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尾理论的缺陷:法律关系作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4 18:26:00
一、填空
1、法律关系:指根据 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表现的社会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是 确认和调整的, 在 过程中形成的 关系。
3、法律关系三特征:
1)、 ;
2)、 ;
3)、 。
4、法律关系的构成有三要素: 、 、 。
5、主体:又称 ,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 和义务的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 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 人。
6、双主体制。即有 人又有 人。
7、主体包括: ; ; 。
8、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 能力和相应的 能力。
9、权利能力:是主体 的资格。
10、行为能力:是指主体 的能力。
1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 、 。
12、简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 ;
2)、 ;
3)、 。
13、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 、 、 。
1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动、灭失的前提、原因是: 、 。
15、法律事实:是指 所规定的,能够引起 的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现象。包括: ; 。
16、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有: 、 、 。
17、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有 、 。
二、单选题
1、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C )。(2009年)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下”包括十周岁,所以选项C错误。
注意:《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三、多选题
1、多选题:甲国家机关根据乙网站发布的信息,通过丙中介机构介绍,与丁企业签订了采购一批办公用品的合同,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有( )。
A.甲国家机关 B.乙网站 C.丙中介机构 D.丁企业
解析:
A、享有对物的取得占有权利、并支付价格的义务;B、C、无权利与义务;D、承担支付物的义务、与获得价格的权利。
故:A、D为双务合同的权利者与义务者,同为该合同的主体。
2、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
A.甲公民的艺术作品 B.乙公民的肖像 C.丙企业的厂房 D.丁企业运送旅客的行为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选项A属于智力成果;选项B属于人格利益;选项C属于物;选项D属于行为。
答案:ABCD
3、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的有( )。
A.甲请求乙代理购买一台电脑 B.甲委托乙修理一部手机
C.甲看到乙发布的一则招聘广告 D.甲听说乙丢失了一辆自行车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产生购买事实。B、产生劳务行为。C、D不能够引起任何法律后果。
答案:AB
四、案例:
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分析:道义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道义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对人的约束,规范,作为人应守的规矩。道义本身就是用来维系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准则。所以甲乙之间只能构成道义上的关系而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以D项当选。
2、下列那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与道义关系及礼仪关系的区分的考查。区分他们的关键在于是否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A项中甲乙虽约定洽谈合作事宜,但具体的合作事宜不明确,双方之间不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故不为民事法律关系。B项中婚姻行为附条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条件无效,甲乙间也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C项中甲作为正常人应当知道饮酒过度会损害身体健康,甲极力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与乙的酒精中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负过错赔偿责任,形成损害赔偿法律关系。D项甲的溺水死亡为抽筋而至,与乙的邀请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他们之间只是礼仪上的关系,故双方之间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
3、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分析:县长与厂长签约的行为为行政奖励行为,不为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