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卡尔散打视频:李纪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19:51:38
 
姓  名: 李纪周
性  别: 男
出生年月:1942年生
最高职务: 公安部原副部长 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原副组长
中纪委处理情况:开除党藉,开除公职处分
罪  名: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刑  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个人简历:
李纪周籍贯安徽,出生在“红色首都”陕西延安。据称,李纪周的父亲是名老红军,延安时期已从事公安工作。
李纪周一家三口,发妻程辛联57岁,女儿27岁。妻子的生日是中秋节,女儿的生日是三八妇女节。民间有传言,李纪周仕途得意之时,常有阿谀者胡诌说,他的妻女出生的日子好,能够福佑他全家。可如今,程辛联也因“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女儿孤身飘零在美国。
从求学到工作,李纪周的人生是非常顺利的。1964年,20岁的李纪周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经济学,4年后毕业。嗣后,李纪周进入解放军部队。
1979年11月,在军营锻打了将近10年的李纪周子承父业,以一个退役连级军官的身份转业到公安部。
在公安部,李纪周第一个职位是消防局办公室科员。从科员到科长到办公室负责人,李纪周用了4年。   1983年4月,李纪周调任治安局副局长。6年后,升为局长。主管全国治安。虽然治安局本身只有80多人,但当时全国治安部门有将近40万人。李纪周负责指导这个系统的警察的工作。
1993年,李纪周的妻子从原有位置上退休,他自己却从原有位置上升任公安部部长助理。2年后,跻身于中国省部级高官行列,任公安部副部长,攀至他的仕途的峰巅。1998年开始负责边防出入境,打击走私犯罪。
从一个大学毕业生到一个连级干部,李纪周用了将近10年。而从一个科员升迁为公安部副部长,由一个普通干部转为高级干部,他只用了15年。
案情介绍:
1993年,李纪周去广州出差,通过福州公安局长庄如顺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局长许甘露的介绍,李纪周与远华走私集团首脑赖昌星相识,从此结下了深厚的“黑色友谊”。
新华社在报道中说,李纪周三次收受赖昌星贿赂的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港币3万元。
第一次收受赖昌星的贿赂,利用的是夫人的名义。
1994年底,赖昌星来北京,李纪周夫妇去王府饭店看他。他问程辛联做什么工作。李纪周说,我夫人已经退休了。赖昌星微笑着问程辛联为什么不做点生意?李纪周摇头,“她哪里会做生意?”赖昌星又笑,“可以学嘛。如果你愿意,我愿意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不久,程辛联说要承包一个饭店,但没有定金。李纪周跟她说,找赖昌星嘛。程辛联去找赖昌星联系,赖当即给了100万。
1995年初,赖昌星来北京,李纪周夫妇再次去看他。李纪周说,“你借给我夫人100万,可是我夫人她根本就不会做生意,她可能会赔掉这些钱。”赖昌星回答得非常“漂亮”,“她不会做生意,做赔了,也就学会了。”
其实,程辛联最后没有赔钱,但也没有学会做生意。因为她的饭店根本就没有承包。
李纪周第二次收受赖昌星贿赂,利用的是女儿的名义。
1996年10月,赖昌星又一次来到北京。李纪周去见他。赖昌星问,“你的女儿在美国,美国经济不景气,她经济上有什么困难?”
李纪周的女儿要搞投资移民,在美国旧金山开了一家公司,当时面临破产。赖昌星从李纪周口中打听到这个事情。几个月后,赖昌星汇款50万美金到李纪周女儿的账户。
第三次接受贿赂,李纪周只有以自己的名义了。
1997年3月,赖昌星再一次来到北京。同样的,李纪周去看他。等到李纪周离开酒店回家,赖昌星起身送他下楼上车。上车后,赖昌星坐进李纪周的汽车。他问,“你需不需要用钱?”然后,将一沓港币放在他的车上就走了。李纪周怕给司机看见,也没有看,就收了起来。回家交给了程辛联。她数了一下,说3万港币。
天下没有白送的午餐。赖昌星用钱财换来李纪周的徇私枉法。
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袁纯清在通报李纪周案件时说,多次收受赖昌星巨额贿赂的李纪周,“应赖昌星要求,干预公安边防机关对涉嫌走私油轮的查处;利用职权为赖昌星的公司提供便利。”
1997年上半年,赖昌星给李纪周打电话,说他的一个朋友有一艘油船去广西,叫“奥林匹克勇士号”,油船是香港和湛江合作的。船在经过琼州海峡时,因为涉嫌走私,被海南边防局的海警部队给扣住了。
赖昌星只对李纪周说了两三句话,李纪周就将所有的事情摆平了。
中纪委和监察部在通报李纪周案件时,还透露了李纪周为赖昌星干的其他事,诸如:帮助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内地两用汽车牌证,指示福建公安部门要为远华走私的汽车上牌照等等。据称,李纪周在回答有关方面询问赖昌星所给的钱是否属于贿赂的时候,显得很无奈,几次说的都一样:“按照中国法律,算吧。”
李纪周当公安部治安局局长的时候,月工资七八百块钱,是其时中国警察中局长的最高标准。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后,月薪一千元左右。当了公安部副部长,薪水又涨了三、四百元人民币。
就这样的收入标准,李纪周却拥有至少数百万的财富。他的妻子的工资比他低,李纪周的财富从何而来?
由上述赖昌星的贿赂可知,很多不义之财来自赖昌星。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自2000年6月中旬,从中纪委项目组接手李纪周案后,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证实了这一点。
司法机关同时证实,李纪周把他的“乌纱帽”——他的警衔当作挣钱的工具。
周民兴是广东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接到周民兴贿赂1万美元后,李纪周当了他的“编外推销员”,为其向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提供便利。
梁耀华,一个有着香港身份的走私分子。在他的“银弹”攻击下,帮助梁注册成立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促成了新英豪公司保税仓的设立,并多次干预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走私犯罪问题的查处,要求广东有关公安机关放行和退还广东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车和货物。
据报道,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间,李纪周利用其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收受走私犯罪分子的巨额贿赂。为私枭们走私保驾护航,出租民众赋予他的权力。为他自己,他妻女,还有他的情妇谋取利益。
犯罪事实:
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间,李纪周利用其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其中:收受厦门远华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在逃)通过各种手段贿赂的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港币3万元,并受赖昌星请托,干预海南公安边防部门对某外籍油轮违法进口柴油的查处;帮助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内地两用汽车牌证一副。收受广东开平建安公司董事长周民兴贿赂一万美元,为其向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提供便利。
此外,李纪周还多次滥用职权,要求广东有关公安机关放行和退还广东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车和货物。
审判结果:
2001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李纪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赖昌星等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已构成受贿罪。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预下级公安机关对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查处,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李纪周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应按玩忽职守罪处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李纪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能够提供线索,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积极动员亲属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故以受贿罪判处李纪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已经追缴和扣押的赃款赃物和其他财产全部上交国库。
李纪周一审如何逃脱死审:
去年底,北京司法界人士,以及联合早报等媒体预测说,从李纪周犯罪的情节和受贿金额来看,李纪周难逃罪。
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宣布后,很多民众感到惊讶:李纪周罪不可赦,为什么只判个“死缓”?然而,安徽省政府立法咨询员、法学博士陈宏光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死缓”的判决是经得住法律的推敲、有法理依据的。
凭什么依法“从旧”?
李纪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的走私犯罪案件,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所谓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是非法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可能是超越其职权范围而实施的相关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是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滥用职权罪是作为犯罪,即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的方式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活动。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法理上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此: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它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在李纪周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纪周利用其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赖昌星的贿赂100万元、美元50万元、港币3万元,并受赖昌星请托,干预海南公安边防部门对某外籍油轮违法进口柴油的查处;帮助厦门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内地两用汽车牌证,完全是进行权钱交易。出卖手中的职权,任由走私这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绝对有损害的行为发生,李纪周的行为,既符合“故意犯罪”的要件,又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后果”。此外,李纪周收受广东开平建安公司董事长周民兴贿赂,为其向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提供便利,以及多次要求广东有关公安机关放行和退还广东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车和货物。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故意的“滥用职权”,而不是因为“玩忽职守”而导致的“过失”。
既然李纪周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为什么按照玩忽职守罪处罚?这就是刑法时间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新刑法与旧刑法之间如何选择适用。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对于此前的犯罪行为刑罚适用,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体现了这个精神。因为旧刑法中有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但没有滥用职权罪的内容,并且定罪量刑上新旧刑法也有所不同。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李纪周的滥用职权罪按照旧刑法的玩忽职守罪进行惩罚。或许“便宜”了李纪周,却尊重了法律的权威。
为什么依法从轻?
新华社在援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时说了这么一句:“鉴于李纪周能够提供线索,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积极动员亲属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
由此可见,在法院看来,李纪周有被法律容忍与“宽恕”的条件。也就是说,李纪周有依法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量刑情节)。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方法,是限制与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措施。对照李纪周的行为,这个层面的考量符合下列有关“死缓”的法律条文之规定: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那么,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认罪悔过,都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
李纪周身为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担负着同走私等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重要职责,然而他却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依法严惩,于国于民、于党于法,实乃幸事。而一审判决“依法宽大”,暂且免其一死,而没有感情用事“杀之以谢国人”,是法律对感情的胜利。于国于民、于党于法,也是幸事。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换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查办李纪周案件大事记:
1998年12月:撤职调查
1999年底:正式逮捕
2001年2月27日:开除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1年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受贿公开开庭审理
2001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