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鱼产品批发: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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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字体: 】【打印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门课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这部规则进行解读,解读的指导思想或者原则是结合现行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对成熟的财务管理理论,逐条进行解读。并且联系当今的或当前的经济、金融的环境和事件来介绍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制定的相关的基本理念,主要考虑根本目的以及具体要求。力求使这门讲解以及对这个规则有更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或《本规则》)。《规则》是新形势下财政部对财政部门及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和任务的进一步明确,既是财政部门履行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职责的法律依据,又是金融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有力保障。《规则》一共分11章,共66条。

  本章共五条,对规则的制定宗旨、依据和适用范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素和根本目标,财务管理管辖权限、财务登记、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的关系作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则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1.适应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
  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主要是指国有银行、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深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金融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这也是《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制定的大的经济金融环境。
  一是金融企业已逐步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方式也要相应转变。二是我国加入WTO后,特别是在2006年12月11日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有和非国有、外资与内资金融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需要对现行财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三是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需要制定统一的、涵盖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财务规则加以规范。
  2.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
  《规则》大幅的减少了对金融企业的限制和约束,明确了财政部门及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财务管理的职责、职权,从会计要素等方面,确立了财务管理的一些风险点,并采用风险控制、信息披露、财务评价、社会审计、资产评估等方法,来规范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行为。通过理顺财政部门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内部职工等相关利益方的财务关系,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试图解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职权不分、决策错位导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失败而无人负责等等问题。
  3.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由于金融企业比非金融企业多了“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这一风险链,因此,规则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并单设了“财务风险”一章。
  《规则》丰富并强调了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以风险控制为导向,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到金融企业管理内部,通过构建财务信息管理制度、财务评价制度等,加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引导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维护金融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4.《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是依据。
  比如说,《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理解为财政部的一个法律表述,可见,制定财务规则是《公司法》赋予财政部的一项职责。公司建立财政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财务规则。财政部作为宏观经济的一个管理部门,是国家金融行业的主要社会事务管理者,担负着拟定财务管理制度,并且监督其执行的职责。可见,财政部按照职能制定《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既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又是履行职责的要求。这是财政部制定《规则》的法律的条文和基础。
  《规则》以《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为依据,并保持与这些法律协调一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主要约束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等,而《规则》则着重规范金融企业与理财事务有关的行为。对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与其他行为交叉的部分,《规则》仅从财务管理角度作原则性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条是关于本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国有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的金融企业。
  (二)关于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目前尚未明确其金融业的性质,但本质上属于金融企业。因此,这两类公司也适用《规则》。
  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也纳入金融企业的范围。如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社是由集体所有制的信用社演变而来的。它们的财务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范。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本规则》也明确将这几类金融企业纳入了适用范围。
  (三)关于其他金融企业。
  其他金融企业是指外资金融企业和民营金融企业等。
  本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的关系: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并不适用于金融企业。此外,在筹资管理、资产营运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信息披露、绩效评价指标,以及对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方面,《规则》也与《企业财务通则》存在明显区别。二者是并列的关系,分别规范的是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从理论上看,《会计准则》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而财务规则是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理财行为,从而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并且是形成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和根本的依据。会计核算是贯穿于财务管理的始终,并着重于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会计准则和财务规则(或财务制度)是并行不悖的,二者是相互促进,互为补充的。

  第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素和根本目标的规定。
  (一)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可以通俗的理解为“三定”,即定职能、定部门(定机构)、定人员。
  1.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金融企业基本的财务制度以及关于财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权益管理、成本管理、费用管理、营业外收支管理、收入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规定和办法。
  2.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
  3.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从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二)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
  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包括:(1)事前管理,包括规划、预测、计划、预算;(2)事中管理,包括控制、监督;(3)事后管理,包括考核、评价和分析等,这是区分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基本标志之一。
  (三)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
  《规则》将财务管理的要素归纳为风险防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并逐一提出规范性要求。
  1.防控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在金融企业的各项财务管理中,因为企业内部或者外部环境以及各种难以预计或者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金融企业的实际财务结果和预期财务结果发生偏离,从而蒙受损失的一种可能性。习惯上,财务风险也特指债务的筹资风险。
  2.筹集资金。 筹资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根据金融企业规模和时机来确定筹资的数额;然后,根据金融企业的经营策略、资金成本以及风险来确定资本的结构,确定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务融资;然后,根据筹资数额和资本结构,确定资金来源;最后,以合理的经济的方式或渠道来取得这些资金。
  一般而言,金融企业筹集资金应当遵循16字原则:规模适度、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
  3.营运资产。 金融企业资产营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的管理、现金资产的管理、债权的管理、对外投资的管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以及资产损失、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等的管理。
  4.控制成本。 金融企业的成本控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成本支出、成本核算、费用管理、职工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规费管理以及费用支出等方面的管理。
  5.分配收益。金融企业的税后利润主要用于两块,一方面分配给投资者,另一方面用于经营。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分配就构成了金融企业收益分配的基本内容。
  6.管理信息。财务信息既反映财务管理的结果,又为财务管理提供了依据。实行信息化管理,还可以提高财务管理的效能。因此,信息管理涉及到的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管理手段、财务信息披露、财务评价等等。此外,财务监督也是金融企业财务活动有效开展的制度保障。另外,重组清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虽然,重组清算可以归为资产营运的范畴,但是,重组清算是在一些非常情况下,一般是在金融企业非持续经营的状态下发生的,因此,应当将重组清算作为一个特殊的财务事项来规范。
  (四)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最低目标:实现持续经营。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首先要生存下来,实现持续经营。但是,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并且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特别是其中的一些经验教训。随着金融企业初始积累的完成和企业家社会责任的自我发现,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目前的基本趋向还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包括企业投资者财富最大化和企业社会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财务管理管辖权限、财务登记等内容的规定。
  财务管理的工作权限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活动的管理除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行使着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能以外,更多的体现在履行社会管理者的职能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按照税收、社会保险、国有资源等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经营成果行使公共的、法定的索取权和再分配权。另一方面,就是根据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防范财政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等公共管理需要,对金融企业财务进行规范和指导,对金融企业在财务活动中应尽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将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作为一个财政风险管理的前置工作。所以,各级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于以金融企业为对象,以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并且和谐发展为目标的间接管理。不应当对金融企业内部的具体财务事项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又要严格的区分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政府的社会责任。
  (一)关于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总体上按照出资关系区分:国务院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直接负责;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应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不同级次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均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已明确的,按规定办理,未明确的,由出资额相对多的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没有出资,或者出资额不致其占控股地位的金融企业,按照相应的行政管理级次确定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
  (二)关于财务登记。
  金融企业到财政部门进行财务登记是为了便于财政部门掌握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其性质是备案登记,而非核准登记。
  本条中“分支机构”是指直属金融企业总部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
  本条“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指金融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本条是关于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关系、金融企业纳税义务的规定。
  与会计制度相比,该《规则》的作用在于规范地约束金融企业的理财活动,从而控制风险,并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和根本依据,与会计制度相互促进、互为补充;与企业税收制度相比,《规则》与税收制度相互强调、互为依托,既与现行税收法规相适应、相衔接,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更有利于规范和督促金融企业依法纳税。


第二章 职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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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介绍了对三个主体的职责和职权的规定,共三条,包括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金融企业投资者和金融企业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权。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中编办2003年发布关于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通知规定: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主要是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权属的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都是由财政部负责。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和划转处理等都是由财政部负责。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定职能、定部门、定人员)”方案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管企业的财务。目前,在金融企业的管理上,财政部门既是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者又是国务院部委中主要的社会事务管理者之一。本规则明确的将国家赋予财政部门金融企业的资产管理职责和财务管理职责适度分离,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财政部门主要是以社会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具体而言,财政部门在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其配套制度是全国范围内通用的财务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实施财务监督,财政部门可以监督金融企业的财政管理,但是不能够直接干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履行监督的程序和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合规,针对事实必须清晰准确。监测财务风险。主要是从制度上来理顺财务管理职责,从管理要素上,确立并控制财务管理的风险点,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管理财务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管理是以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为基础,财务信息的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制度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促进改革发展。财政政策本身就是宏观政策的一个有效手段,所以它的实施一般着力于金融企业才能发挥。为了贯彻中央建设服务型政府决定的精神,同时符合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将金融企业视为服务对象,建设有利于金融企业和谐发展的金融体系。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的规定。
  服务型政府

  第七条 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及其财务管理职权的行使。金融企业投资者向金融企业出资建立了正式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投资者对金融企业的净资产享有所有权,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享有分配权。金融企业投资者既是金融企业权益资本的持有者,在金融企业法人治理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同时,投资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不管是哪种投资者,投资者的财务管理都要围绕资本投入、运营以及收益来进行,核心要求是确保资本的安全和投资的回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金融企业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来组成,行使投资者的职权。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职工董事由金融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董事。董事会是介于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一个决策机构。对于没有设立股东大会的金融企业,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以外,投资者一般可以通过董事会来行使财务管理权限。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规定,金融企业可以不设股东大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代表国家来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具体来说,是由各级国资委来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行使股东会职权。
  金融企业的总经理或者是总裁、行长办公室,是经营层面的执行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来决立批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也可以兼任总经理。如果总经理不是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参加列席董事会,但是没有表决权,所以,一般总经理都是由董事担任的。
  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权,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基本管理事项的决策权。
  投资者的基本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审议批准金融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决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决定会计政策、审议批准金融企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以上事项都是投资者掌握财务控制权的一个根本体现。因此,对于这些决定权,必须由投资者(股东大会)来行使。
  (二)重要财务事项决策权。
  重大的财务事项决策权。重大事项主要包括: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主营担保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的报酬、利润分配等等。判断一个财务事项是否构成重大事项时,除了要看它所涉及到的金额对于金融企业资产的比例的高低,更为重要的是要看它是否容易导致投资者的权益受损。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决定了金融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投资者不能直接干预金融企业的经营,这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特点,即公司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自主经营权形式主体是经营者,理论上,经营者和投资者如果制定的财务计划和目标保持一致,勤勉尽责时,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存在着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就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失。因此,投资者应对金融企业长远发展的事项有决策权。但是无论是从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是从成本效益来看,投资者不能因两者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而取代经营者作出每一项决策。
  (三)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财务监督。财务监督是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保障性手段。主要通过两个方面的手段来进行监督。第一个方面:通过内审机构对经营者实施内部财务监督,另一个方面,通过社会中介的审计和资产评估,来对经营者实施外部财务监督。《公司法》第170条明确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决定。
  (四)财务考核。主要是对经营者进行考核;
  (五)决定财务负责人。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金融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是由投资者来决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财务管理授权主要包含三个意义:
  一、投资者可能无法履行赋予的全部财务管理职权,因为金融企业规模比较庞大,业务比较复杂,所有权结构比较分散,投资者的管理能力和精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授权经营者行使部分管理职权,从而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是只限于法律上所说的契约关系,它还应该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将风险的承担和决策权的使用等问题包含在内。这种职责权的转移不会导致风险的转移。
  三、投资者对经营者的授权应当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部的授权,否则将失去对金融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关于财务总监的规定。
金融企业要积极探索财务总监委派制,对分支机构委派财务总监,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强化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
  金融企业要积极探索财务总监制度,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强化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财务总监应该是企业董事会的成员,要参与企业财务预算的制定和执行,并且对重大的财务事项要建立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联牵制度。我国的财务总监实行海事会计委派制。从财务总监的本质来看,它设立的一个根本目标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主要包括:如审核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会计报表,对经营者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可以提出建议等十大方面。财务总监在履行职责时,会对经营者形成一定的制衡,这也是财务总监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解决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及内部人控制的问题的原因。
  我国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对国有企业来说,目前财务总监的委派制主要包括政府委派制和董事会委派制两种形式。政府委派制主要适用于股权比较集中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委派这种模式比较适用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国有控股企业。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的规定。

  第八条 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权。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经营者财务管理职权的规定。
  经营者及其财务管理职权的行使
  经营者是通过向金融企业提供人力资本,从而和金融企业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人事管理关系。他们对金融企业享有一定的控制权以及从经营成果中获得薪酬的权利。经营者主要包括金融企业的总裁、行长、总经理或者是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
  经营者的管理权限:在经营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经营者直接掌握金融企业财务的控制权,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遵守国家统一规定,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投资者的重大决策,实施财务的控制;
  (三)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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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共十一条,对可能引发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十类情况做了提示,并且从财务角度对各类风险提出了管理上的要求。

  第九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
  财务风险的内涵。
  财务风险是指在金融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因为内、外部环境以及各种难以预计或者无法控制因素的影响,导致金融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实际财务结果与预期财务结果发生了偏离,从而蒙受损失的一种可能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风险贯穿与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是各种风险在金融企业财务上的集中体现。
  狭义风险主要是指债务风险,是金融企业由于不能偿付到期债务而引发的风险。它是财务风险最本质的内涵。
  广义财务风险包括与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相关联的各类风险。如资本风险、支付能力风险、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托业务风险、担保业务风险等。
  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识别风险、计量风险、规避和预防风险、分散和转移风险。
  识别风险是对风险管理的一个前提和基础。规避风险是对于一些难以掌控的风险的回避。预防风险是预先制定一套自保风险计划,平时分期的提取一些风险补偿金,如风险基金和坏账准备。财务风险的分散是通过综合经营、多方投资、多方筹资、多方争取客户等措施来分散风险。
  财务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四个子系统。
  分别是财务风险管理的组织系统、信息系统、预警系统、监控系统。
  预警系统是对潜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和对相关的警兆和警素进行预测,而且要在发现财务风险信号后,提醒财物的投资者或决策者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监控系统是对金融企业所承受的动态风险进行监督和跟踪控制。
  在管理方面,金融企业区别于非金融企业的一个核心内容是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本规则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以防范和化解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类风险。

  第十条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方面的要求。
  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计算商业银行总资本,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计算资本充足率应该采用的资本,是在并表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将商业银行的报表与符合规定的集团投资的金融机构会计报表合并在一起计算资本充足率水平。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该建立在充分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如果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减值准备的计提不足,差额部分应该从资本中扣除。
  (三)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当从资本中扣除商誉以及对外资本投资。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
  实际偿付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当中,应当具备的偿付能力的最低限额。
  我们必须要明确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额的偿付能力,才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挤兑现象不仅存在于商业银行,同时也会出现在保险公司。
  从2003年保险法修正案实施以来,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由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偿付能力的监管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其中,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将这类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净资本负债率是主要的一个指标之一,是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与负债总额的比率。
  净资本=资产余额×折扣比率-所有者负债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总资本中所占比率最大的四项资本依次是:现金和存款、证券存货、各类应收款、固定资产。
  我国证券公司债务性融资结构方面存在着两大明显问题:第一,融资的渠道太少;第二,缺乏长期债务资金渠道。
  目前,国际上比较先进的管理原则是保证流动性的最大化和融资成本的最小化。这个原则一般通过三大指标来实现:(一)现金资本盈余;(二)基本盈余;(三)控股公司的盈余。
  证券公司资本效率的提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壮大资本实力,上市是最直接的扩充资本实力的渠道;
  (二)树立资本配置,依托于资本管理的理念;
  (三)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其他的金融企业的资本保证要求,主要包括四大类:信托投资业务、担保业务、金融租赁业务、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其固有财产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50%。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责任总额一般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自有的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间的比例不得超过2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
  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准备金。按照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交存中央银行的,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如果超过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额度,那么超过的部分称为超额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就构成了超额准备金,即备付金。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是有自主使用权的。建立准备金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证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和现金的退付能力。
  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成立后依法提取并向指定银行缴存的用于担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资金。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除金融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反映证券公司主要支付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净资产负债率,净资产负债率也称为产权比率或债务股权比。净资产负债率反映由债权人提供的资本和由股东提供的资本,二者之间的相对关系,反映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财务机构是否稳定。
  净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风险就越高,回报可能也会越高。该指标同时也表明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股东权益保障的程度或者证券经营机构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我国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净资产负债率的上限,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9倍;对于经济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3倍。其中的对外负债均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除金融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同一承租人的租赁加贷款融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  合同金额的60%;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资产质量管理的要求。
  减值准备有关概念。
  呆账准备金是金融企业对于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券和股权等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一般包括:一般准备金和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
  一般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它的用途是弥补尚未被的可能性损失。
  资产减值准备是对金融企业对于债券和股权资产的预计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它的作用是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风险,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是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的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来计提的准备。
  坏账准备是金融企业对于各种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来计提的准备。
  对于金融企业,坏账是指应收账款方面出现坏账;对于商业银行,坏账一般指的是不良贷款。
  减值准备的提取。
  提取减值准备资产的范围包括:贷款、一些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债券投资、拆借、存放同业的一些款项。
  对于资产类的应该相应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一些委托贷款等资产,可以不计提减值准备。
  提取减值准备的时限,金融企业应当以每年年度终了时,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比率,要提取一般准备,计提比例是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余额的1%。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金融企业不仅要对贷款余额提取,而且要把所有相关的一些债券类的、股权类的资产按照这个资产额来进行计提。
  贷款损失计提的范围是金融企业要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银行卡的透支、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拆除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一般按照五级分类法来规定。我国是这样规定的,对于关注类计提比例是2%,次级类计提比例是25%,可疑类计提比例是50%,损失类计提比例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率可以上下浮动20%,如果说正常类贷款也有风险,也应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对于一般的金融企业来讲是各类应收款项,各类应收款主要包括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经营租赁款以及其他应收款。
  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
  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是作为利润分配来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准备以原币计提。
  减值准备的专项管理。减值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计提准备后的资产监管。资产减值准备是一种预计的损失,尽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已经计入了资产损益,但它毕竟并非是事实上的损失,因此金融企业应当建立一些后续的管理制度。对于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对于最终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财务核销,如果查明损失的事实和原因,就应该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计提准备后的资产监管主要包括两个制度:
  (一)建立不良资产追索处置制度;
  (二)监理财务核销制度。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的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或转移风险,减少利率、汇率变动引起的资产损失。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的要求。
  利率的风险管理
  利率风险是市场上最常见的一种风险,通常是指在官方利率或者是市场利率变化时,金融企业资产的收益与市场价值以及负债的成本与市场价值发生的不利于金融企业的变化,也就是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在利率波动时,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利率波动会给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风险,特别是利率的变动不可避免的影响银行的利差收入,严重影响银行的利润水平、管理方式及创新发展能力。
  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1.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一致可能导致收益变动风险;2.银行间的利率竞争加大了贷款风险;3.利率调整的时间、幅度不同可能产生基差风险;4.利率的潜在选择权加大风险控制力度。
  1.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一致可能导致收益变动风险,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总量结构。资产和负债二者之间的量必须具有匹配性,我国规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得高于75%。
  (2)期限结构。主要是以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以短借长。
  (3)利率结构。同期限的存贷款之间,如果没有保持合理利差,那么,利率市场化的直接后果是存款成本的上升和优质信贷资产利率的下降。
  2.银行间的利率竞争加大了贷款风险。
  3.利率调整的时间、幅度不同可能产生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指的是存贷款利率波动不一致,或者是长短期利率波动幅度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4.利率的潜在选择权加大风险控制力度。
  利率的潜在选择权风险指的是在利率波动中,存款人所享有的一种选择权,这种潜在的选择权会引起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的变动。利率的逐步放开,会使银行对潜在选择权的控制难度加大。
  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防范:
  1.提高对长、短期利率的预测能力;
  一方面,要加强宏观经济的研究,从多种渠道对市场利率的宏观环境进行评估。另一方面,要摸清本行的利率水平和结构,及时调整利率水平。同时,还应该积极的开发利率风险度量模型,观测影响利率变动的影响因素,从定性分析发展到定量分析,根据可量化的结果对风险进行屏蔽。
  2.强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通过资产负债的匹配性,可以规避相当多的风险。
  保险公司利率风险的防范:保险公司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制定主要参照的是银行存款利率,预定利率的设置过高或者过低,都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利率风险。
  1.加快保险产品的转型步伐;
  2.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现金流量匹配与免疫法;
  资产负债匹配有三个要求:(1)要求收益水平匹配;(2)要求期限匹配;(3)要求数额匹配。如果资产负债不能很好的协调匹配,必然会带来更大的利率风险。
  资产负债管理的方法有四种:(1)现金流量的匹配;寿险业使用此法的主要障碍是负债期限本身的不确定性。(2)免疫法;免疫法就是将资产和负债的利率敏感程度相匹配。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或者免除利率变动带来的损失。它的首要原则是要进行资产和负债的持续期匹配。(3)建立自动调节机制,实行弹性预定利率。(4)设立专项准备金,用于吸收由于市场利率变化使保险公司获得的额外利润和遭受的损失,类似于银行的坏账准备金。商业银行面临的汇率风险
  商业银行汇率风险主要是由于汇率波动的时间差、地区差以及币种和期限结构不匹配等因素造成的。
  汇率波动带来的波动主要包括三大类:交易风险、折算风险、经济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银行在客户外汇买卖业务或者是在用外币进行贷款、投资以及随之而进行的外汇汇兑业务中,因为汇率变动而遭受的损失。
  折算风险是由于汇率的波动引起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某些外汇项目全额变动的风险。它的产生是因为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外币折算为本国货币由于不同时期使用的汇率一般不同,可能出现的一些会计核算的损益。
  经济风险指的是商业银行整体价值波动的风险。它是由于汇率的非预期变动引起商业银行未来现金流量变化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面临的汇率风险:
  1.商业银行外汇资本金面临的汇率风险;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外汇资本金来源自三大类:(1)在境外股票市场公开上市所募集到的外汇资本金;(2)由境外的战略投资者所认购的外汇资本金;(3)由国家通过外汇储备注资的形式而形成的外汇资本金。
  2.资产与负债的汇率风险敞口;
  3.结售汇等业务的汇率风险。
  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的防范: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NDF;掉期;期货。
  规避汇率风险的一个手段就是兑出风险,兑出风险的一个工具就是衍生金融产品。利用外汇衍生金融产品是规避外汇市场风险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手段。
  金融衍生产品如下:
  (1)银行间的远期外汇市场,如NDF,NDF的特点是无本金交割,到期时不需要进行本金的交割,同时,它进行的净差额的交割不是以本币来计价的,一般是以国际通用货币,大多以美元或港币计价。
  (2)掉期交易是指在一笔即期和一笔远期同时进行,是一种常用的对敞口头寸进行套期保值的方式。掉期交易目前来看,已成为中央银行进行干预本国外汇市场,进行外汇储备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由于掉期交易操作比较灵活,比较适合在本国资本市场深度不够,避免对即期外汇市场直接影响的情况,所以它在远期交易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
  (3)外汇期货。期货和远期最大的不同:第一、期货是标准化的;第二、期货到期之前,一般都进行了平仓处理;(3)期货到期,一般进行差额的交接。
  保险公司在外汇资产和负债方面,同样会面临外币净敞口。不管是在资产方还是负债方,汇率波动风险都主要体现在外币资产和负债不匹配所带来的重估风险。
  在外汇业务方面,汇率波动对于保险公司业务的影响,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汇率波动会影响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收入。外币保单与国内一般保单最大的差异是外币保单以外币定价,外币保单是由保护用外币来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己付期满时,己付期满金或者是出现的约定事项进行理赔金的支付,也是依照保护指定的外币来进行支付的。人民币升值将使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收入下降。
  (2)影响保险公司的在保经营。人民币升值,在保实际摊回赔款的人民币价值下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实际自负赔款活动上升,从而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
  (3)影响保险外汇业务需求。
  在海外并购方面,汇率的变动会影响国内保险企业的并购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
  保险公司的海外并购存在的汇率风险:举例,平安再融资。
  保险公司汇率的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首先应当树立汇率风险的防范意识。保险公司必须要在公司内树立全面、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公司统一的风险管理文化,依靠最高管理者到基层员工各个层次的相互配合,把风险管理贯穿到业务的每个环节。保险公司还应该完善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管理。特别是根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必须实行托管制,并且委托境内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是境外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来进行管理。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使用金融产品交易和合理配置外汇市场以及逐步加大外汇支付力度等来进行汇率风险的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的要求。
  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以及交易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但是关联交易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形式
  关联交易就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转移义务的一种行为。具体的说,对于金融企业来讲,就是金融企业的控股股东、董事、经营者、监事、高管人员等关联方利用对金融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促使金融企业与关联方本身或者是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金融企业进行的一种交易。
  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关联交易可以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
  正常的关联交易是指按照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相应的经营运作。
  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逃废债务等非法的目的,不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来进行的一种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金融企业内部交易,减少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实现规模经济的多元化经营。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的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容易成为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者转移资产等非法行为的挡箭牌。
  我国金融企业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以此提高金融企业关联交易的透明度,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
  在金融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里的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
  关联方的形式:第一、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第二、合营企业;第三、联营企业;第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者是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就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都被确认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对经营风险的影响:1.信贷集中性的影响;2.经营风险的传递;3.财务信息的不对称风险:虚增资本、虚增资产、虚假利润;4.关联公司担保风险等。
  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措施:
  1.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的不对称;
  2.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败德行为”;
  3.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要严格审查担保是否经过公司的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
  4.多方联手共同防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金融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过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如果不足3人,应将该关联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的财务管理要求:
  1.明确关联交易权限;
  对于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是审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投资者审议。
  2.实行关联交易定价审核制度;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投资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金融企业利益。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审计、评估。
  3.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应当分别按照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金融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相关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以及交易要素。该交易要素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以及条件、有关提供或者提取担保的一些信息,还应该包括没有结算应收项目计提的准备金额以及定价政策。

  第十五是关于金融企业委托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以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为例对委托业务的应用与风险防范进行讲解。
  委托贷款业务起源于我国特殊的一种金融监管要求,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是不能够相互接待的,这种接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委托代理关系下资金充裕方可以作为委托方承担全部贷款风险。
  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是作为一个中介机构,作为受托方,负责该笔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回收,提供一系列的规范的金融服务,并且通过该金融服务收取手续费。它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和责任。这种委托贷款没有改变风险承担的主体,所以银行没有承担风险和责任。这时资金融通是合法进行的。
  委托贷款业务的特点:风险低;成本低;收益稳定;社会效益好。
  委托贷款业务的运行模式:
  1.同业合作项下的委托贷款业务
  是指银行之间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开展同业合作。这为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一个好的发展平台。一方面签约的金融合同伙伴或者看重某一个银行在某一个经济领域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或者是由于本身机构网点的不足可以在确定好信贷项目之后将资金委托给另外一家银行管理。另一方面,银行与合作伙伴开展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的时候,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将自身贷款份额交给某一银行统一发放、监督和回收。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多头开户,从而有效避免监督漏洞和贷款损失的风险。
  2.开户企业项下的委托贷款业务
  (1)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或者存在原料、加工产品上的关联关系。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业务。这种委托贷款可以作为集团公司资金归集和现金管理的一种手段,集团公司可以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合法的进行集团内部的资金划拨,这样可以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账户限额的管理,可以达到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保值、增值的目的。
  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能够收取手续费,不能够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责任。
  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1.明确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受托行责任;
  2.把握合规性,防范政策性风险;
  3.完善制度建设,防范法律风险;
  4.不能垫付任何资金,防范自营授信业务的风险。

  第十六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受托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受托业务的管理要求:
  受托业务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按照双方的约定代理委托方对其资产进行管理和出质的业务。受托业务的风险是指金融企业在受托业务经营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主观决策上的一些失误而导致资产、收益以及资信等方面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金融企业在接受受托之前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对资产的状况、权属的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合理预算风险。
  (2)金融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和出质资产。
  (3)金融企业的总部和分支机构应当就受托业务进行审议决策。一般采取集体审议、稳健严谨、规范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开展审议工作。
  (4)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受托业务风险的防范:
  1.完善受托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的规程,要从基本制度上保证受托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性。
  2.加强受托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
  3.坚持受托业务经营的自律制度。
  4.严格履行合同,实行委托业务和自营业务的分开管理。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必须将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根据委托书载明的内容,按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客户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客户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自身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对受托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单独建账,分别管理。
  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受托管理资产应独立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分开核算,不同的受托管理资产之间要分开管理、分开核算。

  第十七条是关于金融企业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担保业务风险是指在提供担保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引起担保人损失产生的不确定性,包含损失和不确定性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正是因为难以确定何时何地何种程度的潜在损失,所以就构成这种担保业务风险。为此,有关的法律法规专门对这种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为其投资者或投资者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以大额协议存款出质为他人提供担保。
  从事保险业务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以固有财产提供担保或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但是金融企业对外担保只能够采取前三种形式,即不能采取留置和定金这种形式进行担保。
  所谓保证就是保证人(即保证的金融企业)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人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所谓抵押就是抵押人将某项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项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就是质押人将其所拥有的所有权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很明显它的质押物就不是具体的动产了,而是质押人合法拥有的权利,比如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依法可转让的股票,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把这些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和质押的最本质的区别的就是抵押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质押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所以抵押一般是一些不动产而质押是一些能够使占有权和所有权发生实际转移的动产或权利。
  担保风险与金融企业一般经营风险,信贷风险相比有一些不同的特点:
  1.担保风险是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其具体形式表现为债权人未能获得按期租额清偿贷款本息的时候,保证人代偿后代位求偿的债权难以实现。
  2.担保风险与债权人的经营风险及债权人的信贷管理风险机密结合在一起,债务人的经营风险往往是引起担保风险的最根本和最主要的一个原因。
  3.担保风险可衍生出一些其他风险。
  4.担保风险比信贷风险更为复杂。
  担保风险控制就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概率和不同规模的担保风险采取回避(也叫规避)、转嫁或分散的一种对策使担保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般来讲担保风险回避对策应该尽量控制其使用范围,因为这种对策虽然安全可靠简单易行能使风险损失概率控制到零,完全消除风险,但是它与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性的原则是相悖的。
  担保风险的分散和转嫁往往是担保机构风险管理中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控制对策。担保风险的分散主要有联保、分保、担保对象和担保方式的多元化和分散化。而担保风险的转移主要采取再担保和参加保险等方式进行。
  担保风险的转移,重点强调反担保。金融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这样就把金融企业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转嫁给了反担保人,但是金融企业在转移风险的同时又承担了反担保人的信用风险,所以用反担保来转移风险,效果好坏与否取决于反担保人的资信。如果反担保人和债务人的资信相同,那么这种反担保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金融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时候,反担保人资信应当明显的优于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必须有足额代偿本息的资产,必须具有独立处理自己财产的自主权。为了确保反担保人能够履行其反担保义务,金融企业应当对反担保人进行认真的审查。
  担保风险的保险和补偿
  风险的保险常用于金融静态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盗窃或抢劫这些意外事故、计算机故障造成的保险,这些资产只是有风险损失没有收益,这是静态风险。如果金融企业可以用其他的控制方法自我承担和减低风险损失,使损失以较大的概率低于保险费和调查费率之和那么就不必投保了。
  担保风险的补偿:
  1.担保的抵押和质押。即要求被担保人以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品,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引起金融企业代偿的风险时,金融企业有权利接管、占用以及出质拍卖抵押品或质押品,并且以该收益来弥补金融企业的代偿损失。在暂管期间抵押品的出卖、赠与、继承、出售、迁移等等应当取得金融企业的书面证明。对于进行了公开的变卖、拍卖处理后,仍有不足部分的金融机构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
  2.担保品的定价。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定价应当贯彻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使担保产品下金融企业的目标收益能够恰当的反映和抵补金融企业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
  3.提取准备金。一方面金融企业在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的时候,应当按照担保的数额和风险的程度收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该笔担保业务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即收取的准备金。另一方面就是金融企业应该从营业收入、利润、资本当中提取一定数额的信用担保损失准备金用于抵补和冲销信用担保代偿损失。
  风险分散的优越性:
  1.风险的转移保险补偿并没有考虑到不同资产本身之间存在的相互抵补作用,这样就容易造成过度的资产保险,使金融企业承担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控制成本。
  2.风险分散策略有利于金融企业管理者树立一种全面控制的全局观念。这样就克服了其他控制措施只考虑个别资产或个别交易风险的弊端。
  3.风险的分散的策略适用与品种多、数额小的资产风险控制。 
  担保风险的控制措施:
  1.担保业务的审核与决策的部门应该分离,在担保业务管理上要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做到科学决策。
  2.集体审批制度。对于大额、疑难的担保业务要实行集体讨论的担保业务审批方式。
  3.担保业务要实行“三查”制度。“三查”是指贷款的事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的检查。
  4.建立信用担保业务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从广义上来说,表外业务是指金融企业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但能够产生收益和费用的服务性业务。主要包括结算、银行卡、代理、承诺、咨询、基金托管业务和投资托管业务等。
  从狭义的定义来说,表外业务是指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存在风险的可能性。这种风险的表现就在于可能会影响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的一些业务。
  从风险角度来看表外业务可以分为或有风险业务、无风险表外业务和或有收益业务。
  所谓或有风险业务主要是指银行提供各类担保、承诺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繁多,这是金融企业表外业务的主体。或有风险业务主要包括具有内涵性的业务,比如说金融衍生工具、信用证业务、票据承兑业务以及具有组合风险的业务。
  无风险表外业务主要利用金融企业现有的物质、人力、技术等这些优质资源为客户提供一些中介性的服务,比如结算、代理、咨询。
  或有收益业务主要包括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表外业务的特点:透明度差、风险分散、自由度大。
  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逐步加快的原因:
  1.随着利率的调整利差不断的缩小;
  2.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迅速。
  表外业务的风险控制:
  1.完善表外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的基础性管理;
  3.运用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新技术:
  (1)建立风险的电脑控制系统;
  (2)进行资产组合管理。
  4.坚持表外业务经营的自律制度;
  5.按照规定将表外业务纳入表内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分支机构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金融企业资本金总和的60%。
  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金融企业资本总额的50%,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足5亿元人民币的,那么在其驻所地以外的每一个省、市、区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如果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超过了5亿元人民币,那么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就不需增加注册资本了。
  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的形成原因:规章制度不健全且执行力度不够;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对操作风险认识不足;分支机构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内部监督机构设置不尽科学合理;综合管理存在偏差。
  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的防范措施:
  1.建立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为保障的教育体系;
  2.建立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的制度体系;
  3.建立以监督与惩治为职能的监管体系;
  4.建立以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行为为目的的预防机制;
  5.建立以先进信息系统为支持的综合业务管理平台。
  分支机构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1.对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一些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以及财务事项处理情况。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采用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包括定期进行的全面财务检查和针对非现场监督中暴露出的问题或隐患进行的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
  2.对分支机构的财务事项进行规范性控制。对于分支机构财务事项的规范性控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部分。
  3.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决算进行审查。财务决算就是金融企业业务活动和经营成果的反映。财务决算审查坚持的六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制衡性原则。
  4.建立分支机构财务事项的跟踪反馈制度。
  以上是第三章财务风险相关规则的解读。财务风险是一个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风险。

第四章 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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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共四条,分别对金融企业筹集权益资金、债务资金,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条 是关于金融企业筹集权益资金管理的规定。权益资金,也是权益资本,有三个特性:法定性、主动性、永久性。
  法定性指权益资本投入以及增减,是工商注册登记的主要登记事项,一经登记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不得随意的变更。
  主动性是指权益资本是经投资者为了实现的特定的目标,而主动自愿投入金融企业的,这一点和债务资金不同。
  永久性,是指金融企业可以无限期的占有投资者的出资,投资者只能以利润分配、转让股权等法律形式取得投资回报,不得中途要求退股。
  权益资本的形成方式主要是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投资者以货币或者是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增资。第二种是金融企业通过利润分配从净利润中可以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第三种,暂不或暂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从而取得经营资金,但是从根本上讲真正能给金融企业资本总量,资本结构带来立竿见影影响的是投资者的出资或者增资,这在资本市场上表现为上市公司的IPO以及再融资。
  筹资方案的拟定:筹资方案一般包括这样的几个内容:筹资目的,筹资规模,筹资渠道方式以及成本,筹资对于金融企业资本结构以及现有投资者的影响,投资风险分析和控制,筹资风险分析和控制保障措施。
  筹资对于金融企业资本结构以及现有投资者的影响,既要分析本次筹资,筹集权益资金之后,对于金融企业负债情况以及资本金的影响,同时也要分析对现有投资者持有股权比例,控制力以及今后可分配利润等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再融资,稀释现有股东股权的,要考虑原股东的影响,筹资决策的审批程序:金融企业筹集权益资金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以及必要的报批程序,从内部程序来讲,筹资是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的起点。
  经过财务审核之后,筹资方案上报投资者批准。公司制的金融企业应上报懂事会。董事会决定后,报请股东大会表决,国有的金融企业要上报比如总经理办公室,总裁或行长办公室由办公会审定,对于这类重大决策,投资者应当明确决策与执行的责任,并且落实责任追纠制度,金融企业的外部报批程序或报批手续主要是指以下内容:
  国有金融企业在筹集权益资金时,由于该决策属于投资者的重大决策,需报政府或者负责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批,金融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上市金融企业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应当报证监会批准。如果筹集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施行资本金制度的要求,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关于出资形式,投资者可以采取货币形式及非货币资产。货币资产的出资中货币资产是指现金,一般以人民币计量,也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向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出资。
  关键是非货币资产出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非货币资产能够以货币估价,能以货币计量;第二个条件,非货币资产必须能够依法转让,所以一些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特定债权等均可以作价为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是劳务、信用、自然人的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具备出资条件,这是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2006年1月1日起,设立公司施行一种折中的授权资本制,也就是说,投资者必须认足全部的注册资本。但是,可以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分期缴纳,折中体现在分期缴纳方面。相应的,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金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法对投资者出资最低限额、出资期限做出规定,如公司法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可以达到73%。因为无形资产主要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也规定,外资投资金融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对外商要求更严一些。
  不同的金融企业的要求: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其中全国性的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亿元。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而且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亿元,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证券法规定的限额,而且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期货经济业务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而且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或者是等值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外汇业务的注册资本当中应当包括等值不少于1500万元的外汇,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即基金公司。它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中,经营外汇业务的注册资本中应当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而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而且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或者是等值可自由兑换的一些货币,其中,经营外汇业务的注册资本中应当包括不少于等值500万美元的外汇。
  对于非货币出资要进行评估作价,其中对于国有资产的评估,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如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以接受其它金融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且以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主要是有效的避免虚假出资,通过出资转移财产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其它资产评估来说,并不要求所有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都必须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相关当事人或者聘请第三方评估后认可的价格,也可作为评估作价的依据。不过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评估相关非货币资产有两个好处,一是专业性和独立性,能保证评估作价的真实和准确。另外,如果评估作价出现问题,中介公司在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聘请中介或者一些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有效的保护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评估完之后要进行验资及资本的确定。验资,查验资本是否足额。是否合规合法,而资本确定是指设立金融企业,必须明确规定金融企业的资本总额以及投资者认缴的数额,如果投资者没有足额的来认缴资本总额,金融企业是不成立的。
  注册资本必须是足额认购,但是可以分批的进行足额认购,这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明晰金融产权的需要。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金融企业获准工商登记也是正式成立之后,依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并以凭证为依据,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定投资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特别是占有国有资本的金融企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有资产产权的有关规定,取得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但是,并不免除金融企业向投资者出据出资证明的义务,因为登记仅仅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手段,而没有起到保护投资者规定投资者责任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将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资本维护管理、资本公积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资本维护:是指金融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有义务保持资本的完整性。因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一些情形会对金融企业资本造成影响。
  比如金融企业按照有关的规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实施一些公司制的改革,非公司制的金融企业整体出售,以及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产合资,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以及其它依法改变金融企业组织的行为。这些行为需要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处理的资产损失,可以按照以下顺序
  如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的顺序来核销资本者权益,这时资本就会发生变化。
  资本公积,就是投资者实际的投入,超出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以及其他的非正常经营效益、收益形成的积累。资本公积是资本的一种储备形式。
  它的来源主要是:一、资本或股本的溢价。二、财政拨款。属于国家有关投资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类的,应当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其他来源,如执行新会计准则,比如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的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关联交易的差价、外币资本的结算差额、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这些在执行新会计制度后都记入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用途:一、转增资本 二、核销资本性损失 三、核销公益金赤字。
  转增资本:按照工资法的规定资本公积是一种资本储备,只能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不得作为投资的利润或股利进行分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项目都可以直接转增资本。
  比如对捐赠人有特定要求的捐赠形式的资本公积、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没有实现之前不能实现转增资本。其中资本或股本的溢价、财政拨款的转入,外币资本的结算差额以及其它资本公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以及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它资本公积之后,才能用于转增资本。
  第二个用途是核销资本性损失。比如金融企业发给无房或住房没有达标的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列入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后,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是个负数,可以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弥补。资本公积可用来弥补。
  第三个用途是核销公益金,用上述内容弥补仍然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帐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筹集债务资金的规定。债务资金的种类:一、借款或客户存款 二、债券 三、融资租赁(直接租赁、转租租赁、杠杆租赁、售后租赁)和四、人民银行再贷款。
  融资租赁:按不同特点可分为四种:直接租赁,转租租赁,杠杆租赁,以及售后租赁。直接租赁,是出资人出资向制造商或供货商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再租给承租人。这种融资租赁是一种典型的方法,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大多数都是采取这种直接租赁方式。
  转租租赁又称再租赁,就是说出租人从其他租赁公司或者设备制造商租入设备,再转租给承租人来使用。
  杠杆租赁:是出租人只支付购买租赁资产所需资金的一小部分,一般是20%-40%,其余部分以购买的设备进行抵押来向金融机构来借款。以此来支付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再以出租的形式给投资人使用。杠杆租赁业务非常像住房按揭贷款,先首付一部分,其它由借款来支付。
  售后租赁:是承租人将拥有的设备由于急需流动资金,将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租回。因为意外时可获得一大笔现金,而在租赁时每一定的期限内,现金流支付比较少,人民银行代贷款提供一些短期流动性支持,而且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一些相关规定,金融企业使用代贷款。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只能解决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因为金融机构以人民银行再代贷款来从事一些盈利活动,这时相当于间接的由人民银行从事一些经营盈利活动,这和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的地位是相冲突的。
  债务资金的财务管理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安全使用原则、规范核算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债务融资的特点:法律法规以及债权人对金融企业债务筹资一般都有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是控制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权益,例如发行债券。公司证券法限定,公司累计公开发行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企业自由的资产定制,而且,对利率也有要求,债务筹资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间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资本结构:是金融企业各种长期资金的构成和比例关系,一般指长期债务,与权益资本的比例。最佳资本结构,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金融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达到最低,使得金融企业价值最大的资本结构,按照MM理论加权平均资金成本WACC,成本最低时金融企业的企业价值实现最大化,或股东价值实现最大化。
  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是金融企业投资管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如果金融企业所需资金总额确定了,那么最佳资本结构也就是指长期的债务与权益资本的最佳比例。
  债务资金的财务管理原则,如果从金融企业的角度看,实施债务资金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安全使用原则、规范核算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原则。经济效益比较好理解。安全使用要特别防止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挤占挪用上市公司的贷款,防止形成新的大股东占用。
  规范核算原则,金融企业要按照会计制度等相关的规定来规范核算,不得将筹集的债务资金,用于帐外循环,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要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能资本化的利息要计入财务费用。资本化的利息是固定资产成本,而不能资本化的计入财务费用。
  诚实守信原则比较容易理解。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本条是关于金融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要求。
  目前,支持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国家直接投资的财政资金,比如国家在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时投入的资金,这类资金国家以投资者的身份,对金融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记增的是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应当记增国有资本公积。
  第二个大类是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比如一些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补助,推动科技进步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与前一类资金的最大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的身份来投入的。大多时候可能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
  给予金融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是公共财政的补汇制。本规则规定金融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应当由全体投资者共享补汇制,比如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这时应按规定执行,第三是属于贷款的贴息。专项经费补贴,这方面的财政资金,比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技术研发以及开发资金。中小金融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属于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是金融机构在债务贷款时,利息有一定的优惠,这个优惠不是体现在它的利息降低了,而是体现在它由财政进行一些贷款贴息。这类资金一般是对金融企业特定的经济活动支付成本费用的一种补偿。因此,金融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应作为收益处理。金融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了固定资产,或者是无形资产,应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来分期确认,如没有形成资产,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第四类,一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它用途的财政资金,比如国有金融企业亏损补贴,特殊期间补偿公司的损失等。金融企业在收到这类资金时,应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类,是属于政府转账,偿还性的资助。对于这些财政资金,比如世界银行的贷款项目,外国政府的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一般要求归还本金,因此金融企业在收到时作为负债管理,这和一般负债类似,只不过是由政府转贷,市政府安排。
  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首先要明确每一项财政资金的政策意图以及财务的处理方式。比如投资补助,拨款是要明确该资金的一个权属。如果说政府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给予金融企业投资补助,那么补助对象是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时,应当明确增加国家资本,如果补助的对象是民营金融企业,应当由金融企业投资者出据承诺文件保证财政资金作为国有资本处理。同时应当明确国有资本的持有单位,权数必须要明确,又比如政府是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为目的给予金融企业补助,那么投资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公共财政的普惠原则处理,形成的权益要由全体的投资者共享,从保障各方权益角度考虑,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投资补助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
  履行增资的程序,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一项资金一个办法,现有办法后使用资金,要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实现项目执行的刚性约束,加大拨款条件的审核力度。加强跟踪对象,确保财政资金按规定预度使用,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对于逐级下拨所属金融企业使用的,应当督促所属的金融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合法合规使用,并且相应准确的进行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