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度间歇性训练视频:什么是自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16:51:49
一、讨论这个问题,有什么意义?
要讨论什么是自由,首先要回答,这个问题能不能成立,值不值得讨论?  按照一种意见,这个问题根本不能成立,不值得讨论。不加任何限制词的自由,即抽象的或一般的自由,世界上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东西,怎么能讨论?世界上只有各种具体的自由,特别是各阶级的不同的自由。需要讨论的是什么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无产阶的自由,等等。抽象的自由不过是掩饰资产阶级自由的阶级性的一个骗人的虚假口号。
“世上只有具体的自由,没有抽象的自由”是说不通的。按照这种逻辑,水果摊老板只能够说我这里有苹果、梨、桃、杏等等,不能说有水果。甚至说有苹果也不对,只能说有富士、国光、红玉等各种品牌的苹果。可是,同一品牌的苹果,来自不同的产地,不同的果农,不同的树棵,即使同一棵树上的苹果也各有不同。富士、国光、红玉也都是一种抽象,也不能承认其存在。那就只能说存在的只是这一个那一个具体的苹果。不加限制词的水果,即抽象的水果是不存在的。按照这种逻辑,教师则要说,这个班级没有学生,只有男生和女生。可是男生、女生也是抽象,也不存在,那就只能说有张、王、赵、孙、李等具体的学生。这样的逻辑不是很荒唐吗?
抽象的概念是同类事物的共名,每个可以用某个概念称呼的具体事物的存在都证明它不仅作为概念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而且它所指称的事物是客观的存在。有苹果、梨……,就是有水果的证明。“苹果是一种水果”这句话既肯定了苹果(一种具体的水果)也肯定了(抽象的)水果。“存在着的是各个不同阶级的不同的自由”这个命题把不同的自由都称为自由,这就肯定了抽象自由的存在,如同“有男学生和女学生”这句话就肯定了学生的存在。
抽象的共性和具体的特性总是结合在一起的。所以,不可以只承认具体的存在,不承认抽象的存在。当然,反过来,只承认抽象的共性的东西,否认具体的特殊的东西,也就是否认它们之间的区别,或者把某一种具体的、特殊的东西误当作一般的、共性的东西,也同样说不通。资产阶级高举自由的旗帜掀起反封建的革命斗争的时候,虽然参与斗争的各个阶级、阶层所要求的自由并不一样,但是自由可以成为大家共同的旗帜,谁也不能否认提出这个观念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伟大进步,不能否认这个口号的伟大的号召力和激励作用。马克思看到和强调各个阶级特别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所要求的自由是不同的,甚至有些要求是相互反对的,并用他的剩余价值论揭穿了资产阶级所宣扬的某些自由(如买卖自由)的局限性和对无产阶级的欺骗性,这在人类思想史上是更加伟大的进步,具有更深刻的革命的意义。但他并不否认一般意义即普遍意义的也就是抽象的自由。请看这样两句话: “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1]说这话的,你以为是哪位资产阶级思想家吗?不是的,正是马克思本人。前一句话是说,反对别人自由的人实现着他们自己实施这种反对的自由。马克思这话是指当时德国当局在剥夺新闻自由的时候,实现着实施这种剥夺的自由。所以说,可以有人反对这种或那种具体的自由,却没有人能够反对一切自由,至少任何人都不会反对自己的自由。这个事实难道不是对抽象的即一般的自由最明白无误的肯定吗?
讨论抽象自由是否是客观的存在,可以参考马克思关于抽象劳动的议论。从事商品生产的任何一种劳动都是具体的,或耕田或织布或修桥铺路或设计建筑或测量绘图等等;各种劳动都有自己特有的具体的目的、形态、方法、工具、过程、技术含量、复杂程度等等,各不相同,但同时又都是抽象劳动,即都同样是人的体力脑力用于生产商品的一种支出。马克思提出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概念,创立劳动二重性的学说,是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划时代的贡献,是他的剩余价值论的基石。如果否定抽象劳动的客观存在,那么必要劳动、剩余劳动等概念也都不能成立,这就否定了剩余价值论以至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如果你承认论证抽象劳动的逻辑是正确可信的,那么为什么按照同样的逻辑说明抽象自由的客观存在就那样难于接受呢?
上文说的“抽象的”都是与“具体的”相对而言的,与“一般的”同义。另外,“抽象的”一词有时也作为“现实的”、“实在的”等语的反意词,解作“非现实的”、“虚幻的”。例如,马克思主义以现实的人而不是以抽象的人为其理论的出发点。意思是说,马克思主义关注的人是有血有肉,有思想感情,需要吃穿住行等物质条件,并时时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在有阶级的社会中,阶级关系是极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脱离现实的虚构的人。抽象与现实,抽象与具体是两个意义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总之,既然各个历史时期各种不同阶级、不同人们、不同领域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的自由都可以叫做自由,那么“自由是什么”的问题就是可以成立,可以讨论的。这样的讨论,前提是承认抽象的一般的自由的客观存在,这不是要抹煞各种具体自由的特殊性和他们之间的区别,而是为了对各种不同的自由进行分析比较,便于同主张或反对这种或那种自由的人们对话。
不能说只有资产阶级才提倡自由。以劳动者和全人类的解放为宗旨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人的自由的关注远远超过资产阶级。资产阶级最关心的是资本的自由,人的自由在其次。马克思主义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关于自由的思想,把每个个人的自由的全面的发展当作自己的理想。
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奋斗了近百年。为推翻反动统治而进行的战争称为解放战争,人民军队称为解放军,先一步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的地区称作解放区。什么叫“解放”?解放就是从不自由到自由。中国人民争取解放即争取自由的斗争已经取得伟大胜利:掀翻了“三座大山”,埋葬了积贫积弱任人蹂躏的日子,生活改善了,国力增强了,国际地位提高了。经济发展速度之快,举世震惊。60多年来,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发展、现代化,到底为了什么?社会主义、小康、和谐、以人为本,究竟指向哪里?一句话:为了人民群众每个个人更大的自由。最终目的则是马克思首倡的每个个人全面发展的自由。
争取自由往往是争取某些权利。但自由还包括实施权利的能力、机会和结果。有了就业自由的权利,还需要有就业的能力和机会,才能摘到就业自由的果实。有能力购豪宅、名车的富翁与只能靠出卖苦力谋生甚至卖血换饭吃的穷人,形式上都有买卖的自由权利,实质的自由有天壤之别。以私有制为基础、以阶级对立为特征的社会,一些人的自由总是以牺牲另一些人的自由为代价。在这种社会,私产的自由是一切其它自由的基础,而私产总是有人多,有人少,有人有,有人没有。只有以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对立为最高理想的新社会才能把每个个人的自由作为最终目标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因此,马克思在用厚厚三大卷《资本论》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上所设想的新社会的“基本原则”就是这样一句话:“每个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2]这需要每个个人都有全面发展的自由。也因此,马克思设想的用以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公有制是 “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3],也可以叫重建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或“个人所有制”[4],即在联合中每个劳动者个人都是主人的所有制。这既不是恢复私有,回到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做主的旧时代,也不是不经人民授权,不受人民监督的官员代替劳动者做主。这样的公有制要求全面民主化,即从企业管理民主化到国家民主化,从微观到宏观,从经济到政治、社会、文化,都实现劳动者当家作主。实现这个理想的道路怎样走,百多年来的探索至今还待继续,前面的路还很长。但最终的目标是明确的。
新社会向着“每个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个目标的发展,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以及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生产力合理的即合乎科学的发展是各方面发展的基础,从根本上制约着个人自由的增长。各方面每一步向着民主化的进步,每一种社会不公现象的克服,以及就业、收入、看病、上学、保险、养老、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每一步的解决,都是某种自由的增长,都需要努力争取,都值得珍惜。不过,在各种自由当中思想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似乎是一把开门的钥匙。30多年前,平反冤假错案,讨论真理标准,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大幕。其实,一切冤案皆因自由蒙冤,把要求自由的人诬为人民的敌人。实践检验真理的前提是实践者自由思想,说自己的话。思想言论不自由,亿万农民的实践曾难于推翻公社化的谬误。所以,今天为了改革大业更上一层楼,不致停顿、转向,亟须开展关于自由问题的讨论,开启更大自由之门。
二、自由就是由自己
英语liberty 和freedom ,两词意义相近,分别源自拉丁语系和日耳曼语系,传到中国,都一样被译为“自由”。这个绝妙的译法,不知始于何时何人,确实非常贴切。(有人说是严复最先这样翻译,并曾把“由”字写作同音同义的“繇”字。)按照汉语的习惯来理解,自由就是由自己,(正像自爱就是爱自己,自尊就是尊重自己,自卑就是卑视自己,自杀就是杀自己……)这准确地表达了这两个外来词的精义。由自己而不是由别人来决定自己的行动,由自己决定和选择做或不做什么,要或不要什么,这不就是人人所能理解的、所欲所求的自由吗?在这两个外来词传入之前,在中国,虽然有关的思想遗产非常丰富,“自由”这个概念却从来没有成为思想界普遍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范畴,(为什么会是这样,这是个有待探讨的大问题,这里不讨论。)但是,把自由理解为由自己,却是古已有之。例如,找一些权威的辞书,查“自由”的释义,可以看到,《礼记·少仪》郑玄注有“起止不敢自由”;汉代古乐府《孔雀东南飞》有“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三国志·朱桓传》有“节度不得自由”。这几处的“自由”都是由自己决定、自己选择的意思。直到今天,用现代汉语,人们说到自由,还是这个意思。
把自由解释为“由自己”,适用于各种各样的自由:无论是哪个阶级所要求的,无论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的自由,无论消极的或积极的自由,无论程序的或结果的自由,无论形式的或实质的自由,无论集体的或个人的自由……。不管用在什么场合,自由都是由自己的意思。区别在于“自己”是谁,由自己决定和选择的事情指何而言。
多年来,我国思想界,回答什么是自由这个问题,常见两种说法。一种来源于黑格尔和恩格斯,大意是,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以及这种认识指引的行动;一种来源于西方启蒙学者,大意是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其实这两者都并不是在给自由定义,严格地讲不能算是回答了什么是自由的问题,而是从不同的角度,回答怎样才能得到自由。两者分别说明了:自由和必然的关系;自由和法律的关系。两种说法都蕴含这样的假定:自由本身是个自明的概念,人人都知道什么是自由,不需要下定义。他们针对的问题是:有人把自由与必然对立起来,有人把自由与法律对立起来,不知怎样才能自由。他们的这个假定和所针对的问题,反映了他们所面对着的西方思想界的情况。我们今天面对的情况与此不同。我们这里,首先碰到的问题是:自由是不是客观存在,是不是人人所欲所求的好东西?所以,我们不能径直把他们的说法当作自由的定义,而需要先为自由释义,提出自由就是由自己这样一个说法来开始我们的讨论。
当然,对于“由自己”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详细地展开来解释,需要说很多话,留待以后。这里只需要先指出:一、由自己做决定或选择,要能够成为自由的决定或选择,前提是自己是理性和知情的。因为只有这样的决定、选择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的需要和利益。一个失去理性的人(如精神病患者、醉汉等)和被蒙蔽不知情的人(如“文革”中许多被蒙蔽的“革命群众”),由自己做的决定或选择,未必代表自己的真实意愿,反映自己真正的利益,算不上是自由的决定和选择。二、说自由就是“由自己”,不等于说自由就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因为自己之外还有客观世界(自然和社会),还有他人(个体或群体),时时处处制约着自己的行为。怎样看待这种制约,是讨论自由问题时需要探讨的大问题,这种探讨就会涉及对上述的两种说法的理解。
三、生命在于自由
人为什么能够自由,需要自由,追求自由,喜欢自由?
人区别和高于其他动物,在于只有人是依靠自己对于客观必然性的认识由自己来改造客观世界(从制造工具开始),决定、创造、改善、享受自己的生活,并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发展自己的才智、品性。其他动物则是被外界的必然性和它们自身的本能支配,谈不上由自己决定、选择和创造。它们听天由命,谈不上“由自己”。“鹰击长空”,“鱼翔浅底”,从人的眼光来看似乎很是自由,其实那不过是动物必然的本能的生存方式。大鹏鸟和麻雀,飞鸟、游鱼和蚯蚓都一样地依照必然和本能活动,比较它们哪个更自由,无从说起。有什么人真正知道并能证明飞鸟比蚯蚓更为自由吗?蜂巢结构之精巧令建筑师叹服,但那也不能算是自由的创造。自由是人的生命的特点。剥夺人的自由就是剥夺人的生命。就是要人做牛做马。但人毕竟不是牛马。强迫别人做事的人不能不允许被强迫者在他强迫规定的范围以内做事的自由。即使被驱使的奴隶,他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可以自己转自己的脑筋,由自己决定在劳动中怎样运动自己的手脚,节省力气,提高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由自己决定对劳动采取怎样的态度,磨洋工还是认真干,甚至选择逃亡和造反。当人被逼到生不如死的时候,他还可能选择自杀,由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人在最后可能实施的一种自由。虽然当人被逼到只剩下这一点点可怜的自由的时候,状况是很悲惨的,但这是只有人才会有的一种自由。只有人才会自杀。动物不会自杀。所谓鲸鱼集体自杀,其实是海浪进退使它们搁浅,不是它们自己的选择。莎士比亚的剧中人哈姆雷特王子思考“活着,还是不活,这还是一个问题。”这是只有人才会有的问题。动物没有这样的问题。因为动物不能够由自己决定“不活着了”,只有人能够。完全失去自由的生命,就不是真正的人的生命。李大钊曾说:“盖自由为人类生存必需之要求,无自由则无生存之价值。”[5]其实,这样说还不够,如果完全没有自由,不仅是生存没有价值,而且那种生存就不能算是真正的人的生存。
从人类生命的特点和生存的需要来说明自由的普遍性,比“天赋人权”说,更实在,可信,能够用任何一个人的生活经验来验证。资产阶级启蒙学者们说,自由是天赋的自然权利;人生而自由平等。这种说法,在当时,意在反对为封建等级制辩护的“君权神授”和“人天生分贵贱”的旧说,主张人人无例外地都可以、都应该自由。这个主张,无可辩驳。这个思想对于长期禁锢于中世纪专制制度旧传统的人们来说,犹如一声惊雷,可说是石破天惊,振聋发聩。以这个思想为旗帜和思想基础的资产阶级革命,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这个思想在人类思想史上伟大的革命意义和历史光辉,不可否认,不容亵渎。但是,毕竟时间已过去了几百年。具有现代科学知识和历史唯物主义常识的人来看这些老话,会发现这种说法并不科学。人间的自由不自由,平等不平等原因在于人间,问题出在社会,归因于“自然”、“天赋”和归因于“神授”一样经不起事实和逻辑的检验。说自由来自天赋,即来自上天、自然、上帝、娘胎,没有科学根据,无法依据人们的生活经验来验证。刚刚出生的婴儿,和动物的幼仔一样,只有吸吮奶汁的本能,哪里有作为“自己”的意识和由自己去做什么决定、选择的能力?如果把自由看作一种权利(作为权利来看的自由是极重要的,但自由不仅是权利,自由还是一种行为能力、一种可用的机会、一种思想境界。)那么权利和义务是社会性质的范畴,只能来自社会,无所谓“自然权利”。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中,总是有人自由多,有人自由少。一些人的自由以牺牲另外一些人的自由为代价。这种社会现象的原因,只能在社会中找。与想象中的“自然秩序”、上帝、老天无关。自由不是天赐的礼物。维护自由,争取更大自由,需要人们自身的努力。要经过学习、劳动,创造条件,以增长自己的行为能力;要经过斗争,以战胜压迫,求得解放,争得自由的权利和机会。
四、自由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
任何一种自由都是有条件的,并且有一定的范围,受到某种限制,所以是相对的。另一方面,人的生命特点在于自由,对自由的任何限制本身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取消人的自由,所以又可先说自由的绝对性。自由就是由自己决定和选择,这是人的生命的特点。人的生命就是这样一种需要和能够由自己作决定和选择的生命。任何人,从他越过无知无识的婴儿期开始,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他有意识能思想,就总是有些能够和必须由他自己决定的事,也就是说,总是有某种范围和程度的自由,尽管这种程度和范围有时可以被限制到极小,却不可能完全没有。面对无论多么强大的力量来剥夺自己的自由,人还是可以由自己选择屈服还是抗争。极而言之,即使丧失了一切行动自由的人,他还有自己的思想活动。如果连这样的自由也完全没有了,那就是他死了,生命结束了。仁人志士为争取自由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不自由毋宁死,把自由看得比生命还宝贵。这也是出于他们自己的自由选择。自由只能因人的生命死亡而死亡。从这方面看,可以说人的自由具有绝对性。人的生命的特点在于自由,这是绝对的。
再说自由的相对性。
从最大处说,对自由的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从人和客观世界的关系来说,自由受客观必然性的限制,自由不可能超出客观必然性所允许的范围;自由只能是客观必然性所允许的范围内的自由。同时,单从人和客观世界的一部分即社会的关系来说,一个人的自由还要受别人的自由的限制。一个人的自由人不可以、不允许侵犯别人(个人或群体)的自由。超出这个范围,会遭到抵制,引起冲突,那就由不得自己,不得自由了。前一方面的限制主要说的是能不能自由的问题,是行为能力问题;后一方面的限制主要说的是可以不可以自由即是否被允许自由的问题,是自由的权利问题。说两方面,是理论的分析。现实中,很难分。能力的施展,需要权利;权利的实施,需要能力。只讲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是片面的。
对自由的限制,也是对自由的保护或支撑。
客观必然性规定了人自由行动的范围。但是当人认识了客观必然性,并根据这种认识来决定自己怎样行动的时候,客观必然性正是人所以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得到自由的依据、依托和支撑。例如,“大跃进”的年代,不顾客观必然性的限制,妄想“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结果高指标没有达到,反而造成巨大的灾难。反之,袁隆平教授,研究杂交水稻,掌握了客观规律,创造了举世震惊的高产奇迹。他的成功不是出于偶然,而是有其必然的根据。总结一切失败的教训和成功的经验,最根本的就是,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为行动的向导才能成功。整个人类历史都说明,人们对客观必然性认识得越多、越深刻,行动自由的范围就越大。从原始人开始知道怎样用火,到现代人能够利用火箭、飞船登上月球,就是这样的过程。
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可能不与别人发生关系。既然人人都要自由,那么侵犯别人(个人或群体)的自由就会引发冲突、遇到抵抗,这就形成了各自的自由的限制和范围。范围怎样界定,界限划在哪里,决定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政治制度和文化,具体体现为通行的法律、道德、纪律等社会行为规范。这些规范为不同阶级、阶层、人群规定了各种各样的行动规则和范围。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阶级所要求的和所享有的自由,各有不同。在任何社会制度下,总是一些自由受到保护,一些自由受到限制。行为规范从一方面看是对自由的限制,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对自由的保护。不许我侵犯别人,保护了别人的自由;不许别人侵犯我,保护了我的自由。限制可能的侵犯者,就保护了可能的被侵犯者不受侵犯,同时也保护了可能的侵犯者不被抵制、反抗、制裁。
在限制和保护人们自由的各种社会规范中,法律的限制和保护是最具刚性,最少弹性的,违法行为会受到国家政权强力的制裁。曾看到两位学者讨论自由与法律关系的文章,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一方认为,法律与自由是相对抗的,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另一方认为,法律是保护自由的,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其实,问题在于,双方都没有具体地分析什么样的法律与什么样的自由,特别是没有注意区别符合社会正义的良法与违背社会正义的恶法。
“自由与法律相对抗,有法律的地方就没有自由”,这种说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道理在于,法律所禁止的自由确实是与法律相对抗的;有法律的地方就不允许有这样的自由。例如,我国的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这种规定不许可随意设置言论禁区,查封报刊,也就是说,不许可有随意设禁、查封的自由。这种自由与宪法是相对抗的。法律与自由对抗的说法忽略的事实是,法律在禁止某种自由的同时保护了与这种自由相反对的自由。禁止随意设置言论禁区查封报刊的自由,是为了保护了人民的言论自由。
“法律保护自由: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这种说法有更多的道理,不仅对于各种具体的法律和被它们保护的各种具体的自由来讲是真的;而且一般地说,如果没有法律(以及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的约束,如果允许人人自行其是,任意侵犯他人的自由,那么人类社会就会变成弱势者任人欺凌宰割,强势者互相残杀的人间地狱,或远离人类文明的丛林、荒漠,绝大多数人连起码的生命自由也会失去保证。试想,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和六七十年代,如果当时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尽管不那么完备)和其他社会行为规范得到应有的尊重,如果不是任由“无法无天”来主导社会的发展,会有几千万同胞在一波接一波的政治斗争、盲目的 “大跃进” 和疯狂的“文革”浩劫中死于非命吗?
一般地说,如果什么法律都没有,自由不受限制,自由也就失去了保障。
进一步的问题是,哪些自由是法律应该保护的,哪些自由是法律应该限制或禁止的呢?应该和不应该的根据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要知道,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一般地说,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主要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在统治阶级的主导下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斗争、博弈、妥协的结果。从社会进步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着眼,不能不看到恶法与良法的区别。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劳动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良法,与此背道而行的是违背正义的恶法。两个“有利于”,标准一致。因为劳动群众是人口的大多数,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用这样的标准来判断法律应该保护和限制什么样的自由,比较实在,可信。所谓“自然法论”,认为在国家法律之上还有个自然法,国家法律是良还是恶,取决于是否符合自然法。这种理论有些玄。如果追问:自然法从哪里来?根据什么?这种理论难免又回到前文说到的“天赋”,即想象中的“自然秩序”、老天、上帝和娘胎那里去。
为了维护人民自由,对待法律,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肯定、支持,或一概否定、反对,而是:一、呼吁法治,反对“无法无天”。因为在无法状态下人民的自由毫无保障。二、支持良法。面对良法,提倡守法。用良法作武器鞭笞和抵制侵犯人民自由的违法行为;支持为建立、健全良法的正义斗争。三、反对恶法。支持抗拒恶法的正义行为。面对恶法,不能拘泥于“守法”的观念,不能用这种法律来束缚人民争取自由的手脚。对待其他的社会行为规范,如道德、纪律等,也持同样的分析态度。规范要有。没有,不利于自由。有了,以两个“有利于”为尺度,区别是否合乎社会正义,决定是否支持。
五、逾越限制的自由[6]自由总是受到客观必然性和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纪律、道德等)的限制,有一定的范围。那么,这些限制和范围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逾越呢?人有没有逾越这些限制的自由呢?话要分两头说。客观必然性对自由的限制与社会行为规范对自由的限制,情况不同。
客观必然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不能改变它,如果能改变,那就不是客观必然性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不可能逾越客观必然性的限制。人改变不了客观必然性决定的因果关系。有此因,必有此果。这样做必有这样的结果;那样做必有那样的结果。但客观必然性并不要求人必须这样做,不准那样做。它不要求人。它不说话。它并不站出来指挥人的行动,告诉人说,只许往东,不许往西。它只是决定往东必有往东的结果,往西必有往西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指挥人们动的不是客观必然性,而是人们的需要和他们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这种认识却是可变的,不断发展的。随着对客观必然性认识的扩展与深入,人们会发现不可逾越的界限其实不在原来认定的地方。原来以为客观上必定办不到的事,后来发现其实在新的条件下是可以办到的。认识逾越了原来的界限,行动的自由也就能够逾越原来认定的界限。科学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断突破原有的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的历史,也就是人的自由不断逾越原来认定的客观必然的界限的历史。按照过去人们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千里眼、顺风耳、天上飞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今天借助现代通讯和航空、航天技术人们所能做到的远远超过了人们原来的想象。当然,这并没有逾越任何客观必然性,而只是逾越了人们过去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所以,为了自由,为了争取更大的自由,一方面要严守客观必然性规定的界限,丝毫不可以有越界的妄想,重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错误;另一方面,要看到,认识永无止境。古往今来,无论东土还是西洋的什么圣贤、大师,都没有穷尽真理;不管谁的甚么理论、学说、主义、思想,不管流行了几百年,有多少人信仰,都不是永远不可逾越的铁则、戒律。正确的理论所反映的客观规律虽然是不变的,但理论作为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却是发展变化的。
法律等社会行为规范在既定的社会环境中,对于每一个单独的个人来说,也是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无法改变的。但是,社会行为规范本身却是随着历史条件、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变化的。生产力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和观念的发展,阶级关系的变化,会使原来一些合理的即符合社会正义的行为规范变得不再合理。于是一些最先感受到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先进人士就会以社会进步和人民利益的名义要求改变甚至废弃这种旧的规范。逾越旧规范的言论、行动虽然继续受到惩治、压制,但是支持、拥护、响应这些越轨言行的人们会越来越多,以至于越来越治不了,压不住了。这样,变革的时代就要到来了。终于经过改良、变法、改革、革命,新的规范取代了旧的规范。新规范的产生总是发轫于逾越旧规范的言论和行动。如果既定的社会行为规范绝对不可逾越,否定人们可以有逾越旧规的自由,那么一切改革和社会进步都不可能。如果上世纪初以来,中国人不逾越旧的规范,那么,至今到处都应能看到男人留着辫子,女人缠着小脚。如果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不逾越计划经济旧规范,就没有改革开放以来的一切进步。从包产到户到解散人民公社,从个体户到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从“有计划的商品生产”到市场经济的全面开花,哪一步不是开始于对旧体制、旧规范的逾越?
可见,从历史发展、社会进步的动态过程来看,逾越既定社会规范的自由的积极意义是不能否认的。
但是,从社会相对稳定的静态来看,人们又必须强调社会行为规范不容逾越。在某种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大多数劳动者利益的时候,反映这种秩序的法律、道德、纪律等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因而受到普遍的尊重。个人逾越社会规范的行为不仅会遭遇各种行为规范的制裁,得不到广泛的支持、赞扬和响应,而且会受到人们普遍的抵制和谴责。违法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正当的惩罚。这时,遵守法律等社会规范和大多数人的自由是一致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伤害大多数人的自由。
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无法否认“逾矩的自由”的客观存在。因为,面对这些规范和法律,一个人依然有两种选择:或者遵守规范,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谋求自己的利益;或者宁愿接受制裁、抵制和谴责或者冒着这样的风险,也要逾越规范,违纪犯法。一个人可以由自己决定做这种选择。也就是说他有违纪犯法的自由。不过,这样的自由对于社会对于个人都只有消极的、负面的意义。社会和个人都要为这种自由付出代价。怎样使违法者所付出的代价大于他可能的获利,使社会付出的代价较小,这是法律学者和立法与司法机构经常要关注的问题。
总之,虽然法律等社会行为规范禁止人们违反规范的行为,不允许人们有这样的自由,但是这种不被允许的自由是客观的存在。问题在于区别这种自由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的很不相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意义。违背社会正义,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会受到普遍的抵制和谴责;符合社会正义,顺应历史潮流的,最终会得到广泛的赞扬和支持。(李光远)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第6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649页。这个版本按照那时忽视个人问题的习惯,把马克思这里写的“每个个人”(英译every individual)译为“每个人”。近年来一些版本纠正了这个错误。参见拙著《社会主义与个人的解放》(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
[3]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61-1863) 》,同上书,第48卷,人民出版社,第21页。
[4] 马克思:《资本论》,同上书,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32页。马克思在后出的法文版中,把原来写的“个人所有制”亲笔改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
[5] 《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第244页。
[6] Trangressive freedom这个英语词,国内尚无公认的确定的译法,姑且译为逾越限制的自由。
(作者李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