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向压力和法向应力: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和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6:04:42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刻制和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刻制和使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即: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我市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如下:

  (一)原开具发票时使用旧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其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二)《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使用完毕后或自2012年1月1日起应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三)同一纳税人旧式发票专用章与新式发票专用章不得混用,使用新式章后旧式章不得再使用。

二、发票专用章式样

1、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即: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2、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3、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

4、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

5、税号上方环排“纳税人名称”字体为仿宋体,中文文字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为避免发票查询出现差异,原则上要求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名称应采用全称。

6、中间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数字字体为Arial体,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目前有效的税务登记号有15、17、18、20位四种位数。刻制新发票专用章时,应按实际税务登记号位数刻制,应与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税号位数保持一致。对15、17、20位纳税人识别号须保持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18位税号总宽度不变,即:字高和字宽均不变,字高3.7mm,字宽1.3mm,字体的间距变宽或变窄,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7、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体为Arial,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8、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三、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及备案

(一)纳税人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本通知,选择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合法刻制经营单位刻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指定、或者暗示用章单位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制作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即:“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的规定,纳税人在发票专用章刻制完毕后,在票种核定前或刻制完毕之日10日内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审查备案事宜。

办理备案流程:1、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其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如实填报《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表》一份;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表》留存,按月装订归档;3、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注:申请表在新申请或变更票种核定时加盖)的相关栏内加盖新刻制的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

1、开具发票时,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加盖。
  2、发票专用章在开具发票时,应根据发票种类的不同,以覆盖“收款方名称”、“开票单位”或“单位名称”为原则加盖发票专用章。
  3、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专用章,防止丢失、被盗。如因特殊原因遗失,应在15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重新申请刻制与遗失发票专用章有所区别的新的发票专用章,新的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4、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五、违章处理

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