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风扇电机: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纠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0:37:14
 案情简介:   肖某是中日合资电子公司的工程师,2005年,公司送其到日本进行为期四个月的培训,回国后,由于自身技术的提高。开始对现在的工作及报酬产生不满足感,于是,他偷偷给其他一些企业发了求职信,其中一家独资公司录用了他,肖某本打算在中日合资电子公司辞职后,再到那独资公司上班,但由于考虑到自己与中日合资电子公司有培训协议,要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于是就采取了不辞而别的方式,直接到独资公司上班,而中日合资电子公司由于肖某的不辞而别造成一个项目陷入瘫痪,虽极力补救,但还是造成了尽40万元的损失。   一个月后,该中日合资公司发现了肖某在独资公司工作,便请律师上门交涉,拿出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说明肖某是中日合资公司的员工,独资公司知道真相后,认为,自己公司当初也问过肖某,肖某自称已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自己公司才录用他的,既然他与中日合资电子公司还没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公司决定辞退肖某。而中日合资电子公司仍要求独资公司连带承担赔偿40万元的损失。对此,独资公司也相当不满,认为:当初我们也不是故意录用肖某的,我们也是被骗的,现在,我们知道真相后,立即又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我们公司与他也没有关系了,中日合资电子公司现要求我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然是无理要求。   本案裁决:   本案由中日合资公司诉独资公司、肖某共同侵权,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且中日合资电子公司损失也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帮判决独资公司承担28万元,肖某承担12万元,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查验劳动者的相关证明,其中包括劳动者与前面的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证明其是一个合格的劳动者主体,如果需兼职的,则需与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出具说明,说明同意该劳动者兼职。本案中,该独资公司没有认真查验肖某的证明,从而造成隐患。我们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旦录用了该劳动者并给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用人单位需要与该劳动者对其它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其中用人单位自身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低于其它用人单位损失的70%。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林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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