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石的强度用什么单位:国内外有关言论自由的部份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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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恒推荐:国内外有关言论自由的部份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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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党的17大报告

 

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体系中,对公民的表达自由作了最明确、最坚定的表述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新闻法专家艾莫生《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般论》一文中探讨了美国人为什么如此重视第一修正案,因为它所保障的公民的表达自由有着以下四个重要的属性和作用:

第一,公民的表达自由是保障个人自我实现的方法。表达自由是人格发展不可缺少的,即所谓人的本质属性。表达的自由构成了基本的人权,剥夺人的表达自由,就是对人权的侵犯,正如艾莫生所云:“表达是思想发展、知识探求与自我认识不可缺少的部分。压抑信念与意见的表现,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对人的本性的否定。”

第二,表达的自由是人类达到真理的手段。西方文化的基督教渊源使得西方人充分认识到,人是有限的动物,人的判断是脆弱的。任何一个人都难以作出完美的判断,因此必须由他人补充、修正、提炼或给予拒绝。为了追求真理,每个人必须倾听关于该问题的各种意见,尤其应该倾听反面意见。即使新的意见完全是错误的,它的提出与讨论也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加深人们对业已接受的思想的理解。

第三,表达的自由是保障社会成员参加国家决策的方法。民主在一个组织化的社会中的根本原则应该是:社会中的任何个人均拥有形成自己信念、并将其自由地传达给他人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公民才能有效地、积极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表达的自由是维持社会稳定与变化均衡的手段。自由的社会是一个更为坚强的、更为紧密结合的社会,这种坚强和稳定不依赖于暴力和压制,而来自于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天赋与才能。稳定不是“压倒一切”的目标,而是自由社会所必然结出的果实。只有建立在自由之上的稳定才是可靠的、恒久的。

以上四个方面的重要性中,第一条显然是公民表达自由本身的“自足性”,换言之它是“天赋人权”的重要部分。在人类基本的道德伦理范畴之内,它是不容质疑的,它是人的尊严和人的高贵性的不言自明的呈现。而后面三条则是由第一条所引申出来的“工具价值”。

——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概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第4页。

 

具有道德责任心的人们强调按照他们自由的意志对生活中或政治中的善恶作出判断,或者对公正或信仰的真伪作出判断。当政府颁布命令,声明它不能放任它的公民听从危险而大逆不道的蛊惑之言时,那么政府是在侮辱公民,并否认他们的道德责任。我们只有坚持——没有一个人——不管是政府还是大多数人——有权利认为我们不适合聆听和考虑某一观点从而取消我们的观点,从而维护我们作为独立个人的尊严。”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283页

 

我们可以在公共讨论中自由地批评宪法,一如我们可以自由地为它辩护一样。它给予我们信仰和拥护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与我们的某些同胞拥护资本主义一样的自由。它表明,联邦调查局、外侨活动调查委员会、司法部及其移民事务局、总统忠诚令的所有镇压活动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它告诉我们,诸如希特勒的《我的奋斗》、列宁的《国家与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等书籍可以在美国自由地印刷,自由地发售,自由地传播,自由地阅读,自由地讨论,自由地相信,自由地质疑。这一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满足哪些特定的人的‘表达生活意义和价值’的需要。我们也不是要保护印刷者、传播者甚至作者的经济利益。它的目的是,美国公民只有充分、无畏地面对针对他们制度的一切辩护和一切批评,才适合实行自治。公共讨论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这是自治政府的基石。立于这样的基石之上,我们不应当在明显且即刻的——甚至是极严重的——危险面前畏缩倒退。

——(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65页。

 

在人类的交流活动中,还有许多思想和表达形式有助于增益投票者的知识、智慧和对于人类价值的关怀,有助于增进他们做出明智、客观判断的能力。这些活动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米克尔约翰具体列举了这样的四类自由:

第一,教育旨在培养公民的心灵和意志,以使他们获得智慧、独立性,进而获得作为一个自治公民的尊严。因此,教育自由是建设一个自由社会的基本要求。

第二,哲学和科学有助于增进公民对于自身和世界的理解,每一个公民都必须不受限制地接触哲学和科学地成果。

第三,文学和艺术必须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因为它们有助于培养公民对于人类价值的深刻、丰富的认识和关怀,而公共幸福正是源于这些价值。

第四,对于公共问题作公共的讨论,以及有关这些问题的信息和意见的传播活动,必须享有不受政治代理人的限制的自由。尽管在表面上是政治代理人统治着我们,而在更深的意义上是我们在统治着他们。在我们的统治之上,他们没有任何的权力;而在他们的统治之上,我们享有主权性质的权力。9

——(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之《译后记》,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85—86页。

 对于许多人来说,道德责任感还有另一种更为积极的方面:这种责任不仅是为了建立个人本身的信念,而且是将这些信念传达于他人,这是出于对他们的尊敬和关怀,出于一种不可抗拒的愿望来揭明真理,实现正义并保障利益。当政府认为某些人的信念表明他们是无价值的参与者并以此为理由取消他们行使这种责任的资格时,政府便是阻挠并剥夺人们的道德人格的这种积极方面。只要政府对一个人施行政治支配权并有求他在政治上的驯服——它可能并不剥夺他的道德责任的两个属性中的任何一种(不管他所想倚重或宣扬的观点多么可恨),而只不过是剥夺他的平等投票权——如果真是这样,那政府就丧失了它对这个人合法力量的主张所具有的根本依据。政府禁止某些社会倾向或趣味的公开表达,这于政府公然地进行政治言论审查所犯的错误相比,两者的错误一样大;公民致力于形成道德或美学氛围,与参与政治具有同样的权利。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283页。

 

  “所有人都享有个人自由对一个良好社会是重要的。这个论断可以看作是包含了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即:(1)个人自由的价值:个人自由是重要的,在良好的社会中应该确保每一个‘算数’的人都享有它;(2)自由平等享有:每一个人都‘算数’,向一个人提供的自由必须向所有人提供。”

——一九九八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第36页。

 

只要我还能有所选择,我就只想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这个国家中所实行的是:公民、自由、宽容,以及在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公民自由意味着人们有用言语和文字表示其政治信念的自由;宽容意味着尊重别人的无论哪种可能有的信念。

—— 阿尔伯特·爱因斯坦

 

一个没有反对声音的社会,必定不是个好的社会,一个听不到反对声音的国家,必定是出了问题的国家。

——美国的老报人斯东

 

异议是爱国的最高形式

——托马斯.杰弗逊

 “国家是属于人人的国家。属于人人的国家,人人对于国事当然有发言的权利。如果我们批评替国家办事的人没有把事办好,这当然不能视同‘危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利益’的帽子是不能随便乱加的。如果说把问题彻底谈明白就是‘危害国家利益’,那么说假话骗人,把真正严重的问题掩饰起来,就算是‘维护国家利益’吗?国事办理的好坏,与国人息息相关,因此大家应须发抒意见。这正是民主政治的常轨。”

——自由主义先驱殷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