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唱家马玉涛的子女:《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对比分析及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研讨会纪要 - 草才冯志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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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对比分析及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研讨会纪要

电子版规范 2009-12-06 00:33:27 阅读187 评论0   字号: 订阅

     

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

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

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

答:应2)

6. 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

答:不可以。

7.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建规5.3.5,不需要。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对楼梯不做要求。

8. 问:相邻三间商服网点均由一个买主购得,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三间铺面隔墙贯通,安装防火门将三者分隔成三个防火单元,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完全分开。

9. 问:根据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超过两层的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

答:不可以。

10.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

答:1) 对于低层建筑而言,商业服务网点内无需设消火栓,但是,当商服面积大于200m^2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水源取自消火栓或生活用水系统都可以。

2)高层建筑按高规:设消火栓和喷淋(超100米或一类高层)

11. 问:商业服务网点的底层可否再向地下开设一个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

答:不可以。规范规定必须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开。

12. 问建规 8.3.1条第5款规定:“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但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该跃层住宅为7跃8,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可以不设。“建规”1.0.2规定:建筑层数计算:…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3. 问:“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同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割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此条中的“等”是否使用三面墙体围合,单面开场的楼梯间?

答:“等”适用三面围合,单面开敞敞开楼梯间。

14. 问:五层高的学校办公楼,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吗?

答:可以。建规5.3.5.

09.4.8建规修订为起过5层的教学楼,办公楼等其他公共建筑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15. 问: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请问: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论依据:“建规”第5.1.13条第5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           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体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            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16. 问:“建规”5.3.15、“高规”4.1.5等多条均提到“人员密集场所”。但在两本防火规范的术语中并无相应解释。请问:“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

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所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汽车、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侯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理论依据:根据2007.12.20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17.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是否意味着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内允许使用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

答:不可以用。环保问题。尽管该条文未像“高规”那样明确地提出不可以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禁卤代烷灭火系统。

理由:卤代烷属于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杀手,我国参加了国际环保组织,理应遵守《蒙特利尔》公约。

18. 问:“建规”5.4.6-1、“高规”6.1.3A多要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请问:可否分别按商场、住宅考虑各自的疏散要求?

答:可以根据防火规范对商场和对住宅的防火安全疏散要求分别考虑各自的安全疏散,但其建筑中的逃生设置(例如:报警\喷淋等)仍应按公建配置。

19.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其中所说的“灭火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内允许使用移动式的(如,手推干粉车、手提灭火器等)手动灭火系统?

答:我认为:手动的或移动的灭火设备与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的火灾特点不相适应。

20. “高规”5.4.4在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问:关于在防火分区中使用水雾式、汽雾式、蒸发式储水式等类特种防火卷帘时,应用中应注意些什么,其取水是否可以就近接自附近的消火栓系统,还有人认为可接自喷淋管网(例如,加大水泵流量)是否可行?

答:要特别注意火灾时,水源能否满足卷帘3.00h的用水量。

1.   不宜与自喷共用供水系统;

1)           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0.2.1条“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的要求;

2)           火灾延续时间相差过大(1h:3h);

3)           喷水强度相差过大(8L/min·m^2比1L/min·m^2);卷帘3h用水量得不到保障;

2.   可以就近接在同层消火栓立管上,但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1)           室内消防给水为常高压给水系统,并应在水流进入水雾喷头之前的竖管上接加滤网,以防水中杂志堵塞喷雾微孔;

2)           若室内消防给水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除上述措施外,尚需做到:

A.           在保障消火栓3.00h用水量的前提下,另将卷帘所需用水量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B.           由于消火栓给水属非自动给水系统,所以必须增设火灾时卷帘的水雾喷头能够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装置,以避免无人启动消防水泵(如夜间起火)而造成供水不足;

C.           由于消防水泵供水压力远远高于卷帘喷头所需雾化压力,所以,必须增设防超压措施,以避免过压损害。

3.   最佳选择:设置独立的供水系统。

23. 问:“高规”7.4.6条、“建规”8.4.3条均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请问:设计时,消防电梯间前室内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建筑物整体总数之中呢?

答:不计入。

理论依据:消防电梯间内的消火栓主要是为消防部队开辟通道和掩护一号射手向起火点发动进攻而专门准备的,与楼层其它部位的消火栓实用功能不一致,所以,正如建规8.4.3条的解释所言:“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它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24. 问:“建规”8.5.7“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切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水炮灭火特性供我们设计时参考?

答:本条所致的固定消防水炮,和消防部队使用的消防水炮不同。其灭火程序完全自动化,即:

巡检监控→发现火焰→自动报警→火焰定位→系统确认→炮口追踪→定位射水(精确度0.5m)→扑灭火灾→解除警讯→恢复巡检。(参见黑龙江省体育馆现场录像)

25. 问:有人对“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提法不敢苟同,您的观点如何?

答:我也不敢苟同。实体高层建筑火灾模拟试验证明:这种结构的防烟楼梯间内的气流组织特性是:只对单人逃生有利,而对人流逃生不利(根本原因在于逃生的人流造成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同时打开,破坏了气流组织的挡烟功能。

26. 问:一座靠山的高层住宅,当靠山坡的一侧可以直接水平进入到第9层,该楼是否可以按多层建筑考虑?

答:按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27. 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不可以放在坡地建筑中?

答:可以。

28. 问:2.0.7条所说的综合楼与2.0.8所说的商住楼有什么区别?

答:商住楼是综合楼的表现形式之一。商住要求宽松一些。

综合楼:是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9. 问:05版“高规”中表3.0.1中取消了“高级住宅”,但在2.0.11条中,“高级住宅”的术语解释仍然存在。请问:是不是在修编时忘记将“高级住宅”列入表3.0.1中?

答:是忘了。

30. 问:“高规”第2.0.1条,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请问:商住楼底部的商店部分与上部住宅“相连”可否将底部商店部分统一视为裙房、并按裙房要求设计?

答:不可以。指独立高层建筑。

31. 问: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

答:是公共建筑。

32. 问:05版“高规”对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的要求比旧“高规”严格很多(由推荐变强制),降低了设计灵活性,有必要吗?

答:有必要。

33. 问:单元式住宅中,楼梯的耐候极限是否按防火墙设计?

答:不是。

34. 问:在计算防火分区的面积时,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防烟楼梯间以及封闭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是否可以不计入?

答:要计入。

35. 问: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有必要吗?

答:太有必要了!有火灾教训。

36. 一幢18层普通住宅,每层3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m^2,地下一层设停车库。依据新规范6.1.1.2条规定设计,每单元均设一座疏散楼梯,单元之间为防火墙。哎消防专用梯的设置问题上,规范6.3.2条规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本工程每层面积小于1000 m^2,是否可以仅在一个单元内设置一台消防电梯?

答:不可以。

37. 问:6.1.1.2条所提到的“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是指哪个部位的隔墙?

答:户内用房之间隔墙不受限制。户间墙按此限制。

38. 问:十八层及十八层一下的单元式的复式(即一跃二)住宅楼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是否执行“高规”6.1.1.2条中规定的窗槛墙高度大于1.2m的规定?

答:可以不执行。

39. 问:新修订的6.1.1.2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而6.2.3.1条则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一下的单元式住宅,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既然都是允许只设一部疏散楼梯,门的耐火登记为何要求不同?甲级门肯定比乙级门安全,但是十一层高的住宅楼,户门用乙级门,耐火极限够吗?

答: 防火要求不同,十八层危险性大。

40. 问:一座50m的塔式写字楼采用了剪刀楼梯间,设了一个前室。因为楼梯间靠外墙,将其设计为自然排烟,请问:我做得对吗?

答:错!6.1.2.3剪刀楼梯分别设前室,正压双送,前室分设。住宅可少一个前室,但加压送风分设。

41. 问:可不可以将一幢单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答:可以。

42. 问:何谓塔式住宅?

答:住宅设计规范有规定

43.问:何谓通廊式住宅?

答:住宅设计规范有规定

   44.问:何谓单元式住宅?

答:住宅设计规范有规定

45. 问:6.1.3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请问,这些户门是否需要安装自动闭门器?

答:安装。6.1.3条文说明。

46. 问:“高规”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请问:大托盘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否将住宅的疏散出口设在商场屋面,后再从屋面另设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地面?

答:原则上不可以。但是,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将大托盘广场式屋面视为敞开式避难层作为居民的中转平台,继而通过专用疏散楼梯转移到首层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           大托盘屋顶空地净面积必须满足“高规”6.1.13.3的要求,即:“避难层净面积应能满足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2)           商场屋面上的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并应就近布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疏散口,若确有困难,专用疏散梯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整个托盘从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梯总数不得少于两部,且应按不同方位分散布置,两个向地面逃生的疏散楼梯入口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5m;

3)           专用疏散楼梯间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且据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

4)           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紧靠楼梯两侧的门窗、洞口,与楼梯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确有困难时,可在2m范围内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

5)           屋顶除建筑排气管道外,不应开设任何天窗洞口;

6)           屋顶结构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5h。

理论依据:所谓“原则上不可以”是因为“高规”6.2.6条明确规定:“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47.问:“高规”6.1.9条所说的“首层疏散外门”,可否以普通木门代替防火门?

答:不允许。

48. 问:何谓“净宽”?

答:即表面与表面之间的实际宽度。例如: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是指走道两侧墙的粉刷层外表面之间的净距离。它与“净高”的概念是互相呼应的。例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对“室内净高”的术语解释为: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地面或吊顶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9. 问: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门应向哪个方向开启?

答:双向防火弹簧门。大陆、台湾、日本处理办法各有特色不妨参照。我国国际消防展览会已见有此产品,请留意广告。

50. 问:能否介绍一下有关避难层的现状以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答:6.1.1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51.问:《住宅建筑规范》9.8.3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如果是一幢从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复式住宅楼,是不是可以不设消防电梯?

答:要设消防电梯(阿斯注:根据规范对层数计算的规定:…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这种情况下不设消防电梯时完全满足《住宅建筑规范》9.8.3条规定的。但很多人往往利用此将12层搞成“11跃”,审查过关后按12层施工,所以对“11跃”按12层要求设消防梯也好)。

52. 问:根据“高规”第6.2.5.1条要求:“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这在一些工程中,特别是住宅楼中的管道井,很难做到。

答:用丙级门可以,住宅可以按住规。

53.问:7.3.6条:“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而本条的条文说明中却说:“室外消火栓的数 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分,…”请问:在这条文和条文说明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应如何执行?

答:按7.3.6执行,修正条文说明。

1)           将2005高规P166倒数第15行中“灭火”改为“室外消防”

2)           将高规P169倒数第9行消防泵合用报警阀“后”改为“前”

54. 问: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就是说: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反言之,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就必须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不对?难道不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比设集中空调的户内用房火灾危险性还要大吗?

答:您对这条的反推理解是片面的。

理由:应注意到本条中所提及的“普通住宅”一词,实际上说的就是“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换言之,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不设集中空调的住宅,不仅户内用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户外公共场所如走道、楼梯间等部位也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 问:能不能明确地告诉我,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要不要求设自喷?

答:明确的说:7.6.2条中所说的“普通住宅”中的“前室”可以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理论依据:7.6.2条所指的“普通住宅”是整栋住宅建筑的概念,而并非指的是住宅中的某部分。

56. 问:超过50m的商住楼,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是否还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答:是的。仍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系统。

理论依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这在表3.0.1“建筑分类”的公共建筑栏里已明确标出。而不是“高规”第1.0.3.1条所指的单纯的居住建筑(包括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根据表3.0.1中所列,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商住楼属一类建筑,而

“高规”第6.2.1条明确规定,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再看8.2.1条:“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言外之意: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是不允许做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的。所以,超过50m的商住楼,尽管住宅部分楼梯间有可开启的外窗,仍然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57. 问: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为开敞式,仅在楼梯间里设机械送风,是否可行?

答:“高规”8.2.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所以,即使前室是敞开式,也必须设机械加压送风。

58. 问:对于机械送风加压的防烟楼梯间,可不可以只给楼梯间送风加压,前室不设送风加压系统?

答:对于防烟楼梯间而言,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均以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为宜。

理论依据:

1.“高规”8.3.6条规定“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公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2. “高规”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

3. “高规”8.3.1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只对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垂直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和封闭式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

4. 火灾发生后,逃生者首先推开的是前室的门进入前室(而不是先推开楼梯间的门),由前室已经具备的25-30Pa的压力将追随逃生者的烟气拒之门外——造成人流与烟流相反的安全走势,然后再推开掩闭着的楼梯间的门,进入已具40-50Pa压力的安全区域;反之,当逃生者推开前室门,由于楼梯间的门呈掩闭状态,前室没有压力,追随而来的烟气必将趁虚而入,由于流体突扩作用,烟气迅速布满前室上部空间,即使逃生者跑至楼梯间的压力泄 入前室,也难再将烟气逼出。这一现象,我们在开展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研究》试验过程中表现地非常明显。所以,尽管条文说明的表17中列举了多种垂直疏散通道防烟部位的设置,也介绍了目前国内三种通常做法,我们仍然认为前室应具有自己独立的压力,而不宜依靠楼梯间泄露出的非定值压力来向前室加压,因为这样做确实难于保障前室的而定压力。

以下是通报“建规”的一些修改内容

通报1:09.4.8“建规”修订稿将该条调整为:4 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通报2: 90.4.8“建规”修订稿增加了7.2.7A,即:

7.2.7A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其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外墙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登记不应低于B1级,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应在外保温墙体上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规定;

4.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限;

5. 透明幕墙的非透明部分保温应满足本规范7.2.7条规定,非透明幕墙的保温材料及其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上述要求,且每层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