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战犯改造电视剧:人民法院报 无偿载人 出事故能免责吗? 厦门法院判决:“好意同乘”可减轻责任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芦 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6:51:20
无偿载人 出事故能免责吗?厦门法院判决:“好意同乘”可减轻责任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芦 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今有车一族顺路带人已是常事,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或补偿?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作出宣判,认为虽然驾驶员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由于本案算“好意同乘”,因此,可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摩托车驾驶员阿宗说,自己原本是出于好意才让颜老汉搭车的,没想到路上出了车祸,乘车者身亡,自己因此坐上了被告席。

  2010年11月24日6时许,阿宗驾驶一部厦门车牌的摩托车,载着颜老汉由海沧区慈济宫出来右转驶入马青路;与此同时,林司机驾驶一外地车牌摩托车,沿马青路由东往西行驶。突然间,“砰”的一声,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坐在阿宗摩托车上的颜老汉受重伤,后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事故发生时,林司机驾驶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而阿宗驾驶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宗和林司机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受害者颜老汉没有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颜老汉的家属,将两名摩托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50多万元,其中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主张40万余元。

  受害者家属包括颜老汉的妻子周女士,还有他的三个女儿。她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赔偿。而颜老汉死亡导致的其余损失,依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应该由两名摩托车驾驶员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两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共同答辩说,被告阿宗与被告林司机各自的违规驾驶行为偶然结合,导致本案损害后果,他们二人对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外的损失应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另外,两名驾驶员还指出,颜老汉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阿宗说,他觉得自己很冤枉,“我让老颜搭车,完全是出于好意。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要自己赔偿,怎么也不会让他搭车的”。

  但是,颜老汉家属则认为,虽然颜老汉是无偿搭乘阿宗的车,但阿宗负有安全驾驶义务,他们依法有权要求阿宗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官认为,被告阿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他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而被告林司机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行经路口人行横道线时,未减速行驶并观察路口情况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他们二人应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不过,法官也指出,被告阿宗是免费送颜老汉回家,是一种好意同乘。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被告阿宗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轻被告阿宗5%的责任,也就是说,阿宗实际只要承担45%。这样,阿宗就可以比原来少赔偿2万多元。

  宣判后,法官对本报记者说,不能过分打击好意者的积极性,也应鼓励市民心存好意,多做好事。

  ■各方评说■

  “好意同乘”是种什么行为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案主审法官厦门市海沧法院法官芦絮认为,本案中阿宗让颜老汉搭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

  芦絮认为,好意同乘属于合同关系,但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运合同有着本质区别,驾驶员并不对搭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另外,好意同乘并非为同乘者服务,“好意”没有合同法上规定的义务,而仅仅是出于朋友关系或道德上的同情而愿意自觉提供帮助。因此,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运行人搭载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一样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应适当减轻被告应承担的补偿责任。

  对于阿宗好心做好事却被告上法庭一事,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有不同的观点。林敏辉认为,首先,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其次,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驾驶员和车主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酌情让车辆所有人给予受到伤害的好意同乘者一定补偿。林敏辉说,虽说驾驶员承担的是补偿责任,但这种责任还是会让很多助人为乐的市民感到难以接受。他建议,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这样就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索赔的尴尬。

  好意同乘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认为,这一行为在法学理论上是有争议的。

  黄健雄说,好意同乘是运行人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法律上应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则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运行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我们应确立好意同乘法律规则,即在好意同乘中发生的因有过错的运行人的原因而致搭乘人死伤进而引发诉讼时,可酌情对运行人减免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认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或驾驶员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杨立新认为,可以让车辆所有人给予受到伤害的好意同乘者一定的补偿,应由法院酌情确定具体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