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占喜当兵照片:留抵税额可以抵减查补的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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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额可以抵减查补的增值税吗?

(2010-12-02 21:05:42)转载 标签:

财经

分类: 税务稽查

     有同志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地税务稽查中,被检查出若干增值税问题,需补缴增值税税款,请问,如果我们有进项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查补的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我把相关文件整理了一下,最近的一个文件是国税函(2005)169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
  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100%

  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特此批复。
 
    可见,一、可能用于抵减进项税额的查补税款不是所有的查补税款,只有拖欠查补税款形成欠税后的才可以考虑用进项税抵减。
        二、要想用留底税额抵减拖欠的查补税款,必须按照2004的112号文件来处理。        
    那么。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又是怎么说的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从2004年112号文来看,其针对对象也只是“欠税”,而不是所有稽查过程中查出的增值税。
    那么,什么才是“欠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从欠税公告办法第三条内容来看,在稽查过程中,只有纳税人未在税款限交期限内缴纳的税款,才可以成为“欠税”,才可以使用2004年112号文件用留抵税额进行冲减。

    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在稽查局限交期限内缴纳税款,稽查局可以根据征管法赋予的权限,对企业实施查封、扣押、拍卖以及从银行直接扣款等措施。所以,我个人认为,用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的增值税是税务机关在无法催缴入库情况下的无奈之举,而不是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的绝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