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向压力和法向应力: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和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6:04:42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刻制和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
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即:发票专用章自
(一)原开具发票时使用旧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其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延期使用至
(二)《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三)同一纳税人旧式发票专用章与新式发票专用章不得混用,使用新式章后旧式章不得再使用。
二、发票专用章式样
1、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即:长轴为
2、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3、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
4、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
5、税号上方环排“纳税人名称”字体为仿宋体,中文文字字高
6、中间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数字字体为Arial体,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
7、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体为Arial,字高
8、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三、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及备案
(一)纳税人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本通知,选择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合法刻制经营单位刻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指定、或者暗示用章单位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制作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即:“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的规定,纳税人在发票专用章刻制完毕后,在票种核定前或刻制完毕之日10日内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审查备案事宜。
办理备案流程:1、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其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如实填报《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表》一份;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表》留存,按月装订归档;3、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注:申请表在新申请或变更票种核定时加盖)的相关栏内加盖新刻制的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
1、开具发票时,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加盖。
2、发票专用章在开具发票时,应根据发票种类的不同,以覆盖“收款方名称”、“开票单位”或“单位名称”为原则加盖发票专用章。
3、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专用章,防止丢失、被盗。如因特殊原因遗失,应在15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重新申请刻制与遗失发票专用章有所区别的新的发票专用章,新的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4、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五、违章处理
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