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班提前几个小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蔡国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1:08:16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蔡国澍)

 

证监罚字[2007]28号

 

当事人:蔡国澍,男,身份证号码为230104720610331,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同发二道街24号(2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蔡国澍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没有要求听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蔡国澍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07年1月9日,蔡国澍在新浪网《新浪财经》网页发表《SST秋林:兴安证券借壳上市的首选目标》一文。文中蔡国澍仅以兴安证券原高层加盟“SST秋林”等媒体信息为依据,引用未经证实的信息,在缺乏“SST秋林”重组的真实信息且未作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主观臆测兴安证券将借壳“SST秋林”,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结论。

二、2007年3月7日,蔡国澍在新浪网《新浪财经》网页上发表《青海明胶:渤海证券借壳上市最佳选择》一文,文中蔡国澍仅以股权关系为依据,在缺乏“青海明胶”重组和渤海证券重组上市的真实信息且未作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的情况下,主观臆测渤海证券将借壳青海明胶上市,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结论。

三、2007年3月12日,蔡国澍在和讯网《和讯股票》专栏发表《辽源得亨:东莞证券借壳上市的最佳平台》一文,文中蔡国澍仅以股东的地缘关系、投资等媒体信息为依据,在缺乏“辽源得亨”重组、东莞证券重组上市的真实信息且未作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主观臆测东莞证券将借壳“辽源得亨”上市,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结论。

上述事实,有相关文章网页打印件,江海证券、新浪网、和讯网及蔡国澍本人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在证券市场上,信息的真实、准确、客观是投资者赖以做出正确投资判断的基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对投资者产生信息误导,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和决策,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是一种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蔡国澍在网站上撰写相关分析文章,引用未经核实的信息,捕风捉影,对证券公司的借壳上市进行主观臆测,编造、传播了虚假信息。蔡国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蔡国澍删除其在相关网站上发表的上述文章,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一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