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f金刚石碎片掉下神坛:沈彬:怎四次被判处死缓四次打回重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00:36:39
2011年11月08日06:19东方网沈彬字号:T|T

沈彬 早报评论员

过去九年里,河南濮阳市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村民胡电杰被判处过四次死缓,又被上级法院四次发回重审。

据中国青年报11月7日报道,2002年3月的一个晚间,与胡电杰同村的女村民郭瑞英和她的一双儿女遇害。很快,胡电杰被锁定为嫌疑人。按他的说法,他是遭刑讯逼供之后被迫认罪的。在没有提取到凶器,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2002年7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杀人罪起诉胡电杰。整整一年多以后(法定的审判期限是一个半月),2003年10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胡死缓。胡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之后,案子就在濮阳中院、河南高法之间反反复复地“拉抽屉”:2004年5月,濮阳市中院再次判决死缓;2004年12月,河南高法重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06年10月,濮阳中院第三次判死缓;至2009年8月,河南高法第四次发回重审。

好在第五次审理时,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诉。2011年1月,河南省高院下达终审裁定,准许撤诉,这才结束了拉锯战。胡恢复自由,走出看守所,但目前还是“待罪之身”,案子没被撤销,当然他也就不能为将近九年的牢狱之灾,索要国家赔偿。

胡是不是凶手,尚不能确定。但现在可确认的事实是,过去九年时间里,司法机关一直没有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凶手就是胡电杰。这该怎么办?无罪推定是法定原则,也是保障公民免受公权非法伤害的一个重要逻辑起点。司法机关无法指证公民有罪,那就应该宣判无罪,结束案件,而不是拖着耗着,或者来来回回“拉抽屉”走程序。

本案证据不足,在濮阳中院第一审时就可窥出几分:一则法定是一个半月的审理期限,审了一年多,可见判决前也颇有斟酌;二则,胡若真是凶手,杀死包括2个儿童在内的3人,且挑掉3人眼珠,手段残忍,就不应当判死缓,而应适用极刑。甚至濮阳中院的判决里也称“本案确无固定不变的直接证据”,所以“轻判”死缓。这其实是用“罪疑从轻”代替“罪疑从无”,将法律打了折扣。佘祥林、赵作海冤案中,被告人都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做出死缓判决的,幸运的是有“被害死者”归来为他们昭雪,但胡电杰显然不可能有这种幸运。

再来看河南高法的四次发回重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改判,也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事实上,二审法院更倾向发回重审,而不是改判。这是为什么呢?

刑诉法学者早把问题挑明了:就是为了“转移风险”。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称:迫于某种压力,有些一审法院故意判错,让上级法院改判,但上级法院却担心由于改判招来上访者,再次把“球”踢给一审法院。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也认为那是在“扔包袱”。

断案不应是“扔包袱”,公民不该是“皮球”,上下级法院为规避自己的风险,搞“博弈”,折磨的却是当事人,损害的是司法公信。本案中的四次发回重审,并不是个案。去年河南省高法院长张立勇曾点名批评洛阳市中院:该院三次将某案发回重审,而依法重审时要另选法官,但下级法院只有九名法官,且都审过此案,已无法另行组织合议庭了!河北省保定市一起历经七年七次发回重审的普通刑事案件中,一审法院也找不出新法官审理,只能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来重审。

另一起著名的“马拉松案件”则是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国清等四人杀人案,在十年里河北省高法三次发回重审,承德中院作出四次死刑判决。两级法院僵持十年之后,以河北高法妥协、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而告终,本案至今还备受质疑。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当原本应该维护正义的程序,沦为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拉抽屉”,公民看到的只是“死循环”;当法官的患得患失高于公民的清白,司法公信又何以彰显呢?好在新《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对“发回重审”的“死循环”有明确的约束:二审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重审案件上诉的,必须做出有罪或者无罪判决。

法律被执行,法官有担当,公民才会信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