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爸爸演员角色介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华所、诸旭敏、孙晓爽、张爱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3 15:45:0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华所、诸旭敏、孙晓爽、张爱国)

 

(2010)11号

 

 

当事人: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永华所),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6号8-10层,法定代表人:伍敏。

诸旭敏,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南京永华所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厚载巷23号一单元402室。

孙晓爽,女,1963年5月出生,时任南京永华所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杨将军巷6号310室。

张爱国,男,1966年12月出生,时任南京永华所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明月花园19幢203室。

依据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永华所及其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审计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北)会计报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永华所对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年报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南京中北已经向永华所支付了17.50万元2003年年报审计费,尚未向永华所支付约定的20万元2004年年报审计费。

永华所及其执业人员在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年报审计中,未按规定审计南京中北的会计报表,具体为:

一、未按规定执行函证控制程序。在执行银行函证程序时,由南京中北财务人员代为填写询证函的内容,由南京中北财务人员代替会计师向银行进行确认。审计底稿显示,一些银行的贷款是被分拆成单笔进行填列、函证的,同一银行的贷款不在同一张函证体现。

二、未按规定审计短期借款科目。在实施2003年、2004年短期借款利息测试的审计程序时,对部分利息测试差异明显异常的结果未予以充分关注,没有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南京中北部分短期借款未入账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审计货币资金科目。在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年报审计中,南京中北的银行存款未分银行账户记账,审计人员对这种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未能合理评估审计风险。审计人员未根据审计程序表中“抽查对账单,将其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确定是否存在未入账情况”执行审计程序,未发现南京中北与南京万众之间大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往来和大额资金发生额未入账的情况。

四、未按规定审计内部往来科目。2003年报审计底稿中,南京中北提供的内部往来明细表显示,2003年南京中北与“贸易公司”之间内部往来借贷方发生额均为37,230,500.00元,但南京中北的内部往来明细账显示,两者之间的发生额为948,248,383.10元。永华所对上述差异未充分关注并扩大审计范围,未实施内部往来发生额检查、测试程序,导致其未能发现南京中北内部往来发生额的异常情况,未发现南京中北与“贸易公司”往来的实质为与万众企业的往来。

我会认为,永华所及其执业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审计报告有虚假内容,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罚。

时任永华所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诸旭敏签署了南京中北2003年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张爱国签署了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孙晓爽签署了南京中北2004年审计报告。因此,认定这三人是永华所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同时,鉴于诸旭敏是原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连续两年签署了南京中北审计报告,此二人应当承担比其他签字会计师更重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永华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50万元,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二、对诸旭敏、张爱国分别处以8万元的罚款;

三、对孙晓爽处以4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