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为什么不重视商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天通、乔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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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0号
当事人:成都新天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成都市新天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大道少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怀云。
乔金都,男,1962年5月出生,2002年3月18日至2010年3月3日任新天通董事长,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学。
依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天通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天通存在利用成都瑞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隆贸易)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2006年11月,乔金都安排使用扶钢毅、李超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瑞隆贸易,目的是利用新天通的部分闲余资金进行短期投资,2006年12月19日、2007年3月1日、2007年3月30日,瑞隆贸易分别在湘财证券成都西一环路营业部和西南证券成都西体路营业部(原为西南证券成都石灰街营业部),开立三个资金账户(账号为130×××428、650×××110、650×××116),户名成都瑞隆贸易有限公司,下挂上海股东账户B881×××910和深圳股东账户800×××918,代理人分别为乔金都、扶钢毅。上述账户开户期间累计交易股票233只,收益4,637,720.95元。
上述事实分别有交易明细记录、资金往来明细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新天通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规定。乔金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新天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637,720.95元,并处以4,637,720.95元罚款;
二、对乔金都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