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尔斯.特纳 新浪:汽车保险与理赔操作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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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操作指南
危险的种类与特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15:51  人民交通出版社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无论何时、无论何地人们都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疾病、偷盗、战乱、人身意外伤亡等。危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是普遍的客观存在。
保险离不开危险,危险的存在是人们进行保险的前提条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危险和风险视作同义词,“危险又称风险”的提法也常见于有关的保险著作中,这种提法是有误的。实际上,危险与风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危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危险的概念
危险是指导致意外损失发生的灾害事故的不确定性,即在特定期间,特定客观情况下,导致损失的事件是否发生、何时发生、损失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控制性。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危险的不确定性;其二是危险事件的发生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
危险是发生损失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后果是发生损失,是产生保险的前提和根源。
保险中的危险损失是未来的,不是过去的或现在已经存在的损失。损失的程度有大有小,但损失是否发生,在何时发生、何地发生,损失程度的大小和由谁来承担这种损失都是不确定的。
(二)危险的特征
普遍性:危险是普遍存在的
客观性:危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转化性:危险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规律性:危险的发生和后果是有一定规律的
危险的种类与特征(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15:51  人民交通出版社
1. 危险是普遍的客观存在
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不论何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能面临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疾病、偷盗、战乱、人身意外伤亡等各种各样的危险,危险是普遍的客观存在。
2. 危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危险是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与人类社会的利益直接相关。例如,自然界自身运动本是一种客观现象,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本无危险可言,然而,当其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时即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才对人类构成威胁,成为一种危险。
3. 危险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危险的发生,后果的程度,可以随着条件的改变、人们认识的深入、治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措施的完善而发生变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的改变,人们面临的某些危险可能消失,而随之新的危险又可能产生。例如,人类使用油灯照明时,面临着打翻油灯而引发火灾的危险,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照明由电灯代替了油灯,这种危险不存在了,但是又产生了电给人类带来的新的危险,触电身亡、因电引发的火灾时有发生。因此,危险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4. 危险的发生和后果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危险虽然是一种普遍的客观存在,发生损失及其程度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它可以通过科学的数理计算,找出其产生的规律,并据以测定种种危险发生的概率以及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及其波动性。海因里希通过对工业意外事故的研究发现了工业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的关系。
总之,在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中,危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给人们造成严重威胁,人们就必然产生对危险进行识别、防范和控制的愿望,也就是要求对危险进行管理。危险的这些特征,不仅决定了危险是保险的前提和根源,而且成为危险管理和为转移危险损失而制定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的客观依据。
二、危险的种类
应用安全标准的目的在于减少由于下列各种危险造成伤害或危害的可能性:电击、与能量有关的危险、着火、与热有关的危险、机械危险、辐射、化学危险。
(一)电击
电击是由于电流通过人体而造成的,其引起的生理反应取决于电流值的大小和持续时间及其通过人体的路径。电流值取决于施加的电压以及电源的阻抗和人体的阻抗。人体的阻抗依次取决于接触区域的湿度及施加的电压和频率。大约0.5mA的电流就能在健康的人体内产生反应,而且这种不知不觉的反应可能会导致间接的危害。电流再大些,就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例如,烧伤或心室的纤维性颤动。
在干燥条件下,相当于人的一只手的接触面积上,峰值电压高达42. 4V或直流电压高达60V的稳态电压,一般不认为是危险电压。但是,对使用时必须接触的或用手操作的裸露零部件,则应使其处于零电位,或者对其采取适当的隔离。
有些设备预定要与电话和其他外部网络连接,而有些通信网络工作时信号(如声音或振铃)叠加在稳定的直流电压上,其总和将超过上述的稳态电压值;而电话公司的维修人员经常直接用手操作这种电路的零部件,但并未导致严重伤害,这是因为使用的是有节奏的振铃信号,而且由维修人员用手操作的裸露导体的接触区域通常是有限的。但是,使用人员可接触零部件的区域和接触零部件的可能性应进一步限制(如通过零部件的形状和放置位置)。
为了防止使用人员遭到电击,通常要具有两级保护。因此,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和在单一故障(包括随之引起的其他故障)状态下运行都不会引起电击危险。然而,附加的保护措施(如保护接地或附加绝缘)不能用来取代设计完好的基本绝缘,或降低对基本绝缘的要求。
可能造成危险的原因及减小危险的方法示例:
(1)接触正常情况下带危险电压的裸露零部件。用固定的或锁紧的盖、安全联锁装置等防止使用人员接触带危险电压的零部件;使可触及的带危险电压的电容器放电。
(2)正常情况下带危险电压的零部件和可触及的导电零部件间的绝缘被击穿。采用基本绝缘并把可触及的导电零部件和电路接地,这样,由于过流保护装置在规定时间内断开发生低阻抗故障的零部件,使接触危险电压的可接触性受到限制;或者在零部件间安装一个与保护地相连的金属屏蔽,或者在零部件间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以使可触及零部件间的绝缘不会被击穿。
(3)接触与峰值电压超过42.4V或直流电压超过60V的通信网络连接的电路。限制这种电路的可触及性和接触区域,把它们与未接地的、接触不受限制的零部件隔离开。 
(4)使用人员可触及绝缘被击穿。使用人员可触及的绝缘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电气强度以减少与危险电压接触的可能性。
(5)从带危险电压的零部件流向可触及零部件的接触电流(泄漏电流), 或保护接地连接失效。接触电流可包括接在一次电路和可触及零部件之间的电磁兼容(EMC)滤波元件所产生的电流。把接触电流限制在规定值内,或提供更可靠的保护接地连接。
危险的种类与特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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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能量有关的危险
大电流电源或大电容电路的相邻电极间短路时,可能导致引起下述的危险:
(1)燃烧;
(2)起弧;
(3)溢出熔融金属。
就此而论,甚至接触带安全电压的电路也可能是危险的。
减小这种危险的方法包括:
(1)隔离;
(2)屏蔽;
(3)使用安全联锁装置。
(三)着火
正常工作条件下过载,元件失效,绝缘击穿或连接松动都可能产生导致危险的过高温度。但是,应保证设备内着火点产生的火焰不会蔓延到火源近区以外,也不会对设备的周围造成损害。
减小这种危险的方法包括:
(1)提供过流保护装置;
(2)使用符合要求的适当燃烧特性的结构材料;
(3)选择的零部件、元器件和消耗材料能避免产生可能引起着火的高温;
(4)限制易燃材料的用量;
(5)把易燃材料与可能的点燃源屏蔽或隔离;
(6)使用防护外壳或挡板,以限制火焰只在设备内部蔓延;
(7)使用合适的材料制作外壳,以减小火焰向设备外蔓延的可能性。
(四)与热有关的危险
正常工作条件下的高温可能导致引起下述的危险:
(1)接触烫热的可触及零部件引起灼伤;
(2)绝缘等级下降或安全元器件性能降低;
(3)引燃可燃液体。
减小这种危险的方法包括:
(1)采取措施避免可触及零部件产生高温;
(2)避免使温度高于液体的引燃点;
(3)如果不可避免接触烫热的零部件,提供警告标识以告诫使用人员。
(五)机械危险
可能导致危险的原因是:
(1)尖锐的棱缘和拐角;
(2)可能潜在地引起危害的运动零部件;
(3)设备的不稳定性;
(4)内爆的阴极射线管和爆裂的高压灯产生的碎片。
减小这种危险的方法包括:
(1)倒圆尖锐的棱缘和拐角;
(2)配备防护装置;
(3)使用安全联锁装置;
(4)使落地式设备有足够的稳定性;
(5)选择能抗内爆的阴极射线管和耐爆裂的高压灯;
(6)在不可避免接触时,提供警告标识以告诫使用人员。
(六)辐射
设备产生的某种形式的辐射会对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造成危险,辐射可以是声频辐射,射频辐射,红外线辐射,紫外线和电离辐射,高强度可见光和相干光(激光)辐射。
减小这种危险的方法包括:
(1)限制潜在辐射源的能量等级;
(2)屏蔽辐射源;
(3)使用安全联锁装置;
(4)如果不可避免暴露于辐射危险中,要提供警告标识以告诫使用人员。
(七)化学危险
接触某些化学物品或吸入它们的气体和烟雾可能会造成危险。
减小这种危险的方法包括:
(1)避免使用在预定的和正常条件下使用设备时由于接触或吸入可能造成伤害的堆积的和消耗性的材料;
(2)避免可能产生泄漏或气化的条件;
(3)提供警告标识以告诫使用人员危险。
三、道路交通事故
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人们面临的危险也随着各种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消费商品的出现而不断地增加。“车祸猛于虎”、“车轮下的战争”就是人们对道路交通意外事故的形象描述,根据全球各交通和警察部门的统计,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4万人,居世界第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全国总死亡人数中排在脑血管、呼吸系统、恶性肿瘤、心脏病、损伤与中毒以及消化系统疾病之后,已成为第7号杀手。
据资料报道:2004年1月份,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47910起,事故共造成9217人死亡、3504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6亿元。表12列举了200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2004年1月1日以来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表

表1

表2

表3
从表1、2、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工作和生产的正常运行。因此,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带来的危险是十分必要的。
风险的种类与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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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
风险一词常被用于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条款之中。
(一)定义
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从经济角度而言,前者为收益,后者为损失。
保险不是对所有的风险进行承保,存在收益性的投机风险一般不能列入可保风险之列,下面从损失的不确定性对风险进行概述。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的存在与客观环境及一定的时空条件有关,并伴随着人类活动的开展而存在,没有人类的活动,也就不存在风险。
(二)风险的组成要素
风险的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的或间接的原因。如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车辆制动系统有故障等是导致车祸的原因。根据风险的性质,风险因素的分类如下所示。
物质风险因素:物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和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如汽车的超速行驶、地壳的异常变化、恶劣的气候、疾病传染、环境污染等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如欺诈、纵火、贪污、盗窃等。
心理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例如,酒后驾车、驾驶有故障车辆、企业或个人投保财产保险后放松对财物的保护措施、投保人身保险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等。
2. 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外在的和直接的原因,损失都是由风险事故所造成的。风险事故使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即风险的发生。如刹车系统失灵酿成车祸而导致人员伤亡,其中,刹车系统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人员伤亡是损失。如果仅有刹车系统失灵,而未导致车祸,则不会导致人员伤亡。
对于某一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它成为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它便成为风险因素。如下冰雹使得路滑而造成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若冰雹直接击伤行人,则它是风险事故。
3. 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这一定义是狭义损失的定义。显然,风险管理中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的条件:一为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观念;二为经济价值的观念,即经济损失必须以货币来衡量,二者缺一不可。如有人因病使其智力下降,虽然符合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二个条件,不能把智力下降定为损失。
广义的损失既包括精神上的耗损,又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例如记忆力减退、时间的耗费、车辆的折旧和报废等属于广义的损失,不能作为风险管理中所涉及的损失,因为它们是必然发生的或是计划安排的。
在保险实务中,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是直接的、实质的损失;后者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4.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简单表述如下所示:

图12风险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三)风险的特点
风险的特点如下所示。
风 险 的 特 点
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地震、台风、洪水、瘟疫、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这是因为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都是由事物的内部因素所决定,由超出人们主观意识所存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而不能彻底消除风险。
风险存在的普遍性:自从人类出现后,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疾病、伤害、战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进化,又产生新的风险,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在当今社会,个人则面临生、老、病、死、意外伤害等风险;企业则面临着自然风险、技术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等;甚至国家政府机关也面临着各种风险。总之,风险渗入到社会、企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时无处不存在某一风险。
发生的偶然性:虽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就某一具体风险而言,它的发生是偶然的,是一种随机现象。风险也可认为是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事故的随机性主要表现为:风险事故是否发生不确定、何时发生不确定、发生的后果不确定  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个别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而对大量风险事故的观察会发现,其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运用统计学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其结果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出风险的规律性。根据以往大量资料,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可测算出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幅度,并可构造出损失分布的模型,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
风险的种类与管理方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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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可变性:风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这种转化包括:
(1)风险量的变化。随着人们对风险认识的增强和风险管理方法的完善,某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降低其发生频率和损失幅度。
(2)某些风险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被消除。
(3)新的风险产生。
二、风险的分类
风险的分类方法有很多,这里介绍几种与风险管理有密切关系的分类方法。
(一)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如下)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是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如房屋有遭受火灾、地震的风险,机动车有发生车祸的风险,财产价值因经济因素有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因生、老、病、死、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因为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由于疾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导致个人、家庭经济收入减少,造成经济困难。生、老、病、死虽然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但在何时发生并不确定,一旦发生,将给其本人或家属在精神和经济生活上造成困难。
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的风险。例如,汽车撞伤了行人,如果属于驾驶员的过失,那么按照法律责任规定,就须对受害人或家属给付赔偿金。又如,根据合同、法律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在从事工作范围内的活动中,造成身体伤害所承担的经济给付责任。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如下)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即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例如交通事故只有可能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危害,而决不会有利益可得。在现实生活中,纯粹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如水灾、火灾、疾病、意外事故等都可能导致巨大损害。但是,这种灾害事故何时发生,损害后果多大,往往无法事先确定,于是,它就成为保险的主要对象。人们通常所称的“危险”,也就是指这种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既可能造成损害,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3种:损失、无损失和盈利。例如,有价证券,证券价格的下跌可使投资者蒙受损失,证券价格不变无损失,但是证券价格的上涨却可使投资者获得利益。还如赌博、市场风险等,这种风险都带有一定的诱惑性,可以促使某些人为了获利而甘冒这种损失的风险。在保险业务中,投机风险一般是不能列入可保风险之列的。
收益风险:是指只会产生收益而不会导致损失的风险,例如接受教育可使人终身受益,但教育对受教育的得益程度是无法进行精确计算的,而且,这也与不同的个人因素、客观条件和机遇有密切关系。对不同的个人来说,虽然付出的代价是相同的,但其收益可能是大相径庭的,这也可以说是一种风险,有人称之为收益风险,这种风险当然也不能成为保险的对象。
风险的种类与管理方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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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损失的原因分类(如下)
按损失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如洪水、地震、风暴、火灾、泥石流等所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由于个人行为反常或不可预测的团体的过失、疏忽、侥幸、恶意等不当行为所致的损害风险。如盗窃、抢劫、罢工、暴动等。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的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的风险等。如市场预期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消费需求变化、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所致经济损失的风险等。
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声等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原因,如政局的变化、政权的更替、政府法令和决定的颁布实施,以及种族和宗教冲突、叛乱、战争等引起社会动荡而造成损害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颁布新的法律和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四)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如下)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
特定风险是指与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人所引起,而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例如,盗窃、火灾等都属于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是指其损害波及社会的风险。基本风险的起因及影响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例如,与社会或政治有关的风险,与自然灾害有关的风险,都属于基本风险。
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的界限,对某些风险来说,会因时代背景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而有所不同。如失业,过去被认为是特定风险,而现在认为是基本风险。
三、风险的管理方法
(一)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或称可保危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如上所述,风险有很多种,但并不是说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转嫁并取得保障的。从保险就是保障危险这一点来说,保险实际上只是对纯粹风险进行保险,给予补偿,其中包括由自然、社会等各种原因引起的财产、人身、责任、信用等方面属于纯粹风险性质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接受承保的风险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主要有:
1. 不是投机性的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只能是仅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即属纯粹风险性质的风险。
对于类似股票买卖,投资者既有因股票价格下跌而亏损的可能,又有因股票价格上涨而盈利的机会的投机风险,保险人是不承保的。
2. 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转嫁风险和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都是以一定的货币量计算的。因此,凡是不能以货币计量的风险损失,就不能成为可保风险。但是在保险中,对人身伤残或死亡的风险,则是一个例外,虽然,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或死亡所蒙受的损失是难以用金钱来计算的,然而,在保险业务中,却都可以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来确定,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人身伤残或死亡所带来的损失,也是可以由货币来计量的,人身伤亡的风险也可视作可保风险。
3. 必须是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知性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有可能因这种风险的发生而导致损失的,如果这种风险损失肯定不会发生,没有必要就此进行保险;又如果这种风险损失一定会发生,如某些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机械装备在使用过程中的折旧等,保险人一般是不接受承保的。所以,只有那些有发生可能而事先又无法知道它是否一定会发生以及发生后遭到何等程度损失的风险,才需要保险,保险人才能接受承保。即可保险风险必须是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知性。
这里的所谓偶然性和不可预知性是指对每一个具体的保险标的的个体而言,至于保险人通过以往事实情况的大量统计和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科学推断,找出某一风险在未来发生的规律性,从中将偶然的、不可预知的风险损失转化为可预知的费用开支,从而为保险经营提供了可能。
4. 必须是意外发生的
意外的风险损失是指并非必然会发生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上面提到过的诸如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机器设备折旧等现象就是必然发生的,还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故意纵火行为)造成的火灾损失,均不属于保险人的可保风险的责任范围。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对一些必然发生的风险损失(如自然损耗的必然损失),经保险人同意,在收取适当保险费用后,也可特约承保。再者,保险人也承保第三人的故意行为或不法行为所引起的风险损失。例如,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中,保险人对由于另一方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义务,而应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给予赔偿。再如,财产保险中的偷盗险,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是由于盗贼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5. 必须要有大量标的均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因为,如果一种风险只会导致轻微损失,那就无须通过保险求得保障。再者,保险需要以大数法则作为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假如一种风险只是个别或者少量标的所具有,那就缺乏这种基础,保险人也就无法利用大数法则计算危险产生的概率和程度损失,从而难以确定保险费率和进行保险经营。
风险的种类与管理方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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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学科,主要是为了适应现代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的能力。首先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形中使各种风险因素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并且使风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规模起了很大变化。例如,万吨巨轮遭遇海难、钻井平台倾覆海中等,这都说明,现代化的工业也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这就对企业所负担的责任,提出更高的管理要求。其次,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面临着国内外众多商家的激烈竞争,其各种经济活动、经济关系日趋复杂,投机活动也越来越多,使各种动态风险因素剧增,并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企业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失,以及解决损失后如何获得补偿等问题,就必须进行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风险管理目标由两部分组成: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前者的目标是避免和减少风险事故形成的机会,包括节约经营成本、减少忧虑心理;后者的目标是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包括维持企业的继续生存、生产服务的持续、稳定的收入、生产的持续增长和社会责任。二者有效结合,构成完整而系统的风险管理目标。
1. 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
(1)降低损失成本。风险事故的形成势必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企业利润计划的实现。
因此,企业必须根据本身运作的特点,充分考虑到企业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因素,并且对这些风险因素可能形成的风险事故进行处理,从而使风险事故对企业可能造成的损失成本为最小,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2)减轻和消除精神压力。风险因素的存在对于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各种心理的和精神的压力,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损失发生前的管理目标,便可减轻和消除这种压力,从而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稳定。
2. 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1)维持企业的生存。在损失发生后,企业至少要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才能部分恢复生产或经营。这是损失发生后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最低目标。只有在损失发生后能够继续维持受灾企业的生存,才能使企业有机会减少损失所造成的影响,尽早恢复损失发生之前的生产状态。
(2)生产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这是损失发生后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最高目标。
如何使风险事故对于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为最小,保证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利润计划不因为损失的发生而受到严重的影响,是企业风险管理工作中必须策划的目标。为了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企业在制定和设计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的目标过程中,就必须根据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产分布状况确定消除风险事故影响的最佳经济和技术方案。
(3)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这是损失发生后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社会义务目标。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就是保证其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所作出的服务承诺的正常履行,这种责任的履行不仅是为了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而且是为了保证企业发挥作为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链条作用。所以,对于企业来说,这个目标具有强制性和义务性的特点。如公共事业必须保证对于公共设施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生产民用产品的企业必须能够在损失发生后保证继续履行对于其客户承诺的售后服务,以防止消费者转向该企业的竞争对手。
(4)履行社会责任。即尽可能减轻企业受损对其他人和整个社会的不利影响,因为企业遭受一次严重的损失灾难转而会影响到雇员、顾客、供货人、债权人、税务部门以至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是损失发生后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社会责任目标。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其本身的损失可能还涉及到企业员工的家属、企业的债权人和企业所在社区的直接利益,从而使企业面临严重的社会压力。因此,企业在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目标时不仅要考虑到企业本身的需要,还要考虑到企业所负担的社会责任。
风险的种类与管理方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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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风险管理的沿革与作用
风险管理的思想在19世纪已开始出现萌芽,它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诞生而产生。当时法国科学管理大师费尧(Henri.Fayol)所著的《一般与工业管理》一书中,首先将风险管理思想引入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但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风险管理自20世纪30年代产生,在50年代末得到推广,到7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风险管理已普及到大中小企业。1938年美国采用了科学管理方法,风险管理一词则是的格拉尔1952年在调查报告《费用控制的新时期——风险管理》中首先提出。到20世纪60年代系统地开展了对风险管理的研究,在美国保险管理学会的推动下,风险管理教育在美国风行起来,各大学的“保险学”改为“风险与保险学”,有关保险团体也纷纷改名,如1932创立的“美国大学保险学教师学会”,于1961年末改为“美国风险与保险学会”;1950年创立的“全国购买者协会”,于1955年改为“美国保险管理学会”,1975年更名为“美国风险与保险学会”,该学会于1983年通过了“101条风险管理准则”,使风险管理更趋向规范化。德国1970年引进了美国风险管理理论,进而形成了德国风险政策和美国风险管理的折中性学术观点。法国是世界上首先将风险管理引入企业经营体系的国家,但是目前仍未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理论体系。在现代社会,风险管理已在许多发达国家广泛应用。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企业的计划、财务、会计等部门一道,共同为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而努力。
目前风险管理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保险型风险管理,其经营范围仅限于纯粹风险;另一种是经营型风险管理,其经营范围不仅包括静态风险,还包括动态风险,德国的风险管理一直属于经营管理型风险管理。美国及英、法等国的风险管理也均由保险管理型风险管理逐渐发展到经营管理型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之所以得到普遍应用,是因为它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对整个经济、社会的作用在于:实施风险管理有利于资源分配最佳组合的实现;风险管理有助于消除风险给整个经济社会带来的灾害损失及其他连锁反应,从而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风险管理有助于提高和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的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风险管理对单个企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力图以最小的耗费将风险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其主要表现在:通过系统地处置和控制风险,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风险管理有助于企业各项决策科学化和合理化,减少决策的风险性;风险管理措施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风险管理的分类
风险管理按其管理的主体划分,可分为个人风险管理、家庭风险管理、企业风险管理、国家风险管理和国际风险管理五大类。
(1)个人风险管理是指个人为实现生活稳定和工作的安全,对可能遭遇的种种不测在经济上所做的各种准备和处置。如储蓄等。
(2)家庭风险管理是指一个家庭为保障其收入稳定和生活安定,对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如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3)企业风险管理是指企业为实现生产、经营和财务的稳定与安全,对可能遭受的各种风险损害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如建立消防组织、购置消防器材等。
(4)国家风险管理是指一个国家为了应付经济、政治、战争、社会以及巨灾风险损害而采取的各种处理措施。
(5)国际风险管理是指跨国公司、国际公司、国际组织为了应付涉及国际间的各种风险而采取的各种处理措施。
(四)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由风险管理的定义可知,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为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风险效果评价等环节。
1.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它是指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存在于企业自身周围的风险多种多样、错综复杂。有潜在的、也有实际存在的;有企业内部的,也有企业外部的。所有这些风险在一定时期和某一特定条件下是否客观存在,存在的条件是什么,以及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等,都是风险识别阶段应予以解决的问题。风险识别即是对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和客观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识别风险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依靠感性认识,经验判断;另一方面,可利用财务分析法、流程分析法、实地调查法等进行分析和归类整理,从而发现各种风险的损害情况以及具有规律性的损害风险。在此基础上,鉴定风险的性质,从而为风险衡量做准备。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
(1)生产流程法。是指风险管理部门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料购买、投入到成品产出、销售的全过程,对每一阶段、每一环节,逐个进行调查分析,从中发现潜在风险,找出风险发生的因素,分析风险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全过程和整个企业造成的影响有多大。该方法的优点是简明扼要,可以揭示生产流程中的薄弱环节。
(2)风险类别列举法。是由风险管理部门就该企业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逐一、归类列出,进行管理。一般的风险类别如下:
风 险 类 别
性质
项目
社会的
道德责任、消费者的压力
政治的
政府干预、外国政府的行动
法律的
民事责任、法定责任、契约责任
财务的
对通货膨胀的预测不正确,错误的销售决定
直接的
各种灾害,如战争、爆炸等
间接的
灾害后的利润损失
(3)财务报表分析法。财务报表分析法是按照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计算书等资料,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风险分析,以便从财务的角度发现企业面临的潜在风险和财务损失。众所周知,对一个经济单位而言,财务报表是一个反映企业状况的综合指标,经济实体存在的许多问题均可从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
(4)现场调查法。现场调查法是由风险管理部门通过现场考察企业的设备、财产以及生产流程,发现许多潜在风险并能及时地对风险进行处理的方法。
2. 风险估测
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估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两个方面。
损失频率的高低取决于风险单位数目、损失形态和风险事故;损失程度是指某一特定风险发生的严重程度。风险估测不仅使风险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使风险分析定量化,损失分布的建立、损失概率和损失期望值的预测值为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决策、选择最佳管理技术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它要求从风险发生频率、发生后所致损失的程度和自身的经济情况入手,分析自己的风险承受力,为正确选择风险的处理方法提供根据。
3. 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风险,需要一定费用,费用和风险损失之间的比例关系直接影响风险管理的效益。通过对风险的性质的定性、定量分析和比较处理风险所支出的费用,来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程度,以判定为处理风险所支出的费用是否有效益。
4.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与实施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1)控制法。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主要包括:
①避免。避免是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回避因从事该项活动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目的的行为。它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方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二是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避免风险虽简单易行,有时能够彻底根除风险,如担心锅炉爆炸,就放弃利用锅炉烧水,改用电热炉等,但又存在因电压过高致使电热炉被损坏的风险。但有时因回避风险而放弃了经济利益,增加了机会成本,且避免的采用通常会受到限制。如新技术的采用、新产品的开发都可能带有某种风险,而如果放弃这些计划,企业就无法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地震、人的生老病死、世界性经济危机等在现有的科技水平下,是任何经济单位和个人都无法回避的风险。
风险的种类与管理方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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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预防。预防是指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和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达到降低损失频率的目的。具体方法有工程物理法和人类行为法。前者如精心选择建筑材料,以防止火灾风险,其重点是预防各种物质性风险因素;后者包括对设计、施工人员及住户进行教育等,其重点是预防人为风险因素。
③抑制。抑制是指风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各种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抑制是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例如,在建筑物上安装火灾警报器和自动喷淋系统等,可减轻火灾损失的程度,防止损失扩大,降低损失程度。抑制常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又无法回避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④风险中和。风险中和是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如企业为应付价格变动的风险,可以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进行现货和期货买卖。风险的中和一般只限于对投机风险的处理。
⑤集合或分散。集合或分散是集合性质相同的多数单位来直接负担所遭受的损失,以提高每一单位承受风险的能力。就纯粹风险而言,可使实际损失的变异局限于预期的一定幅度内,适用大数法则的要求。就投机风险而言,如通过购并、联营等手段,以此增加单位数目,提高风险的可测性,达到把握风险、分担风险、降低风险成本的目的。该方法适用于大数法则,但只适用于特殊的行业、地区或时期。
(2)财务法。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因而对风险的预测和估计不可能达到绝对精确的地步,而各种控制处理方法,都有一定的缺陷。为此,有必要采取财务法,以便在财务上预先提留各种风险准备金,消除风险事故发生时所造成的经济困难和精神忧虑。
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事前所做的财务安排。它包括自留或承担和转移两种。
①自留或承担。自留是经济单位或个人自己承担全部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即对风险的自我承担。自留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采取自留方法,应考虑经济上的合算性和可行性。一般来说,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足以影响自己的财务稳定时,宜采用自留方法。但有时会因风险单位数量的限制而无法实现其处理风险的功效,一旦发生损失,可能导致财务调度上的困难而失去其作用。
②转移。风险转移是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风险损失或与风险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风险转移分为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直接转移是风险管理人将与风险有关的财务或业务直接转嫁给他人;间接转移是指风险管理人在不转移财产或业务本身的条件下将财产或业务的风险转移给他人。前者主要包括转让、转包等;后者主要包括租赁、保证、保险等。其中,转移是将可能面临风险的标的通过买卖或赠予的方式将标的所有权让渡给他人;转包是将可能面临风险的标的通过承保的方式将标的经营权或管理权让渡给他人;租赁是通过出租财产或业务的方式将与该项财产或业务有关的风险转移给承租人;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险则是通过支付保费购买保险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行为。例如,企业通过分包合同将土木建筑工程中水下作业转移出去,将带有较大风险的建筑物出售等。
上述财务法和控制法的各种形式各有利弊,适用于不同的风险损失类型。
5.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由于风险性质的可变性,人们对风险认识的阶段性以及风险管理技术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因此,需要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及管理方法进行定期检查、修正,以保证风险管理方法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所以,我们把风险管理视为一个周而复始的管理过程。风险管理效益的大小取决于是否能以最小风险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同时还要考虑与整体管理目标是否一致以及具体实施的可能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五)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与保险关系密切,主要表现为:
第一,二者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保险是研究风险中的可保风险。
第二,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时时处处威胁着人的生命和物质财产的安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风险的发生直接影响社会生产过程的继续进行和家庭正常的生活,因而产生了人们对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保险是一种被社会普遍接受的经济补偿方式,因此,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
第三,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在给人类社会克服原有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风险。新风险对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保险业不断设计新的险种、开发新业务。从保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看,作为高风险系统的核电站、石油化学工业、航空航天事业、交通运输业的风险,都可以纳入保险的责任范围。
第四,保险是风险处理传统的、有效的措施。人们面临的各种风险损失,一部分可以通过控制的方法消除或减少,但风险不可能全部消除,面对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单靠自身力量解决,就需要提留与自身财产价值等量的后备基金,这样既造成资金浪费,又难以解决巨额损失的补偿问题,从而,转移就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险作为转移方法之一,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传统的处理风险手段。通过保险,把不能自行承担的集中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以小额的固定支出换取对巨额风险的经济保障,使保险成为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五,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经营效益的大小受多种因素的制约,风险管理技术作为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保险经营效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如对风险的识别是否全面,对风险损失的频率和造成损失的幅度估计是否准确,哪些风险可以接受承保,哪些风险不可以承保,保险的范围应有多大,程度如何,保险成本与效益的比较等,都制约着保险的经营效益。
保险的特征 分类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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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的概念和要素
(一)保险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现代保险学者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参加保险,实质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确定的小额支出,即保险费。而保险人集中了大量同类风险,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损失的发生额,并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因此,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并体现了一定的经济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为其提供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好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保险的要素
1. 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尽管保险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方式,它能为人们在遭受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破坏物质财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险人都承保。可保风险有以下几个特性:一是风险不是投机性的;二是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就一个具体单独的保险标的而言,保险当事人事先无法知道其是否发生损失、发生损失的时间和发生损失的程度如何;三是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四是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五是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六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算的,保险人承保某一特定风险,必须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收取足够数额的保费,以聚集资金支付赔款,支付各项费用开支,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2. 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众多投保人将其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而将众多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转移。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多数人的风险。如果是少数人或个别人的风险,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而且风险损害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大数法则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二是同质风险。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因此风险也就无法进行集合与分散。此外,由于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倘若进行集合与分散,会导致保险经营财务的不稳定,保险人将不能提供保险供给。
3. 费率的合理厘定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厘定合理的费率,即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保险的费率过高,保险需求会受到限制;反之,费率厘定得过低,保险供给得不到保障,这都不能称为合理的费率。费率的厘定应依据概率论、大数法则的原理进行计算。
4. 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损失功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它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就财产保险准备金而言,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等形式;就人寿保险准备金而言,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保险基金具有分散性、广泛性、专项性与增值性等特点,保险基金是保险的赔偿与给付的基础。
5.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合同的订立来确定的。保险是专门对意外事故和不确定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的,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其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保险的这一特性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倘若不具备在法律上或合同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那么,保险经济关系则难以成立。因此,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它是保险成立的法律保证。
保险的特征 分类 基本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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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特征
(一)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二)互助性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它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
(三)法律性
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四)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是代表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保险的分类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的险种越来越多,所涉及的领域及具体做法也在不断的扩大和发展。
然而,迄今为止,各国对保险的分类尚无统一标准,只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大体上的分类。
(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保险按具体的性质可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1.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疾病、伤残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在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投保人之所以愿意交付保险费进行投保是因为保险费用要低于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保险人之所以愿意承保是因为可以从中获取利润。因此,商业保险既是一个经济行为,又是一个法律行为。目前,一般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均属商业保险性质。
2.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过去我国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当劳动者遇到生育、疾病、死亡、伤残和失业等危险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我国建国以后长期实施的《劳动保障条例》和各省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都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障不同,商业保险的当事人均出于自愿,而社会保险一般都是强制性的,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成员不论你愿意还是不愿意,均需参加。在保险费的缴纳和保险金的给付方面,也不遵循对等原则。所以,社会保障实质上是国家为满足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待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专项消费基金,用以在物质上给予社会性帮助的一种形式和社会福利制度。
3. 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是指政府由于某项特定政策的目的以商业保险的一般做法而举办的保险。例如,为辅助农牧、渔业增产增收的种植业保险;为促进出口贸易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保险通常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官方或半官方的保险公司具体承办。例如,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的。
(二)按保险标的分类
保险标的,或称“保险对象”,是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按不同的标的,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4类。
1.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对各种保险财产及相关利益因遭受保险合同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财产保险的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海上保险。是指保险人对海上的保险标的由于保险合同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负责经济赔偿的保险。海上保险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设保险等。
(2)运输货物保险。是指承保海洋、陆上、内河、航空、邮政运输过程中保险标的及其利益所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邮政运输货物保险等。
(3)运输工具保险。是指承保海、陆、空、内河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损失。主要包括船舶保险、汽车保险、飞机保险等。
(4)火灾保险。是指承保在一定地点内的财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家庭生活用品、家具等因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目前,火灾保险一般不作为单独的险别,而将其包括在综合性险别的责任范围内。例如在我国,当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时,火灾损失属于其主要的责任范围;在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火灾损失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内容。
(5)工程保险。是指承保各类建筑工程和机器设备安装工程在建筑和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物质损失、费用和对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
(6)盗窃保险。主要承保因盗窃、抢劫或窃贼偷窃等行为所造成的财物损失。
(7)农业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养殖和捕捞生产过程中,因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损失提供经济补偿服务的保险。农业保险有农作物保险、农产品保险、牲畜保险、家禽保险及其他养殖业保险等。
2.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中,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常见的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种:
(1)公众责任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在各种固定场所进行的生产、营业或其他各项活动中,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雇主责任保险。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或商品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据此,能获得产品责任赔偿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造成产品责任事故的产品必须是供给他人使用,即用于销售的商品;第二,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在制造、销售该产品的场所范围以外的地点。
产品责任保险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首次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开始举办并迅速普及起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起开始承办产品责任保险。这对增加外商经营我国产品的积极性,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促进我国出口贸易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4)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的特征 分类 基本原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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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照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类型: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权利人,所承担的是契约的一方因另一方不履约而遭受的损失。例如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对出口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进口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保证当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蒙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担保在承包工程业务中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无论是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保险人所保障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最终获得补偿的都是权利人。目前,信用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有:
(1)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指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承保签约双方中的一方,由于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信用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债权人)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后,由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常见的有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等。
4.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以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内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由于人的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具体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生活需要和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3种。
①死亡保险是指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即给付保险金;
②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不仅不给付保险金,而且也不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③两全保险则是由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合并而成,当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时,保险人要给付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保险人也要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的保险费带有较多的储蓄因素。
(2)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它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丧失劳动能力,按保险单规定,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规定的保险金。包括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给付和伤残或死亡给付两种。
(三)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类
按保险的实施形式,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1.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而不是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产生。例如,我国建国初期曾经实行过的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的规定以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均属强制保险。凡属强制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其保险责任均自动开始。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在国内搭乘火车、轮船、飞机的旅客实施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就规定自旅客买到车票、船票、机票开始旅行时起保险责任就自动开始,每位旅客的保险金额也由法律按不同运输方式统一规定。
2. 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又称任意保险,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并建立起保险关系的。在自愿保险中,投保人对于是否参加保险,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何种险别,以及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投保人还可以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至于保险人也有权选择投保人,自由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和承保金额。在决定接受承保时,对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如承保的责任范围、保险费率等也均可通过与投保人协商决定。自愿保险是商业保险的基本形式。
保险的特征 分类 基本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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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权益转让原则和分摊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应该对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但在实际中,由于保险标的掌握在保险人手中,所以最大诚信原则只约束投保人,而对保险人的规范与监督,是通过保险业法和政府的监管来实现的。
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对于投保人来说,主要是告知、保证和违反诚信原则的处分;对于保险人而言,则要求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建立的经济关系,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的保障。保险利益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据以投保保险。保险利益是指导保险实际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在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责任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据有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赔偿或者给付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损失价值。根据这一原则,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保险标的和与之相关联的利益为要件。其目的有四:第一,避免产生赌博行为;第二,防止诱发道德危险;第三,限制损失保险的补偿程度,即不论保险标的损失的价值有多大,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补偿程度,要受保险利益的限制。第四,是人寿保险确定给付保险金的唯一标准。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责任,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的诉讼案件,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确定事件的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是其中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
当多种风险成为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判断其中哪一个为近因,国际上通常采用两种方法。第一种,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下一步将发生什么。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即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间无明显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第二种,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理,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则最初事件即为近因,若推理出现事件中断,则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四)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处理赔偿时的一项基本原则。人身保险是采用定额(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原则,不适用补偿原则,因为人身价值是无限的。补偿原则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的原则。其中包含3层意思:
(1)保证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能够获得充分保障,若是足额保险,损失额多少就会得到多少保险赔款;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款恰好是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3)因保险赔偿以保险标的损失为限,且在保险金额以内,所以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款而获得额外利益,即超过财产实际损失的利益。
补偿原则虽然是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保险实务中有例外的情况。在财产保险中有不定值保险和定值保险两种,绝大部分险种均为不定值保险,所以补偿原则在绝大部分险种中得到应用。而在定值险种中则是一个例外。所谓定值保险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并依其确定保险金额,两者均书写于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保险赔款,而不按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即不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十足赔偿。仅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大于实际价值,是补偿原则的例外。例如在海洋货物保险中,货物的保险金额是按当事人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的,一经确定且两者相等,就视为足额保险。当运输的货物出险时,不论出险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是多少,保险人均按投保时的保险金额,根据损失程度十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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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一般《保险法》均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得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利。对于财产保险而言,权益转让原则,系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向第三者的索赔权。
(六)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重复投保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事实上是存在的。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源于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的欲望。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五、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的正常的、合理的秩序而制定的,任何人在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时,都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的要求。违反法律的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保险活动为民事活动之一种,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
从事保险活动应当合法,不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还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视为违法。因此,从事保险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的意思,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订立、变更和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威胁、强迫、欺骗他人从事或参与保险活动。保险行为是合同行为,保险活动是围绕着保险合同进行的。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时代,不承认当事人自由订约的权利。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我国法制的完善,合同自由已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合同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境内投保原则
《保险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该条法律约束的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提是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情况下,要求是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3个“境内”是本条的关键所在。境内投保原则,一方面保险标的一旦受损,可以及时得到赔付,迅速获得保险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和发展中国的保险市场,扩大保险需求,刺激保险消费,促进民族保险业的繁荣。
(四)专业经营原则
《保险法》第6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条规定的含义是:未经法定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保险法》第92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这一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实行分业经营。以财产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后,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从事人身保险的其他业务;以人身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不得从事财产保险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专业经营原则是国际上保险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国际上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营业的法律规定比一般的商业公司严格得多。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是广大保户的债务人。一旦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乃至破产,将会给广大保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直接损害了国家、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甚至会酿成社会动荡的恶果。另外,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规范它们的行为,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坚持保险专业经营的原则,使保险业按照自己特有的规律健康发展。
(五)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法》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公平竞争原则不是保险法的特殊原则,而是民法原则之一,也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鼓励竞争的,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调动积极性,并使财物得到充分利用,达到以市场调节经济的作用。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优胜劣汰,整个社会经济才会充满活力。但竞争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一种公平交易的秩序,即需要形成公平的竞争。所谓公平的竞争是指竞争主体间在价格公平、手段合法、条件平等的前提下展开的竞争。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当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相同的条件下开展保险业务竞争。由于保险市场刚起步时,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效的监管措施,造成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某些混乱。《保险法》将公平竞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强调保险市场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
保险公司在从事保险活动中,不仅要遵守《保险法》规定的公平竞争义务,而且还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不公平竞争。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公平竞争行为,保护市场交易的合法权益,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规定了一系列应当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原则不仅适用于保险人,也适用于保险中介人。虽然保险中介人不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不是合同主体,但他们却代表着保险人一方或投保人一方的利益,他们是连接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中间环节,是保险市场的要素之一,是公平竞争原则最直接的适用者、执行者。他们的营销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保险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