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 黄思婷简谱:浅谈“人情往来”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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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情往来”与受贿

发布时间:2011-11-10 15:39:29      文章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作者:新纪      阅读421 次 

        在对受贿罪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人情往来”和受贿行为之间往往容易产生混淆。下面笔者就如何区分“人情往来”和受贿行为谈几点个人认识。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的认定,关键就是看送钱或送礼人与收受财物人之间或说发生经济往来行为人之间有无权钱交易,有无明确的请托事项,是否通过权钱交易行为侵犯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受贿的表现形式通常表现为三种常态。一种是主动型索贿,一种是被动型受贿,还有一种就是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主动型索贿不难认定,但被动型受贿往往很难将其与人情往来区分。       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两者之间的主体关系的性质不同。人情往来是一种私人感情关系,是出于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较为亲密的亲情、友谊关系往来,在日常生活中因传统节日、风俗习惯,相互间无条件的馈赠财物的行为。而对于受贿,其主体的双方是利害关系,是他人基于受贿者的职务、社会地位对其产生的影响,或者是利益关系而产生的“钱权交易”行为。      2.主体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人情往来是基于血亲、姻亲或者比较密切的私人关系而产生。行贿与受贿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受贿人因特定身份而拥有的特定的权力。      3.主观动机上不同。人情往来的送礼方不要求回报,而行贿人对回报的要求是具体而明确的。      4.行为方式不同。人情往来大多是公开或半公开的赠与和收取,主要在家庭中或婚丧嫁娶等活动场合,无需隐瞒、遮掩;而受贿则是隐秘行为,行贿受贿者均不敢公开收受行为,属于双方的秘密交易。      5.人情往来多是双向性,而受贿则是单向性的。这里还应当注意,不能认为人情往来的不对价就认为是受贿,有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一方在人情往来中馈赠的数额要比对方少,这应当根据双方的收入和经济情况来衡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提出了要严格界定馈赠和受贿的属性。并对如何区分上也提出了从四个方面衡量的法律标准:一是要根据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二是要看往来财物的价值;三是从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四是看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这对我们如何区分人情往来与受贿也具有指导意义。(作者单位:湖南新田县纪委三工委)
责任编辑:蒋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