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英雄歌曲微盘:“禁电”已成定局,30万辆电动单车将何去何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4:57:31

《中国工商报》 记者 刘 永 2003.07.10

近日,福州市五一广场旁的“电动自行车一条街”变得行人稀少,再也见不到往日生意火爆的情景,绝大部分店铺都关了门,继续营业的两家店铺也都只卖普通自行车。一些店铺的灯箱广告牌已被拆除,印有“电动自行车”字样的招牌全部被用油漆涂抹掉了。市民说,那是工商执法人员在封闭这里的店铺时所为。

  正是由于这一执法行为,引发了一场让全国都为之侧目的风波:福州海利达贸易公司和浙江金华绿源公司联合起来,一纸诉状将福州市工商局告上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二原告的行动还得到了来自福州市及全国各地100多家电动车生产商和经销商的声援,将事情闹得沸沸扬扬。

  但有最新消息说,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受理这起诉讼,理由是,此案件案情比较重大,按有关法律规定,应交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海利达公司负责人称,他们在把此案件送往鼓楼区人民法院之前,曾经送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受理,但后者要求送往鼓楼区人民法院,理由是案情较轻,应由鼓楼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

  目前,两公司负责人仍然奔波于两级法院之间,但他们表示,要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为此事讨个说法。

  发布禁令

  6月1日,福州市政府在当地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鉴于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在性能、速度上的差异,经多方论证,我市不宜发展电动自行车。但鉴于部分市民已购买电动自行车,市政府决定对市民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核发4年使用期限的临时号牌,同时在全市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

  福州市政府要求,持有经营范围中含电动自行车项目或类似项目的营业执照,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取消电动自行车销售项目或注明在经营范围中不含电动自行车项目。逾期未办理的,原营业执照中的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一律无效或不予认定。对于超范围经营、继续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福州市工商、税务、公安、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内所有经销电动自行车的商家进行了全面清理。据了解,此次活动中共封闭经销电动自行车的商家80余家。

  

  引发争端

  福州市海利达贸易公司或许是这一“禁售令”最大的“受害者”,作为福州市最大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它在全市有8个连锁店。

  海利达公司王经理说,由于有可能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等原因,海利达公司并没有在《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关门,但工商等执法部门在6月3日强行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做了变更。此后,工商部门又以海利达公司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经营为由,3次发出《扣留财物通知书》,共扣留电动自行车39辆。在此期间,工商部门还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海利达公司各销售店的灯箱和招牌,商店被迫关门停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浙江金华绿源公司是海利达贸易公司的主要供货商。该公司总经理倪捷表示,他对福州市政府的做法十分不理解。电动自行车是一个阳光产业,在福州乃至全国都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福州市的做法无疑扼杀了这个新兴产业。这一做法的另一影响是恶化了福州市的投资环境,打击了外地商人在福州投资的信心。

  福州市政府的“禁售令”引起了一些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和生产厂家的强烈不满,他们决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为自己讨个说法。

  

  状告工商

  6月23日,海利达公司和金华绿源公司一纸诉状将福州市工商局告上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理由是:福州市工商局强行变更海利达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强行扣留样品车39辆,这些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海利达公司负责人称,变更营业执照的一般程序应是:由公司法人代表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工商部门核审无误后再行变更。可是这一次,工商人员来到公司后,强行在公司营业执照正本上写下“禁售电动自行车”字样,并加盖上工商注册登记章。这一做法违反了工商注册有关条例。

  金华绿源公司负责人认为,因为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本身就不合法,所以福州市工商局的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福州市工商局认为,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是经过多次开会讨论过的,属地方规章,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工商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有责任去执行市政府所发布的《通告》,这一点无可置疑。如果有欠妥的地方的话,那就是没有完全按照工商注册登记法规,而是强行给海利达公司变更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但这也是为了执行市政府下达的要求在3天之内完成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的指示。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表面上看,这是海利达公司、金华绿源公司与福州市工商局之间的冲突。但实际上,是上述二公司与福州市政府之间的冲突。期限从30天变成3天,明显紧了些。工商局在执法程序上确实存在问题,如果法院受理,这很容易成为“突破口”。

  

  禁售原由

  据了解,在福州市政府发出“禁售令”之前,福州市大约有10万多辆电动自行车处于“允许销售、不给报牌、默许上路、无人管理”的状况。

  福州市政府发布“禁售令”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电动自行车速度过快,危害到行人的人身安全。那么,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程度到底有多大呢?

  中国自行车协会副理事长隋松江认为,在福州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是那些“超标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速不应高于20km/h,重量不应大于40kg。可是,个别生产厂家生产的“超标车”的车速接近40km/h,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在福州大街上,记者也看到了这种外形似摩托车、车速接近摩托车的电动自行车。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实际上,真正危害交通安全的是那些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限制的应该是这些“超标车”,对那些生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厂家应该进行引导,不一定非要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用经济(提高税收门槛)调控的办法可能会更好些。

  
  法律问题

  对福州市“禁售令”的争议焦点在于,福州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是否合法合理?

  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金伟峰指出,福州市工商、税务、城管、公安等部门实施上述行为的惟一依据是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而这一《通告》本身是明显不合法的。福州市政府在《通告》中全面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没有法律依据;福州市政府在《通告》中规定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福州市政府责令与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工商部门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

  福州市政府一位官员反驳说,虽然没有法律支持禁售电动自行车,但也没有法律反对,二者的地位是均等的。

  我国目前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经常引起产业发展与城市交通整体规划之间的矛盾,福州市电动自行车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据了解,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过两次审议,该法律草案对非机动车的定义有了新的规定,将“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小于每小时20公里、空车质量小于40千克的车辆”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及其主要技术标准的法律问题将得到解决。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旦通过审议,电动自行车的前途也就会尘埃落定。

  一位业内人士尖锐地指出,福州电动自行车事件的实质,不在于电动自行车能不能上路,而是在于政府在进行制度更新的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信用。制度更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更新的代价不能全部让百姓和企业来“埋单”。政府应改变以往“管制式”的管理思路,尊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共服务的理念和职能。与此同时,执法部门应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执行政令”的关系,保证社会和谐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