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亚马逊kindle降价:张律师的乌龙茶:这两项证据理应进行更深入的论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6:56:20

 


这两项证据理应进行更深入的论证
 
昨天偶见伍雷,打个照面。只问了一个问题:“风衣是在水产码头还是渔轮码头出水的?”答曰:“水产码头”。他正忙,我就走了。

晚上看了一下现在已公开的周泽、徐天明、王兴律师的辩护意见。觉得有两项证据理应在辩护意见中做更加深入的发挥:一是死者背部及裤子上油漆;二是打捞出的风衣。

个人认为,对这两项证据的讨论,可能给受众更少情绪化、更客观表达的感觉;同时认为,这两项证据是命脉,风衣证据更暗示着本案在某一时刻性质的变化,应予多多着墨。

一、           对于油漆。

在七八月份时,据当时公开渠道了解的北海案情况,当时有个感觉,就是这个案子,几乎没有客观的证据。别说老刑辨,就是办过三五件刑案的律师,就会感到,客观物证少到了远远低于“一般地公认地行业内普通的常识性的”标准。这是该案当时的“核心所在”和“价值所在”。

这样缺少物证的案子,笔者认为表示出两个意思:1、做为一个不“真实”的案子,不可能凭空造出客观物证(所以才要坚持“重证据—物证,轻口供”的原则)。2、如果以“行业公认的标准”衡量,法官不应下判。但现实中,法官又不能不下判。这也是法官左右为难去年不判,今年开二十天大庭的“核心所在”。法官拿捏一个度,也是“奇”、“妙”所在。

所以,核心之核心,是物证。油漆就是最关键的一个物证。因为根据死者头部及手部是否有油漆等,可以判断死因。

(一)根据油漆沾在背部和裤子上(全身)的特点,可以判断,必是入海前形成。

因为如果是尸体入海后漂移所碰到的油漆,则:1、不可能碰到未干的油漆;2、沾染的油漆必是星星点点,不可能是现在整个背部的形态;3、尸体漂移中即使配到一些油漆,在海水中也会很快掉脱。
当然,因为尸体在两个码头之间漂四天不被发现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是从水产码头潜水到渔轮码头的。如果是潜水,则更不能碰到新鲜的油漆了,更应是入海前形成的。

(一)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油漆是死亡当时形成的?还是死后抛尸形成 ?如果是死亡当时形成,则有两种可能:1、打斗时,摔在有油漆的地面上形成?2、死者在有油漆的地点自已摔倒。

(二)如果是死亡当时---打斗中或其自身摔倒,则其手部、头部、小臂部必有油漆。因为摔倒时,人会条件反射一般,必然手要支撑。同样,因为摔倒时有惯性,因背部有油漆,则头部必然已着地,且头部有油漆的部位,应是着地部位。

(三)如果是死后抛尸形成,则其手部或脚部必有一部分无油漆-----因为一般要提起尸体的手或脚。但在有油漆的地方拖动尸体,其头部形成的油漆应深入到发根,与摔倒时形成的油漆应不同。

(四)   油漆在海水中泡了四天都没有脱落,是否是油漆完全干了以后,才抛尸入海的?因为如果油漆未干就抛尸入海,那么油漆就会脱落。

(五)那么又产生一个问题:该油漆从沾上(暴露在空气中)到干掉需要多少小时?这是否又产生了:黄焕海是死在有油漆的地方,并且在油漆干了之后才抛尸入海的?哪有一个问题:抛尸为什么不抛远点,要在码头附近抛(没看案卷,渔轮码头上,船应较多,如果从远处漂来,应早发现)?哪么还有个问题:尸体变成巨人状,至少要多少时间(法医当时应根据不同程度的巨人状鉴定浸水时间)?不在水中,在潮湿的空气中是否可成巨人状?如果巨人状不是形成是海中,而是形成于藏尸的水箱等容器中,是否有可能?那么,更可怕的是,是杀人者没机会远海抛尸?还是故意近海抛尸体让人发现?头皮发麻,不往下想了。

希望辩护人能根据案卷材料进行分析。因为案子已走到这一步,不妨就往下走一走,亲自或委托当地的志愿者,走访一下当地船民。应该会有收获。

 但无论怎样,根据背部的油漆,就可以判断,检方指控的水产码头为杀人现场是不成立的。因为:1、如果死时形成,则水产码头没有油漆。2、如果是抛尸形成,水产码头亦无油漆。

笔者认为,油漆是最终打开这个案子密码锁的钥匙。

(七)一个不愿的猜想。杨金柱律师一直信誓旦旦的“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证据是否与此有关,现在还有人说杨根本就没有这个证据,但伍雷---只有伍雷---在微博保证有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证据。笔者不做猜测。只觉得杨或伍雷在辩护意见中是否会隐隐地暗示一些与“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证据相关的内容?

但目前王兴、周泽、徐天明等发表的辩护意见中均未有这方面的线索。那么这个“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证据,是杨金柱律师一人的,还是律师团的。如果是律师团的,其它人不提是否妥当?

对这个问题的不明白,是笔者写这笔小文的一个起因。

杨金柱律师在一审中未出示该“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证据,不避讳地讲,已经引起了不少不同的看法。律师团退庭的事情,不是已经让吴成智法官写了一篇“杀手锏”的文章吗?笔者不同意吴成智对律师退庭的看法,因为,他没有分析律师为什么要退庭。就好像,指责拆迁中的自焚是杀手锏一样,没有分析为什么要自焚。

二、           关于风衣。

总觉得,各辩护人对风衣这一“关键证据”的论述不足。

笔者认为,对风衣,不应从对一般物证质证的角度入题。你们觉得这件风衣不“诡异”吗?你们不想说说自己为什么认为“诡异”吗?

笔者从公开渠道看不到检方材料中被告人是何时、如何脱掉死者的风衣等细节。但:

(一)被告何时脱掉死者衣服?

打人时,要先脱掉风衣再打吗?

打死人后,要先脱掉风衣再抛尸入海吗?

活人衣服不好脱,对方要挣扎;死人衣服更不好脱,对方不配合,二者都不会少于一分钟。不知检方的16分钟时间内,含不含这一分钟?

(二)不知是否有打捞报告?
做为国家事业单位的打捞局是收了钱的,几万块钱不可能就用几件烂衣服交差,应该有个书面的东西吧,况且这是一个有人要被杀头的案件,应该记录详细点吧,总不能说在北部湾水域打捞出水吧。其实,打捞出水还要录像?此地无银,总不是暗示打捞局会做假吧?况且,你怎么知道何时会有东西出水呢?全程录像又有点累。

码头总是隔些时间会专业清淤的,这两年是否清过,如何清的,清淤的区域等,也应调查一下,当然清淤也可能有遗漏。

大海那么大,打捞局共打捞了多大的范围?为什么就确定在这个范围而不是别的范围打捞?专业上的理由是什么?是否风衣最后出水?风衣出水后就停止打捞了?是谁、根据什么理由决定停止打捞的?给被告辨认的风衣是清洗过的吗?是先辨认还是先停止打捞的?

以上这些问题,不知案卷里有没有?

还是那句话,案子做到这一步了,辩护人不如做些调查。我想,案子到做到这一步,对辩护人提交的东东,不会再“一律伪证”了吧。

(三)风衣的“技术参数”

天天红风衣,如果真是在离码头岸边较近处打捞出水,则该风衣真如唐朝开元大铁牛一样“稳重”了。(“理应”在距岸较近处,如果在离岸较远的茫茫处,则会产生一个问题:打捞局是如何确定要在这茫茫处的一个水域打捞的?)

可以向服装厂调查一下,该款风衣所用材料,不同部位的材料,有些材料在海水不烂,但有些材料肯定会烂。

甚至问问厂家,现在打捞出的风衣,该款式和型号是何时生产的?销往何处?由谁批发?在证人说的那个商场中当时是否有销售点?现在都电子收银,有小票明细,也可以到商场调查当时是否卖那种风衣。

11月14日就要到了,要不我们卖件相同的衣服,干衣服扔到水产码头的海里,也全程录像,看它是沉下去还是漂走了?看它是多少时间才沉下去?当然要调一下,两年前的气象记录,风力风向要大致一样,因为风会产生浪,浪会冲卷衣服。

不厌其烦在风衣上罗嗦。是因为:要说有揭“画皮”,风衣就是“画皮”。如果风衣真有问题,那么这个案件比聂树斌和赵立海的案子就更恶劣,性质这一刻就由错案变假案了。希望辩护人能对风衣这个证据,从一定的高度进行论述。

 三、末了,还想隔空给公诉人和北海公安人员说两句话。不说枪口抬高一厘米才免罪的真实事实,也不说张法官在庭上所言的良知以及良知对法律人的要求。

我想说一下,不能以革命党的思维,干执政党的活。

现在你是执政党的一员,不是革命党的一员。这个思维要转变了。

革命党要求针锋相对,不问对错,甚至以牺牲生命奉旨唯上为最可贵。

执政党要求的是形象、是口碑、是人心。可以说,如果能收拾人心有口碑有形象,就是冤死你也是对的。何况你们现在是真错了!你们的言行,对执政党来说,是在损形象、坏口碑、散人心。

这是一个有人被杀头的案件,也许会有许多无辜的家庭、孩子心灵会一辈子受伤、一辈子抬不起头,也许他们周围许多亲人从此对法律对政府不再相信,甚至做报复社会的事情。笔者真对你们做为一个法律人的言行不理解,真的不理解!你们越自觉得是自豪卖好的事情,我们越不理解。在可以自由谋生、越来越开明的朝代,真是不能理解。难道你们认为现在还是不能自由谋生、不开明的朝代吗?你们要是真这样想,就真是为执政党丢脸了。原听过一个爱国贼的词,国是不指望你们了,难道说你们是爱党贼?

其实,真有事了,你们也不能怪上级,上级的错,往往也是被下级蒙蔽、误导、惯出来的、被下级拉上或胁裹上贼船的,你说上级有好气吗,有好脸给你们看吗。

你们到底是有治外法权,还是有法外治权?

 声明,本文根据各辩护人博客、各论坛帖子中的案件信息发析,可能分析的内容在案卷中已有材料回答。请各位阅者参考、研判决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