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刘欢的妻子是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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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6号
当事人:杨雪,女,1977年1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棕南正街6号3栋3单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杨雪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4月25日至2007年4月29日、2007年6月26日至2007年8月12日期间,杨雪利用其控制的武金香、刘国芳、邢文艺、张涛、杨卫红、赵灿圣、郭志敏、贾志芳、何宽、杨雪等10个账户,使用12,800万元(其中4,800万元系自有资金,8,000万元系向陈刚借款)持有“汇源通信”股票超过汇源通信公司总股本的5%,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汇源通信公司并予以公告。杨雪是武金香等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上述未按规定报告、披露信息的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证券营业部交易流水、开户资料、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杨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关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证券法》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即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其目的主要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平、及时地了解相关信息,并基于这种信息作出相应的投资判断。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保障上市公司稳定和持续经营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杨雪利用多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报告和披露义务,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