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祝钢琴版:洗衣店减免自身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3:24:19

(6省市消协在京发布点评意见之五) 洗衣店减免自身责任 消费者权利不容侵犯

[字号:大 中 小] 2004-04-29  霸王条款:《重庆市洗染业顾客须知》第6条规定,“逾期30天不取件的,每天每件加收1元保管费,逾期半年以上的,经营者有权自行处理。”第9条则规定,属衣物自身或潜在的、非洗涤事故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以及不明显、不影响使用和观瞻的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上述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该《须知》第9条的规定,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因为这些因素的界定不明确,也无法鉴定是何种因素造成的。此外,消费者“逾期半年以上(不领取衣物)的,经营者有权自行处理”的规定,没有考虑客观因素。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没有自行处理消费者衣物的权利,这样规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一种侵权行为。侵害了消费者财产安全的权利。上述条款故意加重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免除、减轻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违反了《消法》第24条、《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