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拉肯开放滑雪时间:最新税法法律制度应用指南 第八章 车辆购置税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0:48:03
第八章 车辆购置税法 字体: 打印: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义>>  行距: 单倍 1.2单倍 1.5倍 1.7倍 2倍 字体: 小 隐藏: 答疑编号 手写板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车辆购置税于2001年1月1日在我国实施,是在原来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演化而来。
  车辆购置税的特点是:征收范围和环节单一;征收具有特定目的;价外征收,不转嫁税负。

第一节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具体是指: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一)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二)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四)挂车
  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五)农用运输车
  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第二节 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以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考虑到我国车辆市场供求的矛盾,价格差异变化,计量单位不规范以及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做法,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购买的应税自用车辆包括购买自用的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如从国内汽车市场、汽车贸易公司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垫款项、代收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而且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完税证明资料确定。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因此,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一般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四)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现行车辆购置税条例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购买和自用的应税车辆,首先应分别按前述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计税依据。当申报的计税价格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以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实际工作中,通常是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等于或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申报的价格计税;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
  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全国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制定。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应使用统一货币单位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实务解惑】
  【相关咨询】北京东大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购轿车一部自用,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联,增值税率17%,税额34842.73元,不含税价204957.26元。
  请问:车辆购置税是否一并入固定资产提折旧?购买的车辆保险是进当期的管理费用吗?
  【参考解答】目前,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
  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车辆购置税,属于购进固定资产必须发生的费用,应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车辆保险属于每期都会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属于管理费用核算的内容。

第三节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由于应税车辆的来源、应税行为的发生以及计税依据组成的不同,因而,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区别。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应纳税额的计算当中,应注意以下费用的计税规定:
  (一)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依据中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中计税。
  (三)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四)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因此,计算车辆购置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五)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不属于销售者的价外费用范围,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六)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属于经营性收入,企业在代理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企业已作经营性支出列支核算,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应作为价外收入计算征税。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四、特殊情形下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100%×税率
  (使用年限满10年的,不再计税)
  (二)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第四节 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减免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是: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上述“其他情形”的车辆,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因下列原因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一)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第五节 征收管理

  根据2006年1月1日开始试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规定如下:

  一、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车购办审核后,由税务机关保存有关复印件。

  二、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四、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这里的“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五、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一)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报核缴。即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完税证明,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向当地金库或金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2.集中征收缴纳。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纳税人集中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它适用于实行集中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缴纳和经批准实行代理制经销商的缴纳。二是由税务机关集中报缴税款。即在纳税人向实行集中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后,由税务机关填写汇总缴款书,将税款集中缴入当地金库或金库经收处。它适用于税源分散、税额较少、税务部门实行集中征收管理的地区。
  3.代征、代扣、代收。即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委托征收单位代征税款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征收或纳税人依法受托征收税款。
  (二)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1.税款缴纳方式。
  根据国税发[2009]127号文,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缴效率,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包括银行卡刷卡缴税、转账缴税、现金缴税等,特别要大力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缴税,将车购税从纳税人银行卡账户直接划缴入库。
  2010年4月1日起,所有车购税专用账户一律撤销。对于纳税人采用现金缴纳税款的,原则上由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自行办理就地缴库,特殊情况可由税务机关收纳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到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
  2.完税凭证及使用要求。税务机关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应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的不同,分别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凭证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种税票,即纳税人以现金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完税凭证》;纳税人以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及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从其银行存款户直接划转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1.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2.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以及完税证明的正本和副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退税款的计算。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一年的按已缴纳税款额退税;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纳税款。
  【经典案例】
  北京东大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李某2010年1月份,从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北京“现代牌”小汽车(排量1.6升)供自己使用,支付了含增值税税款在内的款项234000元,另支付代收牌照费550元、代收保险费1000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3550元,车辆装饰费2300元。所支付的款项除牌照费用和保险费转交相关单位发票外,均由该汽车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有关票据。试分析上述业务在车辆购置税法中的处理。
  解析:(1)计税依据的确定:根据规定,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所以,本业务中,牌照费用和保险费不计入车辆购置税的计算依据。其他的均要并入购车价款作为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234000+3550+2300)÷(1+17%)=205000(元)
  (2)税率的确定,根据规定,目前,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本业务中,小汽车的排量为1.6升,适用7.5%的车辆购置税税率。
  (3)应纳税额=205000×7.5%=15375(元)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比较简单,税收政策变化比较少,但是,计税依据确定情况比较复杂。
  本章介绍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率和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最后是征收管理。重点内容是计税依据的确定,同时,要熟悉优惠政策及税款缴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