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抗器匝间耐压:家属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19 09:46:36
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明知是贿赂而加以收受是否构成共犯?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不管是否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只要接受行贿人的财物,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便构成受贿的共犯。笔者认为,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共犯要求是合意、共谋,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意思交流,而在这种情况下,两人事先并无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不能构成共犯。
  笔者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对受贿具有犯罪故意并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贿赂是本人收受还是家属收受的,都构成受贿罪。至于家属明知是贿赂而收受下来,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还要看有无其他情节。否则,仅看收受这一点就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会不适当地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因为就受贿罪的立法精神而言,主要是打击那些以权谋私、收受甚至是索取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一般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积极鼓动、纵容、唆使,甚至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按前者的教唆行事的。若后者拒绝前者的教唆,没有实施受贿的,对前者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意图,与其家属共同密谋策划,家属积极配合,为实现收受贿赂创造条件、提供积极帮助。
  家属事先收取了行贿人的财物,然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并要求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同意甚至与家属共同策划如何具体实施,如何逃避惩罚等。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策划,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家属出面向对方索取或者非法接受对方财物的。
  上述情况的共同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勾结,且双方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并彼此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符合共同受贿犯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