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手机升级助手:党校:中国一些企业依靠行政权力形成垄断地位隐患较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7:36:58

正确处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打破行政垄断的关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意味着要保持行政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规模大小是其自身经营的结果。市场竞争必然带来优胜劣汰,有的企业会越做越大,直至在某一行业或领域拥有控制地位,形成垄断;有的企业则被淘汰,同时新的企业不断涌现。企业一旦拥有垄断地位,就会牟取高额垄断利润,从而既损害消费者利益,又阻碍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因此,很多国家制定了反垄断的法律制度,以维护市场竞争,保持经济活力,增进社会利益。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还没有通过市场竞争产生的垄断企业,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和体制转轨过程中,少数企业形成了行政垄断。当然,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或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生产经营环节,可以在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条件下由少数大企业垄断经营。现在的问题是,有些行业和业务既不关系国家安全,又不具有自然垄断性,但一些企业却依靠行政权力形成了垄断地位。这就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引进更多的投资者和竞争者,通过竞争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有人担心打破垄断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竞争才有活力,竞争才有进步,竞争才能让消费者受益。愈是打破垄断、加强竞争,愈是能够增强相关行业的活力,愈是能够促使相关企业发展壮大,从而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的素质和控制力。而垄断的存在,从静态和表面看是少数甚至一个企业控制了整个行业的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相关企业保持强大地位,但实际上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最终也将导致相关企业失去生机和活力。(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执笔:赵振华)
不能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有机统一的,而不是彼此对立的,必须把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在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第一,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应作为也必须作为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竞争的结果,一方面是各种所有制经济竞相为社会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并不断改进技术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另一方面是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有的还会融合、合作,最终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共同发展。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得到了极大发展,没有因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削弱公有制经济。虽然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降低了,但总量越来越大、优质资产越来越多,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越来越强。同时,也没有因为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强大而削弱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表现出旺盛的发展活力和独特的竞争优势。从发展趋势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融合会越来越明显,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比重将越来越高。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比如,个体、私营以及外资经济容纳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分流的数千万劳动力,为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第二,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为生产力发展、综合国力提高和人民生活改善作出了巨大贡献。第三,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必须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活动。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需要继续改革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是改革的产物,同时,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需要在深化改革中继续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需要在改革和发展中进一步完善。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障碍,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国有企业要继续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企业经营者薪酬分配机制,继续推进战略重组,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和大企业集团。公有制经济并不意味着国家所有、国家经营,或者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而是可以实行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社会经营,其前提条件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30多年来,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壮大,在市场竞争中显示了旺盛活力。但不少非公有制企业也存在一些不利于企业继续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障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企业特点深化改革。比如,引导条件成熟的家族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逐步实行股权多元化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等。可见,随着企业不断壮大、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海内外市场不断拓展,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面临着深化改革的问题,需要在改革中继续发展、在发展中深化改革。
正确处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打破行政垄断的关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意味着要保持行政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规模大小是其自身经营的结果。市场竞争必然带来优胜劣汰,有的企业会越做越大,直至在某一行业或领域拥有控制地位,形成垄断;有的企业则被淘汰,同时新的企业不断涌现。企业一旦拥有垄断地位,就会牟取高额垄断利润,从而既损害消费者利益,又阻碍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因此,很多国家制定了反垄断的法律制度,以维护市场竞争,保持经济活力,增进社会利益。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还没有通过市场竞争产生的垄断企业,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和体制转轨过程中,少数企业形成了行政垄断。当然,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或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生产经营环节,可以在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条件下由少数大企业垄断经营。现在的问题是,有些行业和业务既不关系国家安全,又不具有自然垄断性,但一些企业却依靠行政权力形成了垄断地位。这就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引进更多的投资者和竞争者,通过竞争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有人担心打破垄断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竞争才有活力,竞争才有进步,竞争才能让消费者受益。愈是打破垄断、加强竞争,愈是能够增强相关行业的活力,愈是能够促使相关企业发展壮大,从而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的素质和控制力。而垄断的存在,从静态和表面看是少数甚至一个企业控制了整个行业的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相关企业保持强大地位,但实际上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最终也将导致相关企业失去生机和活力。(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执笔:赵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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