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炼巅峰哪里看不要钱:泰国:“民主标杆”缘何陷入反腐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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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民主标杆”缘何陷入反腐困境?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31日 15:44         【字体】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腐败,一直是困扰泰国政坛的一个顽症。他信时代,由于没有处理好腐败等问题,“黄衫军”等“揭竿而起”,最终引发军事政变,导致政权被推翻。
    今年8月,英拉·西那瓦出任泰国总理。泰国《泰叻报》评论说,吸取他信时代的教训,不以获得多数议席的执政党地位自居,致力于消除腐败的根源,实现行政公开透明,是其能否真正取悦民心的重要前提。
    贪腐治理从未停止
    事实上,和许多国家一样,致力于对贪腐的治理,泰国一直没有停止。
    1972年,泰国建立“监察与政府运行调查部”(BIFGO),这是泰国建立的首个专职反腐机构,由5名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政府机构和官员腐败行为指控。但由于内部成员的监守自盗和腐化堕落,该机构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反腐效能。1973年10月,讪耶·探玛塞政府废除了BIFGO。1976年,泰国基于《反腐败法》成立了“反腐委员会”(CCC),专门负责开展反腐败工作。但CCC的致命缺陷是没有实质的司法权,只是一个有职无权的调查署。当时对腐败官员能形成制约和威慑的只有“公务员委员会”和法院的审判,这使泰国的反腐败几乎陷入停顿。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泰国军人集团和文官交替掌权的局面结束,泰国步入全面的民主发展时期,这为反腐败机制的建设提供了良好条件。1997年10月11日,泰国颁布第16部《泰王国宪法》。宪法对独立机构的设立、两院议员与政府高官的财产申报、财政收支的审计、公众参与决策、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等廉政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泰国反腐败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宪法保障。1999年,泰国政府将CCC提升为“国家反腐败委员会”(NCCC),其组成人员由独立的临时遴选委员会提名、参议院确定、国王任命,对参议院负责,任期9年。与CCC相比,NCCC拥有广泛的和实质的司法权力,包括广泛的调查权、独立的公诉权和起诉权,能够自主地深入开展反腐监察工作。2006年9月,NCCC着手调查他信政府的腐败行为,并依法没收贪腐官员的非法所得,显示了自己的反腐威力。
    不断完善反腐法律体系。泰国最早的反腐败法律是《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两部法律对贪腐行为的处罚规定比较严厉,但由于相关执行机制建设滞后,这些严苛的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1975年,泰国政府正式颁布《反腐败法》,开始将监察重点放在政府官员的舞弊行为、政府官员的轻罪问题以及资产的异常增加等三方面。1992年,泰国政府修订《公务员法案》,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专门规范;1996年,泰国颁行《两院议员财产申报法案》,初步建立了以财产申报为主要手段的反腐监察机制。1997年,泰国先后颁布《公共信息披露法》和第16部《泰王国宪法》。前者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公民的知情权。在后者的推动下,泰国政府又相继颁布了《反腐败组织法》、《政府采购法》、《部长持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逐步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反腐法律构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反腐机制。
    重视和发挥公民社会与媒体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公民社会能够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公民组织可以通过监督提高立法和行政过程的有效性和透明度,使那些权威政治中流行的庇护关系、俸禄进贡、任人唯亲和裙带关系在现代政治运行中受到限制。为此,泰国1997年宪法专门将确保公民知情权写入宪法,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公民有权获得相关公共信息。同时,泰国政府颁布《政府信息法》,成立政府信息委员会,负责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获取。
    泰国政府也逐步认识到媒体监督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1997年泰国宪法颁布以来,泰国政府逐步放宽对电台和电视台的管制,从政府监管转向行业自律。总体来看,泰国自由开放的媒体已揭露了一系列的政治贪腐、官僚渎职案件,将政府的贪腐行为揭露给广大的民意舆论,从而担当了重要的监督角色。
    建立并完善财产申报审核制度。1996年泰国政府颁布《两院议员财产申报法案》,尝试通过财产申报来遏制腐败。1997年的泰国宪法正式将财产申报纳入其中。1999年颁布的《反腐败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财产申报审核制度,对财产申报和审核的程序以及违规处罚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主与腐败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
    自1932年实现君主立宪制度以来,泰国在仿效西方民主的实践中已走过了不短的历程,被誉为东南亚的“民主标杆”。但是,泰国的民主转型并没有对本国的腐败起到明显的制约作用,腐败仍是阻碍泰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症结之首。
    成立于1976年的香港政治经济风险顾问公司(PERC),每年发布各国商业环境评比年报,评估亚太地区国家的商业环境和商业风险,作为跨国企业投资参考。近年,PERC推出的腐败评估显示,通过泰国政府的不懈治理,泰国的腐败程度已有所缓和,但其仍属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商业投资风险高。这无疑让一些信奉西方民主能遏制和消除腐败的民主“粉丝”深感失望。
    很多人将西方民主看做是改善治理和控制腐败的手段。但研究发现,不同民主形式与腐败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也没有哪一种制度表现得能更加有效预防腐败。根据法国学者涂尔干的观点,对于民主转型的国家而言,由于原有的社会价值体系解体,又没有形成新的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社会进入道德沉沦状态,腐败在这个阶段反而表现得更为严重。美国学者阿瑟·古德斯密斯也认为,西方民主政体的因素其实常常会增加腐败的机会,因为竞争性政治可能增强对竞选资金的需求,而这正是政治腐败的滋生地。泰国现在面临着缺乏法治传统、不遵守民主规则、迷恋街头政治的“民主困境”,所以,寄希望于用西方民主的方法解决腐败,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传统政治文化抑制廉政功能发挥
    泰国政府的一些高层官员认为,导致泰国公职人员腐败的根源是高通货膨胀与低薪的相互交织,低得可怜的薪水根本无法抵消通胀的压力。原泰国警察总司令讪·沙鲁达暖警上将就曾认为“受教育不足和薪水过低是导致泰国警察腐败的原因”。根据他的逻辑,如果政府官员的薪俸足够高,即使一个让他们丧失工作的小小威慑就可遏制他们的腐败。反之,如果公职人员可支配薪水太低,即使最严谨诚实的公职人员也会受到诱惑,会通过违法活动去确保自己的生活水准。但事实远非如此。
    有学者认为,泰国文化看重地位、特权和人际关系的价值,泰文化比较能容忍领导人利用地位和特权,从而极易产生腐败。此外,泰国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型廉政文化内在的法治要求存在明显冲突。泰国的传统社会文化不利于民主监督意识的培养与塑造,建立在这种文化基础上的廉政文化已日渐成为制约廉政建设功能发挥的“瓶颈”。
    泰国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典型的“恩主-仆从”关系。泰国学者克里斯·贝克认为,泰国传统的价值观来源于权力,这是形成“恩侍关系”的基础。泰国社会具有向高官赠送礼物的传统。一些与现代法律规则格格不入的腐败行为在“恩侍关系”体系下却变得合乎情理。比如,泰国人认为向官员支付小费是一种社会风俗,向官员赠送礼品是“善意礼品”,并不认为是腐败。建立在这种庇护制基础上的廉政文化,强调上位官员对下位官员的仁慈与关爱,从而导致了对腐败现象的容忍与庇护。
    1997年新宪法的通过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完善,表明泰国在根除社会腐败根源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令人遗憾的是,泰国的政治领导人在治理腐败中缺乏忍受痛苦去“刮骨疗伤”的政治勇气。他们提出的许多反腐败举措,主要目的是为了塑造个人和党派的政治形象,而不是为了彻底根治腐败。因此,有专家认为,对泰国政府的反腐败,要在政治领导人推动的真实变化与表面政治承诺之间作出明确区分。(作者 李小军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