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诺来自异世界 日服:迟延履行金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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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法律法规 2010-08-20 09:48:29 阅读2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年05月11日
【实施时间】 2009年05月18日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2004年1月1日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银发[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法院可能参照这个给出30%的罚息的!

1999年1月29日最高院法释[1999]8号(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2000年11月13日最高院法释[2000]34号删除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要求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