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形缝l13j14 1 21:从经济法视角看矿业参与宏观调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21:48:09

从经济法视角看矿业参与宏观调控


  经济法是保障国家对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在宏观调控方面,经济法运用财政法、金融法、税收法、投资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法律,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方针和原则等根本方面进行综合调控,使整个社会经济均衡高效地发展。矿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和社会领域,矿产资源参与宏观经济调控应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国家的调节干预,必须采取科学的方式,政府如果过多地采用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行政权力就会失去制约,既不符合市场经济应该以法律调整为主的规律,同时也可能出现“政府失灵”,因此国家调节需要法律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法律保障。经济法承担着双重任务:既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又防止“政府失灵”。

  矿业参与宏观调控问题的经济法分析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资源,关系社会的整体利益,必须建立科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我国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法律规范或严重欠缺或滞后于资源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法作为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法则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可以全面有效地对矿业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分析。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制度

  矿产资源具有经济性和资源性。从经济角度看,它给开发主体带来经济利益;从资源性看,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从整个国家资源安全层次考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需要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现有的矿产资源法律中矿产开发利用规划内容严重缺乏,难以适应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现实要求。具体表现为:一是国家借助国土资源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国家矿产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制度,但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显然没有矿产资源法规所具备的较高效力。二是地方政府在利益趋动下,往往忽视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合理利用要求,无视地方矿产资源规划。所以,提升矿产资源规划法律地位,提高其法律效力等级,以统帅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方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形成一个以全国、省级、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线,各类专项矿产资源规划相酉己合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对保障矿产资源十分必要。

  矿业权市场法律运行机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矿业权(采矿权)只能依企业财产的流转而转移,且需要经过政府批准,这就极大地限制了矿业权的流转,妨碍了矿业权市场培育与完善,对矿业的规模发展带来了制度上的障碍。随着矿业经济的发展,矿业权市场上相继出现了抵押、出租、承包、借用、共用等非法定方式,即出现了法律无明文规定而无法监控的事实,进一步加剧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混乱与矿产资源利用的浪费。    

  因此,必须修订有关法律,确认多样化矿业权流转形式的法律地位,进而从法律上监控抵押权人、承租人、承包人的矿山开采行为。

  矿产资源价格制度

  首先,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其价值应包括:经济价值与外部补偿价值。经济价值符合价值的一般特性,补偿价值则是指资源生态和环境价值,是资源不可再生性的补偿价值。在当前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我国矿产资源价值实现上的不完全与资源价值补偿不充分有着直接关系。其次,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资源价格法律体系,矿产资源和矿产品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产品价格在《价格法》和《矿产资源法》中没有相应的价格法律机制。再次,矿业市场中的采矿权价格明显与采矿收益不成比例。政府对矿山投资的责任大都交给企业,而采矿权权利金偏低,使得投入者投入成本降低,一定程度是其对资源浪费的原因。

  矿业税收制度

  矿业税费征收,目的就是实现国家对矿业的宏观调控,即通过矿业财政税收政策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我国没有独立的矿产品税,而是将矿产品税并人资源税中。第二,矿业市场上缺乏相应的税收减免激励机制。第三,我国矿山税费负担与国外相比较重。第四,在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中,也没有反映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回收水平、矿床的开采技术条件等。

  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面对矿产资源开发中严峻的环境问题和新的资源理念,及国家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循环经济的要求,我国矿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仍显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缺乏有效的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制度;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缺乏有机联系,没有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生态补偿机制还很不健全。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问题, 在矿产生命周期中,政府和企业是 l两个最基本的利益主体。从政府的角度说,来自矿产的收益越高,政府可支配的收入越多。在收入和支出关联的情况下,政府用于矿产方面的投资就越多,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也就越强。从企业来说,来自矿产的收益越多,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就越强,保障国家矿产可持续供应的能力也就越强。同时,在非垄断的状况下,也容易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于相应的矿产行业。所以,只有收益分配合理,才能实现均衡。然而,利益分配不均衡是我国矿产领域不可持续性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是很多问题的根源。

  实现矿业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思考

  通过经济法律制度对矿业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无疑为我国工业经济的振兴和长期、稳定发展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正是因为市场机制的不成熟、矿产资源的战略性地位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使经济法律体系对矿产资源立法提供了空间。

  健全矿产资源规划法律体系

  实现矿产资源规划法制化。矿产资源规划是调控矿产资源关系的基本依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计划法调整的范畴。矿产资源规划法应具有矿业基本法的地位,即同其他矿产资源规范相比,它应具有最高和统一遵循的效力。因此,矿产资源规划法应从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和地方法规上升为矿业基本法层次。    

  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效力,应该是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地区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的,形成以全国、省(区、市)、市(地)、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线,各类专项规划相配合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法时,应统一规定各级规划的层级效力关系,可将规划实施办法中的规划效力归入规划基本法中,以提升规划的法律效力。
  
  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的基本目标,要包括保障国家的矿产资源安全、提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式、发挥两种资源与两个市场的作用,促进矿区与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等主要内容。

  完善矿业市场法律机制

  矿业权市场能否健康发展,是矿产资源法制建设成败的关键。首先,在法律手段培育矿业市场中,立法应确认多样化矿权流转的法律形式,即矿业权人有权根据经营需要独立地将采矿权转让、抵押或人股,这有利于矿山企业利用采矿权实现融资。其次,强化矿业市场的法律规制。如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制度,建立政府对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价格干预制度,实行采矿权最低价格制度。第三,完善采矿权取得的法定形式和效力。第四,对旷产品交易市场实行政府监管。

  健全矿产资源价格体系

  矿产资源价格要符合可持续发展观。首先要完善采矿权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采矿权价格评估方式,实行采矿权最低价格制度。矿产资源价格改革应从资源使用制度改革人手,实现资源的全面有偿使用,从而开通资源市场和资源价格之间的联系渠道,改变资源市场漠视价格变化、价格机制难以发挥调节作用的不合理状况。即,矿产资源价格应当包括全部取得成本、发现成本和生产成本、环境成本,全成本定价将计算所有的资源耗竭稀缺性成本和环境恶化的全部损失,将成本转给资源消耗和污染物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其次,要在《价格法》、《矿产资源法》中明确矿产资源和矿产品价格机制。

  完善矿业税费制度

  借鉴国外矿业税收情况,我国矿业税收可进行以下改革:首先应根据不同矿产资源储备情况,征收采掘税和消费税。其次应规定全部矿产品统一适用的各种税赋制度,使开采和生产的自用与销售的、未销售的矿产品都纳入税收体系。在矿业税的计征上应实行从量与从价的并行方式,并对提高矿产资源利用行为实行减免税激励,即建立激励纳税人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的机制。最后,改变矿业增值税实际税赋水平偏高的问题。

  完善矿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矿业环境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应考虑如下方面:一是在授予矿业权时实行环境条件优先原则。二是注重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融合与衔接,注重各部门法的协调。三是加大环保投入,重视闭矿后的环保四是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内容上,还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及预测预报制度、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制度等建设。

  理顺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关系

  在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统筹兼顾中央与地方、矿业权人与当地群众利益的基础上,要按照“开采反哺勘查,开发补偿保护,成本体现安全,价格反映稀缺,市场公开公平,企业进退有序”的思路,进一步完善不同矿业投资主体的分配方式,并针对不同投资主体及矿产资源制定相应的税费标准。同时,分配原则一定要遵循“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将收益主要用于加强矿产勘查、支持地方的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促进资源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