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中心青岛营业时间:中国隐性权力调查(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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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一_中国隐性权力调查_连载_读书_虹桥书吧网




  序言一

  平视权力,只向真理低头

  平视权力,只向真理低头

  李成言

  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中心

  主任、博士生导师、教授

  一

  古人云,如果没有监督和制约,一切权力都将最终走向腐败。

  西方有一句名言:把权力装进笼子里。

  正是这条已被中外实践反复证明的历史定律——权力腐败律要求我们给权力套上枷锁和缰绳,要给权力的运行以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而新闻媒体的监督是在所有监督形式中最有力量的一种。

  出自新华社记者李松之手的《中国隐性权力调查》一书,就给我们一本鲜活的政治教材,让我们能够看到新闻监督权力的魄力和魅力所在。李松凭着学者的社会良心,循着记者的敏锐触觉,用犀利的文笔、理性的语言,以深度调查报道的方式,为中国权力场作了全身的X 光扫瞄,捕捉中国隐性权力的栖身角落,为读者解读了当今中国最鲜活的政治生态。

  我与李松相识已多年。大概半年前,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一次反腐论坛上,我偶遇李松,他就说有出版社正准备为其出版一本时政类的书,嘱我到时为之作序云云。当时太忙,也没多想便匆匆应承下来。

  2010 年冬的一天,李松把这部《中国隐性权力调查》的电子版发给我,说这本书将很快出版面世,序言在两周内就要交付出版社。

  这是一次难得的比较完整地阅读李松作品的机会。这部书分为“权力制衡”“民主平等”“政策法治”“公民社会”四部分,共收录了他2005 年以来发表在《瞭望》《半月谈》上的62 篇作品。

  这些作品,几乎都涉及了权力的监督,涉及了公民社会的追求——平等、法治和自由。李松的关注领域从驻京办到培训中心,从公车改革到公务接待,从官员出书到官员出国,从干部挂职到干部年轻化,从秘书升迁到秘书腐败,从公务员收入到公务员工资??李松视线扫描之处也都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这些方面,李松深入解开了涉及事件的内幕,并借用专家学者的分析和解读,给了读者有深度的思考。

  其实,对于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国来说,权力制度和权力监督的制度设计并不缺乏。但为什么很多研究者认为,腐败问题是权力之“癌”,是一种无药可治的不治之症呢?其中一个很明显的原因就是,只靠制度反腐败,是不可能成功的。事证明,我国对权力腐败的方方面面都有明文规定,但这些规定对于“隐性的权力”来说,却常常成为一纸空文。这种现象让很多政治学者深感困惑,有些学生也因此把政治学当作“伪科学”。

  “道高一丈,魔高一尺”,在政治权力的角逐场上,权力的博弈让很多腐败走向“地下”,权力腐败之癌细胞逐步向政治肌体转移渗透,变成更多更难根治的腐败顽疾。李松把这本书定义为“中国隐性权力调查”,就是对中国的腐败问题做更深层次的观察和诊断,因而也是更加深层次的更加系统的“反腐败”。这种探索的深度是前人所未尝涉及的。如果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那么,反腐败的前提就是需要有人把隐蔽得最深的黑暗揭露出来,打开天窗,引进阳光。李松的《中国隐性权力调查》正是承担了这一光荣而神圣的使命。

  二

  可以说,李松的勤奋成就了他今天的成绩。从进入新闻界,李松涉足过时政、教育、社会等多个领域,其作品被广泛转载,但影响最大的要数时政类作品,而《中国隐性权力调查》所选作品,也均为从时政类作品中精选而出。

  通过阅读全书,不难发现李松是一名抱有新闻理想且极具思辨能力的职业记者,他以对新闻的敏锐及独特的视角,往往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这些作品虽独立成篇,但有着内在紧密的必然联系,涉及我国公权力多个领域隐性权力问题,包括其形成的制度原因、危害以及解决方案。

  还在五年前,李松就以《“驻京办”:地方第二行政中心?》一文,首次揭开“驻京办”这个神秘机构的内幕,受到多位中央领导的批示,也引爆了中国社会与国外舆论对中国“驻京办”现象持续至今的高度关注。  从那时起,我就能经常能读到李松的作品。他的新闻触角,也逐步从多个领域聚焦到时政领域,并且对隐性权力问题进行着不懈的研究和探索。在我的记忆中,能持续多年地关注这个领域的中国记者,极其少见。而李松便是其中一位。

  尽管我国在2008 年5 月1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事实是,在如今有些地方,信息屏蔽现象还是比较严重,这为公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土壤。李松在公权力的缝隙中,冷静地洞察和审视着这一切。

  多年来,李松始终以亲历者的身份,把所看所思的事件,通过精心梳理,然后沉淀下来,最后理性地呈现给读者。虽然是监督性报道,但其出发点是善意的、建设性的。每篇作品反映的问题,都通过探寻事件背后的真相,请大量的专家、学者,提出不少合理化建议。这也使得他的作品,与其他调查型记者的作品相比,更具有说服力与可读性。

  我认为,记者的责任不仅是揭露事件的真相,更是要寻求到解决问题更科学、更合理的路径。在这方面,李松的做法,无疑值得肯定。这是现实中很多监督性报道所缺少的理性和智慧。

  李松曾说,在调查性报道中,要尽量做到报道平衡,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在证据的使用上,尤其避免“一边倒”的证据筛选方式,尽量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选取事实,平衡、客观地使用证据。从李松的所有作品来看,他一直在遵循这个原则。

  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把握好媒体、政治权力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共生关系,将事件真相还原给公众,从而恪守媒体的客观报道,既凸显了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验证了记者的良知与职业道德。

  但要清楚地看到,在当今社会,要“探寻事实真相”并非易事。因为真相总是处在一种动态与各方利益的博弈之中,这是一个需要无畏的勇气和牺牲精神,才能最终逼近和抵达的目标。

  作为一名职业记者,李松始终平视权力,并不懈地追寻权力背后的真相,他期待面对一个真实的世界,尽管它是残缺的,有时甚至是让人痛苦的。但我相信,在李松以后从事的记者生涯中,能让他低头的,只有真理!他还能写出更多无愧于这个时代、无愧于这个社会、无愧于百姓的优秀作品来。

  是为序。

  2010 年12 月1 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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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二

  他必成为醒目坐标

  尹韵公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研究员

  记不清是前些年的哪天傍晚,我在家中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报家门说:“我叫李松,是新华社记者。有一个问题想向尹老师请教。”于是,我跟这位带着浓厚南方口音的记者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愉快交谈。过了几天,他又打电话,说稿子已写好,便念出全文,让我听听是否符合原意。我很惊讶他的抓住要害的本事和画龙点睛的能力。

  从那以后,我与李松荡起双桨,开始了我们之间怀有共同目标的友谊航程。隔一段时间,我就会有一次心甘情愿地主动配合李松的采访。我们的交流有问答,也有争论;有讨论,也有质疑;有观点,也有建议。我们的话题相当广泛,当然“挑事”的一方总是李松,我不过是积极的响应者。最重要的是,我们议论的话题相当敏感,诸如驻京办、秘书腐败、官员腐败、官本位、官员学历造假、公车改革、科研经费“黑洞”、网络舆情、民间反腐等。不敏感的话题,从不纳入我们的视野。每次采访完后,他总是依照规矩行事,一定要征得对方同意才发稿。李松是很懂事、守本分、重然诺的人。

  多年交道,我与李松已从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工作关系,早就上升为相互认知度很高的朋友关系,相互了解的程度越来越深,相互默契的配合也越来越优。作为一名专司社会调查的记者,我以为李松身上有三个亮点:

  一是爱党爱国,忠于职责。新华社是国家通讯社,新华社记者理应忠诚于党、服务于国。在交往过程中,我强烈地感受到李松的忠诚意识。我曾经问过他:你采访的都是非常敏感的话题,你难道就不怕得罪人、就不怕影响你的前程?他很平静地回答:“反正我的目的是为党好、为国家好、为民族好!”说实话,像李松这样政治胸怀的记者,恐怕现在已经不多了。可能我平常接触的纸媒记者较多,他们喜欢发牢骚、泄情绪的事情,我早已习惯。为工作而应付,为写稿而求生,其余的能不管的就不管,除非与切身利益直接有关。李松也是凡人一个,但他却是将记者职责赋予了深刻内涵的人。凭借这一点,李松比一般记者的襟怀显得更加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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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正义在手,正直在胸。李松涉及的话题都是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有的心惊胆战,有的触目惊心。没有热烈正直和浓烈正义的人,是没有勇气去触碰这些话题的。人们常说:记者是专为社会打抱不平的行当。这话不错,但说起来容易却做起来难。有的记者开初还一腔热血,打了几个小仗胜利,便神气高涨;跟着吃了几个败仗,便垂头丧气,再也不干了,连说:头痛、头痛,碰不得、碰不得!李松则不然,他始终保持着高昂的热情,保持着率真的执著。我不相信李松就一直那么顺畅,他就没有走过麦城。我未问过李松遭遇挫折的经历,但我看到的是,李松的正义、正直从未被风干和离弃,天赋社会良知推动着他的激情终年不减。因此,他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强烈的进取精神。这在当下记者群体中,是一种难能可贵的职业品格。

  三是精于钻研,勤于思考。李松思考的问题都是来自现实的,没有对现实问题的高度敏感,也就不可能对现实问题高度关注。李松的思考不是浅层次的,而是深层次的;不只是提出了问题,更高一筹的是还贡献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对目前中国现状,能看出问题的不在少数,许多人对此不满,常常是怨天尤人,骂爹骂娘。其实,发牢骚是天底下最容易的事,而恰恰最不容易的却是寻求解脱的门道。李松重视问题的提出,更突出问题解决的出路。我发现,我与他经常争论的不是问题本身,而是问题解决的对策建议——既不能空泛,又要有操作性;既是善意的,又是建设性的。这样的目标选项,真的很难做到,一定要精心思考,反复权衡利弊得失,才能做得出色。李松的批评有时很尖锐、很直面,但他从不出格,也从未越位。我曾问过他如何把握好这个分寸,他的回答简单而明了:只有心是善良的,才能做到爱之深、责之切!我也经常看到一些评论,有的确实骂得淋漓酣畅,但骂完了什么办法也没有;更有甚者,有的批评完全丧失了立场,或者心术不正。李松的调查报道卓尔不群,他不是出气,而是寻求出口,解决问题的出口。他力求把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而不是将两者分开。在这一点,李松的优点和长处明显地有别于其他许多记者。

  这些年来,李松勤奋地思考,勤奋地奔波,勤奋地写作,结集成了这部书稿。翻阅这些篇章,仿佛感到一颗关注中国、关注民生的红心在纸上突突跳动。他的勤奋,终于得到了社会的回报和认可。人们终于注意到了:在中国新闻界,还有这样一位专司调查性报道的新闻记者!一位有作为、有成就的新闻记者!

  李松已为社会知名,但我想他不会满足于此。本书的出版于他,肯定不是句号,而顶多是一个分号。我相信,依李松的智慧、才华和能力,沿着这条道路继续走下去,锲而不舍,孜孜以求,再干出一段辉煌业绩,他必将在新闻监督和调查报道史上成为一个醒目坐标!

  他是能做到的,他也一定能够做到。不信,我们拭目以待。

  以此为序,书不尽意。

  2010年 12月 9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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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权力制衡——解决腐败的最佳途径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利来约束。

  驻京办:地方“第二行政中心”?

  “驻京办”如果陷入了“应酬”和“接待”事务中不能脱身,极可能演变为当地政府在首都设立的非理性的第二“行政中心”。

  在北京,随处可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事处及其地、市、县驻京联络处(以下通简称“驻京办”),这些看似普通的外地特派驻京机构,形成京城特有的一道风景线。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办事处管理司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 2005年 5月 25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济特区以及中央级的大企业等在京共设办事处 52家。但记者调查了解到,至于未经批准的大型国企和地方政府、亦或地方政府某一部门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更是不计其数。
  “驻京办”在促进派出地和首都北京的经济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驻京办”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人数不断攀升,许多省(市、区)发生的震惊全国的腐败案件,其驻京机构相关负责人都榜上有名。

  事实上,“驻京办”的非常规运作模式使其在整个政府机关序列中的地位十分微妙和特殊,而由此衍生的问题亟待国家主管部门进行规范与解决。

  “活动”能量超乎想象

  日前,北京市官方网站“首都之窗”发布《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欢迎各地政府和企业来北京设立办事机构。其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辖政府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 ?包括行政公署,州、盟、区人民政府、县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规模以上企业,可以在北京市设立一个驻京联络处。 ”

  记者了解到,“驻京办”的历史起源可追溯到早年的同乡会和会馆之类。当时,它的功能不外乎沟通家乡与京师之间的联系,接待来京出差的地方官员及进京赶考的家乡学子,维护家乡人在京的合法权益,等等。随着时代的发展,“驻京办”也绝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其职能、作用早已有了极大的丰富和拓展。

  从 20世纪 90年代初至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驻京办”在北京纷纷兴建集联络、接待和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办公大楼,这些占据京城黄金地段的驻京办事机构一般以省名命名所在楼宇,几乎都是星级豪华酒店。

  而“驻京办”的接待对象和服务功能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主要职能有两项:一是招商引资,跑部委,要项目,收集信息;二是接待地方来京办事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等。华东某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告诉记者,从某种意义上讲,“驻京办”已成为地方政府和党委的驻京“大使馆”,其工作人员的“牛气”,以及他们在京城巨大的活动能量和对派出地经济发展的影响,一般人根本无法想象。

  有这么一个极端的例子。2002年 5月 12日下午 3时 40分左右,北京高富水大爷亲身验证了“驻京办”的“牛气”——被一辆车弄翻在地不要紧,还被肇事者一通猛揍。这位“牛气冲天”的肇事者一边打人一边叫嚣:“你知道我是干什么的吗?”这位主儿之所以敢这么“牛气冲天”,是因为他有一个特殊的身份——黑龙江省交通厅驻京办工作人员。

  记者了解到,“驻京办”人员类似的优越感,普遍来源于他们的“神通广大”。他们有自己的“联络图”,关系网纵横交错。这些终日穿梭于国家各部委机关及北京市有关单位之间的驻京机构负责人,也的确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建设做了很多工作,尤其在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横向经济协作公关上,为家乡发展作出了贡献。

  当然,各“驻京办”的神通广大,与其平时苦心经营分不开。每逢年节,各“驻京办”都要把当地领导请到北京,广邀有职有位的“家乡人”,举办盛大的“迎春团拜会”“同乡会”“联谊会”,其目的只有一个:联络“老乡”之间的感情,编织和扩大在京关系网。

  “一般来说,能办领导想得到的事,能让领导见到想见的人,是对‘驻京办’主任的最低要求。”由此,向有关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关”,便成为各“驻京办”的首要任务,与领导沟通感情也成为“驻京办”专研的一门学问。

  难道一定要采取这种非常规运作模式吗?

  广东省某市“驻京办”主任则反问记者:“现在地方政府要批项目,拉经费,不与中央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好关系,怎能有所作为?”

  公款接待“大本营”

  四川省某市一位“驻京办”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坦言:“我的工作就是将礼物不露痕迹地送到领导的手中。说到公关,就是对部委司局负责人的喜好了如指掌,再据此陪他们打牌、旅游、喝酒、听戏,或买字画、古玩。礼物不在贵,贵了给人家添麻烦,也不能太便宜,关键是要投其所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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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的工作箴言是:“事事以领导满意为宗旨,事事以招商引资为取舍,事事以项目服务为目标。”而与上述工作相比,“驻京办”主任们感到最耗时、最无奈、最麻烦的任务还是对当地来京官员或官员家属的迎来送往。

  “接机、送机,安排好吃、喝、住、行及购物是最基本的。还要时时听取意见。既然来了,就要事事想到,做好,让他们高兴来,高兴去。 ”

  江苏某市一位“驻京办”工作人员透露,一般当地领导来京之前,“驻京办”已经把领导喜欢住的房间、喜欢吃的饭菜,出行车辆、随从人员以及来京日程事无巨细地安排好了,还要认认真真地检查一遍,不敢有半点疏忽。

  湖南省某地区“驻京办”负责人无奈地告诉记者:“某些领导或他们的家属到了办事处,如同昔日皇帝到了‘行宫’一样,办事处要提供全天候服务。我做了 3年的主任,不知去过多少次长城、故宫了。不陪不行啊,谁也得罪不起。”而官员及其家属来京后的所有开销,基本上也由办事处公款支付。若遇到讲原则的领导交上一点住宿费或饭钱,“所有的人都会觉得不可思议”。这位负责人还透露说:“一些领导有时会表示不住在‘驻京办’,‘不给办事处同志添麻烦’。但这并不表示‘驻京办’就没事了。相反,识相一点得把领导安排住到五星级酒店。一晚就好几千元哪,相当我们那里一个农民家庭一年的全部收入!”

  监管缺位下的黑洞

  事实上,近年来在全国引起震荡的一些腐败大要案中,“驻京办”负责人的名字已经时时出现其中——

  在河北省原国税局局长李真案中,河北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原主任王福友(正厅级)因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罪被判无期徒刑;成克杰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李一洪犯贿赂罪被查办;沈阳“慕马案”中,沈阳驻京办事处主任崔力(正厅级)大肆索贿钱财,贪污公款被惩处;大庆市国税局局长那凤岐贪污受贿案中,原大庆驻京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李洪波与那凤歧勾结共同贪污被查处;广州市原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兼北京广州大厦筹建办公室副主任詹敏(副厅级)受贿 20万元被查处;江苏省驻京办原主任吴廷祥(正厅级)因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三罪被判刑 19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上述神通广大的“驻京办”负责人之所以陷入犯罪深渊,主要有两个原因:

  首先,管理与监督失控。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第十二条规定,管理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然而各“驻京办”的人事、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均主要还是由其派出部门负责管理。同时,管理局也“协助派出单位管理各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

  用人权在地方手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不过是一个宏观指导机构,对“驻京办”的日常工作无权干涉。而“驻京办”在日常工作中的“非常规”运作方式常享有多种“豁免权”,当地政府大多睁只眼闭只眼。

  其次,职能异化形成腐败链条。某些“驻京办”名义上为本地发展谋求中央优惠政策和商业发展机遇,实际上其职能已经异化,为地方党政官员服务成为其最主要的工作职责。

  而个别腐败的地方党政官员则利用“驻京办”为自己谋求升官晋级和发财的机会,或寻找政治靠山,一有风吹草动,立即相互串通,花钱买路。

  “驻京办”应回归其公共服务功能

  采访中,一些专家学者对各级地方政府是否均有必要设立“驻京办”提出质疑。他们认为“驻京办”虽在促进派出地与京城的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付出的社会成本非常高。在交通便利、电子通讯高度发达、网络交易方兴未艾的今天,“驻京办”的职能是加强、还是弱化值得商榷。

  “‘驻京办’应适当回归其公共服务功能,尽量减少负面影响。”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博士生导师毛寿龙教授认为,“驻京办”如果陷入了“应酬”和“接待”事务中不能脱身,极可能演变为当地政府在首都设立的非理性的第二“行政中心”。
  他建议,各级政府“驻京办”在目前应适当拓宽民本内涵,回归其本来面目,在信访、社会协调、解决外来进京人员的困难方面发挥空间更大、含义更广的作用。

  “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可借助公共平台提供具体服务指南,如公民进京可得到的协助范围、条件,以及紧急援助电话和地址等。‘驻京办’绝不能仅仅成为给领导个人服务的‘驻京办’,搞名正言顺的‘特殊化’。当然,如果首都以后在这些公共服务功能上发展很完善的话,‘驻京办’在这方面的功能也可以尽量弱化。 ”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则认为,在“驻京办”的管理上,应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解决“驻京办”监管失控的问题,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中央对大大小小的“驻京办”来一次清理,该保留的予以保留,该撤销的一定撤销。保留的要登记造册,规范管理,财务透明,接受审计。另一方面,需要增加相关部委项目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对过于集中的项目审批权给予相应制约。终止‘驻京办’‘跑部钱进’的源头驱动力。 ”

  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建议,国家审计部门对“驻京办”每年要进行统一、严格的独立审计;主要负责人离任要进行经济审计;一定级别领导干部及家属入京须申报,并将其住址向组织部门登记备案。

  “从法治的角度来考虑管理,则最好由国务院制定《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处管理条例》,明确‘驻京办’的机构定位、监管权限、法律责任,等等,这样方能兴利除弊,严格管理。”杜立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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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除官员“隐性利益”

  只有当官员利益符合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相关社会群体的正当利益,才可能得到根本保障。

  2010年 11月,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联合举办的“2010第二届中国陶瓷艺术大师”评选结果中,江西省景德镇市委书记许爱民赫然在列。

  在文化艺术领域,2010年 10月刚爆出获得“鲁迅文学奖”的武汉市纪委书记车延高,11月又“诞生”了获“陶瓷大师”称号的许爱民。两则消息接连引发热议,被指是官员隐性利益不断“扩张”的明证。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所谓官员隐性利益,既包括灰色收入,还包括隐性特权。由于制度规范的缺失,官员易利用手中的特权,谋求诸多显著高于社会一般成员的非正当性收益,比如各种福利、特权车牌号的获得、特供烟的占有、子女上学与就业的便利,也包括通过评选获得本不该属于自己的种种奖项和称号以及延伸的“含金”收益。

  “在官本位的社会背景下,官员易以公权力获取隐性利益,而公众的敏感反应,正折射出对社会资源遭到权力掠夺或变相寻租的担忧。”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黄小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

  受访专家认为,官员利益应公开化、透明化,以防范公权力对公共与公众利益的肆意侵蚀。因为只有官员利益符合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相关社会群体的正当利益才可能得到根本保障。

  官员利益悄然“扩张”

  2010年 12月 5日,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开考。据统计,这年报名人数突破 141万,最终确认参考 103万人,这比 7年前的 8.7万人高出了 16倍。

  小周是北京一所高校应届毕业生,他坦言:“如果考上公务员,不但社会地位高、福利待遇好、发展空间大,要是获得一官半职,工资外还有不少实惠。 ”

  记者采访发现,有小周这样想法的考生不在少数。现实中,也确有相当数量的官员,通过运作自身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在法定利益之外,还享受着各种各样的隐性利益。

  “在健全的公务员制度环境下,官员以其公职为唯一职业,基于公职而取得的能维持其体面社会地位和生活的收入是其唯一收入,绝对禁止官员利用特权谋利,尤其是经济上的利益。”黄小勇说,“作为公权人物,官员拥有的利益,只应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利益包括法定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而非法利益,包括利用公权力获取的财富,如贪污、受贿所得财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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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随着反腐力度加大,灰色收入、隐性特权——这两种隐性利益,因其性质难以明确界定,为一些腐败官员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特别是“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收入,已成官员隐性利益的主要来源。

  比如,2010年 2月,文强案进入最后审判阶段。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强认为“灰色收入部分认定太少”。公诉方称他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和市司法局局长期间,红包收入仅有 2.4万元。文强说“远不止这些”,全局几十个下属单位,每年春节都会给他拜年,奉上一两万元礼金。

  再如,许道明是合肥市前市委副书记,江黎是合肥市商务局局长。2007年 11月 13日,他们成为了安徽有史以来第一对“厅 +处”同堂受审的贪官夫妻。为了把无法说明来源的巨额家庭财产“讲清楚”,这对夫妻当庭大曝官员的灰色收入来源——“逢年过节几乎每个部门都能给千儿八百的”“单位内部的‘创收奖’,以工会、机关党支部名义发的钱,一概都不算,工资条上也不显示”,等等。

  谈及此,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认为:“所谓灰色收入,既不是收受贿赂,也不是权力求租所得,有的还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部门福利’。但仔细分析,这些收入并不是所有的公务员都有的,其背后还是权力在起作用。逢年过节,部门福利,权力集中者会比一般人的多,而人情送礼,也是谁的官阶越高、权力越大,谁的节礼就会越丰厚。这是在官本位社会中‘敬长尊权’规则下的必然结果。 ”

  复旦大学博士孙琳曾专门研究过中国的公务员薪酬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不少地方擅自发放的公务员津贴、补贴达 300多项。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官员隐性利益除灰色收入外,还包括隐性特权。其中主要是“职务消费”。比如,有些官员以开会、考察名义到国内外旅游,并购置价格不菲的个人或家庭生活用品,以“职务消费”名义回到单位实报实销。在不少地方,这并不视为违规。

  同样,屡遭诟病的还有公务接待中的“招待费”。据多位受访检察官透露,目前在有些地方,对官员几万元的经济问题,根本没法立案侦查——只要有人去查,官员弄出一堆招待费票据搪塞,就万事大吉了。

  正因此,某些官员使用公款挥金如土。比如,原建行老总张恩照,搞一次舞会派对挥霍 115万元;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在职期间日均挥霍公款 4万元;10年前国家电力公司在武汉召开内部会议,总经理高严住 6万元一天的特大套房,午休另有每天 8000元的总统套房,从家具到马桶都专门订做..

  而公车改革 16年进展甚微,其深层原因,也在于触及众多官员的隐性利益。因此,发生辽宁省辽阳市实行“车改”的两区区级领导每月补贴 6600元的事情,也就不足为奇。

  在住房领域,公务员“团购”事件亦折射出其隐性利益。如,2010年 4月,山东省安丘市一名公务员称,其所在的单位低价团购当地某高档商品房。接着,农业部也被曝光团购定向低价房。而河北省石家庄市的网友也在网上晒出了“石家庄公务员团购低价房集锦”名单。

  官员子女通过种种“安排”进入官场的现象也尽人皆知。从“潜规则”到给领导子女“量身定制”职位,甚至出现“交叉安排”“考试作弊”“公示巧合”“提前内定”“人才引进”等手法。

  还有官员“依权”兼职拿钱、入股取酬等。

  针对官员隐性利益向各个领域“扩张”,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教授坦言,最担心的就是腐败向特权转化。他说:“这实质上是让腐败合法化。现在官员的待遇已经足以保证他过体面的生活,应当减少特权,比如用车、医疗和住房等。

  ”

  权力暗箱催生“与民争利”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官员隐性利益泛滥,危害极大,挑战了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官员与民争利现象严重,这是超越了法律和政策界限的非法权利或离轨行为。 ”黄小勇认为,社会中一部分人利用自己在某个领域的特权优势去谋求其他社会领域的优势,是典型的社会不公和对社会正义的破坏。允许与权力相关的官员隐性利益存在,只会给腐败留下了制度性的“借口”。



 

剥除官员“隐性利益”(3)_中国隐性权力调查_连载_读书_虹桥书吧网




  “官员灰色收入的主要原因,还是与权力配置的特点和崇尚权力的政治文化有关。”胡仙芝认为,从当前权力配置的特点来看,公权力存在暗箱操作,是官员灰色收入难以禁止的主要原因。尽管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两年多,但在权力内部的运行中,信息不对称、信息屏蔽现象仍较严重,这为公权滥用提供了土壤;从政治文化环境来看,官员的一些灰色收入则披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外衣,如人情往来等的收入。

  “预算外收入的失控,也为官员攫取灰色收入提供了基础条件。”胡仙芝指出,“由于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在体制外循环,这也成为了一些官员获取灰色收入的主要渠道。 ”

  “官员隐性利益实质是公权力的不正当使用,是公权人物为了私利或小集体利益而利用权力,与权力的公共性要求是相违背的。”胡仙芝说。

  她认为,官员隐性利益的危害性,主要是混淆了掌权用权的目的,模糊了权力行使的范围,扭曲了执政为民的观念,滋生了滥用权力的作风。

  “官员隐性利益的存在,使廉洁从政、严格自律的道德操守受到严重腐蚀,而且与现代社会提倡的诚实守信、公平正义、清正廉洁等道德风尚格格不入,与党的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直接冲突。”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兼总编、华南师范大学理论部副主任谈方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

  在他看来,官员隐性利益是目前官本位恶俗的根源和腐败的温床。官本位的特征,是一朝当官,多方受益,且官越大,受益越大。结果是,有些人为升官,不惜跑官买官,不择手段,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蜕变为贪官、腐官。

  受访专家提醒,要对官员隐性利益保持足够的警惕,以防整个官场道德防线失守,腐朽思想滋长,腐败行为蔓延。

  公权需要“阳光化”运作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削除官员隐性利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项制度改革随之配套。当前急需在官员隐性利益普遍存在的公车改革、公务接待与公费出国的改革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官员的利益应在工资中得以彻底、充分体现,实现官员责、权、利的统一,工资以外不应存在任何特殊权利和利益。”黄小勇认为,这需要设立一套机制,来科学合理地厘定官员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

  “剥除官员隐性利益,要以官员的灰色收入和特权利益作为突破口。”黄小勇说,“要明确取消官员的灰色收入,官员的收入除法律禁止的违法收入和合法收入外,不应存在任何中间形态。同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官员各种形式的隐性特权要逐步取消或受到限制。 ”

  “要给权力运行谋求一个阳光空间。各地政务信息公开要落实到位,尤其是政府机关、政府官员以及广大公务员的有关情况,包括他们所使用的权力和资源,都应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运行。”胡仙芝说,只有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众才能有效监督。同时,需加强社会舆论及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 ”

  对于防止预算外收入成为官员隐性利益的主要渠道,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建议:“应建立政府行为预算硬约束的制度框架,让人大可以通过预算制约、监督政府开支。 ”

  多位专家提出,建立健全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减少官员隐性利益的必然途径。

  1995年 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因申报内容完全不公开而效果欠佳。2001年 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 (试行 )》,但据说因阻力大,也不见踪影。

  记者汇集地方反馈发现,地方部门认为,推行官员收入申报制度之所以乏力,主因是由于缺乏必要配套制度,如金融实名制、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等。

  但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建立的最大症结,还是受阻于利益群体。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不是时机不成熟,而是决心不够。”谈方说,“官员财产申报所需要的配套制度,如能不断建立和完善,申报制度实施效果将会更好。但这不能成为拖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理由,越往后拖延,阻力越大。 ”

  “官员财产申报所需要的配套制度,只有在切实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中,才能够不断在探索中完善起来。”谈方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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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中心”离阳光有多远

  当以提高干部职工素质为目的的种种“培训中心”,偏离了“培训”这个基本的目标时,就容易成为滋生种种腐败现象的土壤。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党政机关纷纷兴建“培训中心”,这本来是着眼于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学习型社会的好事。但记者调查发现,其中的一些培训中心成为集餐饮、住宿、娱乐、休闲、培训等为一体的豪华宾馆,越来越偏离了“培训”的本意。

  记者调查发现,一部分“培训中心”存在重复建设、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等现象,有的甚至变成领导干部用公款“吃喝玩乐”的场所,滋生出大量腐败,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悄然蔓延的“豪华培训中心”

  “每天开半小时的会后就去桑拿、美容、唱歌、打保龄球等,每人每天消费标准1000 元。”2006 年8 月10 日,在北京某局工作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单位每年都要组织员工到自己的‘培训中心’培训,时间一般2 ~ 3 天。最后,还每人发一张购物消费卡。”

  其实,王女士反映的这些情况,早已成为社会上“公开的秘密”。在北京,许多党政机关都建有“培训中心”,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建在京郊风景区的黄金地段。

  2005 年5 月,北京市政协委员曾广宇提出“关于规范北京市各委办局培训基地管理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得到市纪委监察局回复。当时,市纪委监察局表示,将对已有“培训中心”进行清理、规范。

  据北京市纪委监察局透露,截至 2004年 6月,北京这类具有住宿餐饮娱乐等功能、独立设置并在市编办登记的培训中心共有 54个,其中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 11个,1986年至 2000年建立的单位有 47个,占总数的 87%,这期间是成立的高峰期。

  2006年 8月 15日至 16日,记者就北京这类“培训中心”的数量和清理、规范情况,曾十余次致电北京市监察局有关部门要求采访,得到的回答均“简明扼要”——“不太清楚”。其中一位工作人员称问题“太敏感”,向领导请示后会给记者一个明确答复。但直到2006年 8月 21日记者发稿时,也没得到任何回音。

  记者调查发现,党政机关兴建“培训中心”,在全国是个普遍现象。中央各部委、各省厅局有,许多地市的党政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也在建,甚至一些边远穷县,也建“培训中心”,其中一些堪称豪华。

  “全国各地风景名胜区,比如北戴河、庐山、黄山、葫芦岛等,都能看到各种‘重量级’的单位和部门建的‘培训中心’,其中一些已经偏离了培训本意。”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用简短的语言表达了他的忧虑,“上行下效,‘豪华培训中心’的泛滥就在所难免。 ”

  全国各地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究竟有多少,不得而知。但从媒体相关报道看,各地改制的机关酒店,无论数量还是金额,都不是个小数目。

  “各地‘培训中心’内部机制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完全由单位财政补贴;第二类是财政补贴一部分,自己对外营业赚一部分;第三类是完全市场化运作,自己养活自己。”据李成言介绍,“其中完全由单位财政补贴的‘培训中心’,占有相当的比例。 ”

  有专家告诉记者,酒店是回报率很低的行业。一家三星级宾馆,每天的运转费用需要10万元左右。这些所谓的“培训中心”建设标准很高,运行成本巨大。由于机制等原因,几乎不可能赚钱,更谈不上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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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中心”功能异化

  一般来说,党政机关建“培训中心”,基本的理由是培训系统内部员工、投资挣钱、内部接待。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中央很重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中共中央日前印发了《干部教

  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根据《条例》,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 5年应当参加至少 3个月的培训。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同时,胡锦涛总书记对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也作出了重要指示,他明确指出要“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

  在采访中,很多人也能认识到干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但对作为培训干部的场所——“培训中心”的功能,却心存疑虑。在不少人心里,“培训中心”理所当然应该是学习培训的地方,主要设施应当是教室、图书阅览室和教职工、学员宿舍等。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有些“培训中心”,虽然没挂星,却有星级酒店标准的客房、套房,内设国际标准的游泳馆、进口的保龄球房。另外,桑拿、美容、歌舞厅等各种娱乐设施也一应俱全。

  “培训干部需要一个具备学习功能的地方,比如较为方便吃饭和睡觉。”北京市民周先生说,“对这一点老百姓是能够理解的。但看到按星级标准修建的‘培训中心’不断出现,老百姓就怎么也闹不明白了。 ”

  “一年到头,单位就组织员工过来开一次年终总结会,平时主要还是内部接待上下级人员,或本单位大大小小的领导。”北京某“培训中心”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一些党政机关领导挖空心思要建‘培训中心’,除为培训干部方便外,主要是单位的名字往上一挂,那是实力的一种象征,不但让单位形象‘上档次’,而且给领导面子添光彩。 ”

  据了解,各地不少“培训中心”,曾经安置了一部分人员就业,也解决了机关职工的一部分福利,同时为解决上下级人员来往接待,开展培训业务提供了方便。从这方面看,“培训中心”曾经也发挥过它的历史功能。

  但是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很多“培训中心”已违背初衷,成为利用便利条件大肆拉关系、钱权交易、请客应酬、公款吃喝玩乐的地方,甚至成为变相创收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隐蔽场所;有些每年都需要财政或者是预算外资金补贴,成为年年亏空的“无底洞”。这样的“无底洞”,成为某些权贵“权力寻租”的黑洞。

  “培训中心应是一个教育场所的代名词,是一个旨在培养和训练技能的地方。”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说,“现在很多社会机构,都具备培训干部的设施条件,培训场所的问题完全可以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可是,如果各政府部门都建一个‘培训中心’,并且成为部门的‘专属资产’,这种培训场所的功能异化问题就很难避免。 ”

  社会成本令人怵目

  据记者调查,违规“培训中心”的建设,除了畸形投资的不良冲动外,不但浪费社会资源、弱化政府职能,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执政形象,而且也给少数腐败分子侵占私分、贪污挪用提供了便利。

  首先,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由于“培训中心”的设施重点是“对内服务”,常常处于半经营状态,导致许多设施长年闲置,利用率不高,难免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据了解,“培训中心”等大量非生产性国有资产滞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既不讲使用效益,也不求保值增值,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据业界人士估计,截至 2006年,

  全国尚未进入商业酒店序列的各级党政机关、大型国企培训中心至少超过 10000家,其中85%以上处于亏损和临亏状态,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培训中心的亏损率甚至超过 90%。

  其次,弱化了政府职能。据了解,多数“培训中心”负责人,基本是单位某处级(或副处级)领导兼任,由于创收涉及单位切身利益,很多领导不得不放弃本职工作搞创收,分散了精力,也造成政企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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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据了解,有些培训中心名义上用于内部接待,可以享受关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却像社会上其他酒店一样对外经营。

  另外,有些“培训中心”由于与政府部门关系紧密,基本垄断了政府系统内的各种会议、培训的项目,这种情况显然对商业酒店造成严重的冲击,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

  第四,不断助长了奢糜之风。有些“培训中心”,不但将经营性收入划入机关“小金库”,违规发放干部职工的奖金、福利,甚至支付一些个人开支,使“培训中心”成为一些单位负责人吃喝玩乐的逍遥地。

  “由于‘培训中心’是块‘肥肉’,其负责人也基本由主要领导的亲属或亲信出任。”一位业界人士向记者透露,“除部分员工公开社会招聘外,其他有不少是领导安插的三亲六戚,内部关系极其复杂。 ”

  当然,近些年来曝光的大量腐败案件中,以“培训中心”所作为载体的可谓不胜枚举。比如张二江、胡长清等腐败分子,就是长期住在党政机关“培训中心”,过着腐化堕落的生活。当年陈希同、王宝森“搞腐败”的那个地方,也同样挂着“培训中心”的牌子。

  据国家审计署 2004年披露,经审计发现,国家电力公司 2000年召开的一个内部人事干部会议,短短 3天时间竟然挥霍了 304万元,人均耗费 2.4万元!事后,会议主办者为掩盖事实真相,也通过其下属的“培训中心”,对会议费用进行“技术处理”。

  第五,大量滋生经济犯罪。因管理和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培训中心”常常入不敷出,亏损严重,要维持运行,就要在公务消费的名义下不断加大投入,最终成为不法分子吞噬公共财产的黑洞。

  更可怕的是,一些党政机关把“培训中心”当成了转移资金、利润的渠道,个别单位的领导甚至把搞基建当成权力寻租的良机。比如河北省巨贪李真,先后把省国税局承德培训中心工程、衡水培训中心工程、石家庄培训中心工程等6个工程强行“发包”给朋友,心安理得地从中收受贿赂 305万元;原山西省旅游局培训中心主任李贵发,在任职期间数次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贪污和受贿,非法所得财物近 50万元;原湖北省乡镇企业培训中心主任王毛弟,上任一年多就向某建筑商索取回扣 7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12年..

  “清理风暴”波澜不惊

  “培训中心”作为一种微观经济的形态,以其小集团的利益损害着整个社会肌体,这不但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起中央领导和一些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早在 1997年 1月 29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有些所谓的‘培训中心’‘疗养院’‘驻京办事处’,实际上成了大吃大喝的场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下发了《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重申并提出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要求。

  近几年,一些地方对“培训中心”,也掀起过声势浩大的“清理风暴”——2005年 4月,四川省在全国率先实行了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改革,将这些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管理,使他们彻底告别“自留地”;2003年 10月,南京市政府决定收回、用作机关办公用房的宾馆和培训中心,主管部门一律将其关闭停业;2000年 8月,广东省直党政机关原有的 39个培训中心,除保留和组建 7个系统培训中心外,其他一律撤销..

  但记者调查发现,这种运动式的“清理风暴”,并没有使“培训中心”成为一块净土,在解开这个社会化困局的过程中,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反而集中“浮出水面”。

  “由于体制上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各地建‘培训中心’的风气仍在蔓延。”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李明伟教授告诉记者,“整顿牵涉各方利益,特别涉及很多权力部门,其复杂的背景也造就了清理工作本身的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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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尽管与去年相比,总量没增加,但规范已有‘培训中心’的状况并不容乐

  观。”2006年 8月 11日,曾广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提案得到回复至今,我仍没见到相关部门出台过规范现有‘培训中心’的具体措施。”

  “这些‘培训中心’多数隶属党政主管部门,背景太复杂,规范起来阻力极大。”李成言指出,“党政机关与所属‘培训中心’脱钩,牵涉到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等一系列棘手的政策问题。”

  “培训中心”离阳光还有多远?

  “解开‘培训中心’这个社会化的困局,不能只靠发几个文件和规定了事,制度层面的建设才是解决之本。”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院毛寿龙教授认为,很多培训中心机制定位不明确,难免存在管理上的很多漏洞。如果要清理‘培训中心’,除了撤销、移交、解除其行政隶属关系和挂靠关系外,采取必要的拍卖、改制、重组也不失为过渡之策。

  “对现有的‘培训中心’,在不影响部门培训任务和理顺体制的前提下,从培训工作实际出发,除少量可以保留外,一般都可撤销。”李成言建议,“现在那么多单位想方设法建‘培训中心’,完全是由于利益的驱动。应该出台相关法规,严格禁止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培训中心’,将现有的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兴建的‘培训中心’推向市场,实行政企分开,参与市场竞争,进行市场化经营,或通过拍卖、置换、改造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

  “‘培训中心’容易成为一个腐败滋生的地方,这与政府公务消费不透明有很大的关系。”杨钟红认为,“政府公务消费应该打破‘定点’规则,实行市场化运作,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增加消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公务接待活动‘定点’消费,也是一种垄断,容易滋生腐败。要消除‘培训中心’腐败,那么,公务消费改革的步伐也应该跟上。 ”

  “在严禁党政机关新建、经营各类‘培训中心’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做好现有‘培训中心’的清理整顿工作。”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认为,对政府决定收回、用作机关办公用房的“培训中心”,应该由主管部门将其关闭停业,并按规定做好资产审计评估、人员分流安置和债权债务落实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验收、接管。划转给相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的“培训中心”,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按照政府的要求,负责做好改制工作。其他按政企分开列入企业改制或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培训中心”,由主管部门负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改制工作,确保改制质量。

  另外,杜立元还建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清理整顿‘培训中心’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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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腐败:失控的隐性权力

  秘书腐败与领导干部腐败一脉相承,正视和解决秘书腐败问题,也是全面深入推

  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环节。

  中央纪委监察部于 2008年 12月 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中共十七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情况。近年来,中央对惩治腐败始终保持强劲势头。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在多个场合强调,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近期披露的一系列大案要案显示的问题在于,法律体系与机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存在漏洞。”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黄宗良教授认为,“从根本上扭转腐败现象,还有很多艰巨的工作。 ”

  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的背后,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有的“拔出萝卜带出泥”地牵出秘书不少肮脏的活动。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秘书利用领导干部“身边人”的身份进行腐败,已逐步成为一种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的腐败新形态。秘书腐败与领导干部的腐败一脉相承,正视和解决秘书腐败问题,也是我国全面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环节。

  “身边人”成腐败易发人群

  2008年 12月 7日,安徽省淮南市原市委书记陈世礼,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据了解,在此案开庭前,陈世礼的秘书王传东也因受贿 50多万元,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 6年有期徒刑。

  经法院查明,王传东在 2001年 7月至 2006年 5月任陈世礼的秘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特殊地位,安排他人与陈世礼见面,为他人在工程承包、产品推销、企业并购、项目规划、招商引资等方面提供便利,自己从中获得好处,先后七次非法收受他人 46.8万元人民币、0.2万元美元、价值 2.4万元的购物卡。

  在陈世礼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其秘书王传东成为一个重要的幕后“推手”,这是陈世礼腐败案在社会上引起关注的主要原因之一。

  何谓秘书?按《辞书》解释,秘书就是协助领导干部调查研究,联系接待,办理文书和交办事项的人员。顾名思义,秘书只是领导干部的助手、参谋和事务处理者,是一般的工作人员。

  按照中央的严格规定,只有副部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才允许配专职秘书。可实际情况是,现在我国秘书配备过度,一些市县“一把手”大都配有多种名目的“秘书”,而且干部配备秘书过多的势头有增无减。

  据记者了解,现实中多数秘书能够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干好份内工作。但近年来也有少数秘书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打着领导的旗号,“拉大旗作虎皮”地做一些普通人难于做到的事情,被百姓戏称为“二领导”。

  “由于秘书地位特殊,往往拥有一种领导干部延伸下来的隐性权力,级别越高的领导干部的秘书,活动能量和空间就越大。”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秘书从属的领导干部大都是部门、地方或单位的‘一把手’,经常有人有求于他们,或反映情况,或请示批复,或参加典礼仪式,或请赐墨宝题词题名,能否上达或谁先谁后大都由秘书来安排。如果对秘书管理失控,这个‘安排权’很容易成为一些秘书弄权敛财的途径。 ”

  “有些秘书会运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插手一些项目、工程、企业及各种活动,有时还充当顾问。”北京市直属机关一位姓张的退休干部向记者透露,“有些秘书还向当事人透露权力机构的内情,为其谋划、打通关节、获取有关方面的支持提供方便,大开绿灯,以从中获得报酬。 ”

  在不少人眼中,秘书已成为我国公共管理事务中的腐败易发人群。除了王传东腐败案外,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腐败案也令人关注。

  2007年 12月 20日,吉林省高院对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腐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处秦裕无期徒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秦裕,曾被上海一些干部群众称为“上海第一秘”。经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 4月至2006年 6月,秦裕在担任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 682万余元。

  另外,在秘书腐败案中,影响较大的还有“河北第一秘”李真收受贿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等共计人民币 1051万多元,被判处死刑;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的秘书陈健,受贿人民币 40.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15年;北京市原副市长黄超的秘书何世平,受贿人民币 24.3万元,被处有期徒刑 1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炬的秘书蔡建辉受贿港币109万元,人民币 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8年;郑筱萸的两任秘书郝和平、曹文庄,也因巨额受贿分别被判刑 5年和“死缓”..

  据了解,为了规避腐败行为的“寻租”风险,同样在使用公共权力的秘书与上级领导干部很容易达成利益上的一致性,所以很多秘书腐败案查处起来难度相当大。可一旦查处,很多就是大案或窝案。

  秘书权力的隐性来源



 

秘书腐败:失控的隐性权力(2)_中国隐性权力调查_连载_读书_虹桥书吧网




  从不少国家官吏制度的演变来看,秘书角色由官员逐渐向职员衍变。但是,我国有些地方秘书角色仍然是官、职不分,而秘书多是分享和递延了领导干部的权力。

  受访的多位专家分析认为,秘书角色的错位,容易导致公共权力分解不合理,领导干部和秘书之间的职责分界含糊,在道德力量与权力监督力量双重失效的情况下,秘书腐败在所难免。

  其一,秘书和领导干部职责发生严重错位。现实中,秘书与领导干部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超乎寻常的“依赖”关系,很多秘书已经成为各级公共权力的实际运作者。

  记者调查发现,在现时体制框架下,领导干部的秘书无形中获得了两种“隐性权力”:

  一种是由领导干部演化而来的决策权的延伸;另一种是由于秘书处于核心权力与实施对象之间的“关节”上,由此派生出的权力。

  “有些领导干部‘拐杖化生存’现象严重,他们的权力行为,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秘书来实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一位年轻干部指出,“有些领导干部检查工作走的也是秘书和基层领导干部安排好的线路,听汇报都是秘书筛选过的内容,所作报告都在念秘书写好的稿子。如果领导干部决策能力低下、专业知识缺乏的话,工作中对秘书的依赖程度就更高。 ”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赵国通认为,尤其是“一把手”的秘书,处在非常关键的特殊位置,是上通下达的关口,现在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人都想通过打通秘书这个关节来接近领导干部,谋取利益,秘书稍一放松自律,就很难抵挡诱惑。

  其二,秘书选用时“人治”色彩明显。目前不少秘书的选用,基本由领导干部自己定,组织人事部门就是履行个手续。结果出现不少领导干部自选秘书不报审批,或是手续办理流于形式的情况。

  “领导干部自己挑选的秘书上任后,出于感情和被信任等复杂的原因,很容易形成工作关系与个人感情关系难以分开的现象,甚至由工作服务关系变成可怕的人身依附关系。”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对记者说,“这样的秘书很容易以‘身边人’身份与领导干部达成默契,只要把握不住,就容易将公权私有化。 ”

  “我国领导干部秘书的选拔工作不规范,法规没有对领导干部秘书的工作性质、任职资格等作出具体规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认为,“这样导致很多秘书的选拔,基本是领导干部说了算,一般都不经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全面考察等严密的程序。在选用秘书时,领导干部的个人喜好占了上风。 ”

  其三,秘书监管缺乏有效机制。由于秘书不像领导干部那样拥有规定的权力,也就不像领导干部那样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制约。

  “因为秘书是领导干部‘身边人’,其他人或有关监督职能部门投鼠忌器,不能监督、不愿监督,也不敢监督。”李成言指出,“在目前体制对‘一把手’的监督处于相对滞后和疲软的状态下,秘书与领导干部之间的特殊关系,就使得领导干部秘书也有了规避监督的‘避风港’,形成上级监督机关不会查,同级监督机关不敢查的尴尬局面。 ”

  据了解,“河北第一秘”李真落马后,曾与新华社记者有过这样一段对话:“我做秘书时,虽说有人管,但没人监督。 ”

  在采访过程中,一位曾经在中央某部委任职的老领导一针见血地指出,“多数人惧畏领导干部的秘书,原因是他们属于领导干部的‘身边人’,与领导干部有一种特殊的关系,对他们宁愿退避三舍,也不会得罪。 ”

  其四,“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不少受访者认为,有些领导干部个人权力过大,那么与“一把手”有着特殊关系的秘书,在外人看来,权力自然也不小。社会上一些有求于“一把手”的人,也往往总是从秘书那里打开缺口。“可以说,领导干部权力越大,其秘书‘含金量’自然就越大。秘书主要是分享和递延了领导干部的权力。”杨钟红分析认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将领导干部秘书当成拉拢腐蚀的对象,是因为通过秘书就可以直接找到一条‘通天’的捷径。 ”



 

秘书腐败:失控的隐性权力(3)_中国隐性权力调查_连载_读书_虹桥书吧网




  “领导干部自身不正,也很容易滋长‘身边人’的权欲观念。”李成言认为,“秘书在权力的运作中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有的领导干部为了掩饰自己的腐败,其罪恶勾当就让秘书去做。可以说,领导干部腐败,必然会要求秘书腐败。如果没有腐败的领导干部为秘书撑腰打气作后台,无职无权的秘书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和胆量搞腐败,所以秘书腐败的根源在领导干部。 ”

  秘书腐败产生“连环效应”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领导干部和秘书之间配合默契,有的秘书越来越“生活化”,照顾领导生活、帮助领导办私事。若某些秘书本身就腐败的话,很容易把领导干部拖下水,为领导干部与行贿人“牵线搭桥”,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策动者”。

  2000年 9月 14日,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成克杰被执行死刑。记者在公诉人的公诉书和证人证言材料中发现,里面反复提到一个“小人物”——成克杰的秘书周宁邦。1993年底,成克杰和李平的奸情被成克杰的爱人发觉后,这位周秘书安排他们在自己驾驶的汽车里密谈,商量各自离婚后再结婚的问题。周宁邦为李平出谋划策道:“现在结婚不现实,没有什么经济基础,不如趁成克杰在位时赚些钱,为将来的生活打好基础。”之后,成克杰和李平几年工夫就捞取了 4000多万元。

  “秘书虽没有控制某个行业或单位的人、财、物,但处于党政机关权力运行的神经中枢,比别人更加具有得天独厚的信息资源,更加清楚涉及重大决策的核心机密。”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由于秘书经常参与某一项重大决策的酝酿产生过程,这就使他们有更多可以腐败的权力资本。有些秘书经常暗聚在一起,相互通风报信,相互利用,形成中国特有的‘秘书部落’现象。他们的不正之风有时会直接影响某个部门决策的正确实施,影响领导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影响领导的形象。 ”

  “当秘书是一条从政捷径,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李成言认为,“这些秘书大都年纪轻、有文凭、升迁快,不少将会被培养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如果他们自身放松学习,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理想信念丧失,一旦掌握大权后,有恃无恐,作奸犯科起来胆子特别大,胃口特别大,产生的社会危害也很大。 ”

  2004年 7月,甘肃省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规定(试行)》,要求在职省级领导干部的秘书任期不超 3年。随后,甘肃省委办公厅及相关部门开始对超期服务的秘书进行了调整。

  2004年 8月,四川省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秘书使用管理作出规定,要求秘书职务应逐级提拔,秘书离任时,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一般平级安排相应岗位,其组织、行政、工资等关系随迁,省四套班子(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的主要领导干部的秘书,职务配备最高不超过副厅级,等等。

  另外,还有湖北、甘肃、江苏、宁夏、天津、山东、安徽等省市,也制定一些相应的措施和规范,加强了对秘书群体的管理。但是不少受访者认为,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很多地方对秘书腐败的预防和治理,尚未触及到问题的本质。对领导干部秘书这个权位不高但能量很大的职位,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在秘书的选拔、考核制度和制约机制等方面。

  关键是制衡“一把手”权力

  “目前我国政府还是一个万能型政府。地方党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被太多不必要的事务累得焦头烂额,有时配秘书也就成了一种无奈的选择。”张鸣认为,“应该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程,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让领导干部不再有对‘拐杖’的现实需求。在此基础上控制领导干部秘书数量,才有进一步解决秘书腐败问题的现实意义。 ”

  “秘书腐败的发生,与我国在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转轨体制是分不开的。在加快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进程,把政府干预减少到绝对必要的程度的同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治理秘书腐败。”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系冯仕政副教授建议,“首先,建立健全政治沟通机制,保证政务信息的畅通和透明,消除现有体制下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秘书无法借助‘信息优势’寻租。其次,健全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大量寻租关系网络衰落,秘书的‘关系优势’自然也会逐渐式微。第三,改革领导干部秘书任用制度。基本方向是加快秘书职业化进程,规范秘书和领导之间的关系,改变导致秘书身份官、职不分的用人机制,使秘书成为独立于领导干部的、具有独立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实现渠道的职业。 ”
  龚维斌分析认为,要抑制秘书腐败,除分清领导干部和秘书的职责外,制衡领导干部的权力显得更为重要。只要领导干部没有凌驾于制度之上,让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蔚然成风,让群众的发言权、监督权见效,就能减少秘书腐败现象的发生。“应将秘书纳入治理领导干部腐败的整体棋局。”杨钟红建议,“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秘书时,也应同其他相同级别的干部一样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杜绝领导干部自己挑选秘书或先挑选再‘戴帽考察’的现象。”

  政协北京十届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广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可以在单位设置办公室,改变往日为领导干部‘一对一’服务的工作方式,集中办公,所有领导干部交办的事情,由办公室统一处理。这样可以避免秘书与领导干部关系私人化,也是保护领导干部的一种做法。 ”

  “从某种意义上讲,秘书腐败说到底还是领导干部腐败。”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对记者说,“应把治理秘书腐败寓于相关政策措施之中。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对秘书的组织考核、民主评议和测评制度,推行秘书交流、岗位轮换、任职回避等制度,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选配领导干部秘书或从秘书岗位调任实职时,应完全按照党的干部标准,这样才有利于把人选准用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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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冲突成“腐败之源”

  利益冲突威胁着公众对官员决策客观性的信心,也是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因

  此,反腐败应从防止利益冲突入手。

  “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这是 2010年 2月 23日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这个准则在多处提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

  “这是借鉴了我国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有关经验和做法,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有不少探索,是一个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主导对策。”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在很多国家的反腐败实践中,都通过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来预防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所谓利益冲突,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里的利益,不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等。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已成为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因为这是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支柱,直接影响到廉政建设的总体成效。

  利益冲突成为“腐败之源”

  2010年 3月 1日,中国足协声名显赫的“掌门人”——南勇,在足坛反赌风暴中,因操纵足球比赛涉嫌收受贿赂被逮捕了!

  众所周知,南勇在落马前,不但是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还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前一个职务被视为民间组织负责人,后一个属于正局级政府官员。此前,他还是一个商业机构的领导——中超公司董事长。

  中国足协和足球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决定了中国足协既是权力机构,又是市场主体。受访专家指出,南勇身兼数职,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难免用自己一手制定的规章政策,到市场上牟取利益。

  以往发生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中,都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比如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局原局长周广玉个人资产上千万元,拥有 18家公司,涉及房地产开发、典当、担保、制药等行业,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被泰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交通局原局长雷建民私设 4个工程项目部,代表甲方临渭区交通局,与乙方为其个人的项目部签订通村路虚假合同套取工程款,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渭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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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我国有些利益冲突因案发受到关注,并且得到规范,而有的却隐蔽性极强,且在法律上也没有具体明确的量刑,比如官员退休后到私营企业高薪就职、官员私下管理与其私人利益和亲属利益有关的业务,等等。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很大,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其中利益冲突是直接的表现形式。”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凯教授对记者表示,“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存在三大利益冲突,即劳资利益冲突、社会分配利益冲突、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 ”

  “在三大利益冲突中,劳资利益冲突在我国社会涉及范围最大。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个问题不明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越来越凸显。”汪玉凯进一步解释说,“在社会分配利益冲突方面,随着社会贫富差距悬殊,‘仇富’现象也越来越严重,造成的社会阶层对立现象不容忽视。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因为这个利益冲突的背后,实质却是官员和公众的利益冲突,直接损害的是党的执政基础。比如暴力征地、拆迁,等等。 ”“利益冲突的存在是难免的,关键是要防止利益冲突恶化,尤其要注意遏制强势利益集团对弱势群体的侵凌。”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有些地方司法失效、调解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如果公众通过上访、网络曝光等方式来促使问题解决,说明问题已到相当严重的地步。 ”

  中央反复提及“利益冲突”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利益冲突是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因为官员在履行决策过程和行政过程中,如果私人利益与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责任相冲突,要是缺乏制度进行及时合理的解决,就极容易发生腐败。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官员的利益冲突问题,可以梳理为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旋转”型利益冲突等三种类型。

  “交易型利益冲突,就是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关联者那里收取私人利益。 ”李成言介绍,“这种情况较常见,比如有些官员对房地产行业有管理审批权,以超低价从房产商那里买房;对矿产资源开发有管理审批权的官员入股煤矿、投‘干股’,等等。 ”

  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影响型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官员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的私人利益,比如处理亲属问题、自我交易、影响交易、裙带关系,等等。

  同其他利益冲突相比较,“旋转”型利益冲突更有隐蔽性——有些官员具有公私双重角色,在履行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利用公权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职、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等形式。

  “目前公众对有些人事任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行政审批事项不信任,根源就在于决策官员在政策决定中存在利益冲突。”李成言认为,“利益冲突问题对政府廉洁危害极大,其要害在于这种行为削弱了公众对官员的基本信任。在现实中,即使官员没有获得私人利益,但只要利益冲突明显存在,公众就有理由对官员在决策过程和行政过程中的客观性产生质疑。 ”

  正因为如此,防止利益冲突被多数国家视为有效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策略。近年来,我国也先后颁布数十项针对利益冲突的法规政策。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 1984年出台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97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7年颁布《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1998年下发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其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刑罚问题。

  不过,尽管以往出台此类法规政策多达数十项,但仅仅属于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在这些法规政策中,虽没有“防止利益冲突”之类的明确表述,但不少内容却旨在防止利益冲突,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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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 9月 18日,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要求推进相关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这是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利益冲突”这样全新的廉政概念。

  2010年 2月 25日至 26日,2009年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汇报会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会上又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权力寻租机会。 ”

  “中央近来反复提及‘利益冲突’,说明我国反腐在总体战略上进行着思维转型,并尝试运用综合预防腐败的现实策略,凸显出预防和治本工作的重要性,也是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推进的标志之一。”李成言分析认为。

  从解决“利益冲突”入手反腐

  我国要在反腐方面向纵深顺利推进,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前提必须从解决“利益冲突”方面入手,这就迫切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一套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机制。

  据专家介绍,加拿大、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将管理利益冲突活动制定为法律。主要对官员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礼品和馈赠、离职后的就业、经济投资活动等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了严格、详细的规定。比如加拿大政府颁布《利益冲突章程》,并针对现任和退休的公职人员制定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的《利益冲突法》是一部刑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刑和有期徒刑;英国针对高级官员制定了一项“利益声明”制度,要求官员在参与决策之前首先说明拟决策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

  “有些国家积累的反腐败经验值得借鉴。”汪玉凯表示,“既要科学地借鉴国际社会在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特定的反腐形势和工作重点,分阶段分步骤且有针对性地加强自身的廉政建设。”

  2009年 10月 14日,中美两国共同在北京举办主题为“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研讨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会见参会代表时指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是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国将结合这次研讨会的成果,吸收各国的有益经验,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制度”。

  据了解,我国有些地方政府,此前已对防止利益冲突“试水”。2009年 7月,浙江省温州市印发《温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暂行办法》。由此,“利益冲突”这一陌生的廉政概念,正式进入地方领导的视线。

  2010年 2月,浙江省杭州市出台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据报道,杭州几年前就对此进行研究,如市纪委将上城区文广新局刘某某利用权力直接将手中掌握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挂牌出卖的行为定义为“直接交易型”的利益冲突;规定官员要对家属配偶子女就业、经商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等等。

  但记者调查发现,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并不完善——这些制度规定不仅散见在各种准则、条例、报告之中,很不系统,而且制度规定约束的对象各不相同,原则、尺度也很难统一,其中许多“不准”,具有时效性和局限性。更关键的是,大多数制度规定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种种弊端的存在,以至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规定执行效果并不好。比如没有把“注重预防”落到实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不及时、不得力;多数官员在认识上存在模糊,制度规定的宣传普及工作滞后,等等。

  关键是要官民“信息对称”

  从受访专家的意见看,要通过防止利益冲突减少腐败现象发生,需要在官民“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围绕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权力和利益方面作出合理安排,及早阻断官员以权谋私的通道,加大对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督和处理力度。



 

利益冲突成“腐败之源”(4)_中国隐性权力调查_连载_读书_虹桥书吧网




  “要对官员伦理教育注意创新,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帮助官员认识利益冲突问题的本质。”南开大学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应把廉政教育和伦理培训,个人信仰教育与平时的修为作为官员的重要培训内容,以帮助他们从心灵根本上按照自己的信仰行事,这样才能防止思想变质,从根本上解决官员寻租制度的各种行为,才能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等相关问题。 ”

  “只要公务活动与私人利益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官员都应利益回避。”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对记者表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人大、政协、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的公职人员,是涉及利益冲突的主体。他们在执行公务时,对自己或与自己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产生利害关系的都应回避。由于我国有着重视社会关系的传统,监督和管理的范围需再扩大,包括对足以影响公正合理执行公务的同学关系、师生关系、老乡关系、战友关系,甚至曾经的同事关系、恋人关系也应纳入回避范围。 ”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止和治理贪污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官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起到早期警报的作用。”杜立元说,“但遗憾的是,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法律法规,只是通过党纪文件来规定。为此,有关部门还应加快此项制度的立法进程,申报内容应包括个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如工资、薪金、各类补贴和福利费、股票、养老金、不动产、债券、个人通过其他劳动获得的利益、投资及奖励所获得的利益,等等。申报内容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

  “应对财产申报官员进行详细审查,对于发现的那些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处置。”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杨帆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等从民营企业商业界中吸收一批精英从政,导致他们的工作与其所拥有的资产可能产生冲突。应在他们任职后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利益出售、秘密信托管理等形式,把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处理完毕。 ”

  “为了使官员既安心于公共事务,又不会因兼顾私人财产而产生利益冲突,比较好的办法是对官员财产实行秘密信托管理。”杨帆建议,“官员财产可交给独立的信托机构管理,而信托的具体机构、管理信息等对官员是保密的,官员任职期间无法知道自己的信托情况。也就是说,信托机构不向官员透露任何信息,只向政府管理部门负责。 ”

  “完善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必须有具体的落实措施,这就需要强化监督机制、评价机制、奖惩机制、认识机制等实施机制。”李成言表示,“在整个实施过程中,要对利益冲突行为形成有力的监督,对官员廉政状况及处理利益冲突的情况,要给予全方位的较为科学的评价。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认识到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探索等。 ”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从反腐角度来讲,我国需要有一部《防止利益冲突法》,对现行政策法规中的共同性内容加以归纳,并统一引入“利益冲突”概念,这必将进一步提高廉政建设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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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招商:履职还是越位

  要刹住招商引资的虚假浮夸风,还须减少官员直接招商引资的模式,让权力逐步退出这一领域。

  “今年的招商任务特别重,现在第一季度已结束,但手头上的招商工作还没有任何进展。”2009年 4月 3日,当周华向记者说这番话时,显得有些忐忑,但也很无奈。

  周华是云南省某县在外招商的一名基层政府官员。一年到头,周华都奔波在北京、上海、广州之间,每天一睁眼想的第一件事,就是到哪里找项目、引资金,这成了压在他心头的一块沉重的石头。

  近年来,很多地方把招商引资作为官员的政绩考核指标,对官员实行“层层分指标,级级抓考核,个个有任务,人人忙招商”的硬性分配,也出台相应的处罚和鼓励措施。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招商引资促进了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但这种片面追求政绩和对官员奖励的做法,也刺激一些官员冒险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资源,在土地、税收等各方面竞相“优惠”,不惜引进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甚至弄虚作假,滋生出诸多腐败现象。

  “官员主导的招商模式,是当下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目前国情,完全禁止地方政府官员招商并不现实,但要刹住招商引资的虚假浮夸风,还须减少官员直接招商引资的模式,让权力逐步退出这一经济领域。”

  官员全员“招商”

  20世纪 90年代末,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期。无论沿海还是内地 ,无论大城市还是小地方 ,都把发展经济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招商引资自然成为地方政府压倒一切的任务。

  一般来说 ,地方政府对完成招商任务的官员,除了兑现应有的经济奖励外,还给其以职务上的升迁。相反,对完不成任务的官员,轻者除了要被扣除各种奖金外,还要作出说明,以及戒勉谈话,重者则要停职或者免职。

  据报道,2009年 2月 4日,昆明市召开全市性会议,表彰了 2008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 10个先进集体和 50个先进个人。同时,一些招商不力的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在政绩考核的压力下,有的地方为招商引资,不惜大搞摊派,给各级官员压指标,任务年年增加,数额层层分解,甚至连教育局、文化局、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的官员,都背负着沉重的招商指标。

  据了解,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权重分配中,有的地方招商引资所占的份额高达30%以上。由于招商任务重,各地通行的做法,是把任务分解到每个机关单位、每个干部头上,使招商引资工作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市里去年给驻京办下达的招商任务是 6500万元,我们有 7人,每年每人有 930万左右的任务指标。”2009年 7月,西部某市驻京办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招商工作的确很辛苦,每天与客户应酬于觥筹交错间,压力极大。但是招商成功的话,得到的奖励也很丰厚。 ”

  “谁能邀请世界 500强企业董事长、总裁或总经理到大冶市考察,每人次由当地财政奖励 1.2万元。成功引进项目,最高可以奖励 50万元..”这是 2009年 2月 19日湖北大冶市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据了解,尽管大冶市的奖励对象,包括全市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中介组织、企业和个人。但实际上,参与招商的多数是政府官员,而他们的权力和人脉关系并非普通百姓所能比拟,所以这项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当是政府官员。

  “有些地方每年会评出几个招商优秀奖,奖金视项目大小而定,引进一个超百万规模的项目,会有几万至十几万的奖金。”尹韵公认为,“这样的奖励,对很多官员来说,具有一定的诱惑力。以致有的官员种好了招商的地,却荒芜了很多正常履职工作。 ”据了解,为便于招商引资,很多地方还专设招商局之类的机构,有的细化为招商二局、招商三局、招商四局,每个局除局长外,还设副局长三至四名。另外,还在招商驻地配有好的办公室、住房以及高档轿车。

  频触“红线”的优惠政策

  从记者调查情况来看,竞相让利已经成为一些官员改善投资环境的“法宝”。比如,管税收的,就比着谁减免的税收多;管土地的,就比着降低土地租金;而管环保的,干脆就比谁在环保审批上放得宽。这样造成的后果是,税收流失严重、土地供应紧张、生态继续恶化,等等。

  据了解,有些地方竞相以奖励方式对落户企业变相垫税,比例高达所纳税额的 30%至50%。在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之外,很多地方财政还以“先征后奖励”的办法再优惠。

  “靠减免税收、优惠待遇以吸引外资,在过去的发展阶段有特殊的重要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杨圣明研究员告诉记者,“但在今天,无论从哪方面看,单纯依靠优惠政策来谋求发展的思路,实实在在是陷入了一个误区。 ”



 

官员招商:履职还是越位(2)_中国隐性权力调查_连载_读书_虹桥书吧网




  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招商指标,有些官员往往毫无原则地满足企业要求,甚至完全站在企业一边。据报道,河北某市市长在接受媒体专访时发布了他的招商口号:“房地产商来我市投资,赚了算他们的,赔了算我们的!”

  “有的官员为了政绩,大玩数字游戏,意向合同签了一大堆,最后兑现的项目和资金却很少。”南方某省一位经常外出招商的朋友告诉记者,“为了完成任务,有的官员甚至自己花钱,请亲戚朋友来本地转一圈,签订一个投资意向报上去,或去参加一些招商洽谈会,双方签一些从来没打算履行的引资合同。 ”

  这位朋友还向记者反映过这样一件事情:有位镇长为完成任务,串通国外亲戚朋友到当地合资办企业,等到自己职位上升为副县级、12万奖金装进腰包之后,便与国外亲戚朋友合谋,寻个理由撤资。

  记者调查发现,官员招商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和阶段后,已经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不但引发恶性竞争,产生系列腐败现象,而且模糊了政府职责,造成权力的扭曲。

  履职还是越位?

  受访的有关专家认为,招商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其行为主体应是企业。官员“越位”介入,从短期看,官员可依靠其支配的公共资源,取得一定成效,但从长期看,却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背道而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责主要是为公众和全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就算政府设立一些部门专门从事招商引资,也只应做些为投资者服务的工作。”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李绍荣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让官员招商,属于上级机关和上级官员权力滥用,使原本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权,直接陷进商业化旋涡的危险境地,最终将损害公共机关的整体功能,导致更多职责荒废。 ”

  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招商引资是企业行为,各地政府不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招商引资工作上,不应以招商引资名义出台与国家总体利用外资政策相悖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应以招商引资数量考核干部政绩。 ”

  在他看来,将招商引资的完成情况作为官员上下的标准,责令达不到标准者离岗、撤职,不仅有违规越权、违法行政之嫌,而且在事实上架空了公务员法等干部考核及奖惩制度,与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

  官员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急于求成的心理,也往往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2005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审结一起网上逃犯变身“台商”的诈骗案,2008年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经侦部门破获假冒港商投资骗钱案件,都与之有关。同时,近年来一些官员借招商中饱私囊的腐败案件也屡见不鲜。

  受访专家分析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政府部门存在严重的“政绩焦虑”,总担心影响招商引资,对外来投资者不敢深究,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当然,官员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也引起国家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视。2006年 7月,浙江省出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共引入 26项科学评价指标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实绩的标准,而长期受热捧的招商引资被排除在外。

  2008年 9月 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就包括遏制长三角愈演愈烈的恶性招商竞争现状,特别压缩了长三角违背土地政策招商的空间。

  让权力逐渐退出“招商”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要解决招商引资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创新官员政绩考核机制,逐渐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交给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政府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据了解,在许多发达国家,招商引资一般是由商会等民间机构来组织完成的,政府与商会、企业之间的关系非常清楚,决不会越俎代庖,更不会因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而造成监管身份的模糊、错位和丧失。
  “目前地方政府应该创新保增长、促发展的思路。”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招商引资方面,应摈弃重奖官员的做法,同时要自上而下改革官员政绩评价体系,改变以招商论英雄的官场风气与社会氛围。 ”

  “政府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在吸引外来投资方面,政府的精力和资金应该用于改善市场环境,而不是以行政之手去直接参与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本质上属于经济中的商业活动,理应让它与政绩脱钩回归本意。”李绍荣认为。

  为此,齐善鸿提出了招商引资应遵循四条原则:“一不损害群众利益;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是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四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果以牺牲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来换取一时的经济繁荣,势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削弱政府的公信力。 ”

  “国家应对各地招商引资举措出台统一的规范。只有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规范政府依法行政,方可正本清源。”杜立元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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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官员”的荒唐逻辑

  法律不能苛求公民对政府及官员的批评百分之百准确,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取消。

  2010年 3月 9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通告,称经复核,撤销对陈永刚的拘留决定,并责令郧西县警方向陈赔礼道歉、国家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前,陈永刚因持续在论坛发帖,质疑当地政府与“奸商”勾结、斥巨资搞形象工程,并向中纪委举报,被郧西县警方跨地拘捕,以“侮辱诽谤他人”的罪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 8天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温家宝总理 2010年 3月 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这番表述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多位官员更是在不同场合作出积极回应,并表示欢迎媒体监督和批评。

  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从现实状况来看,如果要把“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落到实处,就要从制度上保障负责任的公民能够安全地监督、批评政府及官员,尤其是法律不能苛求公民对政府及官员的批评百分之百准确,要在制度上剔除“诽谤官员”之类的荒唐逻辑。

  “诽谤罪”成问题官员护身符

  近年来,我国公民因以发短信、发帖等方式批评地方官员,被冠以“诽谤罪”而遭牢狱之灾的个案一直在重复上演。

  根据迄今曝光的“诽谤官员”案件分析,这类案件发生规律大都这样——先是由警方追究“诽谤者”,然后激起媒体与公众群起鸣不平,最后是警方或撤案,或道歉,或赔偿,为“诽谤者”洗刷“罪名”,直至追究办案者责任。

  “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是宪法赋予的正当权利。”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对记者表示,“采用匿名举报也好,发短信、发帖公开批评也好,都是可行的方式。公开批评势必影响地方政府,尤其是直接责任官员的声誉和利益,所以一些官员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甚至动用国家机器来限制和剥夺公民自由批评的权利。 ”

  “以遭到‘诽谤’为名,动用公检法机关对批评者进行关押、审判,是一些问题官员的常用方法。”胡仙芝说,“而未查清事实真相,就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与审判,不排除背后是受问题官员的权力驱使,把‘诽谤’当成掩盖问题官员腐败真相、打击报复异己者的幌子。 ”

  “公民批评监督政府的问题,是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以前不太突出的话,那么随着网络监督的异军突起,这种问题就尤显重要。”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部汪玉凯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两年网络事件经常发生,比如周老虎案、躲猫猫案、邓玉娇案,等等,公民都通过网络对政府进行了有效的监督。这有其深层次的背景——除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外,中央对网络监督,包括公民监督批评政府的态度,都传递出明确肯定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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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遗憾的是,官员打击报复批评者的案件,还是不断发生,由此反映出来的问题也非常深刻。”汪玉凯分析认为,“首先,有些官员心态没有摆正,‘皇权思想’作怪,一挨公众批评,就受不了;其次,有些官员位置没有摆正,以前习惯高高在上,当网络时代导致这种权威逐渐丧失后,还一时无法适应,容易与公众产生对峙心理;再有,制度法制不完善不健全,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外,没有制度来保障公民能安全地监督和批评政府及官员。 ”

  多位受访专家还认为,官员打击报复批评者的案件不断出现,也同以前对这样的违纪违法官员处置太轻,缺乏必要的威慑力有关。除此之外,现行法律中存在的缺陷,也值得反思。

  公器私用有损执政之基

  以往“诽谤官员”案件,大多出现在县区一级的政府官员身上,尽管是以“诽谤官员”的罪名对公民追责,却基本是公诉案件,极少见“被诽谤”的官员作为原告出现。被认定的“诽谤者”,几乎没有机会与自己“诽谤”的官员对簿公堂。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 246条第 2款的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诽谤罪是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的罪名。”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只有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不受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限制,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可现实情况是,以往这些“诽谤案”一旦发生,有关部门不是尽快查清事实,核查帖子内容真伪,而是按“有罪推断”的方式把矛头对准批评者,迅速地作出了公民诽谤罪成立的相关决定。

  杜立元说,问题官员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将公民的行为上纲上线,归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列,以打击“诽谤罪”为掩护,从而控制和消除对其不利言论的扩散。为此,监督和批评政府的公民,往往就成为受害者。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这种做法不但严重破坏法治建设,而且在权力驱使下违法办案,以至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更为严重的是,这使本来的个人与个人之诉,变成个人与政府和国家司法公器的对垒,扩大激化矛盾的范围,不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力,也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失去司法公平的保护。

  当然,这些危害性已经引起了高层的警惕。公安部 2009年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近年来,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

  这一通知还指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 ”“公安部下发的这个通知,比较正面地肯定了公民的批评监督权利,而对以侮辱、诽谤的司法罪名控制言论的危害性有了清醒的认识。这个通知针对某些地方官员的这种‘治人’手段提出了严厉批评,并强调了要严格依法办理案件。不论收效如何,其人性化意见以及规劝意图非常明显。”胡仙芝分析认为。

  公民监督才能少走弯路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尽管以往的“诽谤官员”案中,也存在个别公民过当或批评举报与事实有出入的问题。但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与政府掌握的信息很难完全对等,因此法律的设计上必须容忍公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平的批评,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取消。

  据专家介绍,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政府不存在被公民“诽谤”的问题,因为政府的形象建立在法治与公信基础之上,而不会因为公民批评而严重受损,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按这种理念,法国 20世纪 60年代就从刑法中删去了诽谤条款。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国家不再通过刑事立法保护名誉权,并非这些国家不认为名誉权重要,而是把救济方式转向了私法责任,这样既可对被害人给予有效赔偿,同时又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官员以公权打击报复批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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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及官员听不得公众的任何批评,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张鸣教授对记者说,“公民对政府及官员具有监督权和批评权,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纳税供养政府及官员,政府及官员就有义务给公民一个真相。公民除了接受政府及官员的结论之外,也有自己探寻真相的权利。 ”

  根据我国《宪法》第 41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

  “在社会转型的情况下,政府及官员应拓展多种民意表达渠道,自觉接受公民监督和批评。不能把公权作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更不能作为打压公民言论自由的工具。”汪玉凯认为,“政府只有在公民的监督下,才能少走弯路,所以即使有时公民批评得不完全准确,官员也应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面对。再则,政府是公共机构,官员是公众人物,代表公民行使公共事务,公民有权利监督和批评政府及官员。 ”

  从立法和执法层面完善

  要根除公民“因言获罪”现象,受访专家认为,政府要有勇气反思地方行政体制、司法运作模式,以及权利救济渠道等存在的问题,并作出深层次改革,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应有之义。

  “在法治社会里,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构成国民共同的根本价值观。”胡仙芝认为,“公权机关必须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公民对政府的批评可能有不准确的情况,但这种不准确并不能随意被认定为犯罪。公民有言论自由,有批评政府的自由,只要不是恶意捏造事实,就不应被追责。因为,政府比公民有着更大的言论自由和更强大的信息公开权力。 ”

  “要有制度保障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至少要做到公民批评政府及官员后,不会受到追究。”汪玉凯建议,“目前政府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政府及官员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和公众阐述政府的执政理念和观点,以促进双方更多的互信;另一方面,要改进网络管理方式,摈弃传统上‘捂’的做法,对于政务信息要尽量公开,不能公开的,要对公众作必要解释,以消除不必要的误会。 ”

  “在诽谤罪中,‘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还缺乏细化的司法标准,为公权力的滥用留下了制度上的缺口。”杜立元认为,“有必要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诽谤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解释,或者规定特殊的排除犯罪事由,从而防止‘诽谤罪’被扩大适用,以增加言论自由的空间,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和批评权不受侵犯,使社会泄压阀保持畅通,以赢得社会的和谐与政权根基的稳定。 ”

  同时,杜立元还建议:“应从国家立法层面进行统一,废止此类案件的公诉条款,在刑法中规定其全部为自诉案件。官员如果觉得自己是‘受害人’,比如针对所举报和批评的事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消除公民的误解,或者通过个别的解释来消除误会等。也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此避免个别官员公器私用、打击正常的舆论监督和批评。 ”

  “在追究违法执法人员责任的同时,对背后发号施令的‘权力魅影’,更应严厉问责。 ”张鸣还建议,“如果官员滥用公权对批评者打击报复,应让其付出沉重代价,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