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峰家庭资料简介: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万汇期货、冯茵、李刚、麦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6:27:3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万汇期货、冯茵、李刚、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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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23号

 

当事人:万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汇期货),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8号海口国际商业大厦1106室,法定代表人严芳。

冯茵:女,1965年10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振兴南横路26号美舍苑小区2幢203室,时任万汇期货副总经理。

李刚:男,1977年12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得胜沙路95号,时任万汇期货网络运营部经理。

麦玲:女,1980年7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大东路127号,时任万汇期货结算部职员。

日前,万汇期货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审理完毕。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冯茵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经查明,万汇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挪用客户保证金

自1999年以来,时任万汇期货董事长兼总经理严芳、副总经理卞明夫妻二人一直操纵机构账户“嘉富新”和自然人账户“陈爱玲”。“嘉富新”以202(曾使用过203、208、210、218)等账户、“陈爱玲”以204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这两个账户的出入金划拨一直由卞明经办,卞明以“bian”的交易员代码操作202、204账户的期货交易。卞明曾多次命令电脑部经理李刚为202、204、208账户设置(虚增)信用额度(期限为1个月左右),由李刚电话通知结算部麦玲复核,没有任何书面手续。截至2005年1月24日,严芳、卞明操纵“嘉富新”账户、“陈爱玲”账户,累计挪用客户保证金29,545,659.6元,违法所得为4,097,594.1元。

二、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业务和期货自营业务

2003年2月6日,万汇期货与李刚、卞明、冯茵签订协议:万汇期货以李刚等3人的名义注册投资公司,李刚等3人不出资、不承担该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时也不享受该公司的利益。其后,卞明要求李刚挂名海南金汇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兴业)的法定代表人,李刚即将身份证等资料交予卞明办理公司登记的有关手续。万汇期货最初为满足客户进行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交易的需要,成立了金汇兴业,后又发展了代客理财业务。2003年12月5日,为了降低电脑等设备的购货成本,以同行价购进设备,金汇兴业又成立了电脑经营部。该营业部的管理费用由万汇期货支付,日常以2,000元的备用金周转。金汇兴业的营业执照、所有印鉴由冯茵和财务部保管。

2003年6月30日,金汇兴业在万汇期货申请开户并填写法人客户开户登记表,随后分别用409、198、300等3个账户开展期货业务,违法所得为67,074.4元。

(一)409账户的业务情况

2004年12月3日,金汇兴业与海南椰岛洋浦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洋浦物流)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洋浦物流出资1,000万元委托金汇兴业进行期货交易,若交易发生亏损,由金汇兴业全部承担;若交易产生利润,则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划归金汇兴业作为投资回报。2004年12月6日至2005年1月10日期间,金汇兴业开设409账户为洋浦物流提供的200万元现金和700吨天胶质押仓单进行期货交易。截至2005年2月18日,409账户的客户权益为-1,670,258元。

(二)198账户的业务情况

2003年7月16日,金汇兴业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油)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金汇兴业提供空白的期货交易账户,中粮油委托金汇兴业并以金汇兴业的名义在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大豆期货相关交易、交割业务。2003年7月17日至2003年8月25日期间,中粮油借用198账户以自有资金独立进行相关期货交易计划的制定和交易指令的下达,其交易和交易盈亏由中粮油独自承担。截至2005年2月18日,该账户的客户权益为零。

(三)300账户的业务情况

300账户为万汇期货的自营户,其账户资金全部属于万汇期货所有。2003年8月13日至2005年2月18日,该账户共入金1,427,062元,出金359,238元。截至2005年2月18日,该账户的客户权益为342,960元。

三、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资料

万汇期货在2004年发现由严芳、卞明操纵的“嘉富新”、“陈爱玲”等账户没有书面的开户资料后,没有及时要求其履行必要的补办手续,健全客户资料;万汇期货和金汇兴业之间账务往来的凭证不齐全;万汇期货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中对电脑交易数据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导致公司2001年3月16日之前的期货交易数据系统损坏,硬盘备份数据无法恢复,没有保证期货交易资料的完整安全。

上述事实,有万汇期货客户保证金凭据、资金对账单、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万汇期货挪用客户保证金29,545,659.6元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期货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万汇期货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业务和期货自营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期货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期货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述“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业务”的行为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行为。 

万汇期货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期货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期货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行为。

对万汇期货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万汇期货董事长兼总经理严芳、副总经理卞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人因涉嫌犯罪已另案处理);时任万汇期货副总经理冯茵、网络运营部经理李刚、结算部职员麦玲,分别参与或协助了相应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茵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万汇期货实际由严芳、卞明夫妻二人掌控,她个人曾多次反对和劝阻万汇期货的违法行为。在卞明操纵的“嘉富新”、“陈爱玲”等账户客户权益出现负数后,她已尽力阻止出金,因心存侥幸,故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其二,万汇期货成立金汇兴业的初衷是满足客户需求,金汇兴业由卞明具体管理,她并不参与金汇兴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她对金汇兴业的代客理财、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和期货自营等行为,事先不知情;其三,除严芳、卞明操纵的“嘉富新”、“陈爱玲”等账户外,万汇期货对其他客户账户均能按照规定管理。对严芳、卞明操纵“嘉富新”、“陈爱玲”等账户的行为,她个人确无能力阻止,也无权力管理。因此请求从轻处罚。

我会认为,就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冯茵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冯茵作为万汇期货主管财务部、结算部和综合部的副总经理,在明知万汇期货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制止,客观上导致了万汇期货有关违法行为发生或继续。冯茵提出她处于从属地位等情节,我会在审理时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了充分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 吊销万汇期货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 对冯茵处以5万元罚款;

三、 对李刚处以4万元罚款;

四、 对麦玲处以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