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夺者 海岸大捕怪:浅析车辆挂靠事项的账务处理及纳税义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7:25:26
现在有不少个体运输户为取得营运资格,将自己购置的车辆挂靠在具有某种交通运输资质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下,向公司交纳管理费等,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由于车辆挂靠事项在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未有具体解析,且公司与个体运输户对挂靠方式的合同内容约定也不尽一致,因此,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就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与账务处理方式,由此而产生的纳税行为判断也不同。笔者试就此作以下分析。

  一、车辆挂靠事项的账务处理方法

  举例:个体户甲某将自有全新车一辆挂靠在有特种运输资质的乙公司名下,该车购置价20万元,已及时办妥了过户手续;乙公司对此车采用直线法按5年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每年按合同收取1万元管理费,代收0.5万元养路费和保险费,0.1万元车船使用税。该车挂靠业务暂不考虑甲乙双方所签合同是否约定有内部利润分配行为,暂且设定为目前约定最简单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即挂靠人甲某的经营收支不纳入乙公司的财务核算,且约定由甲某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根据上述经营业务,乙公司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1、挂靠车辆过户到公司时,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200000元,贷:其他应付款200000元。

  2、每年计提车辆折旧时,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40000元,贷:累计折旧40000元。

  3、每年收取管理费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0000元,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元。若产生相应的营业税费约定由乙方缴纳,则根据应缴额作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相应的应交税费科目。

  4、每年代收养路费、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税费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6000元,贷:其他应付款5000元、应交税金1000元。

  5、每年支付代收代付款项时,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5000元、应交税金1000元,贷:银行存款6000元。

  6、2年后该挂靠车辆退出公司,则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120000元、累计折旧80000元,贷:固定资产200000元。

  7、年末在会计报表附注或分析中披露如下信息:主要挂靠车辆的车型、原值、累计折旧、净值;挂靠车辆的保险购买情况和税费交纳情况;每年收取的挂靠车辆管理费总额等等。

  上述账务处理的理由是:(1)乙公司资产能客观反映挂靠车辆的新旧程度,公司负债能如实体现按历史成本计算的挂靠车辆的真实价值,能反映个体运输户甲某在乙公司账上的资产负债数额,除收取管理费及内部利润分配等因素外,挂靠事项不会对乙公司所有者权益造成其他影响;(2)计提的挂靠车辆折旧不计入乙公司的成本费用,不影响乙公司损益,不减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且不会违反税收制度;(3)会计分录能反映挂靠车辆进入、挂靠、退出过程,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4)按照实际经济行为进行核算和反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二、车辆挂靠事项的纳税问题

  仍以上述业务为例,分析由此挂靠事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

  1、乙公司应当就取得的挂靠管理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交纳营业税。

  甲乙双方形式上是一种挂靠关系,而从法律形式上看,是乙公司将自己的资产(主要为“营运权”)在一定时期内转让给甲某使用,并从中收取固定费用。甲某挂靠乙公司的行为,其实质就是一种承包租赁关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以下简称为‘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的三个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由于挂靠人甲某的经营收支并未纳入出包方即乙公司的财务核算,不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因此乙公司取得的挂靠管理费收入应当按“服务业”税目交纳营业税。

  2、乙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甲某因挂靠而取得的运输收入,则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尽管甲某的经营收支并未纳入出包方即乙公司的财务核算,但甲某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是否并入乙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则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甲某重新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的,则其所得不并入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二)甲某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则其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由乙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乙公司在签订挂靠合同时应考虑可能因此而承担的税费。

  3、乙公司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因此,乙公司应当在挂靠之日起30日内将甲某挂靠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乙公司将对甲某在该挂靠事项中产生的相应税款负纳税连带责任。

  上例中甲某的经营收支未纳入乙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则甲某取得的挂靠运输收入应当按“交通运输业”交纳营业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上文提及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的三个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因此,甲某应及时就取得挂靠运输收入按规定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另外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这种税款一般是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地税局委托被挂靠方统一代征、统一清算的。因此,乙公司最好能以合同约定代扣代缴方式,防范可能因此而产生的纳税连带责任风险。

  综上所述,车辆挂靠事项存在着较多的纳税义务及税收风险,账务处理方法也可能不尽相同,作为被挂靠方的公司应当充分理解相应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能对挂靠事项做好税收筹划,综合考虑安全与效益等因素,选择更适合于公司发展的挂靠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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