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见天日免费:再生资源税收优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3:47:51
四项优惠支持再生资源利用
   A公司专业从事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其收入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工业固体和危险废物的掩埋、焚烧、净化等处置收入,二是利用工业固体废物所生产的工业用原材料的销售收入。现行税制下,A公司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第一,营业税免征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的垃圾处置,是指专业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业务。所以,A公司取得的工业固体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
  
   第二,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规定,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因此,A公司取得的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工业用原材料的销售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第三,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并明确了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条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第二类别“公共垃圾处理”中“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A公司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第四,企业所得税收入减计优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以上四项优惠扶持垃圾处置企业资源回收利用,充分体现了当前的政策导向。
  
  
  
  来源:2010-09-27《中国税务报》 作者:樊剑英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