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寺传奇插曲简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科翰投资、郑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2:28:09
〔2010〕45号
当事人:桂林科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翰投资),住所:广西省桂林市骖鸾路高新开发区大厦南附楼,法定代表人郑斌。
郑斌,男,科翰投资法定代表人,住址:广西省桂林市秀峰区西山路南巷43号B栋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科翰投资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翰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6年6月30日,科翰投资委托夏婷在宏源证券桂林营业部开立了账户名称为“夏婷”的资金账户80120×××5586(以下简称5586账户),并全权委托夏婷办理该账户的一切相关业务,该账户的资金来源、实际控制人为科翰投资。
2006年6月30日至2006年11月22日期间,5586账户买入“S*ST集琦”共计1,286,793股;2006年7月11日至2006年11月3日,卖出“S*ST集琦”共计861,120股,实现盈利113,538.45元。该账户至今仍持有“S*ST集琦”425,673股。
2006年6月30日至2006年11月23日,5586账户买入“湖南投资”共计1,616,803股,2006年8月17日,收到红股111,170股;2006年7月19日至2006年12月4日,卖出“湖南投资”共计1,727,973股,实现盈利557,131.4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会议纪要、相关账户交易记录和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翰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科翰投资法定代表人郑斌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科翰投资违法所得670,669.90元,并处以罚款670,669.90元;责令科翰投资依法处理5586账户内“S*ST集琦”剩余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对郑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桂林科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翰投资),住所:广西省桂林市骖鸾路高新开发区大厦南附楼,法定代表人郑斌。
郑斌,男,科翰投资法定代表人,住址:广西省桂林市秀峰区西山路南巷43号B栋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科翰投资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翰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6年6月30日,科翰投资委托夏婷在宏源证券桂林营业部开立了账户名称为“夏婷”的资金账户80120×××5586(以下简称5586账户),并全权委托夏婷办理该账户的一切相关业务,该账户的资金来源、实际控制人为科翰投资。
2006年6月30日至2006年11月22日期间,5586账户买入“S*ST集琦”共计1,286,793股;2006年7月11日至2006年11月3日,卖出“S*ST集琦”共计861,120股,实现盈利113,538.45元。该账户至今仍持有“S*ST集琦”425,673股。
2006年6月30日至2006年11月23日,5586账户买入“湖南投资”共计1,616,803股,2006年8月17日,收到红股111,170股;2006年7月19日至2006年12月4日,卖出“湖南投资”共计1,727,973股,实现盈利557,131.4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会议纪要、相关账户交易记录和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翰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科翰投资法定代表人郑斌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科翰投资违法所得670,669.90元,并处以罚款670,669.90元;责令科翰投资依法处理5586账户内“S*ST集琦”剩余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对郑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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