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大胜嘶吼式求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迈亚叶金堂等14名责任人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3:46:46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迈亚叶金堂等14名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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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号 

当事人:叶金堂,男,1948年5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迈亚)董事长,住址: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131号。

张汉涛,男,1947年5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副董事长,住址:湖北省仙桃市钱沟一路1巷9号。

肖新祥,男,1962年2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董事,住址:湖北省仙桃市青渔湖路15号。

彭彦林,男,1967年1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董事,住址: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131号。

欧阳光华,男,1967年6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董事,住址: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131号。

程远标,男,1968年11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董事,住址: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50号。

杨建国,男,1955年10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董事,住址:湖北省仙桃市仙下河南路1巷。

肖作鑫,男,1943年1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董事,住址: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131号。

彭新波,男,1977年7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131号。

伍新木,男,1944年4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独立董事,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东中区21栋。

黄晓清,男,1940年1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独立董事,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4-1号16楼。

熊亚平,男,1955年4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独立董事,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路。

李国强,男,1964年7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董事,住址不详。

杜家林,男,1950年9月出生,时任湖北迈亚董事兼财务总监,住址不详。

依据2006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湖北迈亚有关当事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湖北迈亚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2000年年报中少披露贷款余额300万元。

二、2001年年报中少披露贷款余额10,100万元,未按规定披露湖北毛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纺集团)关联占用湖北迈亚10,100万元的情况。

三、2002年年报中少披露贷款余额14,100万元,未按规定披露毛纺集团关联占用湖北迈亚14,100万元的情况。

四、2003年年报中少披露贷款余额14,100万元,未按规定披露毛纺集团关联占用湖北迈亚14,100万元的情况。

五、2004年年报中少披露贷款余额11,860万元,未披露开立5,6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情况,隐瞒与仙桃锦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未按规定披露毛纺集团关联占用湖北迈亚17,460万元的情况。

六、2005年年报中少披露贷款余额11,860万元,未披露开立5,6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情况,未披露湖北迈亚与锦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未按规定披露毛纺集团关联占用湖北迈亚18,933.83万元的情况。

时任湖北迈亚董事长叶金堂、时任副董事长张汉涛、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杜家林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肖新祥、彭彦林、欧阳光华、程远标、李国强、杨建国、肖作鑫、时任董事会秘书彭新波、时任独立董事伍新木、黄晓清、熊亚平是上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董事会决议、谈话笔录、年度报告、记账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湖北迈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我会决定:

一、对叶金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张汉涛、杜家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肖新祥、彭彦林、欧阳光华、程远标、李国强、杨建国、肖作鑫、彭新波、伍新木、黄晓清、熊亚平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