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屈服荷载怎么计算:12366热点问题集粹(2010年第3期){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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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集粹

2010年第3期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0月

 

目 录

一、营业税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时是否征收营业税?

2、我参加市区某单位的图标征集有奖活动,取得一定的奖励,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3、淮安本地企业委托某银行发放贷款,银行是否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4、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6、个人给一单位清运垃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7、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那么代办金融业务计算免征的营业税具体适用什么税目税率,是邮电通信业的3%,还是金融保险业的5%?

8、个人开的诊所是否征收营业税?

9、装修公司发生的设计费能不能合并申报营业税?

10、高校受某行政机关委托,对其职工进行培训,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11、我公司的集体宿舍,提供给单身职工使用,并向其收取一定租金,公司收到的此项租金收入是否可免交营业税等?

12、自然博物馆的门票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13、运输公司销售一批钢材并提供运输服务,能否按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15、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是否已经免征营业税,具体包括哪些业务?

16、从事快餐制作、销售及配送,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去年亏损,今年体现为盈利,但扣除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和免税的投资收益后,仍为亏损。请问,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国债利息和投资收益是否需弥补今年和去年的亏损额?

2、企业要代扣外国企业10%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申报还是在地税申报?

3、我单位购买广惠一卡通的支出税前怎么列支?

4、外省的建安企业开票预征0.2%的企业所得税,分包方的金额能不能从收入去除?

5、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

6、企业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7、我公司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并将其转让,转让价格中包含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请问计算转让所得时,能否扣除应归属于我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8、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来说,仪器销售收入是否能并入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9、企业为世博会捐款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0、我公司在经营中,有时候会收到一些假币,可以税前列支?这属于企业自行扣除的损失还是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

11、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12、我单位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目前发生了企业股权转让业务。股权转让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13、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上交给国家,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14、居民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并进行证券交易,其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基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国税局开的修理机器发票到我单位报账,是否要代扣他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通过当地民政局向玉树灾区的捐款在个人所得税前怎么扣除?

4、总包方是外地企业,在开建筑工程发票时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能不能扣除分包方的价款?

5、我公司在分配利润给股东时,股东名称为个人独资企业,请问分配给独资企业的利润要交税吗?税率是多少?

6、外籍人员应在什么地点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1、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块工业用地,自行建造办公楼和厂房,会计核算时将土地使用权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请问缴纳房产税时如何确认房产原值?

2、企业为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倚厂区围墙搭建一排违章门面房无偿提供给下岗职工经营使用,此违章建筑是否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五、土地使用税

1、从事农家乐经营采摘、观光的农业用地,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使用税有没有优惠 ?

六、印花税

1、新办企业注册资本800万,实收资本650万,是按800还是650万缴印花税?

2、多家银行与同一借款人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3、和解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要缴纳应以什么税目申报呢?

4、跨省市的建筑安装项目,其印花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5、纳税人以“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者“税收通用完税证”形式多缴了印花税税款,是否能申请退税?

七、契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支付的价款中有一部份是政府部门收取的规费,缴契税时能不能去掉?

2、私营医院购买房屋能不能免征契税?

3、如果国有独资公司以货币资金与一民营有限公司组建新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在新公司中占股份的51%,现国有独资公司拟将自己的一块出让土地作价增资到新公司,增加股份比例,新公司能否减免契税?

4、甲,乙两公司竞得一块土地,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甲,乙两公司,共有比例为:35:65。1、如果甲、乙两公司按上述比例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是否征收契税?2、如果甲、乙两公司土地使用权分割的比例发生变化,如甲公司得土地使用权的70%,乙公司得土地使用权的30%,是否征收契税?

八、其他问题

1、我单位是一家水利建设单位,听说现在有水利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2、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3、我公司转让开发的一幢商品房,其中底层为自行车车棚、汽车车库。该车棚、车库无产权,转让时该车棚、车位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5、普通标准住宅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划分?

6、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顾客的违约金及更名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7、我们是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书面资料委托或者口头通知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代扣代缴资源税吗?

九、发票管理

1、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出具何种发票?

2、税务登记证正在办理中的企业可否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十、综合问题

1、开发企业收取被拆迁户超面积价款是否缴税?

2、我想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票买卖,赚取差价,请问该合伙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同样个人独资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十一、社保基金类

1、园区企业缴纳基金是否有优惠?

 

一、营业税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时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我参加市区某单位的图标征集有奖活动,取得一定的奖励,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7号)规定,个人参加图标(标示)征集(设计)活动,无论所创作的图标或标示是否被采用,其所取得的收入,应分别以下情况征税:图标(标示)的著作权归征集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图标(标示)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的,但许可征集者在约定条件下可以使用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3、淮安本地企业委托某银行发放贷款,银行是否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为委托贷款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国税发[2009]29号文件也废止了《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文件。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依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来执行,即金融机构已不再是委托贷款营业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

    4、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文件规定: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请对照该文件执行。

    5、垂钓中心提供钓鱼服务,同时出租渔杆等渔具,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娱乐业缴税?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征收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2]27号)规定,钓鱼项目,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出租按“服务业-租赁”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垂钓中心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收入。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6、个人给一单位清运垃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3号)规定: 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7、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那么代办金融业务计算免征的营业税具体适用什么税目税率,是邮电通信业的3%,还是金融保险业的5%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计算免征的营业税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

    8、个人开的诊所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因此,个人开的诊所免征营业税。

    9、装修公司发生的设计费能不能合并申报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你公司单独收取的设计收入与装修收入应分别核算,计算应缴纳税款。

    10、高校受某行政机关委托,对其职工进行培训,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税[2006]3号和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但须符合下述条件: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11、我公司的集体宿舍,提供给单身职工使用,并向其收取一定租金,公司收到的此项租金收入是否可免交营业税等?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因此,你单位应当根据上述的政策结合你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纳税。符合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12、自然博物馆的门票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13、运输公司销售一批钢材并提供运输服务,能否按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一般而言,运输公司是以运输业为主的,因此销售钢材的同时提供的运输业务应缴纳营业税。

    15、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是否已经免征营业税,具体包括哪些业务?

    答:根据《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16、从事快餐制作、销售及配送,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对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纳税人,发生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外卖)及配送,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取得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不提供饮食场所,专门从事快餐(盒饭)制作、销售及配送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去年亏损,今年体现为盈利,但扣除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和免税的投资收益后,仍为亏损。请问,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国债利息和投资收益是否需弥补今年和去年的亏损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以前年度亏损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用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额,可以按照规定往后转移。

    因此,对国债利息和符合条件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可弥补今年和去年的亏损额。

    2、企业要代扣外国企业10%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申报还是在地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3、我单位购买广惠一卡通的支出税前怎么列支?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广惠一卡通使用范围较大,既可以乘坐交通工具又可以在超市购买商品,应该按一卡通的实际使用内容分别处理。如果一卡通用于职工福利,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用于对外业务宣传,则作为业务宣传费等。

    4、外省的建安企业开票预征0.2%的企业所得税,分包方的金额能不能从收入去除?

    答:根据《淮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淮地税发[2010]51号)文件规定:对于能够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直接隶属于总机构证明文件的,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应要求该项目部按项目开票金额的0.2%先行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要严格按开票金额征收0.2%的企业所得税。

    5、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

    答: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一条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六条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6、企业股权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7、我公司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并将其转让,转让价格中包含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请问计算转让所得时,能否扣除应归属于我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所以,计算转让所得时不能扣除应归属于上述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8、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来说,仪器销售收入是否能并入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改造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9、企业为世博会捐款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10、我公司在经营中,有时候会收到一些假币,可以税前列支?这属于企业自行扣除的损失还是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经银行部门出具的假币证明,可以做为损失扣除,且属于正常的损失,无需税务机关批准。

    11、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12、我单位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目前发生了企业股权转让业务。股权转让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 )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13、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上交给国家,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交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问题所述不符合现有文件列举的要求和项目,因此,目前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4、居民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并进行证券交易,其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是否要征所得税,分为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1)满足条件的,即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2)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基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机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国税局开的修理机器发票到我单位报账,是否要代扣他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你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通过当地民政局向玉树灾区的捐款在个人所得税前怎么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总包方是外地企业,在开建筑工程发票时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能不能扣除分包方的价款?

    答:根据《淮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等问题的通知》(淮地税发[2010]32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由外地企业总承包的,凡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都应按照其扣除分包工程之后的工程价款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单位在开票时可以扣除分包方的价款缴个人所得税。

    5、我公司在分配利润给股东时,股东名称为个人独资企业,请问分配给独资企业的利润要交税吗?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以上税款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应由支付分红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税款。

    6、外籍人员应在什么地点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住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这一地方申报纳税。

四、房产税

    1、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块工业用地,自行建造办公楼和厂房,会计核算时将土地使用权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请问缴纳房产税时如何确认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新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即企业购买或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成本不包括其土地使用权。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的在建工程。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因此,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土地价值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土地价值不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企业为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倚厂区围墙搭建一排违章门面房无偿提供给下岗职工经营使用,此违章建筑是否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因此,对违章建筑属于产权未确定范围,房产税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五、土地使用税

    1、从事农家乐经营采摘、观光的农业用地,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用来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税,其余用地则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使用税有没有优惠 ?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文件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1、新办企业注册资本800万,实收资本650万,是按800还是650万缴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建立营业帐薄的,以立帐薄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印花税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所以新办企业注册资本要缴纳印花税按实收资本650万缴印花税,以后每年再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合计金额就增加的部份缴印花税。

    2、多家银行与同一借款人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3、和解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要缴纳应以什么税目申报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和解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印花税。

    4、跨省市的建筑安装项目,其印花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只是规定了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为印花税是以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来完税,而印花税票是全国统一的,所以印花税无需也无法规定纳税地点,只要在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完税即可。

    5、纳税人以“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者“税收通用完税证”形式多缴了印花税税款,是否能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印花税是一特殊税种,只对特定行为贴花,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按所载的金额计税贴花。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或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法规特别规定可申请按期汇总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属于印花税特殊的计税办法。签订合同时的合同金额与最终合同执行时的执行金额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不需要调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已贴花的凭证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目前为止对多贴印花税票者,仍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七、契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支付的价款中有一部份是政府部门收取的规费,缴契税时能不能去掉?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文件规定: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①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②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2、私营医院购买房屋能不能免征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224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因此私营医院对其购买房屋作为医疗用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3、如果国有独资公司以货币资金与一民营有限公司组建新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在新公司中占股份的51%,现国有独资公司拟将自己的一块出让土地作价增资到新公司,增加股份比例,新公司能否减免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款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这里谈到的免征时点是组建新公司时点,即新公司组建时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必须超过50%,这里的部分资产应当包括土地、房屋权属,否则谈不上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征收契税,同时也可能包括其他资产,比如货币资金。

    由于财税[2008]175号文仅限定于组建时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契税,对于组建之后再将土地作价增资,应当说不在财税[2008]175号文规范范围内,不应当享受减免契税优惠。因为此时再行投资转让,就不是组建新公司而是对新公司增资扩股。

    4、甲,乙两公司竞得一块土地,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甲,乙两公司,共有比例为:35:65。1、如果甲、乙两公司按上述比例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是否征收契税?2、如果甲、乙两公司土地使用权分割的比例发生变化,如甲公司得土地使用权的70%,乙公司得土地使用权的30%,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契税。”

    既然土地使用权已明确双方的比例,只是按照比例进行分割,并没有发生土地权属的转移,因此不应当征收契税。

    土地使用权比例发生变动,如果没有补偿价款,相当于乙方赠与35%土地使用权与甲方,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由受赠方的甲方按税务机关核定价款申报缴纳契税。

八、其他问题

    1、我单位是一家水利建设单位,听说现在有水利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0]44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1)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2)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3)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3、我公司转让开发的一幢商品房,其中底层为自行车车棚、汽车车库。该车棚、车库无产权,转让时该车棚、车位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单位转让该自行车车棚、汽车车位应当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5、普通标准住宅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划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再根据苏地税发[1995]103文件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实用房、微利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落实私改房等。

    6、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顾客的违约金及更名费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购房者在履行购房合同时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及更名费,实际构成了房屋销售价值并在房屋转让时取得了收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的规定,该违约金及更名费应并入其房屋转让收入内计征土地增值税。

    7、我们是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书面资料委托或者口头通知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代扣代缴资源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未税矿产品”指资源税纳税人在其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因此,你单位对收购的“未税矿产品”,应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九、发票管理

    1、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出具何种发票?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72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联运代理业务,应开具服务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申请代开票单位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2、税务登记证正在办理中的企业可否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十、综合问题

    1、开发企业收取被拆迁户超面积价款是否缴税?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所以,收取的补偿价差一样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于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超面积补偿应当按实际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①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②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③ 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补差价款,也是销售房屋收入的一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我想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股票买卖,赚取差价,请问该合伙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同样个人独资企业的股票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它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鉴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定义为“单位和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应属于单位的范畴,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个人为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十一、社保基金类

    1、园区企业缴纳基金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淮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取消或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淮地税发[2010]50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

    (1)防洪保安资金,园区工业企业降至按销售收入的0.3‰收取。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园区内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园区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减半收取,试行期5年。2010年度园区内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园区内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减按235元/人执行。

    园区范围包括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清河区新区、清浦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