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森攻略:最新税法法律制度应用指南 第一章 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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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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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商品劳务税制度
我国从1979年起在部分城市试行增值税。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并自198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并自当年10月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表1.1 增值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具体内容和解释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基本规定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还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应税劳务具体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部分特殊货物的征税规定:
(一)货物期货。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集邮商品。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四)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按照国税函[2009]641号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五)部分免税或退税规定。
1.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财税[2009]115号规定: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国税函[2009]324号文件再次明确,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同时,国税函[2010]75号文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税[2009]163号文件规定,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
同时,水泥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调整为: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4.民族贸易企业和边销茶的新政策。根据财税[2009]141号文规定,民族贸易企业和边销茶政策调整如下:
(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及其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以下简称民贸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
(2)有关免税管理问题,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对民贸企业销售货物照章征收增值税。财税[2007]133号、国税函[2007]1289号文件同时废止。
(4)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货物,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5.宣传文化事业的优惠规定。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9]147号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该文件中的具体优惠如下:
(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列名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列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2)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六)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是根据国税函[2009]585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
表1.2 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
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以下
第二节 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
二、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一) 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二)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三)图书、报纸、杂志;
(四)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五)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根据国税函[2010]97号文件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其它纳税人销售适用13%的税率。

【相关咨询】农产品的税率为13%,为什么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又属于免税的?
【参考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该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的农产品,那么就是按照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是否免税,关键是看是否是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2.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的应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三、征收率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
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以下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9]9号文,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比如旧货市场销售的二手产品就属于旧货,但是纳税人直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属于旧货。
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5.根据财税[2009]9号文,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应该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销项税额的定义和公式中我们可以知道,它是由购买方在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价款时,一并向销售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说,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确定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但是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上述4项允许不计入价外费用是因为在满足了上述相关条件后可以确认销售方在其中仅仅是代为收取了有关费用,这些价外费用确实没有形成销售方的收入。
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税率)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分别予以明确规定的事情。税法对以下几种销售方式分别作了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减除折扣额。注意,如果是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为了鼓励买方早日付款给予的价格优惠税法不予以认可,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资,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上述规定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湖南省永州市国税局接到永州市某液化气公司咨询。永州市某液化气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该公司收取某加工厂的钢瓶押金10万元,合同约定2010年2月归还,但到期该加工厂仍未归还。税收管理员告诉液化气公司,企业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液化气公司却认为,这10万元押金是某加工厂使用液化气期间向液化气公司借用钢瓶的押金,钢瓶一直在循环使用期间,液化气钢瓶并没有损失,用户销户时,液化气公司还要归还押金。因此,该押金不属于公司资产,不应作为收入申报缴税。
税务人员在听取企业情况介绍后,告诉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对包装物押金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因此,该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故该液化气公司收取的10万钢瓶押金应作为“逾期未返还”包装物押金,按所包装货物13%的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10÷(1+13%)×13%=1.15(万元)。(部分内容摘自中国税务报)
(6)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本章第一节中介绍的8种视同销售行为中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

(7)混合销售和兼营应税劳务方式下的销售额
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准予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表1.3 增值税的抵扣种类
两种抵扣方法
内容
(1)以票抵税——即凭法定扣税凭证抵扣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计算抵税——无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①外购免税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13%
②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2.运输费用中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基数的数额为运费与建设基金之和;
3.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农产品也可以按照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
4.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外购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但纳税人自用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不允许抵扣;外购再生资源凭专用发票抵扣,原“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凭证。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范围,政策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延至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期限由90日改为180天。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变更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种类主要有:
表1.4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种类
分 类
内 容
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自2009年1月1日起,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收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上述项目对应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
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运费的抵扣随同货物,货物不可以抵扣,运费也不允许抵扣
(四)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因此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其中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处理
1.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只是减按2%征收,因此还原换算销售额的时候=含税销售额/(1+3%),然后再减按2%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台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售价50000元,那么应纳增值税=50000/(1+3%)×2%=970.87(元)。
(六)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
国税函[2009]538号对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做出了相关解释,具体解释如下: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第四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二、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三、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注意搜集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除上述评估内容外,还可结合其他一些评估方法,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利用纳税评估这一有效机制,堵塞漏洞,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五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
专用发票是特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北京东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北京东大百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试分析北京东大百货公司下列业务在增值税上的税务处理。
(1)本月共销售彩电150台,每台价格3000元(不含税),并用商场的货车运输,收取送货运费1000元;
销售的同时提供运输,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运费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运费收入属于价外费用,按含税处理,需要换算为不含税再计算。所以业务(1)的销项税=3000×150×17%+1000÷(1+17%)×17%=76645.30(元);
(2)零售空调250台,每台零售价2750元,售后服务部负责安装,每台收取安装费100元;
销售并负责安装,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安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按含税处理,同时零售价一般是含税价,因此计算销项税的时候需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格,所以业务(2)的销项税=2750×250÷(1+17%)×17%+100×250÷(1+17%)×17%=103525.64(元);
(3)本月为新入会会员办理会员卡,共收取会费收入30万元;
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与某连锁洗衣店签订销售合同,销售某型号洗衣机100台,每台不含税价格144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洗衣机,销项税=1440×100×17%=24480(元);
(5)与南方某空调制造厂签订采购合同,本月采购空调500台,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双方约定下月结清款项;
购进空调,已经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应抵扣的进项税额=20×17%=3.4(万元)=34000(元);
(6)与国内知名家电公司签订冰箱采购合同,采购电冰箱120台,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36万元,商场因资金困难仅支付了50%的货款,余款在下月支付;因质量原因,将上期从该知名家电公司购进电冰箱20台退回厂家(价格同本期),并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发票和税务机关的证明单。
购进冰箱,虽然仅支付了50%的货款,但是取得了专用发票,可以全部抵扣进项税,当月外购冰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36×17%=6.12(万元)=61200(元);退回上月购进的冰箱,凭红字发票应冲减当期进项税,应冲减的进项税=36÷120×20×17%×10000=10200(元);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76645.30+103525.64+24480)-(34000+61200-10200)=119650.94(元)。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作为流转税中最重要的税种,也是最难的章节之一。本章主要介绍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认定。重点难点内容在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