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稳定土基层养护: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工作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5:1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履行纪检监察部门“保护、教育、监督、惩处”的工作职能,使纪检监察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共哈尔滨市纪委驻工商局纪检组、哈尔滨市监察局驻工商局监察室,是全市工商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受市工商局党组和市纪委常委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有检查指导的职能。各分局、县(市)局的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和调动,要事先征求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加大治本力度,为全市工商系统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第二章 纪检监察工作的任务及职责
第五条 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党纪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以下简称检查、监察对象)是市局管理的各分局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县(市)局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市局处级(含正处级)以下党员、干部。
第六条 各分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察对象是分局科级及科以下党员、干部;县(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察对象是股级及股以下党员、干部。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检查、监察对象对系统内党组织对其作出纪律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需要追究检查、监察对象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管辖权由市局管理的党员、干部,构成违纪应给予处分的,由市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处以上干部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给予党员干部党籍处分的,由市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分别呈报市纪委、市直属机关纪工委审批。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呈报市纪委备案。
第十二条 各分局科级及科以下党员、干部、县(市)局股级及股以下党员干部构成违纪,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要按照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暂行办法》中的第五章关于移送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机关党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大力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善于发现系统内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给局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承办领导交办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承办、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以及越级对基层党、政组织和检查、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检查、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受理特邀监督员对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批评、建议和咨询。对接到的群众来信,要认真填写《人民来信登记处理卡片》,按分级归口的原则及问题性质和干部级别分别予以处理。一般来信应在3日内送审、转办,重要信件应于来信当日及时送审,做到不压、不拖、不错、不漏,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立、结案情况。对署名控告、检举信下转时原件必须盖“注意保护检举人”印戳,不得直接下转有关领导署名的批示件。
对来访者参照来信承办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执法监察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的政令情况;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情况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采取直接介入、现场调查,跟踪访查、调档剖析等方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执法监察建议书》或终止执行的《执法监察决定书》,经纪检组长批准后下发,并负责督办。
第十八条 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通过组织开展以案说纪教育、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及进行党、政纪条规知识测试等形式,对监察对象进行党规党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纪的教育及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组织开展重大宣传教育活动,要制定实施方案,经纪检组长审定,报市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对通报表彰树立的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典型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典型违纪案件,协调有关部门起草通报,经纪检组长审核同意,报市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后下发。
第十九条 综合调研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开展对全系统党员、干部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规范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纪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建立起一套权力分解和权力制衡机制。
第二十条 案件检查工作人员按照《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形式,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定向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需要。
第四章 工作人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守则:
(一)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刻苦钻研业务,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情,尽职尽责;
(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原则问题,要事先请示,事后报告;
(三)恪守保密守则。对正在查处的案件和尚未公布的处分决定等情况,不得私自扩散和传播,不得随意以组织名义表态;
(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五)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六)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纪委驻工商局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工商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正确履行纪检监察部门“保护、教育、监督、惩处”的工作职能,使纪检监察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共哈尔滨市纪委驻工商局纪检组、哈尔滨市监察局驻工商局监察室,是全市工商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受市工商局党组和市纪委常委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有检查指导的职能。各分局、县(市)局的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和调动,要事先征求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加大治本力度,为全市工商系统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于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第二章 纪检监察工作的任务及职责
第五条 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党纪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以下简称检查、监察对象)是市局管理的各分局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县(市)局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市局处级(含正处级)以下党员、干部。
第六条 各分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察对象是分局科级及科以下党员、干部;县(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察对象是股级及股以下党员、干部。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检查、监察对象对系统内党组织对其作出纪律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需要追究检查、监察对象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管辖权由市局管理的党员、干部,构成违纪应给予处分的,由市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处以上干部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给予党员干部党籍处分的,由市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分别呈报市纪委、市直属机关纪工委审批。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呈报市纪委备案。
第十二条 各分局科级及科以下党员、干部、县(市)局股级及股以下党员干部构成违纪,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要按照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暂行办法》中的第五章关于移送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机关党委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大力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善于发现系统内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给局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第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承办领导交办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承办、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以及越级对基层党、政组织和检查、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检查、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受理特邀监督员对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批评、建议和咨询。对接到的群众来信,要认真填写《人民来信登记处理卡片》,按分级归口的原则及问题性质和干部级别分别予以处理。一般来信应在3日内送审、转办,重要信件应于来信当日及时送审,做到不压、不拖、不错、不漏,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立、结案情况。对署名控告、检举信下转时原件必须盖“注意保护检举人”印戳,不得直接下转有关领导署名的批示件。
对来访者参照来信承办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执法监察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是: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的政令情况;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情况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采取直接介入、现场调查,跟踪访查、调档剖析等方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执法监察建议书》或终止执行的《执法监察决定书》,经纪检组长批准后下发,并负责督办。
第十八条 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通过组织开展以案说纪教育、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及进行党、政纪条规知识测试等形式,对监察对象进行党规党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纪的教育及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教育。组织开展重大宣传教育活动,要制定实施方案,经纪检组长审定,报市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对通报表彰树立的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典型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典型违纪案件,协调有关部门起草通报,经纪检组长审核同意,报市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后下发。
第十九条 综合调研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开展对全系统党员、干部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规范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纪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建立起一套权力分解和权力制衡机制。
第二十条 案件检查工作人员按照《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形式,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定向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需要。
第四章 工作人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守则:
(一)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刻苦钻研业务,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情,尽职尽责;
(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原则问题,要事先请示,事后报告;
(三)恪守保密守则。对正在查处的案件和尚未公布的处分决定等情况,不得私自扩散和传播,不得随意以组织名义表态;
(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五)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六)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纪委驻工商局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工商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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