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别人在收割麦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信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3:33:52
(2011)1号
当事人:周信钢,男,1959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2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信钢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信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10月11日,周信钢开始利用“周信钢”、“周晨”、“李欣”、“南京欧亚”、“圣美伦”5个证券账户交易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欣达)股票。2010年3月19日,上述5个账户合计持有美欣达股票4,177,451股,占美欣达已发行股份的5.15%,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周信钢利用“周信钢”等5个账户合计持有美欣达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5%时,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美欣达公司,并未予以公告,周信钢是“周信钢”等5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未按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责任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营业部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信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当事人周信钢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不熟悉《证券法》的具体规定;接到交易所通知后已公告;所持股份没有卖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请求给予减免罚款。我会认为,《证券法》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即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其目的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平、及时地了解相关信息,并基于这种信息作出相应的投资判断。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保障上市公司稳定和持续经营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周信钢利用多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报告和披露义务,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周信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