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算了原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0:46:06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坚)

〔2010〕44号

当事人:张小坚,男,2006年2月18日至2009年3月18日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副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401弄7号2002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小坚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小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06年11月,国海证券在借壳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集琦)过程中,使该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是属于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敏感信息。自2006年11月7日-14日国海证券董事长在北京出差期间形成借壳桂林集琦想法为内幕信息形成起点,至2006年12月13日桂林集琦第一次发布国海证券借壳事宜、股票继续停牌公告前,为内幕信息敏感期。

二、张小坚内幕交易行为的事实及认定

国海证券北京和平街营业部资金账户110×××68户名及控制人为张强,系张小坚之弟。从2006年5月到2006年12月期间,张强将账户交由张小坚管理。2006年11月14日,张小坚在其办公室为其管理的张强账户下单买入“S*ST集琦”493,600股;2006年11月22日,张小坚再次在其办公室为其管理的张强账户下单买入“S*ST集琦”32,500股。

时任国海证券副总裁张小坚,2006年11月13日与国海证券董事长在北京见面并研究工作,张小坚知悉国海证券董事长打算借壳桂林集琦的想法,并且自始至终参与了国海证券借壳桂林集琦的相关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张小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用其管理的张强账户,买入“S*ST集琦”共计526,100股,构成内幕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会议纪要、相关账户交易记录和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小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张小坚处以60万元罚款;

二、责令张小坚依法处理其为张强账户买入的526,100股“S*ST集琦”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