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恎之的恎怎么翻译: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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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

三、党纪政纪法规知识

101、首次设立纪律检查机构是1927年,党的“五大”决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和省两级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纪律检查机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委员会直接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

102、《党章》赋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03、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机构内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视和督察。

104、纪检监察工作职能: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权有监督检查权、立案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党内“条规”制定权。

105、纪检监察工作基本要求“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构建体系、统筹推进”。

106、纪检监察干部应做到“五个克服、五个强化,树立展示五种作风和形象”,即:克服封闭保守、安于现状的倾向,强化表率意识,树立事争一流、敢为人先的作风和形象;克服慢慢腾腾、不推不动的倾向,强化效率意识,树立雷厉风行、高效快捷的作风和形象;克服工作浮漂、只图虚名的倾向,强化实干意识,树立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作风和形象;克服粗枝大叶、马虎应对的倾向,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的作风和形象;克服上推下拖、推诿扯皮的倾向,强化宗旨意识,树立勇于担当、独立负责的作风和形象。

107、2010年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目标:“基层党内民主制度化、权力运行阳光化、市场配置资源最大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化”。

108、2010年纪检监察工作思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特色、追求更好”。

109、纪检监察工作要实现“五率”,即:努力提高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着力降低党员干部的违纪率;切实巩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率;全面提升群众对诉求问题解决的满意率;充分体现纪检监察干部的优秀率。

110、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以“保增长、促发展、惠民生”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工作部署,顽强拼搏,攻坚克难,狠抓落实,进一步积极开创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为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111、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在2008年1月30日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四十八字”要求,即“政治坚定,党性坚强;加强学习,提高本领;恪尽职守,不辱使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艰苦奋斗;严以律己,清正廉洁”。

112、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十要十不要”:一要原则,不要教条;二要自律,不要拘谨;三要灵活,不要圆滑;四要宽容,不要纵容;五要严谨,不要迂腐;六要进取,不要钻营;七要多思,不要多疑;八要开放,不要放纵;九要和谐,不要内耗;十要正气,不要歪风。

113、“打造五型机关、建设五型队伍、树立和展示五种形象”:即“打造学习型机关、建设知识型队伍,树立和展示政治坚定、本领过硬形象;打造服务型机关,建设公仆型队伍,树立和展示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形象;打造监督型机关,建设卫士型队伍,树立和展示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的形象;打造创新型机关,建设开拓型队伍,树立和展示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形象;打造和谐型机关,建设清廉型队伍,树立和展示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形象”。

114、加强作风建设,要重点开展好五项活动,即:开展学习充电活动,努力在素质上有新提高;开展联系基层活动,在了解县情和执纪为民上要有新成效;开展提速提效活动,在加快工作进度上要取得新的成绩;开展攻坚克难活动,在解决瓶颈问题上要有新突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实现一流工作目标上有新进步。

115、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三项”机制,即: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116、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把握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反腐败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117、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18、建立完善五项制度:公开承诺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追究问责制。

119、中央提出的源头治腐“四项制度”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产权交易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120、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主题是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目标是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121、“一岗双责”指: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对职责规定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还要对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负责。

122、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领域有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

123、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4、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125、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6、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7、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五条原则,分别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129、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130、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13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1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指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13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34、党员因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5、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136、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137、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予以辞退。

138、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139、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14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41、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42、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43、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4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145、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46、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14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148、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49、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50、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151、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52、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53、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154、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55、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15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7、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8、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159、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60、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161、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62、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163、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16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165、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6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67、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168、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169、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170、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71、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172、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73、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174、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175、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6、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77、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178、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79、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80、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

18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182、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18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或其他矿产经营。

18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18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186、中央规定禁止利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187、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188、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189、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190、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要严明党的经济工作纪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和违反规定插手经济活动等行为。

191、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领导干部不得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92、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确定,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建成具有河北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

193、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工作方案》提出,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干部经常性考察机制。

194、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要求,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进一步增强。

195、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196、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19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98、根据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受到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99、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200、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经验是:(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二)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反腐倡廉新的实践;(三)必须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四)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五)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六)必须坚持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关键的整体合力。

四、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201、中央、省纪委有关廉洁自律规定,领导干部操办结婚事宜,租用车辆不得超过6辆,必须招待的亲朋要限制在100人以内。

202、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更换配备小汽车的规定是五年内不得更换。

203、车辆配备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自觉购置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小排量、节能环保、手挡变速的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如需配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204、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车辆配备标准控制在发动机排气量2.0升(含2.0)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轿车。

205、科级单位原则上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轿车,对部分经济发达,不欠发工资县区的科级单位,其配车标准可适当放宽。

206、消除腐败必须坚持“三个结合”:坚持教育、法治、监督相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207、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8、对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党政纪处分。

209“效能建设先进单位” 的具体标准是:服务意识强、机关效能高、制度规章全、服务贡献大、社会评价好。

210、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是:民主评议行风、效能监察、权力公开透明、纠风工作和案件查办。

211、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对象和重点部门是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212、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作用是:提高政风行风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213、实施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14、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有:口头告诫、书面告诫、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辞职。

215、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216、优化发展环境“三条禁令”:严禁未经批准到企业检查、收费、罚没;严禁到企业吃、拿、卡、要、报、借;严禁在接待企业和群众中生冷硬顶、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承诺失信、刁难服务对象。

217、企业发展环境目标:“服务环境零距离、生产环境零干扰、政策环境零障碍”。

218、环境建设“四项整治”,即集中整治机关工作作风、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社会治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219、环境建设“三个规范”,即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式、规范行政行为、规范执法行为。

220、“双争三提问责促效”专项行动,指争做岗位服务标兵、争做效能建设先进单位,促进服务提质、行政提速、工作提效。

2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自2003年12月31日颁布执行。

222、处分条例分则共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2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22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25、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226、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27、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有: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228、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案件检查条例》进行检查。

229、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230、案件初步核实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延长后仍不能完毕的可请示批准后再适当延长。

231、立案审批时限为一个月,即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起到批准立案之日止。

232、党纪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延长后仍不能办结的,可报请批准立案机关批准适当延长。

233、政纪案件的办结时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34、案件查办工作的基本要求(二十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35、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五步骤):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236、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二十四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37、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就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准给予违纪党员或违纪党组织党纪处分方面的职权范围。

238、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239、合并处理:就是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40、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4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3、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44、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45、监察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46、免予党纪处分: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247、《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界定的证据材料包括(九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24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24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25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5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政纪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252、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53、党员受到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由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54、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255、执法监察的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即一般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256、集体访是指5人以上联名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行为。

257、信访举报业务受理范围:受理人民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内外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咨询。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258、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受理机关要出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受理机关要出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