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历史就是沒历史:2003年辽宁省财政厅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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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预〔2003〕691号
各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03〕1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过渡期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3]6 5 3号)的要求,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三年十二月八日   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03〕1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3年过渡期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3〕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包括: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税按税费改革后的政策由县乡财政安排用于税费改革的资金,以及税费改革后属于村级组织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
    第四条  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的安排和分配使
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市、县级财政负责转移支付制度的确定及资金的安排和分配,县乡财政负责税费改革资金的收支预算安排、执行和决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必须按照省确定的补助级次和具体的补助项目落实到乡村,其中,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要由县级财政统一管理、直接支付;乡级道路修建经费管理体制,可根据乡路修建和维护的责权划分情况,  由县级政府确定,并由县级交通部门参与管理。市、县政府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下拨采取专户管理方式。在保证乡村所需转移支付资金全面足额到位、按政策确保乡村各项标准支出经费需要的基础上,对因原实行县乡体制和税费改革税收政策调整影响一般预算收入和可支配财力的县区,可从转移支付补助中适当解决财力缺口。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当年结余,要带项结转下年使用。
    (三)提高效益原则。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必须按乡级四项
事业支出和村级三项补助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使用,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乡级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农村税费改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乡级四项事业支出、村级三项补助支出和弥补税费改革后影响一般预算收入和可支配财力造成的财力缺口。
    (一)乡级四项事业支出包括:乡村两级办学支出、农村
计划土育支出、农村优抚支出、乡级道路修建支出。
    1.乡村两级办学支出项目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采暖费、大型修缮费、民办教师工资补助。
    2.农村计划生育支出项目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补助、计划生育活动经费、村计划生育中心户长补助。
    3.农村优抚支出项目为:现役义务兵家属补助,在乡“三属”、“三红”人员、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和在乡“三红”人员、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补助。
    4.乡级道路修建支出项目为:乡级道路、乡级道路隧道、乡级道路桥梁的修建支出。
    (二)村级三项补助支出包括:
    1.村干部报酬。
    2.村级管理费。具体支出项目为:村办公用品开支,电话费、电费、取暖费、差旅费、报刊订阅费六项。
    3.“五保户”和困难户补助。
第六条  乡级四项事业支出和村级三项补助支出标准:
(一)乡级四项事业支出标准:
1.乡村两级办学支出标准
    (1)公用经费(含采暖费和大型修缮费):初中年生均230
元(扣除学杂费收入为130元),小学年生均170元(扣除学杂费收入为110元)。
    (2)民办教师工资补助:每人每月350元。
    2.农村计划生育支出标准
    (1)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为年120元;
   (2)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补助为已婚育龄妇女每人年补助8元;
    (3)计划生育活动经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每人年补助6元;
    (4)村计划生育中心户长按每村2人核定,每人年补助
400元。
    3.农村优抚支出标准
    (1)农村义务兵家属补助、农村“三属”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补助;
    (2)在乡“三红”人员、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
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6%补助;
    (3)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定期定量补助为每人年120元;
    (4)农村“三属”、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
带病退伍军人医疗补助为每人年300元;
    (5)乡镇拥军优属活动经费为每个乡镇年5000元。
    4.乡级道路修建支出标准:
    (1)乡级道路修建标准为每当量道路里程年补助7635元;
    (2)乡级道路隧道修建标准为每米年补助70元;
    (3)乡级道路桥梁修建标准为每米年补助124元。
    (二)村级三项补助支出标准
    1.村干部报酬:村于部人数按大村(村人口为1500人以上)5人、小村(村人口小于1500人)3人核定,每个村干部的报酬不超过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
2.村办公经费:主要包括村办公用品开支、电话费、电费、取暖费、差旅费、报刊订阅费六项支出,办公经费标准是小村每村每年6500元,大村每村每年8000元。其中:报刊订阅费标准是小村每村每年l000元,大村每村每年1500元。
    3.“五保户”、困难户补助:集中供养“五保户”为每人每年2000元、分散供养为每人每年l300元、困难户为每人每年270元。
    第七条  建立农村税费改革资金预算编制制度。市、县
(区)财政要按不低于省财政确定的配套数额和具体支出项目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市县(区)配套资金足额落实,不留缺口。乡级财政要按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的收入范围和来源编制收入预算,其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按上年实际补助数安排。按乡级四项事业支出的项目和标准编制乡级四项事业支出预算,按村级组织的收支情况计算和编制对各村的村级补助支出预算,逐级汇总上报省税改办。
    第八条  建立税费改革资金月报制度。县乡级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补助、本级配套的税费改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逐月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税改办、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税改办。
    第九条  建立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决算编报制度。乡级财政要按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的收入及支出使用情况在财政总决算中编报农村税费改革资金收支决算,与财政总决算一同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税改办。
    第十条  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每年按支出进度通过省国库下拨到县(区)“农村税费改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户”,市级财政在每月5日前将省规定市级配套部分按月均衡下拨到所属县(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户”,县(区)财政部门将省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连同按省规定县级配套部分及其他税费改革资金(不含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要在5个工作日内,按省市拨款进度和收入情况通过专户下拨到所属乡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户”;乡级财政根据年初预算确定的乡级事业支出和对各村的补助支出,按时间进度下拨到乡镇支出单位和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的数额配套转移支付资金;是否将农业税按税费改革后的政策要求由县乡财政安排用于税费改革支出;是否按照省确定的收支项目、支出标准安排收支预算;是否按省财政厅要求及支出进度拨付县乡“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户”;是否按照规定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及时足额兑现支出。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和政策要求,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出,省财政厅将在年终结算时等额扣减财力并按《辽宁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辽监发〔2002〕6号),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