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孝少年人物简介: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东源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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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罚字[2005]7号
当事人: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凯。
陈凯,男,31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盛隆街7号3栋4单元9号,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屈波,男,57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一街44号1幢7号,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曾朝夕,男,37岁,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四村6幢1单元6楼1号,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罗应增,男,52岁,住址重庆市江北区野水沟172号2楼2号,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贾培基,男,50岁,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袁进夫,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建,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日前,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源)证券违法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并依法向各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并召开了听证会。
经查明,2003年5月12日,重庆东源关联企业南充市三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顺实业)与南充市商业银行东南支行(以下简称南充商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充商行向三顺实业发放9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重庆东源以234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质押担保。同时,三顺实业与重庆东源签订《融资合同》,约定:三顺实业向重庆东源融资900万元。5月9日,重庆东源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质登记手续;5月12日、13日、16日三顺实业分别将682.70万元、112.48万元、104.82万元(三笔合计900万元)划入重庆东源的账户。
2003年8月18日,重庆东源关联企业成都锦江合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合盛)与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以下简称城郊联社)签定《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城郊联社向锦江合盛发放6000万元原材料采购贷款,重庆东源以799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质押担保。同时,锦江合盛与重庆东源签订《融资合同》,约定:锦江合盛向重庆东源融资6000万元。8月15日,重庆东源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质登记手续;8月20日重庆东源公开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从2003年7月至12月锦江合盛陆续将5447.6万元划入重庆东源的账户,其余部分为2003年7月以前形成的锦江合盛对重庆东源的债权。
上述两笔交易重庆东源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0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迟至2004年3月26日,重庆东源才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是,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重庆东源未披露与三顺实业的关联方关系,而且将与三顺实业900万元的关联交易错误地披露为与锦江合盛的关联交易。
对重庆东源上述重大事项未临时公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陈凯、董事总经理屈波;其他责任人员有董事曾朝夕、罗应增、贾培基、袁进夫、陈建。
对重庆东源2003年半年度报告遗漏披露重大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董事长陈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董事屈波、曾朝夕、罗应增、贾培基、袁进夫、陈建。
对重庆东源200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董事长陈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董事屈波、曾朝夕、罗应增、陈建。
上述事实,有相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担保手续、资金划转凭证、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有关董事会决议、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会认为,重庆东源上述重大事项未临时公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中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定。
重庆东源2003年半年度报告遗漏披露重大事项、200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第(五)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关于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重庆东源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该条“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对重庆东源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二、对董事长陈凯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董事总经理屈波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对董事曾朝夕、罗应增、贾培基、袁进夫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董事陈建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