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样年华手机在线观看:台海问题及面向统一、强盛、民主之中华之民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21:33:44
上篇:中华和平统一之民见
                        作者:863210@sohu.com

前 言
   观念、举措须与实际相结合,而现世的大陆或台湾民间及官方层次,对两岸社会实际状况之体会事实上却较为脱节,对两岸和平统一之态度、方式、职责、时机亦不免好多滞后。现且对两岸事实情况、政策方略予以粗略的重点的客观的分析,谨由此以明当前国民对国家和平统一方式之认识、举措。
   A . 事实分析
   1. 由来与态度:历史以来,台湾便与大陆有着地缘、血缘、族群、语言、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血肉相连之相互关系,这个事实不容忽视。但期间诸复杂事由造成两岸很大差异之存在,亦不容忽视。所以一个中国之根本前提不可否认,而各方自有要求亦不可轻略,这是个大方向。
   2. 共通与区别:台湾地区自甲戊年代起,与大陆继续保持地缘、血缘、族群、语言、文化之共识,但其经济、政治情况除二战之后几年外则于长期内与大陆相区别。大陆地区,亦为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实际行使权力之政区,在1949年之前始终维持形式上之统一国家并具国际地位,但1949年以后建立的新国家在宪法、政制、经济、文化、观念诸方面都基本上与前期国家大相迥异。大陆政府迟至70年代才获得联合国承认之国际地位,而80年代后的新国家与之前又大为不同,但直至20世纪末,大陆与台湾仍基本保持血缘、族群、语言、文化之基本共识。
   3. 变迁与现实:大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实行之人民民主主义制度,尚与中华民族共和国之父孙中山先生所主张的宪政制下人民民主参政制度有所关联,但之后却转向激进之传统社会主义制度,并于80年代开始又转向温和之开明社会主义制度,期间更有宪法、经济、观念之巨大更变。今日之中国、今日之中国人已大为变迁,且大陆官方亦不再坚持中华民国与实际发扬中华之固有文化,而民间意向又基本上委任于官方意志。台湾地区脱离日本殖民后进入国民党统治时期,并在上世纪一贯坚持中华固有文化和一个中华民国国策。而90年代期间台湾政制、政策、观念开始发生逐步转变,且在20世纪起又发生从统治阶层到民间层次上对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 Republic of China)、中国人(Chinese)的重新认识。虽然各方对中华概念、固有文化仍持很多共通之态度,但各方之民意已然出现重大变化,民意者国之大本不可不待。
   4. 闻析大陆对台湾评判之同时——反观大陆之所为。
   5. 统一与症结:统一是包括华乡、华侨和华裔在内的全体华夏族同胞的共同意愿,同时和平统一的方式涉及大陆、台湾及海外三方共同权益,而未必遵从一方固执之主张。和平统一之核心问题在于政治,首先涉及政权,其次涉及制度,再次涉及法理。一方面必须承认1949年中国政权更替之确实性,另一方面亦必须承认台湾政府作为中华民国一级政权延续存在并承用中华民国宪法之确实性,因之中央政权之商讨实乃必要议题。制度方面,应涉及一揽子实质内容而非单纯概念以概之,统一后之社会制度不仅涉及两岸分别之选择,亦涉及整体国家制度之设置。法理方面,历史传统与国际公约是统一之充分依据,不容置疑。 和平统一之次问题是文化问题,文化乃两岸及海外共同接受之公约数之最大因子,不可不议,一致接受之文化不仅是各方共有认同之最大基础,亦为国家统一和持久稳健发展之保障,实为必要。和平统一之第三问题是国际条件,世界潮流取决莫过于势,得势则众失势则寡,但国际条件终究非事物决定之根本因素。 和平统一之末问题则乃经济问题,两岸在地理及经济内涵上之极大互补性须予确认,而同时应认识到建立国家形式并非经济问题之必然要求,但却为充分之要求。 
   B. 解决方略
   1. 祖国统一关系海内外之共同权益和全体意志,应由确能体现全体中国人之代表参与谋划和实现,建议推举产生海内外之中国人联席会议,负责统一之协商与推动。
   2. 鉴于统一诉求与事实分歧之现实性及紧迫性,建议尽早启动协商,而通过递进公约数之统一方式分层进行,由主到次、由易到难地循序达成诸事项之一致,以求诸共同点之递增达成。特别地,将必然前提以外之较大争持事项交由全体中国人公决之底线方案应优先于武力解决方案。而因某方之独执主张或行动而不利于和平统一方式甚至造成武力后果或国家分裂的,则该方在统一之和平解决方式错失中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
   3. 依据国史分别性、承续性之紧要性与国权追溯力、合法性、前瞻力之最大化要求,统一之共和国宜从辛亥时点算起,1949年前可视作第一时期共和国 ,从1949年到新的统一期间可视作第二时期共和国,相应地新的统一之后可视作第三时期共和国,期间转折可视作政权之接替。建议大中华共和国(Ripublic of Great China)或中华民国联盟(People’ Union of China)之国号与共和国参议院初定之五色国旗及大陆现行国徽,另建议备定首都为洛阳,而国歌由包含故土华乡及海外华侨、华裔在内的全体华人重新共定之。
   4. 尽可能一致采纳与全中国各方有共同关联且蕴富生机之人民民主主义为实质性总纲领,文化上拟行民族文化,政治上拟行民权政治,经济上拟行市场经济。坚定不移地奉承民族固有优秀成果,坚定不移地吸纳世界全面先进成果、坚定不移地改良当代既有社会成果。
   5. 制度构架上,要务有三。第一,建立共和国统一联合政府并确立全体中国人之统一宪法,采用人民民主当政制度,以共产党召集多党合作之机构、人员、比例取代各级政权之中共单轨极大格局。公务人员应奉承着眼于民族、民权、民生之为人民服务精神,尽职为民。 第二,人民之军队应向全体人民代表之机构国民参议会而非向一党负责,以国会之最高决定权取代一党之绝对领导权。武力部队应秉承爱国、和平、义勇之孙武精神、汉唐精神、黄埔精神,不干预国家政治,而以维护民族完整、和平、强盛为最高职志,力求武力公共化、民主化、职业化。第三,国民、法人之言行应享有除宪法条款规定外不受其他法律、行政、经济制约之自由。政府与社会应是宪法下之平等法律主体,可以设立体现政府意向并受合法限定之公立科教、社团及传媒系列,但同时严禁对非官方科教、社团及传媒事业进行宪法条款规定之外的干预,实情则国民自有公论而辩以知之。
   6. 文化方面,以本国化之优良文化精神为总方向,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改善与发扬中华文化之具体方针、政策。经济上,可参照一国多制模式制定有所同有所不同之经济制度、政策,事实是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可备列其他候补议题如,立宪确立以行省邦为主体以特区邦为补充之统一联邦民主国国体,依权力性别划分设置预行、督正、审议三权共治制。
   7. 古有云:循其名而责其实。一旦全中国共同达成一揽子统一协议,则各界力量应坚决地督促、推动协议之完全、符实地得以兑现。非常情况下,可考虑以武力应对国内外各种阻碍因素之必要条件与行动程序,最终确保统一之实现。
                                尾 声
  全体华夏儿女们——行动起来!(完)      2004年11月28日
   
  
   下篇:中华和平统一之四项基本原则

作者:863210@sohu.com
   1).中华民国:两岸共同追认49更政为合法,两岸共同继续坚持遵承中华民国。
   2).联合政府:保障双方自主权益基础上同意以大陆政府为中心组建共产党主导之多党参政合作的民主联合政府,行人民民主参政国体,且任何政党之参政比重不得超过1/2。
   3).一制两分:两岸均为人民民主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主义制度分有社会主义与三民主义两脉(统一之中国分有人民民主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制;而社会主义可再分为唯马克思社会主义与非马克思社会主义<传统民本主义及社会民主主义>两端)。
   4).民主宪政:以北洋23颁行宪法与国府47现行宪法及大陆82现行宪法为修宪或制宪底本,成立宪法联席会议确立全中国之统一宪法。可参照行政、司法、立法、监督、评议五权设立民主化集中制之政务院、大理院、中书院、都察院、评议院五院政体,拟行宪政。
   补充命题:兹谨对代表大陆一方抗辩者答辩之,台方则有他论。
   关于对第一项争议的答辩为,大陆纵且曾于本土认可并使用的中华民国国号都不接受,何以让台湾去接受一个未曾认可而由大陆所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并加以用之呢,反以台拒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柄。而大陆法学界亦认作1949年乃是政权而非主权之变更,共同使用中华民国有何不可;末者,以大中华民主国之国号共遵之,亦以简称民国者,其次策也。顺此禀明,1972年乃实现大陆在中国席位上的代表权而非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以供审认。
   关于对第二项争议的答辩为,大陆既以民主党派为参政党而不自以独裁党,则不仅发言权而且决策权之拥有理所当然,不然则协商会议与听证、列席有何区别;次之,中共于’45双十协定谈判时坚持任何一党之参政比例不得超过1/3之主张岂非没有诚意,而现今尚与当时国民党所持之1/2的比例标准且不有,则其标榜代表最先进政治文明方向之立场又何以立耳,墨守拒改者亡焉当思危矣。
   关于第三项争议的答辩为,分治后两岸非必邓先生及中共所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区别,而以资产阶级革命附会工业化希缺之中国的民主革命进程更是匪夷所思。实事求是而论,同以民本主义为标榜的社会主义与三民主义均坚持为对资本主义之扬弃,二者更适合以同一阵营之人民民主主义制度相对资本主义制度而言之,此为一制两分也。怎岂反其道而行之,倘若以台湾为资本主义,试问改革后之中国何以言之,港澳继资本主义无可厚非,而于资本制经济滋长方面而论大陆比台湾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唯旦大陆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更能作为社会主义之标榜而别于资本主义么。剖而析之,人民民主主义与资本主义成分两岸几地共存焉,此为一国两制者。其一制两分与之一国两制而相行不悖焉,然一国两制适之于港澳,而一制两分适之于台海,此之分也。
   关于第四项争议的答辩为,民国曹鲲虽有贿事,然与之宪法可取性而析无关宏旨,纵然曹贿事件有损其宪法合法性,然作为第一部颁行并相对成熟之宪法,未尝不可作为制宪甚至修宪之底本。现行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共退出战后国民大会之前就已基本成文而乃政治参与基础性广泛、代表性较强之宪法,其法统依据也符合近代反专制争自由之积极价值,且其行宪近60年并使中国台湾已步入民主宪政之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载有以马克思为指导以共产党为领导等非宪政精神之极端内容,但也仍然在字面上提供了一套可以把中国推向民主的制度。因之,以上述三部宪法为修宪或制宪底本实无疑问。其次,关于政体问题,近代西方依权力类别分行政、司法、立法三权,而负有行政、司法、立法功能之机构在过去的中国既已有设置,三省六部可见,故无照搬之嫌而更有借鉴之需。比照当今多元立法低效、监督不力及权能划分不清状况,参之以过去中书决策与门下议事分设之体例,今且采取加强立法集中性与技能性措施,同时也依例将评议权划出分设且以贯彻主权在民之目标,并采纳中国过去优越的监督权。依此而成行政、司法、立法、监督、评议五权,相应可设政务卿、大司寇、中书令、都御使、评议公五衔以冠之。兹于权力类别之上依权力性别划分权力为处理权、监督权、评议权三权以共治,此则类别与性别划分相结合、古今中外相结合之合壁也。其中处理权依类别划分包含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并各自独立集中式处事,其职位则依照“选贤与能”原则由考选之超派阀仕官社群充任,而广泛派阀(communitys)民主的监督权负有考选官吏、纠察、封驳、协商、革新(innovate)之权且以经过评议权评判为据,广泛民权民主的评议权有进谏、同意、否决、检举、提请公决之权。旦于国民创制权、复决权之外,行政、司法、立法三大处理权除非经得评议权评判之监督权而不受干预,此谓民主化集中制者。

关于对待中外制度、机构、事物之态度上的答辩为,中世纪比之中华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政教专制尚能于基督教基础上改革维新,中华何以不能在维持传统既有制度、机构、意识基础上予以变迁改良。西方之马克思主义和资本主义与东方之儒教流主义并非你死我活而相与不归之路者,所谓道相行而不相悖焉,以多元共存互补是矣。自然界事物之产生、发展、消亡过程运动规律,置之于社会界而不尽然者,以人类社会有改变诸社会事物运动状态之主观能动性之故也,故诸历史现象之存在及其变迁并非唯物焉,有人为矣。诸社会事物存在于历史者皆以有其历史现实性耳,非达消极性桎梏而不亡也,故人有长短物有利弊,取长补短兴利除弊者也。归之题设,对待东西方制度、事物之态度,莫过于“选择地吸收,积极地改良”之策是矣。
   关于四项诸基本原则之设题必要性的答辩,正如该篇之姊妹篇《中华和平统一之民见》中所述,统一后之社会制度不仅涉及两岸分别之选择,亦涉及整体国家制度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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