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形计魏程现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睿信锦达、兰宇、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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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3号
当事人:深圳市睿信锦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信锦达),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名仕阁,法定代表人兰宇。
兰宇,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时任睿信锦达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都花园。
刘进,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时任睿信锦达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大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睿信锦达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自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睿信锦达使用自然人邹惠昌的006××××200证券账户进行了证券投资。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睿信锦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睿信锦达时任董事长兰宇和总经理刘进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睿信锦达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兰宇和刘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