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kins 无法访问8080:谁来告诉孩子什么是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3:18:22

怎样守法?

童话作家郑渊洁曾经在博客[6]上描述自己曾经与少管所一个在押犯的对话,“我问一位男生,你是怎么进来的。他说犯了盗窃罪。我感觉他的年龄不大,就问你才多大就被定了盗窃罪?他俨然已是法律专家,他告诉我,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岁的人,一次盗窃500元以上的财物,即构成盗窃罪。或者在12个月之内累计盗窃三次,哪怕每次只有1元,也构成盗窃罪。我又问你是多大岁数偷了多少钱。他说他过14岁生日那天为了请同学吃饭,在公共汽车上偷了一个钱包,被擒获。钱包里有5张百元钞。我说之前没人告诉你盗窃罪的定罪年龄是14岁?我当时的感觉是抓错了人,应该把他的家长和老师抓进来,作为他的监护人,他们有责任告诉孩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他用幽默的口气反问我,你告诉你的孩子14岁以后每年只能偷一次、每次只能偷499元了吗?我无言以对,因为我也没告诉自己的孩子,而且连我自己也不知道。”此后,郑渊洁通读了我国《刑法》,将其中的419个罪名编写成了419个童话故事,出版了《皮皮鲁和419宗罪》。在第18宗罪“贪污罪”中描写的一位保险公司年轻的职员的犯罪过程和死刑前的反思,他说“现在我最痛恨的,是高考不设道德考试,光考语文数理化外语有什么用?”

作家在这里描述的两个年轻犯罪人的设问所揭示的正是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环境的缺陷,结果是当他们成为罪犯之后,才了解了法律的规定、法律的威严,才被法律唤醒——这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最大失败。

法律对于青少年而言是一种客观存在,遵守法律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本能,而是后天习得的行为,需要一个漫长的社会化过程。一个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其生存的社会环境,主要包括家庭、学校、社区、大众传媒等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环境,生活情境就是最好的课堂。从孩子懂事的时候起,从父母教给孩子是与非、荣与辱、教给孩子做人、做事的基本社会规范开始,就涉及到给孩子以法的启迪。父母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法律意识和行为打下深深的烙印;

学校是传递社会文化、实行社会控制的主要场所,以其严密的组织系统、丰富的教育教学内容,成为现代人必不可少的人为的学习情境。教育者通过可控的学校环境将法律知识、法律精神传递给学生,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系统地接受既定的知识、前人的经验,学习分析事物和看待社会的方法,学校也是一个人从家庭走上社会的桥梁;

社区通常指以一定地理区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任何一个家庭都坐落于社区之中,居民之间有着共同的归属感和共同的利益需求,并有着较为密切的地缘交往。社区是社会的缩影,是青少年直接感受得到的社会文化氛围和地域环境。社区的法制状况和水平、社区成员之间的积极或消极互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青少年产生怎样的法制观念和行为;

大众传媒具有开放性、无强制性、介入性、非统一性、形象性、易感染性等特点,在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日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尤其是电视和互联网等电子媒介的普及,大大缩小了人与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拓宽了青少年的社会信息的来源,改变了单向度接受知识和长者教育的方式,既成为青少年社会学习的老师,也难免由于传播似是而非的知识、少儿不宜的内容,导致青少年难辨是非真伪,容易产生不正确的社会认知或接受不健康的信息,造成法律社会化障碍。

总之,不同的社会化环境有着不同的特点,在青少年的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相互依存、交互作用、优势互补,也需要自身的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化进程的加速,从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青少年的法律和文件,就社会的大环境而言,越来越有利于青少年法律社会化。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禁止未成年人行为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教育部等部门颁布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颁布了《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民主法制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把思想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二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指出,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等等。应当说,近年来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普法的深入和素质教育的深化,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得到广泛实施,并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法律社会化对青少年的重要性并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普法的实际效果欠佳等问题依然存在。

回顾青少年犯罪的事实,家庭和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或方式不当的问题最为严重。当我们运用全国未成年犯调查数据对城市闲散未成年犯和普通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情况进行比较时发现:[7]未成年犯在上学期间学校开过法制教育课的只有43.4%,普通中学生是76.3%;在对法制教育课程评价上、两个群体最为显著的差异是,普通中学生的积极评价大大高于未成年犯,71.4认为“这种课程很有用,知法才能守法”,而未成年犯有这种认识的只有17.7%。笔者曾在天津市进行的“城市儿童道德状况调查”中了解到,在近千名8-14岁在校学生中表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全部内容”的只有17.3%,44.8%的人“了解部分内容”,30.8%的人表示“听说过”,7.2%的人表示“不知道”这部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了解全部内容”的只有13.7%,36.8%的人“了解部分内容”,36.1%的人表示“听说过”,13.4%的人表示“不知道”这部法律。在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对1千余名未成年人家长的问卷调查中了解到,24.7%的家长“不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家庭保护,“偶尔接触过”的62.2%,只有13.1%的人表示自己“认真学过”。承担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保护责任的成年人自己不知法、不懂法,很难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在相当多的家庭中,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是一个盲点,家庭教育指导中有关法律的内容摆不上位的问题普遍存在。

近年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很多学校配备了由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选聘的干警兼任法制副校长,参与中小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说在青少年法律社会化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不乏积极成效。然而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这些干警对中小学生的特点、需求和教育规律、教育方法缺少全面而系统的了解,而长期处理违法案件、接触不轨人员的职业习惯往往使出自他们的法制教育内容是消极多积极少,方法是震慑多启发少、说教多互动少。比如惯用的“案例教育”,多是以青少年罪犯为典型。一个干警给中学生报告的结论是:“吃名牌、穿名牌,枪毙站在头一排!”这种恐吓教育和不合逻辑的分析难以取得学生认同。再如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让学生参观交通事故展览,血淋淋的场面令许多孩子毛骨悚然。一个六年级女孩的母亲说“看完展览孩子做了一宿噩梦,从那天以后再也不敢自己过马路了。”……这样的法制教育过于注重震慑作用,过于简单生硬,反而让学生片面地认为法律只是行为的约束和对罪错的惩罚,而离自己很远。更是很难理解法的精髓,也难免产生反感甚至抵触。此外,大众传媒尤其是网络信息传播鱼龙混杂、社区的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等等都成为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障碍。

从整体上看,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效果与社会法制建设对未来人才的需求之间尚存在很大的差距。家庭、学校、社区、大众传媒等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承担着任重而道远。

(作者:关颖,全文《恪守做人的底线——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基本问题探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