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比斯平 vs: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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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字体: 】【打印   本章共两条,对本规则适用的延展、规则生效及其他制度废止作出规定。

  第六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和财政部的其他规定,结合本地区金融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本条是关于本规则适用的延展规定。
  本规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新型财政管理理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是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部门,承担着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应当引导和支持金融企业发展,同时,也对金融企业运行,承担着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公共道义,因此,与金融企业存在着密切的财务管理关系,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各省、市、区包括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主要以社会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可概括为:提供制度,指导和监督金融企业执行制度,支持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管理金融企业财务信息,提供必要的财务等方面。同时本规则的制定也充分体现了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新型财政管理理念。其中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部制定的其他配套制度为主要依据,在不违背国家统一制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适用的实施办法,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主要财务管理职责之一。
  我国的计划单列市有五个: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93)财商字第11号)、《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215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同时废止。
  本条是关于本规则生效及其他制度废止的规定。
  《规则》发布后,财政部以前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93)财商字第11号]等即行废止。目前施行的《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43号)、《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7〕491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财金〔2003〕63号)等暂不废止。
  今后,财政部将以《规则》为依据,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管理、财务信息管理、财务风险控制、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等方面,根据现实需要,制定一些具体的管理办法。