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会计网: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信访的法律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8:56:05
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信访的法律依据 转引自《新华网》(2011-06-17 11:54:37)
(一)、党和国家四代领导人有关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讲话
毛泽东:“这些军队转业干部,是当之无愧的人民功臣,他们为党为国为民付出的太多,他们用鲜血铸就了不倒的长城。对转业人员,各级地方政府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妥善安置,使其各得其所“。
邓小平:“军队是我们自己的军队,军队中的干部是我们自己的干部,就某种意义上讲,更有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江泽民:“就是我们国家完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要安置好转业干部不动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不管怎么改,对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具体怎么包,可以研究”。:“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我们的军官是国家干部,我们的安置工作,应当而且能够做得更好”。
胡锦涛:“江主席一再强调,全国军队转业干部老兵安置工作,国家各种不管怎么改,对军转干部老兵,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要包下来。什么叫包?就是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转干部老兵在社会主义生活中享有充分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声誉,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经绝对保证他们的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有保证。不得随意侵害他们应有的权益。只有这样,祖国的钢铁长城才会更加牢固”。他还强调:“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政策没有变”。
(二)、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信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企业军转干部认为:自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军转干部的有关政策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兵役法》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二条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
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份”。
6、国发[1975]29号文件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7、国发[1975]170号文件规定:“连排职转业干部分配到当地的,按当地干部行政级别工资标准执行”。
8、国办发[1977]12号文件还特别强调:“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9、国发[1978]52号文件规定:“转业到地方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10、1980年1月10日中发[1980]3号文件规定:“改办转业干部为国家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
11、厅发[1983]26号文件规定:“复员转业干部都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
12、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983]国转办字2号文件规定:“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行政机关级别待遇执行”。
13、1985年11月29日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本工资的数额确定,不参加企业的工资改革”。
1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国务院(1992)130号令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录用退役军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国家人事部人薪发[1993]4号文件规定:“1993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办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即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的工资,按本人在原军队标准工资的80%减去15元的数额,就近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作等级。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工资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套改”。
17、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18、国务院2001年2月15日颁发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一)、党和国家四代领导人有关军队转业干部的重要讲话
毛泽东:“这些军队转业干部,是当之无愧的人民功臣,他们为党为国为民付出的太多,他们用鲜血铸就了不倒的长城。对转业人员,各级地方政府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妥善安置,使其各得其所“。
邓小平:“军队是我们自己的军队,军队中的干部是我们自己的干部,就某种意义上讲,更有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江泽民:“就是我们国家完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要安置好转业干部不动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不管怎么改,对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具体怎么包,可以研究”。:“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我们的军官是国家干部,我们的安置工作,应当而且能够做得更好”。
胡锦涛:“江主席一再强调,全国军队转业干部老兵安置工作,国家各种不管怎么改,对军转干部老兵,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要包下来。什么叫包?就是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军转干部老兵在社会主义生活中享有充分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声誉,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经绝对保证他们的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有保证。不得随意侵害他们应有的权益。只有这样,祖国的钢铁长城才会更加牢固”。他还强调:“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政策没有变”。
(二)、企业军转干部维权信访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企业军转干部认为:自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军转干部的有关政策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兵役法》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二条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
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
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份”。
6、国发[1975]29号文件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7、国发[1975]170号文件规定:“连排职转业干部分配到当地的,按当地干部行政级别工资标准执行”。
8、国办发[1977]12号文件还特别强调:“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9、国发[1978]52号文件规定:“转业到地方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10、1980年1月10日中发[1980]3号文件规定:“改办转业干部为国家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
11、厅发[1983]26号文件规定:“复员转业干部都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
12、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983]国转办字2号文件规定:“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行政机关级别待遇执行”。
13、1985年11月29日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本工资的数额确定,不参加企业的工资改革”。
1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国务院(1992)130号令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录用退役军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国家人事部人薪发[1993]4号文件规定:“1993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办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即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的工资,按本人在原军队标准工资的80%减去15元的数额,就近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作等级。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工资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套改”。
17、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18、国务院2001年2月15日颁发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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