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代思域雨刮尺寸:《中国房事黑皮书(2008)》之六 时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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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让人人有房居住?
——《中国房事黑皮书(2008)》之六
      时寒冰

    让人人有房居住,是政府应尽的责任。
    2007年5月19日,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在“城市发展国际论坛”指出:“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住房发展要从过去过分追求经济增长和平均住房面积增加,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解决民生问题,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要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
    “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并被许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 ,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2001年2月2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那么,如何做到让人人有房居住?

    (一)房价飞涨与“夹心层”产生的共同根源(正确划分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

    不要小看了这个责任切分,它直接关系到民众住房问题解决的好坏。
    人们都知道,我国房价是从2003年开始快速上涨的,2003年一年的房价涨幅,超过了此前数年的总涨幅。原因是什么?
    1998年,我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简称23号文),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按照23号文制定的住房供应体系,城市80%以上的家庭是由政府向他们供应经济适用房,而不是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只占大约10%。另有10%是由政府提供廉租房。也因此,当时的房价波动很小。
  23号文的总体思想与西方国家一样,强调了住房的公共产品特性,也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如果依照这一思路走下去,我国房价绝不会到如今近乎失控的地步。但是,2003年8月12日,由建设部起草、开发商参与意见和建议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把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悄悄换成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落脚点在“商品住房”方面),同时,把房地产业定性为“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意味着从房地产业中牟利)。从此,住房供应基本落入了开发商手中。房地产商们闻听18号文内容后欣喜若狂、弹冠相庆。某地产大鳄激动地说:“只要读懂了这个通知,房地产开发商都会很高兴的。”
    正是从18号文起,住房的公共产品特性被削弱,房价开始飞速上涨,开发商凭借对房地产市场商品房开发和建房土地使用权的双重垄断,迅速成为一个暴富的群体。在历年的富豪排行榜中,头一年还默默无闻的开发商,第二年就上了富豪榜,其财富聚集速度之快,仿佛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但天上不会掉下馅饼,暴富群体(开发商、腐败官员、炒房的富人)赚的钱源于对买房人的掠夺。许多购房者因此背上沉重的枷锁。在既得利益者计算房屋增值给他们带来的好处时,普通民众的压力、悲伤和眼泪被无情忽略。既得利益者的兴高采烈与此后民众巨大的住房压力形成了鲜明对比。
    根源就在于,18号文改变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供应结构和需求结构。在23号文中,需要商品房的人群只占10%,而在18号文篡改经济适用房的定位之后,意味着,高达90%的人群(原来需要靠经济适用房解决的80%和需要靠市场解决的10%之合)需要通过商品房来解决居住问题!把如此庞大的人群推向市场、推向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控制的市场,房价焉能不涨?!不难看出,在我国有关房市的决策过程中,一些既得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影响乃至操纵腐败的官员以及有关部门,左右了相关政策。
    市场是不可能替代住房保障功能的。在高达90%的人群需要通过商品房来解决居住问题时,住房保障责任其实已经悬空。开发商们明确说了,他们就是“为富人建房”的,高房价本身也已经成了富人的游戏。庞大的中等收入者即夹心层,在房价上涨几倍以后,买房的希望绝大部分已经成为泡影——即使勉强买了房,也因沉重的住房压力降低了生活质量,沦为低收入者(从生活质量上来看的确如此)。
    市场与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并不对立。现在,许多人提到这一点时,笼统地讲,“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把整个房地产供应市场划分为政府承担的住房保障与开发商承担的市场供应,这泾渭分明的两大部分,这样划分从表面上来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却忽略了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能享受住房保障责任的人群,而这个成为“夹心层”的人群越来越庞大。这是错误的住房政策两头挤压的结果。房价飞涨,使越来越多的中高收入者也买不起房了;地方政府对住房保障责任的忽略,则导致许多低收入者也难以得到保障。
    我认为,1998年国务院23号文对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的划分更符合中国国情:低收入者,政府提供廉租房;中等收入者,政府提供廉价经济适用房;高收入者,去市场购买商品房。这样,就涵盖了所有的人群。当然,这样政府的收入就会大为减少,房地产也不是什么支柱产业了。2003年后,政府从房地产业中牟取暴利源于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各种税费。房地产业这个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真的成了支柱性产业,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占了财政收入的60%,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民众生活质量下降基础之上的。
    在当下,应该如何更好地划分住房市场?我的看法是:首先是允许并鼓励和支持居民自建房、合作建房。除此之外的市场划分,可参照以下比例:低收入者,政府提供廉租房(大约20%);中等收入(偏下)者,政府提供廉价经济适用房(大约50%);中等收入(偏上)者,购买限价房(大约10%);高收入者,去市场购买商品房(大约20%)。与国务院23号文相比,加大了市场的比例,总共占了30%,是23号文的3倍。同时,廉租房的比例也加大了,这是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的结果。中等收入者50%购买经济适用房,10%购买限价房,就能解决好夹心层的住房问题。
     于是,问题来了,政府能够承担这样庞大的住房保障责任吗?

    (二)“夹心层”住房问题应该这样解决

    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不良学者,强烈反对经济适用房面向中产阶层,他们的理由是,国家财力有限,如果针对的范围太大,只能是画饼充饥,政府根本做不到。
    我要指出的是,这是赤裸裸的谎言,经济适用房面向人群众多的中产阶级,政府不仅完全能做得到,而且,能够做得非常好。
    在我国广大农村,政府没有花一分钱,就很好地解决了住房问题,为什么在收入更高的城市(2007年国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40元,城市是农村人均收入的三倍多),住房问题却解决不好?这根本不是政府财力的问题,而是对责任的承担与否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商品房成本构成中,建筑成本其实很小,其余的绝大部分成本由三块组成:一是土地出让金。二是名目繁多的税费。三是由权钱交易导致的腐败成本。而根据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也就是说,只要政府根据规定划拨土地、免征相关税费、做好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老百姓只需要承担房屋的建筑成本即可。
    而建筑成本其实是非常低的。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博士生导师王长德指出:“一般地区,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建筑造价不会超过1000元人民币。”其实,普通砖混结构商品房,每平方米500、600元即可,而带电梯、高层的商品房,每平方米1300元足够了——而这样的房屋开发商要卖到一平方米八、九千甚至几万元。
    即使以1300元的标准计算,一套60平方米的住房也还不到8万元,一般的中产阶层是完全可以承担得起的,根本不需要政府承担什么额外的财力!政府只要不从经济适用房中获利即可轻松做到!经济适用房面向中产阶级有何不妥?
    因此,所谓经济适用房针对人群面过大政府做不到的说法,根本就是一个谎言,其意在欺骗决策层,使决策层相信这些骗子的谎言,缩小经济适用房针对的人群,留下来的“夹心层”人群自然继续沦为开发商等强势集团掠夺的对象。
    必须认识到,住房问题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敢从民众的居住问题中赚取巨额利润,已经出台住房法的国家,几乎无一不强调政府对住房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把住房问题完全交给市场去解决,导致民众遭受掠夺本身就是政府的失职。持续下去,很容易给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
    由于能够轻易从房地产领域获取暴利,一些地方政府不务正业,把房地产业视为摇钱树,而对民众的住房压力和由此承受的痛苦漠然置之,这成为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信誉度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许多产业都在围绕着房地产业展开,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不良后果。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很大程度上以房地产投资为龙头的。这成为导致我国经济过热的根源之一,而房价快速上涨则成为引发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让房地产业实现理性回归:从盈利性向公益性回归、从掠夺性向民生回归、从伤民到益民回归。一旦做到这一点,民众将能摆脱掉一个沉重的枷锁,长期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内需不畅问题将迎刃而解,民众将能以更大的热忱投入自身工作,他们的奉献精神和爱心将重新被激发出来,自然,他们也将更爱这个国家。这对政府而言,是何等功德无量的选择啊!
    其实,新加坡就是这样做的。据新华社报道:新加坡政府规定,占住户总数3%的富人由开发商提供住宅,收取很高的土地出让金,入住后收取高额物业税,而对占住户总数80%的中低收入者提供由政府控制户型和房价的房屋。同时,对占住户总数8.5%的困难户供应由政府补贴的60平方米至70平方米的房屋,对占住户总数8.5%的特困户租给42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每月仅收十几新元房租。新加坡设计的这种住房体系,很好地解决了国民的住房问题。
    住房是民生而不是赚钱工具,住房是有利于民生的事业而绝不应作为支柱性产业,能够作为支柱性产业的应该是高科技产品,是民族的骄傲。当发达国家拿出高科技产业,展开民族经济发展的潜力时,我们难道背负着沉重的住房展示我们的发展潜力吗?

    (三)绞杀经济适用房是一个阴谋

    在我国推行经济适用房过程中,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经济适用房落入腐败官员及富人之手,他们可耻地通过掠夺穷人的福利牟取暴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严格而规范的制度,需要加强审核和监管,需要对购买经济适用房者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需要将那些落入富人与腐败官员手中的保障性住房收回来,并对他们进行严厉惩罚!就像新加坡做的那样。但是,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却通过收买代言人,妖魔化经济适用房,一再要求取消经济适用房。为什么?因为经济适用房对商品房具有替代作用。尽管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但它毕竟是有产权的房屋,它能对商品房产生替代性,也因此能对商品房的价格走势构成直接影响。研究表明,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经济适用房的功能既是廉租房不能替代的,也是限价房(即双限商品房)所不能替代的。
    具体而言,就是:
    第一,经济适用房对商品房的替代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当某种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征时,这种商品一旦供应紧张,价格就会疯狂上涨,倘若有替代性商品,就会发挥调节作用平抑价格。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对商品房都具有这样的替代作用。经济适用房具有产权,它能满足大部分对房屋产权有追求,又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这实际上减少了商品房的一部分潜在需求人群。
    第二,经济适用房增加了市场供应的主体。经济学告诉我们,当商品由少部分人供应的时候,就容易形成垄断,垄断者凭借强势定位强化其定价权。反之,当市场的供应主体处在多元化状态的时候,商品的定价权就由市场来决定,而这种价格绝对是低于垄断价格的。
    第三,经济适用房增加了住房供应量。商品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如果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供应量增加,就会和开发商建造并供应的商品房构成竞争关系,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房价下跌。广州市建设的质量与商品房媲美的经济适用房,对周边商品房价格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如果再向深层次来看。由于财力有限(一些开发商本身就是皮包公司),即使开发商满负荷建设,也难以满足庞大的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而有财政做后盾的政府对住房保障责任的承担,可以迅速填补市场供应缺口,从而,平抑房价。
    也正因为这些原因,经济适用房一直遭到地产界的抨击。他们试图把经济适用房绞杀掉,彻底消灭这个威胁,以更容易推高房价,维持自己的暴利。
    当然,明确取消经济适用房是困难的,既得利益集团转而通过压缩经济适用房比例的办法,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在2007年8月份召开的全国住房工作会议,将经济适用房所对应人群调整为“低收入者”,而将“双限商品房”确立为解决中等收入者住房问题路径。这种做法何等阴险!这意味着,经济适用房的定位下移,与廉租房的功能发生了重叠,重叠的结果就是被绞杀了!限价房还是商品房,只不过是打折的商品房,由它取代经济适用房,等于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永远也解决不了!
    2007年11月,在新加坡访问的温家宝总理提出“经济适用房大多数是面向中产阶级的”,意在把经济适用房定位于中等收入者,这样就能实现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者在住房保障制度下的无缝对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但是,就在温家宝总理讲话后没几天,建设部等七部门就匆匆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房再次被定位于面向低收入者。
    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同时面向低收入者,就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夹心层”,而这个“夹心层”将被无情地推向强势开发商等既得利益者所主导的房地产市场,遭受他们的掠夺,这相当于人为增加了对商品房的需求量,房价焉能不涨?如此所构成的恶性循环,是我国房价持续上涨、民生状况持续恶化的根源。
    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都面向低收入者,两者的定位就发生了重叠,实际上等于经济适用房根本就不存在了,这样就使社会保障性住房进一步残缺,在限价房与廉租房之间形成的人数众多的“夹心层”仍将被推向市场,既得利益集团就更容易推高房价,坐享暴利。这正是房市中的既得利益者,及一些腐败的官员、不良的学者、专家,力主使经济适用房也面对低收入者,并试图用所谓的限价房来替代经济适用房的真正用意。   

    (四)经济适用房面对低收入者埋下巨大隐患

    把经济适用房定位于面向低收入者,其实是在变相鼓励政府推卸责任,此精神甫一出台,一些地方政府心领神会,旋即对经济适用房购买标准进行调整。大量原本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被排除在外,被推向市场,推在开发商的刀下,任其宰割。
    在北京,3人户家庭年收入必须低于45300元,方能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标准,相对于此前6万元的标准,新标准将门槛大大提高,条件也更为苛刻。如果考虑到通胀因素、考虑到北京房价最近几年持续大幅上涨因素,即便仍然执行“家庭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标准,对住房困难户而言也已经是大大抬高了门槛,更何况又通过细分,进一步抬高门槛,把更多的住房困难户排除在外?谁都知道,在我国目前的城市人口结构中,以三口之家居多,6万元的标准被45300元的标准取代,实际上代表着整个门槛的提高。并且,还另外附加了一个“家庭总资产净值”的条件,这意味着,更多的住房困难户将因不符合标准,而无缘享受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匪夷所思的是,此举依然得到了有关官员的高度评价!
    无论是国务院24号文,还是十七大报告,都在强调加快推动民生问题的解决而不是相反。
    国务院24号文即《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第四条明确提出:“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第十条明确要求:“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北京房价之高在国内位列三甲,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理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而不是通过抬高门槛使本应享受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困难人群被剥夺这项福利。
    抬高经济适用房门槛的做法,实际上在变相减少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这与国务院24号文的基本精神相违背。是非不分,为错误行为唱赞歌的官员应该受到谴责。
    应该认识到,过去,我国相当一部分经济适用房落入富人和腐败官员手中,乃是有关部门审核不严,有关腐败官员搞权钱交易的结果,而并非经济适用房门槛不够高的缘故。因为,倘若严厉禁止权力寻租,无论设置什么样的标准,开宝马去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都不可能出现。因此,通过提高申请经济适用房的门槛来避免经济适用房落入高收入人群手中的说法,虽然冠冕堂皇,却经不起任何推敲。这无异于让穷人承担富人和腐败官员因揩经济适用房的油而增加的成本,情何以堪?!
    其实,即便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只要依法严惩那些假借穷人之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挤占弱势者生存空间的人,经济适用房大批落入富人和腐败官员手中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去年11月2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说,一项围绕北京、太原、西安三地展开的调查显示,高达48%的经济适用房被用于出租,而普通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比例,仅为20.55%。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至少超过48%的拥有经济适用房的人并不是真正需要它的人,也根本没有资格获得经济适用房。但是,为什么不对这些经济适用房购买者重新进行严格核查,对冒名顶替者予以严惩,把这些经济适用房收回来,重新分配到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手中?
    有关部门一方面默认侵占国家福利、损害弱势民众利益的行为合法化,一方面又想通过抬高门槛的办法减少享受社会保障性住房福利的人数,在这一松一紧之间,透出的是难言的悲凉。
问题是,那些被排除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外的困难人群,将来如何解决住房问题呢?中国人一向有安居乐业的传统,安居是乐业的基础和前提,当一个家庭无安身之所,心中唯一的希望又被冷漠浇灭,他们将走向何方?由此为社会稳定埋下的隐患,政府将来打算付出多大的代价去解决?
            
    (五)警惕保障责任被偷梁换柱

    现在,房地产中的既得利益集团,不断通过偷梁换柱的做法,减少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把越来越多的人推向市场,遭受开发商的掠夺。
    我国法律所承认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大致有两种:一是经济适用房,二是廉租房。这两种住房又有区别,后者是完全由财政承担建设责任,政府只象征性地收取一点租金。而前者则需要通过划拨土地、免收相关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来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优惠。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衍生出一系列替代“作品”,无一不是在推卸政府责任。
    典型的做法是,1.用货币配租取代实物配租,用限价房取代经济适用房。2.用经济租用房取代廉租房。3.用廉租房和限价房取代经济适用房。
    1.用货币配租取代实物配租,用限价房取代经济适用房。
    在中央强调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后,一些地方将会增加廉租房的投入,但是,以何种方式投入效果是截然不同的。我们知道,廉租房大致有两种基本形式,即货币配租(指对符合条件并已自行租赁住房的,按人口和住房面积核发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租一处廉租住房)。许多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选择货币配租而抵制实物配租,果真如此,则可能使廉租房建设大打折扣。因为,我国许多城市根本没有建设廉租房(截至2006年4月,尚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有些地方虽然实行了,但廉租房数量很少),得到货币配租的低收入者很难从市场上租到合适的房子,并且,将低收入者推向市场,会推高租金价格,进一步恶化住房民生问题。
    由于新建廉租房既需要大笔资金投入,还需要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将减少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方面的收入,而如果实行货币配租,只需把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收入中的一个零头拿出来即可应付了事。这种潜在的替代性动力是值得警惕的。
    目前,全国城镇低保家庭中约有400万户住房困难,而截至2006年年底才解决了26.8万户,仅占6.7%。如果再考虑到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近100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需要承担的保障责任更为艰巨。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重视廉租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定要强调推行实物配租,而反对那种所谓实物配租与货币配租要结合的说法———因为这种“结合”的结果是实物配租被货币配租所替代。
    2.用经济租用房取代廉租房。
    所谓经济租用房是廉租房的“衍生品”,但经济租用房收的租金要远远高于廉租房,是市场化租金加上政府补贴后的结果,它将让低收入者承担更多责任。
    3.用廉租房和限价房取代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取代不了经济适用房,因为廉租房没有产权,在国民对房屋产权追求的偏好非常普遍的情况下,它对商品房没有任何替代性。而且,廉租房从头到尾都需要政府投入,政府所能建造的廉租房数量是受到财力限制的。而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方面则可以建造更多的房屋——因为购房者要承担房屋建设成本,从而,对市场房价产生抑制作用。
    限价房也取代不了经济适用房,因为限价房根本不是保障性住房,它只是打折的商品房。
 
    (六)不能以施舍的心态对待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不是一种施舍,它是政府应尽的责任,而在我们许多地方,政府仍然在带着施舍的心态对待这一重要民生问题。
    比如,我们把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在非常偏远的地方,让低收入者越来越被边缘化,不仅加大了低收入者的生活成本,还减少了他们就近就业的机会。长此以往,有可能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隐患,引发一系列问题。
  法国2005年骚乱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2005年11月,法国巴黎郊区因两名少年在躲避警察追赶时触电身亡,此事引发骚乱并迅速扩大化,波及法国200个市镇,数千辆汽车遭焚烧,一些店铺、银行、物品储存库遭砸遭抢。法国后来对这次骚乱发生原因进行的总结:法国大城市在发展的同时,产生了挤出效应,穷人搬迁到郊外聚集。但法国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仅仅是通过在郊区集中兴建大批廉租房来解决这一问题,形成了泾渭分明的“富人区”与“廉租区”。“廉租区”就业机会少、生活环境恶劣、治安差,在此居住的人更难摆脱贫困。久而久之,社会矛盾激化,引发了举世关注的骚乱。
  在骚乱结束后,法国政府改变了政策,出台了以“贫富混居”为核心的“城市更新计划”。根据该计划,今后房地产商想在某个区域开发大型楼盘,必须向法国政府承诺其所建住宅含有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否则就得不到政府的批准。建设廉租房的资金基本上由政府出,控制权也理所当然地归政府。法国政府通过这样做,让穷人和富人自然地走到一起,消除隔阂和对立。
  实际上,不仅法国,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建造廉租房时,都考虑了贫富对立的因素,也考虑到了穷人生活成本和就业机会的因素,也因此,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廉租房都不是建在生活不便的远郊,被彻底边缘化,而是建在市中心地带。
  在美国,1949年,美国修订的《住房法》批准政府建造公共住房,美国建造了大约130万套公共住房(保障住房),根据1991年的数据,74%的公共住房建在市中心。在日本,其廉租房“扎堆”建在大城市,主要集中在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大城市(占日本全部廉租房的50%以上)。并且,这些廉租房都是建在距离市中心很近的地段。
  难道美国和日本不懂得在市中心建设廉租房所付出的成本是多高吗?不是,因为倘若不这样做,就容易埋下不安定的隐患,付出更沉重的代价。法国的例子再明显不过了。
  但是,我们对这一问题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仍然在带着“施舍”的心态对待廉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问题。在他们看来,只要给无房户一个安身之地就足够了,房屋的品质和房屋所在的位置是无所谓的。事实证明,这种认识不仅是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我国应该本着以民生为重,本着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抛弃“施舍”的心态,把保障性住房建在生活成本低、就业机会多的地方。只要这种心态摆正,只要政府勇于承担住房保障责任,人人有房居住绝对是可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