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道路养护时间:女人的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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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2 08:55:06|  分类:女人K吧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本文引用自金之钗《女人的贞操》

女人的贞操
某国王或某贵族带兵出征打仗,将妻子贞操带的钥匙交给自己信任的某爵士代为保管。军队刚出城门,这位爵士气喘吁吁地追上来,说道:你给错了钥匙!
中国传统社会,女孩子一出生,得接受诸多素质教育。这项素质教育简称闺媛礼。
闺,意指女子居室的房门。传统文本所谓的闺女,乃是指门里面的女人。这个门,还不是家庭的大门,而是女孩子自己卧室的房门。俗语里比喻女孩子安静本分,常用语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所谓的媛,其本义是美女,美好。闺媛二字合于一处,单从文本上就反映了传统女性美的标准。
中国的闺媛礼始于周代,主要是对女孩子进行道德教育的素质教材,其目的就是培养女孩子能成为合格的女人。《礼记·内则》记载了周代的妇德标准,为闺媛礼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贞操,由此成了中国传统社会衡量一个闺中女子品行的最基本也最关键的标准。
贞节观念一经元代轰轰烈烈的提倡,变得非常狭隘,不但夫死必须守节,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妇女的生命毫不值钱。世人把妇女的贞节看得比妇女的生命还要重要,贞节是妇女的第一生命,而生命本身却被摆在了第二位。
明朝是奖励贞节最大力的时代,在书籍方面,有徐皇后的《内训》和解缙的《古今列女传》,《内训》的传播尤为广泛。在法律方面,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下达这么一个诏令:民间寡妇,30以前夫亡守志,50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本家差役。至此,寡妇守节,不但本身得到表扬,本家的差役可减免,那个寡妇不守节,那个本家不希望寡妇守节?朱元璋又命令地方官员制定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赐祠祀,一般的树牌坊,用以奖励贞节。所以贞节观念虽然在宋代得到强化,但到了这时民间才广为流行开来,以至于出现虚报寡妇年龄、弄虚作假而请赏的事。一部《二十四史》中,明史中的节妇烈女最多,《二十四史》中的烈女,连《列女传》及其他传中附及,元史以上,不到60人,宋史最多,55人,唐书54人,元史187人,到了清朝人修明史时,不下万余人。其中最为典型突出的,也有308人,而且守节越苦越好,尽节越烈越好。福建张烈妇当倭人入侵,到处烧杀奸淫之时,告诫女儿,“妇道唯节是善,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汝谨识之。”后母女两人相继跳井自尽。
一种社会风气对人的教化是非常深刻的,许多不合理的事情,如果大家都这么做,谁也不会认为有什么不合适,所以“贞节”这种现象,到了明代,已经变成迷信了,变成教条了,谁还会怀疑这有什么不合理?谁又会考虑到妇女生命的价值?从这以后,张烈妇的“妇道唯节是善,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这句话成为全国上下,母诫其女,姑戒其媳的普遍要求,甚至成为妇女的自觉行动了,所以每次战乱之后,总是留下一批节妇烈女,“贞节”提倡到这种地步,真是无以复加。
中国妇女的非人生活,到了清代算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清律”规定,“守节十五载以上,逾四十而身故者”,“一律旌表”,而对再嫁之妇,清代规定不得因夫或子贵而请求封爵。《大清会典》中明确规定:“民间贞女,未婚闻讣,矢志守节,绝食而尽,照例旌表。”仅清初80年间贞妇烈女即达12000人。“福州旧俗以家有贞女、节妇相尚,愚民遂有搭台死节之事。凡女已字人,不幸而夫死者,父母兄弟皆迫女自尽。先日,于众集处搭高台、悬素帛。临时设祭,扶女上,父母外皆拜台下。俟女缢讫,乃以鼓吹迎尸归殓”。
1913年袁世凯窃取了中华民国大总统职务后,提倡尊孔读经,推行了一系列复古倒退政策,强化表彰节烈的政府行为,要求妇女片面守贞节。同时,极力摧残妇女运动,解散妇女参政团体,在法律上剥夺妇女的自由权利。1914年,袁世凯政府颁布了一个《褒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妇女节烈可以风世者”可得褒扬,由大总统给予匾额题字并颁发金质或银质奖章。1917年又颁布了《修正褒扬条例》其中第一条第七款为“节妇烈女”,由“内务部呈请褒扬之”。在它的施行细则中对于贞女节妇的定义、守节年限以及具体褒扬办法都做了具体规定:
节妇:其守节年限在30岁以前至50岁以后,如果年未50而身故,以守满10年为限。
贞女,凡女子未嫁,夫死自愿守节者。
烈妇烈女,“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愤自尽及夫亡殉节者属之”。
本来,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丈夫死了必然会出现寡妇,未婚夫死了,必然会出现“未亡人”,然而,北洋政府用法律形式鼓励妇女守节或者殉夫,这种意义是非同小可的。由于官府的提倡,各地纷纷报道节妇烈女的消息,呈请褒扬的条文不断;社会上掀起一股为节妇烈女树碑立传的逆流,成为当时一种社会时尚。据当时北京某报记载,浙江海宁有一个姓唐的烈妇,在丈夫死后的98天内,自杀了9次,投河、上吊、服毒、绝食,最后服砒霜而死,得以殉夫,获得“烈妇”的美名,当时的文人大加赞赏:“非所称百挫千折有进无退者乎?”这么杰出的烈女,自然得到官府的褒扬和奖赏。例二,郭烈妇传。郭邓氏在丈夫死后,守着儿子共度时光,不久儿子也夭折了,郭邓氏悲痛万分,她关起屋门,悬梁自尽。她母亲发现后,破门而入,将她解下,邻居说,这种情况应当让青壮年男子“布气”(人工呼吸)才能活过来,她母亲找来邻居小伙子,把她救活了,可是,她苏醒后知道某个男人为她“布气”,觉得受了奇耻大辱,竟然用剪刀把自己的嘴唇剪掉,最后还是自杀殉夫了。例三,一位19岁的少女,未婚夫死后,绝食7日,家人不忍心,一直劝她,她喝了一点粥,表示,就是暂时不死,也要到未婚夫家服丧3年,然后归报地下。尽管如此,当时封建文人仍对此遗憾和惋惜,为余氏女做传的朱尔迈说:“余氏女果能死于7日之内,岂不甚幸?”
为了培养更多的节妇烈女,各地兴办的女学校中普遍设立“修身课”,内容是教这些女孩子怎样做一个节妇烈女。鲁迅在《我之节烈观》中,他把所有活着的女子分成三类,一种已经守节,很好,这种人正蒙表彰,不必说了;第二种是不节烈的人或改嫁或忍辱偷生者,中国人有一句话“一失足成千古恨”,只好任其羞杀,也不值得说了;关键在于第三种人,是指尚未出嫁,或出嫁了丈夫还在,又未遭到强暴,节烈与否尚不得知的人,这种人才是最要紧的,一经感化,她们便打定主意“如果将来丈夫死了,绝不再嫁,遇到强暴,赶紧自裁。”因此,鲁迅说“节烈的人经过表彰后,自然品格最高,但当圣贤是有条件的,即使立志极高,万一丈夫长寿,天下太平,便只好饮恨吞声,做一世次等的人物。”从这段刻薄的话中可以看出,表彰节烈对于妇女的影响,一旦形成一种社会风尚的话,节妇烈女成为妇女的楷模,势必产生越来越多的节妇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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