者对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或其他风险的上限直接作出限制。因为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监管当局并不关心。监管当局只是对被监管机构和其他集团成员之间的内部交易作出限制。另外,为了保证被监管机构的决策自主权,监管当局也对该机构主要股东和管理负责人的资格提出要求。
  在分别监管模式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方法论是各不相同的。银行监管当局往往与货币政策当局关系密切,或者直接就是一个监管当局拥有的两种职能,比如中央银行。于是,银行监管当局往往推崇合并监管,将其作为实现经济政策目标最有效的工具。相比之下,证券和保险的监管当局常常主张分别监管,更加关心监管对象的偿付能力。
  与证券监管当局相比,银行监管当局对资本的界定更窄;与银行和证券监管当局相比,保险监管当局通常不很关心流动性管理;与银行和保险监管当局相比,证券监管当局对资产的评估更加保守。这些差别都来自于它们在监管目标和监管方法论上的不同。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合并监管需要整合这些差异,形成一种一体化的方法。在找到这种一体化的方法之前,需要对分别监管时不同的监管目标和方法论进行协调。

分别监管的问题在于,在实践中,监管当局难以将监管对象和其他集团成员隔离。风险传播可能仅仅是由于公众感受到某一风险的存在。于是,即使一家良好隔离的金融机构,也可能由于其他集团成员发生问题而带来流动性困难,或者遭受业务上的损失。类似地,在这种情况下,对透明度和自主权的要求很可能是片面的和不完整的。

在现实中,严格地实行合并监管或分别监管的做法并不多见。即使如此,认识到这两种极端模式在监管理念上的区别有助于监管当局了解不同监管对象的风险特点。其实,二者之间也存在一些共同的需求。鉴于合并监管在操作中的困难,监管当局必须得到与监管对象有关的其他信息,限制其他集团成员对监管对象的风险传播,这与分别监管之下的要求是类似的。另一方面,坚持分别监管的当局常常对其他可能向监管对象传播风险的机构感兴趣,尽管这些机构处于它们的监管范围之外。这又接近于合并监管之下的要求。
   2. 三大国际组织最终文件建议的处理方法

早在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就提出了合并监管的概念。到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又提出合并监管3项内容:(1)监管当局应当能够得到银行集团的合并财务信息,并对其可靠性作出评估;(2)监管当局应当有能力防止银行集团内部过于复杂的下属关系和结构,以避免这种状况影响集团合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3)监管当局应当有能力防止银行集团钻法律空子,建立国外分支机构。

19992月,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就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达成共识,联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最终文件的基本精神是:(1)分别监管的要求仍然坚持,各个监管当局提出的单一资本要求仍然有效。(2)提出度量金融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项原则与计算方法。(3)强调不同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议设立主要监管机构,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当局。

值得注意的是,三大国际组织最终文件提出的方法并没有在合并监管分别监管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在兼容现有的分业监管架构的同时,对整个金融集团的监管提
出要求。这样的处理方式使得该文件保持了最大限度的可操作性。

 
四、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5类内控缺陷

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和证监会国际组织先后公布了关于银行和证券机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框架性文件。在此之前,巴塞尔委员会曾就一些特殊领域的内部控制问题发表过文件,比如利率风险管理、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管理。但1998年的银行业内控制度框架文件包括了银行(或银行集团)表内、表外全部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问题,因而是一个综合的、全面的文件。在谈到制定这些文件的背景时,当时的巴塞尔委员会主席,也是纽约联储银行总裁的威廉·麦克当诺(William J. McDonough)说:巴塞尔委员会关注银行业内控问题是因为,从全球银行业来看,内控缺陷是发生重大损失的主要来源。如果这些机构拥有完善的内控机制,本来可以避免发生这些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经过对许多大型银行、证券公司、非金融性公司和审计专家的调查发现,金融机构的主要问题来自于以下5类内控缺陷(internal control failures):
  (1)管理高层不够重视和缺乏适当的内控环境。管理高层对内控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和责任,没有对内控工作进行授权和明确职责,或者这样的授权没有与激励制度或职务晋升挂钩。高层管理可能注重鼓励那些创利较多,但疏于内控的经营单位。这样会给组织内部其他单位一个信号:相对于其他目标,内控工作是第二等重要的。从而削弱人们对内控的责任和工作质量。
  在一些机构,关于内控的责任界定不清,管理高层中可能没有人了解某些业务活动,阅读它们的经营报告,并对其负责。
  (2)对风险缺乏认识和评估。没有对公司业务(表内和表外)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特别是一些新产品、新业务出现时,未能对其风险进行评估。或者当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没有对从前的风险评估加以更新。一些高回报的贷款、投资、和衍生产品业务可能迷惑了管理人员,使他们忽略了交易中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监测和管理上的投入。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未能适应于表内表外业务活动风险的特点和复杂程度。
  (3)未能遵守重要的内控措施。对某些重要业务活动未能采取基本的内控措施,比如利害相关职责的分离、审批制度、核定或核实、对业绩的总结与报告。其中,对利害相关职责的分离是最重要的。在相当多的机构中,由一位能人同时负责前台交易和后台管理,他可以为了个人收入或掩盖损失而修改交易数据。

有时,管理层未能对得到的信息作出应有的反应。比如,没有按时阅读经营报告,对重大的反常盈亏未能及时分析和调查。通常,那些最终报告有重大损失的单位往往起初报告有重大利润——大大超出预期水平的利润。正是由于超出计划预期的不是损失,而是利润,它们才没有受到进一步的调查。
  (4)信息和沟通方面的缺陷。不同管理层次之间的沟通不够,特别是向上的信息传递不够。一项业务活动的所有相关人员应当工作职责明确,知晓从事该项活动的公司政策和程序,知道什么样的信息必须上报。管理人员的报告必须准确反映实情,不可造假。
  (5)对业务活动的状态缺乏监测,纠正内控缺陷不及时。一些机构没有实时的业务监控系统,也没有人(部门)专门负责对业务状态进行分析和评估。比如,是否有超出可承担风险的头寸?是否在自营交易中动用了客户的账户?被授信人当前的财务状况如何?特别是一些高风险的业务,没有像一些常规业务那样得到关注。

 在大多数问题公司,内控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是因为,已有的内部审计过于零打碎敲,没有真正反映公司的业务流程;或者即使审计人员报告了公司内控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引起管理层的重视和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另一方面,审计人员亦应熟悉业务流程,熟悉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准。没有一定的专业水准,审计人员在可疑之处不能恰当地提出问题,并且容易接受对方的答案,而不是追查到底。
 五、金融集团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内控制度与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和企业文化关系密切,不应有千篇一律的硬性规定,但是监管机构还是应当提出一般的指导原则。另一方面,控股公司应对集团的安全负责,但又不能代替子公司制定具体的、符合行业惯例的内控制度,所以应就一些集团全局性的问题提出指导原则。
  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业内控制度框架文件包括了一个健全的内控系统应包括的所有重要内容,既是银行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监管当局评估银行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和有效的重要依据。
  巴塞尔委员会建议的内控制度框架分成5个方面共13条原则。其中,有些原则适用于控股公司,有些原则适用于下属的经营单位或子公司。对于不直接适用于控股公司的原则,也可以作为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要求而提出。
  1. 公司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上的职责
  授权是现代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对被授权人行为的监控同样重要。公司董事会对建立一个有效的内控系统负有最终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如下事务负有责任:(1)批准和定期审查公司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2)了解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设立可以接受的风险上限,保证管理高层采取切实的步骤,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度量、监测和控制;(3)批准公司的组织结构,授权明确、职能清晰的组织结构是整个内部控制的基础;(4)保证管理高层有能力监控公司内控系统的有效性。

 另外一种方式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协助董事会工作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定期审阅管理层、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提交的内控工作评估报告,讨论公司内控系统的有效性;定期审查管理层是否已经纠正审计部门和监管当局指出的内控缺陷;定期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上限是否适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提出意见。

 审计委员会直接与内审部门和外审部门发生工作联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客观性和责任心。
  2. 管理高层在内部控制上的职责

公司高层管理班子应对以下事务负有责任:(1)实施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2)建立识别、度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流程;(3)建立组织结构,使之授权明确、职责清晰、上下级关系明确;(4)被授权的工作可以有效地实施;(5)设立适当的内控政策;(6)监测内控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尽管内控工作是由全体员工参与的一个过程,但管理高层负有领导建立内控制度和监督执行的责任。管理高层应当领导和监督在经营单位层次建立具体的内控政策和程序;公司内部各个单位的职能应当界定清晰、授权和责任明确,不应存在功能上的缺位和重叠;应当任用在经历和能力上有资格的管理人员,不断加以培训,更新他们的知识和技能,并以适当的报酬制度和晋升制度来保证对他们的激励。
   3. 在企业中普及内控意识
     由于内控工作的落实有待于所有员工的实践,故在整个公司中形成良好的内控文化十分重要。董事会和管理高层对在公司范围普及内控观念和标准负有责任,应向全体员工强调内控的重要性,建立一种重视内控的企业文化。良好的内控文化并不必然保证企业取得优良的业绩,但缺乏这样的文化却可能对内控缺陷失察,导致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所有员工都应了解自己在内控流程中的作用,自觉遵守内控制度和程序。对任何未能遵守制度和程序的行为都应向一定的管理层次报告,并做出解释。为此,所有的工作制度和程序都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使所有相关人员知晓。这些书面文件本身并不能够保证得到贯彻执行,但可以清楚地告诉我们有哪些东西没有得到执行。

 管理层应当注意避免一些不利于内控工作的倾向。比如,不适当地强调短期业绩指标或经营成果,忽略或低估了长期的风险;强调与短期业绩挂钩的员工报酬制度;未能有效地分离一些具有利害相关的岗位。
  4. 对风险的认识与监测

金融机构就是接受风险的行业。作为金融机构内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持续地评估影响公司业绩的内部和外部的负面因素。这种评估应当在公司内部的所有层次上进行,并涵盖所有风险。内控与风险管理有所区别。后者是在各种金融业务和产品的风险和预期回报之间进行比较和抉择,前者是保证总体业务风险限制在公司资本可以接受的水平之内。

风险评估应当包括所有影响公司业绩和目标的内部因素(比如,公司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与变动、公司业务的性质、关键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流失情况)和外部因素(比如,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态势的变化、技术进步对本行业的影响)。 风险评估应当在每一项业务、子公司和整个集团的层次进行。风险因素可以是可度量的,也可以是不可度量的。还应评价,控制该种风险的成本是多少。风险评估应当区分哪些风险是公司可以控制的,哪些是公司不能控制的。对可以控制的风险,应当决定是接受还是以一定的代价转移给其他愿意接受的机构;对不能控制的风险,应当决定是接受、放弃、还是减少该种业务的规模。

一个有效的内控系统要求,影响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重大风险应当被认识,并被持续地评估。这种评估应当包括企业或企业集团面对的所有风险,即信用风险、国家风险、外币折算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内控工作应当不断评估,以便发现从前未被认识的风险,以及新出现的风险。比如,一旦出现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业务、新的技术,就应评价随之而来的风险。对这些风险的评估最好使用情景分析方法,考察不同情景对现金流和交易收入的影响。
   5. 基本的内控措施

对风险的控制应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一个有效的内控系统要求,应当建立一个恰当的控制结构,并在不同层次明确控制活动的内容与重点。这些层次和相应的控制内容包括:
1)管理高层。管理高层应当关注内控工作,要求下属提交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状况的报告,以便了解进展和问题,提出疑问并要求下属做出解释。
2)职能部门和事业部(子公司)层次。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定期(每天、每周、或者每月)研究业务进展报告,其频度和仔细程度应当高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3)有形的控制活动。有形控制通常是指对有形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的控制。具体的控制方式包括:具体的限制措施,双重保理,周期性库存,资金调动双签制等。
4)对是否遵循风险上限进行检查,查清未能遵循风险上限的原因,并做出解释。比如,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是否突破?为什么突破?是否与同行共同承担信用风险,以减少风险过度集中?为什么未能分散风险?
5)授权与批准制度。应就什么管理层次可以承担多大数量的风险上限做出授权,以便使每一管理层了解自己管辖层次的风险,清楚自己的责任。
6)验证和核对制度。应当定期地验证与核对交易活动的细节和风险评估模型的分析结果,以便及时纠正错误。一旦发现不符之处,应将验证与核对的结果向相应的管理层报告。
  仅仅设立政策和程序是不够的,管理层还必须确保这些政策和程序被切实执行,并确定这些政策和程序是否需要更新。上述各项内控活动应当视为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而不应看成是正常业务活动之外的负担
  6. 对利害相关职责的分离

对大量问题企业的调查发现,一个带来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对利害相关职责的分离。比如,由一个人同时负责前台交易和后台管理,他可能有机会为了个人收入而操纵财务数据或隐藏损失。有效的内部控制要求,对利害相关的职责应当进行分离,不应对同一人员授权负责利益相互冲突的岗位。具有潜在利益冲突的岗位应当进行识别和减少,并对其状况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
  其他具有相关利害的岗位包括:资金的审批和拨付;代理交易和自营交易;银行账户管理与交易账户管理;交易代理和投资顾问;贷款文件的审核和贷款后对债务人业务状况的跟踪。

 7. 有效的信息来源

一个有效的内控系统要求,公司决策层应当能够得到有关财务、经营状况的综合性信息,以及与决策有关的外部市场信息。这种信息应当是有意义的、可靠的、随时可得的,并且可以前后对比。

 8. 信息系统的安全与可靠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一个涉及全部业务活动的、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这些系统必须是安全的,并被独立地监测,具有应急备用系统。信息系统设计不合理或管理不善可能为决策提供不可靠和误导的信息。
  除了上述风险控制之外,管理信息系统还有一些非本机构能够控制的风险。由于按时执行交易合同和为客户提供服务涉及企业的信誉、名声,系统停顿将使企业陷入严重的困境。为此,企业应当建立应急计划,建立备用系统,及时恢复系统的运行。备用系统应当定期测试,保证在需要时正常工作。

 9. 有效的沟通渠道

没有有效的沟通,信息便无法发挥作用。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使所有员工充分了解与他们履行职责有关的政策和程序,所有相关人员都能得到所需的信息。
  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当保证信息能够上下左右四通八达。向上的信息保证管理高层了解经营风险和当前的经营状况。向下的信息可以保障公司的目标、战略和预期,以及已有的政策和程序,能够传达到下层管理人员和员工。最后,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应当保证一个部门或经营单位的信息可以由其他单位分享。
  10. 对主要风险的监测
  企业内控工作的整体效果应当能够持续地被监测。管理高层应当明确授权,由谁来监测内控系统的有效性。对主要风险的监测应是金融机构日常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应当由企业一线经营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定期评估这种监测的有效性。
  对内控系统的实时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内控系统的缺陷。尽管对内控系统的定期评估只能在事后发现问题,但却可以对内控系统的有效性做出一个整体性的评估。参与定期评估的人员可以来自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评估结果应有书面报告上报管理高层。

11. 对内部控制的内部审计

企业应当有一个独立的、训练有素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内控系统进行综合性审计。比如,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得到遵守和贯彻执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与可靠。内审部门应当由有能力、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他们应当清楚自己的作用和职责,并直接对董事会(或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管理高层负责。
  内部审计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对公司内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内审部门的工作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业务,但有权介入公司所有经营单位和下属公司的业务活动。内审工作的频率和范围取决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性质、复杂程度和风险。
  公司管理高层应当保障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并从员工报酬和预算支出上予以支持,而不应由与内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管理层次决定。

12. 对内控缺陷的处理

经营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发现的内控缺陷(或未能加以有效控制的风险)应当及时向适当的管理层报告。重大的内控缺陷应当及时向管理高层和董事会报告。

13. 监管当局的责任

尽管公司董事会与管理高层对内控系统的有效性负有最终责任,监管当局应当把评估金融集团内控系统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内容。监管当局应当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控系统,这一系统应当与公司的表内、表外业务活动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内在风险相适应,并随着企业环境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当监管当局认定,金融机构的内控系统是不适当的或无效的(比如,不符合上面提出的各项原则),则应采取适当的行动。比如,向该机构管理高层通报他们的关注,观察是否采取改善内控系统的措施,以及效果如何。
  监管当局不仅应当评估金融机构整个内控系统的有效性,而且应对金融机构经营环境的变化予以特别关注,考察金融机构是否已针对上述变化,对内控系统做出调整。这些变化包括:
  (1)经营环境的变化;
  (2)领导层和关键业务负责人的调整;
  (3)采用新的信息系统,或更新原有的系统;
  (4)重大业务方向的调整和涉足高风险业务(比如,那些超常获利的业务、快速增长的业务、新开展的业务、新技术、新产品、推出复杂的金融工具,以及在地理上远离公司总部的业务);
  (5)管理架构的重大变动,公司重组和收购兼并;
  (6)开展或扩大跨国业务,以及相关国家经济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变化。
  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内控工作的监管方式可以有3种。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内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二是监管机构确定内容与范围,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提交相关内容的外审报告;三是直接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为了评价金融机构内控系统的有效性(是否发挥作用)和可靠性(该系统是否足以遏制风险),监管当局可以考察金融机构用于识别、度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模型与方法。如果认为适当,监管当局可以使用内部审计报告来评价该金融机构内控工作的质量,或者认可内审人员发现的内控缺陷。
      尽管外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核实金融机构的年度报告,但监管当局也可以利用外部审计来评估金融机构的内控工作。在一些国家,监管当局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由外部审计做出的评估报告,对金融机构内控系统涉及的范围、适当性、有效性、以及内部审计是否发挥作用等问题做出评估。
  在许多国家,对金融机构内控工作的现场检查是一项重要的监管工作。为了证实金融机构内控工作的有效性,现场检查既包括对业务流程的检查,也包括对交易过程的测试。

(作者:中信国际研究所 凌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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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管理模式

    金融需求和供给的变化使金融服务出现了一体化趋势,金融服务一体化促使金融企业用更好的企业组织形式来构建新型组织平台。集团化就是这一趋势的反映,并且在集团化过程中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逐渐成为普遍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对企业来说目的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中介,有组织优势,可以节约成本,也可以新生收入,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组织劣势,并带来了一些新挑战。选择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就应当从发挥组织优势、克服组织劣势这两个方面来构建组织管理模式。

    金融集团化优势和劣势

    从一体化水平和法律要求两个因素看,可以将金融集团划分为五种类型(如附图1所示):完全一体化、全能银行(德国模式)、母公司是银行或保险公司(英国模式)、控股公司(美国模式)、合资或战略联盟。

    世界著名的金融企业都采取了集团控股的组织形式。总结金融集团化的国际经验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它们都是上市公司。二它们基本上都采取了母公司为控股公司、子公司为业务单位的集团框架;三它们基本上按照客户导向为主、业务和区域导向为辅的原则来构建组织架构。这种构建原则体现了金融集团的组织原则正在由以 “成本节约”为中心向以“收入创造”为中心转变的趋势。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中介,有组织优势,可以节约成本,也可以新生收入,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组织劣势,并带来了一些新挑战。所以选择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就应当从发挥组织优势、克服组织劣势这两个方面来构建组织管理模式。

    金融集团具有以下优势:

    成本节约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是金融集团成本优势的主要来源。出现在20世纪后期的金融企业购并浪潮在很大程度就是为了追求规模经济,通过多种产品共用统一的信息、研发、管理、财务、销售等平台,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可以产生范围经济。

    收入创造 金融集团可以从专业企业所难以利用(或利用成本很高)的多个途径创造收入,这些途径大约有:

    交叉销售 同一主体向客户提供涵盖投资、储蓄、信贷、保险等各个方面的金融服务,对金融集团来说有成本节约的可能,对客户来说则可以减少搜寻成本、信息成本、监控成本和交易成本。

    风险的降低和分散 金融集团进入多个业务领域,可以通过收入来源之间的不相关性来降低收益波动幅度,分散单个业务和单个盈利地区的系统性风险。还可以利用集团进入多个市场的资格进行风险转移和套利,抑制风险在集团内部的传递。

    经营效率 从事多个业务的金融集团拥有更多的信息渠道和更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从而有着提高经营效率的巨大潜力空间。同时这些信息和能力又为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提高企业的对外谈判实力提供的强力支持。

    市场力量 规模巨大的金融集团对世界和母国(及其主要业务国家)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影响,可以使其获得一定的左右市场定价的权力,获取垄断租金,同时“大而不倒”也是一个可信的政府对大型金融企业的潜在承诺。

    金融集团的劣势

    组织劣势 利益冲突:金融集团面临的利益冲突可以分为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和集团内部的利益冲突两种情况。以销售人员的利益出售产品、强行向托管帐户出售证券、转移破产风险、搭配销售、隐藏和不当使用客户信息是前者的主要体现。后者则源于对共同产品的投入和绩效难以有效衡量,以及销售、开发的新产品在集团内部具有替代性质时,新引入的产品就可能受到既有销售、开发人员的抵制。

    文化差异 主要包括业务文化、区域文化和公司文化的三种差异。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已经分别形成了不同的业务文化,短时间难以融合;区域文化则是由地理位置的差异、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形成的,全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这些冲突;公司文化则是由公司的历史传统、领导人的风格、公司职员的构成等因素决定的。

    多元化折扣 通常多元化经营企业集团的股票交易价格要低于专业化经营企业,这个差额被称为多元化折扣。导致多元化折扣的原因有:一是集团低效使用资本。二是不透明,集团的内部架构和运作要复杂于单一企业,降低了对金融集团的市场评价。

    规模扩大和业务种类增多也相应给金融集团带来了新挑战:

    战略目标问题 规模的扩大、多业务经营和外部金融竞争结构的急剧变化,大大增加了金融集团准确战略定位的难度。

    缺乏经验和技能 不论是跨业务管理,还是基于全能化开拓市场,金融集团在短期内都将面临经验缺乏和技能不足问题的困扰。很多问题只能在探索中解决。

    财务管理问题 对于金融集团来说财务管理有三个问题至关重要:一是资本的最优配置问题。资本权力的配置、资本的来源安排、资本的分配渠道、资本的使用和监督,都将因为资本规模的巨大、地理区域的分散、业务和市场种类的增加、资金使用单位的增加极为复杂;二是风险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面临四类风险分为:业务风险、资本风险、道德风险和能力风险,这些风险同时存在于金融集团内,使不同的金融产品和管理区域具有不同的风险特性,因此应有不同的风险管理重点。然而金融集团又不能孤立地对待这些有差异的风险,金融集团必须全面理解整个集团的风险状况,这就需要制定适合整个集团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技术;三是与资本配置和风险管理相联系,如何评价集团绩效?已有的绩效评价技术和标准都是针对于单个金融业务的,将多个金融业务集合在一起时,这些技术和标准同样存在着差异。

 

    市场营销问题 交叉销售是金融集团的潜在优势,但获取这个优势的基本前提是对于不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有机整合。并且整合既有销售渠道、平衡利益关系只是金融集团营销面临的一方面问题,更突出的问题可能来自于对如何有效建设适应全能化经营的营销体系缺乏必要的知识和准备。

    声誉和业务连带问题 尽管声誉具有网络效应,但这同时也是它的缺陷。声誉一旦受损,带来的影响也将具有连带性、传染性和长远性。

    分析金融集团优势与劣势的目的是为构建金融集团的组织管理模式奠定理论基础。综上的基本结论是:不论是节约成本,还是创造收入,以及克服劣势,都与金融集团管理模式的选择和管理效率的高低密切相关。从另一个角度说,尽管存在着一些影响金融集团绩效的外部因素,但整体上看金融集团的绩效主要取决于金融集团自身的运作效率。所以构建合理的组织管理模式对于金融集团的成败有着重要影响。而构建金融集团组织管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形成有利于发挥金融集团潜在优势、抑制劣势的组织平台。

    总部的基本功能

    金融控股公司的总部至少具备两个功能,一它应当是一个价值创造者,至少它能阻止因多个业务的集中而产生的价值下降,使集团的价值至少等于集团业务采取独立公司形式进行时的价值之和;二作为价值创造者,其价值创造的内部有效性要高于外部有效性。

    为此总部至少具备三个基本能力:一是发展的辨别与利用能力,二是发现并集中资源于价值最大化领域的能力,三是匹配资源的能力。

    总部的职能和职能实现的组织形式

    战略管理 面对正在变化的金融需求,金融控股公司总部首先要有清晰的战略思路,确定集团是大范围的全能化、有限全能化、还是保持专业化。

    集团董事会及其战略委员会是战略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集团董事会及其战略委员会,一方面要对集团的资源和能力有清晰认识,认识到集团的价值最大化区域源自何方,新增的业务组合对该价值区域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另一方面要通过独立董事及广泛的外部关系理解集团所处环境及其变化趋势。

    业务整合和协同 先是业务的重新划分。集团新业务单位的划分应当以客户需求为基础,同时考虑影响管理成本的业务分类、员工业务素质、地理区域、文化冲突等因素。其次是业务整合。前台整合主要是品牌和销售渠道的统一。后台整合则主要体现在信息、IT、研发、资本支持和风险管理的统一上。生产环节的协同则主要体现在金融产品的创新上,利用来自不同金融领域的专家和在不同市场积累的经验设计新产品、新组合。

    实现业务协同的有效组织形式仍在探索中,金融集团的实践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是都按照个人和公司两类客户重新划分业务范畴。但具体的业务协作组织形式却有差异。在业务重新划分基础上,花旗集团形成的是统一销售平台上区域内的业务协作,不同业务公司使用统一的区域销售平台向客户提供全面服务。总部没有具体的业务管理部门,只有提供统一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协同主要是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执行董事完成的;汇丰集团的特点则是在一个地理区域内由一个子公司将所有业务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公司平台。总部主要是通过董事会的行政委管理员会和执行董事完成业务协作,总部也没有业务管理部门,只有行政支持部门;德意志银行的重点是将收购来的美国投资银行公司融入到商业银行网络中,业务协同也主要在总部的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层次完成,总部也没有业务管理部门。上述三家的做法是业务战略协同的体现,不追求在具体环节上进行全面的业务控制,而是追求整个集团内业务展开的统一逻辑,具体的业务开展由分支机构自主决策。

    导致上述差异是有原因的,花旗实行的是区域与大客户并重战略,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和优质客户优势,大客户需要全球化服务相应要有专门的全球性公司为之服务;汇丰则要突出其区域和中小客户优势,中小客户只需要区域性服务,由区域性公司完成即可;德意志银行的重点是消化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挤入顶级投资银行行列。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认整个集团的风险临界线,二是建立严密的动态风险管理体系,三是对风险进行有效组合。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原则:一是统一管理原则,将整个集团作为风险管理的对象;二是遵守法律规章的原则,尽管有些情况下从整个集团的风险状况来看,风险还在可控制的范围内,但对单个业务来将已经超过了法律界线,这时就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三是技术手段和制度建设并重原则。

有效的风险管理需要复杂和系统的组织做保障。就目前的实践来看,金融集团的风险管理基本上都实行总部统一管理、分支机构提供支持的模式。集团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集团的风险管理原则和框架,总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分支机构的相应部门按照制度报告有关风险指标的动态变化情况,总部统一监控并向集团首席风险管理官员报告。同时在总部、分支机构之间划分风险权限,明确职责,建立防火墙,减少集团内的交叉持股,防止风险传染。

资源配置和利益平衡 市场化是解决金融控股公司内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利益冲突问题的有效措施,资源配置包括资本的分配、销售渠道的使用、公共资源的使用等要尽可能地模拟市场,以市场标准达到内部分配的有序和公平。报酬分配中首先强调报酬的市场竞争性,而不是内部公平性。

 

    文化整合 文化整合的原则,一是以价值创造为核心,求同存异;二是诚信为本。总部推动有潜在冲突可能的组织之间有意识地加强交流,再加上适当的制度支持,就能够加速文化整合过程,减少文化冲突。

    基本组织管理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以从事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纯粹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一个特点是以金融为主业,没有或只有少量非金融业务。另一个特点是控股,母公司通过全资、绝对控股等方式与子公司建立产权纽带,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业务经营,专职负责集团的管理和发展。

    设计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分权为主集权为辅是设计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将集团战略、部分主要资源的获取与分配、集团整体风险管理和业务协同赋予总部,剩余权力都赋予子公司,使子公司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基本具有独立市场地位,在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关系,不使一方过于强大而给另一方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组织框架

    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组织结构是母子公司制,母公司不直接从事经营,母公司对子公司以股权为基础,通过战略协调、资本配置、财务和风险控制、人事安排、业务指导等方式与子公司建立起一体化程度不一的关系。其中,核心子公司为集团全资所有,非核心类子公司为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可以与外资合资成立。

     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要充分利用市场,至少要在一个资本市场公开上市。公开上市,一方面使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不接受所在市场对公司治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利用市场压力进而抑制管理层等内部人损害股东、债权人等外部人利益的机制。同时也将迫使金融控股公司披露大量信息,使其运作处于公开监督之下,也有利于政府的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重点是建立健全董事会等治理机构,加强董事会的力量、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和开放性。一是健全支持董事会有效运作的支持机构;二是引入外部支持力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拓展董事会的决策视野,提高决策的审慎性和科学性。

    在子公司层次则应重点做好:一是健全子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良好的子公司治理机构能够将子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在子公司层次上,不会将矛盾和冲突引致到集团层次;二是充分尊重子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三是要充分尊重子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四是应尽量减少交叉持股和关联交易。

    内部控制

    金融集团内部控制的目的不是约束和抑制子公司的发展,而是为实现集团战略目标寻求最佳的资源内部配置格局。控制的对象是集团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控制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是保证集团稳健发展的关键。

    集团组织架构

    分权基础上进行部分功能整合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组织架构。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将分布于不同业务、不同子公司的资源进行专业化整合,形成产品生产、销售的统一渠道,为客户提供更加深入和全面的金融服务。由此决定:资源和权力将主要配置在子公司中,母公司主要作为协调者和整体风险控制者存在。控股网络型架构是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的发展方向。子公司之间的依赖是建立在对对方资源的有效运用上,因此子公司有激励进行合作,在彼此之间建立正式和非正式的联系机制。总部的作用就在于根据集团的战略取向,鼓励子公司横向联系,确认这些联系机制的合法性。

    治理结构与控制层次 首先在股本设计上。一是要确定外部股东的投资比例,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分别对应着法律所允许的不同控制深度;二是要确定内部股东的身份和投资比例。为保持金融集团的透明性,应尽量减少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

    其次应当沿着这样三条线索设立控制机构:一是战略控制线,母公司股东大会———母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CEO(执行委员会)———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稽核部门,负责制定集团战略和监督、评价战略的实施进展;二是业务和行政管理线,母公司董事会———CEO(执行委员会)———母公司职能部门———子公司;三是风险管理线,母公司董事会———CEO———首席风险控制官(风险控制委员会)———子公司风险管理部门———风险岗位。

    第三、建立功能强大的内部控制平台。委员会制是多数国际金融集团的普遍选择。在集团CEO下成立执行委员会,由集团CEO、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经济学家等集团管理层和子公司负责人组成,同时这些人又构成了子公司董事会的多数成员。这样可以有效协调集团决策和决策在子公司的执行,又符合法律的要求。在执行委员会下再设立如风险控制、投资、人力资源、IT等职能委员会,各委员会分别由一个集团领导人任主任、由子公司领导人和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共同组成委员会,集团相关职能部门担任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并负责对子公司对应的职能部门进行业务领导。专业委员会的决议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董事会的议案,提交子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建立健全授权机制 与有层次的内部控制机构相配合,对不同层次进行授权,并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确定相应的责任。此外,还应建立审计、稽核、法律、电子信息等其他控制机制。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手段

    资本控制、财务控制、人事控制和业务控制是集团的基本控制手段。资本控制是集团企业相对于单一企业所特有的控制任务,它的目标是确保集团投资的保值和增值,财务控制和人事控制都是服务于资本控制并且以资本控制为合法性基础的。财务控制一方面是建立全面准确反映投资进展和绩效的财务信息系统,另一方面建立防御各种财务风险的监控机制,目的是使集团的财务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人事控制的目标则是使集团的人力资源达到最佳配置状态,控制的关键。业务控制的目的有二:一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整合既有业务并开发新业务,二是设立法律要求的业务“防火墙”,减少和避免利益冲突。

    相关结论

    一是在分权基础上进行部分功能整合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主导组织管理模式。金融业务的不同特性、不同文化、不同风险,使金融混业经营面临着巨大的整合成本,由此决定难以实现高度的一体化,只能是部分一体化。

二是这一主导组织管理模式的绩效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科学和效率,而且取决于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客观基础是否具备,还取决于面对急剧变化的金融需求和日趋激烈的竞争格局金融企业所采取的战略的正确程度。如果不具备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客观基础,如果没有适应环境变化进行战略调整,根本就无从谈起组织管理模式的有效性。战略转变是企业本质内在的转变,企业组织管理模式的改变是战略实现的外在体现,只有服务于正确战略的企业组织管理框架才是有效的。

作者: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课题组  组长  魏建)

(课题成员 秦 力 余晓宜 陈晓舜 张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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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定位

 

随着资本市场全球一体化的逐步深入和我国加入WTO进程的日益临近,我国券商面临着来自国外的巨大竞争压力,而以目前我国券商的规模和实力,要想与国外的大牌投资银行一争天下,无异于舢板对航母,以卵击石。国际购并潮的风起云涌已反复证明,要在国际竞争中生存并发展,非大无以言强。审时度势,国内那些志存高远,胸怀鸿鹄之志的大券商已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战略目标及发展战略,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自己的远期发展目标。而相关的研究与探讨无疑对它们重新进行战略定位是有所帮助的。
  何为金融控股公司
  1998513日,美国众议院以214213的一票之差,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长达318页,共600多项条款,而正是在这个法案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而在此之前,美国只有银行控股公司的立法。该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并可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在此之前,美国的法律禁止这3类性质不同的金融机构交叉持股。
  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根据国际惯例,大多数金融集团都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经营性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是指这类经营性控股公司,或称混合控股公司。在欧洲,金融集团一般都是混合性的金融集团,即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还通过控股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如英德两国金融集团都是经营性的控股公司,是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
  我国尽管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像中信、光大、平安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也存在不被人关注的以通过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当前如何防范、控制这类企业的金融风险已成为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要课题。  
  各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框架
  各国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演变总体是一个由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已完成了这种过渡。 
  以美国为例。为了适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和提高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199911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取消了美国30年代大萧条时期实行的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的法律,从而使美国金融业迈入一个新的时代。这项法案的特点是,它能够让每一名美国人都获得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而且能够在美国每一个城镇建立金融超级市场,提供低廉的一站式(OneStopShop)服务,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在一家金融公司内办妥所有的金融交易。这场革命性的转变已重新界定金融业的行业经营界限,而金融控股公司也在美国取得了完全的合法地位。
  再看英国。英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比美国要早得多。早在198610月,英国就实行了金融大爆炸BigBang)改革,取消了经纪商和交易商两种职能不能互兼的规定,取消了对证券交易最低佣金的限制和非交易所成员持有交易所成员股票的限制,并使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参加证券交易所的活动。此次改革带来了更大的金融自由化。
  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摧垮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英国的清算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以致于形成了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多元化金融集团(DiversifiedFinancialConglomerates)。目前,英国的劳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以及汇丰、渣打等跨国银行集团的业务领域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已成为与德国相类似的全能银行集团。
  而在德国,则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德国的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在德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以全球性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形式存在,如德意志银行集团及德累斯顿银行集团等。
  日本也已于9841日通过《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法案》,该法案的最大特点是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可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废除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扩大银行的经营范围。 
  我国台湾省财政部长颜庆章日前指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将于11月的最后一周草拟完成,经台湾行政院立法院审议将于近日出炉。据悉,该草案规定证券控股公司子公司可经营证券、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证券集保、期货信托、期货等业务;银行控股公司子公司可经营银行、信用卡、票券金融、信托、外汇经纪、证券、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证券集保、期货、杠杆交易、保险相关等业务;保险控股公司子公司则可经营各项保险业务,以及证券、证券集保、投资信托和投资顾问、期货、杠杆交易、期货信托等业务。可见,我国台湾已从立法上允许并鼓励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
  而目前在我国大陆,依然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不得兼营。因此,尽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并不直接兼营各金融业务,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在我国尚不具备清晰的合法地位。
  通过上述各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框架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相关立法已明显滞后,一水之隔的台湾省已走在了大陆的前面,更遑论西方各发达国家了。在国际金融机构规模大型化、集团化的今天,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滞后问题一日不能解决,要想创建我国航母型的金融集团来参与国际竞争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但混业经营将是中国金融业长期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现存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尽管我国立法目前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确定位,但我国确实已存在着这种类型的企业。
  例如: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和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控股权,该公司已经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完成推荐和承销工作,并取得我国内地A股的承销权,近日还完成了宝钢的主承销;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国民西敏银行下属的西敏证券,合作建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银行在英国设立进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实现业务的国际化等。而更为典型的当数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光大集团,它们分别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两种不同的模式。
  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旗下目前拥有22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公司、5家上市公司、8家港澳和境外子公司、3个境外代表机构,涉及国外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截至1999年底,中信公司的总资产为268177亿元;当年利润为2287亿元.按照我们前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中信公司当属不折不扣的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中信的母公司既从事股权投资,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母公司通过对内部所有子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整合,从而取得了规模效应、范围效应和协同效应,因此中信模式是属于经营性控股公司。
  据中信公司董事长王军透露,该公司正加快组建中信金融控股公司,预计年底会筹组完成,筹建中的中信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资产将包括银行、证券、信托,以及保险等业务,香港的上市银行中信嘉华估计也会包括在中信金融控股公司内。王军认为中信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将提高中信在金融行业的竞争力,从而为中国加入WTO作准备。
  而作为金融纯粹控股公司的代表,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19%左右的股权,是其第一大股东,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光大集团北京总部和光大集团香港总部各自为独立法人,分别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非上市公司19家和10家,间接控制的孙子公司几十家。光大控股公司是香港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三大股东之一,去年1215日,光大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近日又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展开全面合作。可见,光大集团目前的业务格局已是一个金融超市式的全能化金融集团的雏形。 
  我们看到,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光大集团模式与中信公司模式相似之处甚多,均为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以金融业为主的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这两大集团公司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其发展也吸收了发达国家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它们的实践为我国分业体制向高级化阶段发展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路。其未来如何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对金融控股公司这种金融多元化经营形式进行研究,包括如何更好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
  券商迈向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方式 
  面对加入WTO以后来自国外投资银行的巨大竞争压力,国内券商如何应对,这是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重大课题。而那些胸怀鸿鹄之志的大券商已将其发展战略目标重新定位于金融控股公司,要作21世纪全球金融服务业的强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一时难以打破,立法滞后性问题的解决尚需时日,但由此推论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券商注定将无所作为则大错特错。笔者认为,它们至少可以在以下五个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通过上市筹资藉以扩大规模是上策。券商通过自身上市或买壳上市,实现资产资本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大大拓宽融资渠道,将各项业务推广纵深,同时树立在上市公司中的券商品牌,这对券商在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之前先奠定其在证券业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
  其次,在现行的分业经营的框架下,券商与当前金融业中的最具实力者———商业银行结成战略同盟,不失为一种未雨绸缪的先招。目前那些有志于将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券商应积极寻找合适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业务合作伙伴,通过同业拆借、证券抵押融资、保证金集中保管清算、银证转账、客户资料共享、过桥贷款等业务合作逐步建立起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积极探索银证合作的新方式、新途径。去年12月,华夏证券与工商银行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战略联盟的实质启动,开创了我国金融活动的契约设计新模式。 
  再次,券商可积极拓展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多种合作途径。笔者认为,与境外投资银行的合作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资本合作,二是技术合作。中美WTO有关适度开放中国证券业的协议条款中,中国允许外资证券包销商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股份;允许外资可占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上限33%,三年后可增加至49,可见国内券商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与境外投资银行合资成立外方持股比例最高达33%的经营单一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并可成立外方持股上限33%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由此划定了中外券商在资本领域的合作范围。在这方面,近几个月来银河、南方、广发、兴业、国信、光大等大券商都已频频受到美林、摩根斯坦利添惠、蒙特利尔银行、德意志银行、所罗门美邦等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的来访,洽谈合作之事。 
  在另一个层面上,中外券商的技术合作业已展开。在开放式基金方面已有国内券商及基金管理公司与外方签订全面技术合作协议。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创新和衍生金融品种的拓展,在股指期货、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企业并购、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方面可进行技术合作。  
  第四,不朽的并购依然是我国券商迈向金融控股公司的必然之途。 
  我国券商一直有着数量众多,规模偏小,业务雷同,种类单一的弊病,笔者认为唯有通过以大吃小,集小成大,才能形成一些更具较强总体实力的综合型大券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个金融业内的兼并重组,构建少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有关监管层应尽快制订有关促进证券业内兼并重组的指导性政策,以应对加入WTO以后的国际竞争。在券商的并购过程中,券商应尽量以增强其核心业务竞争力为尺度,追求自身业务与并购方业务的协同效应,不可盲目为规模而并购,尽量选择战略性收购,慎用财务性收购,同时强调企业文化差异的整合。  
  最后,结合我国改革进程中试点先行的特点,少数管理规范、成长迅速并有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券商可在一定范围内追求成为金融业内的特许经营试点企业。在这方面,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中信模式和光大模式是可资借鉴的案例。但由于它们不具有普遍性,因而应当慎行。

(作者:湘财证券研发中心  戴君)

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想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一种地方金融制度创新的构想
  本文所称的“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是笔者对地方性金融组织制度所作的一种创新性构想。这一构想可初步描述为:由一家具有地方性质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设立一家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此为平台,收购或新设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参股非金融工商企业等等,通过子公司经营从传统银行产品到证券、投资咨询、保险经纪等任何金融业务。金融控股公司拥有或绝对控股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都分别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从整体上看,这样组成的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是金融机构,一般不直接从事任何业务活动,若从事金融业务必须得到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认定,并以其控股的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业务平台,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
  二、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增强风险承载能力,改善金融服务效率,提升整体竞争水平,提供组织制度层面的支持

  地方性金融机构是指由地方政府、经济组织和居民个人组成的地方(区域)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用社、信托、租赁、典当等各种金融性组织的总称。与全国性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相比,地方性金融机构大多规模较小,风险承载能力较弱,业务种类单调,难以满足客户高效、快捷、多样化的金融业务需求,从而削弱了其同业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制约了业务的发展。而通过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就能为控股的各子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客户和信息资源的共享、收入结构的调整和盈利能力的增强奠定组织制度基础,从而在整体上增强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承载能力,拓展金融创新的空间,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是处置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隐患的有益探索
  资产质量不高是许多地方性金融机构都存在的问题。地方性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形成比国有银行更复杂,除掺杂了对部分国有经济的支持成份和自身经营失误外,政策变迁、地方性行政干预及吸收合并城市信用社和部分农村基金会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解决不良资产增量问题当然要从矫正制度缺陷方面着手,但现有的不良资产存量如何化解?这个问题不解决,地方性金融机构包袱沉重,很难进行大刀阔斧的制度重构。国有大商业银行在政府的支持下先后组建了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它们的不良资产存量化解问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地方陛中小商业银行却未能获得同样的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财力匮乏有关。笔者认为,地方性金融机构不能单纯地和政府“讨价还价”要政策,完全可以通过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在集团的框架内自行消化解决。具体设想是,可在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可通过剥离,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与集团内其他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合作,通过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金融工程的方案设计,逐步消化不良资产。
  ()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为完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加速地方性金融机构整合提供有利的契机
  多年来,一直困扰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的一个问题,就是缺乏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导致内控制度的弱化,制约了金融机构效益的提高。而通过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各金融机构可以此为契机,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重新进行整合,实现产权制度的深层次变革。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维护良好的公司治理,其中包括:在控股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职能明确的董事委员会,以监控各子公司的具体运作;制定涵盖董事会及董事委员会的目标与责任、内部审计与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在内的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有效的内控机制、监督与预警体系和明晰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等。由此而言,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引发地方金融机构一场制度创新的革命。
  ()对于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而言,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还能为其创建区域性金融中心提供必需的动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现在很多城市都在积极创建区域性金融中心,然而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形成除了需要一个作为区域经济中心的城市外,还须具备优良的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完善的金融组织体系、充足的金融人才资源等条件。而通过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如果运作良好的话,就有可能成为这些条件成熟的催化剂。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使得其风险承载能力和竞争能力都较单个地方性金融机构为强,从而能够提高地方性金融机构在客户中的信誉度,也有利于化解区域内的金融风险,创建金融安全区,从根本上改善区域内的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在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区域内的地方金融机构按效率和安全的原则重新整合,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担保等金融机构在集团的框架内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作为一个整体,与区域内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展开公平有序的竞争,从而完善区域内的金融组织体系,增强区域内金融体系的活力,提高区域金融的市场化水平和辐射吸纳能力。此外,拥有一支强有力的地方性金融力量,也有利于提升该区域的金融中心的形象,从而吸引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加盟本地区的金融业。由此可见,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为创建区域性金融中心提供重要的动力。
  三、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尽管我国已在法律和监管上确立了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如《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7年颁布的《证券法》第3条中再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并且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逐步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但是,现行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控股公司并不直接从事交叉金融业务,而是以各子公司作为业务平台,子公司之间仍然保持分业经营,因而与分业监管的制度也无抵触。综上可见,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模式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位,所以在选择时必须谨慎,应充分考虑未来法律和监管上的可接受性。
  ()国外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鉴,国内也有类似的模式雏形
  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由银行持股公司发展而来。19985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在涉及银行控股组织结构的条款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概念,允许银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或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199911月,美国众议院正式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持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升格的或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业务,即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但其混业经营是通过各个子公司经营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来实现,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其意义就是以“内在防火墙”的方式达到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目的。如美国“花旗”模式和日本的“大和”模式都是如此。
  即使在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框架之下,实际上已经存在着模式不一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鲁能集团和平安保险等。尽管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基础尚不巩固,但其成长中的经验和教训都可以为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借鉴。
  ()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对地方金融发展有利的制度创新模式,应该会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大多是地方性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原组建或挂靠的单位大多是地方政府的机关或组织,免不了与地方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一个必须正视的客观事实,因而进行这项制度创新必须考虑地方政府的反应,如果与地方政府是激励相容的,就能大大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
  如前所述,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对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催化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显然,这些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说应该能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从而大大减少了制度创新过程中的“摩擦成本”和“阻力成本”,增加这一制度创新的可行性。
  ()这一制度创新也是促进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应当能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慎支持
  我国之所以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主要是从强化金融安全的角度考虑的,然而,纯粹的分业经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金融效率为代价的。而就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而言,实行全能银行制的混业经营,又确实存在相当大的金融风险。而金融控股公司则是介于全能银行和分业经营之间的一种模式。在金融控股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而控股集团却是“全能”的,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安全与效率。可以说,这一模式是我国现行金融体制框架内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尤其是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作为这一模式的试点。因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地方性质决定了即使这一模式运作失败,风险也仅仅是局限在特定的区域之内,不至在全国范围引起大的金融动荡,从而降低了制度创新的风险成本。金融监管当局却可以从中摸索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的经验,为进一步推行这一模式提供必要的借鉴。

四、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解决的几个难点问题
  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尽管具有上述可行性,但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实际操作中,至少必须解决下述几个难点问题。
  ()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治理结构在狭义上是指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上则可理解为有关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其合理与否是公司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根据现代企业理论,金融控股公司是由母公司、各子公司、股东、债权人、客户、经理和员工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等众多利益主体,通过合约网络联系在一起的复杂利益系统。各利益主体,由于在利益的形成与分配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对这些具有结构性差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利益冲突.概括起来讲,这种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问题,二是控股公司内部不同子公司的企业文化差异与冲突。
  控股公司内部交易是指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抵押,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目的相互转移利润等。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内部交易可以为集团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改进风险管理的效率,更为有效地管理资本和债务。所以,内部交易具有重要的意义,否定内部交易就等于否定了金融集团。但另一方面,内部交易又可能导致风险传递,使得经营中发生的困难更加复杂化。20004月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从监管的角度看,金融集团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三个:风险传播、透明度、自主权。风险传播问题是指某一集团成员发生的经营事故可能引发另一个成员的流动性困难,或大幅度地影响后者的业务量;透明度问题是指集团公开的信息与真实情况可能发生较大的出入,集团结构和内部交易的复杂性将使监管当局和投资人、债权人难以了解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和区分一个集团成员所面对的真实风险;自主权问题是指在控股公司控股下,集团成员的决策自主权可能会受到影响。这些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在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中得到体现。
  企业文化一般与企业的行业特征具有较紧密的联系。金融控股公司控股下的各子公司分别从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保险等业务。这些公司处在不同的竞争环境中,要求不同的管理技能,需要保持各自独特的文化。而控股公司为保持统一的对外形象,往往力求使各子公司的企业文化走向融合,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同企业文化之间的摩擦和冲突。
  正因为存在着上述复杂的利益冲突关系,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从而形成有效的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就成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考虑到地方金融机构还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产权关系不清,所以,应在理顺各子公司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架构出产权关系明晰的各级法人治理结构,并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内控制度的框架性文件,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内部控制机制,力求实现集团的协同效应,提高集团的透明度,保证整个集团的经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符合公司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如何构建一个合理的管理者选择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
  现代企业管理实践证明,企业家才能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企业家才能的发挥至少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首先要有一个合理的选拔机制选出“好”的企业家,其次要有一个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企业家行为的长期性。目前,大多数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是由地方政府任命的,而不是由股东选举的。这种管理者的“选择权移位”现象就从制度安排上决定了管理者在行为上更多地“讨好”主管领导和政府,而不是更多地“讨好”股东和市场。同时,对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不尽合理,表现为管理者的个人效用函数与企业的效用函数不一致,激励不相容;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薪酬制度不合理,显性报酬过低,管理者通过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获取隐性报酬的扭曲行为非常普遍;管理者具有短期行为倾向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很难保证组建后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能走向良性运转的轨道。笔者认为,建立合理的选择机制最关键的是要实现选择权的“归位”,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最关键的是要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对称,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的平衡。现在很多人都希望能借鉴西方国家广泛使用的股权激励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客观地讲,股权激励制度作为一种分配制度的创新是我国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的必然产物。然而,就目前而言,在许多方面,尤其是在企业股权结构及其内部的合理机制、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尚缺乏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基本条件。因而,如何在目前条件下提高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是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的问题。
  ()如何对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
  虽然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可以视为普通的非金融企业。然而,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从资产关联、人事安排到企业经营策略等多个渠道同时对其所属金融机构发挥影响,从而产生风险传播、透明度、自主权等问题,给金融体系造成潜在的危害。基于这些事实,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作为金融机构接受监管,以确保金融监管信息的有效性。
  考虑到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对其进行监管的权力应在中央监管当局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因为如前所述,地方政府能从组建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中获得较大的收益,同时,也应为其运行风险承担一定的成本。这在逻辑上就需要赋予地方政府部门监督权,并分担部分监管成本。至于分配的方式和比例问题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具体的监管措施,可考虑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所确立的监管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并结合我国各地区的具体特点进行安排。首先,建立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应受到各自行业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这是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基础。其次,必须确定一个主要的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监管部门的选择依据有两种:一是可选择由监管资金支付体系的部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部门,这主要是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主要经营特点是资金流动,而资金流动直接涉及影响资金支付体系的安全运行这一问题的考虑;二是可对集团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寻找形成该集团公司资产负债、收益或资本金的核心公司,对核心公司实施监管部门可为主要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部门。对于主要监管部门来说,除了分业监管本身需履行的职责外,应研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控股子公司从事某些业务;全国财政部门研究确立控股公司内各公司会计报表的并表原则,涉及境内外企业的,要考虑不同国家的会计制度差异和会计年度的差异;研究实施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监督大额内部交易、防止集团内不良关联交易等。同时,要研究确立对整个控股公司或受监管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实质性、重大影响的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研究确立监管部门间定期、非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并有义务把对控股公司的监管信息及时通报非主要监管部门。此外,还要研究建立跨国、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问题。

(作者: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王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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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内案例

各种模式开始浮现  五路人马齐叩金融控股之门

一项涉及数千上万亿资产的资源整合正在"万业之本"的金融业急急动作着,哗哗作响的洗牌声都唱着"同一首歌"----金融控股公司。近来,人们的目光都被即将成立的中信控股公司吸引,对于这个在中信内部被称作"金融控股"的机构即将翻出的新招牌,眼热的不仅是光大、平安等早就具备金融控股雏形的集团,事实上,在探索这一新的组织形式的过程中,各路人马纷纷摩拳擦掌,同时,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模式也开始浮现在人们面前。
      五支力量加入竞赛
      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能发挥金融企业集团综合经营的优势,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是我国金融业开展经营创新的合理选择之一,因而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去年年底以来,有关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消息不时传出。在这场角逐比拼的金融竞赛中,五路人马的身影清晰可见。
      中央级金融机构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方面既起了个大早又赶上了早集。除了正在组建中的中信控股已经有了眉目之外,像光大这样的金融集团也在加紧构建规范的控股公司。光大经过不断收购扩张,如今已形成规模庞大的"光大系",如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参股申万证券、南方证券、控股3家香港上市公司,并与外资合资成立了两家人寿保险公司。据2000年底的统计,光大集团总资产2300亿元,90%以上为金融资产。在2001年底于上海召开的年度工作会上,董事长王明权给光大未来的发展模式定下了基调:"光大集团的发展目标是建设规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
      尽管没有得到监管层的首肯,但这并不妨碍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对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克隆"的热情。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早已绘就各自金融控股公司的蓝图,一刻不停行动着;实力较弱的湖南今年初也由省政府牵头,并搭建专门的班子,雄心勃勃要打造地方金融控股集团。从北京看,首创集团今年42日成立的注册资金8亿元人民币的首创国际证融投资公司,将成为整合首创金融业务的平台。按照这一思路,首创旗下涉及金融业务的公司股权将直接移交或者划拨给该公司,其中包括首创证券、佛山证券、银华基金以及担保、资产管理公司等公司。作为全国金融中心的上海,同时有两家集团提出了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计划。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改制而成的上海国际集团,其成立本身就是为了发展成一个地方性的金融控股集团。总资产已增至300亿港元、作为上海市政府全资拥有的投资控股型集团公司和市府海外窗口公司的上海实业,也正在着力构建创投基金、证券基金和投资银行三个平台,筹建上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出于产融结合的考虑,以海尔、宝钢、鲁能集团、中远集团等大型国企为代表的产业资本也抓住机会纷纷介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积极打造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海尔集团在这方面的手笔似乎是最大的:入主青岛商业银行,控股鞍山信托、长江证券,成立保险代理公司和人寿保险合资公司,海尔金融已见雏形。
      夹击之下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同样加紧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和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拥有42.5%的控股权,该公司已经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完成推荐和承销工作,并取得内地A股的承销权;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国民西敏银行下属的西敏证券,合作建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银行在英国设立进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实现业务的国际化等。
      在利益原动力的驱使下,一批民营资本如新希望、东方集团、德隆等也在奋力打拼,为自己争得一片天地。经过资本市场几年的苦心"布局",德隆正在构筑起其庞大的"金融帝国",相继控股两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两家信托投资公司、参股3家证券公司和参股深发展,并计划发起组建保险公司。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在信托业分业经营、清理整顿中,有相当部份合并组建新的证券公司,新组建的证券公司和保留下来的信托公司交叉持股成为新的趋势。为此,有关人士预言,在《信托法》颁布实施、信托业迎来发展春天的今天,以信托公司或者信托公司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资本市场新兴的机构群。
      类型模式各不同
      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给金融控股集团下的定义是,"在同一控制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我国现在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在往这个标准靠拢,但由于受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核心公司业务背景不一等因素的影响,各方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选择上也各有不同。
      湘财证券研发中心戴君说,从业务上看,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而经营性控股公司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有关专家介绍说,正在组建的地方背景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多属此类。
      此外,从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上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有松散式和集中型两种,这些模式的选择依赖于金融集团的多元化战略。松散模式中,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之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模式。这方面,产业资本介入下的金融控股集团大多属于这种模式。
      像中信、光大、平安等集中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一行政中心,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产权改革是道坎
      整合也好,模式也罢,透过热热闹闹的现象,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不是简单的加加减减,模式的选择固然重要,实质性的产权改革才是要害,应对现有体制和产权进行改革,换汤更要换药。否则规模即使再大,也只是"食草恐龙",无法抵挡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食肉恐龙"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指出,尽管股份制金融企业试图突围,"国有病"依然故我。他认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病源有三:首先是金融国有的现状决定了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支配权,任何市场化的改革都意味着这种支配权的弱化,这是金融改革步履蹒跚的关键。其次是国有金融迟迟不触动产权改革,国有企业已经从政企分开,到承包制,到股份化,到脱困攻坚,到欢迎外资并购,走得已经比较远了,而金融业的改革连第一步都迟迟没有迈出,其现状注定了金融改革将是任重而道远。最后,四大国有银行是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股份制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化,既不是国有金融体制改革的主战场,也远离了金融业的对内准入这个主线,因此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前行虽有所触动,却未触及金融体系改革滞后的"硬核"
      钟伟说:"我们只能指望,金融控股浪潮慢慢波及开来,有更深远的影响,例如对分业框架或金融的对内准入能否有所触动?毕竟金融控股浪潮使得原本极其单一的利益主体多元化了,使得原本银行吃商业银行的蛋糕,券商吃资本市场的蛋糕和保险公司吃保险这一块蛋糕的"地盘金融"被打破了,业务的交叉渗透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金融创新和竞争。但需要预警的是,如果金融改革不触动产权,那么这些国家兜底的金融机构,无论是叫做银行还是金融集团,一定会在表面化的创新后,走到恶性竞争却无败者出局的惨烈状况。"
     
事实上,管理层也已清醒地看到了这一点。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今年5月底的一场研讨会上指出,国有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不能适应入世的挑战。她说,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完善银行的治理结构,产权改革要分三步走,将银行首先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逐步改组为股份公司,然后创造条件改组为上市公司。

(作者:莫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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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成功案例分析:中国中信集团

   股份制金融机构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发展,既是基于业务创新的考虑,也是基于体制创新的考虑。从中国中信集团成功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历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混业经营时期成立的、前身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中信拥有自己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中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中信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997年始,在北京和香港分别注册两家“中信金融控股”,将海内外的金融业务分别纳入其中,二者没有直接的关系,但主要的领导是一样的,且海内外金融业务多是交叉控股。2000211日,中信嘉银宣布将其全资拥有的嘉华国际财务公司。嘉佳证券有限公司、嘉华金融有限公司的各 49%的股权以总交易额3.5亿的价钱出售给了中信公司,这一举动说明两大“金融控股”的股权合作与业务交叉是早在设计之中的。

   1998年,由于“金融风暴”和“红筹股风暴”把中信的海外金融业务拖入深渊,加上“嘉华银行管理层出现问题”,使中信国际金融控股的批复一延再延。2002年,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它负责投资和管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境内外金融企业,通过投资和接受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委托,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企业,强化风险管理,统一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发挥品牌效应和协同效应,提供全方位服务,以实现效益最大化。中信控股的成立被看作是一个信号——中国金融业正由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过渡到”法人分业,集团融合”。这是中国第一家国有独资“金融控股公司”,但公司名称中没有“金融”宇样,其原因是中信旗下的金融子公司各自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业监管,而香港“金融控股”的设想则轻易地实现了。20022月,中信国际改名为中国中信集团,其功能定位于单纯的管理机构,其下控制三条主线一一中信控股公司、中信香港控股公司、中信实业控股公司。金融业是公司重点发展的业务,其资产达 3600亿元人民币,约占公司总资产的90%,但中信集团也没有单纯地舍弃非金融行业,因为“从净资产分配看,非金融资产占了23,很多非金融资产在国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地位”。中信集团向金融控股公司迈出成功的步伐,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操作。

   战略步骤一:核心企业上市

   作为中信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企业,中信实业银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集团的发展中担负着重要责任。2002年底,中信证券顺利上市,充实了资本,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成为新中信投资银行业务的龙头。而占中信公司总资产8成以上的中信实业银行,则面临诸多困难。据悉,中信实业银行是在原中信公司银行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在正常经营存贷款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的同时,还不得不扮演”中信财务公司”即融资的角色,造成了中信实业银行与中信各子公司、孙公司乃至重孙公司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关联性信贷业务。其个别分支机构,不良资产比例相当高。但中信实业银行的上市也是早晚的事,目前正在酝酿过程中。

   战略步骤二:整合海外业务

   在中信集团的业务整合中,其海外业务亦有显要位置。它不仅仍是利润的来源之一,更是资本运作的重要平台。  譬如对嘉华银行(0183. HK)的整合。嘉华银行为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地银行,1985年嘉华银行陷入困境,1986年,中信公司向嘉华银行注资35000万港元,1998年更名为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200111月,中信嘉华银行斥资42亿港币收购香港华人银行,重组后的上市公司改名为”中信国际金融控股”,  全资持有中信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前称“嘉华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并持有中信资本控股25%权益,成为中国中信集团在海外的金融旗舰,其资产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三大块。至此中信嘉华银行成为香港第四大上市银行,信用等级经穆迪投资公司评为Baa220022月,中信嘉华银行进行集团重组,并与中信实业银行签订长期合作计划。

   除了中信嘉华银行,在中信香港控股公司的版图中,还有中信泰富(0267.HK,持28.87%的股权)和亚洲卫星(34.82%)。从中信公司近期的资本运作来看,电信业显然是除金融业之外的又一业务重点,其核心就是中信泰富。作为在港上市的大型企业集团,中信泰富收购了中信国安总公司,控制了拥有大量有线电视网络资源的中信国安 (000839),又通过中信国安收购上海光大通讯,进而进入富庶的江浙有线电视网络市场并涉足该地区的电信增值业务,并且增持中国联通股份,均表现了中信泰富进军电信业的决心。2002年,中信公司重组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其资金全部来自中信泰富,实际上是中信泰富在内地的代理人。此外,中信泰富为回避中国大陆电信市场的各种政策壁垒,采取外围迂回的战术,由中信公司专门成立中信网络管理有限公司,运作“奔腾一号”项目。

   有理由相信,中信香港控股公司就是中信电信控股公司的雏形,一旦相关的政策壁垒解除,中信香港控股将长驱直入内地电信市场。中信与中国卫星通信的合作,应该就是中信公司在为中信香港控股的触电争取尽可能多的机会。

   战略步骤三:处置不良资产

   中信公司共有38家涉及不同行业的公司,其中既有房地产、电信增值服务、旅游等朝阳产业,也包括相当数量的夕阳产业,如钢铁、有色金属和采矿等,而且由于大量投资于自身并不熟悉的业务领域,造成中信公司许多投资并未产生收益,而且有相当数量的投资处于亏损状态。根据中信公司2001年年报,中信公司2001年度实现利润2361亿元,相比其管理的4326亿元资产而言,资产利润率仅为o.5%,而且上述利润主要来源于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中信香港有限公司(中信泰富的控股方)、中信国安集团公司以及亚洲卫星和中信嘉华银行股东红利,其他的30余家公司不仅不能创造利润,而且扮演着“蚕食者”的角色。此外,中信公司资产负债率一直居高不下,根据中信公司2000年年报,截至20001231日,中信公司总资产3586亿元,净资产395亿元,每年均不得不支付大量的贷款利息,这也严重的阻碍了公司的发展。

   200211月,中信资产管理公司注册,通过资产划拨的方式,将分属于各公司的不良资产划至名下,运用不同方式进行协商,讨债,完成类似于国有银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任务,使其他子公司能够轻装上阵。其实中信公司甩包袱行动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过了中信金融控股和中信电信。

   战略步骤四:内部整合

   在内部整合方面,中信集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投入很多力量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信息中心,统一整个网络系统,建成中信金融网,实现各金融机构的资源共享;二是中信控股调集专门人员负责筹划、协调、发展金融交叉产品。金融交叉产品可以大大提高销售额,降低成本;三是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原来隶属各分行的稽核审计部门只稽核下级分支机构,难以制约分行行长的贷款行为,每个分行进行风险控制的标准也不同。所以,为了提高集团的抗风险能力,中信把下属金融子公司的主要稽核力量上调到金融控股公司,从而在组织结构上风险部门稽核审计部是最庞大的,占到一半以上。

整合后的中信集团被划分成金融控股集团和非金融控股集团,拥有38家子公司(银行),其中包括设在香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等地的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包括中信控股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控股56%):以中信实业银行(全资)、中信嘉华银行(控股56%)、中信证券(控股 37.85%)等知名金融企业为核心,此外还有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与英国保诚集团合资,控股50%)、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全资)。而非金融控股集团则以信息产业为主导,兼顾文化、体育产业、房地产业等金融外的传统业务,包括中信 (香港)集团(全资)、亚洲卫星控股 (11353.HK,控股34.82%)、中信国安集团(全资)、中国海直总公司(控股51.03%)。其中,中信国安集团公司还是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此外,中信证券还与长江证券、天津北方信托等机构在北京注册成立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中信证券为第一大股东。目前该基金公司旗下拥有同益,同盛、同智。同德4只封闭式基金和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 韩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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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金融控股布局谜团

在光大集团倾力打造金融控股集团的同时,光大控股低价转手港基银行两成股权,引起外界议论。
  322日,光大科技(0256.HK)发布公告,大股东光大集团将控股权出售给独立第三方Sincere View International Limited
  消息人士透露,接盘公司实际控制者为在京的福建地产大鳄、冠城大通(600067.SH)掌门人韩国龙。
  至此,光大集团在国际上的五家上市公司,包括香港红筹股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光大科技和香港建设(0190.HK),以及在新加坡上市的光大亚太,五者已去其三,只剩下光大控股和光大国际。
  光大控股握有光大银行和光大证券股权,是光大集团的旗舰公司。
  这位消息人士进一步透露,出让光大国际,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但是,在光大集团倾力打造金融控股集团的同时,为何放弃港基银行(0636.HK),以及是否弃守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是外界对其挥之不去的疑云。
  放弃光大科技
  自上周三,即317日就开始停牌的光大科技22日申请复牌。一向甚为低调的韩国龙以总价2.19亿港元的价格购得光大科技40.48%的股权,终于在香港资本市场上拥有了一家上市公司。
  而早在200011月,冠城集团通过旗下福州盈榕投资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正式入主A股上市公司福州大通,后将其改名为冠城大通。
  光大集团一位高层人士向记者透露,放弃光大科技是集团全力打造金融控股集团、缩编非金融类产业思路的体现。自从公司现任董事长王明权到任后,就开始着手处理光大科技股权。香港建设和光大亚太都是在王明权的主持下出售的。
  一位在光大集团工作了10多年的员工认为:光大与中信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光大历任五位董事长,而中信集团相对稳定得多。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炒日经指数失败后,时任央行常务副行长的邱晴领军光大。名列亚洲四大经济女强人之一的邱晴全面奠定了光大今天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
  当时邱晴提出了向国内倾斜、向金融业倾斜的方针。光大集团原来总部位于香港,199011月,集团北京总部成立,形成一个集团两个总部的经营管理模式。在光大国投成立之后,邱晴在1992年和1996年又分别建立了光大银行和光大证券。
  从1992年开始,光大集团通过光大国投进入香港资本市场,先后收购了三家上市公司,并改组为光大国际、光大控股、光大科技,其间陷入困境的香港建设也被纳入光大集团囊中。另外,光大集团在新加坡还拥有了上市公司光大亚太。
  在邱晴执掌光大后期,金融业与实业之间如何排位,即光大集团如何定位的问题就已经显露,伴随这个问题的自然是复杂的人事纷争。由于邱晴的强势,这一问题当时还不为外界所了解。
  光大国投出事之后,朱小华走马上任。1996年到19997月之间,朱小华提出,以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业为主导,实行超常规发展、全方位经营的思路,彼时光大集团在金融业、基础设施、石油天然气、饭店管理、房地产开发及通讯领域6大产业内都全力张开触角。
  光大内部人士认为,这一方针在初期还是相当成功的。光大集团成立之初,王光英在香港掀起一场红色风暴,之后光大集团相对沉寂。多年之后,香港市场再一次刮起朱小华旋风,光大集团的旗舰公司光大控股股价一度到达20多元的高位。
  19996月朱小华被双规之后,刘明康掌管光大集团,提出以金融为主业的方针;一年之后,王明权执掌光大,在工作思路上实行萧规曹随,大力缩编非金融类资产,倾力打造金融控股集团。20015月,光大集团出让光大亚太,次月,抛弃沉疴在身的香港建设。现在,光大科技又已易主。
  低价出售港基迷雾
  我也不理解为什么要出让港基银行。光大控股的一位董事这样对记者说。
  38日收市前一刻,光大控股正式通知台湾富邦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富邦金控),愿意将手中持有的两成港基银行股权转让给富邦金控。去年9月,富邦金控已经收购了阿拉伯银行集团持有的港基国际银行55%股权,富邦金控为台湾著名的蔡万才家族所有。
  港基国际银行前身是新鸿基证券财务支部,1982年取得银行牌照,易名为新鸿基银行。阿拉伯银行集团于1985年收购该银行75%股权。次年易名为港基国际银行。1990年,阿拉伯银行集团收购其余二成五股权,使港基成为其全资附属机构。199310月,光大控股收购了港基二成的股权。同年11月,港基银行在香港上市。
  这位人士困惑地说:将港基银行改组,成为光大港基银行,不是一块很漂亮的牌子吗?
  让这位光大集团董事大惑不解的是,转让价格比当年收购港基银行的价格足足低了1亿多港元,为什么还要转让呢?
  这项收购案不仅是台湾第一宗金融控股公司收购岛外银行案例,也是台湾金融业首次收购香港的银行。
  中国内地实施开放经济政策后,发挥了资金磁场威力。海峡两岸台商络绎于途,长江三角洲已有数十万人的台湾人社区。由于台湾当局对台资进入内地作出了种种限制,不少台商曲线通过美国大规模投资内地。
  CEPA的实施,大大提高了香港对台商的吸引力,因为香港公司可以比美国公司更早进入内地市场,而且企业进入内地的门槛也较外资企业低。不少外资企业都有意收购香港公司以享有最紧密贸易关系的待遇。
  消息人士指出,富邦金控正研究把集团对在内地的台商贷款业务注入港基银行,令港基银行成为富邦对内地的业务总部。
  台湾于2001101日实施《金融控股公司法》,准许银行、保险、证券三大金融业跨业经营;金融机构可依其经营目标直接投资或收购子公司,以扩大金融版图。国泰金控、富邦金控、开发金控、中信金控等,是实力最雄厚的几家。
  光大证券上市冲刺
  自去年年中开始,光大集团将弃守申银万国的消息就在坊间流传,且版本不一。
  一说此转让为上海市政府主导,受让对象为上海国投;一说接盘者为中国建设银行。
  但光大证券的一位权威人士说,他并没有从集团听到有关此事的任何消息。
  据他介绍,光大收购申万的想法始于朱小华。1998年末,银证分业经营之后,朱小华去找申银万国的主管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洽谈收购。申万成立时,光大国投出资握有其1.9%的股份。当时朱小华雄心勃勃想将申万与光大证券合并,超过国泰君安,成为当时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
  谈判进行到一半时,朱小华就被双规。光大集团内部提出对申万购而不并的思路,虽然后来总共拥有了申万19.93%的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但重组一说就再也不见下文。
  据这位权威人士透露,光大证券高层至今仍然希望与申银万国合并,认为重组之后的好处有三:新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方面和证券研究方面,都将在国内首屈一指;将申万的营销网络与光大的投行业务嫁接,也是令人瞩目的组合;还可以将赢利能力强的业务如投行业务独立出来单独上市。但集团对证券公司的这个提议,迟迟没有答复。
  王明权曾在多个场合提到,全力推进光大银行和光大证券的上市,是集团工作的重中之重。
  由于集团占用光大银行一部分资产,光大集团内部人士估计:光大银行三年内上不了市。证券公司的上市因此更被集团重视。
  3月初,光大证券历时将近一年的股份制改造工作终于完成。光大证券引进了四家新股东,共向光大证券注资2.2亿元。光大控股对光大证券的权益由49%降为45.46%。
  据这位光大证券的权威人士透露,光大证券原本吸引了接近10亿元的资金,但由于光大控股独立董事的坚决反对,证券公司最后只能完成最低限额的股份制改造,不得不将一些原来已经签定了意向性协议的机构的出资退回。
  他解释说,光大证券当年装入光大控股时,是以数倍的PE值卖给香港投资者的。此次增资扩股,光大控股要做出相应的拨备。光大股控的独立董事因此态度强硬,但证券公司股改一事也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双方僵持了3个月之后达成协议,证券公司仅仅吸收了2.2亿资金。
  他认为,光大证券冲击A股最大的优势在于,光大证券是国内唯一一家连续8年经过国际会计师事物所审计的证券公司,不怕撩去面纱公开亮相;其软肋在于,2002年公司增资扩股,将注册资本金从5亿增加到26亿,在连续赢利方面达不到上市要求,能不能顺利上市,要看证监会能否网开一面,对这一点进行豁免

(作者: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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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三杰激情演绎金融控股集团

当三家“国”字号保险公司正在忙于改革体制、分拆上市、向现代企业制度演变之时,在市场环境中诞生和游弋了许久的另三家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和新华人寿正专注建立金融控股集团——

欧洲金融“贵族”——瑞士信贷集团副董事长汉斯.德瑞克博士曾说过这样一段话:“保险商也是被银行家们所嫉妒的,保险客户总是在合同开始产生时就支付保险商保费,而银行总是首先要‘支出’其贷款,然后再努力去收回利息和本金。”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商不收购银行业,银行家们就要染指保险了。对于大多数欧洲国家来说,银行正力图达成这样一个数字,即在今后几年银行要拥有人寿保险市场30%到40%的份额。

    回望国内,发展多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同样是一些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普遍愿望。比保险业态度更明朗、行动更早的是银行业和一些大型的实业集团,像光大银行、中信集团早于几年前涉足保险业,在境外收购保险公司,在内地与外资保险合资成立控股人寿保险公司。而像海尔、中海油、中粮、五矿、中化、首创这样中国实力企业都希望通过涉足保险业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链接。中宏保险、光大永明、信诚保险、金盛保险、首创安泰、海尔纽约人寿、中英人寿等合资保险公司,它们的“婚姻”都带有这些家长对综合金融业务的憧憬。

    从趋势上看,从风险保障性的传统保险产品到混合了风险保障和储蓄理财的混合保险产品,从与资本市场连结的多功能保险产品,到真正的资本投资似乎正在成为顺理成章的现实。将保险业务扩张到综合性金融服务,也许只是一个谁先谁后的问题。在这点上,平安保险走得最早,其后表明态度的是太平洋保险和新华人寿。2003年2月,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控股的子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包括、平安产险、平安寿险、平安证券、平安信托,基本涵盖了除银行业务的所有金融业务。而这种架构早在平安内部运行着。马明哲先生的职务从平安保险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变为平安集团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称谓的稍作修饰几乎可以透视公司更名只是一个形式。集团成立之际,平安发言人稍有保留、颇显严谨地称:“把平安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专业化金融保险服务集团。”

    而在涉足综合金融业的战略上,太保的态度很坚定:太保集团2003年工作会议上,董事长王国良极具煽动热情地作题为《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脚踏实地向国际化金融控股集团迈进》的讲话,指出太保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是要把太平洋保险集团建成太平洋保险产业、太平洋金融产业、太平洋国际经营产业以及为保险、金融产业服务的太平洋教育产业等各种经营实体组成的国际化金融控股集团。

    新华人寿作为一家成立6年、目前还仅仅是一家全国性的寿险公司来说,它的金融构想似乎显现一些雄心韬略。2002年9月份,新华更换了其形象标识,力图从气质和风格上向金融靠近。包括保险、资产管理甚至银行业务的金融集团一直是新华人寿关国亮董事长的理想。新华人寿一直简称自己是新华保险,可见它早早就没有单纯只做保险业务的专注。2001年底,新华保险运用资本运营手段启动了构建金融服务集团的梦想,新华引进的股东包括苏黎世金融集团和国际金融公司。对于新华人寿这样的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虽然不存在着大公司要面对巨大的利差损的烦恼,但面对股东们希望的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关国亮必须要及早地做出响应,或者构架出一个能鼓励股东们更多投资的战略远景。有什么比扩大疆界,增加收益更有直接成效的呢?在2003年新华人寿的全国工作会议上,关国亮称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正在多方涉足其它金融业务,其中包括筹建专业健康险保险公司、参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投资部向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模式过渡,甚至做好向非保险业务的其它金融领域迈进的准备。

    虽然在战略上,增加收益是最简单明确的方向,但对于金融管理者来说,控制成本、降低成本是他们永恒的第一要务。以记者的观察,平安集团正在发挥其最重要的竞争优势:利用同一品牌,整合产、寿、证、投各方面的客户资源,积极在内部拥有的“网络”进行产品渗透式分销,既降低了综合成本,同时也给客户带来整合型的金融产品。比如,平安原投资连结保险设计小组一干人正在为平安信托设计和推销信托产品,平安产、寿险一些简单的保险产品如意外险、责任险可以交叉销售,打包销售。利用同一品牌销售多元化的产品由于金融集团的多元化架构,专业化的分工和整合协作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基于这一点,平安集团的执行官马明哲提出2003年的“执行文化”就毫不奇怪了。对于一位金融集团的CEO来说,掌控集合在同一品牌下各个金融业务的成功运营,还要真正发挥控股和集团的竞争优势,让各个金融业务的资源、客户、产品能互相渗透,产生更有杀伤力和威摄力的综合金融优势,整合中存在的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执行不力。马明哲在今年提出的执行文化包括“一致性的执行标准、严明的执行纪律和卓越的执行能力”。按照一个普通平安人的理解,上级下达的指令和规划,不容置疑,行动就是了。

    太保集团刚刚完成私募股本,资本金的扩容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提供了必需的体能,下一步,是实施从发展初期的资产管理阶段向资本运作阶段的跨越。太保集团在2002年底完成新一轮增资扩股,募集资金57.34亿元,其中新增资本金22.94亿元,资本公积33.54亿元,资本实力达到90亿元,并称这一轮增资的过程中,吸引了包括宝刚集团及民营企业大连实德这样新股东,从而使股东结构多元化。太保发言人称:“增资扩股为集团公司向产、寿险公司追加资本金,从而支持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条件。产、寿险公司资本金充足后,不仅可以在符合保险监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大大增强各自的承保能力,也为产、寿险公司进入资本运作阶段创造了条件,同时为集团上市扫清了最后的障碍,还为公司向新的《保险法》允许的领域拓展提供了财务上的支撑。”

    太保认为,金融控股集团在我国金融业发展中前景广阔,对保险业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既可保持原来商业保险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它非保险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它特殊目的。大多数金融控股的追捧者都认为,即使在动荡的年代,假如各种形式的“金融危机”发生时,由于金融集团的风险比较分散,客户基础和产品基础也较为广泛,因此,收益的波动给它带来的影响较小。但已经发生的事实应该让所有保险业人士引以为鉴:安联保险集团日前在其慕尼黑总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外公布了2002财政年度业绩,安联集团发生了近12亿欧元的亏损。造成亏损的因素包括德累斯顿银行的收益问题,其中部分是由于资本市场低靡,自然灾害,美国石棉案赔付储备金的增加等极度困难的经济和资本市场环境的结果,还有股票市场环境造成投资资产帐面价值减少达55亿欧元。

    安联集团在2001年收购了德累斯银行以后,成为名符其实最大的金融集团之一,下辖保险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银行业务,其中涉及的产品有产险、责任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金、资产管理、银行产品等。安联案例说明,尽管保险经营大幅改善,保费收入大幅增长,综合费率持续下降,但仍不足以弥补安联收购来的银行业务造成的亏损。

    风险永远存在的,未来保险业是以专注型保险企业取胜还是以全能型金融保险企业成功,目前尚无定论。但是金融专家普遍认为,金融企业的成长都要经过从传统资产积累向现代资本管理转变的过程,风险的分散管理、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是金融企业生存的要素和防止衰老的免疫防护剂。从这一点上看,保险业向金融控股集团发展是一种长远战略。

(作者: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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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启航

325日,汇丰银行中国业务总裁叶迪奇在沪表示,平安银行已于日前在闽挂牌营业。汇丰银行在新的平安银行中占据27%的股份,而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信托则占据其余73%的股份。从200210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宣布成立金融控股集团,到20031231日,中国平安以不超过2000万美元的代价将福建亚洲银行收购,最后再到平安银行挂牌运营,平安集团重构其大金融控股集团的序幕缓缓落下,其建造现代金融集团的大幕则冉冉升起,中国平安整装待发。
  打造完整业务
  现代金融集团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银行与证券、保险、网络技术等紧密结合的基础之上的。平安银行的入围,为平安集团顺利开展诸如银证转账、银证通银保通银基通等金融创新业务提供了平台。同时,平安集团自身规模庞大的资产,也可以部分地存入新银行了。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发展研究部刘新明一直认为,在平安的整体架构中,始终缺少银行这个组成部分,和国内其他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相比,缺失银行业使平安显得单薄许多。但在收购平安银行之后,平安集团业已形成以保险为主,融证券、信托、银行、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集团控股经营架构。中国平安旗下目前已拥有平安财险、平安寿险、平安证券、平安信托和平安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平安终于成为继中信、光大之后第三家业务完整的大型金融控股集团。
   发力信用卡
  平安此次收购福建亚银,据有关人士透露,平安希望借道福建亚银为其主业保险提供支持服务。平安与汇丰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就已承诺:银行被收购后,未来将以个人金融服务为重要的业务方向。这样,平安集团酝酿已久的信用卡业务将有一个迅猛发力的坚实基础了。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为了通过推出银行、保险的交叉产品,实现范围经济的效果。
  据了解,平安集团此前已向央行递交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报告,央行也表示了支持的态度,平安有望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专业化的信用卡业务,平安寿险的数千万客户将天然地成为平安信用卡的潜在客户,已经推行的保单质押业务也可与信用卡业务相得益彰。以前平安保险所面临的结算系统难题,在购并福建亚银之后正在烟消云散。同时,国际上的经验也表明,银行和保险一起发信用卡的效果会更好一些。汇丰在银行业务方面有很好的经验,在收购这家小银行后,平安集团就可以借助汇丰的经验来全力发展银行业了。
  目前,包括平安在内的新近成立的中国三家金融控股集团,凭借其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其创新步伐已走在了其他金融机构的前面。中信曾直言我们是央行确立的混业试点,因此在金融交叉产品的创新上我们比同行少受很多限制。”200412日,中信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中信控股正式推出了以中信借记卡为基础的中信金融通,客户只要凭借一张中信金融通磁卡,就可以在中信控股旗下所有金融机构内使用,还可以进入所有安装有读卡设备的金融子公司的交易系统或账户系统,进行查询、交易、转账等操作,使客户能够根据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预期采取不同的方式即时理财。中信集团副总经理兼中信实业银行行长窦建中表示:金融通就是比银证通、银基通还要通的产品。在外界看来,这无疑是中信为混业经营热身的信号。同时,中信集团利用自身信息、技术优势,通过与集团内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公司实现资源共享、业务互补和交叉销售,则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而中信与平安相同的地位处境和经营范围,也决定了平安以及其他类似金融机构会推出和中信相近的产品来争夺新的客户,保持现有客户。
   保险业的一大步
  2004年似乎注定成为银行保险转型最为关键的一年。当前中国银行业正面临极大挑战。原来银行固有的储蓄投资功能,正逐步开始被证券、保险业所替代。目前我国多家寿险公司都在主动调整业务结构,退出无利润的市场,压缩不赢利业务的规模,而旗帜鲜明地提出银行保险转型的则是平安保险。
  平安银行的出现,使得国内一些大的保险公司惴惴不安,也使其忿忿不平。国内保险公司都希望与银行建立股权联系,进而发展各自的银行保险,但毕竟国有保险公司若想控股银行,还有一定的法律障碍。但平安公司依靠其已有的控股集团的便利,一举控股平安银行后,使其在发展银行保险方面,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可以预见,平安集团会努力争取使平安银行成为一家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并期望在国内展开一轮大规模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动,从而使银行保险成为平安保险公司的主流品种。
  银行保险指的是银行和保险业充分利用双方的信息、网络、产品、服务和资本优势,通过银行网络销售保险产品。它是一种集产品、服务和组织创新为一体的金融创新。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银行保险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多数国家,通过银行保险实现的保费收入,约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20%30%,有些国家高达60%。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通过资本纽带来促进寿险公司与银行的深层次合作,成立专业的银行保险公司,是银行保险业务发展的必由之路。
  保险参与银行成立银行保险公司,对于银行而言,有利于居民储蓄资金的分流,缓解银行存差的压力;有利于银行丰富服务品种,增加新的利润来源。对于保险而言,则增加了保险经营渠道。平安银行的出现象征着中国专业性的银行保险公司诞生。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指出,平安银行的战略重点可能还是在银行业务方面。但平安银行的出现,中国平安打响了保险行业迂回进军银行领域的第一枪,会为平安发展银行保险业务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
  逼近混业?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表示:通过金融控股方式来实现的金融综合经营,目前在我国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了。综合经营已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去规范它的问题。
  据金融界专家介绍,金融混业这个概念目前没有很严格的定义。从组织形式上看,金融混业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一种是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产权纽带关系而相互代理产品。这种形式现在就已经存在了,如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这种形式一般不被认为是真正的混业。另一种是法人混业,即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在我国,这种混业形式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曾出现过,但它与目前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是抵触的,不被法律所允许。第三种是集团混业,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金融行业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目前,这种混业方式是没有法律障碍的,而且在我国实际上也已经客观存在了,比如中信、光大,以及新近完成收购的平安集团。
  我国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之所以产生混业经营的愿望无外乎内外两个原因:一是加入WTO之后,国内商业银行必然要求与能够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实行同等的国民待遇,以便能够获得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银行业自身在经营上的困境以及蕴藏的金融风险也迫使他们寻找另外的盈利点,而这却被分业经营束缚了手脚。而其他金融机构也迫切需要能够依托银行强大的资金平台、销售渠道拓展自己的业务。金融专家认为,混业经营有助于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发挥协同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

(作者: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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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法律问题

金融控股集团超前发展与滞后监管

 

我国金融业在1993年实行了分业经营,并逐步实现了分业监管的新型金融监管制度。但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还是或明或暗地活跃在金融领域,从事着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性,也有其客观存在的优越性。同时,风险也由此产生。而现实情况是,金融监管者漠视了金融控股集团的存在,或是善意地默许了它的存在.金融监管明显滞后,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加紧制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监管法规已迫在眉睫。

     我国金融业在1993年实行了分业经营,并逐步实现了分业监管的新型金融监管制度。但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还是或明或暗地活跃在金融领域,从事着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例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对这些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该由谁如何来行使监管职责,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监管框架如何构建的问题成为近年来理论界探讨的热点。实际上,就在理论探讨过程中,众多金融控股模式的集团公司已如雨后春笋般顶破金融监管的坚土,开始发芽抽叶了。在金融分业监管框架下,我们的金融监管者漠视了它的存在,或是善意地默许了它的存在。总之,不管属于哪种情况,不能不承认我们的金融监管明显滞后了。

      金融控股集团的客观存在

    (一)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一种中央集权式的企业经营管理组织。它以金融业为主,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的各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和重大决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通过子公司可以从事多样化经营。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有其客观必然性。

     1.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客观需要。经济全球化需要全能的金融公司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同时带动跨国金融公司的发展;金融信息公开透明也使金融控股集团的广泛投资成为可能;人才的高度流动性会为金融控股集团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管理、技术方面的人才。

     2.金融创新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有内在的深层次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竞争压力,既有人才技术方面的,也有资本和管理方面的,更主要的是金融服务功能的多元化多层次和全能性的竞争。

     3.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及综合利用社会资源的必然选择。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和全球对金融管制逐步放松的影响,企业从最基本的要求出发,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充分利用其人财物优势,发掘广泛的社会资源关系,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4.政府调整投融资政策的必然结果。中信集团的成立是最典型的事例。

    (二)客观存在的优越性

    金融控股集团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实现多样化经营,追求最大化利益。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

     1.集权式管理,集约化经营。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最大特点是集权式管理,最重要的机能是资本的高度集约化经营。金融控股集团对资本的经营管理极其便利,只要把设立、兼并或收购的公司置于控股公司的伞下即可,无需解决像其他一般企业在实施兼并或收购过程中所遇到的母公司与新公司在技术、财务、法律及人事方面的诸多问题。即使在出售伞下子公司时也只要转让控股股权就行,这种便捷的资本经营方式极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实行集约化经营。

     2.被放大的资本扩张效应。母公司的资本通过投资控股对子公司拥有支配权,子公司又可以通过部分投资控股“孙公司”,依此类推,形成被放大的资本扩张效应,即多重资本杠杆效应。

     3.金融产品的品牌效应。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实行控股公司系统管理,执行的是法人分离原则。在这种原则指导下,集团公司伞下各个子公司是分别相对独立的专业公司,它们具有专业金融公司金融产品的品牌优势、质量保证和人才优势。从集团公司整体来讲,既有专业金融公司的产品质量优势,又有控股集团的规模经济及一站式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优势。

     4.合理避税效益。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式的经营管理组织,对外实行合并报表,统一纳税;对内可以通过合理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和财务资源,实现集团内部的利润最大化。集团内部各个子公司经营能力不同,其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也不一样。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平抑各个子公司的利润规模,在一个最优化的利润规模下进行纳税,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经济效益。

     金融控股集团的存在形式

     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处于无法可依的自发式起步阶段,其存在形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以金融机构为主背景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此类公司的特点是,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信托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参与其它多种金融业务。具体分为三类:

     1.母公司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通过独资或合资成立的从事证券、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中国建设银行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项目融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投资银行业务。建设银行通过控股中金公司,开始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此外,1979年中国银行在中国香港成立了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涉足资本市场业务。1997年在英国伦敦注册了中国银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1年3月,国务院特批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在境内筹建深圳分公司,标志着中国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渐趋完整,等等。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由其海外分支机构通过曲线以达到混业经营之目的。

     2.母公司为信托投资公司,是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和实业的控股公司。最典型的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更名为中信集团)投资设立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等。

     3.母公司为保险公司,子公司经营银行、证券、信托等业务。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它形成了以保险为主,涉足信托、证券、银行和实业投资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二种,以有政府深厚背景的国有大型企业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山东鲁能集团已经成功控股了英大信托投资公司、蔚保证券公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并且是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完全形成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雏形。类似的还有光大集团、海尔集团、宝钢集团、中远集团、山西国信集团公司等。

     第三种,以民营企业为主背景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近年来,一些发展势头良好的民营企业通过多重投资和利用股票市场资产重组等措施,大举进军金融业。如四川新希望集团通过参股、股票二级市场购买等方法已经成功持有中国民生银行9.99%的股份,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上述三种情况中,第一种属于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后两种以企业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控股公司不具有金融许可证,但是它全资拥有或控股拥有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其它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子公司,属于典型的产业资本控股金融集团公司。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主要风险

     1.系统内关联交易是最大问题。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系统内,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关联交易和由此产生的部门间利益冲突,这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最大问题。系统内关联交易包括系统内部交易,系统内部资金和商品的互相划拨、互相担保和抵押,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等。还有比如诱导客户或者予以资金融通使其购买自己承销的证券(包括劣质证券),或者将自己售卖不出去的证券转入信托人帐户,或者替借款人发行证券,以抵偿无法收回的贷款,将风险转嫁给客户,侵害客户利益等等。

     2.资本金重复计算导致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资本杠杆比率过高,影响集团公司财务安全。集团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这样一笔资金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如果子公司又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金将被多次重复计算。集团内部股权投资频繁且股权结构复杂化,造成整个集团的资本杠杆比率过高,降低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影响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安全。另外,集团公司内部投资频繁还会因为资本金不足造成虚假注资或抽逃资本等问题。

     3.财务信息披露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各子公司从事不同行业的经营活动,各行业的会计制度不同,会计准则与统计口径存在很大差异。比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会计制度与银行的会计制度以及保险、证券公司的会计制度都有很大的不同。这样,不同行业的公司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则是完全不同的。这不利于监管者及时、准确地根据集团公司的会计财务信息进行风险评价与分析,不利于金融监管。

     4.庞大的集团公司管理体系使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难度加大。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内部既有法人机构、业务活动机构,也有管理机构,机构种类繁多,规模庞大复杂,集团公司对各机构的内部管理容易出现失控现象,主要是各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问题,另外各子公司内部对各自不同特点的风险控制也有宽严之别。

    5.金融监管盲区的风险。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这些监管部门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都是不一样的,加之各监管部门缺乏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对于单个监管部门来说很难掌握整个集团公司的风险情况,极易出现监管盲区。

     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有效监管

     1.建立健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功能是双重的,除了对自身业务活动的内控外,还要监督子公司,从而保证整个集团公司的安全。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会计规则以及资产和投资的实物控制等。主要风险控制点是集团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及各子公司“防火墙”问题。

     1999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形成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第一次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其中的金融机构内控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由金融监管部门组织贯彻执行的、体现外部监管当局监管要求的制度”,可见今天的内控制度已然不是过去的普通意义上的由金融机构根据自己情况制定的一般性规章制度,而更主要的是体现了监管者的监管要求。

     2.创新外部监管。过度严格的金融监管容易使金融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受阻。新兴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是有效控制风险,注重安全、效率和竞争力的平衡。金融监管的目标要体现:一是防止金融机构倒闭,保护存款人利益;二是维持金融机构公平有效的竞争;三是确保信用稳定,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四是帮助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监管部门除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市场准入退出、资本金充足和偿付能力、存款准备金等进行监管外,还要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并表监管”。这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监管经验,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所有国内外分支机构及集团公司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总体上对其准备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

     3.逐步向国际标准过渡。1995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方联合发表了关于监管金融集团的联合公告,确定了对金融控股集团实施有效监管的指导原则。1999年2月《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正式出炉,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多元化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监管,如对资本重复计算的扣除、防止母公司用债务资本补充子公司的资本金、对非金融子公司的风险控制等。二是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合作监管,如三大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监管、跨国的合作监管等。

     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加紧制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监管法规迫在眉睫。第一,加紧制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这项工作已经到了非常迫切需要解决的地步。第二,由政府出面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公库,建立跨行业监管信息交流制度。第三,建立“主要监管人”制度。要确定跨行业监管牵头人的职责、作用及其产生的程序和机制。第四,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的透明度。(作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王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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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管金融控股?

有监管官员称,三大银行法制定过程中的一波三折,相关部门权责划分的此消彼长,法律条文字里行间的微言大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许多人的想象。在《银监法》施行月余后的今天重温其曲折诞生历程,或可令人别有一番领悟。
  一曲终了,其韵无穷。
  在两会帷幕缓缓落下的那一刻,关于两会的话题,却远不会到此为止。
  有例为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运祥在其提案———《顺应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说,分业经营造成金融三大子行业之间互相分割,不利于实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对接与协调发展。并据此呼吁,应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完善的监管体系。
  另一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赵宇梓,也递交了一份关于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提案。而在此前的上海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民建上海市委建言,金融中心建设的重点之一,即是打造大型金融集团。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研究,则更是勾勒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组建思路。
  但相关问题接踵而至:虽然三大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改早已于去年年底尘埃落定,但看似完备的三驾马车背后,依然画着一个巨大的问号———金融控股公司究竟该由银监会还是央行监管?
  《银监法》是国内第一部关于银行监管的法律,不可能百分百的完美,大部分的问题都清楚了,但还是有些问题不太清晰。一位银监会人士坦言。
  据其透露,在起草阶段,有人认为应在《人民银行法》中规定人民银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控股公司;但另一种观点指出,一些大的金融机构通常都存在控股问题,如此一来,可能会导致人民银行、银监会的重复监管。
  最终,此项管理职能没有写入《人民银行法》或《银监法》,只在央行的三定方案中有所提及,不过监管一词已改为了监测
  这两个词区别很大,监测的意思是,了解情况就可以了。上述银监会人士说。
  换言之,金融控股公司到底由谁监管,仍然没有确切的说法。
  这还仅仅是事情的一个侧面。有知情监管官员称,三大法制定过程中的一波三折,相关部门权责划分的此消彼长,法律条文字里行间的微言大义,其实大大超出了许多人的想象,远非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疑难一例可以代表。在《银监法》施行月余(自21日至今)后的今天重温其曲折诞生历程,或可令人别有一番领悟。
  立法还是制定条例
  横亘在《银监法》诞生前的第一道关隘,便是立法还是制定条例的选择。
  银监会成立之后,急需在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定位等方面获得法定意义上的授权。但是,到底是以法律还是条例的形式来完成这项使命,当时曾经是立法者面临的一个难题。
  一些知名学者、专家,以及部分官员认为,没有必要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单独立法,起草一部《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就足够了,而且条例作为法规,只需国务院通过,不用提交全国人大,更简明快捷。但另一派持反对意见的人坚持,立法有利于银监会依法履行职责,在协调与其他监管单位的关系时拥有更为对等的法律地位。
  这种争论一直延续到三大银行法起草小组成立之时。
  2003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国银监会。而此时,制定《银监法》的呼声也十分高涨。为此,国务院启动非常程序,不由部门起草法案,而是直接成立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和银监会共同参与的起草小组。
  由于银监会的成立牵扯到各大机构的职能变化,且《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在新的形势变化下,同样到了需要调整的时候,因此,这两部法律的修改亦将与《银监法》的制定同步。
  此时,三种方案摆上了起草小组的案头。
  第一种,在《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起草统一的银行法。这是公认最好的方案,但三大法草案同年8月就必须提交全国人大讨论,时间紧促,这个工作量极大的方案暂时无法完成。
  第二种,是起草《银监法》,修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
  第三种,便是前面提到的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修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
  最后,立法派的理由由于更为充分而被采纳。
  立法形式确立后,《银监法》规范的内容和范围也经历了一番探讨。有人认为,《银监法》除了包括银监会的监管内容和职责,还应包括金融机构的活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仅限于银监会,不涉及金融机构。经过多方咨询,第二种观点被起草小组采纳。
  协调三大法
  20034月,起草小组成立之初,有人提出,为了便于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应有一个高于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的机构来负责协调管理———建议由央行来主导调控证券、保险、银行三大行业。
  但这一提法立刻招来强烈的质疑。持异议者指出,央行与银监会分别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大职能,只有对等的法律地位才能有效确立并强化银监会的监管职能,体现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强化金融监管的初衷。
  20035月,在协调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确定了5条立法指导原则。即:《银监法》的起草是为了适应体制改革需要,明确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职责;只对《商业银行法》中与监管相关的内容进行修改,不涉及证券、保险行业;对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做出初步确定,由人民银行行使宏观调控职能,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人民银行保留必要的监管权;人民银行保留的监管职能与银监会的职能应有必要的交叉,但有所侧重。
  由此,立法进程得以顺利推进。
  对于立法过程中的磕磕绊绊,一位金融专家认为不足为怪: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部分职能可能有交叉,也可能发生冲突,但是,这种特殊的竞争方式对各方的权力也是一种制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监管机构滥用权力。
  20039月,三大银行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历了第一次提堂过审。委员们反复研读草案后,提出了很多问题,其中对《银监法》草案提出的一个问题便是权力过大,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
  经过反复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确定了4项新的指导原则:《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也应由它修改;制定、修改三大法的主题是适应体制改革要求,解决银监会履行职责的问题;本次立法只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三部法律草案关系密切,将同步审议。
  艰难的职能划分
  银监会剥离于央行的出身,注定《银监法》的孕育必须经历两个职能部门重新进行权责划分的艰难磨砺;但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业监管的权责和思路变得越来越清晰。
  一位金融专家说: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原本就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双方的职能划分肯定很复杂。
  知情人士透露的消息印证了上述看法。在草案设计过程中,关于职能划分存在的诸多争议,使《银监法》的制定充满了山重水复般的悬念。
  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曾设计由央行负责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但起草小组的部分成员认为,货币市场包含4个子市场,其中同业拆借市场与央行职能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可由央行管理,而票据贴现、证券回购等市场与宏观调控没有直接关系,应由银监会负责。
  经过协商,最后确定由央行行使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监管权。
  即便如此,时至今日,外汇市场的监管权属仍然是基层监管者工作中的疑难。《银监法》设计时,这个问题也正是辩论的焦点之一。
  一部分人说,所有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应当归人民银行管理;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本外币应统一监管,故而不能让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别管理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将二者人为地割裂。协商的结果是,央行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管理和上海的外汇交易中心,金融机构的一般外汇业务风险监管权则归银监会。
  《银监法》还必须就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管权属给出答案,但这个选择题显然并不那么好做。由于支付结算办公室保留在央行,因此支付结算的监管职能似乎也应该留在人民银行;但另一种意见同样合情合理:支付结算与存、贷款一样同为银行业务的主体,应由一个部门全权负责监管,存、贷款业务已确定由银监会管理,如果人民银行再监管支付结算的话,有可能束缚银监会对银行进行日常监管的手脚。
  最后,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协调和建议下,决定支付结算的日常监管由银监会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人民银行法》第27条)。对此,一位业内人士颇感不解,日常监管是银监会负责,制定规则时,却由央行主导,似乎终究有些不合适
  今年28日,银监会开始对全国金融机构在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汽车等五大行业贷款情况进行专项大检查。为配合检查,各金融机构将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供一系列数据报表。
  对相关金融机构的财务负责人而言,雷同的工作必须定期做两次———类似的报表还将定期报送给人民银行。因为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第6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为什么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两家监管机构报送数据?一位知情人士说,原本银监会三定方案中的设计是,银行业的数据由银监会统一收集、公布,并抄送人民银行。但起草小组的另一些成员认为,为了保证人民银行行使宏观调控和部分专项监管的有效性,应当也赋予其收集银行数据的权力。最后形成的结论便是,商业银行应同时向两个部门报送数据。
  自始至终,起草小组都试图减少两个监管机构之间的摩擦系数,尽力避免让摩擦产生的成本落到商业银行头上。这个努力并没有白费,一位银监局人士评价说,(起草小组)对日常检查监督权的协调是比较成功的
  在日常检查监督的授权方面,最初有人提出,既然央行执行利率管理、负责公开市场操作,相应地,公开市场操作、执行利率管理规定等行为也应由央行管理。但是,这些显然又属于银监会的监管权限,如果划分不清,很容易造成多头监管的弊病。
  协调之后,现在,人民银行拥有的9项检查监督权都严格界定在与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开展业务、从事金融服务等直接相关的方面,也就是说,人民银行在通常情况下不对银行进行全面、日常性的监督检查。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多头监管。一位银监局人士说。
  最终的结果是,人民银行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拥有对银监会的建议权;同时,处罚权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人民银行拥有对9项专项检查结果的处罚权。
  法律空白
  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三大银行法亦留下了一些空白。
  银行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监管权属曾引来两种意见:一种是,科技司保留在央行,那么相应的银行业信息化建设就由央行负责;另一种是,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涉及银行业安全,应由银监会负责。据银监会人士介绍,这项监管职责尚未写入三大银行法,仍在探讨当中。
  一位银监局人士对各省银监局和地市银监分局的外部审计、监察感到不解。《银监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据监管人士介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专指银监会,不包括银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
  从这个条款来看,没有规定审计、监察机关的各级分支机构是否有权对银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审计和监察,那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审查由谁来施行?他说。
  对监管者的保护条款亦是未明之处。《银监法》第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有银监会人士表示,对监管者究竟应该怎样保护,这一点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据他介绍,对监管者的保护国际上通常是指,监管者如按诚信原则监管,应免于法律起诉,并得到补偿。不过他同时指出,按照国际惯例,对监管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有一个前提,就是已经对监管者建立起良好的问责机制,目前问责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保护措施也不便细化。


(作者: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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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思考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由两类机构投资形成,目前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严重的缺位问题。因此,分析研究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后,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1999年11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以全能银行制为基础的现代金融制度最终确立.在这些重新走向混业经营的国家和地区,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实现资源共享。在此背景下,我国刚刚确立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一些银、证、保之间边缘业务合作与创新突破了分业界限,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是合作和创新的一种主要形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关系到培育和引导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的问题,正确认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背景

   我国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有两类机构投资形成,他们是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一些历史遗留的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另一类是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这类投资又可分为二类:一是大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的发展;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的互动。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金融业的各个监管机构对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采取默许和鼓励的态度。目前国内任何法律条文均未涉及金融控股公司。谁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如何监管?监管的依据是什么?这些都是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银、证、保三方联合监管的构想

   2003年9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启动。

   该《备忘录》明确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

   这次联席会议解决了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和建立主监管制度这两个问题。而对于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具体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等问题依旧没有解决。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控股公司

银行业务

证券业务

保险业务

信托

中信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

中信证券

信诚人寿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光大集团

光大银行

光大证券申银万国

 

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

中银国际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

西敏证券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

国通证券长城证券

 

 

山东电力

华厦银行

蔚保证券湘财证券

 

英大信托集团

   二、对监管问题的进一步分析

   进一步分析集中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必要性的再认识,对国外监管体系的借鉴和公司内部控制问题上。

   (一)对监管必要性的再认识

   金融控股公司除了具有一般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之外,还存在一些特别的对自身和外部经济体的风险。

   1.金融控股公司主体效率低下带来的金融风险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多数已涉足金融控股公司。而作为控股公司,它们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产权问题也没有解决,未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不良资产比率高,抗风险能力弱;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后,这些问题将成为潜在风险的来源,当单个经济体风险转化为集团风险时,控股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将接受严格的考验。以资本充足率为例,如果原来银行资本金不足,再加上组建集团后资本金重复计算,这将导致更加严重的资本不足问题。

   2.非银行风险向银行风险转移

   金融控股公司内的资金调拨非常便利,如果不考虑其他后果而专注于短期盈利的话,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有一种本能的倾向将一部分存款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这样不仅可以盘活沉淀资金,而且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这样做,管理人员可以展示较好的经营业绩,而股东们也可以得到比较高的回报,对集团内部的董事、经理、股东、员工都是一件好事。如果缺乏一个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流入股票市场的居民存款资金过多,而金融控股公司又没有能力控制投资风险的话,银行的资金可能遭受损失,剩余资金不足以应付居民的兑付,进而发生银行危机。

   3.法律关系混乱,责任不明确

   金融控股公司组成集团后,原有分业经营框架下的业务将相互交叉,银行将介入证券和保险业经营,原有体系下经济体间的法律关系,经济体与消费者的关系将被打乱,一些法律纠纷的责任分担变得不明确。以银保合作为例,银保合作有不同的方式,不同方式中银行、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比如目前最为普遍的协议合作方式中,银行、保险机构之间是一般委托关系,该委托关系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代理、行纪、居间关系,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差别的。银保合作中法律关系极其复杂,银行、保险机构、客户之间的关系,及各自不同的责任较难区分。

   4.规模不当带来的低效率

   金融控股公司协同效应的发生来源于经济体的规模效应,在适度的前提下,整合单个经济体的资源,形成互补优势和成本优势,这将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然而一旦超过适度标准,规模不经济将会带来整个系统的效率损失。一个现实问题是,将几个原先彼此相对独立的企业联合起来,则新的企业关系更为复杂,业务更为繁多,冲突更容易发生,这些因素都可能使新的企业变得规模不经济。

   (二)借鉴国外模式,建立有效监管体系

   1.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和借鉴意义

   (1)美国的监管模式。美国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框架下,采取了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美联储理事会(FRB)为综合管制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同时,FRB与按职能划分进行分业监管的机构之间互通信息,加强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的联系,保持金融控股集团内的健全性。FRB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整体实行监管,必要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限制监督行使裁决权。

   (2)借鉴意义。美国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融合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我国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应加强监管合作,建立有绝对权威的主监管机构,行使最终裁判权和规则制定权,同时,明确原有三方监管部门在金融控股公司上的监管权,把日常的监管活动分散到三个部门,定期沟通信息,协调规则,《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可以作为建立监管体系的起点和初期指导思想。核心的问题是在立法上明确监管权的分配和行使手段。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成结构,明确集团中核心金融机构的性质,选择主监管机构。对产业资本为核心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可以根据其金融活动的主要领域确定主监管机构,填补监管真空。

   2.德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和借鉴意义

   (1)德国的监管模式。德国一贯奉行的银行全能制经营使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囊括了整个金融业监管的问题。

   德国银行监管主要由联邦银行业监督局来组织实施,并协同德意志联邦银行协作执行。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侧重于对微观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联邦银行则侧重于对宏观金融市场的监管。德国的金融机构自律性非常好,联邦银行业监督局的工作重点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和偿付能力的监管和对金融控股公司资产业务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德国鼓励银行之外的股票市场、信托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自由化”改革;使金融控股公司更充分自由地参与国际竞争。

   (2)借鉴意义。德国的监管模式与美国有很大的区别。可以说全能银行制的优点在德国体现得淋漓尽致,然而这并不等于全能银行制没有缺点,由于德国的金融机构有着很好的自律传统,全能银行制有适宜的发展土壤,很多监管职能不断弱化。对我国而言,金融机构缺乏自律意识和能力,因此不可能跨越式的实现金融机构一体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还应放在准入和内部交易风险控制上,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调查与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应注意对公司内部交易与风险(ITE)的监督与控制和对风险集中度的监督与控制。特别是要注意建立集团内评估内部交易风险的机制,鼓励对内部交易风险进行披露,通过对资本流动、融资和资产的某些限制性措施来防止不良的内部交易发生。

   (三)监管与内部控制

   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的主要因素,如果金融控股公司能从内部建立一套风险控制系统,外部监管将变得更加轻松和有效。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其内部控制提出原则和要求。

   从监管的角度看,金融集团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三个:风险传播、透明度、自主权。

   风险传播的基础是集团的内部交易,这种交易可能是明显的,比如贷款和投资;也可能是隐含的,比如集团内部的担保和转移定价。而集团的透明度有可能因为公开信息与实际情况的较大出入而大打折扣。集团内部法人主体之间的交易可能会夸大一个集团成员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集团结构和内部交易的复杂性将使监管当局和投资人、债权人难以了解集团内部各个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和区分一个集团成员所面对的真实风险。同时,集团成员的决策自主权能够独立地、有效地行使是监管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控股公司是非金融性企业,不受监管的约束。金融性子公司的自主性将更成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必须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内部控制的出发点。

   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内控制度的框架性文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有三个目标:第一,实现集团的协同效应,实现效率目标;第二,提高集团的透明度,保证对内对外的信息是及时的、可靠的和恰当的;第三,保证整个集团的经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和法律,符合公司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我们可以把它看作内部控制的落脚点或者目标。

 (作者:北京工商大学 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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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几乎还是空白。事实上,2002年12月我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的诞生,就经历了我国在法律上尚无"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概念的困境。怎样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立法模式如何选择

    从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制看,有两种立法模式可供选择:一是修改现行的《公司法》及相关金融法律;二是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一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石,由公司法对新型公司进行规定可以保证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统一。其弊端是会破坏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第二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在一部法律中就金融控股公司的种种特殊之处做出专门规定,能够较为周密地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调整。其弊端在于会导致《公司法》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即使制定了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公司法》等其他法律一般还是需做出相应修改。

    基于上述分析和我国国情,笔者倾向于选择第二种模式,即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虽然这一模式也有缺点,但是它较之第一种立法模式更能够对当前迅速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法律主体方方面面的行为与关系进行规范,更有针对性和系统性,能够更好地实现保障金融控股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立法目标。

    二、赋予法律主体资格十分必要

    从国际经验来看,相关立法对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严格意义讲,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其合法的主体地位,这也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最大障碍。

    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经济,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首先确立市场主体。金融控股若不具备金融企业资格,通常只能被当作一般的工商企业看待,使其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是投资能力受限制。作为非金融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了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外,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比例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50%,限制了其投资能力。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的金融工具缺乏,限制了其在业务协作、资本运营、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三是资金运用范围狭窄。由于没有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我国现存的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只是在股票市场上从事一些边缘金融业务,如在一级市场上申购新股等。所以,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律主体的赋予。目前,我国已有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文件对金融控股公司有过涉及,但立法层次不够,所以建议以专门法律立法或现有法律修订等方式赋予金融控股公司主体资格。

    三、健全相关法律保障体系

 

    实践证明,市场主体资格取得之后,如果没有法律体系的保障就不可能真正确立,所以笔者认为,为了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必须依法分层构建出其地位保障体系,这涉及到宪法、民法、公司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破产法等几个方面的立法努力。

    具体而言,除了完善上述各层次中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之外,要抓紧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严格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股权杠杆具有了全能性金融职能,较之一般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有着更大的金融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理应有更为严格的限制。另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以及附属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以广义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体系框架保障、规制下正常进行。

    四、完善配套法制环境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据此,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相关配套法制建设,在完善法制环境方面,应着眼于建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做到"五个完善":一是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二是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三是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四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五是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作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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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框架简述

目前,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跨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中新的发展趋势,金融控股公司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大的金融机构选择的主要组织形式,相应当局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也在调整。国际上当前金融改革的经验,对于我国下一步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业的竞争力、强化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此,本文着重介绍国际上新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及美、英、日三国相关的金融改革概况。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
  一般意义上讲,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并通过控股兼营其它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等。根据国际惯例,金融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都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在西方国家,母公司一般都是指经营性控股公司,或称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在欧洲国家和地区,金融集团一般都是混合性金融集团(Mixed Financial Conglomerates),即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还通过控股从事其它金融业务及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
  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发起成立的多样化金融集团公司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公司所下定义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二、美国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监管法律演变
  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30年代大危机后,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银行和金融部门实行严格管理,实行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严格分离的制度。《银行法》中规定,银行不得经营股票和商业公司债务的包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主要是划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界限,商业银行不仅不得投资于产业,也不可经营证券业务。
  从1930年到1940年,美国立法机构花费了整整十年,试图建立一个完全隔绝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金融体系。然而,由于法律上的疏漏,银行控股公司仍然是合法的,从而导致了银行控股公司的大规模发展。成立银行控股公司的做法是成立一家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银行,商业银行成为控股公司的下属机构(如花旗银行公司、美洲银行公司)。这样的银行控股公司在法律上无懈可击,商业银行的业务受到严格限制,但银行控股公司却可以经营多类银行业务。
  2.《银行控股公司法》。
  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该法将银行控股公司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享有一家银行25%以上的投票股权;以任何方式控制一家银行绝大多数董事或托管人的选举;或可对一家银行的管理或政策实施控制性影响。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于60年代以后大为发展。1956年前美国共有53家银行控股公司,其资产占银行总资产的l8。《银行控股公司法》限制拥有多家银行的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及其活动。该法规定:(1)一家银行控股公司拥有两家以上银行股权的14以上须报联储登记;(2)不许跨州并入新银行;(3)在购买别家银行股权时须向联储批准;(4)不许拥有和经营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等。但该法律对单一银行的控股公司没有限制,因此许多大银行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大力发展单一银行控股公司。1968年花旗公司的成立就是钻了这一空子。1965年有400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1969年增加一倍。到1970年全美已有13的银行变成银行控股公司,而且有许多工业公司也争相购买银行股票。
  为了弥补法律漏洞,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把制约有多家银行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法律管辖权力扩大到单一银行控股公司。但相应放宽了经营非银行业务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到20种左右。
  由于美国法律上对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限制,而《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对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未加限制,这给银行控股公司许多好处,其各地子公司事实上起着分行的作用。它可以从事一定范围的非银行业务,等于扩大银行的经营范围。而且银行控股公司可以发行商业票据等,一般银行则不许可。此外,对银行控股公司的存款可以免征利息税,同时对其红利也大部分免税。由于这些好处,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发展很快,到1987年共有6530家银行控股公司。其资产约占全美银行总资产的90%以上。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9911月美国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是八十年代以来美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的结果。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放松管制和货币管理法案》,这是二战后一次较全面的金融改革,它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30年代制定的金融法律对金融的严格管制,提倡自由市场竞争和业务交叉,但改革并不彻底,许多重要问题并未涉及,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包销公司股票、债券业务。
  1989年,美联储首次以个案处理方式批准了花旗、大通曼哈顿等5大商业银行直接承销企业债券,同时也允许投资银行从事一些商业银行业务。
  1991年,美国公布了财政部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有:修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修正案允许资本充裕的银行从事更广泛金融活动——它们可以拥有保险和互助基金附属机构;修改《银行控股公司法》,允许工商企业拥有银行子公司,或者叫金融控股公司。但要设置防火墙,即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存款(基本为公众私人存款)应由银行子公司掌握,不得交由工商业公司进行风险投资。
  1998年美国银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并购案,首先是46日,花旗银行与主要从事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的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成为仅次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的全美第二大金融集团。数日之后,美国国民银行与美洲银行宣布合并,美国第;银行与第一芝加哥银行联姻。兼并浪潮的结果,导致了若干集多种服务于一身的全能银行的产生。这种集中性的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浪潮无疑是对传统银行业务和传统经营模式的否定。值得深思的是,美国政府并没有对此予以禁止,反而在5月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使这些兼并合法化。在美国《1998金融服务业法案》涉及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这一新的法律术语。该法案规定:允许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拥有更广泛的金融服务范围,其中包括商业银行、保险服务和投资银行等业务;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子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或保险控股公司可以有共同的董事长、管理层及雇员。所有这些都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业务交叉成为可能。
  1999114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自1933年以来最重要的金融法案《1999年格兰姆里奇.布利雷法》(The  Gramm—Leach—Bliey  Act  of  l999)(即《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新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一些合格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合格的国民银行(即在联邦注册的商业银行)的子公司允许其从事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活动,同时对各州禁止保险公司涉足银行业活动的权力加以某种限制。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首先对《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作出修正,将银行控股公司的活动限制在由联储理事会规定的那些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或附属于银行业务的活动范围之内。但是,该法案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类公司不仅可以经营银行控股公司所从事的所有活动,而且还可以经营银行控股公司目前被禁止从事的证券业务、商人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从而彻底打破了过去几十年美国金融业分割经营的局面。
  三、英国金融集团的发展模式
  英国在传统上是实行专业化银行制度的国家。虽然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没有美国那样严格,但按照1979年《银行法》的规定,对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按两级认可标准为认可银行”(Recognized  Banks)获准可以接收存款的机构”(Licensed  Deposit Institutions)。认可银行可以全面经营银行业务,但必须符合严格要求,凡是达不到认可标准的金融机构均不得使用银行名称或字样。相比之下,对获准可以接收存款机构的要求就不像对银行那样高,但其业务范围却受到了一定限制。
  在1981年以前,英国一直习惯按金融机构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这种分法,英国当时的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清算银行、贴现银行、国民划拨银行和信托储蓄银行等。此外,英国的银行金融机构还包括一些商人银行和承兑银行等。传统上,英国的商人银行主要是从事批发性银行业务,即主要是承兑商业票据、融通资金和代理客户发行证券。近些年来,英国的商人银行在同其他银行的激烈竞争中,除了继续保持和发挥它们特有的专长外,还注意摆脱过度专业化这一状况,开始实行经营活动的多样化,在股本市场和债券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在商人银行业务多样化的同时,英国各大清算银行为了扩展业务范围,有的也设置了经营商人银行业务的部门,有的甚至直接兼并或下设商人银行,这就使得商人银行与清算银行之间出现了业务交叉现象。
  198610月,英国实行了史称大爆炸”(Big  Bang)的金融改革,英国撤切尔政府对金融、证券制度进行了历史性改革,修改了《证券法》,取消经纪商和交易商两种职能不能互兼的规定,实行证券交易手续费的自由化,废除银行机构向证券公司投资的限制,引入公开信息机制等。因这次改革影响巨大,故称为伦敦城的大爆炸。英国的商人银行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开展一体化的证券业务,其中包括全球范围内的证券发行、买卖、经纪等,有的大型商人银行成立了一体化的金融服务集团。清算银行也开始提供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等。
  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摧垮了其本土及有关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英国的清算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以致于形成了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多元化金融集团(Diversified  Financial  Conglomerates)。目前,英国的劳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以及汇丰、渣打等跨银行集团的业务领域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已成为与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相类似的全能银行集团。
  为了适应形势需要,相应对监管机构也进行了改革,19974月,英国新政府上台后承诺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并迅速于199710月建立了英国金融监督局(Financial  Service  Agency,简称FSA)19986月,新的《英格兰银行法》实施,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的权力移交给金融管理机构的第一步立法程序完成。19987月,政府公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案》,赋于金融服务监督局(PSA)对英国金融业实现全面、单一的监管权力。
  四、日本版金融大爆炸
  19961017日,日本经济审议行动计划委员会下设的金融工作小组,公布了以缓解各种规制为中心内容,题为《搞活我国金融系统》的报告书。该报告书从实现广泛的竞争、资产交易的自由化、放松规制和监督体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金融大改革的原则框架,从而揭开了日本版爆炸的序幕。19976月,以自由、公开、国际化三原则为基础的金融大改革方案正式提出。19984月,金融大改革正式启动。金融大改革的核心是自由、公开和国际化。第一,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相互渗透,废除根据长(长期金融)(短期金融)分离原则制订的各种规制。改革资产运用业务制度,扩大证券业和银行业的业务范围,实现各种手续费的自由化等。第二,彻底实行公开原则,对违反规则者严格处罚。第三,完善各种法制和会计制度,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同时要实行国际标准化,建立有利于国际化的监督和合作体制。
  金融大爆炸是日本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金融改革。随着政府对金融业各项保护政策及各项管理规制的陆续撤销,金融机构将被完全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之下,金融机构的竞争素质将被迫提高。改革后的金融体制将由过去的大藏省独断决策操纵一切的机制转变为自由市场机制,各种信息将更加公开和透明,对违反规则者的处罚也将公开化,日本金融业的各项运行标准也将与国际标准接轨。随着电子金融技术的推广,间接金融的比例将会不断下降,而透明度高的直接金融比例将大大提高。。这些都将有助于恢复世界(主要是欧美国家)对日本金融业的信任。
  综上所述,过去几年来席卷全球的金融体制跨业经营改革,其发展趋势既打破了在北美和亚洲实行达六十多年的严格分业经营的格局,也不同于欧洲大陆实行的全能银行体制,其主要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这种新的金融业组织结构,既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股权交叉提高效率和增强竞争力,又有利于分业监管和更好地控制不同金融业务的风险。

(作者:国家开发银行 狄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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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

随着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兴起,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国际化。管制的不对称使管制过严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国际竞争中陷于劣势。有鉴于此,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相继放松了金融管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逐渐融合。混业经营成为了全球金融业新世纪发展的四大趋势之一.中美、中欧协定达成以后,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全面开放也已迫在眉睫。但目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基本上还限于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资本单薄、资金调度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狭窄等特点都极大地束缚了金融效率的提高。金融界关于转向混业经营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此背景下,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形成,充分体现了管理层希望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形式来实现我国金融经营体制转变的意图。但由此也引发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

  一、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面临的困境

  依据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发起成立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公司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也是混业经营的一种形式。但较之以德国和瑞士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金融控股公司制的主要特点在于“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即通过控股不同业务类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来实现业务的自由化。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都是单一的,并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予以专业化监管,因此不必对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这样,一国金融业既可享有混业经营所提供的动态利益,同时也能兼顾分业经营与监管体制的优点,有利于实现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平稳过渡。基于此,日、英、美等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国家都不约而同地采取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形式来推动本国金融业务的自由化。

  1998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建立健全了分业经营与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的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的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的低下。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张。管理层对此也采取了默许甚至鼓励的态度。尽管我国法律尚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以及实业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呈现出逐步放大的态势。各种尚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新的组成部分(见表1)。相对于金融业中的混业经营趋势,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明显滞后。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依然各自为政,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更谈不上为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由此,风险远较一般金融机构要高的金融控股公司却面临着“监管其空”的尴尬境地,具体表现为:在各种令人眼花乱的“金融控股公司”中,各级独立法人的资本金投入是否足实?由谁进行了认真核查?是否存在上级公司以负债或举债的形式筹资入股子公司的现象?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对本部门监管对象涉及他部门监管对象的信息,是否已建立起信息共享制度?是否存在集团公司下属各实体之间的不良关联交易,增加了集团公司总体的风险?……实事求是地说,这一系列监管问题迄今为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解决。往往是集团公司内一个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导致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前几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的负债累累、苦不堪言,教训非常深刻。因此,加快研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就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在新世纪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表1 我国主要金融控股公司一览表

金融集团公司

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

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光大集团

光大银行

申银万国证券(第一大股东)光大证券

中加合资人寿
保险公司

光大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中信集团

中信实业银行

中信证券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

中信兴业信托
投资公司

平安保险公司

平安证券

平安保险公司

平安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电力公司

华夏银行(第二大股东)

湘财证券(第一大股东)蔚深证券

英大信托投资公司


  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对策建议

  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兴起的趋势,我国必须未雨绸缪,针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尽快着手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维护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体来说,应对以下方面加以重点关注:

  1.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加以监管,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即是由谁来履行监管职能。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监管客体所从事的是综合性金融业务,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之划归到某个金融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内,而必须设立一个由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监管专家广泛参与的监管机构。依据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应由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各派代表联合设立三方监管联席会议(下简称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对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资格认证,并全权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风险评估、关联交易等问题予以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所从事的不同金融业务则由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予以专业化监管。同时,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还必须通过派驻在联席会议的代表交流彼此的监管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以此协调各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举措,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由此构建的基于分业监管体制上的监管体系(见图1)应可适应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迫切需要。



  2.市场准入。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对市场准入的控制是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在某种意义上,市场准入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以往我国对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批侧重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上。而这是一个很有弹性的软约束概念,易产生不同的判断标准。加之对市场准入审批权没有予以集中统一。因此,形成了社会乱办金融的现象,为防范金融风险埋了了极大的隐患。针对上述缺陷,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问题上,联席会议首先应制定一系列的量化准入指标如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等。金融机构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才能向联席会议提出设立申请。联席会议在收到申请后,还要重点检查拟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自律机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往往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系统重视不够。但在实践中,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的基石。仅当金融机构形成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外部监督才可发挥效用。因此,联席会议还必须将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作为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

  3.风险预警机制。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一大弊端即是不能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这显然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特性不相适应。因此,联席会议应在借鉴美国CAMEL评级系统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预警机制。具体而言,我国的风险预警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必须依照联席会议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由联席会议根据上述资料、表2中列出的金融预警指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计算各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得分值,以此评定各金融控股公司的等级(依次为ABCDE五级)。被评为DE两级或本期评估结果较前期低两级的金融控股公司将被视为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随后,联席会议应将金融风险及时反馈给金融控股公司,并根据对该公司的风险预测做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经营执照的处理。通过上述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金融监管机构就能真正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不必再扮演事后诸葛救火队的角色。

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预警指标一览表


  4.资本充足率。资本是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免受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和偿付能力风险的缓冲器,同时也是金融机构盈利能力的象征。各国金融监督机构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金融监督的核心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中也引入了这一指标。但对金融控股公司应用这一指标时,联席会议还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目前国际金融市场准入往往要求母国金融监管机构遵循符合国际监管惯例的监管标准。因此,联席会议在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时,必须将之建立在《巴塞尔协议》等国际协议的基础上,以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将来能不受歧视地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第二,金融控股公司构资本充足率计算要涉及到其资本是如何确定的,特别是要避免由于控股导致同一资本来源在一个集团中的重复计算。这就要求联席会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必须加以明确的界定。同时还要借鉴《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所推荐的度量金融集团资本充足率的方法:分类度量方法、全部扣除方法、根据风险的加总方法和根据风险的扣除方法,确立适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度量方法,以此科学地计量资本充足率,达到准确评价其总体健全程度的目的。

  5.关联交易。混业经营最大的隐患印在于不同金融业务所引发的风险可能会在金融机构内部传递,致使整个金融机构陷于危机。而关联交易则是传递金融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比如,银行会因过度借贷或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证券、保险等业务的风险。对此,联席会议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条例,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立防火墙制度。这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予以明确限制,即各于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仅限于商业基础之上。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必须经联席会议的专门审批。金融控股公司还必须每月向联席会议汇报当期关联交易的全部情况,以便联席会议判断交易是否合法,同时对以前的合法交易进行跟踪监管。另外,联席会议应通过设立“CHINESE WALLS”(中国墙”)来阻止各子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以防止利益侵占和不公平竞争,如银行不能向其证券机构传递有关其客户资信的非公开信息。即使在全能银行制下,一般也设有类似的中国培中国墙制度的又一优势在于,联席会议可以依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程度以及金融机构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提高或降低中国墙的高度,从而达到管理层调控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的政策目标。

  除了以上种种措施以外,联席会议还必须督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强化内部自律机制。因为金融监管机构鉴于人员、时间、经费所限,不可能承担起维护金融业安全稳定的全部责任。管理层必须通过宏观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企业内部自律机制的结合,才能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凝聚与传递,最终促进我国金融企业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形式实现混业经营。

(作者:南京大学金融系 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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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海外借鉴

英国金融集团及其与德国金融集团的比较

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机构的集团化已是大势所趋,一种新型的金融组织模式——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在欧盟各国应运而生。在欧盟国家中,英国与德国金融集团的模式比较有代表性。比较和借鉴英德两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及监管模式,对于形成对我国类似的金融集团进行有效监督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英国金融集团的发展模式

  英国在传统上是实行专业化银行制度的国家,金融机构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分工细致,其伦敦城在国际金融业的历史上有着“世界银行”的美誉。然而,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昔日被称为“日不落帝国”的英国以往的雄风尽失,经济增长缓慢,金融业也萧条冷落,被美、日、德、法等发达国家远远地抛在了后面。
  1971年,英国实行了“竞争与信用控制政策”,鼓励银行业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展开竞争。英国的清算银行(即商业银行)首先打破了只经营短期信贷业务的传统界限,开始经营消费信贷、单位信托、商人银行、保险经纪等业务,同时还打入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英国的投资银行也就是商人银行(Merchant Band)。商人银行在传统上叫承兑所,办理存款、证券、咨询、代理等业务。这种银行于18世纪末开始出现,百余年来其主要业务是对商业进行资金融通,而这种业务主要是通过承兑汇票进行的。近20多年来,英国商人银行的规模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除办理长短期存款、承兑票据业务外,还组织和认购新发行证券等业务,同时也经营世界某一地区的贸易融资业务,成为具有广泛国际联系的跨国投资银行集团。
  80年代中后期,在国际金融改革与创新浪潮的推动下,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为挽救日益衰退的英国金融业,重振伦敦城的昔日雄风,毅然宣布实行金融体制改革。198610月,英国实行了史称金融“大爆炸”(Big Bang)的金融改革,取消了经纪商和交易商两种职能不能互兼的规定,取消了对证券交易最低佣金的限制和非交易所成员持有交易所成员股票的限制,并使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参加证券交易所的活动。此次改革带来了更大的金融自由化:如率先实行证券交易代理手续费自由化;经纪人与出场代理人互相兼营,实行自由的市场中介人制;开放交易所会员资格限制;废除各项金融投资管制;银行开始提供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等。
  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摧垮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英国的清算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以致于形成了没有业务界限、无所不包的多元化金融集团(Diversified Financial Conglomerates)。目前,英国的劳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以及汇丰、渣打等跨国银行集团的业务领域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已成为与德国相类似的全能银行集团。
  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保险业务、汇兑业务、财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德国的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事实上,德国的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德国银行之所以能够进行证券投资有以下原因:一是德国的银行法已经把银行自营证券业的风险限定在较为安全的范围内;二是银行进行证券投资与银行传统的业务相关;三是德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必须以现金支纳,这就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持有相当数量的可变现证券以免由于准备金不足而遭受严历的惩罚。

二、两国金融集团模式的比较

(一)集团经营模式的比较

  根据国际惯例,金融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都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并通过控股兼营其它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控股公司一般可以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和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经营性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在西方国家,母公司一般都是指这类经营性控股公司,或称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在欧洲国家和地区,金融集团一般都是混合性的金融集团(Mixed Financial Conglomerates),即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还通过控股从事其它金融业务及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
  英国金融集团的经营模式与德国金融集团相比有同有异。从相同方面来看:一是英德两国金融集团的母公司都是经营性的控股公司,都是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英德两国金融集团都是通过收购与兼并活动发展壮大起来的;三是英德两国金融集团都从事着多元化的金融业务,都不同程度地经营着非金融业的工商企业的投资活动。从不同方面来看,主要是母公司经营金融业务的方式有所不同:英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其它金融业务是通过所控股的机构来进行;德国的全能银行既可以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又可以通过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业务。从今后的发展态势来看,英德两国金融集团的模式将会越来越趋同化。

(二)规模实力的比较

英德两国的大型银行,一般也是多元化的金融集团公司。从英国《银行家》杂志19997月公布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100家的情况来看,英德两国各有9家大型银行集团进入了世界银行的100(见表1)
  从资本实力情况来看,英国银行集团的核心资本及资本充足率普遍高于德国的银行集团。英国自90年代以来,曾连续出现过BCCI及巴林银行的倒闭事件,所以英国的银行业普遍重视资本金的实力。德国的全能银行尽管负债率较高,资本实力较高弱,但其经营稳健,较大的银行危机问题很少出现。从资产规模来看,德国银行集团的资产与资本比普遍高于英国的银行集团。从盈利情况来看,英国银行集团的盈利水平及资本利润率普遍好于德国的银行集团。

1 英美两国金融集团进入世界银行100强的实力对比

 

世界排名

银行集团

国别

实力

健康性(%

业绩

 

核心资本

总资产

资本充足率

税前利润

利润/资本

3
12
22
23
25
31
32
33
34
43
44
53
73
74
79
85
93
94

汇丰控股
德意志
巴克莱
西敏寺
德累斯登
劳埃德信托储蓄
汉堡联合
德国商业
哈里法克斯
西德意志州
阿贝国民
巴伐利亚州
皇家苏格兰
德国中央合作
苏格兰
柏林
巴登-符腾堡州
标准渣打


















293.52
186.80
134.95
133.89
130.42
121.11
118.53
117.60
115.64
92.04
86.59
71.48
54.27
54.26
52.85
49.06
44.83
44.72

4846.55
7325.34
3533.67
3094.21
4272.61
2400.68
3371.97
3813.59
2405.16
4083.72
2957.56
2736.62
1336.62
2482.97
994.78
2206.46
2605.50
796.17

13.6
11.5
10.7
13.2
11.7
11.3
9.6
8.7
13.7
-
10.2
-
11.2
10.2
11.1
8.5
-
12.7

65.91
47.13
31.91
35.63
15.64
50.16
27.38
27.49
28.36
9.33
26.42
7.13
16.79
4.04
16.83
2.68
8.54
11.7

22.5
25.2
23.6
26.6
12.0
41.4
23.1
19.4
24.5
10.1
30.5
10.0
30.9
7.4
31.9
4.9
19.1
26.2

(三)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比较

  从英德两国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制度来看,英国改革的步子似乎迈得大一些。为了适应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全能化发展的需要,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已经正式移交给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英格兰银行放弃了其微观监管的职能,只保留了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促进了英国金融集团的健康发展。虽然德国于1997年提出了第三次振兴金融市场法案,对银行之外的股票市场、信托业及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自由化”改革,但联邦银行仍保留有对信用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监督职能。
  德国银行监督主要由联邦银行业监督局来组织实施,并协同德意志联邦银行协作执行。《联邦银行法》第6条规定,联邦银行业监管局直接对德国联邦财政部负责,并定期向其上报监管情况。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与德意志联邦银行在监管范围上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一是主管权属于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二是在制定有关条规之前,联邦银行业监督局要与联邦银行进行协商;三是联邦银行要对信用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的监督,并对信用机构的年报及其它报告进行分析。
  总体来讲,联邦银行业监督局侧重于对微观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联邦银行则侧重于对宏观金融市场的监管。德国联邦银行比起欧美各国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所以德国央行被称作“四权分立”中的一极。《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以稳定货币的目标,调节货币流通量和经济的资金融通量,并办理国内外支付业务”。因此,在德国联邦银行的各项职能中,稳定货币是其最主要的任务。除需保持德国马克对外比价的稳定外,联邦银行还需维持国内通货的稳定。按照《联邦银行法》,当各种经济政策的决策者,如议会、联邦政府、中央银行、劳资双方等相互影响时,联邦银行必须将捍卫货币的稳定视为首要任务。
  德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商业银行准入的监督;二是对资本和偿付能力的监督;三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在金融资本自由化方面,德国并未满足其原有的全能金融体制,而是继续改革与创新。1997年,德国提出了《第三次振兴金融市场法案》,对银行之外的股票市场、信托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自由化”改革。当然,金融自由化并不是不要金融监管,而是对个别大型金融集团相对放松管制,以利于它们参与国际竞争。但是,随着欧元一体化的逐步扩大,联邦银行将逐步强化其宏观经济的监管职能,淡化其微观的监管职能。这是世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三、对发展中国金融集团的启示

  第一,要改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还停留在分业管理层次上,其显著特征是就按金融机构的类别和业务形式进行监管。具体来讲就是从事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叫银行,从事信托的金融机构在名称上必须有“信托”两字,否则就不发给营业执照。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种监管体制对于约束那些地方性和行业性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我们同时必须看到,金融监督并不完全是按业务的划分,进行注册登记式的分业管理。从英德两国的经验来看,金融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防范金融风险,或者是防止金融机构财务危机的风险管理。随着金融机构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全能化的发展,欧洲各国中央银行正在淡化其微观的金融监督职能,强化其宏观经济的监管职能,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正被综合性的专职金融监管部门所代替。这也是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金融业逐步对外开放,我国的金融机构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与此同时,创新金融工具的不断引进,信息技术在我国金融领域中的广泛应用,我国金融机构创新的步伐也会不断加快,金融业务之间的相互交叉和渗透,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的趋势也会日益强化。以分业为主要特征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必难以适应我国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及时根据新的发展情况,适时改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淡化分业管理;强化风险管理,淡化分门别类式的金融监管;强化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淡化央行的微观监管职能;强化其宏观监管职能,以便尽快地向国际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接轨。
  第二,要进行金融集团的试点工作。我国目前企业集团的试点仅局限于一些大型的工业、商业、服务业务的集团公司,对金融集团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还缺乏研究和了解。没有金融业为后盾,企业集团就没有凝聚力。只有实现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的有机结合,才能使企业集团向金融集团公司这一更高级的现代企业制度形式过渡。我国个别的大型国际金融集团公司,其业务范围已具备了类似英德等西方国家多元化金融集团公司的规模和雏形,如果一刀切地按分业监管的模式来“规范”这些金融集团公司,显然不符合其实际情况。在一些曾经严格实行分业管理体制的国家中,也有不少特许和特批的案例。借鉴英德等西方国家金融集团公司的发展经验,进行个别多元化金融集团公司的试点,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对外开放事业的需要。
  第三,要促进金融拉股公司的立法。根据国际惯例,金融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都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并通过控股兼营其它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这对我国的金融立法与监督提出了新的课题。研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监管的经验,推动我国金融立法的现代化,是我国金融业跨世纪改革的必然趋势。

 

(作者:中信国际研究所  舒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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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现代化

      199846日,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合并成为花旗集团以来,美国加快了金融现代化立法的进程。先后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1999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等。这些法案涉及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监管规则等现代化的立法。回顾美国金融改革与立法的进程,对于完善我国金融业的立法与监管,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成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金融分业体制的由来

1933年以前,美国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通常是一家金融机构经营的, 大多数西方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范围没有严格的限制。在19291933年的大危机期间,美国经济跌入了史无前例的低谷,平均4个就业人员中就有一个下岗。整个国家的银行体系濒于崩溃,大约占美国银行总数40%的11 000家银行倒闭或被兼并,银行总数由25000家锐减到14000家,金融危机使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跌至最低点。
      1933
3月,罗斯福总统宣布全国银行业暂停营业。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美国国会陆续通过了《1933 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1940年投资公司法》等。在整个30年代,美国国会都在致力于建设与完善银行监管体系和证券监管体系,试图逐渐恢复公众对整个金融业的信心。
    
在美国,《1933 年银行法》也被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该法案是在参议员卡特·格拉斯(Carter Glass)的提案及众议院银行与货币委员会主席亨利·斯蒂格尔(Henry Steagall)的修正案的基础上被国会通过的。该法案提出了严禁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4条理由:即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是导致股市崩溃和大萧条的主要原因之一; 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引发了银行业体系的崩溃; 商业银行与其证券部门在资金配置上侵害了储蓄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在证券促销活动中存在着不正当经营的行为。

美国的《1933年银行法》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设立了一道业务分离的"防火墙",规定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 除了可以进行投资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 用自有资本有限制地买卖有价证券这3种投资性业务以外,不能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投资业务。同时, 经营证券投资的投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1933年银行法》有关金融分业经营的条款主要有:第16条:国民银行不能进行企业的证券承销业务及自营企业证券的买卖业务,但可以承销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事业机构债券等非企业性债券,可以按规定通过信托部为客户代理有价证券的经营业务;第20条:禁止会员银行与任何从事有价证券业务的机构进行联营;第21条:禁止经营有价证券的机构办理存款业务;第32条:禁止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管理人员相互兼职。
    
然而,《1933年银行法》从提案开始就遭到了金融界代表的普遍反对,很多人批评了其浓厚的紧缩色彩,如联储纽约银行的代表认为, 要求"银行业体系与资本市场分离的法规"是不明智的,这些法规将"扰乱资本市场的机制, 而多功能银行的自由发挥有利于经济的恢复"。美国一些历史学家认为,当时银行倒闭的主要罪责是大萧条自身,即通货紧缩引起房地产及各种商品的价格暴跌,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激增。从实证分析来看,在美国30年代经济危机中,仅有7.2%拥有证券业务的国民银行倒闭,而且这些银行业务中的证券资产仅占微不足道的比重。一些历史学家认为,《1933年银行法》并没有改变美国银行体系中最致命的弱点,即单一银行制及限制银行跨州经营。
    
这种银行结构的缺陷恰恰是大萧条时期美国银行大批倒闭的原因之一,即当时大约90%的破产银行是资产规模不到200万美元的单一银行。相反,当时加拿大实行全国范围经营体制的银行就没出现大批倒闭的现象,美国实行分行体制的银行也很少倒闭。
二、美国有关银行控股公司的立法
   
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始建于20世纪初,它们主要集中在金融业发达的美国东北部。所谓银行控股公司是指一家银行公司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及公司的股权的集团公司。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案》(Clayton Act)是美国第一部涉及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法案。1927年通过的《麦克弗登法案》(McFadden Act)含有对跨州设立分行的限制性条款,这激发了多家银行控股公司(Multiple Bank Holding Companies)的不断创立。所谓多家银行控股公司就是由多家银行构成的银行控股公司。这些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建立,不仅使国民银行有足够的资金收购其它银行,而且其最大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回避法律上对单一银行进行跨州经营的限制。在《1933年银行法》中,扩充了对银行控股公司实行联邦监管的条款,即规定所有银行控股公司下属的联储会员银行都在美联储理事会的监管之下。
     
由于经济景气的恶化及银行控股公司前景的不确定,在19331947年期间,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发展非常缓慢。由于美国40年代期间的许多法案都限制银行的兼并活动,所以到了40年代末期,银行控股公司开始有了长足的发展。1956年前,美国共有53家银行控股公司,其资产占全美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8
      1956
年,美国颁布了《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其中有许多对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限制性规定:(1)限制多家银行控股公司跨州收购银行;(2)不许多家银行控股公司从事非金融业务活动;(3)一家银行控股公司拥有两家以上银行股权的1/4以上,必须向美联储登记;(4)收购其它银行股权时必须先得到美联储的批准。法案颁布后,当时美国的许多银行控股公司都放弃了其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由于《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仅适用于多家银行控股公司,没有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One-Bank Holding Companies)的限制性条款,所以美国许多大银行都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大力发展单一银行控股公司,从事
跨州银行及非银行的业务活动。
      1965
年,美国总共成立了400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1969年则增加了一倍,共有800多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到1970年,美国1/3的银行都转变成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而且许多工业公司也争相购买银行的股票,成为银行的控股公司。这些以银行业务为主的多元化集团(Bank-Centered Conglomerates)拥有租赁公司、抵押银行公司、单位基金公司等众多金融服务公司。
     
为了弥补法律上的漏洞,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把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置于美联储的监管之下。该法案把适用于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扩大到了单一银行控股公司。 1970年立法以前,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可以经营百余种非银行业务,其中有工矿、农业、商业、交通等行业,1970年的修正法案允许经营的非银行业务只剩下20多种,同时,该法案还限制银行控股公司经营保险和不动产等业务。
     
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对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未加限制,这给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提供了便利。银行控股公司在各州的子公司事实上起到分行的作用,这些子公司可以从事一定范围的非银行业务,这等于扩大了银行的业务范围。法案规定,银行控股公司可以发行商业票据,而一般银行则不许可。此外,银行控股公司的存款可以免征利息税,其红利也大部分免税。由于银行控股公司的优越性很大,使其在美国发展迅速,到了90年代,美国共有银行控股公司近7000多家,其资产规模约占全美商业银行总资产的近90%

三、美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例外与特许
    
美国《1933年银行法》仅适用于联储体系中的所有会员银行,但不适用于非会员银行和储贷协会,以及美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此外,经过联储理事会、货币监管当局以及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后形成的一些特许案例可以例外,该法案的解释权也属于上述3家机构。这些法律上的"网开一面""灵活解释",为以后美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1933年银行法》第16条当时就允许国民银行在其自有资本和盈余10%的范围内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此后,各种突破分业经营的"特许""放宽限制"的案例层出不穷。
     
1933年银行法》颁布以来的60余年中,对该法案的抨击一直不断。70年代以来,在通货膨胀、技术革新、金融创新、 国际竞争等国际金融环境急剧变化面前,《1933年银行法》却显得呆板有余,灵活不足,难以适应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的需要。一些金融机构采取迂回战术,绕过《1933年银行法》,向全能经营型的金融集团发展。
   
早在70年代初,尽管当时美国最高法院根据银行法第1621条,禁止商业银行发行互惠基金等类似的金融产品,但是美国货币监管当局仍特别批准了花旗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单位投资信托受益凭证。19851986年期间,美国货币监管当局准许所有的国民银行可作为代理商为其客户买卖互惠基金股票及出售单位投资信托的收益凭证。
      
进入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的巨大浪潮在西方国家普遍兴起, 由此产生了对《1933年银行法》"防火墙"的猛烈冲击。不少国家先后放宽了对金融业务范围的限制,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交叉业务, 促使金融机构向综合化的全营制银行方向发展。例如,1980年美国通过了新的银行法,取消了对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并允许商业银行、储蓄银行、 投资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有一定的交叉和竞争。1983年,美国国会讨论对金融机构放宽管制,并提议对银行法作进一步修改, 其建议主要有:(1)取消银行经营保险业务的管制,允许商业银行参与保险业务;(2)允许银行业从事不动产投资,投资额不超过其自有资本的5%;(3)允许银行进行有限度的证券业务,如担保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互惠基金、 充当证券经纪商等;(4)精简监管程序,以方便银行组织控股公司。
     
由于传统的银行业务已使美国许多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日益减少, 银行贷款占全社会的信贷资产的比例日趋降低。为了提高经济效益, 减少机会交易成本,各商业银行都强烈要求取消对其经营证券业务的限制。迫于银行业的压力,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不得不放松金融管制, 先后批准了一些商业银行控股公司通过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1984年,美国参议院通过决议, 允许商业银行承销商业票据、市政收益债券以及抵押担保债券。1989 年,美国联储银行理事会特批了花旗银行、大通银行、JP摩根公司、信孚银行及太平洋担保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可以经销企业的债券。1990年,联储银行理事会又特批了JP摩根公司可以承销企业的股票,使JP摩根公司成为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为一体的全能银行集团公司。
      90
年代以来,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交叉的现象相当普遍, 新一代的跨国全能银行集团已成为美国银行业发展的方向。在国际竞争的压力下,199846日,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合并成为花旗集团。其原因之一,就是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与欧洲、日本的大型全能银行集团展开竞争。然而,该集团的成立不仅仅是子公司业务多元化的问题,而是同一实体开展"一条龙"One-Stop-Shop)全能化金融业务的问题,这与美国现行的金融立法根本冲突。1998923日,联储理事会以5:0的多数票特别通过了花旗集团的合并案。然而,如果根据美国大萧条时期的《1933年银行法》,花旗集团必须在两年内出售其保险承销、房地产开发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对此问题,联储有关部门进行了长达15天的研究和讨论,经过权衡利弊,最后达成了相对一致的意见。1998108日,美国联储系统的有关银行、保险等监管机构特批了花旗集团的正式成立。
四、美国有关金融现代化的立法
      
近十几年来,美国金融业的监管机构意识到,大萧条时期以来的许多金融立法已经过时,不能适应技术更新、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市场国际化的飞速发展需要。那些禁止和限制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相互兼并、联营的法律,削弱了美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多样化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开发,不能满足客户对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事实上,那些限制竞争的金融立法不但没有保证金融业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反而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80年代以来,美国单一经营的商业银行饱受不良贷款之苦,靠传统的业务已难以生存下去,大约已有1000多家银行破产倒闭,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银行业务过于单一化。因此,30年代大萧条时期的法案显然已经不适合8090年代金融业务综合化、全能化的发展需要。尤其是,英国与日本分别在1986年与1998年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突破了传统分业管理的框框,实行了全能银行体制。相反,美国的银行业受制于其法律制约,处境维艰,只能在欧洲、日本大型全能银行集团的攻势下节节败退。
     
因此,修正美国金融服务业的立法和监管规则,实现金融业立法与监管的现代化,已成为美国国会立法与监管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近10年来,美国国会曾经通过了《198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1991年金融储蓄机构促进法案》等。1991 年,美国财政部提出了《金融体制现代化:使银行更安全、更具竞争力的建议》的银行改革方案, 提出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合并,允许银行成为工商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允许银行跨州经营, 以取消美国银行业在地理、业务、所有权方面的全部障碍, 使其成为类似欧洲模式的全能银行。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有关放宽银行业务的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自1997 年开始,美国的地区性银行可以跨州经营,允许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从事证券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其证券业务营业额的上限为25%。然而,90年代中后期以来,在花旗银行的业务比例中,其投资银行的业务量大约占整个集团公司的30%。
      1998
513日,美国众议院以214:213的投票,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法案编号:H.R.10)。该法案长达318页,共600多项条款,洋洋洒洒10多万字,其中有65页即1/5的篇幅是关于消除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相互分离的障碍。为了增强金融服务机构的市场竞争力,该法案允许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拥有更广泛的金融业务范围,其中包括商业银行、保险承销、投资银行等业务;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同样,非银行业的证券、保险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购商业银行;允许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机构拥有共同的董事长、管理层及雇员,也使得各种金融机构交叉经营成为可能。但是,法案仍保留了目前银行业与商品贸易业相分离的金融制度。
     
在涉及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该法案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这一新的法律范畴。在此之前,美国只有银行控股公司的立法。法案提出,《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中有关限制银行拥有保险子公司的条款将要被废止。法案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可以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并可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在此之前,美国的法律禁止这3类性质不同的金融机构交叉持股。法案规定,银行控股公司的非金融业务营业收入不得超过5%;在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中,其非银行业务营业收入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15%
     
在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条款中,法案要求银行控股公司必须拥有充足的资本,良好的管理,必须达到《1977年公众再投资法案》中有关信用评级的标准。然而,对于那些非储蓄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美联储无权用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对之进行限制,它们只能执行联邦或各州的注册资本规则,或者执行《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法案规定,美联储及货币监管局主要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要负责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国家保险委员会主要负责保险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下属机构要按其金融业务的不同由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美国最高法院负责对各种金融法律的解释及处理重大的金融业经营范围纠纷的案件。
      1999
56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54:44的多数票,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法案编号:S.900)。该法案提出要废止《1933年银行法》中的第20项(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兼职)条款,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交叉经营,成立大型的"金融超市"以及"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依据。
     
总之,美国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全能金融制度改革,及金融服务业立法的现代化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五、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启示
      1. 
要促进我国金融机构体制的多样化。目前我国银行业主要实行的是总分行的体制,少数金融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已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我国可借鉴美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试点并推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2. 
要逐步与国际全能金融制度接轨。鉴于国际上金融改革与创新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即将加入WTO的现状,我国金融业应加快改革,逐步实现我国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和国际化。
      3. 
要实现我国的金融立法的现代化。目前我国的金融立法主要借鉴的是西方国家早期的立法,对当今世界各国金融立法的新变化研究和借鉴不够,实现我国金融立法的现代化是完善我国金融业立法制度与有效监管的必然趋势。

(作者:中信国际研究所  舒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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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改革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

 一、制度疲劳与放松管制
    明治维新以来,日本政府和金融当局以欧美为榜样,全面引进西方金融制度,建成日本近代金融体系。当时日本政府的最大目标是“赶超欧美”,所以形成全民合力、官民一体的经济发展模式。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模式,是因为日本在经济现代化之初阶段,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资金不足。
    日本政府为解决经济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不得不采取政府集中控制金融,按系统配置金融资源,以及按不同领域分别监管,严格限制竞争等非西方式的金融管理手段。日本式的金融管理主要体现在对金融业的各种管制措施上,大体上有如下一些管制内容:(1)市场
准入管制。这是指开办金融机构必须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并在资本金、资格等方面有一定限制;(2)分业管制。这是指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分离、长期信贷与短期信贷分离的管理体制;(3)利率管制。主要设置短期贷款利率上限,长期利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管制。(4)
融资管制。主要指日本的融资渠道按照长期金融(一年以上)与短期金融的区分有严格的行业限制规定。长短期金融业务不可以交叉经营,一个金融机构也不允许同时经营长、短期两种金融业务。这样就保证了日本长期投资的金融稳定供给。这种长、短期金融的融资渠道

管制对日本经济发展、金融安全曾经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此外日本金融还有一种“倾斜政策”。即针对不同服务对象,面向大企业、中、小企业及农业的金融机构。这种金融结构可以保证日本政府向被扶植的产业充足供给资金,在金融上能保证政府产业政策的落实。如日本既有面向大企业的长期融资机构,也有面向中小企业
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面向农业的农林金融公库等。这些金融机构分别担当政府某领域产业政策的实施。
    日本政府和金融当局为了保障企业的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日本企业竞争力,一直对利率进行严格管制。直至1998年新《日本银行法》通过,大藏省对日本银行(央行)管员的任免权被废除,央行才有了组织上和制度上的独立保证。1998年新法规定,央行在货
币政策及金融调控方面的自主性必须得到尊重。在这种制度保证下,央行有了自主经营权。2000年央行总裁速水优不顾政府干预,独自作出停止零利率的政策。至这时,日本的利率自由化才可以说真正实现。
    日本金融系统的一大特征就是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利率管制及日本政府配置金融资源。这种以管制为主要特色的金融体制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体制有很大相似之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采用这种金融制度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这种选择利大于弊。
    长期以来日本金融一直在这种金融体制下运行。大藏省就相当于交通道路管理的交通警察,其行政干预和指导的能力很强,在资金不足,形成“交通堵塞”的情况下,大藏省这位警察就可以很好地疏导,让政府扶植的产业优先通过。得到大藏省帮助的金融机构可以畅通无阻。这种金融体制也有其弊病,即大藏省的权力过大。大藏省在日本金融体系中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执行者,同时还是政策实施的监管者。日本在战后实行这种大藏省行政干预、金融管制的金融体制达半个世纪。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角色造成的制度弊端越发突出,日本金融系统出现“制度疲劳”。其结果是:一方面大藏省对金融机构的各种规定和限制过多;另一方面与大藏省有特殊关系的金融机构却可以为所欲为,形成大藏省官僚与金融机构之间官民勾结的体制。日本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堆积如山,金融
机构纷纷倒闭,使得本已很脆弱的金融体系摇摇欲坠。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业问题迭出,金融体制已到了非进行改革不可的阶段。日本金融改革的第一步就是放松金融管制。1993年8月,细川联合政权成立后,在其“紧急经济对策”中,将放松管制作为宏观经济政策推出来了。以此为基础由政府支持的经济改革研究会在同年11月发表了“平岩报告”。该报告提出了两条放松管制的原则:1.经济上的管制要“原则上自由化”;2.社会方面的管制要贯彻“自己负责”原则。
    1994年,村山联合政府作出了“关于今后放松管制的推进政策”的内阁决议。1995年3月政府又制定出“放松管制推进计划”,在政府改革委员会通过,决定了放松管制的具体项目和日程表。
    1996年, 第一次桥本内阁制定了包括放松管制政策在内的“经济结构变革与创新经济计划”。 第二次桥本内阁时作出内阁决议,开始实施。
    政府放松管制的最重要的表述是《1997年版经济白皮书》。该经济白皮书中对日本经济作出较为悲观的判断。作为对未来经济前景不明的原因,经济白皮书列举出3点原因。其中第三点就指出:在流通和服务领域,行政性的管制和商业惯例仍很强地存在着,这些都制约
企业的商机。流通和服务领域的发展是否能带动和主导日本整个经济的发展,目前来看仍无法确定。这就是说,在非制造业方面,有关提高生产力和改进效率还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究其原因,是因为存在着强大的行政干预和政府管制。
    20世纪80年代末,欧美先进工业国进行了以放松管制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制度改革。其中最典型的改革就是英国的“金融大爆炸”,这是对1986年英国进行的证券市场改革的通称。其改革的特征就是在伦敦证交所的证券交易和证券交易商资格等方面大量地撤销和废除行政管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英国在过去的银行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兼营证券业务。但是在四大银行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分割不同业务的现象。“金融大爆炸”后,进入证券业的银行数目大增,目前许多银行都是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进入证券业。金融业务交叉经营,综合性金融服务在英国已很普遍,很发达了。
    美在1993年银行法颁布后,基本形成了分离式的金融管理体制。美国金融业的最大特征就是政府规定了两个分离制度:第一个是银行与证券业分离;第二个是银行与商业分离。关于第一个分离制度,1933年银行法主要是限制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而对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以外的商业没作严格限制;第二个分离制度是自1970年通过新修改的银行法,对银行控股公司通过子公司进行投资银行以外的商业活动也进行了限制,至此银行与商业间接结合也被禁止。这主要是防止金融资本与商业资本结合形成垄断。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受英国金融改革的影响,美国也开始了放松金融管制的改革。最大的改革就是对制约美国金融业达半个多世纪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进行了修改,并最终给予废除。20世纪最后两年,美国相续通过了两个“金融服务业法案”,即“1998年
金融服务业法”和“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全面引进了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经营理念。
    英、美这两个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在金融服务业、制造业等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经济虽然发达,但在资本主义的思想体系方面却受英国影响。所以在学术界有英国出思想,美国出制度之说。这话分析起来有一定道理:例如,现代美国政治思想是接受罗素的思
想;经济思想是接受凯恩斯的思想,金融改革的思想则接受“撒切尔主义”。但是美国人有一套制定游戏规则的本领。先进的思想传到美国就变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并且还附带着在全世界通行的标准。
    日本是一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既不出思想,也不出制度,但是日本学习西方的思想和制度却是相当快的。所以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实施放松管制的金融改革后,日本也很快跟上。在1997年,日本政府就公布了“金融体制改革规划方案”,开始了“日本版金融大爆
炸”。日本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放松管制,引进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日本金融改革制定出了3个原则,即“Free”(按市场原理运作的自由市场)、“Fsir”(透明的可信赖的市场)和“Glodai”(国际性的领先时代的市场)。总之是全面引进市场原理,放松或撤销
行政管制。使日本的金融机构按市场竞争原理优胜劣汰。
    二、“金融大爆炸”的主要思路与内容
    日本是重要的世界金融大国。东南亚国家的外来资金的一半是日本资金;外国购买美国国债的六成由日本购买,日本是美国的最大债权国;中国接受政府间援助的最大援助项目是日本的ODA;此外日本拥有1400兆日元的个人金融资产,是仅次于美国的个人金融资产最
多的国家。如果按人均计算,日本则是世界上个人金融资产最多的国家。
    1997年后,日本学习英美也开始了金融体制的改革。日本的金融体制改革是1996年11月在桥本总理提议下开始的。改革之初首先由证券交易审议会、企业会计审议会、金融制度调查会、保险审议会及外国汇率审议会等政府政策咨询机构的代表组成了“金融体制改革联
络审议会”。作为改革的前奏,首先修改了“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外汇法”)。1997年由政府制定的金融体制改革方案,就是经“金融体制改革联络审议会”讨论,由各有关审议会进行审议而制定的方案。
    日本金融体制改革方案的主要思路有如下几个方面:
    1.明确改革的时间表:
    日本政府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是制定时间表,以时间表督促改革实施。最早的改革措施从1997年开始,最晚的改革措施也要在2001年开始实施。
    2.明确改革的三项指导原则:
    日本政府首先明确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即Free、Fair、Globai三原则。
   ·Free原则,Free意为自由,即按市场原理运作的自由的市场;
   ·Fair原则,Fair意为公开,即透明的可信赖的市场;
   ·Globai原则,Globai意为世界,即国际性的领先时代的市场。
    从上述三项指导原则可以看出,在这些原则指导下的金融改革将是完全废除日本传统的行政干预方式,撤销管制的剧列变革。其对日本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的冲击,真不亚于一次大爆炸。所以日本政府以“日本版金融大爆炸”自诩,是一点也不过份的。
    3.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
    在各审议会的报告书中,都反映出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样的观点。总括起来有如下4点内容:
   ·扩大投资者的选择范围;
   ·提高中介的质量及促进竞争;
   ·投资者容易利用的完善的市场;
   ·完善的、可靠的、公正、透明的交易组织和规则。
    4.以实现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作为改革的目标:
    通过改革建立早期预警措施和完善公开披露制度,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金融改革的具体事项内容及时间表见下表:

    图表1.日本金融改革内容及时间表

          事项             措施内容               时间表
1. 投资家、资金筹措者
的选择范围的扩大。 
·证券衍生产品的全面   ·证券交易所中个别股    ·预定1997年7月在

解禁。                 票期权交易方式的引进。  东京、大阪两证券交  
                                               易所开始交易。
 

                       ·为引入与有价证券相    ·预定在下届通常国

                       关的店头衍生产品交易,  会上提出法案。 
                       在整顿交易环境的基础

                       上,将对证券衍生产品
                       交易实行全面解禁。 

                       ·关于有价证券及商品    ·预定在下届通常国

                       相关的店头衍生产品交    会上提出法案。  
                       易,在不发生原资产转

                       移的情况下,其业务将
                       可作为银行的业务。 
                      
                         
·采用“证券综合帐户” ·采用“证券综合帐户”。·预定于1997年度中

。                                             实施。 
                       ·采用以银行等金融机    ·预定在下期通常国

                       构为主体的投资信托业    会上提出法案。  
                       务的销售。
 

·采用银行等金融机构   ·关于保险业务,在设    ·预定在2001年实施。

的投资信托、保险业务   立防止弊病措施的基础
的窗口销售方式。       上,允许与住宅长期代
                       款有关的长期火灾保险
                       及信用生命保险的销售。 

·ABC(资产担保证券)  ·将进一步在法律上完    ·预定在下期通常国

等债权的流动化。       善ABC的发行体SPC(     会上提出法案。 
                       特别目的社会)。
 

                       ·关于金钱信托受益权

                       ,将在法律上确定有价
                       证券的发行根据及改善
                       流通性。 

·内外资本交易等的自   ·通过交叉式的证券交    ·在本次国会上通过

由化。              易及海外存款的自由化    外汇法的修正案,并
                       等方式,扩大企业及个    于1998年度4月1日开
                       人在资金运用、资金筹    始实施。 
                       措上的选择范围。


                       
2.
提高中介服务的质量
和促进竞争。 
·充分利用控股公司制   ·在利用控股公司这种    ·视修改禁止垄断法

度                     投资形式的同时,从保    的进度,加速进行必
                       护存款者、投资者、投    要的法制完善工作。
                       保者的利益的角度出发
                       ,要采取各种措施,并
                       进行必要的法制完善工
                       作。 


·证券公司特许制的改   ·修改现行的特许制为    ·下届通常国会提出

正。                   登录制。在这种登录制    法案。 
                       的基础上,在例如店头

                       衍生产品业务及在要求
                       业务专门性和高风险管
                       理的特定领域将实行认
                       可制。 

·撤销分业子公司的业   ·对证券子公司、信托    ·1999年度下半年内

务范围的限制。         银行子公司残存的业务    解禁。   
                       限制给予解禁。
 
                       ·保险公司业务与其它    ·至2001年实现。

                       金融业务之间相互渗透。
                       ·尽早实现保险公司对
                       银行、信托、证券业务
                       参与和证券公司对保险
                       业参与。 


·取消由普通银行的长   ·允许普通银行发行普    ·1999年度下半年实

短期业务分离制度而产   通公司债。              施。 
生的业务上的限制。     ·废除外汇银行法。      ·预定在下届通常国

                                               会提出法案。 
·证券公司业务的多样   ·废除专业义务,实现    ·预定在下届通常国

化。                   业务的多样化、差别化。  会提出法案。 
                                               
·股票买卖委托手续费   ·股票买卖委托手续费    ·1999年未实现完全
 
的自由化。             实行完全自由化。        自由化,作为前期阶

                                               段,在1998年4月将自
                                               由化部分由现行的买
                                               卖佣金10亿日元以上
                                               减到5000万日元。 

·电子货币、电子清单。 ·明确有关电子货币、    ·尽快探讨具体措施

                       电子清算的法律关系,    、落实所必要的措施。
                       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向
                       新领域的渗透,保护个
                       人使用者。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   ·基于废除关于禁止发    ·对需要法律修改的

筹措的多样化。         行用于筹措贷款资金的    事项,预定下届通常
                       公司债和CP的限制。    国会提出修正法案。

·精算会的改革。       ·关于火灾保险、汽车    ·经过有关法令的修
                       保险等费率的计算。废    正,预定至1998年7
                       除有义务使用伤害保险    月实施。
   
                       费率精算团体所确定费

                       率的限制。 

·外汇业务的自由化。   ·废除外汇银行制、外    ·在本次国会通过外

                       汇商制、指定证券公司    汇法正式修正案,
                       制,撤销对外汇业务的    1998年度4月1日开

                       限制,在确保外汇业务    始实行。 
                       自由进、出的同时,可

                       以提供符合外汇买卖、
                       通货掉期等顾客要求的
                       金融品种。   

3.便于使用的完善的金

融市场

·撤销交易所集中的义   ·从保证在交易所之外    ·预定在下届通常国
务。                   交易的公正性的观点出    会提出法案。
                       发,在完善各种规则(
                       包括修改证券交易法)
                       的基础上,撤销交易所
                       集中的义务。

·改善店头登录市场的   ·把店头交易作为交易    ·1997年度以后推进。
流通性。               所市场的补充,通过改
                       善其流通性而加强其市
                       场机能。

·解除禁止证券公司从   ·未上市、未登录股票    ·1997年7月实施。
事未上市、未登录股票   不能被证券公司接受的
业务的禁令。           禁令的解禁。

·开放金融期货交易。   ·关于金融期货交易,    ·1998年度将开始日
                       将探讨金融产品的开发    元短期利率期货的掉
                       、完善交易手法、制定    期业务。
                       保护投资者措施等内容。

·短期金融市场的完善。 ·关于短期金融市场,    ·在本世纪内将采用
                       将改变交易习惯,采用    RTGS方式。
                       日本银行短期存款清算
                       的即日批处理(RTGS)
                       清算方式。

·内外资本交易的自由   ·废除对外清算及资本    ·本次国会内正式通
化。                   交易的事前许可、呈报    过外汇修正案,1998
                       制度。                  年4月1日开始实施。 



4.建立完善可信的公正
、透明的交易组织和渠
道。

·修改合并财务报表制   ·从根本上修改合并财    ·1999年3月开始阶
度。                   务报表手续,改变为合    段性实施。
                       并中心的充分信息公开。

·完善关于金融商品的   ·采用对有价证券衍生    ·至1998年夏,将提
会计基准。             金融产品等金融商品的    出企业会计审议会的
                       时价评价。完善会计基    最终意见书,并尽早
                       准。                    实施。

·充实会计师审计。     ·实施事后审计、使审    ·在公认会计师审计
                       计实务和审计体制达到    会提案的基础上,尽
                       不逊色于国际水准的程    早实施。
                       度。

·扩大有价证券的定义。 ·随着新商品的出现,    ·预定在下届通常国
                       明确包括公正交易规则    会中提出法案(通过
                       等在内的保护投资家措    政令来实行)
                       施的适用范围,扩大有
                       价证券的定义。

·扩充证券交易法的规   ·与有价证券相关的店    ·下届通常国会提出
则。                   头衍生产品等交易形态    法案。
                       的多样化相对应,将扩
                       充公正交易规则,并且
                       将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惩
                       罚规则。

·充实检查、监察、处   ·通过强化证券交易监    ·1997年以后推进。
分体制。               察委员会的机能,充实
                       检查、监察、处分体制。

·完善证券交易的纠纷   ·通过由证券交易法所    ·预定在下届通常国
处理制度。             规定的自律机构的斡旋    会提出法案。
                       制度的法制化,来充实
                       完善纠纷处理制度。

·采用早期预警措施。   ·为保证经营的规范性    ·1998年4月采用。
                       ,将采用透明度高的监
                       管手段,采取早期纠正
                       措施。

·加强清算风险防范措   ·关于清算体制方面,    ·以在下届通常国会
施。                   将在加强风险防范的措    上提出法案为目标。
                       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
                       善体制。

·保护金融机构等的客   ·关于消费者信用保护    ·1997年度中得出结
户。                   的各种措施,将纳入统    论并确定所需要的措
                       一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    施。
                       的法制范围内进行探讨。
                       ·制定非储蓄商品的说    ·1997年度中实施。
                       明规则。

·撤底实行资产分别管   ·在实施顾客资产分别    ·预定在下届通常国
理及扩充信托证券补偿   管理的同时,将信托证    会提出法案。
基金制度。             券补偿基金作为证券交
                       易法的法人来看待,完
                       善和扩充其制度。

·对国际上的经济制裁   ·将确定根据国际上的    ·在本次国会正式通过
等要求的对策。         要求,机动并有效地实    外汇法修正案,1998年
                       施经济制裁的机制。      4月1日开始实施。

·对国际上的防止洗黑   ·对银行及外汇业担当    ·在本届国会正式通过
钱要求的对策。         者在本人承认法律上义    外汇法修正案,于1998
                       务的同时,在采用现金    年4月1日开始实行。

                       支付手段进行进出口业
                       务时,将采用对海关事
                       前呈报制度。

·事后报告制度的完善。 ·为制作国际收支统计    ·在本届国会正式通过
                       ,确切把握市场动向,    外汇法修正案,并于
                       将以简单化为改革方向    1998年4月1日开始实行。
                       ,关于内外资本交易一
                       律采取事后报告制度。


注:根据大藏省1997年6月公布的“金融体制改革规划方案”整理。

三、金融监管组织改革与金融厅的设立
    在日本金融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改革是金融监管组织的改革。在金融体制改革前,大藏省是日本最高金融当局。大藏省不但主管金融行政事务,而且还掌握金融监管检查事务。到1992年,大藏省集金融行政与监管于一身,权力膨胀到极点。
    战后50年来日本的金融体制是一种重行政,轻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监管主要体现在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限制、管理、监督和检查。1992年以后具体由大藏省银行局、证券局和金融检查部负责金融监管。日本金融监管内容主要有:市场准入管制、分业管制、利率管制、资金流动管制等。1992以前负责金融监管的具体部门是隶属银行局的检查部,其监管职能是非常弱的。1992年以前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如图1(见全文后)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1992年以前大藏省的监管职能归银行局管辖。银行局局长是站在银行的立场上指导行政的。这种体制下,监管部门并不独立,监管事务须经银行局长批准,很难对银行实施真正的监管。另外对保险、证券部门的监管也由检查部来执行。检查部在银行局属下,级别低,又不独立,监管职能很难发挥。日本银行和证券公司在泡沫经济时代,大量违规操作,乱用资金,暗箱操作,至使泡沫经济破裂后,银行坏帐推积如山,证券公司纷纷倒团。究其原因,与大藏省重行政,轻监管的组织结构有很大关系。日本经济学家批判大藏省是泡沫经济的元凶,应对泡沫经济负有一定责任。这种批评从其监管机构软弱无力,监管职能无法发挥来看,是有一定道理的。
    1992年以后至亚洲金融危机后的1998年,日本的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出现一些变化。首先对银行的监管职能不再隶属于银行局。原来隶属于银行局的检查部改为直属大臣官房的金融检查部。这样的隶属关系使监管机构能够摆脱银行局的行政干预和影响,有了相对独立性,但是仍然隶属于大藏省官房,其监管工作仍不能从大藏省的行政干预和影响下摆脱出来。这时还不能说日本已有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机构。
    对证券的监管也一直在检查部执行,后来成立了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归大藏省管辖,是自律性监管组织。对保险和证券的监管在直属大臣官房的金融检查部执行。这至少比1992年是一个进步。因为1992年以前保险部和检查部都隶属于银行局。在这种组织结构下,检
查部对同属于银行局下的同级的保险部的管辖范围是无法真正发挥出监管职能的。对自己上级的证券局的管辖范围也不好发挥监管作用,不同程度上受证券局和检查部的行政干预和影响。1992-1998年大藏省监管组织见图2(见全文后)所示:
    1998年以后,日本才有了摆脱大藏省行政干预和影响,真正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到日本,至使银行坏帐达到100兆日元天文数字的程度,并且证券公司和银行纷纷倒闭,日本金融系统出现激烈的动荡,金融秩序和安

全受到极大威胁。这时日本金融业已到了非有独立监管机构以控制金融风险不可的地步。
    面对金融风险的威胁,日本联合执政的自民党、社民党和新党先驱早在1996年底就一致作出“关于金融行政机构改革”的决定。1997年3月联合政府提出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案”。6月在众、参两院通过。1998年6月金融监督厅开始在总理府直接管辖下运作。证券委也从大藏省划归金融监督厅管辖。1998年12月15日,旨在整顿金融秩序,重组金融组织,再造金融体系的金融再生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由国务大臣任委员长,是与大藏省平级的行政机构,并且在金融危机时,有代理首相处理危机的权力。这时的大藏省权力已被大大削弱。
银行局和证券局被合并为金融企画局。大藏省的审批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发出业务整顿指令、停业命令、调销执照、批准合并等权限移交给总理府;大藏省金融监管职能则全部移交给金融再生委员会直辖的金融监督厅。1998年12月15日以后日本大藏省与金融监督厅组织结
构如图3(见全文后)所示:
    1998年以来,从大藏省原来拥有的检查、监管和计划、备案等三大职能的归属来看,可以地清楚地看到,大藏省权力逐步被削减,金融监管厅的权力逐步在扩大。金融再生委员会成立后,大藏省所保有的权力只有制订金融计划和管理的职能,即成为金融行政管理当局。

所以从2000年1月开始,在日本行政机构改革中,大藏省名正言顺地改名为“财务省”。
    2000年7月金融监督厅又一次改名为金融厅,接收了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至此大藏省除在大臣官房还保留一个信用机构课,可以行使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之外,监管当局的职能全部移交给金融厅。至2001年1月,日本行政机构改革正式开始,
财务省与金融厅真正成为两权分立的分别执掌金融行政和金融监管的政府机构。
    2001年以后,大藏省(财务省)与金融厅组织结构图如图4(见全文后)所示:
    通过上述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改组和演变,日本金融监管有了组织上和制度上的保证。这是日本金融体制改革的一大成果。1998年金融监督厅成立以来,在金融风险的防范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1)对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核查与处理。金融监督厅成立后,最大限度地充实和强化了检查体制,准确地把握了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的实际情况,并提出了限期处理的指令。
    (2)化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管理。金融监督厅编制金融检查手册,要求金融机构自查,实施财务公开和外部监查制度。同时制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指导方针,按信用风险管理、市场关联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事务风险管理、体制风险管理等指导方针,要求金融机构
进行自查。
    (3)金融监督厅还引进了风险早期纠正措施。1998年4月开始参照巴塞尔协议的自本资本不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条件,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对自有资本比例低于4%的银行提出警告,令其提出改善计划,限期调整;对低于2%的银行,令其不得继续经营某些业务;
对接近0%的银行勒令停业整顿。
    (4)提高存款保险金率,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确保金融体系安全,金融监督厅成立后,在银行业方面提高了法定存款保险金率,由过去的0.012%提高到0.08%。金融厅在处理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的停业整顿时,就依法妥善保护了存款者利益。另外,在证
券业方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2001年4月前,将全额保护投资者的资产。2001年4月以后,每个投资者最高保护限额为1000万日元。在保险业方面则设立了“投保者保护机构”。2001年4月前,一旦保险公司破产,将全额从“投保者保护基金”中全额支付投保者
的保险费。2001年4月以后将保证投保者90%的保险费。
    日本是受西方经济理论较大的国家。英国在金融大爆炸后,制定了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的主要内容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以该法规定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条款、金融资源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广告管理条款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的条款。规范了在金融机构向个人投
资者推销金融服务产品时所要承担的责任。日本的金融大爆炸受此影响很大,在基本原则中就规定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公开原则。此外,西方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认为:金融监管机构的健全与否,在于是否形成了代理人制度。具体而言,金融监管机构是作为国民的委托代
理人来监视金融机构。因为在信息不对称原理下,国民永远无法准确了解金融机构的全部信息,这就需要委托给国民的代理人——金融监督机构来执行。日本金融厅的成立意味着日本国民第一次有了自己可以委托的代理人。单从这一点来说,日本的金融监管已经站在了一个
新的起点上了。
     四、 金融控股公司解禁和发展趋势
    日本战后经济界最大的变革就是美国占领军发布“解散财阀令”。美国占领军之所以要解散财阀,是因为日本财阀的势力过大。四大财阀家族——三井、三菱、住友、安田财阀几乎垄断了日本的经济命脉。此外再加上六大新兴的小财阀家族——鲇川、浅野、古河、大仓、野村、中岛财阀,日本财阀势力遍布经济各领域和全国各地。可以说财阀就是日本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
    财阀的本质就是垄断,在日本具体表现为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的金融寡头垄断财阀。其组织形式都是家族式的纯粹控股公司。所以美国占领军解散财阀后,1947年颁布的日本“禁止垄断法”就禁止纯粹控股公司在日本的存在。
    战前的财阀系统虽然被解散,并且不能再以纯粹控股公司的形式出现,但是还是以另外一种事业型控股公司的形式继续存在。1953年和1958年,美军占领后被解散的三菱和三井两大财阀,又以综合商社的形式重新集结,开始以事业型控股公司的形式继续存在。战前的四大财阀系统后来演变成六大企业集团。六大集团虽然不再能控制日本经济命脉,但是其集中程度和对事业的垄断程度不亚于财阀。例如六大企业集团在1992年的统计表明,其拥有的公司总数仅占全国总数的0.28%;但其资本金却占到19.3%;总资产要占到16.7%;销售额占到18.4%。其垄断程度几乎与战前财阀差不多。比如1941年对财阀的统计,除中岛财阀之外的9大财阀资本金占全国的18.5%,而六大企业集团已占全国的19.3%,已超过了战前财阀的集中程度。尽管财阀以某种形式“复活”,但是“禁止垄断法”中的几条重要的限制,使财阀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日本再也不能出现了。
    首先“禁止垄断法”的第二条规定:禁止私人垄断的出现。这就从根本上使财阀家族失去了垄断经营的地位。此外第九条规定:禁止控股公司的存在。这里所谓的“控股公司”就是指:以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而支配国内公司的事业活动作为公司主业的公司。这就明确地表
明了法律上禁止纯粹控股公司成立,这样日本的金融资本永远无法通过控股来支配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
    另外,受美国1933年银行法对金融业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影响,日本也实行了长、短期金融分离;银行、证券业分离的分业管理制度。这种金融业的分业管理对日本经济高速发展起了相当大作用。但是当金融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日本成为金融大国,面临与美、英、德等国竞争。日本明显感到自己的银行体制与英、美、德等西方金融大国银行制度有很大差距。下面从分业的严格程度来对1994年时的美、英、德、日的银行作一比较(见全文后图5)。
    日本银行制度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差距通过上图可以明显地看出来。所以从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金融业出现了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解禁的呼声。1996年大藏省提出金融体制改革规划方案。1997年修改“禁止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解禁。1999年下半年,取消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制度,允许普通银行发行公司债。至2001年,将实现保险公司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之间的结合。1999年,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兴业银行和富士银行3家银行合并为瑞穗金融集团,就是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成立的.这之后许多银行纷纷效仿,就连非金融机构也提出了成立银行的申请,如索尼公司在拥有保险子公司的基础上又申请要成立银行子公司。
    1997年修改禁止垄断法后,对控股公司重新作了定义和规定。但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各法的修改,在法律程序上非常繁复,而且也不可能仅为了金融控股公司而重新立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扫除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障碍,1997年12月,通
过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以下简称“整备法”)。“整备法”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分别作出了定义和规定。所以日本金融界亦称之为“金融控股公司法”。
    对于控股公司来讲,“禁止垄断法”是一般法,而“整备法”是特殊法。
    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相当繁复。这是因为金融控股公司不但作为一般控股公司要受“禁止垄断法”和“商法”等限制。另外,作为金融类的控股公司又要受到金融相关法律的限制。所以日本金融控股公司是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来考虑的。金融控股公司的
相关法律涉及到银行法、保险业法、证券交易法。因此日本金融当局对一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没有统一的监管,而是以具体的某一种银行控股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或证券控股公司的形式来进行监管的。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实施情况如下:
    1997年10月9日,有关金融控股公司解禁的法律在内阁会议上通过,13日法案提交国会。同年12月5日,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在参院最终通过,12月12日公布,1998年3月11日开始实施。
    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是以对银行法、保险业法、证券交易法的部分修改的形式制订的。这个法律的内容是把当时既定的银行法、保险业法、证券交易法中的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容进行统合修订,又加进了后来修订的银行法中有关金融控股公司方面的规定,形成现在
具普遍含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汇总如表2:
     表2.    日本金融控股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A  法律宗旨
    伴随控股公司的解禁,从保证银行的健全性经营和保护投资者的立
场出发,对有关以银行业、保险业或证券业作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应
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在对银行法、保险业法和证券交易法等有关法律
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基础上,设立拥有银行、保险或证券等子公司的控股
公司将成为可能。
B  法律概要
    1.有关银行控股公司(部分修改银行法)
      (1) 从确保银行健全性经营的立场出发,关于以银行为子公司的
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通过部分银行法的修改,其相关法律内容
如下:
          ① 有关银行控股公司的批准(银行法第52条之2,第52条之
             3):拟设立银行控股公司的公司须再次取得金融再生委
             员会的批准。(2000年1月以后须取得金融厅的批准)
          ② 银行控股公司的范围限制及对子公司的范围限制(银行法
             第52条之5、第25条之7):从确保银行健全经营的立场出
             发,根据对银行的行业限制作出如下规定:
             a. 关于银行控股公司的业务,限定在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
                及其附属业务的范围内;
             b. 关于银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允许范围:考虑到金融的
                效率化和提高客户的方便性,允许包括经营信托银行、
                证券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顾问业的公司及经营与
                金融关联业务的公司。但不允许包括经营不动产制造业
                和一般事业的公司。
          ③ 关于银行控股公司集团持有非子公司的公司股票的限制(
             银行法第52条之8):银行股公司对于非子公司的公司(一
             般事业公司)股票,按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股
             票合计,不得超过该公司所发行股票总数的15%(此外,在
             某种场合,可以采取适当的缓和(持股)激剧变化的措施)
             
          ④ 对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定(银行法第52条之12,第
             52条之13,第52条之9,第13条之2);
             a.有关银行控股公司集团信息披露、自有资本比率的规定。
             b.在银行与银行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间,要从防止利
             益背反交易的立场出发,采取确保公正交易的措施。
          ⑤ 金融厅长官(由金融再生委员长委任;2001年1月金融厅与
             金融再生委员会合并后由总理委任)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
             管:从确保银行健全性经营的立场出发,金融厅长官有权对
             银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发出限令提交报告、进入检查及
             有关命令。
     (2)其他
     要通过修改存款保险法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作为存款保险机构之
资金援助对象的破产银行股票的有关法律。
    2.有关保险控股公司(部分修正保险业法)
    从确保保险公司的健全性经营的立场出发,有关以保险公司作为子公
司的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通过部分保险业法的修改,其相关法律
内容如下:
      ①有关保险控股公司的批准(保险业法第271条之3、第271条之4):
        拟设立保险控股公司的公司须再次取得金融再生委员会的批准。
       (2001年1月以后须取得金融厅的批准)
      ②对保险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定:
        a.有关保险控股公司集团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b.在保险公司与保险控股公司及其他的子公司之间,要从防止利
          益背反交易的立场发,采取确保公正交易的措施。
      ③金融厅长官(由金融再生委员会委任;2001年金融厅与金融再生
        委合并后,由总理委任)。 对保险控股公司的监管:
        从确保保险公司健全性经营的立场出发,金融厅长官有权对保险
        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发布限令提交报告,进入检查及有关命令。
 (注)关于保险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范围限制,虽然基本不设任何限制,
       但是从保护保险签约人的立场出发,在以一般事业公司为子公司的

       场合,须得到金融厅长官的事前批准(保险法第271条之6)。
    3.有关证券控股公司(部分修改证券交易法)
    从对证券公司实行监管的立场出发,监管当局有权对以证券公司为子
公司的证券控股公司作出限令提交报告、进入检查的命 令(证券交易法第59条,第65条之2)。
 (注)①拟设立证券控股公司的公司,有义务向证券公司的股东提出报告,在获过半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由证券公司提出申请,即可成立。此外,为确保证券公司和母公司法人等之间的公正交易,要采取现行的防止弊害的措施。
       ②对于证券公司主要从确保作为证券交易仲介的公正性的立场出发作出规定。有关交易行为的规定,以作为仲介的证券公司本身为对象作出相应规定。由此,对证券控股公司基本按照对证券公司本身的规定来处理。

    注:此资料根据日本金融厅资料及银行法、证券交易法、保险业法整理。

(作者:中信国际研究所安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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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已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雏形,一些银行和企业已将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列为重要的发展战略。在这种形势下,研究和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是金融监管面临的紧迫课题。“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澳大利亚的做法,有许多可取之处。

    [视点] 保证银行业的安全是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对涉及银行业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首先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根据澳大利亚的经验,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应在法律上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东结构,以防止集团在组织结构上的缺陷对银行业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第二,应对金融控股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提出要求,实现集团和金融机构对风险的自我控制。第三,在继续坚持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对集团的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同时提出避免资本重复计算的方法,以确保银行业的安全不会受到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经营恶化、资本不足的影响。第四,应对不同形式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包括对关联企业之间的直接金融交易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关联企业之间共用标识、品牌、销售渠道和营业场所做出相应规定,从而降低集团化经营中关联交易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

    在分业经营的市场格局下,如何优化配置不同的金融资源,发挥集团作用,是金融企业和其他实业界人士非常感兴趣的话题。目前,我国已出现了一些金融控股公司雏形,一些银行和企业已将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列为重要的发展战略。在这种形势下,研究和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控制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化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是金融监管面临的紧迫课题。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全球范围内对涉及金融业的集团公司进行监管的政策法规并不多。这可能与各国和地区的金融环境有很大关系。而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APRA)颁布的《对包含授权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进行审慎性监管的政策框架》,在对金融集团进行全面监管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与偿试。尽管澳大利亚所采用的是对金融业统一监管的体制,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较大区别,但是“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他们在对金融集团进行全面监管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在监管政策和法规方面所制订的相关内容,有许多值得借鉴。

    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APRA)颁布的《对包含授权存款机构公司集团的监管政策框架》,对包含授权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的监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对集团构成和内部组织管理结构的要求

    《对包含授权存款机构公司集团的监管政策框架》的前四部分对集团的构成和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做了明确规定。

    在集团成员的构成和可从事业务方面,该监管政策框架规定,包含授权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既可以包括受监管和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包括非金融公司。

    该政策框架对集团的股权结构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公司集团的母公司要么是一个存款机构(ADIs),要么是一个当地注册的非事业型控股公司(NOHC),要么是一个经APRA批准的国外经营实体。只有公司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才能持有集团中存款机构的股份或为其提供其他资本。也就是说,集团中除母公司外,其他集团成员一般不得持有集团中存款机构的股份和其他资本。集团中其他成员如要在存款机构中持股,必须向APRA保证不会因持股造成资本的重复计算或资本升级,而且不会降低已有的对集团的财务评估。

    对非事业型控股公司和(或)授权存款机构具有控制力的股东资格要经APRA审查。成立非事业型控股公司需根据《银行法》进行审批。这种类型的公司只能从事与集团资本运营、集团整体管理和服务有关的业务活动,包括:持有对子公司的投资;持有供集团成员使用的动产;为对子公司投资或提供支持筹集资金;为自身开展有限的活动而筹集资金;代表集团将资金(如剩余资本)用于投资;出于自身功能需要而从事银行业活动;为支持集团的有效运营提供后台管理和服务、风险管理和金融服务。该政策框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非事业型控股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包括发行存款负债(尽管可以发行其他债务)、金融工具的交易(为自身或集团避险目的及管理资本和资金成本除外)、在没有事先通知APRA的情况下为子公司的投资提供担保、从事并非从属于控股公司核心业务的其他活动。

    此部分内容还包括对集团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包括各项业务的组织、风险分布、内部风险控制及各集团成员之间的在股权、财务及其他方面的联系)的原则性规定。要求集团组织及管理结构要充分透明且不得妨碍内外部审计。同时集团还要保证存款机构能够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职能,避免使存款机构的经营与集团中的其他经营相混淆。在不会引起对存款机构安全性疑虑或妨碍对其财务和风险状况评估的前提下,存款机构可以参与集团的统一管理安排(如使用由集团统一提供的后台支持服务系统)。

    该政策框架还对非事业型控股公司和授权存款机构的董事会构成作了具体规定。对于非事业型控股公司相关规定主要有,代表单个股东的董事在其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不得大幅度高于该股东的股权比例,董事会主席和主要成员不应由集团或成员公司的管理人员担任。对于授权存款机构,主要是规定了其董事会中至少要有两名董事独立于集团所有成员(即他们不能是集团内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雇员),并使他们在所有关键性的董事委员会中占有相应比例。存款机构的经营应受董事会下设的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存款机构对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内外部监管政策的执行情况。

    2、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主要强调的是自我评估和报告制度。集团中各董事会有责任制定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标准有关的政策,同时监督和保证遵守这些政策。集团也可以制定一个统一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实体的任职资格标准。这些政策需提交APRA并在集团完全公布的年度报告中予以公布。集团还必须向APRA提供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有关人事变化。如果认为有关人员不合格,APRA有权要求撤换这些人员。

    为了审查董事及高管人员是否合格,APRA可能会征询其他监管当局的意见,并考虑以下方面的情况:相关人员所具有的与其岗位有关的经验与专业知识、在过去和(或)履行当前职责中所表现出的业务能力、在商务活动中的品质、在商业和金融领域中的信誉。

    3、对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审计的要求

    APRA对公司集团和存款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详细的要求。其中主要强调了内控制度的建立、需要向监管当局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披露的信息。

    根据APRA的政策,对集团的风险控制主要应通过集团自身的内部控制实现。为此,集团的控股公司要制定衡量和控制整个集团风险的政策和体系,并保证这些政策得以贯彻和遵守。为了保证集团内控制度的有效性,APRA要求集团控股公司的负责人每年向其提交一份由董事会签字认可的声明,表明董事会和管理层已建立和有效贯彻了这些政策并对应控制的风险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集团风险控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APRA对集团的监控。为此,APRA要求集团提供以下信息:集团成员的详细情况、集团的管理结构(包括主要风险管理的报告序列)、集团内部的相互支持、集团内部风险暴露及其他监管方面的信息。此外,集团还需定期向APRA提供该集团用于衡量和控制整个集团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任何有可能改变集团构成或运营的计划或建议,如果可能影响集团的总体风险,需事先告知APRA等。

    APRA要求集团和集团内的授权存款机构要通过内控制度保证其自身在总体上资本是充足的。为此,集团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制定有关保证集团资本充足性的政策(包括计算集团资本充足率所使用的方法),同时建立鉴别、评估、计算和监测整个集团风险的系统和程序。授权存款机构的董事会也要制定政策保证其单独计算的资本水平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该政策框架给出了集团和存款机构在确定合理的资本水平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资本在集团内各公司的分布、集团内单个企业的资本需要、集团所掌握的资本的性质(如期限、成本、是否有双重计算)、资本在集团内随时转移的能力、集团内业务一体化的程度和资本变现的能力等。

    内部风险控制的另一个重点是对集团风险集中度的控制。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集团的风险过度集中于某些特定的交易对象、地区、部门和金融市场等。APRA要求集团通过建立内控制度控制这一风险,并对风险集中度特别是信用风险集中度设定内部限制,同时保证对单个交易对象及其关联方的信用风险集中度不超过APRA的规定的上限。APRA规定,集团的信用风险集中度超过一定标准后就要向APRA报告。

    对集团中授权存款机构风险控制,重点强调的是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APRA要求存款机构的董事会制定管理各种关联交易的政策并保证存款机构遵守这些政策。存款机构自身要设定其对集团内关联企业的风险暴露限制。由关联企业提供支持的第三方交易,也要适当地反映在对关联企业的风险暴露中。未经APRA事先批准,存款机构对单个相关企业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APRA规定的限额。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中,APRA还对存款机构在制定限制关联交易的政策和确定对关联企业风险暴露时应考虑的因素提出了建议。

    关于集团的外部审计,APRA要求要有一个单独的外部审计公司负责对集团进行审计,并在必要时对集团内的单个机构进行审计。集团外部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向APRA报告集团及其机构的风险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遵守了内外部风险控制政策,是否有任何事情可能对集团中存款机构的存款人的利益带来实质性侵害。

    4、对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APRA对集团资本充足性的监管除要求集团自身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外,还要求集团和其中的授权存款机构都要遵守APRA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APRA在专门的讨论稿中具体给出了对授权存款机构和公司集团资本充足率要求。APRA认为,为了使授权存款机构稳健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有必要对存款机构本身的资本充足率和该存款机构所属或所在集团内受监管机构和集团的整体资本充足率同时进行监管。这样做一方面是由于集团内各实体是相互交织的,集团内所发生的任何财务困难都不可避免地需要集团来解决,这些困难和解决方式都有可能影响到存款机构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是由于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有足够的资本还不够,这些资本被置于何处同样重要,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被置于存款机构本身。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APRA按照三个层次对授权存款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提出要求。一是对存款机构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二是对并表的银行集团(包括存款机构、存款机构的直接控股公司、存款机构的所有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三是对整个集团(包括非事业型控股公司和所有非金融活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前两个层次适用于所有授权存款机构;第三层次适用于APRA认定的集团,既可以是以银行和保险业务为主的金融集团,也可以是同时包含银行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集团。

    APRA在设定授权存款机构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时,引入了扩展持牌实体(ELE)的概念。它是指授权存款机构的部分附属子公司和特别目标机构(SPV)。这一概念的引入主要是针对目前授权存款机构(和其他受监管实体)很多通过子公司和SPV开展业务,尽管这类机构属于独立法人,但它们在建立和操作上都被视为授权存款机构的分支机构。因此在监管上可以抛开这些附属机构的法律形式而将其视作授权存款机构的一部分。因此,APRA建议对存款机构单独的资本充足性的评估应在ELE基础上进行,即将存款机构和其合格的ELE实体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确定存款机构的哪些附属机构为合格的ELE实体,主要是看存款机构要否能够完全控制和处置这些机构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表外项目,是否将对这些机构的管理视为其内部管理的一部分。

    与巴塞尔资本协议相一致,APRA规定,授权存款机构或ELE应维持至少8%的资本比率。存款机构对集团内其他机构的股权投资,除下面三种情况外,都要从其资本中扣除。三种无需从资本中扣除的投资为:对属于ELE的子公司的投资(由于这些子公司已与存款机构并表)、限额内小额股权投资(对单个机构的投资不超过其资本的0.15%和被投资公司权益的20%,所有股权投资总和不超过其资本的5%)、对其他受监管子公司(不属于ELE的子公司)投资中的净有形资产部分。需要从资本中扣除的投资,无形部分(投资超过净有形资产的部分)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有形部分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50%,从次级资本中扣除50%。

    对第二层次即银行业集团的资本要求,与新巴塞尔协议相一致,也要求其保持至少8%的资本比率。在这一层次上任何对未并表子公司的投资和在其他存款机构中的持股都要从资本中扣除。对其他涉及少数股权的投资,除非符合前述对小额股权的限制,否则也要从资本中扣除。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扣减都将采用与第一层次相同的方法(即50/50的扣减方法)。

    第三层次即对APRA专门规定的集团的资本要求,不像前两个层次那样有一个8%的最低标准。这样的集团被要求提供一个自己制定的最低资本比率。为此,集团可以选用监管当局的最低标准,也可以根据内部模型确定。集团无论以何种方法确定其最低资本比率,在计算集团资本时都要以巴塞尔“联合论坛”提供的方法为基础,选择一种经APRA批准的计算方法,并充分考虑所有集团成员的剩余资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根据需要在集团成员之间转移这一因素,同时还要让APRA相信,其最低资本比率相对于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是适当的。APRA如果对这一标准不满意,则可以对授权存款机构本身实施额外的资本要求。

    5、对关联交易的限制

    APRA对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风险的控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存款机构与集团内关联企业进行直接金融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对存款机构与集团内其他企业由于共用标识和服务、交叉销售以及相互提供支持所可能引起的风险的控制。

    APRA对存款机构与关联企业进行直接金融交易所产生的风险,除要求存款机构通过内控制度加以控制外,主要是通过设定存款机构(包括作为ELE的机构)对集团内关联企业的风险暴露限额来控制。APRA采取了对集团内风险暴露分层设定限制的方法。APRA对于存款机构对集团内各类机构的风险暴露做出如下规定:(1)存款机构对作为ELE的子公司的风险暴露没有限制,但需定期向APRA报告;(2)存款机构对其他相关存款机构的风险暴露限定为其总资本的50%,集团内所有存款机构对其他存款机构的风险暴露之和不应超过其总资本的150%;(3)存款机构对任何一个受监管机构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其总资本的25%;(4)存款机构对任何一个集团内其他类型的企业的风险暴露被限制在第一层次资本总额的15%。除此之外,APRA还规定,集团内存款机构对不是存款机构的相关企业的风险暴露总和应限制在该层次总资本的35%。超过上述风险暴露限额,必须事先经APRA批准。除特殊情况外,APRA一般不予批准。

    APRA目前所制定的风险暴露限额低于银行部门现行的对集团内企业的风险暴露。如果实施这一限额,多数集团不得不因此对现行的筹资安排进行调整。制定这样的限额就是要强迫集团的所有子公司寻求直接从市场上融资,而不是仅仅通过其作为母公司的存款机构进行融资。主要通过存款机构为集团融资的做法可能会使集团未来的资金困难潜在地成为存款机构不稳定的根源。APRA目前制定的风险暴露限额,可以限制存款机构陷入不稳定的程度。

    授权存款机构除与相关企业进行直接金融交易而形成的风险外,还存在其他由集团成员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由于使用共同的标识、服务、或者交叉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信誉风险,以及由于存款机构与相关企业相互提供支持而给客户造成误解所导致的风险。APRA对控制这类风险做了具体规定。APRA的基本做法,不是对集团企业使用共同标识和服务、交叉销售产品和相互提供支持进行限制,而是要求企业在这样做时必须充分披露有关信息,以免给客户造成误导。

    这方面的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在提供支持方面,只要符合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要求,授权存款机构和集团其他成员可以相互提供支持,但必须明确这样的支持并非正式的法律安排。(2)在使用共同标识方面,集团内的不同机构可以使用共同品牌,但要清楚地披露出所涉及的不同集团成员的作用和责任,以使交易对象确切地知道他们是在与存款机构交易还是与集团的其他企业交易。为此APRA要求不受监管的集团成员在与外部交易对象进行金融交易时(如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清楚、全面和显著地披露下列内容:进行交易的集团成员不是存款机构并且该成员的债务不是存款机构的存款或其他负债;除非有正式的法律安排,存款机构不对集团成员提供担保。(3)在交叉销售产品方面,授权存款机构可以为其他集团成员分销金融产品,但不许使客户对存款机构与产品提供者各自的作用与责任产生误解,也不许使客户产生该产品是由存款机构担保或支持的印象,除非这种支持有正式的合法协议。为此,产品提供者的身份必须清楚地显示在相关的产品推销材料或产品文本中。集团其他成员也可以作为代理商或代表推销授权存款机构的产品,但也要详细披露和说明存款机构和其他集团成员各自的作用。在分销存款机构产品时,除非经APRA同意,其他集团成员不许替存款机构做任何重要决策(如与资信有关的决策)。(4)在共享场所和服务方面,APRA规定集团中的存款机构可以参与集团的操作(如与集团其他成员共用场所,集中化后台管理和服务,对其他集团成员外包服务),但要满足下列条件:即由此引起的与相关企业的交易要签署书面协议(如将计算机的运行外包给相关企业),而且要保证这样的操作不会引起顾客的误解,不会损害存款机构自身的安全和稳健,不会削弱APRA获取监管信息的能力。存款机构参与集团操作还需经其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应制定政策强调由这些活动带来的风险。此外,存款机构还必须使APRA相信,相关企业所提供的场所和服务是可靠的,同时其正常开展业务的能力也不会因相关企业无法继续提供场所和服务而削弱。

    6、对风险集中的控制

    APRA制定大额风险暴露限额的另一个目的是控制风险的过度集中。APRA对于存款机构(包括作为ELE的子公司)对第三方(与集团不相关的企业)的风险暴露限额是按国际标准设定的。一个存款机构对任何非政府的和非授权存款机构/银行的交易对象的风险暴露限制在其总资本的25%;APRA还引入了对其他授权存款机构和外国银行(以及子公司)的风险暴露限制,这一限制被设定为其总资本的50%,同时对这些存款机构或银行的不受监管的子公司的风险暴露被限制在其资本的25%。

    此外,APRA还要求所有的授权存款机构都要像现在所做的那样计算合并后的银行集团的风险暴露;对那些规定的集团还要计算在集团范围内的风险暴露。对集团外客户的风险暴露限额与前面存款机构单独计算的对第三方的风险暴露相近,只是风险暴露的比例是用集团的资本计算的。存款机构或集团如要超过上述风险暴露限额,需事先得到APRA批准,而且APRA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批准突破限额。

    [资料链接]

    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APRA)发布的《对包含授权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进行审慎性监管的政策框架》,在对金融集团监管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所谓包含授权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是包含一个或多个授权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这样的公司集团既可以是全部由包含授权存款机构在内的单一或多种类型金融机构构成的公司集团,也可以是既包含金融机构也包含非金融公司的公司集团。这种专营或兼营金融业务的公司集团实际上与我们目前讨论的金融控股公司相类似,相信对这一监管政策框架的研究介绍将有助于我们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建设。

 

    从APRA的监管政策框架中可以看出,保证公司集团中受监管金融机构特别是吸收存款机构的安全性,是对公司集团进行监管的首要目的。公司集团成员之间的内部关联性,在产生协同效应、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也有可能带来风险的传递效应,如不受监管的集团成员的问题可能会削弱集团中存款机构或其他受监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保证集团中金融机构特别是存款机构安全性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使这种关联性风险控制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因此,对关联性风险的控制是对集团和存款机构进行监管的重点。

    APRA制定和公布这一政策框架,除为对包含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实施审慎性监管提供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和连续性的制度安排框架外,还有另外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为了扩大公司集团可以采取的组织结构范围,特别是明确了可以使用非事业型控股公司作为包含存款机构的公司集团的母公司;另一个目的是放开对公司集团所能从事的经营活动范围的限制,以此促进非传统市场参与者包括非金融业务的经营者进入金融服务市场。

(作者: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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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

 

  一、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

   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台湾地区金融业长期以来在政府政策的保护下,分业经营、分业督管,享有优厚的利润.但是,自1980年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银行与证券、保险、投资等多项业务的综合化经营成为时代趋势,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世界各国金融机构纷纷采取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发展策略,给台湾地区金融业施加了巨大的压力。

   在同一时期,由于东南亚金融风暴的袭击以及台湾地区本地房地产业的长期低迷,对台湾地区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2001年全球经济持续衰退的背景下,台湾地区经济之衰退程度超过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期,而911事件更令台湾地区出口大跌,民间投资、消费严重衰退,景气明显降低。据统计,台湾地区2001年经济增长率为-1.91%,是15年来的首次负增长。

   在经济金融环境恶化背景下,台湾地区为迎接入世的挑战,开始迈出了金融自由化的步伐,并致力于促进金融机构大型化及多元化。台湾地区陆续制订《信托业法》、《金融机构合并法》等,2001年11月26日,通过并实施《金融控股公司法》,希望通过金融改革,提升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在法律的刺激下,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掀起了一场重组的热潮,至2001年底,台湾当局己批准14家金融控股公司成立(见表1)。

 表1  台湾地位14家金融控股公司简介       单位:亿元

 金控公司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成员公司

主体公司

核心业务

 

富邦金控

 

1200/546.5

富邦产险、富邦人寿、

 

富邦证券、富邦银行等

 

富邦产险

财产保险

消费金融服务

 

人寿保险业务

 

国泰金控

 

1200

国泰人寿、东泰产险、

汇通银行、群益证券

 

国泰人寿

人寿保险

财产保险

证券业务

 

中国信托金控

 

1000

中国信托银行、中信银

证券

 

中国信托银行

 

消费金融服务

 

建华金控

 

1000/353

建弘证券、华信银行、

金华信银行证券

 

建弘证券

证券业务

消费金融服务

 

华南金控

 

1000/414

华南银行、兴农人寿、

永昌证券

 

华南银行

 

商业银行服务

 

开发金控

 

2000

大华证券、菁英银行、

 

中华开发银行

 

中华开发银行

工业银行

 

证券业务

 

第一金控

 

1000

第一银行、太祥证券、

明台产物

 

第一银行

商业银行业务

证券业务

 

台新金控

 

1000/450

台新银行、大安银行、

台新票券、台新证券

 

台新银行

消费金融业务

证券业务

 

玉山金控

 

500/229

玉山银行、玉山票券、

玉山证券、玉山投信、

玉山租赁

 

玉山银行

 

商业银行业务

 

日盛金控

 

500/219

日盛证券、日盛银行、

日盛投信、日盛期货

 

日盛证券

 

证券业务

 

复华金控

 

500

复华证券、复华证金、

亚太银行、幸福人寿、

复华投信

 

复华证金

票券业务

证券业务

 

交银金控

 

1000/500

交通银行、国际证券、

中国商银、中兴票券、

倍利证券

 

交通银行

专业银行服务

外汇商业银行

票券业务

证券业务

 

国际金控

 

500/212

国际票券金融公司

协和证券

大东证券

国际票券金融

公司

票券业务

新光金控

500

新光人寿、力世证券

新光人寿

寿险业务

   上述14家金融控股公司呈现如下特征。

   1.纯粹控股公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根据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就对某一银行、保险或证券公司有控股性持股者,应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公司组织应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应公开发行。但下列情况可以不设立金融控股公司:(1)政府基于某种理由持股,如为处理金融机构的需要。(2)未同时持有银行、保险、证券二类业务以上股份的。(3)对银行、证券、保险占有控股地位,但上述公司资产总额未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后,将百分之百持有旗下子公司,若子公司为上市(或上柜)公司,则应行下市(柜),再由该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或上柜)。台湾地区金控公司仅负责投资策略与资金调度,本身并不从事银行、证券等业务。这种设计结构具有隔离业务风险的作用。其次,与兼营类金融业务的事业型金控公司相比,纯粹控股公司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真正做到统领全局,便于统一集中各种相关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

   2.以某一核心公司为主体

   己成立的14家金控公司都是以某一主体公司为核心,再结合其他业务单位组合而成。如富邦金控以富邦产险为核心,国泰金控以国泰人寿为核心等。这些公司围绕核心业务来整合公司中的其他金融资源,在利用业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降低管理成本、发挥协同反应等方面构建自己的核心能力。但从已公布资料来看,14家公司中共有8家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符,这可能是未来发生风险的一个重大隐患。

   二、台湾地区成立金控公司的动因

   1.目前台湾地区金融业经营环境不容乐观

   由于1990年当局先后开放16家银行的设立,促使台湾地区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加上直接金融盛行,银行传统放款业务逐渐下降,使得银行经营更加困难,银行资产报酬率、净值报酬率逐年下降,银行不良贷款比率逐年上升。

  目前,台湾地区金融机构过多,各家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相当小,直接影响个别金融机构的获利。另外,在台湾多家金融集团中,原已含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已具备金融集团的雏形,只要法令放宽,通过集团内部整合,即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因此,放宽金融机构、进一步跨业经营的时机业已成熟。近几年来,台湾地区金融业的发展已到了一个瓶颈,一直无法有所突破,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可提供台湾地区金融产业一个新的发展契机,并给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带来一股新的动力,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法对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发展前景。

   2.加入WTO后台湾地区将面临外国大型金融集团的威胁

   台湾地区加入WTO之后,基于国民待遇原则,必须取消国外金融机构在台湾业务限制,国外银行将以雄厚的资本、多样化的产品与创新行销手法,达到吸收客户的目的,这将使得以传统存放款业务为核心的台湾地区金融业面临很大挑战。因此,台湾地区必然需要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方式达到加快成长的目的,以提高金融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增加产品种类,适应环境快速变化。

   3.国际性金融集团演进及整合趋势朝向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展

   欧洲国家采用综合银行允许银行跨业经营由来已久。美、日两国过去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情形影响了该国金融业的发展与竞争,相关金融法令因而受到挑战。美、日两国近年来相继完成立法及修法工作,日本于1997年通过银行法、保险业法、证券交易法等相关法规的修订以及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而美国也在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采用提供银行、保险、证券等一站式服务(one—stopshopping)的金融控股公司为经营模式,迎接混业时代的来临。至此。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已成国际趋势。

   4.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提升金融业经营效率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提供跨业经营、公司分拆及合并、共同营销、资源共享等,可以整合旗下不同机构的金融资源,扩大金融经济规模。面对全球化的竞争,惟有大型金融机构才能够在亚洲地区占有重要地位,而金融控股公司是促进使金融机构大型化的有效工具。未来消费者将期待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单一窗口多元化商品之服务,金融控股形式的多元化子公司,才可满足此需求。

   三、台湾地区金控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台湾当局的对策

  1.台湾地区金控公司面临的问题

  (1)企业并购后的整合风险。首先,企业文化与人事整合的困难。并购重组是金控公司架构达成的重要条件,但合并能否产生预期效应需要依赖于良好的整合。合并双方不同的经营风格与管理方式,往往使不同企业文化的融合旷日费时,至于人事整合更是所有合并案中最大阻力与痛苦的来源。如,日本第一劝业银行与樱花银行等合并案,人事整合长达数年,所耗的成本不计其数,即为明显的例子。又如,花旗与旅行家集团合并后采取双首长制,也是为了迁就管理层人事纷争而不得不然,它对未来发展埋下了隐忧。金融并购后如何整合与管理,人员如何安抚?被并购银行地位如何?组织如何调整?各功能部门如何协调统合发挥并购效益?企业文化差异如何化解冲突?如何化变革阻力为助力?这些都是台湾地区金控公司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其次,原有客户流失的风险。客户对金融机构的忠诚度,除了价格方面的考虑外,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便是基于对往来金融机构的信赖。金融机构合并后,势必会掀起人事变更,双方原有客户群流失的现象是很难避免的,此外,合并前双方原有的经营与投资计划,有可能在合并后因新机构经营目标及战略的调整而落入被搁置的下场。

   再次,小股东与一般客户的权益被忽视。大股东可能会凭借合并案制造内幕交易以图利己,在整个过程中小股东的权益便被牺牲掉。高阶层主管可能专注于自己在合并后公司中的职位,对经营管理分心,从而对一般客户的服务在合并过程中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

   (2)经营管理风险。产生规模经济效益是金融业合并其相当吸引力的动机之一,然而经营规模超过某一限度后,可能会对管理阶层造成巨大的压力,因为业务规模的扩大化与多元化、庞大的人力资源,以及电脑网网络的普遍应用,将会使得管理的风险与复杂程度与日俱增,若缺乏良好的组织结构和有效的管理模式,有可能导致公司失控。

  (3)当局对金控公司的监管风险。金控公司因为调动资金庞大、市场占有率高,一旦发生公司内部欺诈行为,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比单一性的公司要严重得多,因此建立防火墙为当务之急。金融局、保险司、证期会,各监理机关的监管标准不同,可能诱使金控公司将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集中于某旗下子公司,来规避较严格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控公司内部交易的风险监控及对风险集中度的监督,是台湾当局面临的最大挑战。

   2.台湾金融当局的对策

   台湾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措施出台,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提升金融行业效率:二是控制金融风险。所采取的对策重点是:

   (1)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能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与保险等三大类业务,但可转投资其他金融相关业务,包括期货业、票券业、信托业、信用卡业、创投事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业务。

   (2)放宽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共同行销限制,使金融的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的相关业务,可以通过共同行销(cross—marketing)、共享信息资源或共用营业设备、营业场所等方式,进行业务或交易行为,这意味着未来银行营业大厅中可设置证券或保险业务窗口,共用相同的资源、设备与场地。

   (3)针对成立金控公司可能产生的并购行为,监管机构为降低转换成本,对于不动产、应登记动产、各项担保物权及知识产权等应办理变更登记,免缴登记规费,原供直接使用的土地随同移转时,在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作为递延税款处理,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营业税及证券交易税等一律免征。

  (4)同意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可采取合并申报税制,只要持股超过90%子公司的盈亏可与母公司相互扣抵,由母公司为纳税义务人一并申报,这种做法是台湾税制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与国际金融业者公平竞争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5)金融控股公司以投资子公司为经营管理目的,为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稳定子公司业务经营,并深化其子公司间的关联关系。根据《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不受公司法中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发起人最低人数的限制,这就使单一法人股东公司成立成为可能。

   (6)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监控。针对台湾地区金控公司缺乏内部交易风险管理程序的现实,台湾财经当局加强了对集团公司内部交易风险管理机制的检查,鼓励对内部交易风险进行披露,并通过对资本流动、融资和资产的某些限制性措施来防止不良内部交易的发生。

   (7)在台湾地区现有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在坚持分业监管的同时,实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策略,强调以市场机制来约束企业的行为。监管机构在适时规划市场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尽量尊重市场淘汰机制,规模小或经营管理不善的机构则将被合并,或被淘汰出市场,以此保证金融体系的活力,从而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

   四、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对大陆金融业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我国大陆是目前世界上惟一实行分业经营的地区,在世界金融业纷纷抛弃分业转而实行混业的主流趋势下,尽管大陆目前的制度环境和技术条件还不成熟,但从长远来看,开放的中国不可能长期游离于国际金融制度之外,混业经营必将成为大陆金融制度的目标选择。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完善法规制度的前提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下设子公司并内设“防火墙”的形式,实现其资产负债的适当多样化,以提高其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其改革的思路及实践经验,对大陆金融业的改革不无借鉴意义。

  (1)分业和混业经营道路的选择是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混业经营有利于提高个体金融机构效益,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独立子公司模式实现混业经营,仍不妨碍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集团化、大型化、综合化是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台湾的经验说明,金融控股公司是实现规模扩张和资源整合的极佳方式。

  在中国金融资本控制实业、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且正趋于逐步放大的态势。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的重组势在必行,实现金融集团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风险分散和协同效应,对提高民族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迎接入世挑战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2)纯粹型控股公司模式应成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首选。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已存在着并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以母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母公司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一些成立较早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与其附属的证券公司脱钩未彻底而存在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还有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等。公司模式的多样化往往带来监管职能分工上的混淆与模糊,选择什么样的控股模式对有效监管、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3)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配套建设亟待健全。目前大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并不明确,“无法可依”将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与扩张往往依靠并购重组来完成,但我国目前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又过分强调分业,不利于并购的开展。借鉴台湾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经验,一旦放开混业经营,类似法律应迅速出台。

   (4)监管主体要明确。台湾监管当局把金融控股公司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但是,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为堵塞监管漏洞,台湾主要是依据该金控公司核心企业所属监管部门确定主要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针对目前大陆金融监管部门分设的情况下,为堵塞监管漏洞,应指定一家监管部门为主要监管部门。主要监管部门的选择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可选择由监管资金支付体系的部门。二是集团公司的核心公司实施监管的部门。

  (5)监管观念和手段应有革命性的变革。监管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其有效性应体现为:监管的根本出发点是市场效率的提升,监管应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在金融全球化,综合化的时代,行政性的监管手段已远不能适应企业面向国际化竞争的需求。台湾地区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加强各项制度性监管措施落实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外在压力来约束企业行为,通过市场竞争来优胜劣汰,保证金融活力。因此,按照“金融机构分类”的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向按“金融服务分类”的综合监管模式转变将成为监管机构的现实选择。

 (作者:武汉大学商学院 陈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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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展篇

关注金融控股公司巨大潜能

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能发挥金融企业集团综合经营的优势,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因此,这是我国金融业开展经营创新的合理选择之一。

  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不仅有利于银行业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而且也有利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

  就现阶段而言,金融控股公司应选择中等规模的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或在一些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基础上生成。

  我国金融机构现在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制度。在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市场体制和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对保障金融安全,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在金融机构内部还是外部,都有业务拓展的需求。而我国现行法律也未禁止商业银行之外的资本投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能发挥金融企业集团综合经营的优势,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是我国金融业开展经营创新的合理选择之一。

  从实践看,据悉正在组建的中信控股公司将集中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有的金融业务。其它金融集团,如光大、平安等,也正在积极构建规范的控股公司。不仅金融企业集团如此,一些产业集团,如宝钢、鲁能、海尔等,也在积极打造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现在,如果我们放眼世界,则全球金融业也在向着全能、综合的方向发展,这些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大都也采用了控股公司的形式。为什么大家会不约而同地做出如此选择呢?其中奥秘是值得探究的。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就是以控股公司形式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一文,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作为一类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集团控股,联合经营。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从发展趋势看,经营性控股公司逐渐向投资性控股公司转变,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正在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变。控股公司的基本作用是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从而降低集团整体的经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取更多收益。从更一般意义上看,控股公司结构之所以适用金融集团的多元化经营,和金融业的资产特性密切相关。就金融业而言,不仅银行、证券、保险各业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而且由于其经营对象是货币资产而非实物资产,因此相互转换十分便利,比如贷款可以证券化,开放式基金和银行存款十分近似,保险兼具投资和储蓄功能等。因此,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和弱专用性,决定了其综合经营比其它行业更能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控股公司结构正是发挥这一优势的合适载体。

  法人分业,规避风险。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是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如中信银行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中信证券经营证券业务,中信租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等。法人分业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不仅便利了综合经营,同时也便利了风险的相互传递。众所周知,金融风险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特别是银行业,承担着为全社会经济循环提供支付清算和流动性的重要功能,将其和其它金融业分离开来,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符合现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实际的一种选择。现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还是以对独立法人机构的监管为主线,监管规则主要依据《公司法》制定,尚未过渡到以金融功能(业务)监管为主的阶段,因此控股公司下法人相互分业的安排,更符合当前"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实际。当然,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对不同法人机构的监管将更多地趋向以功能(业务)监管为主。

  财务并表,各负盈亏。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必须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由于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同一笔集团公司外注入的资本金,可能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如果子公司再用这笔资本金投资孙公司或其它子公司,则容易造成资本金的多次重复计算,导致实际上过高的财务杠杆,这也是对控股公司监管的一个重点。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比如前几年从事投机交易失败的巴林银行,之所以导致整个巴林集团的破产,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没有将高风险的衍生金融交易交由独立的子公司经营,最终是整个巴林集团被"赔光"。

  金融控股公司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我国金融业发展中具有的广阔前景。它不仅有利于银行业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而且有利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对银行业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既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它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它特殊目的,比如通过机构投资、社会募集等方式,建立商业票据公司、信用卡公司、专业消费信贷公司、保理公司、基金及证券托管、代理销售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一些商业银行正在实施的集团化改造方案就属此例。就"产融结合"看,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已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它们在制造业产品市场上拥有较强的竞争力,并具备了庞大的客户群和营销网络,这些资源同时也为其发展金融业提供了适用平台。近几年来,一些大型产业集团已形成了对一些金融机构的控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也趋向多元化,比如对其产品销售提供融资等,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已从单一地获取投资回报,逐渐转向与其主业竞争力的提高相配合,努力为其客户提供多元化、"一站式"金融服务,从而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了要求。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控股公司容易形成大金融集团的垄断。由于金融资产的强关联性,金融业的购并具有更低的成本,更容易形成垄断。我国金融业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垄断竞争结构,一方面是四大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则是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因此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和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特别是产权改革相结合,必须和资本市场的充分发展,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大力发展相结合,防止在金融控股公司下形成更强大的垄断。就现阶段而言,金融控股公司应选择中等规模的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或在一些产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基础上生成。

(作者: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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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就总体而言,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我国尚未形成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基本环境。目前出现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也只是在形式上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但离一体化化和协同效应还相差甚远。
  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有三类金融控股公司: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平安等。中信已改制为纯粹型控股公司,母公司不再是经营机构,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控股机构。
  二是三大国有商业银行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国际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等。三大国有银行通过在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绕开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
  三是由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的投资。前者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后者如德隆、新希望等。由于不象金融机构那样受到严格的监管,并且其投资者均为实业经营机构,因此这类金融控股机构蕴含着相当大的风险。
  这些风险主要是: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股票一级市场圈钱或打新股,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操纵价格获取暴利,充分利用证券公司的交易通道便利和账户便利以及银行的资金实力和担保手段融资,构造庞大的资金链条,从关联交易及股票二级市场获利。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再购并再上市银行融资的循环。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银行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银行遭受巨额损失。近几年出现的多起案例,应该使我们对控股金融机构,特别是控股银行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和警惕。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突破点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要得到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结合我国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实际加以适当引导。我认为近中期应重点发展以下领域的金融控股公司。
  第一,利用金融控股公司推进银行改革和业务创新。比如在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中,设立控股公司就不失为一种方式。
  (1)可将一些新业务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分离。比如信用卡业务、保理业务、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基金及其它证券托管业务等,可以通过分设子公司的方式独立经营。其好处是既有利于这些新业务的较快发展,也可适当隔离这些新业务和传统业务之间的风险。并在这一过程中,还可引进国内外富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比如前段时间花旗和浦发在信用卡业务领域的联合,就可采用设立合资子公司的方式进行。
  (2)可将银行的不良资产归入单独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或控股母公司,这样好银行可以上市,坏银行可以成为资产处置的专门机构。
  (3)可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资产和负债归入专门的子公司。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有利于突出上市银行的业绩,二是有利于提高基层机构经营的独立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对当地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优势和积极性。
  设立银行类控股公司必须走纯粹型控股公司的路子,母公司不再从事具体经营,而是一个纯粹的投资机构。这样做既可以规避有关的法律限制,又能分离不同业务的功能和风险。
  第二,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混业经营。证券、信托、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其不吸收公众存款,因此相互之间的联合不会导致公共金融风险。基于此,在政策上应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混业经营,允许其控股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即可实现混业经营。保险公司也可控股信托投资公司,将保险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加以运用。包括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它形式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和业务开拓方面,可以视条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人保等机构的成功改制就是一例。
  第三,对于实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所形成金融控股公司,应坚决分离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在多方面切断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在同一控制权下的关联交易。
  及时研究相关监管法律和政策无论是出于加入世界组织后提升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的现实需要,还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迫切性,都要求我们及时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和政策。近几年来,一批专家学者和监管人员都在积极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监管问题。从这些成果的概括中,我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研究以下问题:一是被监管对象的界定。特别是实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所形成的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应纳入监管范围,如何纳入监管范围,监管哪些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是监管体制问题。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以及监管三会如何建立起既有统一监管、又有分工协作的监管体制,仍有待进一步探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直接引发了新监管体制的适应性问题,对新监管体制是一个直接的挑战。
  三是监管内容和手段的关系。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风险集中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任定等方面。这些内容和单一金融机构的监管并无不同。但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一个内容和手段的协调问题。特别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和清偿人的人民银行,在分离了银行监管职能后,如何稳定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是一个新的挑战。
  四是如何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问题。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不同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的今天,还会涉及越来越多的交叉金融产品。因此,在现行不同金融机构分别立法的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际涉及众多的法律调整。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这些法律,既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但又都不能完全适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应借鉴相关的国际经验,及时研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突破点应当是,结合我国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实际,在近中期重点发展银行类金融控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类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由实业资本控股金融机构所形成金融控股公司。

 

(作者: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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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融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模式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已经加入WTO,加入WTO时在金融领域的各项开放承诺开始逐步兑现。毫无疑问,国外金融机构正在和将要大量涌入我国,这必将对我国金融业发展提出巨大挑战。据统计,到2001年9月底,外资银行在华共有营业机构190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58家。外资银行总资产440亿美元,贷款186亿美元,存款65亿美元。我国已批准31家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试点,人民币资产已达410亿元,其中贷款371亿元.

   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我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问题早已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各国均“—边倒”地实行金融混业经营,这对我国实行不久(1995年开始)的分业经营体制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在这种形势之下,中国重新回归到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不可逆转。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分业经营目前在中国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混业经营不可能一蹴而就。于是,作为一种过渡时期的安排,有人提出了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张,成为业界一时关注的热点。那么,究竟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呢?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著名的《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方案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这一新的法律范畴。

   金融控股公司,首先是一种“控股公司”,即通过控制其它公司的股份而达到支配被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为目的的公司。控股公司可以分为两类,即事业型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和纯粹型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前者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各个子公司),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而后者是指纯粹从事股权控制的母公司。我们所说的金融控股公司属于纯粹型控股公司,它是以股权控制为目的,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为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在我国现阶段,实际上已存在好几家金融控股公司,比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以及山东鲁能集团等。另外,还有许多家金融企业和工业企业正跃跃欲试,准备组建自己的金融控股公司。

   因此,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势头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可能是蔚为大观。然而,一个较大的、较有效率的金融控股公司绝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有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这可以从国外和国内的许多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史中清楚地看到。一个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可以集结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乃至于工业企业,但是一个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却很难做到这样,因为各项业务融合的财务成本、学习成本、及组织协调成本等太大。因此,组建新的金融控股公司时可以先采取较简单的形式,模式有多种,其中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为主要的子公司“银证融合”模式将会成为新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一种主要模式选择。

   所谓“银证融合”模式,即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通过股权合作,以合并重组的形式组建新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均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而存在,设立一个控股公司(母公司)对它们进行控制。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架构图如下面的图(一)所示。笔者试图通过后面的分析论证提出:作为一种较为简单而操作性强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该是现阶段新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模式和方向之一。

 

   二、“银证融合”模式的巨大优势

   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技术、业务和体制创新等因素的不断发展和深化,使得我国竞争力原本就不强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面临着巨大压力。加入WTO后,这一过程大大加快了。面对西方跨国集团的大举“入侵”,国内金融机构的“联合抗争”是一种明智选择。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便是我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摆脱困境、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出路。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巨大的竞争优势,表现在:

   1、促进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互动

   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巨大优势之一是,它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互动。

   一方面,商业银行(子公司)可以为投资银行(母公司)提供强大的资本、营销及品牌等支持。首先,是资本支持。2000年末,中国工商银行总资产已经超过4万亿元,达到40229亿元。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交通银行实现利润分别为50.6亿元、 116.46亿元、84.9亿元和26亿元。根据2001年1月初的统计,2000年全国101家投资银行的资产总额、利润、税收和净资本总额分别为5753亿元、241亿元、107亿元和236.4亿元,远不能和四大银行相提并论。在与国外投资银行的竞争中,我国投资银行存在许多劣势,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资本规模过小。如果通过“银证融合”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银行就能获得商业银行强大的资本支持。这是因为同属一家金融集团,商业银行能够把握投资银行部门的资信情况,提供各种,资本支持较为便捷。同时,向本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提供资本支持还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许多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例如,当公司提出正常的周转金的需求时,商业银行可以提供有证券公司担保的“搭桥贷款”,并可为上市公司提供募股资金的收款、结算等服务。其次,营销网络支持。我国投资银行由于发展起步较晚,营销网络远未建立起来。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却有遍及全国的分支机构。据统计,1999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各地分别拥有各级分行、办事处、营业部、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36908家、56539家、14386家和27886家。如果以“银征融合”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便能以其庞大的分支机构为投资银行提供诸如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更多、更快的销售服务。第三,商业银行可以为投资银行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服务。例如,当公司在借壳或买壳上市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可配合证券公司帮助借壳或为买壳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选择壳资源,并帮助策划具体的运作方案,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借壳或买壳公司提供资金和项目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例如、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证券公司作为配股承销商,商业银行可参与配股方案的设计和配股项目的推荐,提供有担保的“搭桥贷款”的配股资金的收款业务。

   另一方面,通过银证融合,投资银行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首先,通过和投资银行合作,商业银行可以广泛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目前,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合作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已经逐步展开,特别是在“搭桥贷款”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通过银证融合,商业银行可以办理投资银行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申请证交所的验资行资格等业务。商业银行在发展以上业务的基础之上,可以从更广阔的领域和层次上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例如商业银行可以同投资银行合作发展咨询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开展业务和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掌握有大量信息资源,二者在信息交流的基础之上共同发展顾问咨询类业务具有广阔的前景。目前,商业银行可与投资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和项目咨询等顾问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通过银证融合,商业银行能以财务顾问的身份进一步发展这类业务,包括:援助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的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的投资安排与策划等。其次,通过银证融合,商业银行可以与投资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大大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为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提供新思路。通过合作,商业银行可以向投资银行提供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评估和方案设计;而投资银行则可以负责总体策划、交易工具的设计与创新和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最后,通过银证融合,投资银行可以以更优惠的条件为商业银行客户提供关于收购兼并、资本与债券发行等多种服务。这样,商业银行便能保持和发展稳定的客户基础,增加商业银行乃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品牌价值。

   2、促进金融业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及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量将迅速扩大,需求层次不断提高,金融创新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外资金融机构广泛介入我国金融市场,将直接带来新的创新业务,竞争的加剧也将迫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金融创新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技术创新。以技术创新为主的信用卡、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网络银行相继出现,在功能和服务领域方面不再仅仅局限于存取现金、消费结算上,而是不断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延伸和推广。二是业务创新。银行在提高传统业务经营水平之外,普遍重视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包括各种形式的代收代付、代理保险、委托理财等表外业务,以及项目融资、顾问咨询、信息服务等投资银行业务。同时,投资银行也在不断努力开拓新业务的同时,把触角仲到传统的商业银行领域,如开展各种形式的存贷业务等。因此,金融创新已经成为国际国内金融机构开展激烈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分业制管理的限制,绝大多数金融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仍被锁定在投资银行业务之外,而投资银行业务也很难推陈出新,极大地遏制了金融企业的创新活动(特别是业务创新)。而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公司多为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即使母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按中国金融法规从事严格的分业经营,但从事不同业务的分支机构仍可通过母公司实现混业经营;现阶段,国内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战略联盟是不同金融机构实现业务相互渗透的合法途径,加入WTO后为增强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这一合作方式应该进一步深化发展。通过银证融合,突破分业经营的种种限制,不断推山各种金融创新业务,如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商业银行等,以优质服务争取优质客户。

   3、降低经营风险

   通过银证融合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还能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有效控制其内部风险的传播。金融控股公司的系统内管理实行的是“法人分离原则”(CORPORATE  SEPARATENESS),其旗下的各个子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人,如果某个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话,原则上只是损失了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的投资,而不会涉及到其它子公司,保证了系统山的安全。

   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许多人士都把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看作银行倒闭风潮的罪魁祸首。然而,后来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没有证据显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营和投资导致了自身的倒闭,或金融体系的崩溃。资料显示,1930年至1933年间,活跃在证券领域的207家国民银行中,只有15家倒闭,比例大约为7.25%;而在这三年问倒闭的国民银行占全部国民银行的26.3%。这15家银行的倒闭不可能是当时银行体系崩溃的主要原因。统计分析的结果显示,当银行拥有附属证券公司时,其倒闭的可能性反而会降低。当银行将一部分资本投入证券业务时,其风险只会有轻微增长,而收益却会有显著提高。其增加的盈利性加强了银行的支付能力,因此降低了银行倒闭的风险,进而降低了金融体系发生危机的风险。

   同时,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与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同时集结在一起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相比,较易入手,重组和整合的成本较低,重组失败的风险相对较小。

   4、审批、管理等方面的交易成本较小

   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与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同时集结在一起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相比,较易得到政府的批准,各种审批程序也会相对较少,故审批的成本会相对小得多。

   另外,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运作时,同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同时集结在一起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也较易操作。例如,控股母公司在制定发展战略、监控、管理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营运等活动时,相对要容易得多。

   三、“银证融合”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1、政府意向

   “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使中国自然而然地选择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直到1993年之前)。然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不得不放弃混业经营体制。其原因是: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我国分别发生了两次经济过热,金融秩序混乱,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混业经营产生大量违规操作,银行的信贷资金大量流向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一方面是金融风险大增,另一方面企业发展得不到应有的资金支持,经济泡沫膨胀。在这种形势下,出于安全性考虑,90年代中国金融改革选择了以安全性为主的取向。而1993年以后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三业分业经营正是以安全性为取向的渐进式改革为背景的。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刚刚建立不久的分业经营体制又受到了挑战,因为现在或将要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大都实行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企业在与之竞争时存在体制缺陷。面对这种形势,政府不得不进行政策的重新审视。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颁布便证明了这一点。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人民银行于2001年6月21日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并且,通过银证融合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能够绕过分业与混业之争。事实上,政府并没有对先行的金融控股公司采取遏制甚至打击的措施,反而在今年正式批准了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据悉,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制定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条例。

   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政府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的是谨慎的扶持态度。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将会逐步放开。

   况且,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与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同时集结在、起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相比,既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更好地监控,又有利于试点和铺开,政府批准的可能性会更大。

  2、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实力

   自1994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围绕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实行了—系列改革,使我国银行业竞争力大为增强。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逐步推行以建立科学严密的自我约束机制为目标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并修改了考核指标,将考核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两类,把本外币、表内外业务统一纳入考核体系中,以全面反映银行资产的风险情况;在银行内部治理结构方面,为使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人格化,围绕权责明确、平衡制约的内部治理结构目的,重点进行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建设。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各国有银行还推行了贷款的市贷分离制度;在财务会计方而,山原来的利润留成制逐渐过渡到利润分流制,并在经营成果的核算上采用权责发生制。此外,我国银行业正准备推行国际上通用的五级贷款评级制度。

   因此,我国银行业经过20余年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20世纪小后期,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所进行的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和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实力,完全有能力与投资银行一道,通过银证融合不断拓展新的业务,实现二者的双赢。

   另一方面,我国投资银行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和建设。也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实力。通过银证融合,借助商业银行的各种优势,一定会给投资银行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推动投资银行业的再次腾飞。

   3、金融体系的监管实力

   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能否大面积铺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逐步实行了分业经营,并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从法律和监管上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那么,这种分业监管体制能否对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呢?我们可以从我国现阶段的银行监管、证券市场监管和协调监管三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从银行监管方面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它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框架之下,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实现了对银行的本外币业务、表内外业务、境内外业务的并表监管。截止到目前,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已经基本上建立了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预防性监督管理和最后抢救行动相结合的三道防线。

   从证券市场监管来看,一方面,我国已经推出了一系列有关证券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担保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等。并且,我国有关证券市场的各种法律、法规、条例等正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当中。另一方面,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准确、及时、公正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信息披露规则已经建立,市场参与各方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证券市场的交易有一个较为规范的秩序。另外,证券监管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也显著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决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因此,其目的是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也是我国监管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随着监管联系会议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水平将不断提高。

   总之,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已具备了较强的监管能力,从监管角度来看,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在我国已经基本成熟。

   4、已有银证合作基础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合作,即“银证合作”,已经有了较广泛的开展,且形式多样,如在商业银行的证券融资、债转股、证券公司准人银行间拆借市场、银证转帐等业务中的合作。通过广泛的合作和沟通,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彼此间较为了解,为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 余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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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还是混业: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一个评述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经济体系与国际经济的进一步融合,金融业作为经济体系的核心,也将逐步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中,加快中国金融体系市场化应采取何种路径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关于金融分业、混业经营的争论引起广泛关注。与此同时,金融控股集团(Financial Holding Conglomerates)正以务实的姿态进入我国金融体系。如已经存在的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及不被关注的通过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
      一、当前我国金融管理体制下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现实可能性
      1金融控股集团的概念
      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控制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在西方,金融控股集团又可称为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和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是拥有若干家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独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权的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自身不经营业务。经营性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经营性控股公司又称混合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或全能型银行(Universal banking)。
      在我国,所谓金融控股集团通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从现有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上看,是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一家金融控股集团,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形成一个塔式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2金融混业、分业经营孰优孰劣尚无定论
      我国金融业1993年以前是"稀里糊涂的混业",全部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银行信贷资金大量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期货等从事投机买卖,导致金融秩序混乱。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严格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原则,建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Separate fragmented banking)。面对国外金融集团的强有力竞争,目前关于我国金融业应该分业还是混业经营的争论非常热烈,在此仅作初步比较。
      首先,分业下机构规模发展受到某些限制,但不妨碍其金融调节职能的发挥。金融机构规模大小不是目的,能否有效的调节实体经济才是最具意义的。在严格的分业经营下,美国的金融机构一直在全球同行业内名列前茅。因此,不能说分业经营体制会对金融机构的限制会对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形成不良影响。
      其次,分业经营下存在较多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在严格的法规限制之下,大量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不但不能经营其他行业,而且不能跨州设置分支机构,但这些金融机构给当地经济发展筹集了大量的发展资金,有力的支持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混业经营体制下,会吸引一些在分业条件下一心经营单一业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多业经营,对于这些机构而言,多业经营并不必然是福音,反而可能丧失在单一行业下主业突出的优势,对地方经济的特殊支持作用也就难以体现。
      再次,金融混业经营可能增强单个金融企业的竞争力。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所可以运用的金融工具比分业经营下的金融机构多,其进行金融创新能力也相应较强,因此混业应更有利于单个金融企业的发展。分业体制下,金融机构发展受限就相对较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与单个金融机构的成长。
      第四,混业经营下金融企业经营管理难度可能增加。在金融行业内,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部门的技术规程、业务流程存在一些关键性差别,在经营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将三个部门置于同一企业下,显然存在使企业管理复杂化、综合化的可能。
      最后,混业经营可能对监管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引发监管的复杂化。在法规不健全条件下,分业经营机构分立,无资本联系,存在天然的风险隔离带,因而监管难度较低。但在监管未能到位的前提下,同一企业内多业协作可能带来风险,难以把握合规、违规的界线,有时也存在有意踩线的灰色行为。
      因此,从效率、风险因素来判断,分业、混业各有局限。在监管制度完善、到位的欧洲、美国,混业、分业经营的实践也未能证明哪一种形式更有效率、更有利于防范风险。但中国目前监管不能充分到位,分业可能更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与健康发展;但对单个金融机构而言,发展空间受到限制较多,不利于其快速成长。
      3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法律定位模糊,应界定为跨业经营
      目前,由于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不得兼营,尽管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并不直接兼营各金融业务,但从法律意义上讲,金融控股集团只是准金融机构,在我国尚不具备清晰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金融控股集团仍属分业经营,但由于多个行业的多家金融机构的最终控制人可能是同一企业,也不能认定其为规范的分业经营,而应是跨业经营,是分业条件下的业务交叉经营。
      首先,金融控股集团分业经营不违反分业经营原则。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分业的标准明确要求同一家金融企业不能经营多个金融行业,但并不包括存在资本控制关系的多家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也未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
      其次,金融控股集团会产生类似于混业条件下的经济效果。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这样金融控股集团既能在整体上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又能适应分业管理的要求。集团内各金融机构在法律框架内互相支持,从多业结合的边缘寻求盈利与产品创新的机会。金融控股集团各子企业共同努力经营,在品牌塑造方面会产生协同效应,当然也可能因某一企业的问题影响集团内其他企业品牌形象。
      再次,金融控股集团基本不存在完全混业可能带来的问题。全能银行制下,各金融业务由分公司开展,或控股公司也经营金融业务特别是银行业务,分公司为纵向组织架构,权力、风险、盈利均向总部集中,控股公司经营业务就存在风险控制难度增加的可能。金融控股集团,在子公司间调拨资金等手段因产权制约难以为继,可有效的防范风险蔓延,效果与分业近似,少有混业下的失控现象。
      4金融企业资产的弱专用性
      相对于资产专用性(Williamson,1985)而言,金融企业资产存在弱专用性,或者称之为资产同质化。金融机构涉及的资产(要素)主要有有形资产、资金、信息和人力资本。有形资产中以房产和商用设备为主,在金融行业内部,此类固定资产具有较强的通用性。资金中,流动资金从M0M2其流动性逐渐下降,专用性有所增强,但资金从根本上是同质的。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业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减少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各类金融机构而言,其所需的信息具有较大程度的重叠,特别是宏观经济信息与行业信息。企业与投资者信息差异多一些,但在多业协同条件下,正好利用信息从不同业务部门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人力资本所处的经营管理层次越高,其通用性越强,作为一种要素而言,企业家才能越来越具有通用性。在金融行业内,由于金融行业客户群、业务对象的高度交叉,即使基层的业务人员,也能快速、低成本的转换角色。
      二、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趋势 
     
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允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按照当地法律(如果法律允许)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也默许了信托整顿后的信托公司控股券商的现状,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存在如下趋势:
      1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存在过热迹象
      首先,各类机构都在积极构建自己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等特殊企业想建立金融控股集团自不必说。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早已绘就各自金融控股集团的蓝图,雄心勃勃要打造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出于产融结合的考虑,以海尔、宝钢、鲁能集团、中远集团等大型国企为代表的产业资本也抓住机会纷纷介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积极构架金融控股集团。一批民营资本如新希望、东方集团、德隆等也在为自己争得一片天地。在信托业分业经营、清理整顿中,新组建的证券公司和保留下来的信托公司交叉持股成为新的趋势,以信托公司或者信托公司为核心的金融控股集团将成为资本市场新兴的机构群。
      其次,相对忽视单一产业发展潜力。金融机构的发展,应是先强后大,而不是先大后强。美国执行了几十年的严格分业,其国内金融机构在单一产业内良好发展,具有了很强的竞争能力,规模也随之快速扩张。如果金融机构在单一产业发展不够理想,多产业也未必能取得好的发展效果。退一步讲,金融体系效率高低取决于其对实体经济的拉动效果,即使多业经营有利于提高个体金融机构效益,也不能证明有必然利于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
      2可获得金融管制下的垄断利润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服务业一直以国有独资银行为主体,垄断程度相当高,而来自外部的竞争受到政策的严格限制。非金融业企业进入限制严格,特别是新建金融企业审批极为严格。金融机构的股权变动、持股比例和股东资格等必须经过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对于民营资本特别是中小民营资本来说,进入门槛极高。这时的中国金融部门不能彻底参与利润平均化过程,形成垄断利润。
      中国金融业内各行业利润率差异巨大,利润率较低部门就具备进入其他金融行业的强烈愿望。同时,在中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下,金融业相互进入壁垒较小;由于金融企业资产的高流动性,退出某一金融企业或金融行业成本也较小。
      3金融创新的空间增加
      金融业各行业创新管制严格,空间匮乏。我国金融产品创新的次序为:先研究政策许可的范围,然后研究市场需要,再报管理机关批准,才能进入试验阶段,最后进行营销与市场推广。而国外金融产品创新次序:先研究市场,再试验,进行营销与市场推广;显然国内步骤要复杂得多,而且在报批阶段不确定风险极大,进一步抑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在单一金融行业内创新容易越过业务范围要求,产品本身难以界定属于某一具体产业时情况更为复杂,造成创新空间的极度匮乏。
      金融业内各行业结合部有创新机会。近几年国内银行在业务创新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如消费信贷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网上银行业务已经启动、财务顾问业务开始进入探索阶段、银证合作正在全方位铺开。但总的来说,业务创新步伐迈得不大。在行业结合部,可通过同业拆借、证券抵押融资、保证金集中保管清算、银证转账、代销保险基金、客户资料共享及过桥贷款等业务来探索创新的途径。
      4取得金融业的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与协同经济
      在经营上达到其最低效率的规模的大企业比没有达到那种规模的较小企业有着明显的成倍优势(Chandler,1999)。目前我国金融业单一行业内人员和机构规模庞大,资金运用规模较小,未充分获取规模经济。但是由于经济体系的特殊性,单一行业内扩展空间受限,难度增加,竞争烈度提高,依靠同一行业而缺乏其他行业支持的前提下,获取规模经济的难度相应提高。
      如果由于经济组织的生产或经营的范围的扩大,导致平均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则存在范围经济。中国金融行业目前状况下,多业协同可能创造更高利润,属于典型的可获取范围经济的环境。但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每一项业务都达不到有效的经济规模,缺乏竞争优势,或者实行无关联的多元化经营,进入不太熟悉的领域去获得范围经济优势,反而可能加大风险。如金融控股公司既从事股权投资,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就可通过对内部所有子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整合,从而取得了规模效应、范围效应和协同效应。
      5跨国集团进入与边缘化趋势
      在国内金融控股集团发展渐趋高涨的同时,集团核心企业不断有外资进入,目前外资一般均以低姿态进入,由于目前我国金融管制较为严格,外资进入的目的多时抢占有利地位,跨国金融集团的竞争是定位的竞争”(田仁灿语)④。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外资持股比例限度逐步放宽,跨国金融集团会不会进一步谋求控股? 这种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合资对方本身就是跨国金融控股集团,其与国内企业组建合资金融企业也是进行过战略布局考虑的,由于中外金融控集团实力的非对称性,随着外方股权比例的增加,中国的金融控股集团就有可能日趋边缘化,利用政策空间所辛苦得来的竞争优势就可能是为人作嫁。
      6核心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趋势
      通过上市筹资藉以扩大核心产业规模,降低跨国金融集团的威胁性。2001年初,证监会向各大券商和银行下发了有关金融证券类企业上市信息披露原则,表明监管层倾向于让银行和券商上市,以改善其治理结构,打通其融资渠道,这对于金融控股集团夺取未来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意义深远。金融机构通过自身上市或买壳上市,实现资产资本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大大拓宽融资渠道,将各项业务推广纵深,同时树立金融机构的品牌,这对金融机构在成为金融控股集团之前先奠定其在本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
      通过以大吃小,集小成大,形成一些更具较强实力的单一产业金融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个金融业内的兼并重组,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并购过程中,应尽量以增强其核心业务竞争力,追求自身业务与并购方业务的协同效应,不可盲目为规模而并购。
      7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的复杂化趋势
      由单一产业金融机构发展成为金融控股集团,组织形式趋向复杂化,如何合理确定核心与外围、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关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金融集团缺乏完善的内控机制,就会面临由于各种不良关联交易产生的风险传递、信息不透明和其金融子公司缺乏自主性的风险。而集团内部一定要有合理内控机制,这样金融控股集团才会在健康的轨道中获得发展。
      金融控股集团的产品质量和产品规模方面的矛盾将会更多。在多业协同条件下开展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创新不仅是一种概念,而且应有崭新的、运行良好的盈利模式。在目前我国经济主体需求多样化,金融企业市场细分、针对性服务不足的情况下,多业混同相当于反细分策略。面对幅度扩充的客户群落,要找到既能满足不同客户需求,又能在现有执行能力下获得很好实施效果的产品的可能性很低。
     三、结论:金融控股集团盈利前景不明确 
      我们认为,在监管制度完善、到位的前提下,分业与混业经营难分优劣,但在监管不能充分到位的情况下,分业可能更为有利,因此推行全面混业经营的环境尚不成熟。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发育条件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框架下,金融控股集团这一组织形式可最大限度发挥金融企业集团类似混业的综合经营优势,探索分业条件下的业务交叉经营,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可以象分业一样降低、控制风险,具有深厚的制度潜力,是我国金融创新的合理选择之一。金融控股集团目前存在的发展过热,推动并购和上市,获得金融管制下的垄断利润,金融创新的空间增加,获得行业发展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经济,外资进入带来边缘化趋势,集团治理复杂化等趋势;其前景因受上述趋势的影响而难以确定。
      中国金融业如实行综合化经营,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以前的混业经营,而是需要具备金融主体产权明晰、自律能力强、金融法制完善和金融监管有力等一系列前提条件。如果金融改革不触动产权,那么这些国家兜底的金融机构,无论是叫做银行还是金融集团,一定会在表面化的创新后,走到恶性竞争却无败者出局的惨烈状况。因此,金融控股集团作为组织形式创新的方向值得肯定,但需冷静思考、审慎发展,不能一拥而上。
      (对金融控股集团实施有效监管是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只从经营模式角度考察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空间、发展趋势及经营前景,暂不涉及监管问题。)
      ①巴塞尔委员会2000年给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 
      ②
例如2001年,券商利润普遍大幅缩水情况下,中信证券税前利润8.2亿,税后利润6.3亿元,远高于中信集团其他企业。
      ③例如2002109日汇丰控股决定收购平安保险10%的股份。
      ④廖新军,富通中国的合资主义21世纪经济报道02.10.14

(作者:西北政法学院 张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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