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内部构造示意图:“一分为三”应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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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为三”应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与肖太陶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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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坚毅东南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104  发生时间:2004-04-20 10:41:16  阅读次数:160  

 

【作者简介】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 南昌 330077/Jiangx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Nancha ng 330077,China

    坚毅(1936—),男,本名雷正良,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内容提要】中介连接对立双方,是独立的第三者。一分为二、一分为三、一分为多都可以成立,但一分为三更全面、更深刻、更基本,一分为二是它的简化,一分为多是它的延伸。在唯物辩证法中,一分为三是实质和核心。

【英文摘要】Anindependent third factor is the intermediate link between the two contradictory sides.The theories of two-division,three-division and multi-division areal l acceptable,butthree-division is most comprehensive,profound and essential.Two- division isits simplified form while multi-division is its extension.Three-divi sion isthe essence and core of materialist dialectics.

【关 键词】一分为三/一分为二/唯物辩证法/three-division/two-division/materialist dialectic s

【 正文】

   1982年春,我在哲学上倡导“一分为三”,以坚毅为笔名发表《“一分为三”新议》[1]。 文章指出:不仅事物可以“一分为三”,而且矛盾也可以“一分为三”,并全面地论证了“一分为三”的普遍性和产生的根源及其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年的总体观点是:承认“一分为 二”,但不赞成把“一分为二”绝对化,因此提出“一分为三”作补充,也不想把“一分为 三”绝对化,所以又承认“一分为多”,由于“三”是“多”的起点和代表,因此就不 必去说“一分为多”了;“一分为三”命题还包括“合三为一”、“三位一体”、“三分法 ”、“三点论”、“三重性”,立体思维、鼎立统一、三维综合观等。文章发表后引起较大 反响,一场关于“一分为三”的命题是否能够成立的争论就开展起来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 因,争论很快停止。

   1985年7月和1986年3月,我又先后发表《再议事物“一分为三”》、《再论矛盾“一分为 三”》[2],重新挑起关于“一分为三”的争论:反对者纷纷发表文章,严厉批判“一分为三”命题;赞成者也相继发表文章,从各个方面论证“一分为三”命题;还出现了第三种意 见,承认事物可以“一分为三”,但认为矛盾不能“一分为三”,肖太陶同志就是其中之一 ,发表的文章是《论与对立统一规律有关的几个学术问题》[3]。他热情地把文章寄来,后 来还邀请我到他所在的学校进行学术讲座,从此我们成了知心的学术朋友。

    在反对“一分为三”的队伍中,最厉害的朱兰芝同志。他在1991年5月和1992年11月连续发 表两篇重要文章,作了三个判断性的预言:“这是一个极为糟糕的形而上学命题,对于这样一 个命题,不会再有什么指望”;二,“科学与历史已经裁定不宜于辩论这个问题”;三,“人们将不再有兴趣去感受它的幽默”[4]。我及时写了答辩文章,并在1997年再次发表文章 ,“呼吁更加广泛、深入和集中地开展第三轮关于‘一分为三’的学术争鸣”[5]。200 0年,庞朴先生连续发表三篇重要文章,从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角度,全面深刻地论述了“ 一分为三”、“三分法”[6]。现在,肖太陶同志又发表重要文章,参与学术争鸣[7],我拜 读之后,感到十分高兴,但仍有几个重要问题要提出来与太陶同志商榷,并希望学术界的同志进行关注,参加讨论。

        一、错误的翻译早就应该抛弃

    肖太陶同志在文中引证了恩格斯关于中介的论述。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写道:“一 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对自然观的这种发展阶段 来说,旧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就不再够了。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 ,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 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辩证法是 惟一的、最高度地适合于自然观的这一发展阶段的思维方法。”[8](P.535)

    “使对立互为中介”的译文是错误的。傅杰青同志早在1982年就发表文章指出,根据德文 原文应译为“通过中介连接对立”[9],我在好些文章中多次引证了杰青同志的正确译文, 但学术界的同志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根本不理会,肖太陶同志究竟是不理会,还是不晓 得,我就不得而知了。

    可能有人会说,傅的译文也未必正确,我不懂德文,但我相信傅的译文是正确的。为什么 这样自信呢?因为当我们全面地准确地理解了恩格斯的这一大段论述之后就必然会得出如此 结论。恩格斯在这里不仅说到中间阶段、中间环节,而且着重提到在此物与彼物之间还存在 着亦此亦彼物,是亦此亦彼物连接此物、彼物。所谓亦此亦彼物就是中介。中介连接对立双 方,这是自然而然地理应得出的结论,或者说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恩格斯在写作《自然辩证法》时已经上升为“一分为三”论者了,可是错误的译文仍然让 恩格斯停留在23岁时唯“一分为二”论者的地步。恩格斯在付出了“向鸭嘴兽道歉”的代价之后已经从唯“一分为二”上升到“一分为三”的境界了。需要详细了解恩格斯思维方法发展过程的话,请参见我的拙作《从“一分为二”到“一分为三”——对恩格斯思维方法发展过程的深思》[10]。

        二、中介可以是独立的第三者

    肖太陶同志在文中一方面承认中介“指的是一种中间状态、过渡阶段、转化形态的实物” ;另一方面又说:“它指的是一种实物与质上邻近的实物之间的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决定的 它的地位、作用”。他把这后一重含义解释为“表示事物规定的间接性,作用的间接性”, 并着重说明:“矛盾中对立双方互为中介,那就是说,一方之所以成为这个样子,而不是那 个样子,并不完全取决于它自身,而是由对方规定了的,限制的。因此,对方便成了这一方 之成为这一方的中介。”最后得出结论:“把这种抽象的规定性与实物形态混淆起来,把矛 盾双方互为中介理解为矛盾中有一个独立于两方面的中介,有一个对立两极之间的中间物, 由此进一步认定矛盾可以一分为三,又进一步,用一分为三补充一分为二,‘鼎立统一’补 充对立统一,三因素‘结构规律’代替对立统一规律,就有点阴错阳差,以讹传讹了。”

    我赞成中介有多(双)重含义的说法,也同意关于对立双方的“一方之所以成为这个样子, 而不是那个样子,并不完全取决于它自身,而是由对方规定了的,限制的”分析,但不同意 这就是“矛盾中对立双方互为中介”的结论。因为这个结论的理论根据是错误的译文,曲解 了恩格斯的理论观点。在这里我还想进一步阐明自己对中介的三大理解:

    第一,中介不仅是事物联系的中间环节、事物发展的过渡阶段、事物质变的转化条件,而 且还是事物相互区分的界碑,如“0”这个中性数就把正数和负数区分开来;事物相互作用 的传递者,如玻色子是所有粒子相互作用的传递者;事物相互沟通的桥梁,如经纪人沟通买卖双方。

    第二,中介确实具有普遍性,正如黑格尔说,“中介的环节,在一切地方、一切事物、每 一概念中都可在找到”[11],但不能把它绝对化,也有不存在中介的情况,亚里士多德曾经 把“对立”分成四种形式:“矛盾”、“相对”、“相关”、“缺失”。同时认为,作为 第一种对立形式的“矛盾”,其双方是直接对立的,不需要中间环节,而作为第二种对立形 式的“相对”,其双方是间接对立的,所以需要中间环节,即对立双方之间存在间介物,例 如,低音、中音、高音;善、非善非恶、恶。当然,“相关”、“缺失”的形式,其双方之 间也没有间介物[12]。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如此,有的买卖双方是直接交易的,有的买卖 双方则需要经纪人、中介组织进行沟通;男女青年恋爱结婚,有的经过媒人或者朋友或者婚 姻介绍所牵线搭桥,有的就不需要中介而自行恋爱结婚。

    第三,中介是第三者,但对第三者的理解应该拓展开来;有的第三者是一个实体,可以与 第 一者、第二者相提并论,例如,介于买者与卖者之间的经纪人;介于作者与读者之间的编者;介于无脊椎动物与脊椎动物之间的脊索动物——文昌鱼,……有的第三者可以与第一者、 第二者相提并论,但都不属于实体范畴,例如,介于鲁莽与怯懦之间的勇敢;介于自负与自 卑之间的自信;介于吹牛与自贬之间的真诚,……有的第三者尽管属于实体范畴,但它是第 一者、第二者相互作用或相互渗透或相互补充或相互综合的结果,例如,儿子或女儿是父亲 与母亲爱情的结晶,作品是作者深入生活根据读者的需要和实践活动而创作出来的,管理体 制中的综合制就是综合集权制和分权制双方优点的产物……有的第三者尽管属于实体范畴, 但不能与第一者、第二者相提并论,例如:领导活动中的领导机制,它与领导者、被领导者 就不好相提并论。有的第三者并不完全是一个实体,而仅仅是第一者、第二者的结合点或转 化点或关节点,例如,零度、一百度就是冰与水、汽与水的两个关节点。

        三、对矛盾的理解应拓展开来

    肖太陶同志在文中强调指出:“有些事物是可以一分为三的,但矛盾就不能一分为三。硬 要在矛盾中分出‘第三方面’、‘中立者’、‘过渡态’,那矛盾就不成为矛盾了。那样的 东西有没有呢?是有的,但不是矛盾。矛盾是个逻辑范畴,足对事物对立统一性质的逻辑概 括。”

    学术界的同志曾经理直气壮地斥责我幼稚无知,连矛盾只能“一分为二”都不知道。我响 亮地回答说,矛盾只能“一分为二”分成矛和盾,这是普通常识,连三岁小孩都知道,自己 曾经在大学里学的和教的都是这一套,所以既不是幼稚无知,更不是神经错乱。对于传统矛 盾观,我确实进行了一番深刻的反思,结果发现不少问题。

   1.“矛盾”一词来自楚人卖矛与卖盾的寓言,其含义指的是相互抵触,互不相容,不能自圆其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在形式逻辑中,都是在上述意义上使用“矛盾”或“不矛盾” 的概念,而哲学上所讲的“矛盾”并不完全是这个意思,具体情况后面会说。

   2.“矛盾典故”是战国时期的韩非子说的,在那个时候,对于武器来说是“一分为二”的,分成进攻武器和防御武器,可是到了1915年12月又出现了坦克,它既是进攻武器,又是防御武器,是把矛与盾集于一身的第三种武器。

   3.对于韩非子来说,他只知道矛折盾穿两种可能,要么矛折,要么盾穿,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实际上还会有其他的各种可能。如既矛折又盾穿,矛不折盾不穿,盾被陷但未穿 ,矛被卷但未折,等等。

   4.寓言典故中所说的“矛盾”,如果要产生的话,还需要楚人(旁人)拿着他卖的矛去刺他卖的盾,否则也不会产生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它们只是摆在架子上的两种不同形状的 武器。

    5.严格地说,矛的对立面还不是盾而是反矛,即进攻的对立而不是防御,而是反进攻或者撤 退,进攻——防御——反进攻,进攻——防御——撤退,可见,矛盾规律与对立统一规律还不能完全等同。

   6.“一分为二”并非毛泽东的发现,他说自己是继承列宁的,而列宁又是引证赫拉克利特的,可赫拉克利特却是从神学家那里借用过来的,又用地分为高山和平原来作论证,然而这 个论证的材料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因为从地球的表面即地壳来说应该分成高山、平原和洼地 (江河湖泊海洋的底)。这就是凸面、平面、凹面的道理。仅仅看到凸面、平面,而没有看到 凹面,能说是全面准确的认识吗?!

   7.矛盾是“一分为二”的,分成矛和盾,这纯属同义反复,说了等于没有说。在我看来,与其说矛盾是分成矛和盾的,例不如说是矛和盾组成矛盾的。

   8.哲学上的“矛盾”概念,说的是事物与事物之间、事物内部各方面(诸要素)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四个特征:互相分离,有着差异;互相依存,并且渗透;互相排斥,以 至斗争;互相转化,甚至融合。不论是两个方面,还是三个方面,以及多个方面,它们之间 只要有上述关系就都可以称之为“矛盾”。尽管“矛盾”并不完全等同于对立,但我还是同 意继续用此概念。

    正是在对传统矛盾观进行反思之后,我才强烈呼吁:对“矛盾”的理解要拓展开来,并提 出应该确立立体矛盾观。我还进一步主张,最好是把对立统一规律更名为鼎立统一规律,或 叫正中反规律,或叫同异反规律(浙江的赵克勤同志就倡导同异反分析法)[13]。

        四、一分为三与一分为二、一分为多的关系

    肖太陶同志在文中承认一分为三、一分为多的存在,但把它们限制在“现象形态中”。对 此,我也由衷地感到高兴。在我看来,不仅事物是可以一分为二、一分为三、一分为多的, 而且矛盾也是可以一分为二、一分为三、一分为多的。

    最早提出“矛盾结构多样性”的是刘蔚华教授。他认为“一分为二”是矛盾的基本形式, 但不是矛盾的惟一形式;三是个对立面构成的矛盾大量存在;多极矛盾或矛盾的多极性,就 是由多种对立因素组成的矛盾统一体[14]。我在1982年提出“一分为三”命题时,是赞成刘 教授的观点的,而在第二轮学术争论时,我却进一步认为,“一分为三”是矛盾的基本形式,因为对立面——中介面——对立面构成的矛盾是大量的普遍的基本的。例如,原子就是带 正电荷呈阳性的原子、不带电荷呈中性的中子、带负电荷呈阴性的电子组成的矛盾统一体; 又如,社会基本矛盾就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 ;再如,充分展开的争论意见也是肯定性意见、选择性意见、否定性意见的矛盾统一体。就 是对待“一分为三”的态度也是三种:持赞成性的意见,代表人物有庞朴、艾丰、阎纲;持 反对性的意见,代表人物有林青山、李烈炎、朱兰芝;持选择性的意见,代表人物有朱正国 、朱宝信、肖太陶。可见,矛盾“一分为三”是可以成立的,但对矛盾的理解必须要拓展开 来,要确立立体矛盾观,否则是至死也想不通的。

    我并不反对“一分为二”,因为在形式逻辑中矛盾关系就是“一分为二”的,例如革命分 子与非革命分子,除革命分子以外都是非革命分子,不存在第三种情况。又因为在哲学中有 的矛盾确实是由两个对立面构成的,并不存在中间面,例如:买者与卖者直接交易。还因为 在特殊情况下即恩格斯所说的危机时期两极对立非常突出,这就使得人们往往要舍弃中介。

    但在我看来,“一分为三”比“一分为二”更全面、更普遍、更基本。“一分为二”是“ 一分为三”的简化,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人们在认识(把握)矛盾(事物)时舍弃了中介,仅 仅 看到对立的两个极端,或者矛盾(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还不充分,尚未出现中介。中介这一方很重要,例如,在治病中,病人是需方,医生是供方,矛盾很尖锐,要妥善解决必须有保方 ——医疗保险机构。又如,在农村,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家一户进行小生产,随着 农村经济大发展,一方面农业大户需要大片土地进行大规模生产,另一方面不少农户要外出 打工耕种不了自己承包的小块土地,依靠他们双方去解决问题困难丛生。浙江农村普遍出 现土地流转中心,正是这个中介机构妥善地解决了矛盾问题。

    我也同时认为,“一分为多”是“一分为三”的延伸,正因为是延伸,所以又可以把“一 分为多”归结为“一分为三”。肖太陶同志在文中举例说明“一年有春夏秋冬四季”就是“ 一分为四”的现象形态。庞朴同志也以四季为例说明“多必归于三”的道理。他认为:“一 年之平分为四个季度,只是一种现象。现象的背后,主宰着的是地球和太阳的关系;这种关 系, 分别为太阳直射南半地球、直射北半地球两端,以及,处于两端之间的状态——太阳直射赤道(虽然射了两次)。……其所以必归于三,乃因为,一切事物,都以与其对立者相联系的方 式存在(这里是南射与北射的对立与联系;如果只是一味南射或一直北射,也就无所谓南 北射了);而既有对立,便有中间(这是直射)。中间可以因对立两端的不同深度而延伸为一 长系列,呈现为七彩八象,九流十等,但终究仍是中间;就其与两端的关系来说,终究仍是 中 间。有两端,有中间,于是便归于三。”[15]我常常举出颜色的划分来说明自己的学术观点 ,黑色与白色作为两个极端的话,那么中间还有彩色,彩色又划分为七种标定色,即赤橙黄 绿青蓝紫,而其中又有三原色。即红黄蓝。人的一生怎样划分?大家往往把他(她)划分婴儿 、幼儿、童年、少年、青年、壮年、老年,这个七分也可以归结为三分:早期阶段因为同化 大于异化,所以人们就生长、发育到成熟;中期阶段,因为同化与异化相对平衡,所以人们 就大体上维持生命活动;晚期阶段,因为异化大于同化,所以人们就衰老、退化直至死亡。 生产力系统是哪些要素组成的?传统生产力有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现代生产力就 不仅有它们,而且要加上科学技术、劳动组织、经济管理,不过这六大要素又可以归结为三 大类:实体性要素——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渗透性要素——科学技术;运筹性要 素——劳动组织、经济管理。

    “一分为三”最基本,与“一分为二”相比较更全面,与“一分为多”相比较更深刻,“ 一分为二”是它的简化,“一分为多”是它的延伸。

        五、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应是“一分为三”

    长期以来,人们一致认为,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即“一分为二”。肖大陶 同志在文中尽管提到对“一分为二”也“应予以限制”,但对于“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 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则没有提出异议。我的看法有所不同,认为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应 是“一分为三”。

    人们之所以把“一分为二”看成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是由于对列宁所说的两段话产生误解 而造成的:

    列宁写道:“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 的 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16](P.238)在这里列宁说的是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而不是对立统一规律。对立面的统一与对立统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千万不要把它 们混为一谈,稍为懂得俄语语法的同志都知道,对立统一是两个名词组成的并列词组,而对 立面的统一则是“对立面的”这个形容词与“统一”这个名词组成的偏正词组。在我看来, 对立面的统一说的是正题、反题、合题三段论中的合题,即第三段或者叫第三者。

    列宁又写道:“统一物之分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 。”[16](P.407)“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过去翻译为“一分为二”,所以“一分为二 ”就是辩证法的实质。北京大学哲学系王东、张翼星教授认为列宁的提法其俄语为“Раз деоениссДИНгО”,说的是“统一物的分裂”,这里并没有“两个部分”的字 眼。[17]既然是统一物的分裂,那就不仅仅是“一分为二”,还可能一分为三、四、五、六……

    大家都承认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威性,那就看看他俩的有关论述吧!

    马克思在转述黑格尔主义时写道:“理性……安置自己,把自己跟自己对置起来,自相结 合——安置、对置、结合。用希腊语来说,这就是:正题、反题、合题。对于不懂黑格尔语 言的读者,我们将告诉他们一个神圣的公式:肯定、否定、否定的否定。”“这两个彼此矛 盾的思想的融合,就形成一个新的思想,即它们的合题。这个新的思想又分为两个彼此矛盾 的思想,而这两个思想又融合成新的合题。这种增殖过程就构成思想群。”他还批评说:“ 尽管蒲鲁东先生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想爬上矛盾体系的顶峰,可是他从来没有超越过头两级即 简单的正题和反题,而且这两级他仅仅爬上过两次,其中有一次还跌了下来。”针对这种情 况,他强调指出:“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 的实质。”[18](P.105-111)黑格尔的三段式——正题、反题、合题并没有错,错在客观唯 心主义即绝对精神。蒲鲁东只停留在正题和反题的地方,所以受到马克思的严厉批评。在马克思看来,辩证运动的实质就是正题、反题、合题和共存、斗争、融合。我把它们理解为“ 一分为三”,前者是从横向来说明“一分为三”,后者是从纵向来说明“一分为三”。对于 马克思的以上论述,学术界的同志持否定态度,说什么马克思还没有摆脱黑格尔“三段式” 的影响。由于“融合”是所谓修正主义的观点,所以绝大多数同志就不敢引证马克思关于辩 证运动的实质这一段话,而有的同志在引证时又把“融合”二字改成“转化”一词。现在到 了恢复马克思主义本来面貌的时候。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写道:“马克思所使用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按本性说是对 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每个极端向它的反面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 否定。”[8](P.180)倒数第二个“的”字恐怕是误译,应为“是”字。可见,核心就是否定 的否定,即“三”,说全一点就是肯定、否定、否定的否定,即“一分为三”。

    毋庸置疑,毛泽东确实明确指出:“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其他范畴如质量互变 、否定之否定、联系、发展等等,都可以在核心规律中予以说明。”“关于质量互变、否定 之否定,应与现象本质、形式内容等等,在核心规律的指导下予以说明。”[19](P.847)在 毛泽东看来,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就是对立统一规律,他甚至说到唯物辩证法只有一条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并把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改成量变、质变范畴,肯定否定 范畴,连同现象、本质范畴,形式、内容范畴……都当作对立统一规律的实例。毛泽东为什 么会这样做,这与他所处的时代有关,在那个时代,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都是两个阶 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两个阵营、两个市场,所谓百家实质上也是两家。

    我的看法有所不同,认为“一分为三”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这与过去学术界个别同志主 张把否定之否定规律当作核心有着相似之处。我主张把对立统一规律更名为鼎立统一规律, 赞 成叶永在同志的意见,把质量互变规律改变为量变、序变、质变规律[22],并认为否定的否 定规律应叫全称,即肯定、否定、否定的否定规律。我还把哲学原理教科书上所讲的五对范 畴扩充为五组范畴:原因、作用、结果,偶然、必然、自由,可能、趋势、现实,内容、结 构、形式,现象、实体、本质;并且补充了四组范畴:个别、特殊、一般,对应、选择、互 补,要素、组合、功能,运化、控制、反馈。所有这些关于唯物辩证法范畴立体化的文章均 已发表,请学术界的同志参阅,看看有没有道理(注:坚毅.原因——作用——结果[J];偶然——必须——自然[J];可能——趋势——现实[J ];内容——结构——形式[J];现象——实体——本质[J];个别——特殊——一般[J];对 应——选择——互补[J];要素——组合——功能[J];运化——控制——反馈[J];社科信 息,1995,1,(3);求实,1999,(1);社会信息,1994,(10);求实,2000,(2);江西师 大学报,2001,(2);淄博论坛,1998,(1);徐州师大学报,1998,(2);学术研究,1999 ,(7)、2001,(6)。)。

        六、哲学上的最高概括应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肖太陶同志在文中写到:“不仅一分为三、一分为四,就是一分为五、一分为六,在现象 中都不难找到例证。”这是“自然数系列”,只有“矛盾关系”、“对立统一”、“一分为 二”才是哲学上的“最高的最后的抽象”。

    在学术界,过去有不少同志认为,“一分为二”是哲学上的最高概括,“一分为三”以及 一分为四、五、六、七、八、九统通都是数学上的语言,没有哲学意义。有的同志以嘲笑的 口吻指责说,三个人就是一分为三,四个人就是一分为四,这是什么哲学!又有的同志以讽 刺的口气挖苦说,“一分为三”就是一支铅笔加一只骆驼加一个“一分为三”论者。嘲笑也 好,讽刺也罢,甚至谩骂,都制服不了“一分为三”的论者。

    我始终认为,“一分为二”是属于唯物辩证法的,但不能倒过来说,唯物辩证法就是“一 分为二”,同样“一分为三”、“一分为多”也属于唯物辩证法。既然“一分为二”、“一 为分三”、“一分为多”都属于唯物辩证法,那哲学上的最高概括又是什么呢?我主张叫具 体情况具体分析。列宁曾经说过:“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活的灵 魂: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21](P.290)把最本质的东西、活的灵魂作为最高概括是不 会成问题的。

【参考文献】

   [1]坚毅.“一分为三”新议[J].争鸣,1982,(3).

   [2]坚毅.再议事物“一分为三”[J];再论矛盾“一分为三”[J].齐鲁学刊,1985,(4);1 986,(2).

   [3]肖太陶.论与对立统一规律有关的几个问题[J].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3 ,4).

   [4]朱兰芝.“一分为三”的提出及其哲学内涵——兼与“一分为三”论者商榷[J];一个形 而上学的命题——从“一分为三”论的提出及其“哲学含义”看“一分为三”论[J].理论学 刊,1991,(3);1992,(6).

    [5]坚毅.充分认识“一分为三”的地位[J].丝路学刊,1997,(2).

   [6]庞朴.三分法论纲[N].文汇报.2000—02—06;中庸与三产[J].文史哲.2000.(4);“鸡 三足”说[J].学术月刊,2000,(9).

   [7]肖太陶.论与“一分为三”有关的几个学术问题[J].东南大学学报,2001,(1).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Z].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傅杰青.也论中介——兼与王鹏令同志商榷[J].中国社会科学,1982,(2).

   [10]坚毅.从“一分为二”到“一分为三”——对恩格斯思维方法发展过程的深思[J].宁夏 学刊,1996.(1).

   [11]黑格尔.逻辑学(上卷)[M].

   [12]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

   [13]赵克勤.集对分析及其初步应用[M].杭州:浙江科技出版社,2000.

   [14]刘蔚华.矛盾结构的多样性[J].社会科学战线,1979,(2).

   [15]庞朴.中庸与三分[J].文史哲,2000,(4).

   [16]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7]王东,张翼星.论列宁的对立统一是辩证法核心的学说[J].社会科学评论,1986,(6).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9]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20]叶永在.序变和质量互变规律[J].哲学研究,1982,(10).

   [21]列宁选集(第4卷)[Z].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