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末歌者想表达什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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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6号
当事人:林忠,男,1968年6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385号。
依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林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没有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0年3月9日至5月31日,“林某某”(系林忠亲属)账户买入“山煤国际”股票2,297,249股,卖出858,649股,余股1,438,600股。6月1日14时58分至收盘,为减少亏损,林忠利用其资金优势,通过所控制的亲属账户“林某某”和“杜某某”账户,采用对倒方式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交易“山煤国际”股票,操纵了“山煤国际”股票尾盘交易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0年6月1日14时58分39秒,“山煤国际”股票市场成交价为21元。14时58分40秒,林忠使用“林某某”账户以涨停价23.89元申报卖出“山煤国际”股票1,438,600股。14时58分57秒,林忠使用“杜某某”账户以涨停价23.89元申报买入“山煤国际”股票300,000股,成交300,000股,成交瞬间“山煤国际”股价从21.01元升至23.89元,涨幅13.7%。 14时59分5秒,林忠再次使用“杜某某”账户以涨停价23.89元委托买入“山煤国际”股票988,700股,全部以涨停价成交。截至收盘,“林某某”账户卖出成交1,025,581股,“杜某某”账户买入成交1,288,700股,两账户实际对倒量为1,025,581股。两账户对倒量合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2.46%、占尾盘15分钟(14时45分至15时)市场成交量的69.49%、占尾盘2分钟(14时58分至15时)市场成交量的78.13%,将“山煤国际”股价锁定在涨停价23.89元。
二、2010年6月2日9时24分46秒至9时30分45秒,“林某某”账户分5笔委托卖出“山煤国际”股票413,019股,成交价格在21.7元至22元。9时27分31秒至9时49分14秒,“杜某某”账户分60笔委托卖出“山煤国际”股票1,288,700股,成交价格在22元至22.49元。两账户合计亏损为3,141,730.48元。
上述事实有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忠申辩称,没有坐庄拉抬股价的主观故意,作为中长线投资者,以往没有违规情况,整体账户实际亏损。我会认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权益的欺诈行为,是《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必须对任何形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予以制裁。
我会认定,林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林忠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